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區內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進入廠區內各類機動車輛的安全行使,確保廠區內生產安全和員工生命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進入廠區的各類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凡進入廠區的任何車輛,必須經門衛登記辦理入廠區手續方可進入。
第四條、非防爆車輛進入廠區必須戴阻火罩。
第五條、入廠車輛要服從門衛的檢查與管理,并按指定地點停靠。
第六條、拉運液化天然氣的罐車在充裝區門衛室前方的阻止帶前停下,根據調度單進行入廠安檢,進入充裝區的車輛認真按照充裝順序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得進入。
第八條、入廠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如因工作需要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的車輛必須經特別批準后方可進入。
第九條、小車及參觀車輛不得進入廠區,經門衛登記后整齊停靠在辦公樓前的停車位上。
第十條、在廠區內行使的機動車輛,限速5公里、按指示路線行駛。
第十一條、任何車輛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條、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摩托車一律不得進入生產廠區,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三條、廠區內禁止鳴喇叭。
第十四條、廠區內的特種車輛必須取得特種車輛駕駛證方可駕駛,禁止無駕駛證的人員駕駛。
第十五條、廠內行駛的任何車輛除駕駛室外,任何地方不得載人。
第十六條、運輸液氮的車輛嚴格按照充裝lng的車輛檢查程序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進入廠區道路施工區域,應聽從施工人員的指揮通過。
第十八條、在廠區內行駛或裝卸貨物的車輛,在遇到緊急情況下如:可能出現火災、爆炸等情況下,應聽從現場指揮按指定路線迅速撤離。
第十九條、廠內行駛的任何車輛不得超速行駛,不得酒后駕車,在道路狹窄的地方要小心駕駛,遇有人員時應主動避讓,超長車輛倒車時要有人指揮,以防撞壞設備。
第二十條、廠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應嚴格遵守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