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職業病個體防護用品的管理,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發生,使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領導
成立以總工程師為組長,各專業副總為副組長,各科室、區隊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綜合處,由綜合處主任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工作。
二、基本要求
1、各種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應與生產福利待遇分開。
2、防護用品的種類應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特點和條件確定,凡屬于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的必須按規定發放。
3、勞保用品發放應依照《煤礦職業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501-2008)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根據生產操作條件而制定,隨著操作條件的改變而調整。
4、崗位操作的職工必須按標準配備防護用品,并按規定佩戴使用。
三、主要職責
1、綜合處具體負責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
2、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安監處負責監督檢查勞保用品管理制度貫徹和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
四、管理辦法
1、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原則上每年審核調整一次,確保發放標準符合實際要求。
2、要按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勞保用品,并設置臺帳。
3、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一經批準后,原則上不得額外領取勞保用品。如確需用的,按勞保用品的實際價格,由領用人承擔。特殊情況,必須持由分管領導批準才能領用。
4、勞保用品必須嚴格按發放標準進行發放。
5、強化管理,每次發放完勞保用品后,必須認真記錄發放臺帳,以備核查。
6、職工領取個人勞保用品后,在崗位生產操作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佩戴和使用。
7、特種勞保用品(如防塵面具,防塵口罩,安全帶,安全帽等)需設置勞保用品專用柜,要指定專人保管,經常檢查消毒,以保證能隨時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