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兵管理制度
義務兵制度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全國人民取得了全國范圍的、鞏固的人民政權之后,全國各族人民有了安定團結的生活和進行和平建設的可能,這就具備了按照一定計劃進行統一的征兵和退伍工作的條件。隨著各種社會改革和政治運動的勝利,人民群眾的政治覺悟普遍有了提高,全國人民特別是青年迫切要求實行義務兵役制,輪流履行服兵役的義務,實現保衛祖國的愿望。實行義務兵役制的條件基本上已經成熟。國兵役制發展
中國人民解放軍自1927年建立以來實行的兵役制度,大體經歷了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從建軍之日起到建國初期的1955年,一直實行的是志愿兵役制。自愿參軍的人員,長期地在軍隊服務。
從1955年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第一部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這一時期,除個別單位保留了極少數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外,全軍基本實行清一色的義務兵役制。兵役法規定的義務兵服役年限為:陸軍3年,空軍4年,海軍5年。1965年經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改為陸軍4年,空軍5年,海軍6年。1967年,*中央、國務院、**、中央*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3年,海軍4年。
從1978年起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批準了《關于兵役制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為了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決定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自愿,將部分義務兵改為志愿兵,并對現行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適當延長。從1978年起,義務兵服現役的時間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
義務兵的待遇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享受供給制生活待遇,并按軍銜和服現役年限發給津貼,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保險待遇,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義務兵服役期限從1955年實行義務兵役制以來,國家對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過數次較大的修改。 1955年頒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規定:陸軍、公安軍為3年,空軍、海岸守備部隊、公安軍艦艇部隊4年,海軍艦艇部隊5年。
1967年,*中央、國務院、**、中央*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3年,海軍艦艇部隊和船舶分隊4年。
1978年,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兵役制問題的決定》,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
1984年頒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1998年12月29日新頒布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兵役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義務,超期服現役滿5年的義務兵,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為志愿兵,繼續服現役;退出現役的士兵和軍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條件的公民,在規定的年齡內服預備役;民兵組織既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又是預備役人員的基本組織形式。新的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 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發布實施)。新修訂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兵役法的制定和修改 1952年開始了擬制兵役法的準備工作。1953年3月23日,*主席正式簽署了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決定成立兵役法委員會,由聶榮臻任主任,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海軍、空軍、公安軍以及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的領導為委員,領導兵役法的起草工作。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反復討論修改,于1954年12月擬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1954年12月16日,國務院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第一部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從此,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發布實施)。兵役法修正案對《兵役法》11個條款進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個條款。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改兵役法的決定
**年10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國家**簽署第50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這一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根據這一決定作了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兵役法規定,在征集期間,應征公民被征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可以緩征。
根據修改后的兵役法,國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士兵退出現役安置制度。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修改后的兵役法還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出現役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