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
第一條、市商務局依法為履行行政執法主體職責,應申報取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第二條、履行商務行政執法義務的工作人員應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件的,一律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本局要適時組織執法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并定期參加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年審工作。
第四條、新進、換崗、輪崗人員,要從事行政執法工作,須先參加學習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依照有關程序申請領取行政執法證件,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直至申報法制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行政執法證件。
1、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
2、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3、越權執法,造成嚴重后果的;
4、違反法定程序,給被管理人造成損失的;
5、將行政執法證件交給其他人使用的;
6、儀容不整,酒后執法,造成不良影響的;
7、持未經年審或未能通過年審的證件進行行政執法活動的。
第六條、本制度與上級相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機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制度由政策法規科負責組織落實。
第八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