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調運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工貿油品調運分公司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職工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原則。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職業衛生的管理和要求。
第三章 術語
第四條 職業病: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第五條 職業病危害因素:是指工作過程中存在的危害職工身體健康、影響勞動能力的化學、物理等因素的總稱。
第四章 管理內容和要求
第六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為公司職業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職業衛生重大問題的策劃與決定。
第七條 在生產作業現場,應加強通風排毒、排塵,實現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
第八條 采用先進技術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勞動條件,確保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作業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危害。
第九條 做好防塵、防毒、噪音等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第十條 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十一條 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治粉塵,毒物的泄露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第十二條 對有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和設施,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油(氣)跑、冒、滴、漏。
第十三條 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并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具體固定如下:
(一)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熟悉各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方法。對放棄、不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強行糾正,對屢教不改的要嚴肅處理,甚至辭退。
(二)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職工進入生產崗位、檢修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處罰。
(三)嚴禁不穿戴或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許濫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明火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進入現場必須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網眼鞋、釘子鞋、涼鞋、拖鞋等進入現場。
(四)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加保護,不得拆改,應經常保持整潔、完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如有缺損應及時處理。
(五)防護用具使用后,要按照國家環保要求集中清洗、處理;對被劇毒、放射性、惡臭物品污染的防護用具應分別清洗、消毒。
第十四條 職工必須嚴格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利;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
(三)要求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以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利;
(四)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職工生命健康的行為有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五)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利;
(六)公司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七)公司應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
第十五條 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一)各級領導和職工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的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二)公司全體職工要接受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并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
(三)生產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并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四)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安全衛生制度、操作規程及防護用品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五)要做好生產檢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可能會產生和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
按照職業衛生要求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并按規定期限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安全質監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規及工貿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