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各類塔、釜、槽、罐、管道、容器乙基地下室、窖井、坑(池)、小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進行的作業。
2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由專職安全管理員負責。
3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3.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3.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并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受限空間氧含量在18%--21%范圍內,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2的規定。作業中應對受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3.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制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并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3.4受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3.5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3.6受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3.7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4受限空間作業許可
4.1《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
4.2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3《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一、二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持有,第三聯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存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5作業許可證的填報和工作要求
5.1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地點和作業的起止時間,并進行作業的危險性分析,制定具體的安全防范措施。
5.2 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延期使用手續,并在作業區內設立明確的警戒標識。
5.3 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
5.4 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按防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5.5 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設備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必要時召開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5.6 如遇特別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作業單位必須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實施。單位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現場負責人。但事后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5.7 外委施工單位涉及到上述危險作業由設備所屬單位審批或報公司有關部門審批。
6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專職安全管理員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安全、消防相關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受限空間作業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違反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或作業有危險時,有權制止,并根據違反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的情節,嚴肅處理。
第2篇 電廠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范圍
為進一步加強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在本公司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和人員。
2 職責
2.1 安全處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 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2.3 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
3.1受限空間:公司內各類塔、槽、罐、爐膛、鍋爐、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半封閉場所。
3.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4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票管理,作業前應辦理《進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
4.2安全隔絕
4.2.1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關閉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
4.2.4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用電設備時,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4.3清洗或置換
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 的規定。
4.3.3可燃氣體濃度: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下同);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 。
4.4通風
應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4.4.1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4.4.2必要時,可采取強制通風。
4.4.3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4.4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4.5監測
4.5.1作業前30分鐘內,作業單位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
4.5.2 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5.3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4.5.4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小時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4.5.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4.5.6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4.6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4.6 個體防護措施
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4.3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4.6.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4.6.4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4.7照明及用電安全
4.7.1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4.7.2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4.7.3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按gb/t 13869 規定架設和拆除。
4.8監護
4.8.1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
4.8.2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4.8.3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4.8.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
4.9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9.2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4.9.3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4.9.4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4.9.6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4.9.8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
4.9.9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進行。
4.9.10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4.9.11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5.1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5.1.1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5.1.2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5.1.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5.1.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5.1.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5.2監護人員的職責
5.2.1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5.2.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5.2.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5.2.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5.3作業人員的職責
5.3.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5.3.3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5.3.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3.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5.3.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6《作業票》的管理
6.1《作業票》由作業單位負責到安全處/廠安全生產科辦理。
6.2 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作業票》,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6.3作業結束后,要立即將《作業票》交回安全處/廠安全生產科,每丟失一份罰款作業單位50元。《作業票》保存期限至少為2年。
7考核
7.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
7.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第3篇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范圍
為進一步加強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在本公司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和人員。
2職責
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
3.1受限空間:公司內各類塔、槽、罐、爐膛、鍋爐、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半封閉場所。
3.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4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票管理,作業前應辦理《進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
4.2安全隔絕
4.2.1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關閉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
4.2.4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用電設備時,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4.3清洗或置換
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 的規定。
4.3.3可燃氣體濃度: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下同);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 。
4.4通風
應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4.4.1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4.4.2必要時,可采取強制通風。
4.4.3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4.4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4.5監測
4.5.1作業前30分鐘內,作業單位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
4.5.2 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5.3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4.5.4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小時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4.5.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4.5.6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4.6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4.6 個體防護措施
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4.3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4.6.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4.6.4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4.7照明及用電安全
4.7.1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4.7.2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4.7.3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按gb/t 13869 規定架設和拆除。
4.8監護
4.8.1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
4.8.2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4.8.3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4.8.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
4.9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9.2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4.9.3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4.9.4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4.9.6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4.9.8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
4.9.9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進行。
4.9.10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4.9.11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5職責要求
5.1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5.1.1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5.1.2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5.1.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5.1.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5.1.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5.2監護人員的職責
5.2.1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5.2.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5.2.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5.2.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5.3作業人員的職責
5.3.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5.3.3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5.3.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3.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5.3.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6《作業票》的管理
6.1《作業票》由作業單位負責到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辦理。
6.2 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作業票》,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6.3作業結束后,要立即將《作業票》交回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每丟失一份罰款作業單位50元。《作業票》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7考核
7.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
7.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票
編號:
裝置/單元名稱
設備名稱
原有介質
主要危險因素
作業單位
監護人
作業內容
作業人員
作業時間
年月日時分至年月日時分
采樣分析數據
采樣時間
氧含量
可燃氣體含量
有毒氣體含量
分析工簽名
%
%
序號
主要安全措施
選項
確認人
1
所有與受限空間有聯系的閥門、管線加符合規定要求的盲板隔離,列出盲板清單,并落實拆裝盲板責任人。
2
設備經過置換、吹掃、蒸煮。
3
設備打開通風孔進行自然通風,溫度適宜人員作業;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或佩戴空氣呼吸器,但設備內缺氧時,嚴禁用通氧氣的方法補氧。
4
相關設備進行處理,帶攪拌機的設備應切斷電源,掛“禁止合閘”標志牌,設專人監護。
5
盛裝過可燃有毒液體、氣體的受限空間,應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氣體含量。
6
檢查受限空間內部,具備作業條件,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設備有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在同一受限空間內不應進行交叉作業,如必要時,必須采取避免相互影響、傷害安全措施。
7
作業人員清楚受限空間內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內部附件、集渣坑等。
8
檢查受限空間進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礙人員進出的障礙物。
9
使用的所有電氣設備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漏電起跳電流不大于30毫安,并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10
金屬容器和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受限空間作業照明電壓不大于12v;嚴禁將接線箱(板)帶入容器內使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11
原盛裝過可燃液體、氣體等介質,有揮發可能性的,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v的自備直流電源的安全行燈;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攜帶手機等非防爆通訊工具和其他非防爆器材。
12
作業監護措施:消防器材()、救生繩()、氣防設備()、安全三角架()。
13
發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行設備搶救,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好聯絡、監護工作。
危害識別及其他補充安全措施:
施工作業單位意見:
簽名:
車間(工段)意見:
簽名:
安全管理部門意見:
簽名:
廠領導審批意見:
簽名:
完工驗收
驗收時間
年月日時分
作業單位
簽名:
生產單位
簽名:
第4篇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電廠
1范圍
為進一步加強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在本公司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和人員。
2職責
2.1 安全處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 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2.3 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
3.1受限空間:公司內各類塔、槽、罐、爐膛、鍋爐、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半封閉場所。
3.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4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票管理,作業前應辦理《進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
4.2安全隔絕
4.2.1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關閉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
4.2.4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用電設備時,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4.3清洗或置換
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 的規定。
4.3.3可燃氣體濃度: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下同);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 。
4.4通風
應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4.4.1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4.4.2必要時,可采取強制通風。
4.4.3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4.4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4.5監測
4.5.1作業前30分鐘內,作業單位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
4.5.2 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5.3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4.5.4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小時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4.5.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4.5.6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4.6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4.6 個體防護措施
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4.3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4.6.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4.6.4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4.7照明及用電安全
4.7.1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4.7.2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4.7.3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按gb/t 13869 規定架設和拆除。
4.8監護
4.8.1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
4.8.2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4.8.3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4.8.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
4.9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9.2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4.9.3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4.9.4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4.9.6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4.9.8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
4.9.9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進行。
4.9.10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4.9.11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5.1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5.1.1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5.1.2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5.1.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5.1.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5.1.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5.2監護人員的職責
5.2.1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5.2.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5.2.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5.2.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5.3作業人員的職責
5.3.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5.3.3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5.3.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3.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5.3.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6《作業票》的管理
6.1《作業票》由作業單位負責到安全處/廠安全生產科辦理。
6.2 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作業票》,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6.3作業結束后,要立即將《作業票》交回安全處/廠安全生產科,每丟失一份罰款作業單位50元。《作業票》保存期限至少為2年。
7考核
7.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
7.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