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標志管理制度
一、 為使我礦的進礦產品各種手續更加完善、標準、規范,符合礦用產品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 所有進礦產品(屬于國家煤礦安全標志目錄所規定者)必須提供國家級認證機構認證的煤安標志證書和正規的合格證明及產品說明書。
三、 產品外觀上要有明顯的“ma”標志,無此標志者不給辦理入庫手續。
四、 對于產品上有“ma”標志而沒有國家級認證機構認證證明書的要及時催要證明書,對于不能提供者,一律給辦理退貨處理手續。
所有產品(屬于國家煤礦安全標志目錄所規定者)的“ma”標志認證書、產品合格證及說明書一律交給機電科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