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管理制度
第一條礦井瓦斯等級劃分:
礦井瓦斯等級的分級指標為瓦斯相對涌出量和絕對涌出量。二氧化碳相對涌出量和絕對涌出量只作為礦井二氧化碳涌出情況的了解,不進行二氧化碳等級劃分。
(一)低瓦斯礦井:礦井瓦斯相對涌出量≤10m3/t且礦井瓦斯絕對涌出量≤40m3/min。
(二)高瓦斯礦井:礦井瓦斯相對涌出量>10m3/t或礦井瓦斯絕對涌出量>40m3/min。
(三)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低瓦斯礦井中,相對涌出量大于或等于10 m3/t或有瓦斯噴出的區域,按高瓦斯礦井標準進行管理。
(四)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礦井在采掘過程中,只要發生過1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為突出煤層。
第二條所有生產礦井和正在建設的礦井都必須進行年度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鑒定工作與礦井瓦斯鑒定工作同時進行。
第三條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鑒定工作應在生產正常時進行,鑒定地點的選擇要按礦井、煤層、一翼、水平和采區以及瓦斯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分別選點,被鑒定地點的回采產量應達到該地區總產量的60%。
第四條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鑒定工作應在每年7至9月份進行,期間任選一個月,在上、中、下旬中各選一天(間隔10天),每天分三班或四班進行。測定點應選在測風站,若測點無測風站,可選斷面規整,無雜物堆積的一段平巷進行測定。
第五條抽排瓦斯的礦井,在鑒定之日內還必須測定相應區域的抽排瓦斯量。按照包括抽放瓦斯量在內的相對瓦斯涌出量和絕對涌出量來鑒定礦井瓦斯等級。
第六條鑒定前必須編制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計劃,并召開鑒定預備會。做好鑒定組織分工,對參加瓦斯鑒定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專業培訓。所用儀器儀表、設備必須具有校驗合格證。
第七條鑒定月產量以礦調度室當月統計的產煤量為準。礦井要按照核定生產能力安排當月生產計劃,防止超能力組織生產。
第八條礦根據測定、化驗結果,編制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鑒定報告。鑒定報告中對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來源、規律、鑒定月產量是否正常、上年度煤層自然發火及火區發展變化以及近年度的瓦斯鑒定等情況應有詳細說明,并提出等級鑒定意見。要求附通風系統示意圖,圖中標明風流方向、通風設施、測定點位置等。
第九條測定數據的整理、鑒定報告的編制按照《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aq1025-2006)規定執行。
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鑒定報告,經通風科長、副總、項目部(礦)總工程師和項目部經理(礦長)審閱后,一式六份呈報到分公司通風管理部(附電子版)。
第十條未進行年度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的礦井,下一年度不得進行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