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發放清退管理制度
第一條火工品領用者都必須持當班審批領料單、信息卡、爆破合格證、炸藥包、雷管盒、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領退卡,缺一不可,并由爆破工、班長(或跟班隊長)雙人簽字方可領取,否則一律不予發放。
第二條保管員按照民爆信息管理系統要求及規定發放火工品,并做好詳細登記記錄?;鸸て奉I用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的105%;各單位當班使用數量由生產調度室提供,火工品審批人員把關。
第三條嚴格爆破材料的發放工作,堅持五不發:即沒有調度室審批不發,爆破工不對號不發,沒有炸藥包和雷管盒不發,變質和超期的不發,雷管不導通、不編號不發。
第四條當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須當班清退,退庫時保管員、爆破工必須共同清點簽字,確保無誤后方可入庫。
第五條爆破工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須統一規格、統一編號、統一發放、統一管理,對存放爆破器材的專用箱必須加鎖。
第六條火工品收、發、退必須帳目清楚,做到班清、日核、月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