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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廠反三違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3-07-22 19:00:11 查看人數:27

      電廠反三違管理制度

      電廠反三違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加強顧橋電廠反“三違”工作,實現反“三違”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提高全體員工(包括外包單位人員、臨時工)反“三違”意識和“三不傷害”能力,牢固樹立“違章就是事故”和“反違章是員工基本技能”的觀念,確保本質安全,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2、反“三違”工作,必須做到層層抓、層層保。個人保班組,班組保部門(單位),部門(單位)保廠部。管理干部和職工要實行“雙向”監督。努力實現“零違章”目標。

      3、反違章工作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查、有人負責、有人監督、重獎重罰。各部門(單位)都要根據各自的工作實際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報安全生產技術部備案)。

      4、為加強反“三違”工作的組織領導,廠部成立反“三違”領導小組,負責反“三違”的組織領導工作。由廠長任組長,生產副廠長、總工程師任副組長,成員由安全生產技術部、發電部、設備部、人力資源部、綜合辦公室、外包單位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技術部。

      5、各生產部門(包括外包單位,下同)都必須成立相應的反“三違”小組,負責組織領導本部門的反“三違”工作。由部門行政負責人任組長,成員由專業主管、安全員組成,名單安全生產技術部備案。

      6、 本規定適用于廠部反“三違”工作管理。

      二、管理職責及總體要求

      1、反“三違”領導小組的職責:

      (1) 負責組織制訂反“三違”管理規定、各類標準、獎懲辦法;

      (2) 協調解決消除裝置性違章需用人、財、物;

      (3) 統一協調反“三違”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4) 監督檢查各部門、班組;

      (5) 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反“三違”檢查;

      (6) 監督各級生產管理干部杜絕作業性違章、管理性違章和指揮性違章。

      2、 部門反“三違”小組職責:

      (1) 負責組織制訂本部門反“三違”實施細則;

      (2) 按照本規定和部門細則開展反“三違”工作,杜絕各類“三違”現象;

      (3) 安全員負責本部門“三違”的統計、考核、匯總上報、記錄填寫、違章檔案建立、更新曝光欄等具體工作。

      3、對各類“三違”,都要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提出并落實防范措施。

      4、廠部、部門設立兩級“三違”曝光欄。廠部“三違”曝光欄由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設立,并每月更換內容,對“三違”及處理情況在全廠內通報。部門曝光欄由部門安全員負責設立,并每周更新內容,將各班“三違”人員在曝光欄內曝光,對“三違”及處理情況向本部門通報,通報中應說明違反規程的條款。

      5、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對“三違”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監督、考核各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的作業性違章、指揮性違章、管理性違章。對裝置性違章進行監督考核,同時受廠部反“三違”領導小組的監督和考核。

      6、各部門要加大反“三違”管理力度,消滅裝置性違章、查禁作業性違章、指揮性違章和管理性違章,達到安全生產本質化。

      7、各級人員均有權制止“三違”行為,各級管理人員和安全員均有權查禁“三違”行為。

      8、安全生產技術部監督、檢查各種工作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技術措施及其實施情況,各部門安全員均有權監督檢查本部門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9、具體考核由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所有罰金均作為考核獎勵使用。

      10、節假日期間及安全月活動期間違反本管理制度者加倍處罰。

      三、具體“三違”條款

      1作業性違章

      (1) 防觸電

      1)非電工從事電氣作業或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帶電作業。

      2)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和電氣工具。

      3)使用的電動手持工具(手槍電鉆、電動板手、電錘、手提磨光機、手提砂輪機)或建筑電動機械(潛水泵、、木工機械等)未經漏電保護器。

      4)使用電動工具金屬外殼不接地,不戴絕緣手套。

      5)非電工私接電源或裝拆電氣設備。

      6)將電源線直接插于插座內使用或掛在閘刀開關上使用。

      7)電焊機二次接線接頭銅芯裸露,未絕緣包扎,一次線未接地、接零,接線柱未包扎。

      8)在金屬容器內進行焊接作業,電焊工作中止時未及時切斷焊機電源。

      9)在金屬容器或坑井內工作時,金屬容器無可靠接地,或將行燈變壓器帶入金屬容器或坑井內。

      10)在帶電設備附近有可能觸電的位置使用鋼卷尺進行測量作業。

      11)值班人員未及時對現場鏑燈停送電,造成白天鏑燈長明或工作場所光線昏暗時鏑燈不開。

      12)現場配電箱門未關閉或私砸配電箱、柜門鎖,考核責任者50元。

      13)使用其他金屬代替熔絲。

      14)使用單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四孔插座。

      15)電氣設備接線時先接電源端,后接負荷端,無可靠措施。

      16)在電源盤、電纜周圍2米范圍內進行氣割、焊接等高溫作業沒有安全措施者。

      17)電氣倒閘操作不填寫作業票或不執行監護制度;

      18)倒閘操作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狀態;

      19)防誤閉鎖裝置解鎖鑰匙未按規定保管使用。

      20)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裝設的接地線不符合《安規》規定要求;

      21)設備檢修不辦理工作票或不執行工作票監護制度,工作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

      2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參加檢修工作,不進行監護或離開檢修現場不指定代理人。

      23)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24)電氣設備檢修,約時停送電。

      25)設備檢修完畢,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就恢復設備運行。

      26)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安全距離不夠或無監護。

      27)在電纜溝、隧道、夾層或金屬容器內工作不使用安全電源行燈照明或無人監護。

      (2) 防高空墜落

      1)高處作業不扎安全帶或未將安全帶掛在上方牢固可靠處。

      2)不按《安規》要求搭設腳手架。

      3)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腳手架,沿繩索攀爬腳手架、豎井架等。

      4)在不牢固的構件上工作,無可靠防墜落措施。

      5)不按規定拆除腳手架,拆除時上、下同時作業或將腳手架整體推倒。

      6)酒后登高作業;

      7)在高處平臺、孔洞邊緣、臨空邊緣休息或倚坐欄桿。

      8)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述設施不設明顯標志并及時恢復。

      9)上下爬梯時未仔細檢查爬梯是否牢固就盲目攀登或上下時不抓兩側立筋,只抓橫筋。

      10)不經過安全通道擅自從危險區域通過或上下;

      11)站在石棉瓦、油氈、蓬布等輕型簡易結構的屋面上施工;

      12)憑借欄桿、腳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13)使用未經定期試驗合格的登高工具;

      14)梯子架設在不穩固的支持物上進行工作;

      15)在雷雨、暴雨、濃霧、六級及以上大風時進行高處作業;

      16)穿硬底鞋或帶鐵掌的鞋進行登高作業;

      17)冬季高處作業無防滑、防凍措施;

      18)在高空進行追跑、打鬧、打架等;

      (3) 防物體打擊與機械傷害

      1)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當;

      2)高空作業人員不用繩索傳遞工具、材料、隨手上下拋擲東西或高空作業的工器具無防墜落措施;

      3)高空作業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面或孔洞附近;

      4)高空作業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時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5)造成高空落物的責任者;

      6)擅自穿過安全警戒區;

      7)操作大型機械人員在駕駛室內打毛衣、看報紙、雜志等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8)起重機械信號裝置、限位裝置及其它安全保護裝置擅自解除;

      9)使用不合格的吊裝用具(機具、器具、索具);

      10)將材料或設備長期放置在高空平臺或構件上;

      11)吊物捆扎吊裝方法不當;在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件,起吊未經驗收合格的構件;

      12)起吊超過額定負荷的重物;

      13)起重工作業時不執行標準指揮信號,盲目指揮;

      14)指揮信號不明確,重量不明而起吊;

      15)吊物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時起吊;

      16)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

      17)歪拉、斜吊;

      18)氧氣瓶、乙快瓶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無安全措施起吊;

      19)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包邊(防止鋼絲繩磨斷)起吊;

      20)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21)非專業起重人員指揮起吊;

      22)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層建筑物、構筑物下方通過或停留;

      23)挖掘機械工作時,進入挖斗工作范圍;

      24)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帶或在皮帶上站立:

      25)無證操作、駕駛各種機械;

      26)裝載機、叉車違章帶人;

      27)施工機械、交通工具超銘牌使用;

      28)運輸機械未停穩或挪動時,人員上、下傳遞物件;

      29)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于遮欄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

      30)在機械的轉動設備的防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作;

      31)打大錘時戴手套或揮動方向對著人;

      32)啟動吊裝、運輸設備沒有進行聯系也沒有啟動警告鈴;

      33)在組裝構件與構架時,將手指伸入螺孔進行找正;

      34)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機、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鉆床或打大錘時戴手套;

      35)未正確著裝,在現場穿高跟鞋、涼鞋、褲頭、背心、裙子或赤背,女同志未將辮子或齊肩發盤在工作帽內;

      36)騎摩托車、自行車進入施工現場;

      (4) 防火、防爆;

      1)在易燃、易爆區攜帶火種、吸煙、動用明火及穿帶鐵釘的鞋;

      2)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工作票,氫、油管道動火時不按規定接地線;

      3)在氫、油區使用鐵制工具又無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4)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5)不關氧氣、乙炔閥門就離開工作崗位;

      6)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小于5米,或氣瓶與動火點距離小于8米,或乙炔氧氣皮帶混用;

      7)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圍易燃物,工作結束后未檢查清理遺留物;

      8)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設備上方進行焊接,下方無人監護,未采取防火隔離等安全措施;

      9)在金屬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氣焊、氣割或進行其它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

      10)消防器材挪作它用,或隨意堵塞消防通道;

      11)破壞消防器材或取用消防水當施工用水;

      12)鍋爐水壓試驗時,無關人員在周圍逗留,人員站在焊接堵頭對面或法蘭側面,鍋爐啟動升壓過程中,在承壓部件上繼續作業;

      13)進入爐膛、汽包、油罐及其他儲存化學藥品、惰性氣體的容器內,沒有進行充分的通風;

      14)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即對盛油的容器施焊;

      15)未嚴格按規定要求管理、存放危險化學品,無專人看管,或進料手續不嚴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倉庫內;

      16)在易燃、易爆區工作人員不掌握相應的知識,不會使用消防器材;

      17)施工現場吸煙。

      (5) 其它違章

      1)酒后進入施工現場;

      2)穿高跟鞋、涼鞋、拖鞋、裙子、短褲、背心、短袖衣服進入施工現場;

      3)施工現場赤膊光背者;

      4)隨意移動、損壞、拆除安全設施或移作它用;

      5)不服從安全人員管理;

      6)施工中不互相監督,對同伴的違章作業不及時制止;

      7)高空清理垃圾時拋擲或阻塞通道;

      8)現場開箱的設備開箱后24小時內未將開箱板清理回收或用開箱板當腳手板用;

      9)用鋼模板或腳手板墊路;

      10)未經主管部門同意在廠房內任意打洞;

      11)磚瓦、砂石、水泥等建材不按規定卸車、存放,或亂占通道路面;

      12)現場材料、構件、設備堆放雜亂,未分類擺放;

      13)未經批準解除設備連鎖、報警、保護裝置;

      14)進入發電機內、鍋爐汽包內、汽輪機汽缸內未穿專用工作服、布鞋或膠鞋;

      2裝置性違章

      (1) 防觸電

      1)配電盤、電源箱、流動閘刀箱、臨時開關等配電設備無可靠的防雨設施;

      2)電焊機、卷揚機等小型施工機械無可靠防雨設施;

      3)使用非標準化的,低壓配電盤;

      4)在電纜溝、隧道、夾層、鋼煙道內工作不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行燈電壓超過36v;在金屬容器、管道內、潮濕的地方使用的行燈電壓大于12v;

      5)在金屬容器內或潮濕的地方施焊時,施工區域不干燥,容器外側未設專人監護或者未設電焊機二次線的切斷開關;

      6)電焊機外殼無接地線,焊槍或二次線絕緣不良有破損;

      7)現場低壓配電開關,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

      8)一個開關控制兩臺以上設備;

      9)流動電源箱無漏電保安器或保安器失靈;

      10)流動電源箱的電源接線未經配電箱的漏電保安器;

      11)電氣安全用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

      12)地線、零線的連接使用纏繞法,未采用焊接壓接或螺栓連接方法;

      13)使用不合格的電氣設備、元件,特別是使用不合格的漏電保安器;

      14)電動工具、機械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15)配電室缺少安全警示牌;

      (2) 防高空墜落

      1)腳手架搭設后未經使用部門驗收合格使用;

      2)使用的腳手板不合格,質量不能滿足載重和高空作業要求;

      3)設備、管道、孔洞無牢固蓋板或圍欄;

      4)高處作業平臺、走道、斜道處未裝設超過1.05米高的防護欄桿;

      5)爬梯下方離地面太高或未固定生根點,臨時爬梯材質不符合要求,掛靠不牢;

      6)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夜間無警告紅燈;

      7)夜間高處作業或爐膛和容器內作業照明不足;

      8)高處交叉作業、拆除工程等危險作業四周無安全警戒線;

      9)腳手板上堆物超過其承載能力;

      10)高處作業臨空面未設防護欄桿;

      11)安全設施損壞或有缺陷未及時組織維修或更換,或工作完后安全設施不及時回收;

      12)梯子端部無防滑裝置,人字梯無限制開度的拉繩;

      13)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試驗;

      14)電梯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投入使用。

      (3) 防物體打擊與機械傷害

      1)立體交叉作業無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2)高空作業、起重作業、深溝、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現場,四周無安全警戒線;

      3)腳手架未按規定搭設;

      4)起重機械制動、限位、信號、顯示、保護裝置失靈或有缺陷,其它機械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失靈;

      5)運輸機械、轉向、制動、燈光等失靈;

      6)電梯帶病運行;

      7)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經試驗或存在缺陷;

      8)設備、管道、孔洞無蓋板或圍欄;

      9)安全設施損壞或有缺陷未及時組織維修或更換;

      10)安全設施不符合標準規定要求。

      (4) 防火、防爆

      1)易爆、易燃區、重點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備不全,不符合消防規程規定要求,且無警示標志;

      2)消防器材未定期檢驗;

      3)易燃、易爆品倉庫之間的距離不能滿足防火規程的要求,無避雷設施,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頭漏、滲油;

      4)氧氣庫、乙炔庫、油庫、制氫站的照明未使用防爆電器,通風不良;

      5)氧氣瓶、乙炔瓶、氫氣瓶及其它惰性氣體、腐蝕性氣體等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未定期檢驗,未按規定進行標記;

      6)現場消防通道不暢通;

      7)消防水壓力不足,未按規定設置消防水管及消防龍頭、水帶;

      8)天氣寒冷時,消防設施、消防水無防凍措施;

      9)采用電爐、碘鎢燈取暖;

      3指揮性違章

      (1) 發布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命令,指揮施工。

      (2) 管理人員無視安全人員的警告,未及時安排消除事故隱患。

      (3) 管理人員對作業人員發現的裝置性違章和技術人員擬定的反裝置性違章措施不過問,不組織消除。

      (4) 管理人員不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5) 管理人員無視現場規章制度建設,現場規章制度不健全。

      (6) 管理人員安排未經安全培訓或安全考試不合格的人員進行現場施工。

      (7) 管理人員安排不符合身體健康要求人員上崗。

      (8) 管理人員安排不具有特種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

      (9) 管理人員違章指揮,默認工人違章作業、冒險作業,在沒有可靠的實際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狀態下施工。

      (10) 班組長班前不進行安全交底,無交底記錄,擅自組織工人進行作業。

      (11) 作業項目無安全措施或未經交底,作業負責人就組織施工。

      (12) 重大的起重、運輸作業,特殊高空作業及帶電作業等危險作業項目未辦理安全作業工作票,未指定監護人或在易燃、易爆區動火未辦理動火工作票,施工負責人就組織施工。

      (13) 經批準的施工措施或安全措施有錯誤或缺陷(審批者負主要責任,編寫者負直接責任)。

      (14) 工作負責人擅自更改經批準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作業工作票。

      (15) 工作負責人、審批者不按安規要求填寫、簽發工作票、操作票。

      (16) 管理人員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當,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如安排在金屬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火焊、氣割等作業。

      (17) 管理人員安排或默認六級以上大風或惡劣天氣進行高空露天作業,或霜凍雨雪天氣進行高空作業無防滑、防摔跌措施。

      (18) 管理人員安排或默認工作地點風力達到五級時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或風力達到六級以上時進行起吊作業,或遇有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天氣,或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進行起吊作業。

      (19) 管理人員安排或默認不具備相應安全知識,不會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員在易燃易爆區工作。

      (20)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設備上方進行焊接,下方無監護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21) 管理人員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設施或裝置。

      4管理性違章

      (1) 已運行的設備沒有運行、檢修規程;

      (2) 沒有按規定對現場規程、制度進行復查、修訂、公布、印發;

      (3) 沒有按《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制定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

      (4) 制定規定、制度不符合實際,不具體,操作性不強,起不到指導生產管理的作用;

      (5) 對各類裝置性違章不及時組織消除;

      (6) 設備變更或系統改變后,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沒有及時進行修改,會導致生產人員仍按原來規定執行出現不安全事件;

      (7) 不按照規定,自行變更設計;

      (8) 對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9) 不能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檢查;

      (10) 不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完善設備檢修、運行規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組織落實各項制度;

      (11) 不按規定制定反事故技術、安全措施,不制定現場工作的安全措施。

      (12) 制定的規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現場實際,使用中導致事故的發生,或在事故處理時延誤或擴大了事故。

      四、處罰規定

      1、給予“三違”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50~500元的經濟處罰。

      2、上述條款未提及者,參照《電業安全工作規定》執行,與《電業安全工作規定》有抵觸者,依照《電業安全工作規定》執行。

      3、觸及電力公司安全紅線者,按照安全一號文相關規定處理。

      電廠反三違管理制度

      一、總則1、為加強顧橋電廠反“三違”工作,實現反“三違”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提高全體員工(包括外包單位人員、臨時工)反“三違”意識和“三不傷害”能力,牢固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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