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監測評價管理管理制度
1、總則
1.1為了正確評價生產環境中粉塵、噪聲、高溫、毒物對職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進行監護,鑒定各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成效,應對生產環境中的塵毒、噪聲進行定點、定期監測,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2在安全生產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1.3本規定適用于內蒙古慶華集團慶華煤化有限責任公司煤焦油加氫項目。
2、職責
安全管理部負責生產環境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監測點的定點和定期監測。
3、工作要求
一、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監測點由安全管理部會同各單位依據下列原則和標準確定。
1.根據粉塵、毒物經常逸散和產生噪聲、高溫的范圍,職工經常停留或持續操作的地帶,能反映職工實際接觸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的地點作為監測點。
2.凡屬同種物質存在同一廠房,不應以作業崗位確定監測點,應按實際情況確定監測點。
3.在同一地點有兩種毒物存在時,應分別按實際存在的毒物的種類,確定若干個監測點。
4.在同一個地點有混合性粉塵存在時,只確定一個粉塵監測點。
5.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監測點一經確定,既應作為固定的監測點,并建立監測記錄。
二、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監測點不得隨意增減和變動,因故需要增減或變動時,必須由安全管理部審批。
三、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監測由安全管理部負責監測,每月一次,并認真記錄。
四、安全管理部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超標時,安全管理部與超標單位應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六、安全管理部建立公司職業危害監測檔案,并保存監測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