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檢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建立本院職業健康檢查管理體系,確保職業健康檢查的科學、公正、 優質、高效、便民,同時考慮本院的工作特點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 以保持和實施。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省衛生廳批準我院職業健康檢查范圍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三、組織機構 體檢科為本院對外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常設辦事機構;成立“職業病 綜合診斷專家小組”,當主檢醫生不能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做出明確診斷 時,由綜合診斷小組集體討論后再做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四、職責 體檢科醫護人員及職業健康體檢醫生主要職責為:對外受理職業健康 檢查申請;核對職業健康檢查人員名單、工種,確定檢查項目;組織體檢; 體檢資料匯總、分析、體檢報告的出具。
五、業務管理
(一)職業健康檢查的原則
1.體檢科獨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不受任何組織和 個人干擾。
2.職業健康檢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的原則。
3.疑似職業病診斷必須由“職業病綜合診斷專家小組”集體診斷。
(二)職業健康檢查要求
1.職業健康檢查必須嚴格依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程序”進行。
2.職業健康檢查內容應當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依據《職業健康監 護管理辦法》附件1(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進行。
3.職業健康檢查記錄應規范、詳實,健康檢查診斷報告規范,并由診 2 斷醫師簽名。
5.對重大疑難病例或者國家還沒有頒布職業病診斷標準的病例,難以 作出明確診斷時,應當向患者及用人單位說明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轉診至省級具備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確診。
6. 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 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病人,應當提出必要的醫學觀察或住院觀察建 議,提出會診建議,并向患者和用人單位說明情況。
7.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在體檢結束1 月內送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三)相關業務管理
1.與職業病診斷相關檢驗、檢查、檢測必須采用職業病診斷標準或其 他國家標準規定的方法。
2.為鑒別診斷或其它原因需將患者轉診其他醫療機構檢查時,應當考 察其資質并簽訂質量保證協議。
六、疑似職業病轉診和報告制度
1.發現疑似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 報告,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建議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 生機構明確診斷;
2.發現疑似急性職業中毒三人以上或發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職業病時, 應立即電話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及用人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 并建議將疑似急性職業病患者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 明確診斷;
七、設備管理制度
1.加強檢驗、檢查設備的維護保養,確保檢驗、檢查結果準確可靠。
2.與職業健康檢查、診斷相關的檢驗、檢查設備必須通過計量檢定或 規定程序的自檢,同時做好自檢記錄。 3.檢驗、檢查設備大型儀器設備應有完整的操作規程,嚴格按規程操 作。
八、檔案管理制度
1.體檢科負責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職業健康檢查檔案記錄包括含職業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臨 床檢查的個體健康檢查記錄表格和相關檢查結果記錄、報告單以及給用人 單位出具的健康檢查報告。
3.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借閱應經體檢科負責人批準,限期歸還。
九、體檢報告、簽發制度 體檢科應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職業 健康檢查委托協議書,應按時向用人單位提交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必要時 可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健康監護評價。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評價應遵 循法律嚴肅性、科學嚴謹性和客觀公正性。 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包括總結報告和體檢結果報告:
(1) 總結報告:受檢單位、應檢人數、受檢人數、檢查時間和地點, 發現的疑似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其他疾病的人數和匯總名單、處理建議 等。
(2) 體檢結果報告和簽發:對每個受檢對象的體檢表,應由主檢醫師 審閱后填寫體檢結論并簽名,但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 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病人,應當由三人以上 相關專業的主檢醫師會診并簽發報告。體檢發現有可疑職業病、職業禁忌 證、需要復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勞動者要出具體檢結果報告,包括受檢者 姓名、性別、接觸有害因素名稱、檢查異常所見、結論、建議等。
(3) 個體體檢結論: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勞動者個體的健康狀 況結論可分為5 種:
a. 目前未見異常- 本次職業健康檢查各項檢查指標均在正常范圍 內。
b. 復查- 檢查時發現單項或多項異常,需要復查確定者,應明確復 查的內容和時間。
c. 疑似職業病-檢查發現疑似職業病或可能患有職業病,需要提交職 4 業病診斷機構進一步明確診斷者。
d. 職業禁忌證- 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患者,需寫明具體疾病名 稱。
e. 其他疾病或異常-除目標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檢查指標的 異常。 體檢科應按統計年度匯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將匯總資料和患有職 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名單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機構。
十、人員培訓制度
1.職業健康檢查醫師必須定期參加省衛生廳組織的職業病診斷培訓。
2.職業健康檢查醫師應當參加單位組織的業務學習。
3.體檢科應當定期組織所有健康檢查醫務人員學習職業病防治相關標 準、法規和專業的新理論、新知識。
十一、監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單位征求有關職業健康檢查的意見。
2.設立投訴意見箱和投訴電話,由醫院行風檢查小組對投訴進行調查, 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單位處理。
3.不定期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質量是否符合國家頒布的有關《職業 病準斷標準及處理原則》規定的要求。
4、如發現健康體檢醫務人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行為 的,則嚴格按醫院質控細則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者,按有關法律、法 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