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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獎懲責任追究管理制度(九篇)

      發布時間:2024-04-29 07:05:17 查看人數:13

      事故獎懲責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1篇 事故獎懲責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條 總則

      1、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為加強公司安全管理,增強員工的安全責任感,提高員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保證員工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規定,是公司在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方面,執行《企業員工獎懲條例》的具體實施辦法。

      3、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努力學習安全生產技術業務知識,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預防能力,確保安全生產。

      4、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員工

      第二條 獎勵

      1、對于有下列表現行為之一的員工給予獎勵:

      (1)貫徹實施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和法規,長期堅持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認真遵守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成績顯著的。

      (2)在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消除職業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貢獻的。

      (3)在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納合理化建議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隱患或者事故搶險中有功的人員。

      (5)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使公司和員工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6)其它應當給予獎勵的。

      2、對員工的獎勵分為:通報表揚、記功、記大功、晉級、授予安全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物質獎勵或獎金,獎勵標準50元—500元。

      3、對員工的獎勵,發給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由工會部門向安全職能部門提出建議,或者由單位及部門報送材料,安全部門審核并提出獎勵意見,由公司領導決定,并記入本人檔案。

      第三條 處罰

      1、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1)嚴重違反公司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

      (2)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

      (3)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員工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4)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及對事故調查隱瞞實情或串通提供偽證,情節嚴重的。

      (5)對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者進行打擊報復的。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員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對員工的經濟處罰分為:一次性罰款、賠償經濟損失。

      3、對員工的一般違章行為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理和記分,罰款額為50元—100元。對員工的嚴重違章行為或屢教不改的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理,罰款額為100元—300元。同時可令其下崗學習1至3個月,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對嚴重違章導致事故發生,不能正確認識其錯誤行為,態度惡劣,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

      4、對因違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設備險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災、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按事故處理的程序進行,直至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事故有關責任人員或“三違”人員如果迅速認識錯誤并改正,態度誠懇,表現良好的,行政處分可酌情減輕,賠償金額酌情減少,反之,不能正確認識錯誤且態度惡劣,表現極差的,加重行政處分,賠償金額加重。

      6、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分析違章的程度和性質,區別對待故意的或明顯的違章與不易把握的過失行為,并經過會議討論,征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辨,慎重決定。

      7、對于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獎勵的人員,應當按照情節輕重,除追回獎勵金額,取消榮譽獎勵外,還可給予必要的處分。

      8、對于濫用職權,利用處分員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處分員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

      第2篇 意外事件事故調查處理獎懲制度

      (一)發生事故及時報告

      1、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事故的人應立即報告領導。企業對受傷人員歇工滿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事故,要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并應及時上報。

      2、企業發生重傷的重大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傷亡人數、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等,用快速辦法分別報告企業主管部門、行業安全管理部門和當地勞動、公安部門,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各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轉報各自的上級管理部門。

      3、對于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三不放過”原則進行。

      (二)發生事故要迅速搶救傷員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1、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不要驚惶失措,要有組織、有指揮,首先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制止故意蔓延擴大。同進,為了事故調查分析需要,都有責任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的排險,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要做出標記。因為事故現場是提供有關物證的主要場所,是調查事故原因不可缺少的客觀條件,所以要加以保護。要求現場各種物件的位置、顏色、形狀及其物理、化學性質等盡可能保持事故結束時的原來狀態。必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為或自然因素的破壞。

      2、清理事故現場應在調查組確認取證完畢,并充分記錄后方可進行。不得借口恢復生產,擅自清理現場。

      (三)組織調查組

      1、在接到事故報告的單位領導人,應立即趕往現場幫助組織搶救,并迅速組織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

      2、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

      3、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及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調查組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也還可邀請其它部門的人員的有關技術人員參加,與所發生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調查組。

      (四)現場勘查

      在事故發生后,調查組必須要到現場進行勘查。現場勘查是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廣泛的科技知識的實踐經驗,必須及時、全面、細致、客觀?,F場勘查的主要內容有:

      1、作出筆錄。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氣象等;現場勘查人員的姓名、單位、職務;現場勘查起止時間、勘查過程;能量逸散所造成的破壞情況、狀態、程度等;設備損壞或異常情況及事故前后的位置;事故發生勞動組合、現場人員的位置和行動;散落情況;重要物證的特征、位置及檢驗情況等。

      2、現場拍照。方位拍照,反映事故現場在周圍環境中的位置;全面拍照。反映事故現場各部分之間的聯系;中心拍照,反映事故現場中心情況;細目拍照,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跡物、致害物等。人體拍照,反映傷亡者主要受傷和造成死亡傷害部位。

      3、現場繪圖。根據事故類別的規模以及調查工作的需要應繪聲繪色出下列示意圖:建筑物平面圖、剖面圖;事故時人員位置及疏散(活動)圖;破壞物立體圖或展開圖;涉及范圍圖;設備或工、器具構造簡圖等。

      (五)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

      1、查明事故經過,弄清造成事物各種因素,包括人、物、生產管理和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問題,經過認真、客觀、全面、細致、準確地分析,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2、事故分析步驟,首先整理和仔細閱讀調查材料,按gb6441-86標準,對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法、不安全狀態和不安全行為等七項內容進行分析,確定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者。

      3、分析事故原因時,應根據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再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六)分清責任,嚴肅處理

      根據對事故分析的原因,制定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同時,根據事故后果的事故責任者應負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輕傷事故也可參照上述要求執行。對于重大未遂事故不可掉以輕心,也應嚴肅認真按上述要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肅處理。

      (七)寫出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的內容包括:第一,索道概況,重點介紹事故的有關部分機電設備,線路結構狀況;第二,事故情況,事故發生時間、性質、現狀及發展變化的情況;第三、是否需要立即采取臨時應急防護措施;第四,事故調查中的數據、資料、圖片;第五,事故原因判斷,責任分析和處理意見后報批。如調查組內部意見有分歧,應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對照政策法規標準反復研究,統一認識。對于個別同志仍持有不同意見的允許保留,并在簽字時寫明自己的意見。

      (八)事故的審理結案

      1、事故調查處理結論報出后,須有關機關審批方能結案。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先烈情況不得超過180日。

      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報勞動部門審批,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勞動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2、關于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根據其情節輕重后果和損失大小,按照主要責任,重要責任,一般責任,還是領導責任等,予以相應的處分。

      3、事故教訓是用鮮血換來的,是研究改進措施、進行安全教育、開展科學研究難得的資料。因此,要把事故調查處理的文件、圖紙、照片、資料等長期完整的保存起來。事故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現場勘察資料(記錄、圖紙、照片等);

      (3)技術鑒定的試驗報告;

      (4)物證、人證調查材料;

      (5)醫療部門對傷亡者的診斷結論及復印件;

      (6)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在調查報告的最后),要表明調查組人員的姓名、職務,并要逐個簽字;

      (7)企業或其主管部門對其事故作的結案申請報告;

      (8)受處理人員的檢查材料;

      (9)有關部門對事故的結案批復等。

      第3篇 事故獎懲及責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條 總則

      1、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為加強公司安全管理,增強員工的安全責任感,提高員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保證員工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規定,是公司在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方面,執行《企業員工獎懲條例》的具體實施辦法。

      3、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努力學習安全生產技術業務知識,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預防能力,確保安全生產。

      4、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員工

      第二條 獎勵

      1、對于有下列表現行為之一的員工給予獎勵:

      (1)貫徹實施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和法規,長期堅持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認真遵守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成績顯著的。

      (2)在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消除職業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貢獻的。

      (3)在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納合理化建議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隱患或者事故搶險中有功的人員。

      (5)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使公司和員工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6)其它應當給予獎勵的。

      2、對員工的獎勵分為:通報表揚、記功、記大功、晉級、授予安全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物質獎勵或獎金,獎勵標準50元—500元。

      3、對員工的獎勵,發給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由工會部門向安全職能部門提出建議,或者由單位及部門報送材料,安全部門審核并提出獎勵意見,由公司領導決定,并記入本人檔案。

      第三條 處罰

      1、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1)嚴重違反公司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

      (2)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

      (3)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員工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4)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及對事故調查隱瞞實情或串通提供偽證,情節嚴重的。

      (5)對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者進行打擊報復的。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員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對員工的經濟處罰分為:一次性罰款、賠償經濟損失。

      3、對員工的一般違章行為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理和記分,罰款額為50元—100元。對員工的嚴重違章行為或屢教不改的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理,罰款額為100元—300元。同時可令其下崗學習1至3個月,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對嚴重違章導致事故發生,不能正確認識其錯誤行為,態度惡劣,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

      4、對因違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設備險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災、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按事故處理的程序進行,直至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事故有關責任人員或“三違”人員如果迅速認識錯誤并改正,態度誠懇,表現良好的,行政處分可酌情減輕,賠償金額酌情減少,反之,不能正確認識錯誤且態度惡劣,表現極差的,加重行政處分,賠償金額加重。

      6、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分析違章的程度和性質,區別對待故意的或明顯的違章與不易把握的過失行為,并經過會議討論,征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辨,慎重決定。

      7、對于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獎勵的人員,應當按照情節輕重,除追回獎勵金額,取消榮譽獎勵外,還可給予必要的處分。

      8、對于濫用職權,利用處分員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處分員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

      第4篇 意外事件的事故調查處理與獎懲制度

      (一)發生事故及時報告

      1、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事故的人應立即報告領導。企業對受傷人員歇工滿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事故,要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并應及時上報。

      2、企業發生重傷的重大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傷亡人數、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等,用快速辦法分別報告企業主管部門、行業安全管理部門和當地勞動、公安部門,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各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轉報各自的上級管理部門。

      3、對于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三不放過”原則進行。

      (二)發生事故要迅速搶救傷員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1、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不要驚惶失措,要有組織、有指揮,首先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制止故意蔓延擴大。同進,為了事故調查分析需要,都有責任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的排險,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要做出標記。因為事故現場是提供有關物證的主要場所,是調查事故原因不可缺少的客觀條件,所以要加以保護。要求現場各種物件的位置、顏色、形狀及其物理、化學性質等盡可能保持事故結束時的原來狀態。必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為或自然因素的破壞。

      2、清理事故現場應在調查組確認取證完畢,并充分記錄后方可進行。不得借口恢復生產,擅自清理現場。

      (三)組織調查組

      1、在接到事故報告的單位領導人,應立即趕往現場幫助組織搶救,并迅速組織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

      2、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

      3、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及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調查組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也還可邀請其它部門的人員的有關技術人員參加,與所發生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調查組。

      (四)現場勘查

      在事故發生后,調查組必須要到現場進行勘查。現場勘查是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廣泛的科技知識的實踐經驗,必須及時、全面、細致、客觀?,F場勘查的主要內容有:

      1、作出筆錄。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氣象等;現場勘查人員的姓名、單位、職務;現場勘查起止時間、勘查過程;能量逸散所造成的破壞情況、狀態、程度等;設備損壞或異常情況及事故前后的位置;事故發生勞動組合、現場人員的位置和行動;散落情況;重要物證的特征、位置及檢驗情況等。

      2、現場拍照。方位拍照,反映事故現場在周圍環境中的位置;全面拍照。反映事故現場各部分之間的聯系;中心拍照,反映事故現場中心情況;細目拍照,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跡物、致害物等。人體拍照,反映傷亡者主要受傷和造成死亡傷害部位。

      3、現場繪圖。根據事故類別的規模以及調查工作的需要應繪聲繪色出下列示意圖:建筑物平面圖、剖面圖;事故時人員位置及疏散(活動)圖;破壞物立體圖或展開圖;涉及范圍圖;設備或工、器具構造簡圖等。

      (五)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

      1、查明事故經過,弄清造成事物各種因素,包括人、物、生產管理和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問題,經過認真、客觀、全面、細致、準確地分析,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2、事故分析步驟,首先整理和仔細閱讀調查材料,按gb6441-86標準,對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法、不安全狀態和不安全行為等七項內容進行分析,確定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者。

      3、分析事故原因時,應根據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再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六)分清責任,嚴肅處理

      根據對事故分析的原因,制定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同時,根據事故后果的事故責任者應負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輕傷事故也可參照上述要求執行。對于重大未遂事故不可掉以輕心,也應嚴肅認真按上述要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肅處理。

      (七)寫出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的內容包括:第一,索道概況,重點介紹事故的有關部分機電設備,線路結構狀況;第二,事故情況,事故發生時間、性質、現狀及發展變化的情況;第三、是否需要立即采取臨時應急防護措施;第四,事故調查中的數據、資料、圖片;第五,事故原因判斷,責任分析和處理意見后報批。如調查組內部意見有分歧,應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對照政策法規標準反復研究,統一認識。對于個別同志仍持有不同意見的允許保留,并在簽字時寫明自己的意見。

      (八)事故的審理結案

      1、事故調查處理結論報出后,須有關機關審批方能結案。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先烈情況不得超過180日。

      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報勞動部門審批,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勞動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2、關于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根據其情節輕重后果和損失大小,按照主要責任,重要責任,一般責任,還是領導責任等,予以相應的處分。

      3、事故教訓是用鮮血換來的,是研究改進措施、進行安全教育、開展科學研究難得的資料。因此,要把事故調查處理的文件、圖紙、照片、資料等長期完整的保存起來。事故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現場勘察資料(記錄、圖紙、照片等);

      (3)技術鑒定的試驗報告;

      (4)物證、人證調查材料;

      (5)醫療部門對傷亡者的診斷結論及復印件;

      (6)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在調查報告的最后),要表明調查組人員的姓名、職務,并要逐個簽字;

      (7)企業或其主管部門對其事故作的結案申請報告;

      (8)受處理人員的檢查材料;

      (9)有關部門對事故的結案批復等。

      第5篇 安全獎懲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公司所屬車輛必須建立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從到公司駕車之日起按時準確地記錄駕駛員安全行車里程、違章、肇事及表彰、獎勵等情況,作為參加各類評獎的有效依據。

      第二條對下列在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除給予精神鼓勵外應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

      1、本公司職業駕駛員每月安全行車二十天以上,每季六十天以上無大小事故,并能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及安全會議者,獎勵六十元;全年安全行車二百四十天以上無大小事故及無會議缺席情況,獎勵一百元。

      2、在每季度車輛安全技術檢查評比中,保養質量達九十分以上的車輛,獎勵駕駛員五十元;連續四個季度均達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終加獎一百元。

      第三條對發生責任事故的駕駛員,根據其性質、責任和認識、表現,按下列規定標準給予停止駕駛工作、取消個人累計安全里程及追究賠償等處理:

      1、輕微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0元以下):負同等以上責任,賠償30%至40%經濟損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2、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負一定、次要責任,停駕五至十天,賠償10%至20%經濟損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萬公里安全里程;負同等以上責任停駕十至三十天,賠償30%至40%經濟損失,取消一萬至六萬公里安全里程。

      3、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負一定、次要責任,停駕一至三個月,賠償10%至20%經濟損失,取消二十萬至三十萬公里安全里程(屬死亡事故,取消三十萬至五十萬公里);負同等以上責任,停駕三個月以上,賠償30%至40%經濟損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貨運事故損失賠償限額,同等責任以下最高不超過一千元,主要責任以上最高不超過二千元。

      4、特大事故:凡負有責任的,停駕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第四條駕駛員在一年內累計發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責任事故,每宗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者或發生交通死亡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駕車資格。

      第五條 其他違章處罰:

      1、未經請假無故不參加安全學習,每次罰款二十元;累計三次不參加學習,除按規定罰款外,停止駕駛工作一個月;累計五次以上,停止駕駛工作三個月。

      2、未經請假無故不參加肇事辦班學習,除責成補課外,每次罰款五十元;重犯者加倍處罰。

      3、違反“九不準”一至六項其中一項,以及不按規定裝載危險品、易燃品、易爆品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4、私自動用公司車輛帶他人學車或將車輛交給非公司駕駛員及無證人員駕駛的,每次罰款500元。重犯者加倍處罰。若造成事故,其一切經濟損失概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5、非工作需要和未經公司領導同意私自動用車輛辦私事,或在運輸途中無故駛離托運路段運私貨,經查獲,其行駛里程雙倍計收運費。私吞之運費則十倍處罰。若造成車輛損壞或事故,其一切經濟損失概由駕駛員本人負責賠償。

      6、駕駛員在行車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報告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及公司處理,其一切后果由駕駛員本人負責。事態發展,牽涉到公司派人處理的,其事故賠償加倍追究。

      7、駕駛員在行車中因違章駕駛或無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路費證、入城證、保險證等,其被查獲的違章罰款,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第六條 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和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條 各部門應當組織員工按照職責分工對容易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車輛、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對上述車輛、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

      第八條 各部門對本單位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負有職責的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責今暫時停產、停業在內的的緊急措施,同時報告。

      第九條 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運輸企業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防礙、干涉事故調查。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應當服從有關部門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條 實施安全責任追究,應當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時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違法必究。

      第十一條 凡因安全原因受到企業通報批評的,企業組織離崗學習三天,凡受運管部門通報批評的離崗學習七天;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引起重視的,將取消其從業資格,造成一般責任事故,離崗學習七天;重大故負主要責任的吊銷其從業資格,三年內不得從事該項工作。凡因違反安全生產規定和管理問題造成重特大責任事故的企業、運管部門將視其情況暫停經營資格。

      第6篇 安全獎懲及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公司所屬車輛必須建立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從到公司駕車之日起按時準確地記錄駕駛員安全行車里程、違章、肇事及表彰、獎勵等情況,作為參加各類評獎的有效依據。

      第二條 對下列在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除給予精神鼓勵外應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

      1、本公司職業駕駛員每月安全行車二十天以上,每季六十天以上無大小事故,并能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及安全會議者,獎勵六十元;全年安全行車二百四十天以上無大小事故及無會議缺席情況,獎勵一百元。

      2、在每季度車輛安全技術檢查評比中,保養質量達九十分以上的車輛,獎勵駕駛員五十元;連續四個季度均達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終加獎一百元。

      第三條 對發生責任事故的駕駛員,根據其性質、責任和認識、表現,按下列規定標準給予停止駕駛工作、取消個人累計安全里程及追究賠償等處理:

      1、輕微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0元以下):負同等以上責任,賠償30%至40%經濟損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2、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負一定、次要責任,停駕五至十天,賠償10%至20%經濟損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萬公里安全里程;負同等以上責任停駕十至三十天,賠償30%至40%經濟損失,取消一萬至六萬公里安全里程。

      3、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負一定、次要責任,停駕一至三個月,賠償10%至20%經濟損失,取消二十萬至三十萬公里安全里程(屬死亡事故,取消三十萬至五十萬公里);負同等以上責任,停駕三個月以上,賠償30%至40%經濟損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貨運事故損失賠償限額,同等責任以下最高不超過一千元,主要責任以上最高不超過二千元。

      4、特大事故:凡負有責任的,停駕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第四條 駕駛員在一年內累計發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責任事故,每宗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者或發生交通死亡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駕車資格。

      第五條 其他違章處罰:

      1、未經請假無故不參加安全學習,每次罰款二十元;累計三次不參加學習,除按規定罰款外,停止駕駛工作一個月;累計五次以上,停止駕駛工作三個月。

      2、未經請假無故不參加肇事辦班學習,除責成補課外,每次罰款五十元;重犯者加倍處罰。

      3、違反“九不準”一至六項其中一項,以及不按規定裝載危險品、易燃品、易爆品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4、私自動用公司車輛帶他人學車或將車輛交給非公司駕駛員及無證人員駕駛的,每次罰款500元。重犯者加倍處罰。若造成事故,其一切經濟損失概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5、非工作需要和未經公司領導同意私自動用車輛辦私事,或在運輸途中無故駛離托運路段運私貨,經查獲,其行駛里程雙倍計收運費。私吞之運費則十倍處罰。若造成車輛損壞或事故,其一切經濟損失概由駕駛員本人負責賠償。

      6、駕駛員在行車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報告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及公司處理,其一切后果由駕駛員本人負責。事態發展,牽涉到公司派人處理的,其事故賠償加倍追究。

      7、駕駛員在行車中因違章駕駛或無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路費證、入城證、保險證等,其被查獲的違章罰款,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第六條 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和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條 各部門應當組織員工按照職責分工對容易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車輛、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對上述車輛、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

      第八條 各部門對本單位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負有職責的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責今暫時停產、停業在內的的緊急措施,同時報告。

      第九條 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運輸企業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防礙、干涉事故調查。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應當服從有關部門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條 實施安全責任追究,應當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時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違法必究。

      第十一條 凡因安全原因受到企業通報批評的,企業組織離崗學習三天,凡受運管部門通報批評的離崗學習七天;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引起重視的,將取消其從業資格,造成一般責任事故,離崗學習七天;重大故負主要責任的吊銷其從業資格,三年內不得從事該項工作。凡因違反安全生產規定和管理問題造成重特大責任事故的企業、運管部門將視其情況暫停經營資格。

      第7篇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獎懲制度

      1、對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事故預防、事故搶險工作中做出貢獻的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2、對舉報事故隱患,杜絕重大事故有功人員給予重獎。

      3、對在事故預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不認真、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從嚴處理。

      4、對隱瞞事故隱患,對舉報人員打擊報復,對弄虛作假,嫁禍于人的,對不積極整改事故隱患,導致發生事故的要追究責任,從重處理。

      5、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各級管理人員要在自己職責范圍內落實事故隱患整改資金、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務,企業從業人員要認真查找自己崗位存在的各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及時排除,及時整改,確保各類安全隱患消失在萌芽中,創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環境。

      第8篇 安全事故考核獎懲制度

      一、目的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杜絕各種傷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損失和社會影響的事故發生,在安全生產中做到獎罰分明,依據我公司現有安全狀況及國家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全體職工。

      本制度適用于各類安全事故,包括設備、火災、失竊、財產損失。

      三、獎懲執行程序

      1、安全科長負責按本制度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的員工執行獎懲。

      2、總經理負責所有獎勵項目及降級、免職、解聘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處罰項目的最后審批。

      3、人力資源部負責對有關獎懲處罰進行記錄和存檔。

      四、獎懲的類型及等級

      (一)獎勵

      1、精神獎勵:通報表揚、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2、物質獎勵:根據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所作出的貢獻,給予現金100-10000元的獎勵。

      3、根據職工所做貢獻的程度,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可并用。

      (二)處罰

      1、行政處罰: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免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罰金:經濟賠償、績效獎金考核。

      3、所有事故方面的處罰均應行政處罰與罰金并行。

      4、降級分為,將責任人降為代理或降級為比本崗位技術級別低的崗位,薪資根據新的崗位進行調整。

      5、降級為代理的,代理期間屬于考核期,有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的,不予轉正,由人事部門根據人事制度予以處理。

      代理期滿,無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的,考核合格予以轉正。

      6、責任人在事故發生時,及時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及損失的擴大,處罰時可以作為參考意見。

      五、鐵路行車事故分類

      根據鐵道部2000年《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按照事故的性質、損失及對行車造成的影響,行車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險性事故 <>和一般事故。

      術語解釋:

      1、“沖突”系指機車、車輛互相間,或與設備(如:庫房、站臺、車檔等)、輕型車輛發生沖撞招致機車、車輛破損。

      在調車作業中由于人為失職或設備不良等原因,將車輛擠撞壞或拉壞構成破損程度時,亦按沖突論。

      由于機車、車輛沖撞造成貨物竄動將車輛撞壞、擠壞時,算沖突事故,并根據所造成的后果,確定事故性質。

      2、“脫軌”系指機車、車輛的車輪落下軌面(包括脫軌后又自行復軌)。

      每輛(臺)只要脫輪1個,即按1輛(臺)計算。

      由于車輛脫軌造成貨物竄動將車輛撞壞、擠壞或貨物損壞時,根據所造成的后果,確定事故性質。

      3、“直接經濟損失”系指機車、車輛、線路、通信、信號燈技術設備損失費用及事故救援、傷亡人員(不含人身保險賠償費用)處理費用。設備報廢時,按報廢設備賬面價值減除折舊及殘值計算;破損的設備按修復費用計算。

      4、“整備作業”系指機車進行給油、給煤、給水、清掃、檢查等作業。

      5、“重傷”系根據國家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鐵道部關于重傷范圍的有關規定、標準及醫療部門出具證明,由安監部門認定。“輕傷”系指1993年9月印發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中,將“輕傷事故”定義為“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

      6、“行車中斷”,中斷行車的時間,由事故發生時間起至實際恢復行車條件的時間止。

      7、“耽誤調車作業”系指調度命令下達開始,至開始作業為止的時間,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調車作業較平時的時間延長或耽擱。

      (一)特別重大事故:

      1、機車、車輛在調車作業時(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沖突、脫軌,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1)人員死亡1人及以上。

      (2)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及以上。

      2、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后調度員立即報告值班干部。同時應通報下列人員,迅速趕赴現場:

      (1)總經理、事故部門主管

      (2)運轉工段正、副段長。

      (3)安全貨管科科長。

      (4)保衛科長。

      (5)工區工長。

      (6)相關人員

      經公司安全委員會對事故的性質認定后,逐級向相關政府行政部門報告。

      (二)重大事故:

      1、機車、車輛在調車作業時(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沖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1)人員重傷1人及以上。

      (2)線路行車中斷滿8小時。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及以上。

      2、發生重大事故后調度員立即報告值班干部。同時應通報下列人員,迅速趕赴現場:

      (1)總經理、事故部門主管

      (2)運轉工段正、副段長。

      (3)安全貨管科科長。

      (4)保衛科長。

      (5)工區工長。

      (6)相關人員。

      (三)大事故:

      1、機車、車輛在調車作業時(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沖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為大事故:

      (1)線路行車中斷滿6小時。

      (2)直接經濟損失8萬元及以上。

      (3)人員輕傷2人及以上。

      (4)機車、車輛脫軌,未造成經濟損失。

      (5)機車、車輛沖突造成損壞的。

      (6)推進運行不試拉,造成車輛溜逸。

      (7)擠壞道岔,造成尖軌報廢、道岔扳道器報廢,更換。

      (8)機車、車輛溜入區間或站內,不能及時有效控制的。

      2、發生大事故后調度員立即報告值班干部。同時應通報下列人員,迅速趕赴現場:

      (1)事故部門主管。

      (2)運轉工段正、副段長。

      (3)安全貨管科科長。

      (4)工區工長。

      (5)相關人員。

      (四)險性事故:

      1、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損害后果不夠大事故條件的為險性事故:

      (1)擠過道岔,扳道員未及時發現,造成安全隱患,列為險性事故。

      (2)推進運行不試拉,造成車輛溜逸,但及時得到控制。

      (3)司爐或無操縱權的副司機擅自操縱機車。

      (4)向占用線接入機車、車輛?!罢加镁€”系指停有機車、車輛的線路或已封鎖的線路。

      (5)未準備好進路接、發車輛?!拔礈蕚浜眠M路”系指①進路上的道岔未扳、錯扳、臨時扳動或錯誤轉動;②進路上有輕型車輛(包括拖車)、小車及其它能造成脫軌的障礙物;③臨線的機車、車輛越出警沖標;④違反禁止辦理相對方向同時接車和同方向同時發接車輛的規定而辦理同時接車或發接車輛。

      (6)未辦或錯辦閉塞發出車輛。

      “未辦或錯辦閉塞發出車輛”系指未辦理閉塞手續或辦理閉塞手續的區間和車輛運行的區間不一致。車輛前端越過出站信號機(包括線路所通過信號機)或警沖標即算。

      (7)機車、車輛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警沖標外停車、道岔上停車。

      “機車、車輛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 系指車輛前端任何一部分越過固定信號顯示的停車信號;停車車輛越過到達線末端計算該線有效長度的警沖標或軋上線路脫軌器(系指用于接發車輛起隔開作用的脫軌器)時亦算。

      (8)機車、車輛溜入區間或站內?!皺C車、車輛溜入區間或站內”系指由站內溜入區間或由區間溜入站內。機車、車輛溜走時,得到及時有效的控制的,列為險性事故。

      (9)機車、車輛制動梁或下拉桿脫落。系指制動梁或下拉桿脫落在軌面或地面。機車、車輛在運行、中途停留發生或發現即算。

      (10)機車、車輛在調車作業時,碰撞輕型車輛、小車、路料及施工機械時,根據產生的后果認定事故性質。

      (11)調車作業時,頭鉤未按規定使用緊急安全制動閥,站內解編車輛除外。

      (12)溜鉤不徹底致使車中門未關,繼續進行調車作業。

      (13)中途調車,在人員、設備、車輛及貨物等未撤離前,未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調車作業時,機車、車輛運行中刮壞設備或貨物墜落時。

      (14)車輛運行中刮壞行車設備或貨物墜落損壞行車設備。

      凡貨物墜落、貨物裝載加固不良、篷布繩索松開、車門開放或脫落,致使行車設備損壞或人員傷亡,均按本項事故論。

      (15)在站內施工維修的線路上,施工的機械、小車及路料未及時撤出線路被機車、車輛刮上、碰上或軋上。

      2、發生險性事故后調度員立即報告值班干部。同時應通報下列人員,迅速趕赴現場:

      (1)事故部門主管

      (2)運轉工段正、副段長。

      (3)安全貨管科科長。

      (4)工區工長。

      (5)相關人員。

      (五)一般事故:

      1、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損害后果不夠大事故及險性事故條件的事故為一般事故。

      (1)調車沖突,但未造成機車、車輛損壞。

      (2)擠過道岔后,僅僅造成保險螺絲斷裂或連接桿彎曲。

      (3)調車作業碰軋防護信號?!胺雷o信號”系指防護施工、裝卸及車輛檢修作業的固定信號或移動信號。

      機車、車輛碰上、軋上防護信號即算。對插有停車信號的車輛,碰上車鉤即算。

      (4)車輛分離。

      (5)機車乘務人員、調車人員在調車作業時未按規定人數出務值乘,不論耽誤作業與否,均按本項論;因調度人員指揮原因造成耽誤作業,按本項論。運轉當班人員中途脫崗,按本項論。

      (6)調車人員反面上、下車。

      (7)調車人員作業中不按規定站位。

      (8)機車、車輛拉壓鐵鞋開車。

      (9)無司機指導時,操縱副司機擅自操縱機車。

      (10)推進運行不試拉或不試閘。

      (11)搬道員準備進路時,錯扳道岔顯示開通信號。

      (12)未認真溜鉤造成風管拉斷。

      (13)機車故障耽誤調車作業。

      在站內處理機車故障,自調度下達作業命令時間起至修復通知調度時間止,不超過30分鐘時,不按耽誤作業論,不列事故。

      (14)人為失職造成通信、照明設備故障耽誤調車作業。

      (15)不按規定穿戴安全防護服裝。

      (16)機車因缺煤缺水耽誤調車作業。

      (17)機車溢水。

      (18)線路設備不良耽誤調車作業。列工務部門事故,停車超過45分鐘按事故論。

      (19)整備完畢后,機車在道岔長時間停留。

      2、發生一般事故后調度員立即報告值班干部。同時應通報下列人員,迅速趕赴現場:

      (1)運轉工段正、副段長。

      (2)安全貨管科科長。

      (3)工區工長。

      處罰

      (一)生產安全(含設備、火災、失竊、財產損失)造成以下后果的:

      1、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

      2、人員傷亡1人及以上,工傷6級及以上;

      3、險性事故,產生間接經濟損失大于5萬元(含);

      經鑒定對以下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罰:

      1、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造成刑事責任的,交由司法部門予以處理。

      2、間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造成刑事責任的,交由司法部門予以處理。

      間接責任人在事故發生時已經竭盡所能避免損失或事故進一步擴大,或事后又能彌補過錯,挽回一些損失,可以予以免職。并按照直接經濟損失的30%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部門主管:予以免職,并扣除全年績效獎金。免職后由人事部門另行安排工作。3年內不得參與競聘、或中層干部選拔工作。造成刑事責任的,交由司法部門予以處理。

      本人為直接責任人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4、相關部門責任人:免職,并扣除全年績效獎金。免職后由人事部門另行安排工作。3年內不得參與競聘、或中層干部選拔工作。造成刑事責任的,交由司法部門予以處理。

      本人為直接責任人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生產安全(含設備、火災、失竊、財產損失)造成以下后果的:

      1、4萬元≤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

      2、人員傷殘1人及以上,工傷七級至十級;

      3、險性事故,產生間接經濟損失大于4萬元(含),低于5萬元;

      經鑒定對以下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罰:

      1、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若直接責任人在事故發生時竭盡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損失擴大的,或事后又能彌補過錯,降低損失的,可以予以免職,并按照直接經濟損失的50%承擔賠償責任。

      2、間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若間接責任人在事故發生時竭盡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損失擴大的,或事后又能彌補過錯,降低損失的,可以予以免職,并按照直接經濟損失的30%承擔賠償責任。

      3、部門主管:免職,并扣除全年績效獎金的80%。

      本人為直接責任人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若本人在事故發生時竭盡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損失擴大的,或事后又能彌補過錯,降低損失的,可以予以降級為代理,并扣除全年績效獎金的70%。代理期12個月。

      4、相關部門責任人:免職,并扣除全年績效獎金的80%。

      本人為直接責任人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若本人在事故發生時竭盡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損失擴大的,或事后又能彌補過錯,降低損失的,可以予以降級為代理,并扣除全年績效獎金的70%。代理期12個月。

      (三)生產安全(含設備、火災、失竊、財產損失)造成以下后果的:

      1、3萬元≤直接經濟損失<4萬元;

      2、造成人員傷殘,工傷七級至十級;

      3、險性事故,產生間接經濟損失大于3萬元(含),低于4萬元;

      經鑒定對以下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罰:

      1、直接責任人:免職,按照直接經濟損失的50%承擔賠償責任。

      若間接責任人在事故發生時竭盡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損失擴大的,或事后又能彌補過錯,降低損失的,可以予以降級,降級不得降為代理,需從事與本崗位相比的技術等級較低的其他崗位。按照直接經濟損失的50%承擔賠償責任。

      2、間接責任人:免職,按照直接經濟損失的30%承擔賠償責任。

      若間接責任人在事故發生時竭盡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損失擴大的,或事后又能彌補過錯,降低損失的,可以予以降級,降級不得降為代理,需從事與本崗位相比的技術等級較低的其他崗位。按照直接經濟損失的30%承擔賠償責任。

      3、部門主管:降級為代理,并扣扣除全年績效獎金的60%。代理期9個月。

      4、相關部門責任人:降級為代理,并扣扣除全年績效獎金的60%。代理期9個月。

      (四)、生產安全事故(含設備、火災、失竊、財產損失),造成以下后果:

      1、2萬元≤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

      2、造成人身傷害,且不能用工傷級別定級時;

      3、險性事故,產生間接經濟損失大于2萬元,低于3萬元;。

      經鑒定對以下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罰:

      1、直接責任人:予以免職,按直接經濟損失的60%承擔賠償責任;

      若間直接責任人在事故發生時竭盡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損失擴大的,或事后又能彌補過錯,降低損失的,可以予以降級為代理,并按照直接經濟損失的50%承擔賠償責任。代理期12個月。

      2、間接責任人:免職,按直接經濟損失的30%承擔賠償責任。

      若間接責任人在事故發生時竭盡所能的去避免事故或損失擴大的,或事后又能彌補過錯,降低損失的,可以予以降級為代理,并按照直接經濟損失的30%承擔賠償責任。代理期12個月。

      3、部門主管:降級為代理,并扣除全年績效獎金的50%。代理期6個月。

      本人為直接責任人時,免職。

      4、相關部門責任人:降級為代理,并扣除全年績效獎金的50%。代理期6個月。

      本人為直接責任人時,免職。

      (五)生產安全事故(含設備、火災、失竊、財產損失),造成以下后果:

      1、1萬元≤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

      2、造成人身輕微傷害。

      3、險性事故,產生間接經濟損失大于1萬元(含),低于2萬元。

      經鑒定對以下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罰:

      1、直接責任人:①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按直接經濟損失的60%承擔賠償責任。②造成險性事故的,降為代理,扣除9個月績效獎金,代理期6個月。

      2、間接責任人:①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按直接經濟損失的30%承擔賠償責任。②造成險性事故的,降級為代理,扣除6個月績效獎金,代理期6個月。

      3、部門主管:嚴重警告一次,扣除全年績效獎金的20%。

      本人為直接責任人時,降級為代理。

      4、相關部門責任人:嚴重警告一次,扣除全年績效獎金的20%。

      本人為直接責任人時,降級為代理。

      (六)生產安全事故(含設備、火災、失竊、財產損失),造成以下后果:

      1、5000元≤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

      2、造成人身輕微傷害。

      3、險性事故,產生間接經濟損失大于2000元(含),低于1萬元。

      經鑒定對以下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罰:

      1、直接責任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記過一次,按損失的60%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險性事故的,記過一次,扣除6個月績效獎金。

      2、間接責任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記過一次,按直接經濟損失的30%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險性事故的,記過一次,扣除6個月績效獎金的30%。

      3、部門主管:警告一次,扣除全年績效獎金的10%。

      4、相關部門責任人:警告一次,扣除全年績效獎金的10%。

      5、當事故后果與本條事故后果2、3不負時,可以根據所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定性,進行處罰。

      (七)生產安全事故(含設備、火災、失竊、財產損失),造成以下后果:

      1、1000元≤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

      2、險性事故,產生間接經濟損失大于1000元,小于5000元。

      經鑒定對以下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罰:

      1、直接責任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警告一次,按損失的60%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險性事故的,警告一次,扣除3個月績效獎金。

      2、間接責任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警告一次,按直接經濟損失的30%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險性事故的,警告一次,扣除2個月績效獎金。

      3、部門主管:通報批評一次,扣除當月績效獎金500元。

      4、相關部門責任人:通報批評一次,扣除全年績效獎金20%。

      (八)當生產安全事故(含設備、火災、失竊、財產損失)造成的后果之間矛盾沖突時,首先根據直接經濟損失決定適用處罰的標準;僅僅造成險性事故的,根據產生的間接經濟損失適用處罰標準。若險性事故未造成任何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罰:

      1、直接責任人:警告一次,扣除當月績效獎金50%。

      2、間接責任人:通報批評一次,扣除當月績效獎金的30%。

      3、部門主管:連帶扣除當月績效獎金200元。

      4、相關部門責任人:連帶扣除當月績效獎金200元。

      六、貨運安全事故分類

      七、機務安全事故分類

      八、工務安全事故分類

      九、消防事故安全分類

      火災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將火災事故分為特大火災、重大火災和一般火災三類。

      1、特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特大火災: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2、重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重大火災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一般火災事故:不具有前列兩項情形的燃燒事故,為一般火災。

      七、道路交通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據公安部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各類的標準如下: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九、獎勵

      1、為公司創造直接經濟效益30000元(含)以上的,給予記大功一次,按照所創造的直接經濟效益的10%給予獎勵。為公司創造直接經濟效益5000-30000元的,給予通報表揚一次,按照所創造的直接經濟效益的10%給予獎勵。

      2、在安全生產方面提出重要建議被采用,并產生明顯的效果的,給予記功一次,并給予3000元獎勵。

      3、認真貫徹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章、制度,在預防事故、安全生產過程中作出顯著成績的,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并給予500元獎勵。

      4、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避免事故發生者,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記功一次,并給予200-1000元獎勵。

      5、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記大功一次,并給予500-5000元獎勵。

      6、積極參加公司、班組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安全生產競賽,成績優異,被評為先進車間、部門、班組、個人,參照人事制度予以獎勵。

      十、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公示,公示期3天,試行3個月,期滿無異議,經總經理批準,正式執行。

      第9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處理獎懲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和獎懲

      1、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辦組織評選安全生產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加以表彰。

      2、對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的責任,對觸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3、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罰,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4、對事故責任者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法律者依法論處。

      5、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理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立即向公司安全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杳,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單位進行調查,于15-30天內向有關職能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對事故有責任的人做出適當和處理。

      (6)對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員工。

      6、對于員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已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制度規章、條例、規程自行其是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無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管理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廷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用“危險禁運”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以上制度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事故獎懲責任追究管理制度(九篇)

      第一條 總則1、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為加強公司安全管理,增強員工的安全責任感,提高員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保證員工的安全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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