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纜使用管理制度
第1條 機運科負責全礦電纜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種臺帳,深入現場準確掌握電纜使用情況,辦理電纜的轉帳手續,做到帳目清,責任明。
第2條 所有入礦電纜必須由機運科驗收,做到證件齊全,建立電纜臺帳,各單位領用電纜一律通過機運科辦理審批手續并負責發放。
第3條 各單位設專人負責本單位所使用電纜的計劃、驗收、使用、回收管理。使用單位具體負責電纜現場使用維護工作,明確責任人。
第4條 各單位要強化電纜的現場管理,每月對使用中的電纜進行絕緣搖測檢查,并把檢查記錄交機運科。
第5條 電纜的接線和懸掛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嚴禁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電纜懸掛合格率不得低于98%。掘進和巷修噴漿巷道噴漿后,要及時清除電纜上殘存水泥余料。
第6條 各單位嚴禁私自截、割、剝電纜,必要時經機運科同意,監督辦理,現場發現電纜絕緣壞不能應急處理的必須更換。
第7條 各工區嚴禁私存電纜,所有撤下閑置電纜, 工區要及時安排上井交電纜庫。
第8條 單位間電纜交接必須通過機運科辦理轉帳手續,并要三方簽字,否則無效。 井下電纜嚴禁私自調轉。
第9條 不能修復的電纜由單位提出書面報廢申請,機運科組織經管科驗證后,報礦領導審批記入報廢臺帳,其他單位無權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