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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違處罰管理制度范例

      發布時間:2023-08-02 13:40:05 查看人數:16

      三違處罰管理制度范例

      三違處罰管理制度范例

      “三違”是安全生產的大敵。為了規范員工的不安全行為、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使“三違”處罰有個統一標準,克服隨意性,特制定本制度。

      1、一般規定

      1.1入井前嚴禁飲酒,凡發現飲酒者不得入井,并罰款100元。

      1.2不帶安全帽、自救器、礦燈、無入井資格證者、不按規定佩帶瓦斯便攜儀者,不穿統一的礦井工作服者,不準入井,并罰款100元。

      1.3施工隊組的物料必須按要求碼放整齊并掛牌管理,出井物料要有出井物料牌板,沒有按要求掛牌的隊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

      1.4有落煤點的隊組,每班必須清理干凈,每發現一次清理不干凈的,按清理干凈程度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1.5凡安全質量標準化三定后的問題,經多次督促、檢查、處罰,仍不整改的 ,罰責任單位1000元。

      2、工掘部分

      2.1作業規程在開工前10天,必須全部審批完畢送交技術科、安監站、通風科等相關部門,各類工程的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及巷道開口通知單在開工前送交各審批部門,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2.2技術科應超前考慮各類井巷工程設計,在井巷工程開工前4周向責任單位提出資料申請,責任單位應在1周內提交,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技術科提供地質說明書及巷道技術參數,機電科提供供電設計,通風科提供通風設計及通風能力計算)。

      2.3技措工程由技術科編制技術交底單,施工隊組根據技術交底單編制施工組織措施。所有技措工程、臨時工程必須編寫安全技術組織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2.4施工隊組必須按規程(措施)規定進行支護,不按規定的支護形式支護,私自減少支護的,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500元;如施工隊組認為確需變更支護形式的,應向分管領導及相關部門請示,編寫支護變更措施,并審批完畢后方可進行支護變更,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錨桿、錨索支護排間距、角度等各項支護符合作業規程或措施要求,有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100元。

      2.5施工隊組施工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必須當天及時向技術、及分管領導匯報,匯報不及時、不準確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2.6聯合驗收問題處理完畢后,由施工隊組提出復驗申請,技術科進行復驗并簽署意見后由分管領導簽署撤退意見,凡未經分管領導同意私自撤退的,給予責任單位1000元罰款。

      2.7對巷道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施工隊組應按竣工驗收單要求及時處理,處理完畢后通知技術部門核實處理情況,問題未處理或處理不徹底的,視問題大小,罰責任單位100~500元,并責令按期處理。

      2.8施工隊組的技術資料應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及時認真編制、管理,保持資料的原始性、真實性,不得有虛假,每出現一項不合格罰責任單位100元。

      2.9責任單位如出現正職或技術員工作調動的,必須在交接工作時本著對全礦負責的態度將本單位所有保存資料完整轉交給接任者,如因交接工作不認真沒有發現資料缺失的罰責任單位500元。單位要注意資料保密,未經總工程師同意資料不得外傳。

      2.10技術科、機電科、通風科、安監站的資料管理應歸檔完善、保存齊全,按月度建立資料電子目錄。各單位的印刷資料至少保存一年,資料銷毀必須征得分管領導的同意,否則嚴肅追究責任人。

      2.11根據生產實際需要,礦領導及部門安排的臨時工作,施工隊組必須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沒有按時完成的單位視為不服從安排,罰責任單位200元。

      2.12采用錨桿支護的煤巷、半煤巖巷道,必須按規程規定安裝頂板離層監測儀,發現數量短缺、安裝不符合規定、不及時安裝、離層儀損壞的,每有一處罰責任單位300元并按期整改。隊組技術員必須認真填寫頂板離層儀監測記錄表,并每月進行匯總整理上報技術科,不按時填寫的、不按時整理上報的、與實際讀數不符的、弄虛作假的,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

      2.13施工隊組每50米必須用錨索機打一探孔,探明頂板巖性情況,并由技術員繪制實際柱狀圖納入施工總結,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技術科對掘進巷道每隔50m應進行一次頂板巖性分析,確保支護安全可靠。

      2.14巷道施工不按作業規程或措施中的規格和坡度施工的,每出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并按期整改。

      2.15使用錨桿支護的隊組必須使用力矩扳手或風動扳手緊固螺桿,保證錨桿預緊力必須符合規程(措施)要求,技術科按規定對每個工掘工作面每100根錨桿進行一組預緊力測試,每組10根,預緊力不小于規程措施規定值,按試拉錨桿總數中不合格錨桿占檢查段巷道錨桿的百分比罰款(20元/根),如現場發現未使用力矩扳手或風動扳手緊固螺栓,罰責任單位200元/次。

      2.16護幫網必須按規程(措施)要求進行支護,不按要求支護的,罰責任單位100元。護幫網有不合格的罰施工隊組50元/米。

      2.17錨桿、錨索的錨固力必須符合規程(措施)要求,技術科按規定對工掘工作面每300根錨桿進行一組錨固力測試,每組不少于3根,錨固力要求頂錨桿不小于5噸、幫錨桿不小于3噸,按試拉錨桿總數中不合格錨桿占檢查段巷道錨桿的百分比罰款(20元/根),罰責任單位100元。

      2.18錨桿(錨索)外露長、松動、失效的,錨索無編號的、未標注預緊力值的,每有一根(處)罰責任單位50元。

      2.19對原有支護失效的必須定期補打,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2.20錨索滯后錨桿支護距離不得超過規程要求,必須實現及時支護,當班注鋼鉸線、當班上托板、當班打壓,否則罰施工隊組100元/次。

      2.21施工隊組應妥善保管力矩扳手、打壓千斤、壓力泵、壓力表等支護工具,如有損壞,由責任人按原價賠償,如隊組無法提供責任人,則由責任單位原價賠償。

      2.22里程牌必須按規定及時吊掛,以最靠近工作面的巷道為起點,機掘滯后工作面不得大于40米,普掘不得大于80米,每短缺或滯后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2.23施工隊組施工完巷道后,必須把頂板上的鏈環、繩套、鐵絲、等取下,廢錨桿、錨索鋸斷,否則,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50元,并按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每有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2.24巷道內按設計要求規定每300米打一個大物料碼放峒室3(寬)×1.5(深)×巷高,每缺一個扣當月進尺8米計算,并罰責任單位100元。

      2.25巷道低洼積水處必須施工水泵窩,每缺一個扣當月進尺3米,并罰責任單位100元。

      2.26支護材料發現丟棄亂扔,按原價5倍罰責任單位一半。

      2.27巷道內技術工程牌板必須符合施工現場,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換牌板,否則每出現一次無牌板、牌板內容與實際不符的罰責任單位200元,并按期整改。

      2.28工掘巷道必須備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技術科要有針對性地規定各掘進巷道備用料的品種、規格、數量,并編入作業規程或施工組織措施。現場檢查無備用支護材料的罰責任單位200元,備用支護材料數量、種類與規程或措施不符的罰責任單位300元。

      2.29錨栓和棚子要按規定支護,凡發現短缺的錨栓和錨栓松動的、單螺帽的、爛板的、錨栓板反上的等不合格的支護,必須及時處理,凡發現未處理的,每一處罰責任者50元,并責令停產處理;安監工未責令處理的扣罰安監工100元、責任單位200元。

      2.30普掘巷道內必須按規定施工躲避洞,每缺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2.31普工掘巷道掘夠35米必須移機,否則不得生產,強行組織生產者罰責任單位300元。

      2.32耙巖機前的浮矸,不得超過巷道高度的1/3,違者罰責任單位200元。

      2.33耙巖機使用的鋼絲繩必須按規定連接,不得出現斷股、挽疙瘩,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2.34耙巖機必須用地錨固定,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2.35風鉆必須堅持濕式打眼,凡發現干打眼的,每次扣罰責任單位500元。

      2.36發現瞎炮必須按規定進行處理,違者按事故進行追查。罰責任單位1000元。

      2.37電雷管在入井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枚做全電阻檢查,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否則每抽查出一枚罰責任單位200元。

      2.38爆破工接到班組長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出爆破信號,至少再等5秒后方可起爆,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放炮員100元、責任單位200元。

      2.39放炮前要設置警戒人、懸掛放炮警戒牌或警戒線,否則,罰責任單位300元、安監工未制止罰款200元,警戒人、懸掛放炮警戒牌或警戒線,每缺一項罰責任單位100元,安監工未制止罰款100元。

      2.40火藥箱、雷管箱必須完好,并分別加鎖保管,火工品亂扔亂放或保管箱未加鎖的扣罰責任單位200元。。

      2.41當班剩余的雷管、火藥,必須當班清退,由安監工、瓦檢工清點數量后在票上簽字,發現一次不清退或不簽字的罰責任單位200元,票據與實際不符,罰責任單位300元。有涂改現象經查實未丟失者罰責任單位100元,落實不清者按事故進行追查。

      2.42火藥庫在發放雷管過程中,必須見雷管箱再發放,無箱時嚴禁發放,否則罰發放員100元。

      2.43風筒必須到位,凡風筒吊掛不到位罰當班瓦檢工100元。無備用風筒的扣罰通風科100元。

      2.44工作面人員私自放下風筒,應對施工單位罰款500元;同時應對當班瓦斯員罰款100元。

      2.45甲烷傳感器安裝必須規范到位,否則扣罰責任單位100元,若監控線不夠未及時向通風科匯報,扣罰責任單位500元,匯報后通風科未及時補加的,扣罰通風科500元。

      2.46工作面人員私自撤下甲烷傳感器不吊,罰責任單位1000元。

      2.47巷道內鋪設管路要按規定鋪設并接好三通,凡每缺一個三通扣罰責任單位100元。

      2.48隔爆水槽必須按規定吊掛,每缺一個罰責任單位50元,水量不夠的每個罰責任單位20元

      2.49巷道要按規定進行沖洗,發現一次粉塵超標,罰責任單位300元。

      2.50巷道內的積水不得超過規定,發現一次超標扣罰責任單位200元。

      2.51瓦斯牌板必須按時填寫,不得弄虛作假,發現一次不按規定填寫罰責任單位100元

      2.52對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隱患,無故拖延“三定”整治時間或整治不力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3、運輸管理

      3.1軌道運輸線路質量管理規定

      3.1.1軌道質量包括軌距、水平、軌縫、接頭平整度等檢查項目符合運輸標準化要求,每有一處不合格罰責任人10元。當檢查軌道質量標準低于規定的合格標準時,罰責任單位200元。

      3.1.2道岔質量包括軌距、水平、軌縫、尖軌、心軌和護軌工作邊間距等檢查項目符合運輸標準化要求,每有一處不合格罰責任人20元。當檢查道岔質量標準低于規定的合格標準時,罰責任單位200元。

      3.1.3軌枕質量、扣件質量必須符合運輸標準化要求,每有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10元。

      3.1.4道床鋪設必須使用同一種物料,確保平整、均勻、搗實,要經常清理,無雜物、無浮煤、無積水。有一處不合格(按5米一處)罰責任單位10元。

      3.1.5道岔轉轍器各部件要齊全有效,連接緊固,動作靈敏可靠,有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10元。

      3.1.6道岔安裝處應有道岔參數牌板,內容要完整準確(標明:道岔型號、轍叉角、前長a、后長b、全長l、尖軌長度、尖軌前端軌距、尖軌跟部軌距、曲連接軌中部軌距、心軌和護軌工作邊間距),每缺一項罰責任單位10元。

      3.1.7按設計要求在斜井軌道線路上安設托繩輥,缺一個托繩輥,線路未裝設托繩輥,罰責任單位200元。

      3.2斜井內應根據規定安裝燈箱、牌板、警示牌:每缺一項或安裝不全罰責任單位200元。

      3.3運輸物料、設備必須使用專用指定車輛并按規定領用新繩捆綁,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3.4運輸單位要在每年一季度修編、審批一次各工種操作規程,要求編制齊全、完整、規范。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3.5運輸設備管理規定

      3.5.1小絞車必須按設計合理穩設,必須形成雙車單向對拉方式,嚴禁單車雙向使用。因條件所限,小絞車穩設偏離提升中心線的,要根據實際情況安設安全可靠的托繩、逼繩或排繩裝置,嚴禁人力逼繩。不按以上規定執行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3.5.2絞車安裝必須平穩牢固,要有固定式混凝土基礎或鋼結構框架式基座,基礎或基座要與巷道提升水平保持一致,不偏斜,不墊角。否則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3.5.3小絞車采用地錨固定,所有固定地錨或基礎螺栓要緊固無松動,無變位,無多余墊片,外露不超長。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維護,有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50元。

      3.5.4絞車必須保持完好。護繩板不松動,不變形,安全可靠;制動臂、閘塊、拉桿、操作手把、定位手把、制動拉桿、調節拉桿、定位裝置等齊全完整,無彎曲變形;各部螺栓、銷軸、調節螺帽、背帽等齊全完整;閘帶必須完整無斷裂,制動輪表面光潔光滑,無明顯溝痕,無油泥,磨損不得大于2mm;施閘后,閘把的工作行程不得超過全行程的2/3-4/5。不符合以上規定的,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50元。

      3.5.5小絞車鋼絲繩要無彎折、無硬傷、無打結、無嚴重銹蝕、斷絲不超限;繩端要固定可靠,兩道壓繩板齊全,不允許斷股穿繩;鋼絲繩要排列整齊,無嚴重爬繩、咬繩現象;鋼絲繩直徑要符合要求,纏繞長度不得超過容繩量。牽引到最大距離時,滾筒上的余繩不得少于3圈;鋼絲繩鉤頭的插接或用繩卡的道數必須符合規程要求,鉤頭必須要有繩皮,繩皮無變形。不符合以上規定的,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50元。

      3.5.6絞車聲光信號必須齊全可靠,按鈕、鐘鈴等“五小”電器必須上板上架,便于操作;開關、電機等電氣設備完好,無失爆;絞車無人工作時,絞車開關控制手把應打回零位。不符合以上規定的,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50元。

      3.5.7小絞車操作管理牌板齊全。要有絞車司機崗位責任制和絞車管理牌板,管理牌板內容要完整準確(標明:絞車型號、牽引力、鋼絲繩直徑、電動機功率、容繩量、牽引長度、允許牽引空重車數、允許最大牽引載荷、絞車包機人)。不符合以上規定的,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50元。

      3.5.8小絞車、連續牽引絞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嚴禁違規操作。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3.5.9絞車司機必須在護繩板后操作,嚴禁在絞車側面或出繩側操作,嚴禁一邊開車,一邊處理爬繩;嚴禁不帶電放飛車。嚴禁超載、超掛、蹬鉤、扒車。不符合以上規定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元。

      3.5.10絞車運行時,跟車工、信號工必須配帶口哨,需與絞車司機聯系時,必須用哨子,嚴禁喊話或晃燈替代,運料時未攜帶口哨的罰責任單位100元。因聯系信號不暢運行絞車發生事故,按事故追查處理。

      3.5.11小絞車鋼絲繩與滾筒必須按規定連接,不得出現挽疙瘩、斷股等不安全隱患,否則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3.5.12巷道使用絞車:空收絞車繩時,須設專人提鉤頭,以防卡、扳道木等,滾筒纏繞繩排列要整齊,不松散,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后果嚴重按事故追查。

      3.5.13絞車為對拉系統的,運料單位必須操作時帶后鉤,并安放人員看鉤,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3.5.14絞車鋼絲繩需每天檢查,不得出現斷絲斷股,如有要及時更換,由于換繩不及時影響運料或造成潛伏隱患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3.5.15使用絞車時,不得反拉,不得拉落道車強行上道,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起吊重物應使用專用起吊裝置,不得利用巷道支護的錨栓或錨索起吊,否則按事故追查。

      3.6運輸斜井管理規定

      3.6.1在用提升斜井必須按規定要求設置跑車防護裝置和阻車器,滿足《煤礦安全規程》第370條的規定要求,并保證運行有效、可靠。沒有按規定設置、不使用或維護不好,罰責任單位200元。

      3.6.2提升斜井必須安設聲光信號裝置或斜井通訊裝置,有一處不起作用罰責任單位100元。

      3.6.3斜井的提升信號必須暢通,無通訊設施或信號不準提升,違者按事故進行追查,對責任單位給予200元罰款。

      3.6.4斜井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都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并加裝保險繩,否則不得開車。不按以上規定執行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3.6.5嚴格執行斜井“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定,不設崗攔人的現場負責人罰款300元,設崗不攔人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不聽警戒人強行通過者,一律離崗培訓2個月,責任單位罰款300元。

      3.6.6斜井提升物料時,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車輛連接、裝載、捆綁固定情況。出現超掛車數、連接不良、裝載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不按以上規定執行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3.6.7斜井提升特殊設備、裝載超重、超高、超長、超寬設備時,執行單車運送,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要由專人指揮,采用專用合格的連接裝置,并嚴格按審批后的安全技術措施作業。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3.7斜井坡度大于12°的斜巷,應根據該區段穩裝設備的提升能力,每半年由機電科核定一次,并把專項措施報安監站備案。

      3.8運輸物料車超高(高度從軌面算>1.8m)、超寬(寬度>車體寬度)、超長(>車體長度)、超重(物料重量>5t)超掛車輛時無專項安全措施,嚴禁入井,違者按事故進行追查。

      3.9違章運送物料的處罰規定:

      3.9.1不執行第3.9項內容規定進行運送物料時,責任單位罰款200元,違反規定的安監工,離崗培訓兩個月。

      3.9.2因野蠻操作造成設備損壞的,按事故進行追查,并按價追究其賠償責任。

      3.10嚴禁使用礦車底盤裝運物料。如因條件限制,必須使用時,應制定專項措施,經審批后執行。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3.11在有坡度的巷道內裝、卸設備和物料時,必須先將所裝設備和物料人工倒至平巷段進行裝車,或在平巷段卸車后人工將設備和物料倒至使用點,嚴禁在坡道上阻車直接摘掛鉤。每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特殊地點停放車要制定專項措施,必須采取有效的打掩制動措施將車輛可靠穩住,否則按事故追查。

      3.12阻車器、擋車欄必須處于常閉狀態,車輛在該區段運輸時方可打開,運送物料后,操作人員要主動將阻車器立即閉合;發現一次不常閉罰責任單位50元。

      3.13運送物料,車輛連接必須使用三環鏈和專用插銷。使用u型鴨嘴連車時,嚴禁單耳車輛連接。如用螺栓替代插銷,必須使用∮40×290mm的高強度螺栓,并帶平螺母或在螺栓下部打孔,串開口銷。如有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200元。

      3.14下料不到位或碼放不整齊,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

      3.15抬落道車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專用工具要隨車攜帶。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4 機電管理

      4.1井下各類開關、移變保護,必須按供電設計要求整定,如整定超過供電設計要求,發現一次按機電事故追查,并對機電科罰款200元。

      4.2若施工隊組在使用維護或管理過程中出現問題,致使機電設備損壞的按事故進行追查考核,對使用責任單位按設備原值進行處罰。

      4.3若發現因設備、配件供應產品質量問題引發事故的,屬于山西華潤煤業有限公司供應的,應積極向上級部門反映,爭取盡快改進并予以賠償,礦內部不進行考核。因修復質量出現的機電事故,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罰款300元,對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降級、降職、調離原工作崗位或開除留用。

      4.4下列設備原則上不允許在井下解體:耙巖機、水泵、絞車、開關等。如需分解使用必須到機電科辦理設備井下分解使用審批單,經機電科科長、機電礦長審批后方可井下分解使用。嚴禁責任單位私自拆解設備,私自挪作其他用途,否則每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300元。

      4.5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燒電機事故,除要追查事故責任外,罰責任單位集體按舊電機10元/kw,新電機40元/kw。

      4.6凡絞車的雙向護繩板或壓繩板,不使用或亂扔亂放,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托繩輥不安裝,罰責任單位100元。

      4.7對檢查出的設備不完好(包括開關不上架),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4.8出入井設備如因野蠻裝卸,造成設備損壞,對負責出入井裝卸的單位根據設備損壞狀況,經追查后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4.9對于設備轉動部位的各類護罩由于變形造成機械磨擦,罰責任單位50元。

      4.10設備入井后,在使用期限15天內發生故障,追查修理單位的責任;15天后發生故障,追查使用單位的責任,由機電科事故追查組進行追查,根據情節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4.11機電科人員不按標準驗收,入井后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性能要求,罰驗收責任人100元。

      4.12每查出一臺失爆;出現老鼠洞、羊尾巴、雞爪子、甩保護的罰責任單位2000元。

      4.13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裝設局部接地極的,每缺一處罰安裝責任單位100元,多處短缺,累計扣罰,運行中的保護接地裝置每一處不合格,及出現多處不合格累計扣罰。

      4.14漏電保護,應裝而不裝或甩掉不用的,責任單位罰2000元。

      4.15過流保護裝置(包括短路整定的選擇),每查出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100元。

      4.16未按規定裝設“三專兩閉鎖”即風機切換裝置的,擅自甩掉風電、瓦電閉鎖的,罰責任單位300元。

      4.17煤電鉆綜合保護,照明信號綜合保護,未裝設或裝設不起作用的,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4.18電動機綜合保護(jdb)必須按規定裝設齊全,整定合格,動作靈敏,未裝或不起作用的,每發現一臺罰責任單位100元。

      4.19開關整定值和標志牌標定的整定值不一致,或無標志牌的,每發現一臺罰責任單位50元。

      4.20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帶有防爆驗收合格證,凡沒有合格證的,每發現一臺罰責任單位50元。

      4.21局扇專用供電線路,嚴禁接入其它動力負荷,每查出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4.22對于各類保護等應裝設接地極的設備,接地極裝設不合格(包括接地極松、接地棒埋設半截等),每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

      4.23井下開關、電機接線有壓膠、接線毛刺、接線裸露、燙發頭、防爆面油臟等,每檢查出一處,罰責任單位50元。

      4.24電氣工作人員在操作或檢修時,未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446條的規定,罰責任單位100元。

      4.25施工單位在未經機電礦長審批,私自將其它電氣設備接入供電系統,罰責任單位100元。

      4.26在生產過程中將電氣設備防爆外殼損傷而導致失爆,罰責任單位2000元。

      4.27發現一臺設備三牌不全,罰責任單位50元。

      4.28未按規定裝設接地極,罰責任單位50元。

      4.29責任單位不參加機電互檢的,每次罰責任單位300元。

      4.30不按四檢制項目進行檢修,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4.31井下備用的電機、設備、電纜等都必須擺放整齊,電機加干燥劑并加護套,開關防爆面上油,電纜盤好,如發現一項不按規定執行,罰責任單位100元。

      4.3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允許不持停電工作票停局扇專用線路高低壓開關,否則一經發現,罰責任單位200元。

      4.32風機檢修日必須檢修,施工單位不按規定日期去檢修,罰責任單位200元;如開了停電票不檢修,或檢修不認真,造成事故,罰責任單位300元。

      4.33井下接拆電氣設備必須辦理停電工作票,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4.34工作不負責任、造成錯停、送電事故,根據事故情節,給予責任單位200-2000元的罰款。

      4.35井下嚴禁帶電搬遷電氣設備和帶電檢修電氣設備,否則一經發現罰責任單位200元。

      4.36檢修后的電氣設備必須保持完好和防爆,否則出現一臺設備不完好,罰機電科100元;出現一臺失爆,按機電事故追查,罰機電科300元。

      4.37機掘、普工掘設備、大型設備的四檢記錄和定檢記錄,不填寫或不認真填寫,罰責任單位50元,多天累計罰款。

      4.38沒有進行班檢的單位,罰責任單位100元。

      4.39對于檢修不到位,組織不得力,且在生產班一個小時內發生事故,罰責任單位200元。

      4.40由于設備、配件、材料自修、自制部件組織不到位或存在質量問題,影響檢修的,要給予機電科200~1000元的罰款。

      4.41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印制本單位各工種“檢修單”,保證各班次的正常運作,發現一次各工種都無檢修單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4.42經現場抽查,有意不帶檢修單的人員,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

      4.43現場抽查,檢修單不認真填寫內容不全,或所填內容與實際不符,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30元。

      4.44在單據的收集整理上,經抽查每發現一次不收集整理,隨意亂扔的或不按規定保存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4.45檢查發現掘進機帶病運轉或截齒不全或附屬設施不全,繼續運轉的,罰責任單位100元,造成事故的要按事故進行追查,根據追查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理。

      4.46不按礦制定的“四檢”制進行檢修的,罰責任單位100元;不做記錄或記錄不清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4.47儀表損壞或不全的,每缺一件,罰責任單位50元;機體不清理油污,煤泥太臟的,罰責任單位300元。

      4.48對備用件不按規定保養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4.49轉動部位無防護裝置的缺一處罰責任單位者50元。

      4.50機頭側護網缺一片罰責任單位50元;有側護網但不安裝的,罰責任單位50元。

      4.51施工隊組的備用拉條、上下托輥、h架等碼放不整齊,罰責任單位100元;發現有損壞、埋沒或淋水現象,罰責任單位100元,并按損壞程度,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4.52工作面撤退后發現有遺留的拉條、h架、托輥等部件,罰責任單位200元,并按原價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4.53施工隊組巷道到位后,未與機電科聯系驗收私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4.54發現用皮帶機拉條做戧壓桿、抬、撬物料等現象,罰責任單位500元。

      4.55所有絞車繩必須有繩皮,否則罰責任單位50元。

      4.56絞車的壓繩板必須正常使用,否則每缺一塊或不起作用者罰責任單位200元。

      4.57各類手把無變形或在限定日期內沒有整改或更換,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4.58各類銷子齊全,合乎要求,否則罰責任單位50元。

      4.59各注油部位定期注油,若現場檢查無油或無記錄,罰責任單位100元。

      4.60各機構連接部位轉動靈活不銹死,否則罰責任單位50元。

      4.61閘皮完好不斷裂,閘皮磨損不超標,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4.62護繩板正常使用,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4.63對輪有護罩、完好,對輪銷齊全,正常使用,否則罰責任單位50元。

      4.64電機風葉、風葉罩完好、牢固,否則罰責任單位50元。

      4.65滾筒有裂紋時及時更換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4.66地腳螺栓牢固不松動,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4.67牙輪罩緊固,保證正常使用,齒輪潤滑良好,否則罰責任單位50元。

      4.68斜井絞車,必須有保險繩并且長度合乎規定車輛長度,無斷股,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4.69絞車必須安裝聲光語音系統,保持正常使用,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4.70所有絞車鋼絲繩無斷股,無死結,滾筒邊緣高出最外層鋼繩高度,至少為鋼繩直徑的2.5倍,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對拉系統正常而反拉車的,罰責任單位300元。

      4.71提空鉤時,必須設專人跟鉤,以免因扳卡拉壞繩皮或拉壞道等其它設施,否則發現一次按“三違”論處。

      4.72在使用絞車時,無論任何原因對損壞絞車部件者,一律按部件原價處罰。

      4.73任何人不得超拉超掛,否則按事故組織追查。

      4.74巷道內的絞車不準起吊,或自設反繩裝置,拉其它巷道的物料,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4.75施工隊組在使用絞車后,遺留的安全隱患問題,如斷繩、滾筒脫繩、斷股嚴重等,必須向礦調度室匯報,以便及時處理否則,按事故論處。

      4.76松繩時,滾筒上應纏留3圈以上繩不得放脫,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4.77施工隊組不得使用絞車拉落道車,一經發現給予責任單位300元的罰款。

      4.78連接件和鎖緊件,每缺或松一件,罰責任單位30元。

      4.79齒輪罩、各類蓋板,短缺或松動不牢固的,每一項罰責任單位30元。

      4.80連車銷不用專用銷用其他件代替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4.81井下運轉的水泵不完好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4.82責任單位檢修后不作記錄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4.83大修后的水泵不完好下井的,罰機電科100元、設備驗收人50元。

      4.84發現一次備用電機,不套防護套,罰責任單位100元。

      4.85丟失小型設備原值罰款;由于管理不善導致小型設備喇叭嘴或主體箱砸爛、煤電鉆電機外殼變形等損壞的小型設備按原值的50%罰款,不能修復的五小電器及煤電鉆罰責任單位按設備原值進行處罰。

      4.86未經批準,井下私自截斷電纜,罰責任單位300元。

      4.87電纜不按規定吊掛(包括用鉛絲吊掛),每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元。

      4.88由于管理不嚴電纜落地泡在水里,一經發現罰責任單位200元。

      4.89對井下電話的使用、管理、維護上不出現明接頭、羊尾巴、雞爪子、電話機損壞及通訊標準化達標的隊組,給予通報表揚。

      4.90責任單位設備出井經鑒定非正常損壞的零部件,根據損壞程度,按原值的30%-50%處罰,丟失的零部件按原值的80%處罰。

      4.91在設備運行過程中,發生機電事故,造成機電設備損壞,由機電礦長組織有關單位按機電事故進行追查。

      4.92責任單位更換下的部件和閑置設備,三天內必須出井,以便及時修復、儲備。未按時出井設備,每推后一天,罰責任單位50元,按推后天數累積罰款。由機電科檢查、作業會通報。

      5、地測防治水管理

      5.1施工隊組要求技術科提供“三書”時,必須提前向技術科提交由設計部門提交并經過總工程師批準的“委托書”。 “委托書”簽字不全、日期不全者,發現一次罰技術科50元;送達“委托書”時間比“委托書”批準時間晚兩天及以上者一次罰技術科50元。

      5.2施工隊組每月5日前派技術員到技術科取本月預報書并在上月預報書反饋意見欄內填寫反饋意見并簽字,填寫日期。反饋意見必須有“相符”或“基本相符”或“不符”定性的說明。施工隊組派技術員以外的其它人員取預報,發現一次罰施工隊組300元;超過每月5日不取預報書者一次罰施工隊組500元;在上月預報書反饋信息欄內不填寫反饋意見者罰責任單位50元。

      5.3施工隊組應嚴格執行技術科設計的防治水措施。不執行技術科提出的防治水措施或執行不完全、不徹底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

      5.4按照防治水措施配備及維護排水設備,及時排放積水。工作面排水設備未配備或不及時的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工作面或巷道積水未及時排放的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5.5施工隊組應對本區域內排水點的排水設施,及時排水,如果不及時排水違反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

      5.6先探后掘隊組必須根據技術科下達的《先探后掘通知單》編制《先探后掘施工組織安全技術措施》,并及時送達技術科一份。未及時編制措施不得繼續施工,因無措施而施工的,一次罰先探后責任單位500元;如因無措施影響施工的,罰責任單位技術員200元。

      5.7先探后掘隊組必須嚴格按技術科鉆孔設計要求施工探測孔,保證探測孔孔數、方位角、傾角、開孔及終孔位置、鉆孔深度、允許掘進距離、隔離煤柱長度等,并在探測前按設計要求準備量測方位角工具。如因不按設計要求或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探孔及掘進,發現一次罰先探后掘責任單位500元。

      5.8先探后掘隊組必須對每次施工探測孔參數作顯明標注,即在當班探測位置巷道頂板上注明鉆孔日期、班次等參數。如發現一次未注明的,罰先探后掘責任單位200元。

      5.9安監站委派的安監工必須現場對隊組先探后掘全過程進行嚴密監督,若監督不到位,發現一次扣罰安監工200元。

      5.10先探后掘巷道當班瓦檢員,在施工探孔過程中,把便攜儀掛在施工鉆孔口附近0.5米范圍內,必須及時對孔內瓦斯及其它有害氣體進行檢測;發現異常及時匯報礦調度室及通風科值班室,并留有詳細檢測記錄。發現一次無記錄,扣罰瓦檢員200元。

      5.11探巷工作結束后當班由安監工、探巷責任單位負責人在施工隊組先探后掘通知單上雙方簽字;有技術科參與探巷的施工隊組由安監工、探巷責任單位負責人、鉆機隊組長在施工隊組先探后掘通知單上三方簽字。施工隊組先探后掘通知單上要注明已施工鉆孔參數、可安全掘進距離及預留安全保護煤柱距離等,當天報技術科備案。發現一次簽字不全或未能及時上報的,罰先探后掘責任單位2000元;如其中有安監工不簽字的,一次罰安監工100元。

      5.12先探后掘施工隊組必須對施工過的探測孔及時登錄臺帳,并和原始記錄、簽字“三聯單”一同歸檔妥善保存。對未及時建檔、登帳、缺項的先探后掘責任單位,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5.13鉆孔掘過后,先探后掘施工隊組必須對探測孔進行嚴實封堵。如發現一次未對已施工鉆孔封堵,罰先探后掘責任單位100元。

      5.14實施先探后掘的施工隊組,必須在班前及周二、五學習中認真學習貫徹《先探后掘施工組織安全技術措施》、突水征兆和避災路線等,并有學習記錄,保證隊內每位職工熟知上述內容,如抽查發現有貫徹不到位或無記錄,一次扣罰先探后掘責任單位200元。

      5.15安監站、通風科對《先探后掘施工組織安全技術措施》也必須認真貫徹,并具體責任落實到安監工、瓦斯員,掌握具體要求。如發現對當班安監工及瓦檢工未貫徹到位,一次罰相應單位200元。

      5.16遇地質構造或條件發生變化時,技術科應及時調整先探后掘方案,并報有關領導及部門進行審批;如不及時調整罰技術科500元;因此發生事故的,技術科負主要責任。

      5.17隊設專人負責鉆機的借用、歸還事項,并進行日常維護,借走的巖石鉆必須愛護,不能人為的損壞,否則按損壞程度、丟失數量罰責任單位50~500元。

      5.18鉆機的螺絲必須保證齊全、緊固到位,以保證機器的正常運轉。如發現螺絲缺少、松動現象,罰責任單位100元。

      5.19施工隊借走的鉆桿、接頭除正常消耗外,必須保證鉆桿、接頭的完好,否則丟失或損壞一根鉆桿及接頭罰責任單位50元。

      5.20施工隊借走的鉆桿不得用于別的用途,如抬東西等,一經發現罰責任單位500元。

      5.21施工隊與個人不得從鉆機隊的鉆場私拿鉆桿,影響鉆機隊的正常運轉,一經發現一根鉆桿罰責任單位200元。

      5.22施工隊領用鉆頭及其它鉆具必須以舊換新,如沒有舊的視為丟失,照價扣罰。

      5.23施工隊組在掘進過程中發現透水征兆時,必須嚴格執行匯報制度,不匯報的一次扣罰責任單位500元。

      5.24遇特殊水文地質情況時,如按措施要求積極妥善處理,杜絕重大水患事故發生的,獎勵當事人500元。

      5.25施工隊組遇地質構造應及時向調度或技術科匯報,并及時調整掘進方案,對預知地質構造必須提前編制過構造措施。不及時匯報的一次罰責任單位300元。

      5.26遇特殊地質構造如全巖或不明地質構造,需要及時探明的,施工隊組必須積極配合技術科人員,按技術科人員要求進行探測或掘進。不積極配合技術科人員完成的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

      5.27施工隊組必須妥善保護所掘巷道內有紅油漆標記的測點。發現有紅油漆標記的測點掉一個罰責任單位300元。

      5.28施工隊組必須嚴格按測量給設的中腰線施工,激光束嚴格穿過三根中線,安裝激光位置最近與中線點的距離應大于2m,如發現三根中線激光不能同時穿過應及時同技術科聯系。如有違反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一次罰責任單位2000元。

      5.29施工隊組負責給巷道的中、腰線;技術科然后進行校驗工作。以提高給線的精度。如有違反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

      5.30施工隊組必須保護好測量給設的中腰線。如發現因放炮把中腰線炸掉,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

      6、一通三防管理

      6.1綜合防塵

      6.1.1、風鉆必須堅持濕式打眼,凡發現干打眼的,每次扣罰責任單位100元。

      6.1.2、靜壓灑水管路要按規定鋪設并接好三通,凡每缺一個三通扣罰責任單位100元。

      6.1.3、隔爆水槽必須按規定吊掛,每缺一個罰責任單位50元,水量不夠的每個罰責任單位20元。

      6.1.4巷道要按規定進行沖洗,發現一次粉塵堆積,罰責任單位200元。一個月內累計發生三次以上粉塵堆積,追加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6.1.5、霧化的噴嘴必須齊全、有效,檢查中發現缺一件,不及時補充,罰責任單位50元。

      6.1.6、檢查中發現井下無備用噴嘴,罰責任單位100元。

      6.1.7、不采用濕式打眼,不使用水炮泥的每次罰責任單位200元,并責令停產。

      6.1.8、無放炮噴霧裝置或不符合的罰責任單位200元,施工過程中,損壞放炮噴霧裝置的照價賠償。

      6.1.9、放炮噴霧水幕不霧化或不能封閉巷道全斷面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6.1.10、放炮前后不進行巷道沖洗的不允許放炮,否則按事故追查。

      6.1.11、放炮噴霧的水幕與工作面凈化水幕不區分且混為一體使用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6.1.12、隔爆設施的安裝不符合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

      6.1.13、有三個水袋水量不足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6.1.14、機掘巷到位,搬家撤退前,必須將原所掘巷道沖洗一次,保證巷內無煤塵堆積,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6.1.15、水幕未按規定固定,用鉛絲吊掛的,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6.1.16、施工隊組未按規定及時設置串聯風水幕的,罰責任單位300元。

      6.1.17、自動灑水、自動不靈敏、不起作用的:防塵設施有跑、冒水現象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6.1.18、掘機組的外噴霧水源必須使用靜壓水,否則罰責任單位300元。

      6.1.19、掘進工作面的水幕等防塵設施的水源開關必須設置在人行側,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6.1.20、掘進工作面的靜壓管路距工作面不得少于50米,否則罰責任單位300元。

      6.1.21、機掘、普掘隊的第一組隔爆水槽由各施工隊組負責及時安裝。未及時安裝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6.1.22、機掘、普掘隊的第二組隔爆水槽由各施工隊組負責及時安裝,向里移、撤。使隔爆水槽與工作面保持在60-200米的規定距離。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6.1.23、機掘、普掘隊在到位后撤退時,不得將靜壓管路拆除,并保留靜壓管路的水源。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6.2瓦斯管理

      6.2.1、施工隊組必須愛護通風設施,以防瓦斯超限。

      6.2.2、施工隊組在進行放炮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斷電”制度,否則一經發現罰責任單位200元。

      6.2.3、瓦斯牌板必須按時填寫,不得弄虛作假,發現一次不按規定填寫罰責任單位100元。

      6.2.4、施工隊組搬家期間,瓦斯牌版,牌版固定架不應隨設備一起搬遷,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6.2.5、施工隊組干部在上崗期間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由瓦斯員進行監督,發現一次不攜帶的,罰責任單位50元。

      6.2.6、施工隊組上崗干部在入井前,領取甲烷報警儀時,對其的完好進行檢查。如:儀器的氣密性、藥品是否失效、光譜是否清晰等,發現壞儀器下井的,有一次罰責任單位50元。

      6.2.7、施工隊組上崗干部入井后,在進風流中對所攜帶的甲烷傳感儀進行對零,避免因溫度和氣壓相差較大,造成儀器跑正或跑負現象的發生,發生有一次儀器跑正或跑負現象的,罰責任單位30元。

      6.2.8、施工隊組上崗干部每班對本工作面按規定時間進行不低于3次的巡回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填寫在瓦斯記錄手冊上,發現一次不檢查的罰責任單位30元。

      6.2.9、瓦斯員在執行告知行為的同時,與施工隊組上崗干部的檢查結果進行核對,氣體濃度誤差較大時,必須重新進行檢查,以瓦斯員的檢查結果為準。

      6.2.10、當班儀器必須出井,不得連班使用,如發現儀器不出井連班使用的,罰責任單位30元。

      6.2.11、出井甲烷傳感儀時,應對其進行完好檢查,如有問題,告知通風科并登記,以便及時修理,如發現有壞儀器不登記的,罰責任單位30元。

      6.2.12、施工隊組上崗干部對甲烷傳感儀負保護責任,不得損壞,如發現人為損壞的照價賠償。

      6.3局部通風管理

      6.3.1、風筒吊掛必須到位,凡風筒吊掛不到位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6.3.2、工作面人員私自放下風筒,罰責任單位100元。

      6.3.3、施工隊組對巷內吊掛風筒的繩子不得進行掐剪,否則每米罰責任單位50元。

      6.3.4、施工隊組巷內必須有備用風筒筐,沒有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6.3.5、施工隊組的風筒筐放置距離,機掘要求距工作面50米,普掘距工作面80米,不在此指定地點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

      6.3.6、施工隊組在條件允許下,必須使用錨索吊掛固定風機,不上錨鎖風機架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6.3.7、對于施工隊組打爛、損壞風筒、彎頭、泄壓風筒、大小頭、消音器、三通的情況,追罰責任單位1000元。

      6.3.8、對于因施工隊組人員違章操作,造成局扇停電停風的,罰責任單位500元。

      6.3.9、施工隊組工作人員,未經通風科允許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工作面風筒放下或斷開,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6.3.10、施工隊組在日常運輸物料設備過程中,對損壞劃破風筒的施工隊組,破口在5cm以下的責任單位罰款200元。破口5cm---20cm罰責任單位500元。造成工作面無風、微風的按事故追查。

      6.3.11、施工隊組巷內物料碼放,物料頂部離開風筒大于20cm,并不得擠壓風筒,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

      6.3.12、施工隊組因開關檢修,或風機切換開關不正常,造成大小頭,三通、卸壓風筒損壞,對責任單位罰1000元,按事故追查。

      6.3.13、施工隊組打爛或扯爛風筒不及時更換的責任單位,罰1000元,并按事故追查。

      6.3.14、普掘隊組在機前掛新風筒的責任單位,發現一次罰200元。

      6.3.15、施工隊組把整節好風筒用做它用(如擋淋頭水、開關、電機等物料)發現一處按風筒原價處罰,罰責任單位100元。

      6.4通風管理。

      6.4.1、未經審批手續私自貫通的責任單位罰2000元。

      6.4.2、人為損壞通風設施,隨意開停抽排風機的責任單位罰2000元。

      6.4.3、對于處在巷道內的測風站、一通三防設施被損壞,一經發現罰責任單位2000元.

      6.4.4、巷道內的積水不得超過規定,(即積水不得淹靴,)發現一次超標扣罰責任單位500元。

      6.4.5、主局扇停止運轉,備用局扇不能自動切換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6.4.6、掘進工作面,主局扇停止運轉,備用局扇啟動期間,工作面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未撤出人員繼續工作的,應同時追究瓦斯員、安全員的責任;罰責任單位1000元。

      6.4.7、主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后,由施工隊組的負責人組織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6.4.8、抽排風機供電必須實現“三專”并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6.4.9、施工隊組在進出物料過程中,如碰、撞或鋼絲繩拉壞風門等通風設施時罰責任單位1000元。

      6.4.10、在井下施工隊組私自使用構筑的物料(磚、水泥、沙子)影響通風部門構筑通風設施時,罰責任單位200元。

      6.4.11、風門前后必須安裝阻車器,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并責成處理

      6.5防滅火管理

      6.5.1、施工隊組在開口前必須按照規定在各地點配備齊全消防器材,并加強管理,不按規定配備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6.5.2、發現配備消防器材被損壞鉛封和噴嘴,對責任單位罰300元。

      6.5.3、配備各類消防設施隊組任何人都無權挪作它用,否則有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如屢次發生類似情況將加倍處罰。

      6.5.4、井下掘進工作面在施工前必須配齊滅火器、消防器材,如檢查發現沒有配齊的罰責任單位300元。

      6.6自救器管理

      6.6.1、入井人員必須佩帶自救器,造成鉛封損壞,根據佩帶情況進行處罰,新發的自救器鉛封損壞罰責任單位500元,主動更換罰300元,入井后無故開啟鉛封的罰責任單位500元。

      6.6.2、員工出井后,必須將自救器交回機電科,嚴禁私自保管,對私自保管、不主動交回機電科的,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0元。

      6.6.3、自救器領用牌丟失或人為損壞的,罰責任單位50元。

      6.6.4、攜帶壓縮氧自救器應避免碰撞,如因外殼損壞引起漏氣,壓縮氧的罰責任單位500元。

      6.6.5、自救器不得私自轉借他人,一經發現罰責任單位100元。

      6.7監測監控管理

      6.7.1、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管理牌板、電纜、電纜繞線架子等必須由責任單位監督施工隊組按規定標準移動到位,班中班后必須經常清理衛生,確保甲烷傳感器整潔干凈。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監控線不到位(機掘余線50米,普掘余線30米)未及時向通風科審領,造成事故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6.7.2、瓦探安裝必須規范到位,否則扣罰責任單位100元,若監控線不夠未及時向通風科匯報,罰責任單位500元,匯報后通風科未及時補加的,扣罰通風科500元。

      6.7.3、施工隊組未按規定裝設“三專兩閉鎖”即風機切換裝置的,擅自甩掉風電、瓦電閉鎖的,罰責任單位2000元。

      6.7.4、局扇專用供電線路,嚴禁接入其它動力負荷,每查出一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

      6.7.5、掘進工作面人員私自撤下甲烷傳感器不吊,罰責任單位200元。

      6.7.6、安裝在掘進機的機載式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并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發現異常及時通知通風科值班室,否則扣罰責任單位300元。機載式斷電儀不能正常工作且責任單位未匯報通風科值班室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

      6.7.7、掘進工作面爆破前應將甲烷傳感器移動到安全位置,避免出現強拉硬拽現象,防止監測設備和線路的人為損壞,爆破后及時恢復到標準位置。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并對損壞設備照價賠償。

      6.7.8、損壞甲烷傳感器保護裝置罰責任單位100元,損壞甲烷感器管理牌板罰責任單位200元。

      6.7.9、施工隊組工作面機前電纜必須按標準吊掛,嚴禁打結留余線,余線上電纜繞線架,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6.7.10、監測監控電纜不得挪做他用,否則罰責任單位300元,并對挪用電纜照價賠償。

      6.7.11、施工隊組風瓦電閉鎖不能正常工作,使用單位未及時處理和匯報原因,罰責任單位500元,并在作業會上通報。

      6.7.12、施工隊組未按規定安裝“三專兩閉鎖”和擅自甩掉 風、瓦電閉鎖的,罰責任單位2000元,并在作業會上通報。

      6.7.13、在沖洗巷道時不得沖洗監測監控設備,傳感器說明牌板及線路接線盒,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如造成設備損壞的照價賠償。

      6.7.14、施工隊組安裝監測設備時,先辦理安裝申請單,后由施工隊組負責將設備運送到位,并負責連接設備電源及閉鎖,故意推委延期的罰責任單位100元。施工隊組施工完畢負責回撤監測設備及其電纜,移交通風科后辦理回撤單,未及時移交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6.7.15、必須保證監測設備的正常供電,需停電檢修與監測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時,必須經礦調度室同意,通風科值班領導安排后,方可停電(開停電票)。工作完成后應及時送電確保監測設備連續運行。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6.7.16、由于操作不當人為造成斷電或設備損壞的,罰責任單位300元,并對損壞設備照價賠償。

      6.7.17、當監測系統信號發生故障時,施工隊組必須配合處理,只有在信號正常后方可繼續生產,故意推委延期的,罰責任單位300元。

      6.7.18、施工隊組必須配合通風科每10天一次的風瓦電閉鎖測試,不得以各種借口推脫,否則罰責任單位100元。

      6.7.19、監測信號專用開關由所在施工隊組負責維護管理使用,不得私自亂接其它設備,不得隨意停電,有特殊情況必須匯報通風科經通風科值班領導批準方可操作。否則罰責任單位300元。損壞設備照價賠償。

      6.7.20、入井員工必須按規定使用便攜儀,違者罰責任單位100元。

      6.7.21、因使用不慎導致便攜儀丟失損壞按原價賠償。

      6.8定位跟蹤管理

      6.8.1、通風科監測負責kj301人員定位系統的日常維護及安裝回撤的管理。

      6.8.2、各施工單位必須保證kj301人員定位系統監測分站電源箱的正常供電,需停電檢修必須經礦調度室同意后方可停電。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6.8.3、因井下人員作業操作不當,致使kj301人員定位系統電纜、設備出現損壞,斷傷等現象,必須及時通知通風科監測室。視設備損壞情況照價賠償并對責任單位處以200元罰款。

      6.8.4、 kj301人員定位系統所有設備按所在區域由施工隊組負責監護,發現問題及時通知通風科監測室。由于監護不當造成設備及電纜損傷罰責任單位300元,丟失設備電纜照價賠償。

      6.8.5、員工調動需向通風科監測室變更無線編碼發射器的錄入信息,如因工作調動產生的無無線編碼發射器使用記錄責任自負。

      6.8.6、無線編碼發射器丟失及損壞的照價賠償。

      6.8.7、入井員工必須隨身攜帶無線編碼發射器,每缺一次罰責任單位20元。

      6.8.8、無線編碼發射器的員工要不定期去通風科發放室檢測編碼發射器工作是否正常,如無線編碼器無電不去充電,一經發現,有一次罰責任單位10元。

      6.8.9、禁止員工攜帶他人的無線編碼發射器入井,一經查出罰責任單位100元。

      6.8.10、員工出井后不按時交回領用儀器,每有一天罰款50元。因礦內工作調動不需要儀器后又不及時變更儀器領用手續,時間超過一個月者,一經發現罰款100元。

      6.8.11、通風科監測室負責執行考核。

      7、 其它規定

      7.1礦每月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不按時召開扣礦長50元(礦長不在時,罰代理者);科室、施工隊不按時參加者罰責任單位30元。

      7.2施工隊、科室、值班領導無故脫崗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對當班工作現場出現的安全問題處理不當、交班不清,釀成事故的罰責任單位500元,造成重大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追究責任。

      7.3在上級安全檢查中,查出的隱患不按期整改,每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二次復查不整改的罰1000元;對礦上各級隱患排查要求治理的隱患,沒有按要求整改經跟蹤復查屬實的,每條罰責任單位100元,二次復查不整改的罰款200元,并停止生產整改;對礦下發的較大以上級隱患項目不能按期整改的罰責任單位500元,并停止現場作業。

      7.4礦組織安全大檢查時,被通知單位的領導和施工隊必須按時參加,否則對領導或單位、施工隊罰200元;對沿途及檢查地點不認真檢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整改督促不力,檢查后發生事故的,追究檢查人責任,責任人罰款100~1000元;不按規定參加“三定”會的責任單位、施工隊每人罰款200元。

      7.5嚴格執行“四級隱患”排查制度,礦每月由主要領導組織不少于一次的全礦性隱患排查并召開“三定”會;各專業由分管領導負責每旬排查一次隱患并落實到有關單位,并要求跟蹤復查、記錄齊全;施工隊每周將所施工地點的隱患排查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每發現一條事故隱患不按期整改,罰責任單位100元;施工單位處理不了的隱患沒有及時向相關領導和部門匯報,罰責任單位500元。

      7.6 井下巷內及工作地點隨意解下礦燈自救器、摘掉安全帽者罰款50元。

      7.7 對職工在工作中行使“十項權利”,制止、檢舉“三違”現象進行打擊報復者,處以10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7.8對包庇“三違人員”和給“三違人員”講情的,員工有權檢舉揭發,一經核實,對包庇者或講情者罰款200元,對不堅持原則的管理人員罰款400元。

      7.9工程施工必須一工程一措施,無規程(補充措施)施工的,罰責任單位200~1000元,并立即停止施工。

      7.10井下工作現場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安監員必須責令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工作,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7.1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視情節輕重給予分管領導和責任單位處以1000~5000元罰款:

      7.11.1不執行上級發布的指令、命令、決定、規定等,違反“三大規程”、“安全生產法”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的;

      7.11.2由于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安全設施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致使職工無章可循;放松對安全工作的領導,導致現場管理混亂的;

      7.11.3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持證上崗人員由于不會操作或不懂安全規程而造成事故的。

      7.11.4由于設備超過檢修期運行、設備缺陷或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7.11.5在工作中,不認真執行作業規程和安全措施的,發現違章作業不制止、不教育的;

      7.11.6不按時對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理預案不認真傳達、考試、簽字、貫徹執行的;

      7.1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追究當事人或肇事者責任(給予罰款100~500元處罰,情節嚴重的還要給予其行政處分):

      7.12.1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7.12.2忽視安全工作,玩忽職守;拒不執行安監員監察指令的;

      7.12.3發現事故征兆和險情,不及時采取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破壞偽造事故現場,隱瞞事故的;

      7.12.4擅自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的;

      7.12.5對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對揭發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安監員進行漫罵、毆打及借故進行報復的。

      7.12.6不積極配合事故追查的責任單位正職和相關人員;

      7.12.7在事故追查過程中提供偽證人員;

      7.12.8不積極配合負有考核職能單位工作人員檢查的責任單位負責人。

      8、未涉及的“三違”,可比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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