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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施工責任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8 13:16:16 查看人數:97

      安全施工責任制度

      第1篇 安全施工責任制度

      1、監督、檢查項目部施工場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狀況和職工的作業行為。有權制止和處罰違章作業及違章指揮行為;有權根據現場情況決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設施;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2、參加項目部重要施工項目和危險性作業項目開工前的安全交底,并檢查開工安全文明施工條件,監督安全施工措施的執行。

      3、參加項目部安全工作例會和生產調度會,協助領導布置、檢查、總結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4、協助領導布置、檢查施工隊的安全活動。

      5、負責項目部施工機具和車輛交通安全監督工作。

      6、負責項目部防火防爆安全監督工作。

      7、督促并協助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試驗和鑒定工作。

      8、組織開展安全與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對新入人員進行工地級安全教育。

      9、參加工地安全大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按“三定”原則督促整改。

      10、負責對分包單位的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與指導。

      11、負責對班組安全文明施工進行考核與獎懲。

      12、協助領導組織人身輕傷事故、記錄事故中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2篇 校園臨時施工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校園內臨時施工的單位、人員必須執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管理。

      二、施工單位使用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身份證件,并由施工單位負責逐個造冊(附身份證復印件)報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備案。

      三、施工場地要有護欄物隔離,并有明顯的非施工人員不得入內的標志,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四、施工單位內部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建設物資的看管,有專門的值班巡邏人員,防止發生失竊事件。

      五、施工單位人員要服從學校門衛管理,攜帶物資出門,施工單位應簽發出門證,否則,門衛有權暫扣查詢。

      六、施工車輛進入校區不準鳴號,應減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園,影響校園環境衛生。

      第3篇 入校施工人員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入校施工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要和施工隊簽定治安和安全生產合同書,明確施工隊具體的安全治安治理保障措施,明確學校監督協調安全管理的責任。雙方必須遵守安全法律及規章制度。

      2、施工隊進駐學校內部必須繳驗每個隊員的居民身份證或其當地公安機關的證明,無身份證明者不得在學校內部住宿。

      3、施工人員須在學校內部居住三個月以上者,保衛干部必須協助他們辦理“臨時居住證”。

      4、保衛干部要回同施工隊負責人,依據“身份證”編制施工人員花名冊。并寫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等,如施工人員有變動要及時更正。

      5、施工單位要給施工隊伍安排固定的居住場所,并要求他們做好防火、防盜、安全用電、用火,確保做好住所的安全和衛生工作。

      6、施工人員必須憑施工單位發給的出入證進出大門,出入證不準轉借他人,遺失必須補辦。

      7、施工隊負責人必須指定易名治安人員配合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定期向隊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嚴防違紀違法案件發生。

      8、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要求,學校有責任全面做好隊施工隊員的安全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第4篇 安全生產保證金制度:建筑施工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行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保證金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三條 根據本辦法,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對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許可的建筑施工企業實施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并對企業在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過程中的違章、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市建筑安全監察站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托,具體負責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進行工程施工安全報監和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同時,必須與市建筑安全監察站簽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明確工程施工所必須達到的安全生產目標和必須落實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工程施工結束時,市建筑安全監察站將根據工程開工時簽訂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和平時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對建筑施工企業在整個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產行為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進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計分形式,凡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全額返還安全生產保證金,并作為各項安全生產表彰的基本條件;凡考核得分在80-90分(含80分)之間的,返還75%安全生產保證金;凡考核得分在70-80分(含70分)之間的,返還50%安全生產保證金;凡考核得分低于70分,將不返還安全生產保證金。

      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在工程施工結束前一周內向市建筑安全監察站提交考核申請,否則,將視為考核不合格(得分低于70分)。

      第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規章制度,對不執行相關規定的違規違章行為,除按照《姜堰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考核管理辦法》給予記分處罰外,同時還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處罰標準附后),經濟處罰款項直接從安全生產保證金返還款項中扣除。安全生產保證金返還款不夠處罰的,予以追繳。

      第八條 市建筑安全監察站在開展檢查時,應以加強和促進企業隱患整改,確保安全生產為目的,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市建筑安全監察站在對建筑施工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和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安全監督人員不得少于2人。市建筑安全監察站工作人員在進行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和違章、違規行為處罰中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否則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姜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5篇 安質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質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施工現場的布置要有利于生產,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備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條件。

      (1)施工現場內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防火、防洪、防山體滑坡及防雷擊等安全設施完備,且定期檢查,如有損壞,及時修理。

      (2)現場運輸道路平整、暢通、排水設施良好;特殊、危險地段設醒目的標志,夜間設有照明設施。

      (3)施工現場內各種材料分類碼放整齊穩固,拆除的模板、鋼管及其它廢舊物品及時清理,以保持現場的整潔有序。

      (4)易燃易爆品倉庫、發電機房、變電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嚴禁用易燃材料修建。工地的臨時小型油庫遠離生活區50米以外,并外設圍欄。

      (5)各類防護設施未經項目安全員同意,任何人不準擅自挪動拆卸。

      (二)加強對施工現場人員管理,防止操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

      (1)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嚴禁赤腳、穿高跟鞋、拖鞋和帶釘易滑鞋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嚴禁嬉戲打鬧、打架斗毆、起哄鬧事。

      (2)嚴禁酒后上崗作業,高處作業必須系掛好安全帶。

      (3)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施工,遵守施工現場各項管理規定和制度。

      (4)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并且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取得上崗證,禁止無證上崗,違章作業。

      (5)施工作業佩帶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施工作業下方嚴禁站人;嚴禁上下交叉作業,特殊情況提前做好安全隔離防護措施,由項目安全員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

      (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有設計,編制臨時用電方案,加強對施工用電的安全管理:

      (1)變壓器設在施工現場邊角處,并設圍欄,根據用電位置,在主干線電桿上裝設分線箱。

      (2)在施工現場專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系統中,必須全部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電氣設備的外殼必須與專用保護零線連接。不得在同一供電系統中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3)工地內架設的電力及照明線路,其懸吊高度及距工作地點的水平距離按當地電力部門的規定執行。

      (4)工地內的電線按標準架設。不得將電線捆在無瓷瓶的鋼筋、樹木、腳手架上;露天設置的閘刀開關裝在專用電箱里,不得用鐵絲或其它金屬絲替代保險絲。

      (5)生活區室內照明線路用瓷夾固定,電線接頭牢固,并用絕緣膠布包扎;保險絲按實際用電負荷量裝設。

      (6)電工在接近高壓線操作時,必須符合安全距離。

      (7)移動式電動機具設備用橡膠電纜供電,經常注意理順,跨越道路時,埋入地下或穿管保護。

      (8)各種配電箱(電器)及電源線必須符合規范要求,做到一機一閘一保險,門鎖齊全,斷電上鎖。

      (四)施工現場機械安全管理:

      (1)各種機具使用時必須有防護措施,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

      (2)機械操作必須專人負責,嚴禁隨意操作。

      (3)各類機械的轉動部位要加防護罩。

      (五)施工現場明火作業必須提前申請,經項目安全員實地勘察確無隱患,開辦動火證。并設專人看火,預備相應的消防器材,方可動火作業。

      第6篇 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外來施工單位(包括:建筑單位、防腐單位、安裝單位、包裝單位以及各種形式的工程單位等)的安全管理,杜絕外來施工單位因安全管理不嚴而引發的各類事故,保證公司財產不受損失和員工的人身安全不受傷害,依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匯編》“承包商管理制度”制定如下安全管理規定。

      2 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規范》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

      3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雇傭的外來施工或提供服務的個人或單位。

      第一章 職 責

      第一條 公司各分管職能部門(保衛部、安監部、生產技術部、機修車間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公司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對承包商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外來施工單位應對承包的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施工負全面責任。施工單位的行政正職是本單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施工負全面領導責任,應全面落實全員安全施工責任制。

      第三條 公司安監部負責依據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來制訂和完善《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規定》,并負責巡檢公司范圍內外來施工單位的作業安全情況。

      第四條 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要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規范》的要求,單位伍要有資質,人員要有相關作業的資格證;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入廠證及管理工作,施工單位應按公司規定提供出作業人員的資格證和照片,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為持證人員制定上崗證。

      第五條 施工所在車間應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監理,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理責任。對于發現的問題,應要求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按公司《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規定》對其進行考核,對于問題嚴重者,應書面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向公司生產調度中心和安監部報告。

      第六條 各職能部門協同安監部,按照公司要求對外來施工人員進行入廠前安全培訓管理,并由各職能部門負責建立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檔案、對外來施工方的資格審查、簽訂《外協安全合同》和對施工過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與協調工作。

      第二章 管理規定

      (一)公司職能部門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條 公司進行招標時,嚴把資格審查關,嚴禁無資質的施工單位參加投標。資格審查的內容依據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中控制程序的要求。

      第八條 公司各部門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以及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盡職盡責,奉公守法。

      第九條 根據分管和職責范圍,按照設計規范、施工規范嚴格把關,確保工程質量,杜絕工程質量事故。

      第十條 加強對外來施工單位安全作業的監督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各種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強化安全監察工作,落實責任、保障安全。

      第十一條 不得對施工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工期。

      第十二條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伍的施工器具、安全器材,因不足或存在其它缺陷但仍繼續施工的,安監部人員有權停止其施工,并根據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停工所帶來的損失由施工單位和公司安排施工的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 進入施工場地,必須按照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五條 不得隨意帶領與工程無關人員進入施工場地。

      (二)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各種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強化安全監察工作,落實責任、保障安全。根據施工生產進度,施工單位應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簽證、督促實施。實行安全措施自檢、互檢、驗收合格制,未經驗收的安全措施一律不準使用。

      第十七條 外來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公司《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外來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作業,必須遵守:

      1、外來施工單位伍進入工作現場,必須按規定進行危險作業申請,經車間或部門同意后,方可辦理相關作業票證進行施工;屬于非危險作業的施工,由車間或部門進行安全告知后方可作業。嚴禁未經許可擅自施工。

      2、進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要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作業部位按照要求設置安全平臺、護欄,條件不具備時,必須系安全帶,掛設安全網。安全帶、安全網、安全帽必須有材質證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帶和安全網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腳手架搭設好后要經過檢驗方可使用。

      3、加強對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用品的管理。特別要加強對大中型施工機械的安全管理,制定具體的管理實施細則和相應的管理、使用、操作制度。

      4、所用安全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用品必須是具有相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

      5、相關現場監護人應首先對施工器材和安全防護器具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

      6、任何機械設備不準帶病作業。施工用電設備必須可靠接地,并全部安裝漏電保護器開關。機械檢修時,必須拉閘停電,電箱上鎖,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

      7、高空使用的組合鋼模、扣配件、氧氣瓶、乙炔瓶和一些散物等必須保證安全吊運,嚴禁隨意凌空拋灑。

      8、在易燃易爆區域施工,必須使用防爆工器具。

      9、大中型設備吊裝要有詳細的安全技術方案,吊裝機械、索具使用前認真檢查合格,吊裝使用的錨固點應設置在牢固可靠處并經受力分析、計算。吊裝必須組織嚴密,統一指揮,吊裝臂下嚴禁站人、停留。

      10、建筑物框架、高塔平臺、高速運轉設備、高電壓區等主要施工區的遮欄、護欄、欄桿等必須符合設計和規定要求,安全標示牌、警告牌等配備齊全并安裝牢固。在建工程的臨建設施、設備、未裝欄桿的平臺、空中通道及槽、溝、坑等都要根據具體情況做好臨時防護圍欄和警示標志。施工區各類孔(洞)溝蓋板,須符合設計要求,齊全、平整、安全、牢固。

      11、對于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下發的有關“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單”,施工單位必須按期認真整改。

      12、非施工的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必須到調度中心辦理審批手續并通知相關部門后,方可由公司相關人員帶領進入。

      第十八條 外來施工單位的培訓:

      外來施工單位應加強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安全施工規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學習,堅持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對特殊工種按規定進行培訓考核,未經培訓的電工、電焊工、起重工、司機、機械作業人員、指揮人員等一律不準上崗作業。

      1、各施工單位及主要負責人進入公司時,要將所有施工人員及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報安監部備案。

      2、安監部負責與外來施工單位簽訂《外協安全合同》;組織對外來施工單位進行入司前的公司級安全培訓教育,做好培訓記錄,未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不準進行作業。

      3、各職能部門應對施工單位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其內容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等。

      第十九條 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資源配置:

      1、明確安全管理組織結構,按要求配備安全員;

      2、員工資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3、為檢修人員配備必需的個人防護用品;

      4、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設施、設備、防護器具、安全標志等。

      第二十條 作業過程的監督內容如下:

      1、對于較為危險的施工作業,必須經公司相關部門檢查認可,并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2、外來施工單位應定期組織內部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3、各職能部門應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的形式對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記錄;

      4、對于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和合同的行為或違章作業,公司相關部門有權對其進行處罰,并責令其停工。

      第三章 處罰與獎勵

      一、事故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于違反有關安全規定,或管理不嚴造成事故的將給予事故發生單位或個人經濟處罰:

      1、施工期間發生重大傷亡或特別重大死亡事故除了按本規定處理外,還需參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和國家、地方有關法規處理。

      2、發生死亡事故,罰款20000元/人;重復性發生,加倍處罰。

      3、發生重傷事故,罰款5000元/人;重復性發生,加倍處罰。

      4、發生重大的設備事故、機械事故,罰款20000元/次;重復性發生重大事故,罰款30000元/次。

      5、施工現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罰款10000元/次。

      6、發生一般設備事故,罰款5000元/次;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罰款5000元/次。

      7、因違章發生輕傷事故,罰款300元/人次。

      8、施工、調試原因造成的試車障礙罰款1000元/次。

      9、因消防、避雷設施(包括臨時設施)不完備或起不到應有作用,造成的損失由所屬區域施工單位承擔。

      10、由于施工單位的責任對其他單位人員造成傷害或導致建設單位廠房、設備、設施損壞的,除按上述規定罰款外,應由施工單位賠償所有損失。

      11、建設單位施工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責任部門要對施工單位發生事故承擔連帶責任,發生重大事故,主要責任人罰款2000元,次要責任人罰款1000元,領導責任人罰款1000元;一般事故,主要責任人罰款500元,次要責任人罰款200元,領導責任人罰款200元。

      二、違章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于外來施工單位安全違章的,根據情況,分別給予當事人、當事人所在單位批評教育、口頭警告、責令整改、會議通報和經濟處罰。對違章的處罰標準如下:

      1、個人著裝及防護。

      (1) 施工現場穿拖鞋、高跟鞋者,罰款20元/人次,并責令退出施工現場;

      (2) 施工現場穿裙子、短褲、背心或赤膊者,罰款20元/人次,并責令退出施工現場;

      (3) 在易燃易爆現場穿戴鐵釘的鞋,罰款50元/人次,并責令退出現場;

      (4)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情況的檢查考核:不戴安全帽、罰款50元(辦公室、車輛駕駛室內除外);坐安全帽者,罰款20元/人次;切割、焊接及敲打作業不戴防護鏡罰款50元;其他危險性作業未按照國家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罰款50-100元;

      (5)高空拋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者,罰款50元/人次;

      (6)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罰款50-200元;

      (7)動火、登高、受限空間、設備檢修、抽堵盲板、斷路等危險性作業未辦理作業許可證(項目建設期間在本單位辦理作業證)或者未按照作業許可證要求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每項罰款100-1000元;

      (8)現場施工人員高空作業要按照要求設置安全平臺、護欄,不具備條件的必須系安全帶,否則每人罰款50元;

      (9)在粗苯、煤氣管線(或帶煤氣作業)、焦油區域實施作業,必須使用防爆工具,違者罰款300元。發現后要求整改,但整改不力的罰款500元;

      (10)動火證作業應盡量移至于安全區域,動火作業、高空作業、起重作業、防腐等危險作業中應配備安全隔離網或警戒線,使施工現場與外界隔離,違者罰款100元;

      (11)進行氣割作業時,乙炔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小于10米,與氧氣瓶的距離不小于5米,乙炔瓶、液化氣瓶要設阻火器,所有氣瓶都要保證壓力表正常使用,壓力表不規范或漏氣,違者每項罰款50元;

      (12)非焊工作業人員嚴禁焊接作業,電焊機線路要保持完好,電源接頭要規范,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老化破損、接頭多、裸露等重大安全隱患,違者一次罰款100-1000元;

      (13)粗苯區域嚴禁使用手機,違者罰款200元;外賣粗苯過程中安全員及押運人員實施全程監護,監護過程中必須佩帶防毒面具;無人監護、無佩戴防毒面具,每項予以罰款200元;

      (14)不得亂動生產用工藝閥門等控制系統及生產設備,如果有需要必須通知車間,由操作人員進行,違者罰款500元;

      (15)焊、割作業結束后,必須及時徹底清理現場,清除遺留下來的火種,關閉電源、氣源,把焊割炬放在安全的地方,違者罰款100元。

      2、 遮欄、護欄、欄桿、蓋板

      (1)土建工作面腳手架上,永久欄桿遮攔或護攔不符合要求(確因安裝需要除外,但必設臨時防護設施)的罰施工單位100元/處(誰施工、誰負責);不合格的罰款60元/處;無安全標示牌、警告牌,罰款50元/處;

      (2)工作平臺(包括腳手架平臺)不符合要求,每處罰款20元;

      (3)孔(洞)無蓋板及其它措施,罰款20元/個;通知不整改,延期一天罰款50元/個(誰施工、誰負責);

      (4)溝道無蓋板,又無防護措施,罰款20元/米;通知后不更改,每延期一天罰款50元/米;

      (5)孔洞蓋板強度或形狀不符合要求,罰款20元/處;

      (6)采用標準化蓋板,沒有或漏焊限位鐵件,罰款20元/處;

      (7)未經建設單位同意任意在樓板、平臺上開孔及墻壁上開孔、罰款200元。

      (8)隨意拆除安全設施罰款200元/處,造成他人傷害視情節輕重從嚴處置。

      3、施工機械

      (1)施工機械帶病運行,罰款500元/臺;

      (2)施工機械無安全操作規程,罰款100元/項;

      (3)大、中型起重機未進行定期的負荷試驗,罰款1000元/次。

      4、施工用電

      (1)閘刀、插座無蓋,罰款50元/個;

      (2)電源引出無插頭,罰款500元/個;閘刀電源引出掛接,罰款100元/路;

      (3)電源箱內線路零亂,罰款50元/個;

      (4)未經建設單位電源管理人員允許,擅自搭接電源,罰款100元/處;

      (5)未按規定接裝漏電保護器的,罰款50元/處,若使用失靈的漏電保護裝置罰款100元/處;

      (6)電氣設備必須專人操作,非電工人員,不得在電氣設備上實施任何操作,需要進行電氣操作時,應及時通知所屬單位電工或公司外圍電工實施,違者罰款500元;

      (7)其他未按規定使用施工電源的,罰款50元/次。

      5、腳手架及架板

      (1)在主要人行通道上架設的腳手架影響通行作業,罰款100元/處,罰款后三天之內不整改者,加罰200元/處;

      (2)腳踏板不符合強度要求的,罰款20元/塊;

      (3)散鋪架板兩端不用鐵線綁扎,罰款20元/塊;

      (4)散鋪的架板無雙欄桿措施,罰款100元/跨;有護欄無防上下滑落措施,罰款50元/跨;

      (5)上、下腳手架要有符合規程的爬梯,若沒有或不符合要求罰款50元/處;

      (6)斜道腳手架必須有雙欄桿和防滑措施,無雙欄桿或防滑措施罰款100元/處。

      6、安全網

      (1)無安全平網、立網;安全網不全或者滯后,50-500元/處;

      (2)安全網破損,整改通知發出2天內未處理,100-1000元/處。

      7、其他

      (1)對不服從公司相關職能部門管理的,罰款200元/次;因不服從安全監察管理,打罵公司有關安全管理人員的從重處罰,并責令清除出施工單位,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2)施工現場發現有與施工無關的閑雜人員逗留、亂竄,罰所在區域施工單位50元/人次;

      (3)施工車輛在廠內行駛時,主干道時速不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車間、倉庫及拐彎處時速不超過5公里,每發現超速罰款100元/輛次,不戴防護帽進入生產區,違者罰款200元;

      (4)對于安全檢查中查出的安全隱患,不按期整改又不采取其他防護措施的,每處罰款100-1000元;

      (5)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的,每位從業人員對項目部負責人罰款50-100元;

      (6)用電設備不符合安全要求;私自亂接、亂扯亂拉電線等違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的行為,罰款100-500元;

      (7)嚴禁在軌道上、五大車劃線處停留、休息的罰款100-1000元;

      (8)其他違反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現象每項罰款50-1000元。

      (二)對于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和生產部門的安全違章,將根據情況,分別給予當事人或其單位批評教育、口頭警告、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違章處罰標準如下:

      1、進入施工現場不按規定穿戴安全防護用品,罰款50元/人次。

      2、工作不負責任,發現施工單位違反本制度安全規定要求,不及時制止或要求其整改者罰款50元/次。

      3、違反本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罰款100元/次。

      4、帶領與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施工場地或區域的,罰款100元/次;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未加及時制止的,罰款100元/次。

      5、未按規定安排施工監護人員,或監護人員不能盡職盡責的,罰款200元。

      6、由于監管不到位,沒有及時發現施工存在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按照事故損失大小和影響工期長短,給予責任人或部門相應處罰。

      三、獎勵

      對于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到位、安全措施落實,在較長時間內(半年以上)從事較大項目風險施工不出現安全事故,在各級安全檢查中無違紀違規行為的施工單位,經公司領導研究同意后,給予安全獎勵。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對施工單位或其人員的經濟處罰將以通報的形式下發,罰款從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 相關制度:

      1、《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2、《安全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博興縣誠力供氣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第7篇 加強校園施工期間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目前,學校北門區域改造工程及新建教學樓工程項目陸續開工,大批外來務工人員將進入校園施工,特別是施工現場緊鄰學生公寓及教學樓區域,給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帶來一些新的問題。為了做好校園施工期間的安全防事故工作,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 加強對施工隊伍的安全管理。明確施工方安全責任,督促施工方履行應盡的基礎安全設施建設,包括建立“安全防護隔離網”、設立“警示標志”等。施工企業要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嚴格遵守《山東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二、施工場地必須封閉管理。要求施工方將施工場地與學生公寓、教學區域隔離,所有施工人員須在限定的施工現場活動,非公不得進入校園內的其他場所。任何施工人員不得進入教學、辦公樓和學生、家屬宿舍。學校師生和非工程管理人員禁止進入工地施工現場。

      三、對外來務工人員加強教育和管理。施工單位要對進場施工的所有務工人員進行安全和文明施工教育,教育他們遵守國家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定,并進行嚴格管理,對違犯國家法令和違犯學校規定的施工人員要及時查處。

      四、加強施工車輛管理。施工車輛和人員出入校園必須在指定通道通行,工程運輸車輛在校園內按照規定道路和規定時間通行,施工方在主要路段和交叉路口派出專人進行管理。并及時清掃路面拋灑物,保障校園環境整潔,不得破壞校園道路及兩側花草樹木,在校園路口及施工路段安放安全提示牌。施工車輛不得超載超速,遵守交通法規保證校內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

      五、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對施工現場用電、用氣和用火設備的使用情況定期監督檢查,所有設備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并嚴格按安全規范操作和使用。按照防火規定配置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施工現場要設置專兼職安全員,并佩帶標志上崗。

      基建處

      第8篇 施工現場安全設施和防護設置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1、目的與范圍

      為認真執行安全標志標準,加強標志的采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志的管理。

      2、職責

      2.1公司安技保衛部負責對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2基層單位安保部門負責對安全標志的采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

      2.3項目經理部負責提供安全標志施工的計劃和日常管理。

      3、工作要求

      3.1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應根據各項目經理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后進行采購。采購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2894--1996)的要求。

      3.2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志。安全標志應按分部、分項(基礎、主體、附屬)繪制安全標志平面圖。應有項目經理簽字、有繪制人簽字、有繪制日期,并填寫《安全標志登記表》(津建安表16).

      3.3安全標志牌應設置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并了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的警示牌。設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樓梯、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基坑臨邊、爆破物、危險化學品等。

      3.4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標志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志牌移動,或回收后,退交基層單位安保部門統一保管。

      3.5安全標志牌未經項目經理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3.6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志牌進行整修和更換。

      3.7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志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3.8公司安技保衛部每季度、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每月對項目經理部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津建安表24)。

      4、相關文件

      4.1《安全標志》 gb2894-1996

      5、記錄

      5.1《安全標志牌登記表》

      5.2《檢查記錄》

      5.3《安全標志平面圖》

      第9篇 施工安全兩項達標四項嚴禁五項制度

      一、“兩項達標”

      1、施工人員管理達標:一線人員用工登記、施工安全培訓記錄、安全技術交底記錄、施工意外傷害責任保險等符合有關規定。

      2、施工現場防護達標:一線人員個人防護措施、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等符合有關規定。

      二、“四項嚴禁”

      (一)嚴禁在泥石流區、滑坡體、洪水位下等危險區域設置施工駐地。

      (二)嚴禁違規進行挖孔樁作業,鉆孔確有困難的不良地質區,設計單位要進行專項安全設計并按設計變更規定,經批準后實施。

      (三)嚴禁長大隧道無超前預報和監控量測措施施工。

      (四)嚴禁違規立體交叉作業。

      三、“五項制度”

      (一)施工現場危險告知制度

      按照《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嚴格安全技術交底制度,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如實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詳細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并由雙方簽字確認。在上述場所應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在無法封閉施工的工地,還應當懸掛當日施工現場危險告示,以告知路人和社會車輛。

      (二)施工安全監理制度

      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ggio一2006),開展施工安全監理工作,加大現場安全監管力度。監理單位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編制安全生產監理計劃,明確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監理內容和方法,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核驗施工現場機械設備進場檢查驗收記錄,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加強巡視檢查,督促隱患整改。

      (三)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制度。

      按照《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對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分部 分項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確認后實施,由專項安全員進行現場監督:

      1.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2.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3.樁基礎、擋墻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4.橋梁工程中的大型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

      7.爆破工程:

      8.大型f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的加固與拆除。

      必要時,施工單位對上述所列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四)設備進場驗收登記制度。

      按照《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施工單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驗收合格后80日內,應當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登記。

      (五)安全生產費用保障制度。

      按照財政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對2007年新立項的工程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取、使用情況納入監理范疇。建設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應當對安全生產保障措施提出明確要求。施工單位在工程投標報價中應當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條件。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10篇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的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規范化,保證施工現場用電安全,制定此制度。

      1施工現場及生活區用電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1宿舍照明不得亂拉接線,不得使用帶開關的燈頭。

      1.2倉庫、食堂等場所不得擅自安裝照明器具,若需要增加時,必須經現場電氣技術人員同意,并安排專業電工完成。

      1.3施工現場嚴禁使用電爐子,室內不得使用功率大于100w的燈泡。

      1.4現場使用設備(除固定設備外)在使用時必須設置三級開關箱,不得強迫電工將使用設備、器具的電源線直接接在遠離設備的二級配電箱上。

      1.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和器材必須使用有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嚴禁使用假冒偽劣、合格證和資質證明不全的不合格產品;安全電氣產品必須經過國家專業檢測機構認證。

      1.6開關箱應直接控制用電設備。開關箱與所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得大于3m,與分配電箱的距離不得大于30m.開關箱內安裝漏電開關、熔斷器及插座。電源線采用橡套軟電纜線,從分配箱引出,接入開關箱上閘口

      1.7每臺用電設備都必須設置獨立漏電開關,嚴禁用一個開關控制兩臺以上的電氣設備(包含插座)。

      1.8移動式配電箱不得置于地面上隨意拖拉,開關箱亦不得平放在地上或傾斜放置,應固定在支架上,其箱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0.6m,小于5m.

      1.9施工用電源線、設備線不得有破損,有破損處必須包扎良好,否則不得投入使用。

      1.10現場使用設備及三級箱的電源線不得在鋼筋或地上拖拉,電纜導線必須用木方、絕緣導管或絕緣皮保護,以防電纜、導線絕緣破壞而傷人。

      1.11各設備、線路、開關箱存在問題時或使用不方便時,不得擅自處理,必須報告電氣專業管理人員,并由電工及相關設備維修人員處理。

      1.12用電人員應做到:

      ?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能。

      ?使用設備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是否完好,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停用的設備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

      ?若發現所用設備的負荷線、保護線和開關箱存在問題,應及時報告電氣專業管理人員,并由電工解決。

      ?搬遷或移動用電設備,必須經電工切斷電源并作妥善處理后進行。

      配電箱,開關箱內嚴禁存放雜物及易燃物體,并派專人負責,定期清

      1.13電箱管理規定

      ?非電工人員,嚴禁亂接電氣設備。

      ?工作人員使用各種電器設備時,必須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并服從電工的安全技術指導。

      ?任何單位、任何人不得指派無電工操作證人員進行電氣設備的安裝、維修工作,更不準強令電工違章作業。

      ?專業電工有權制止一切違章用電行為,有權向安全部門報告。

      ?電箱安裝就位后,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14現場使用移動照明時,照明線路不得拴在金屬腳手架、龍門架上,電纜、導線嚴禁在地面上亂拉、亂拖。燈具需要安裝在金屬腳手架、龍門架上時,線路和燈具必須用絕緣物與其隔離開,且距離工作面高度在3m以上。控制刀閘應配有熔斷器和防雨措施。并經電氣技術員同意,并安排專業電工完成。

      1.15在下列情況工作時,必須由專業電工安裝低壓照明,不得擅自亂拉接線:現場局部照明用的工作燈,室內抹灰、水磨石地面等潮濕的作業環境,照明電源電壓應不大于36v.在特別潮濕,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工作的照明燈具,其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工作手燈應用膠把和網罩保護。

      以上規定必須嚴格執行,違者每條罰款100元

      2常用機具及操作人員應達到以下操作要求:

      2.1電焊工

      2.1.1金屬焊接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北京市特種作業操作證》(外埠來京從事電焊作業的人員,必須持原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勞動安全監察機關核發的特種作業證明,并申請換領《北京市特種作業操作證》)方準上崗獨立操作。非電焊工嚴禁進行電焊作業。

      2.1.2操作時應穿電焊工作服、絕緣鞋和戴電焊手套、防護面罩等安全防護用品,高處作業時系安全帶。

      2.1.3電焊作業現場周圍10m范圍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1.4雨、雪,風力五級(含五級)以上天氣不得露天作業。雨、雪后應清除積水、積雪后方可作業。

      2.1.5操作前應首先檢查焊機和工具,如焊鉗和焊接電纜的絕緣、焊機外殼保護接地和焊機的各接線點等,確認安全合格方可作業。

      2.1.6嚴禁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域內、運行中的壓力管道和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內以及受力構件上焊接和切割。

      2.1.7在密封容器內施焊時,應采取通風措施。間歇作業時焊工應到外面休息。容器內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焊工身體應用絕緣材料與焊件隔離。焊接時必須設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熟知焊接操作規程和搶救方法。

      2.1.8施焊地點潮濕或焊工身體出汗后而使衣服潮濕時,嚴禁靠在帶電鋼板或工件上,焊工應在干燥的絕緣板或膠墊上作業,配合人員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板上。

      2.1.9焊接臨時接地線頭嚴禁浮搭,必須固定、壓緊,用膠布包嚴。

      2.1.10操作時遇下列情況必須切斷電源:

      ?改變電焊機接頭時。

      ?更換焊件需要改接二次回路時。

      ?轉移工作地點搬動焊機時。

      ?焊機發生故障需進行檢修時。

      ?更換保險裝置時。

      ?工作完畢或臨時離操作現場時。

      2.2.1.11高處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必須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并系在可靠的構架上。

      ?必須在作業點正下方5m外設置護欄,并設專人監護。必須清除作業點正下方區域易燃、易爆物品。

      ?必須戴盔式面罩。焊接電纜應綁緊在固定處,嚴禁繞在身上或搭在背上作業。

      ?焊工必須站在穩固的操作平臺上作業,焊機必須放置平穩、牢固,設有良好的接地保護裝置。

      2.2.1.12操作時嚴禁將焊鉗夾在腋下去搬被焊工件或將焊接電纜掛在脖頸上。

      2.2.1.13焊接時二次線必須雙線到位,嚴禁借用金屬管道、金屬腳手架、軌道及結構鋼筋作回路地線。焊把線無破損,絕緣良好。焊把線必須加裝電焊機觸電保護器。

      2.2.1.14焊接電纜通過道路時,必須架高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2.2.1.15焊把線不得放在電弧附近或熾熱的焊縫旁。不得碾軋焊把線。應采取防止焊把線被尖利器物損傷的措施。

      2.2.1.16下班后必須拉閘斷電,必須將地線和把線分開。并確認火已熄滅方可離開現場。

      2.2.1.17電焊機必須安放在通風良好、干燥、無腐蝕介質、遠離高溫高濕和多粉塵的地方。露天使用的焊機應搭設防雨棚,焊機應用絕緣物墊起,墊起高度不得小于20cm,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

      2.2.1.18電焊機必須設單獨的一機一閘箱,箱內必須是漏電開關。一次側電源線長度應不大于5m,二次線焊把線長度應不大于30m.兩側接線應壓接牢固,必須安裝可靠防護罩。

      2.2.1.19電焊機的外殼必須設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

      2.2.1.20電焊機焊接電纜線必須使用多股細銅線電纜,其截面應根據電焊機使用規定選用。電纜外皮應完好、柔軟,其絕緣電阻不小于1mω20)焊鉗和焊接電纜應符合下列規定:

      ?焊鉗應保證任何斜度都能夾緊焊條,且便于更換焊條。

      ?焊鉗必須具有良好的絕緣、隔熱能力。手柄絕熱性能應良好。

      ?焊鉗與電纜的連接應簡便可靠,導體不得外露。

      ?焊鉗彈簧失效,應立即更換。鉗口處應經常保持清潔。

      ?焊接電纜應具有良好的導電能力和絕緣外層。

      ?焊接電纜的選擇應根據焊接電流的大小和電纜長度,按規定選用較大的截面積。

      2.2打夯機操作要求

      2.2.1打夯機械的操作手柄必須采取絕緣措施。

      2.2.2操作人員必須穿戴絕緣鞋、手套、兩人操作、一人打夯、一人負責整理電纜。

      2.2.3夯土機械必須裝設防濺型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小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

      2.2.4夯土機械的負荷線應采用橡皮護套銅芯電纜,其電纜長度應小于50m.

      3ⅱ類手持電動工具安全要求

      3.1電動工具的開關箱內必須安裝隔離開關,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和漏電保護器。

      3.2手持電動工具的負荷線,必須選擇無接頭的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其應符合gb1169―74《通用橡套軟電纜》的要求,其中綠/黃雙色線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線。

      3.3施工現場優先選用ⅱ類手持電動工具,并應裝設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的漏電開關

      3.4在狹窄場所施工,優先使用帶隔離變壓器的ⅲ類手持電動工具,如果選用ⅱ類手持電動工具必須裝設防濺型的漏電保護器,把隔離開關或漏電開關裝在狹窄場所外邊并應設專人看護。

      3.5手持電動工具的負荷線應采用耐氣侯型的橡皮護套銅芯電纜,并不得有接頭。

      3.6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外殼、手柄、負荷線、插頭、開關等必須接線牢固

      3.7分包方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須服從總包方電氣專業及安全檢查人員的管理,積極配合現場的安全檢查,落實各項問題的整改,總包方有權利和義務對分包方及人員進行教育和違章行為的經濟處罰。

      第11篇 高速公路施工單位安全月報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高速公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安全生產工作動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針,突出施工單位安全主體責任,特制訂《**高速公路施工單位安全月報制度》。

      第二條安全月報是各施工單位月度安全生產情況、安全管理工作情況、安全工作計劃、安全重大事件、安全工作亮點、安全技術經驗等方面的總結和綜合反映。各單位應高度重視,必須由專人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填報和報送工作。

      第三條**高速公路施工單位安全月報應于每月的22日中午前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報送到所屬總監辦安全監理工程師處,經總監辦審核確認后,由安全監理工程師報送至**公司安全部。

      第四條**高速公路施工單位于每月的23日中午前將經總監辦審核確認的安全月報(紙質版)分別報送**公司安全部和總監辦。

      安全月報(紙質版)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檔,兩份報送,均需加蓋公章。

      第五條**高速公路施工單位安全月報主要內容詳見后附件。

      第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公司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12篇 施工現場安全制度范本

      為確保我公司在安裝施工中施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安全操作,預防設備損壞及人員傷亡等惡性事故,特制訂本現場安全制度。

      一、安全教育制度

      認真貫徹執行政府一系列安全,防火的法律法規,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知識,建立,健全安全網絡,各級領導反安全施工視為企業頭等大事。

      二、安全施工作業制度

      職工進入現場必須帶好安全帽,并合理使用必要的勞防用品,登高作業時,凡在2 米 以上懸掛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對安全帶有專人做好檢查工作。

      三、安全用電制度

      執行各種施工安全用電操作規程,臨時線路建立須專人管理,各種電氣設備(工具)金屬外殼均應妥善接地或接零,對拖線板,開關等進行檢查,維修電箱要設有二級保護措施。

      四、安裝使用機械、電氣設備制度

      施工中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必須安裝防護裝置,使用電焊人員必須持有“上崗操作證”在燒焊的同時并設專人配備滅火機進行安全監護。

      五、安全防火制度

      施工現場配備好消防器材,組織職工基本消防知識,不隨地亂扔火種,提高安全防火意識,并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施工防火規定。

      安全施工責任制度(十二篇)

      1、監督、檢查項目部施工場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狀況和職工的作業行為。有權制止和處罰違章作業及違章指揮行為;有權根據現場情況決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設施;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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