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因素辨識控制管理制度
1.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環境因素的辨識、重要環境因素的評價、環保目標、指標、管理方案的制定。
2.環境因素辨識的依據
⑴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
⑵行業頒布的規章制度;
⑶公司制定的環保管理制度。
3.環境因素辨識的組織和管理
公司成立環境因素辨識工作小組,管理者代表任組長,公司各單位相關人員為成員,環境因素辨識具體工作由安全環保部組織。
4.環境因素辨識的實施
4.1每年年初由安全環保部制定《環境因素辨識計劃》,具體內容包括:本年度環境因素辨識的時間、范圍和內容,《環境因素辨識計劃》由管理者代表批準。
4.2由安全環保部組織,由公司環境因素辨識工作小組按《環境因素辨識計劃》的內容具體實施環境因素辨識工作。
4.3由安全環保部確定環境因素辨識方法和環境因素評價準則,制定《環境因素辨識評價表》。
4.4由安全環保部組織召開環境因素辨識工作小組會議,明確工作要求,由各單位分別對本單位環境因素展開辨識工作。
4.5環境因素辨識工作全員參與,首先由車間基層員工開始,逐級向上,最后由單位項目負責人匯總。
4.6環境因素辨識工作小組對各單位環境因素辨識及評價結果進行審核,必要時召開會議集中討論,依據環境因素評價準則確定出公司重大風險和重要環境因素。
4.7評價小組根據評價結果擬定《環境因素辨識評價報告》,報管理者代表批準。
4.8《環境因素辨識評價報告》內容包括:
①評價對象概況簡述;
②評價目的、方法、范圍和程序;
③評價過程;
④評價結論及建議。
4.9由安全環保部將管理者代表批準的《環境因素辨識評價報告》分發至各相關部室、車間。
5.環境因素辨識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⑴三種狀態:正常、異常、緊急,異常指裝置的檢修、裝置開車或停車時。緊急狀態指發生意外事故事件時。
⑵過去、現在、將來三種時態下的作業活動。“過去”指本企業或同行業曾經發生過相同或類似的活動。
6.環境因素辨識識別范圍包括:
⑴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采用的新工藝;
⑵所有運行中的系統設備、設施;
⑶退役報廢設備、設施或有害廢棄物;
⑷危險化學品;
⑸所有進入現場工作人員(含相關方)的各種活動及環境。
7.環境影響分類
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污染、能源消耗、資源消耗、固體廢棄物、其他。
8.環境因素辨識的時間和頻次
每年年底開展一次。當發生下列情況時,可隨時追加開展環境因素辨識工作:
⑴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
⑵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時;
⑶增加投產新的產品品種、類別前;
⑷改造、更新、添置生產、監測設備及生產配套設施前;
⑸工藝流程更新前;
⑹相關方就環境問題抱怨、投訴時;
⑺相關方之環境因素對本公司環境產生影響時;
⑻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更新、增加時,環境保護知識和技術發生變化時。
9.重要環境因素
9.1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的環境因素均評價為重要環境因素。
9.2對于確認的重要環境因素,安全環保部應組織制定管理方案,并經批準后實施,以確保本公司污染預防的控制和合規性、符合性。
10.環境因素辨識評價采用多因子環境因素評價法
10.1評價公式
*=a×m
式中:*——為環境因素得分;
a——為發生的頻率:
b——為排放值與法規標準值之比(或管理受控情況);
c——為影響范圍及程度;
d——為環境影響的可恢復性或持續性;
e——為公眾和媒體的關注程度(敏感性):
m——為b、c、d、e中最大值。
10.2多因子評價法評分標準
評價因子
評分說明
評分
a發生頻率
連續發生——每日一次
5
每日一次——每周一次
4
每周一次——每月一次
3
每月一次——每年一次
2
一年以上時間一次(偶然發生)
1
b排放值與法規標準值之比(或管理受控情況)
≥100%(或不受控)
5
80%——100%
4
50%~80%(或有受控,但不徹底)
3
30%~50%
2
30%以下(或完全受到控制)
1
c影響范圍及程度
國家乃至全球性嚴重破壞
5
省或市嚴重破壞
4
鎮區附近較嚴重破壞
3
廠區附近輕微的影響
1
廠內影響
1
d環境影響的可恢復性或持續性
不可恢復或—年以上可恢復
5
半年至一年內可恢復
4
一周至半年內可恢復
3
一天至一周內可恢復
2
一天內可恢復
1
e公眾和媒介的關注程度
國際高度關注
5
國家高度關注
4
地區性關注
3
廠區附近一般性關注
2
不為關注
1
10.3確定重要環境因素及重要環境因素優先項級別
環境因素得分*值求出之后,就要根據得分進行環境因素評價:
①一般*≥9(此值自定)或m=3為重要環境因素。
②*<9為一般環境因素。
11.記錄
tdi公司環境因素辨識計劃
tdi公司環境因素辨識評價報告
tdi公司環境因素辨識評價表
tdi公司重要環境因素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