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藥品儲存與養護管理制度
1.為規范本單位藥房藥品的儲存與養護,確保藥品質量,根據《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醫療機構規范藥房建設相關規定和本單位的各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藥品不得直接接觸地面和墻壁,垛與墻的間距不小于30厘米,垛與頂的距離不小于30厘米,多余地面的間距不小于15厘米,以利于空氣流通。
3.做好藥品的分類儲存工作,根據藥品的性能及要求,分別存放于常溫處、陰涼處、冷柜:藥品應分類相對集中存放,按批號及效期遠近依次或分開堆碼;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應分開存放。
4.報廢、待處理及有問題的藥品,必須與合格品分開存放,并建立不合格品臺賬,防止錯發或重復報損,造成帳貨混亂的嚴重后果。
5.建立和健全藥品養護組織,明確養護人員,養護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6.養護人員應做好藥房的溫濕度監測和調控工作(藥房各類庫房的溫濕度要求為:常溫庫0-30℃,陰涼庫10-20℃,冷庫2-10℃,相對濕度45%-75%),每日上午9時左右、下午3時左右各監測并記錄一次藥房內溫濕度。根據溫濕度(儲存普通品種藥品的庫房按照陰涼庫標準,溫度保持在10-20℃,相對濕度保持在45%-75%)狀況,采取相應的通風、降溫、增溫、除濕、加濕等調控措施,并做好記錄。
7.根據藥品的使用情況,對一般品種按季度進行藥品質量的養護檢查,重點品種(如:易潮解、易霉變、見光易分解等)按月進行養護,并做好養護記錄,養護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8.對效期不足6個月的近效期藥品,應按月填報“近效期藥品報告表”。
9.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柜儲存,內用藥與外用藥、性質互相影響、易串味的藥品應分柜存放,標志明顯、清晰。藥品應按品種、用途或劑型分類儲存,標簽放置正確,字跡清晰。
10.養護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暫停使用,及時報分管質量的院領導處理。
第2篇 醫院藥品儲存與養護管理制度
1.為規范本單位藥房藥品的儲存與養護,確保藥品質量,根據《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醫療機構規范藥房建設相關規定和本單位的各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藥品不得直接接觸地面和墻壁,垛與墻的間距不小于30厘米,垛與頂的距離不小于30厘米,多余地面的間距不小于15厘米,以利于空氣流通。
3.做好藥品的分類儲存工作,根據藥品的性能及要求,分別存放于常溫處、陰涼處、冷柜:藥品應分類相對集中存放,按批號及效期遠近依次或分開堆碼;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應分開存放。
4.報廢、待處理及有問題的藥品,必須與合格品分開存放,并建立不合格品臺賬,防止錯發或重復報損,造成帳貨混亂的嚴重后果。
5.建立和健全藥品養護組織,明確養護人員,養護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6.養護人員應做好藥房的溫濕度監測和調控工作(藥房各類庫房的溫濕度要求為:常溫庫0-30℃,陰涼庫10-20℃,冷庫2-10℃,相對濕度45%-75%),每日上午9時左右、下午3時左右各監測并記錄一次藥房內溫濕度。根據溫濕度(儲存普通品種藥品的庫房按照陰涼庫標準,溫度保持在10-20℃,相對濕度保持在45%-75%)狀況,采取相應的通風、降溫、增溫、除濕、加濕等調控措施,并做好記錄。
7.根據藥品的使用情況,對一般品種按季度進行藥品質量的養護檢查,重點品種(如:易潮解、易霉變、見光易分解等)按月進行養護,并做好養護記錄,養護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8.對效期不足6個月的近效期藥品,應按月填報“近效期藥品報告表”。
9.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柜儲存,內用藥與外用藥、性質互相影響、易串味的藥品應分柜存放,標志明顯、清晰。藥品應按品種、用途或劑型分類儲存,標簽放置正確,字跡清晰。
10.養護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暫停使用,及時報分管質量的院領導處理。
第3篇 藥品儲存與養護質量管理制度
藥品購進與驗收質量管理制度
1.藥品購進
1.1藥品營銷企業的審核要求與首營企業的審核內容、辦法一致,只有經過審核并認定為合格方可建立藥品購銷業務關系。
1.2制定計劃由藥庫保管員根據庫存情況、銷量以及用藥趨勢、臨床需要編制采購計劃。
1.3采購計劃的內容包括品名、規格、劑型、產地、數量、最新進銷價等,報科主任審核,經分管院長批準后執行。
1.4采購藥品和一次性醫療器械根據規定參加集中招標或者集體議標,服從招標辦的統一管理。臨床臨時用藥由臨床科室主任提出,經藥劑科主任報分管院長批準后采購。因疫情和自然災害等不確定因素,需要臨時采購時可以不受招標限制,在分管院長、科主任組織下進行。特殊藥品采購執行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
與藥品經營企業簽訂合同時,必須注明品名、規格、產地、單位、數量、價格等詳細內容,必須有供(送)貨期限和違約處罰條款,必須有產品質量保證條款。醫藥企業應履行合同,藥劑科應當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評議。
2.藥品驗收
2.1執行“二核對”、“一查驗”:核對醫藥企業的發票和隨貨同行、核對采購計劃(訂貨合同),查驗質量檢驗報告書、進口藥品注冊證等相關質量證明文件。
2.2 對照發票驗收檢查藥品外包裝是否破損,如破損應及時處理。拆零包裝的應驗收到中包裝或最小包裝。
2.3如果送達的藥品的規格或送貨數量與采購計劃(訂貨合同)不相符,應當及時查明情況并做好記錄。
2.3.1驗收內容對藥品外包裝、中包裝、內包裝上內容逐項驗收。
2.3.2查說明書:對藥品說明書上內容逐項與批件核對。
2.3.3特殊藥品必須兩人共同驗收;必須逐項驗收至最小包裝。
2.3.4進口藥品應有符合規定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檢驗報告的復印件必須加蓋醫藥企業紅印章。
3.陳列存放
3.1將合格藥品按藥品養護和陳列要求存放到,常溫庫(<;30℃)、陰涼庫(<;20℃)、冷藏庫(2~10℃)、特殊藥品專用庫。
3.2驗收時發現不符合以上規定的藥品視為不合格品,移至退貨區,并填寫退貨記錄。
4.將驗收情況及時如實填寫藥品驗收記錄。
5.將發票、隨貨同行交藥品調撥員辦理入庫手續,然后交藥品會計做金額帳。
6.驗收時限
6.1一般藥品應在當日內完成。
6.2特殊藥品應在藥品送達時當面驗收。
7.藥品驗收記錄保存5年。
8.在驗收中發現有問題的藥品,應及時經營企業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