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工暫停復工管理制度
1 工程的開工
1.1 開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l施工組織措施(設計)方案已經審定;
l施工單位已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并經審定;
l現場的水、電、氣、通訊(包括信息網絡)、道路、場地等環境已具備施工條件;
l材料、設備采購供應已落實,并有材質單、合格證,主要材料及設備的供應能滿足工程連續施工的要求;
l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已齊全,并經過交底和會審;
l工程投資已落實,并能滿足工程進展的需要;
l施工單位已經過資質審查合格,特殊工種人員已經審查合格,合同已簽訂;
l施工單位已經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有關技術文件及驗收項目劃分部分表等已審定完。
1.2 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辦理開工申請手續。
l施工單位在開工條件具備后,應填寫“工程開工報告”先送現場監理部。
l開工報告經監理部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檢查審核,在兩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l開工報告由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師審核同意后,再經建設單位有關部門會簽(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分送有關單位。
l施工單位接到批準的開工報告后,方可開工。
2 工程的監督和停工
2.1 監理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有權進行監督處理,直到通知停工。
l違反施工順序管理程序未經驗收和工序交接即進入下道工序作業。
l施工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可能危及安全及質量。
l施工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或雖采取措施而效果不良。
l擅自變更設計要求。
l擅自采用未經認可或批準的新工藝、新材料。
l擅自將工程轉包他人。
l擅自改變經過建設單位批準的施工方案。
l施工機械難以保證施工安全及質量。
l生產環境難以保證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
l施工機具、試驗設備、測量器具未以檢定合格。
l其它。
2.2監督的形式和簽署權限
l口頭通知(不停工處理)
l監理人員在現場發現2.1條中情況之一時,對一般問題可用口頭方式通知施工單位有關人員,指出問題,要求整改,并作好記錄。
l整改通知單(停工處理)
監理人員口頭通知后,施工單位并未改正,繼續施工,或對重要問題可發出整改通知單,由現場監理工程師簽署,發送施工單位,并抄迸建設單位工程部。
l工程暫停通知單(緊急處理)
施工單位拒不執行整改和復驗“整改通知單”,對重大問題,為確保質量,應簽發暫停令。非緊急事件,監理部與建設單位工程部協商后及時發出“工程暫停通知單”,由總監理師簽署,發送施工單位,令其立即停工,緊急處理并抄送建設單位工程部。
3 整改和復驗
l施工單位接到“整改通知單”后應及時對該項目進行整改,使之達到質量標準,經自檢合格后填寫“復驗申請單”,說明整改情況和自檢結果,送交監理工程師,要求復驗。
l監理工程師接到“復驗申請單”后,應及時對該項目進行復驗,復驗合格后,在復驗單上簽字認可。
4 工程復工
l施工單位接到暫停通知單后,應立即將“暫停通知單”內所列的工程項目停止施工,并采取措施,消除暫停因素,積極彌補損失。
l在完成4.1的工作之后,恢復施工之前,施工單位應填寫“復工申請”,送監理工程師復審。
l監理工程師應到現場核查確認停工因素已全部消除、整改完畢,已經具備復工條件,在“復工申請”上簽認,經總監理師審批后報建設單位工程部。
l施工單位必須在收到經審批的“復工申請”后,方可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