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監理機構辦公管理制度
1、項目總監制定詳細的機構人員分工,報總工辦備案;
2、批準后的《監理機構備案表》兩天內報送業主、承包商;
3、監理機構成員崗位調整須報總工辦備案;
4、監理機構組建后七天內,根據工程規模、特點按規定配置辦公設備;
5、監理駐地辦協助項目總監(或其代表)配齊項目監理實施過程中所需規范、標準及工程管理標準用表;
6、監理部提供監理機構設備、辦公易耗品;
7、監理工作以預控為主,對現場發現的問題,須說到做到,做到記錄到;
8、不得接受所監理工程承包商和材料、設備供應商的任何津貼及不適當的宴請;
9、監理機構須愛護使用辦公物品,現場辦公物品不得外借;
10、項目總監(或其代表)每周制定一周工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