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某服裝廠危險作業審批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險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減少和避免危險作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安全生產。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從事高處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1.危險作業:指容易造成嚴重傷害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作業,主要指臨時性作業、非生產性作業以及勞動條件惡劣的作業。
2.高處作業:凡是在墜落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作業。公司的高處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補和日常高處清潔衛生的高處作業。
3.動火作業:可能產生熱量的工作,產生的熱量足夠引起燃燒,包括焊接、切割、銅焊、研磨等,使用電氣焊工具或者類似能引起燃燒或火星的工具與設備。本廠的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需進行的動火作業。
4.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臨時照明的線路連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作業需臨時用電的作業。
三、職責
1.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2.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危險作業許可證的審核。
3.安全主任負責危險作業的審批,負責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4.危險作業人員認真落實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四、危險作業的審批程序
1.進行危險作業的部門提前向安全主任提出書面危險作業申請,即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若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實施部門必須經安全主任同意方可施工。
3.安全主任接到申請后半個工作日內審批。
4.安全主任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監督作業人員的工作,確保安全。
5.作業人員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執行危險作業的部門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安全主任負責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實施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作業前,危險作業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危險因素辨識,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作為現場工作監護人,負責危險作業全程的安全監督檢查。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負責人適時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
6.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作業監護人、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部門負責人均有權停止作業。
7.危險作業完工后,作業執行人必須清理作業現場,保證作業現場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個安全良好的狀態。
六、危險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1.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個人防護用品齊全,包括安全帶、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
(2) 防護用品要正確佩戴和使用。
(3) 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擺放要穩固。
(4) 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設施。
(5) 高處作業范圍內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應采取隔離、斷電、停用等防護措施。
(6) 設置警戒區域,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7) 避免交叉作業。
(8) 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物品不準拋擲。
(9) 攀登石棉瓦等輕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墊板等防護措施。
(10) 作業完畢后要清理作業場所。不遺留工具和物品。
2.動火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設置相應和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并放在適應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場人員掌握使用方法。
(2) 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對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澆濕或遮擋,以防引起著火。
(3) 設置監護人,監督落實各項措施。
(4) 在高處動火作業,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擋,以防止火花飛落。
(5) 對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要進行檢測,采取通風、置換等措施,并且檢測合格后再進行作業。
(6) 作業過程中,隨時進行檢查。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3.臨時用電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臨時用電作業必須采用tn-s系統,非電工嚴禁進行接駁、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2) 合理配置漏電保護器,開關箱,且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漏電動作時間不大于0.1s。
(3) 開關箱內采用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
(4) 外電防護安全操作距離、防護距離、防護措施,要符合規范要求。
(5) 配電系統要安裝正確,完好無損,牢固,接駁絕緣良好,分路標記,專人負責,清理雜物,檢修要全面考慮。
(6) 要設三相五線制,要將動力電和照明電分開,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7) 使用移動電器和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以防止觸電事故。
(8) 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七、檔案管理
1.行政部負責危險作業檔案的建立及健全。
2.危險作業人員作業完成后,將《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交予行政部登記存檔。
3.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 危險作業等登記臺賬。
第2篇 某服裝廠危險作業審批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險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減少和避免危險作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安全生產。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從事高處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1.危險作業:指容易造成嚴重傷害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作業,主要指臨時性作業、非生產性作業以及勞動條件惡劣的作業。
2.高處作業:凡是在墜落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作業。公司的高處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補和日常高處清潔衛生的高處作業。
3.動火作業:可能產生熱量的工作,產生的熱量足夠引起燃燒,包括焊接、切割、銅焊、研磨等,使用電氣焊工具或者類似能引起燃燒或火星的工具與設備。本廠的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需進行的動火作業。
4.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臨時照明的線路連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作業需臨時用電的作業。
三、職責
1.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2.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危險作業許可證的審核。
3.安全主任負責危險作業的審批,負責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4.危險作業人員認真落實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四、危險作業的審批程序
1.進行危險作業的部門提前向安全主任提出書面危險作業申請,即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若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實施部門必須經安全主任同意方可施工。
3.安全主任接到申請后半個工作日內審批。
4.安全主任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監督作業人員的工作,確保安全。
5.作業人員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執行危險作業的部門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安全主任負責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實施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作業前,危險作業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危險因素辨識,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作為現場工作監護人,負責危險作業全程的安全監督檢查。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負責人適時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
6.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作業監護人、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部門負責人均有權停止作業。
7.危險作業完工后,作業執行人必須清理作業現場,保證作業現場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個安全良好的狀態。
六、危險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1.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個人防護用品齊全,包括安全帶、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
(2) 防護用品要正確佩戴和使用。
(3) 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擺放要穩固。
(4) 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設施。
(5) 高處作業范圍內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應采取隔離、斷電、停用等防護措施。
(6) 設置警戒區域,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7) 避免交叉作業。
(8) 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物品不準拋擲。
(9) 攀登石棉瓦等輕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墊板等防護措施。
(10) 作業完畢后要清理作業場所。不遺留工具和物品。
2.動火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設置相應和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并放在適應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場人員掌握使用方法。
(2) 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對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澆濕或遮擋,以防引起著火。
(3) 設置監護人,監督落實各項措施。
(4) 在高處動火作業,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擋,以防止火花飛落。
(5) 對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要進行檢測,采取通風、置換等措施,并且檢測合格后再進行作業。
(6) 作業過程中,隨時進行檢查。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3.臨時用電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臨時用電作業必須采用tn-s系統,非電工嚴禁進行接駁、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2) 合理配置漏電保護器,開關箱,且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漏電動作時間不大于0.1s。
(3) 開關箱內采用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
(4) 外電防護安全操作距離、防護距離、防護措施,要符合規范要求。
(5) 配電系統要安裝正確,完好無損,牢固,接駁絕緣良好,分路標記,專人負責,清理雜物,檢修要全面考慮。
(6) 要設三相五線制,要將動力電和照明電分開,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7) 使用移動電器和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以防止觸電事故。
(8) 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七、檔案管理
1.行政部負責危險作業檔案的建立及健全。
2.危險作業人員作業完成后,將《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交予行政部登記存檔。
3.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 危險作業等登記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