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業地產出差管理制度
一、出差制度
第一條經理出差,必須經主管領導及有關經理同意;其他人員出差必須經主管經理批準。
第二條出差要填寫《出差申請報告表》,出差報告包括:工作任務、往返時間、到達地點。該表按上述審批權限審查批準后,交辦公室留存,憑出差報告表,填寫借款單,并經辦公室主任簽批后列財務處辦理借款手續。
第三條出差應遵守的事項
1.必須按計劃前往目的地,無特殊原因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如有變動需事先請示并獲批準。
2.乘坐火車必須按正常路線,不得無故繞道,出差途中因私事繞道者,需事先由領導批準,其繞道部分的車船費由本人承擔。
3.乘坐飛機人員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領導特許方可乘坐飛機。
第四條出差結束,應寫出詳細的出差匯報,送有關領導審閱。
第五條出差回來上班后四天內向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報銷前須由部長審核簽字。
第六條出差期間,嚴禁用公費游山玩水、請客送禮,嚴禁收受禮品,不得請求代購商品,對違反者各級領導有責任給予批評教育,所需費用一律由本人承擔。
第七條出差時間不超過7天,不補休,在國家法定假日出差的可補休同等時間。
二、出差管理辦法
第八條為實現公司經營目標,培養員工廉潔、勤勉、守紀、高效的精神,制定員工出差管理辦法。
第九條員工出差按如下程序辦理:
1.出差前填寫《出差申請單》,期限由派遣主管按需予以核定,并按程序審核。
2.憑《出差申請單》向財務部預支一定數額的差旅費,返回后一周內填具《出差旅費報告單》,并結清暫付款。
3.差旅費中,'實報'部分不得超出合理數額,對特殊情況應由出差人出具證明,否則財會人員有權拒絕處理。
第十條出差審批程序和權限如下:
1.國內出差:一日以內由經理核準,超過一日由總經理核準。經理以上人員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2.國外出差,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第十一條國內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雜費等。
1.交通費需依票根或發票認定,使用公司交通工具者不支付交通費用。
2.住宿費需依憑證按上述標準核報,本公司備有住宿場所時不支付住宿費。
3.伙食補助、雜費、特別費等依憑證視情況報銷。
第十二條因時間急迫或交通不便根據業務需要,必須乘坐出租車時,須經理同意。
第十三條國外出差旅費分交通費、生活費及特別費,其支付標準憑相關票據報銷。
第十四條員工出國考察、食宿由其他公司安排者,每日補120元(人民幣)生活費。
第十五條出國人員出國前應提出出國申請計劃書,并于回國后十日內提出出國人員工作計劃檢查報告。
第十六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出差,可乘坐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以下艙位。
部門總監、副總監出差可乘坐火車軟臥、硬臥、輪船三等以下艙位,行程在1800公里以上可乘坐飛機經濟艙。
員工出差可以乘坐火車硬臥、硬座及輪船三等以下艙位。
第十七條奉令調遣人員,可依照以上條文報銷。
三、特別旅費處理
第十八條出席招待會、客戶接待出差、投宿于公司駐外機構時,不支付住宿費。
第十九條參加研討會、招待客戶、隨客出差等產生的差旅費憑票據實報實銷。
第二十條出差不允許私人旅行,不得已情況下,報主管批準。
第二十一條 職員出國出差期間依照本公司國外差旅費規定,憑票據實報實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