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開支管理制度范例
費用開支管理制度
1.所有費用的支出一律須上報董事長審批并經財務經理審核后,方可報銷。
2.計劃審批制度:
2.1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獎金、補貼、福利補助費、差旅費等款項;
部門--部門經理--副總、總經理--董事長--審 批--財務經理--審 核--辦理借款手續
2.2采購計劃的審批: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采購計劃,由部門經理首批,經行政人事經理審核,報副總經理、總經理批準后到財務部,財務經理審核后方可辦理借款手續。凡購置固定資產的價值在五萬元以上的,須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后方可實施。[注: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辦公用品等的采購工作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工程材料物資等由工程部負責。] 工作流程如下:
部 門--提 出--部門經理--首 批--行政人事經理--審 核--副總經理、總經理--審 核--董事長--審 批--財務經理--審 核--辦理借款手續
3.借款制度:
借款人僅限于公司指定采購員及部門經理人員。
3.1采購借款:由采購人員根據已批準的計劃書填寫用款申請單(借支現金同時填寫現金借支單),交由行政人事經理審批,送財務經理審核后到出納處借款。工作流程如下:
采 購 員--填寫用款申請及現金借支單并附已批的計劃書--副總、總經理審核--董事長--審批--財務經理審核--出納付款
3.2 一般性請款(差旅費、業務費):由部門經理填寫借支單,送副總、總經理審核及董事長審批,然后向財務部門辦理請款手續,工作流程如下:
采購員--填寫報銷單--證 明 人--驗 收--行政人事經理--首 批--副總、總經理--審 核--董事長審批--財務經理
4.報銷制度:
4.1采購報銷:由采購員填寫報銷單并附上原始單據,經驗收后交行政人事部經理首批,后送副總、總經理審核,再送董事長審批后到財務部審核報銷。工作流程如下:
采購員--填寫報銷單--證 明 人--驗 收--行政人事經理--首 批--副總、總經理--審 核--董事長審批--財務經理審核--出納結算
4.2 其他費用報銷由經辦人填寫報銷單,并將原始憑證整齊粘貼附于報銷單后并簽上經辦人的名字,經部門經理首批,送財務經理審核,由出納統一交董事長審批后報銷。工作流程如下:
經辦人填寫報銷單--部門經理首批--副總、總經理審批--財務經理審批--出納收集--董事長審批--報銷
5. 費用開支標準:
5.1 因公出差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及住勤補助費見附表。
類別 火車 輪船 飛機 市內交通 其它 住宿 住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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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 一般地區 特區 一般地區 特區
正副總經理 軟席 二等 實報 實報 實報 200 300 80 100
部門經理 臥席 二等 實報 實報 實報 150 200 50 60
主管以上人員 臥席 三等實報100 150 30 50
其他人員 硬席 四等實報80 100 3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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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和交通費,按標準掌握,節約部分60%歸已,超支部分自理。如自帶交通工具的不報交通費。
5.3 出差人員乘坐火車硬座的,并從20點至次日7點在車上連續六小時以上的,給予路途補助,特快按票價的50%,普快、慢車按票價的60%給予補助,對于乘坐汽車晚上連續六小時以上的給予多一天的住勤補助費。飛機、輪船有給予補助。
5.4 出差人員補助天數從出發之日起至返回單位所在地止。
5.5 若借出關之便繞道探親訪友,須經領導事先批準,并扣除繞道的交通費和出差天數后給予報銷補助。
5.6 在市內辦理公務而誤餐的,可按20元/餐給予報銷。
5.7 職工到外地學習培訓經領導批準后,學習期限在15天內的,按出差標準報銷;15天以上的住勤、交通費按出差標準的50%報銷,自費學習則一節費用自理。
5.8 職工因工作需要出差到香港、澳門地區、參照財政部92年第17號《關于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報銷住宿費,每人每晚300港元,住勤費每人每天為150港元,市內交通費每人每天100港元。因公出國人員的差旅費報銷按有關出國人員開支標準執行。
6. 外委用款報銷:由經辦人填寫報銷單,并附上決算或合同書及發發票,經部門經理首批,送總經理審批,財務經理審核后報銷。工作流程如下:
經辦人填寫報銷單及附上決算或合同書--部門經理首批--副總、總經理審 核--董事長審批--財務經理審核--出納結算
7. 財務在付款時,必須認真審查付款付款憑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上級是否已批準開支,憑證是否有規定的人員審核,經辦人、證明人、簽章是否齊全,原始憑證是否真實,對不符合財務制度或不合理的支出,財務部有權拒絕付款。
8. 所有款項收付后,必須在發票、收付款單據或原始憑證上加蓋有日期的“現金收訖”、“銀行收訖”或“銀行付訖”等字樣的戳記。
9. 低值易耗品,由倉管員或行政人事部派專人保管,根據購入、領用情況,按口名、存入地點,設實物帳登記,每月核對實物與帳簿,保證帳實相符,月終編制低值易耗品收、發、存情況交財務部。
10. 辦公用品由倉管員或行政人事部派專人保管,根據購入、領用設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