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毒化學品經營購銷管理制度
一、國家對劇毒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并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未經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
二、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三、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四、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五、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的劇毒化學品,進貨渠道必須合法。
六、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無憑購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
七、劇毒化學品購買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更、買賣、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證、準購證。
八、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必須保存1年以上。
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十、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并進行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