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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五醫院處方制度4(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0 15:30:02 查看人數:92

      附五醫院處方制度4

      第1篇 附五醫院處方制度4

      第五醫院處方制度(四)

      1、處方權限規定

      (1)取得職業醫師資格,注冊在本院執業的醫師處方權和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進修醫師處方權,由科主任提出意見,經醫務科審查,報業務院長批準,醫務科辦理發放處方權手續,并將字樣留于藥劑科及醫務科。

      (2)執業助理醫師、實習醫師必須在帶教醫師指導下開具處方,其處方由帶教醫師審簽后才能生效。

      (3)麻醉藥品處方應由主治醫師以上醫師或經院領導批準授予麻醉藥品處方權的醫師簽署方為有效。急救時,值班醫師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藥品注射劑,用后由具有麻醉藥品處方權的醫師補簽處方。

      (4)處方必須由醫師本人書寫,嚴禁先簽好空白處方由他人臨時填寫藥品、數量等。任何人不得模仿醫師在處方上簽字。各級醫師不得為自己及其親屬開方取藥。

      (5)藥劑師有權監督醫師合理用藥,對不合格的處方、大處方、濫用藥品,藥房有權拒絕發藥。

      2、處方書寫規定

      (1)處方原則上用中文(必要時可用英文),以藍黑墨水或黑色墨水書寫。要求字跡清晰,項目書寫完全,藥品、劑型、劑量、單位、用法書寫正確,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時,醫師應在處方修改處簽全名并注明修改時間。處方一律按實足'歲'或'月'填寫。

      (2)藥品名稱、劑量單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為準。藥典未收載者,可參照其他有關資料,寫常用名稱。劑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碼書寫。如因醫療需要,劑量超過藥典規定時,醫師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

      (3)藥品用法應寫明沖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靜脈注射及每次劑量和每日用藥次數。外用藥品應寫明用法及用藥部位。

      (4)西藥處方每一藥品均需另起一行。麻醉藥、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于普通藥,內服藥與外用藥不得開用一張處方。

      (5)每張處方僅限1人。嚴禁以甲病人名字給乙病人開方取藥。

      (6)急診處方應在處方右上方注明'急'字,藥房應立即給予配發。

      (7)處方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生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不得超過3天。

      3、處方限量規定

      處方用量一般不得超過3天,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4、處方保管規定

      (1)每日處方按普通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限用藥品分別裝訂,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2)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戒毒藥品處方保存2年,麻醉藥品處方保存3年。

      5、處方檢查規定

      每月由門診部、藥劑科組織相關人員對全院的處方書寫及合理用藥進行檢查,對不合格處方和大處方進行全院通報,并與當月的工資掛鉤,對一個月內反復出現大處方者視情節給予停止處方權一季度的處罰。

      第2篇 市民醫院處方制度6

      人民醫院處方制度6

      (一)醫師、醫士處方權,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和市衛生行政部注冊后,并可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長批準,經醫務科登記備案,并將本人之簽字或印模留樣于藥劑科。

      (二)藥劑科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處方有錯誤應通知醫師更改后配發。凡處方不合規定者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

      (三)有關毒、麻、限劇藥處方,遵照“毒、限劇藥管理制度”的規定及國家有關管理麻醉藥品規定辦理。

      (四)一般處方以三日量為限,對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況可酌情適當延長。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須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醫師不得為本人及其家屬開處方。

      (五)處方內容應包括以下幾薦:醫院全利潤留成,門診或住院號,處方編號,年、月、日,科別,病員姓名,性別,年齡,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及數量,用藥方法,醫師簽字,配方人簽字,檢查發藥人簽字,藥價。

      (六)處方一般用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醫師必須在涂改處簽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書寫。急診處方應在左上角蓋“急”字圖章。

      (七)藥品及制劑名稱,使用劑量,應以中國藥典及衛生部(省、市、區衛生廳局)頒發的藥品標準為準。如醫療需要,必須超過劑量時,醫師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未有規定之藥品可采用通用名。

      (八)處方上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碼書寫。藥品用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以片、丸、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含量。

      (九)一般處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記后由院長副院長批準銷毀。

      (十)對違反規定,亂開處方,濫用藥品的情況,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情節嚴重者應報告院長、業務副院長或主管部門檢查處理。

      (十一)藥劑師(藥劑士)有權監督醫生科學用藥,合理用藥。

      第3篇 醫院醫療門診處方用藥管理制度

      醫院醫療門診處方及用藥管理制度

      一、門診處方制度

      (一)處方標準與處方領取、保管制度

      1.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內容主要包括前記、正文和后記。

      (1)前記: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項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當包括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2)正文:以rp或r標示,分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后記:醫師簽名或者加蓋專業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2.處方顏色

      (1)普通處方的打印紙為白色。打印后右上角標注:'普通'。

      (2)急診處方打印紙為淡黃色,打印后右上角標注'急診'。

      (3)兒科處方打印紙為淡綠色,打印后右上角標注'兒科'。

      (4)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紙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

      (5)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紙為白色,右上角標注'精二'。

      3.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4.處方領取與保管、銷毀:

      (1)醫院使用電子處方與紙質處方相結合的方式。

      (2)麻醉及精神類處方由總務倉庫統一印刷,由各科向總務倉庫領取。

      (3)處方由藥劑科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4)處方保存期滿后,經報醫院主管院長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二)處方權與處方開具

      1.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經醫院醫務科審批取得相應的處方權,并蓋章、簽名留樣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備案表一式兩份,分別由醫務科與藥劑科保存備查。

      2.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經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3.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后,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

      4.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本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可有效。

      5.進修醫師由本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后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6.處方開具應當符合本機構制定的《處方評價標準》,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7.醫師應當將本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內同類藥品相關信息告知患者。

      8.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三)處方調劑

      1.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藥師簽名與蓋章式樣應當在本醫療機構留樣備查。

      2.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放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3.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4.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5.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物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6.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7.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在電腦上或手工處方上注明是否皮試由注射室護士在皮試結果出來后在電腦上或手工處方上標注皮試結果,或告知醫師更換其他藥物。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存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8.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的,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9.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門簽章。

      10.藥師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四)處方點評及處罰

      為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根據《處方管理辦法》,醫務科、藥劑科及門診醫療質控組要定期對門診處方以及病區醫囑進行審核、點評、反饋,并列入醫院醫療質量考核標準,對不合格處方進行公示和處罰。

      1.醫院成立處方點評小組,成員由醫務科、藥劑科、門診辦公室、臨床科室等部門組成。

      2.處方評價方法:

      (1)門診藥房藥師在調劑過程中認真審核處方,發現問題及時與處方醫師聯系,每周隨機抽取一天的部分處方進行分析評價,每月定期抽查不少于5%的處方,詳細填寫衛生部公布的《處方評價表》,并予登記。對違規用藥、不合理用藥、濫用藥物等情況,應責令處方醫師改正。

      (2)每季度對全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進行抽查。

      (3)檢查結果及時在醫院內進行公布。

      二、處方注意事項

      (一)藥學人員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遇缺藥或處方錯誤等特殊情況需修改處方的,要退回醫師修改簽字后才能調配。

      (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遵照國家特殊藥品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三)處方一般以三日量為宜,七日量為限,對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況可酌情適當延長。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需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醫師不得為本人開處方。

      (四)處方內容應包括:醫院全稱、門診或住院號、處方編號、年月日、科

      別、病員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及數量、用法用量、醫師簽字、配方人及核對人簽字,藥價,不得缺項、漏項。

      (五)處方書寫要清楚,醫師如修改處方,必須在修改處簽字。

      (六)處方上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藥品用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以片、丸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含量。

      (七)普通處方保存一年,精神藥品、毒性藥品處方保存二年,麻醉藥品處方保存三年備查。到期由藥劑科報醫院主管院長批準銷毀。

      第4篇 附三醫院處方點評制度

      第三醫院處方點評制度

      為加強醫院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根據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要求,結合本院情況制定本制度。

      1.成立以分管院長為主任委員、醫教科、藥劑科、臨床科室為委員的處方點評小組。

      2.每季度對門急診處方隨機抽取30張進行評價分析,并填寫處方點評表。

      3.處方評價一般按處方完整性、用藥適宜性、服務性等項目分類分析。內容包括'處方日期'、'年齡'、'藥品品種'、'是否為抗生素'、'是否為注射劑'、'基本藥物品種數'、'藥品通用名數'、'處方金額'、'診斷'等。

      4.評價結果應及時上報分管院領導,并通報全院。

      5.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

      6.把抗菌藥物合理應用和處方質量納入醫師定期考核和科室目標考核。

      第5篇 某醫院藥師處方審核制度

      人民醫院藥師處方審核制度

      根據《處方管理辦法》、《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1、藥師接到處方后,應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2、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3、處方審核/點評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不規范處方:

      (1)處方的前記、正文、后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范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范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審核的(處方后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日、月齡的;

      (5)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6)未使用藥品規范名稱開具處方的;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處方修改未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10)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11)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五種藥品的;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

      (14)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15)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要求標注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證不適宜的;

      (2)遴選的藥品不適宜的;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的;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5)用法、用量不適宜的;

      (6)聯合用藥不適宜的;

      (7)重復給藥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證用藥的;

      (2)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的;

      (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的;

      (4)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同藥物的。

      4、不合理處方干預措施

      (1)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如確需治療需要,請醫生再次確認后簽上姓名和日期。

      (2)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3)對審核發現的不規范處方,應及時告知相關醫生,修改處方并再次簽上姓名和日期。

      (4)藥師應及時記錄處方差錯,并登記處理結果。

      (5)每季度公布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結果,通報不合理處方并提出質量改進建議。

      第6篇 醫院處方評價制度3

      醫院處方評價制度(三)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處方管理辦法》,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特建立《蕭山區中醫院處方評價制度》。并由醫療業務科、藥劑科組織處方評價檢查小組對中、西藥處方進行定期評價。

      一、處方評價的形式:對處方格式、書寫規范的評價和對處方用藥合理性的評價。不合格處方數為格式、書寫規范有誤的處方數和非合理用藥的處方數的總和。

      二、處方用藥合理性的評價依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藥品說明書及各種文獻資料為依據,如遇到文獻資料與藥品說明書不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藥品說明書為準。

      三、處方評價的標準:以《處方管理辦法》為依據。處方開具中凡存在下列問題之一者,為不合格處方。

      (一) 處方格式:

      1、前記: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室和床位號、臨床診斷(暫不能下診斷時為寫上初步印象)、開具日期等欄目有缺項。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除以上欄目外,缺少必須的患者身份證明編號和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2、 正文:無rp或r標示,或未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 后記:醫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等欄目有缺項。

      4、處方用紙顏色不符合要求:

      (1)普通處方為白色。

      (2)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右上角標注“急診”。

      (3)兒科處方為淡綠色,右上角標注“兒科”。

      (4)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

      (5)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為白色,右上角標注“精二”。

      (二) 處方書寫規范:

      1、開具處方時,處方前記、正文、后記規定的各項目中有缺項,或與病歷記載不相一致;

      2、開具處方時使用了規定外的紅筆、鉛筆和易褪色的筆;

      3、每張處方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4、處方書寫字跡難以辨認,或修改處缺簽名或加蓋簽章及未注明修改日期;

      5、處方藥品名稱用不規范的中文或英文書寫或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

      6、藥品劑型、規格、用法、用量書寫欠準確、規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7、年齡未寫實足年齡,嬰幼兒未寫日、月齡;

      8、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開開具;

      9、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未另起一行;

      10、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未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飲片調劑與煎煮的特殊要求未注明在處方所列藥品之右上方,及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中藥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未在藥名之前寫明;

      11、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未劃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2、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不相一致或任意改動而未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三)處方用藥合理性:

      1、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未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藥品的適應證與臨床主要診斷明顯不符合;

      3、單張處方超過五種藥品或針對性不強的“大包圍”用藥;

      4、藥品超劑量(不可拆零藥品除外)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簽名。普通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適當延長處方用藥天數未加說明;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超過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未逐日開具,每張處方超過1日常用量;鹽酸哌替啶和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超過一次常用量;

      5、藥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劑型與給藥途徑不合理、藥品劑量與用法不準確(與常用劑量相比給藥劑量不足或劑量過大、給藥間隔時間不合理等);

      6、有重復給藥現象;

      7、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8、選藥不合理,存在用藥禁忌;

      9、抗感染藥物濫用;

      10、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四)其它

      1、非本醫療機構注冊醫師開具的處方;

      2、不具備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及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具備使用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品種抗菌藥物資格的醫師開具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抗菌藥物品種處方(緊急情況除外)。

      四、 處方評價的方法:

      (一)1依據處方評價標準的各個項目,制成e*cel表格;

      (二)采用逐日全檢和月底隨機抽檢的方式,并由專職藥師負責登記;

      (三)由處方評價小組組織處方評價辦公室成員、專家組成員對處方進行點評,并對不合理用藥的處方提出建議。評價結果匯總留存,作為醫師定期考核依據,并由醫療業務科按規定獎罰。

      (四)定期匯總各類不合格處方的頻次,通過《醫務簡訊》等方式進行通報公示。

      第7篇 附二醫院藥品調配處方管理制度

      第三醫院藥品調配及處方管理制度

      1.藥房必須憑本單位執業醫師的處方調配、使用藥品。

      2.藥劑科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處方調配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或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3.處方須經處方審核人員審核簽字后方可調配和發放。

      4.處方審核人員收到處方后,應對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科別、藥品劑量、配伍禁忌及處方醫師簽章等內容進行認真審核。

      5.藥劑人員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6.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等。

      7.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留存備查。

      第8篇 五一醫院處方管理制度

      第五醫院處方管理制度

      根據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特制定我院處方管理制度(試行)。

      一.處方是由執業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文件。

      二.經注冊的執業醫師,由科主任提出意見,經院醫務科審核、批準后取得處方權并留簽名字樣在藥劑科備案。試用期(實習)的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有處方權的醫師簽名后處方才有效。

      三.醫師應根據醫療需要,診療規范及藥品說明書的藥理作用、適應癥、用法用量、禁忌癥、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合理用藥。

      四.開具、配發麻醉、精神藥品,醫用毒藥,放射性藥品處方的醫師和藥師,要嚴格遵守麻醉、精神藥,毒藥、放射性藥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五. 處方當天有效。延期應由醫師簽名確認,麻醉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為淡綠色,普通處方為白色。

      六.處方格式含前記:科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歷號、地址或電話、疾病名稱/癥狀、日期;正文: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后記:藥品金額、醫師簽名、藥師調配、核對發藥簽名。

      七.處方患者的姓名應與病歷相一致。處方應字跡清楚,易于辨認。醫師若須修改處方,須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日期。處方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應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

      八.每張處方用量一般不超過7天,急診處方不超過3天。特殊情況:慢性病、老年病,處方用量可延長(14天),但醫師須注明理由。每張處方的藥品一般不超過5種,處方藥品的用量以藥品說明書的常用量使用,特殊需要超劑量時,醫師應注明原因并簽名。

      九.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藥師)應按操作規程調配處方。認真審核、準確調配處方藥品,正確書寫標簽、用法、發藥時對患者進行用藥交待或指導。

      十.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的調配工作。藥師在調配處方時應檢查前記、正文、后記是否清晰,完整和合法性。

      十一.藥師應對處方用藥的適宜性進行審核。包括: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是否相符,過敏試驗,用法用量,給藥途徑,是否潛在藥物作用和配伍禁忌。若發現處方存在安全性問題時(超劑量、藥物濫用、用藥失誤),應告知醫師,待修正簽名后才能配發。

      十二. 藥師在調配處方時要做到“四查十對”,防止差錯。對不規范處方和不能確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配。

      十三.處方作為醫療文件,應保存備查。普通、急診、兒科、毒藥、精神藥處方保存2年;麻醉處方保存3年。期滿后辦理手續,備案銷毀。

      第9篇 五四人民醫院處方權管理制度

      第四人民醫院處方權管理制度

      本規定中的”處方權”指的是醫師從事醫療工作的各種權利。除開具處方和各類檢查單外,還包括施行手術、進行各種檢查操作、收住病人、開具各種證明等多種權利。只有具有本院處方權的醫師方可在本院從事醫療工作。

      各科醫師所具有的處方權范圍不同。有些處方權各科醫師均可具備,有些處方權僅一個或幾個臨床專科的醫師方可具備。各類處方權具體落實由醫務科決定。

      每名醫師在本院享有的處方權均有一定的范圍。在規定的處方權允許范圍內方有權開具各類處方、證明、檢查單及從事各類手術、操作。各醫師處方權范圍的大小取決于該醫師所接受的訓練、臨床經驗及臨床工作的能力。

      醫師在本院申請受聘、續聘時,必須同時申請自己要求的處方權范圍。各有關部門在對是否聘用、續聘該醫師提出意見或作出決定時,亦應根據各種有關資料,同時明確注明其可享受的處方權范圍。

      獲得執業醫師資格的本院住院醫師或在本院學習的進修醫師,經有關部門批準、備案后,可以開具處方和各類檢查單。施行手術和檢查操作需在帶教醫師的指導下進行。

      醫師在本院工作期間如接受了新的訓練或隨著臨床工作經驗的增加,隨時可以提出擴大處方權范圍的申請。醫師申請擴大的處方權由該醫師所屬的科室主任首先對申請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可授予的意見,報醫務科會同人事科復審,向醫務科提出建議,由醫務科審查后做出決定。

      使用麻醉藥、精神藥品的醫師,須具有執業資格并經衛生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處方權,經醫務科批準并報藥劑科備案。

      臨時處方權:

      1.為診治某一特定病人,根據本院需要,非本院醫師可申請本院的為診治該病人所需的臨時處方權。

      2.臨時處方權的申請批準程序:

      a.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理由、臨時處方權的范圍、期限及申請人簡要情況。

      b.相應科主任面試申請人,然后提出應否批準的建議,面試結果報醫務科備案。

      c.醫療副院長最終決定是否予以批準。

      3.享有臨時處方權的醫師必須遵守醫院的規章制度,并接受所屬科室主任的管理。

      4.臨時處方權到期自行中止。根據科室主任意見醫療副院長也可隨時中止臨時處方權。此種情況下,醫療副院長、醫務科或科主任在征得病人同意后,可指定1名醫師作為經治醫師繼續病人的診療工作。

      第10篇 五四人民醫院處方管理制度

      第四人民醫院處方管理制度(試行)

      根據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特制定我院處方管理制度(試行)。

      處方是由執業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文件。

      經注冊的執業醫師,由科主任提出意見,經院醫務科審核、同意后取得處方權并留簽名字樣在藥劑科備案。試用期(實習)的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有處方權的醫師簽名后處方才有效。

      醫師應根據醫療需要,診療規范及藥品說明書的藥理作用、適應癥、用法用量、禁忌癥、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合理用藥。

      開具、配發麻醉、精神藥品,醫用毒藥,放射性藥品處方的醫師和藥師,要嚴格遵守麻醉、精神藥,毒藥、放射性藥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處方當天有效。延期應由醫師簽名確認,麻醉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為淡綠色,普通處方為白色。

      處方格式含前記;科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住院號(或地址電話)、臨床診斷、日期;正文: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后記:藥品金額、醫師簽名、藥師調配、核對發藥簽名。

      處方患者的姓名應與病歷相一致。處方應字跡清楚,易十辨認。醫師若須修改處方,須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日期。處方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應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

      每張處方用量一般不超過7天,急診處方不超過3天。特殊情況:慢性病、老年病,處方用量可延長(14天),但醫師須注明理由。每張處方的藥品一般不超過5種,處方藥品的用量以藥品說明書的常用量使用,特殊需要超劑量時,醫師應注明原因并簽名。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藥師)應按操作規程調配處方。認真審核、準確調配處方藥品,正確書寫標簽、用法、發藥時間、對患者進行用藥交待或指導。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的調配工作。藥師在調配處方時應檢查前記、正文、后記是否清晰,完整和合法。

      藥師應對處方用藥的適宜性進行審核。包括: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是否相符,過敏試驗,用法用量,給藥途徑,是否潛在藥物作用和配伍禁忌。若發現處方存在安全性問題時(超劑量、藥物濫用、用藥失誤),應告知醫師,待修正簽名后才能配發:

      藥師在調配處方時要做到“四查十對”,防止差錯。對不規范處方和不能確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配。

      處方作為醫療文件,應保存備查。普通、急診、兒科處方保存l年;毒藥、精神藥處方保存2年;麻醉處方保存3年。期滿后辦理手續,備案銷毀。

      醫師處方權,由科主任提出意見,經醫務科審查,報業務院長批準,辦理手續,并將字樣留于藥劑科及門診部。新畢業及進修醫師(士)一般工作3個月以上,根據實際情況,亦可照此辦理。

      藥劑人員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處方有錯誤應通知醫師更改后配發。凡不合規 定處方,藥劑人員有權拒絕調配及發藥。

      有關毒、麻、限劇藥品處方,遵照毒、麻、限劇藥品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管理 麻醉藥品的規定執行。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或從事臨床工作5~7年以上的醫師(士),經院長批準,可授予麻醉藥處方權。

      處方項目必須填寫齊全,用藥正確,醫師簽全名配方,發藥劃價都要簽名或蓋 章,對項目不全,字跡潦草,簽名不清者,藥劑人員有權拒絕發藥。

      一般處方藥品以3日用量為限,對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況可酌情增加。處方當日 有效,過期須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調配。

      醫師不得為自己開處方。

      處方由藥房嚴格把關,藥劑人員按處方分類、分級權限對照簽字圖樣卡片嚴格 執行,不準超越權限范圍使用,對無處方權的處方或不合格的處方應拒發藥并予登記。

      藥房每月對全院處方進行抽查并做出分析,對重大錯方和大方及偽方應及時匯 報,及時解決。

      處方一般用鋼筆、毛筆書寫,使用藍黑墨水,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涂改 須醫師在涂改處簽字,一般用中文或拉丁文書寫。急診處方須在左上角蓋“急”字圖章。

      藥品及制劑名稱、使用劑量,應以中國藥典及衛生部、省廳頒發的藥品標準為 準。如因醫療需要必須超過劑量時,醫師必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對于國家未規定 的藥品名稱,可用通用名。

      處方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碼書寫,用量以克(g)、毫克(mg)、毫升 (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丸、膠囊劑,以片、丸、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 單位,并注明容量和(或)劑量;合劑要標明數量和單位;溶液必須注明含量濃度,以瓶為 單位,標明數量。

      一般處方保存1年,毒、麻藥品處方保存3年,麻醉處方保存5年,到期請示院長銷毀。

      第11篇 市人民醫院處方評價制度

      某市人民醫院處方評價制度

      1、處方的一般項目的書寫必須齊全、規范,字跡清楚,不得涂改,若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2、處方內容的書寫必須符合“臺一醫處方質量管理規范”中的第二條第7~12款。

      3、無正當理由使用三聯抗菌物者,即視為不合格處方,若特殊情況必須使用,應在處方正文第一行寫明簡要理由。

      4、處方開具的其他要求必須符合“臺一醫處方質量管理規范”中所規定的要求。

      5、處方檢查的具體項目、要求詳見“臺一醫門診(病房)處方檢查評分表(試行)”,其中納入規定病種(指各類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和列入診療項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和高血壓、冠心病、肺結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不超過一個月量。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

      6、處方醫師應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并到醫務管理處注冊簽名留樣。

      7、處方考核分數≥95分者為合格,94分以下者為不合格,不合格處方扣月獎10元/份,嚴重不合格處方扣月獎20~50元/份。

      8、質管科負責每月的處方量化考核,對不合格處方實行登記制,對于存在問題較嚴重處方在《醫療質量通訊》上予以通報。

      第12篇 c市人民醫院處方制度

      市人民醫院處方制度

      一、經注冊的本院執業醫師具有開具處方的處方權。試用期的醫師,須經本院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二、進修的執業醫師和助理執業醫師,在進修3個月后由科主任根據能力情況提出申請,報醫務科批準,登記備案。并將本人之簽字式樣通知相關科室。

      三、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學用毒化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四、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天。

      五、處方一般不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

      六、處方書寫規則:

      (一)每張處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二)處方字跡應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三)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

      (四)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五)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每張處方用藥不得超過5種。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藥品的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公制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沖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霜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注明含量;飲片以劑為單位。

      八、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按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包裝;向患者交付處方藥品時,應當對患者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

      九、非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調配工作。

      十、處方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留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戒毒藥品處方保留2年,麻醉藥品處方保留3年。違反《處方管理規定》者承擔法律責任。

      十一、每月進行處方督查,對違反規定亂開、濫用藥物等不合格處方,給予處罰,限期改正。

      附五醫院處方制度4(十二篇)

      第五醫院處方制度(四)1、處方權限規定(1)取得職業醫師資格,注冊在本院執業的醫師處方權和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進修醫師處方權,由科主任提出意見,經醫務科審查,報業務院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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