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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三醫院處方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24 11:18:16 查看人數:92

      附三醫院處方管理制度

      第1篇 附三醫院處方管理制度

      第三醫院處方管理制度

      1.處方的含義:處方是由執業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文件。它是調配、發藥的書面依據,也是統計調劑工作量、藥品消耗量及藥品金額等的原始資料;發生醫療事故或經濟問題時,又是追究醫療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因此處方具有法律上、技術上和經濟上的意義,必須認真調配、仔細核對,防止差錯并加以妥善保管,每日進行分類統計,登記數量。

      2.處方內容:處方包括前記、正文和后記三部分。前記:醫院全稱、門急診或住院號(或地址電話)、處方日期、科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臨床診斷;正文: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后記:藥品金額、醫師簽名、藥師調配、核對發藥簽名。急診處方應有明顯標志。

      3.處方權限:凡經注冊的執業醫師,由科主任提出意見,經院醫教科審核、同意后取得處方權并留簽名字樣在藥劑科備案。進修醫生、試用期(實習)的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有處方權的醫師簽名后處方才有效。

      4.處方的書寫:處方應用鋼筆書寫,或由醫師本人輸入電腦并打印,要求字跡清晰、內容完整、劑量準確。處方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應由處方醫師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日期。處方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應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處方使用劑量為常用量,如醫療需要必須超量時,醫師需在劑量旁另加簽字后方可調配。處方應寫明足年齡,1歲以內小兒要寫明月份或天數。

      5.處方的限量: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麻醉藥品的處方量:注射劑不得超過2日常用量;片劑等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7日,晚期癌癥病人一次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精神藥品的處方量:第一類精神藥品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6.處方當天有效。延期應由醫師簽名確認,麻醉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為淡綠色,普通處方為白色。

      7.處方的保管期限和處理。普通、急診、兒科處方保存l年;毒藥、精神藥處方保存2年;麻醉處方保存3年。期滿后辦理手續,備案銷毀。

      第2篇 某醫院藥師處方審核制度

      人民醫院藥師處方審核制度

      根據《處方管理辦法》、《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1、藥師接到處方后,應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2、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3、處方審核/點評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不規范處方:

      (1)處方的前記、正文、后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范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范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審核的(處方后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日、月齡的;

      (5)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6)未使用藥品規范名稱開具處方的;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處方修改未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10)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11)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五種藥品的;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

      (14)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15)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要求標注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證不適宜的;

      (2)遴選的藥品不適宜的;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的;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5)用法、用量不適宜的;

      (6)聯合用藥不適宜的;

      (7)重復給藥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證用藥的;

      (2)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的;

      (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的;

      (4)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同藥物的。

      4、不合理處方干預措施

      (1)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如確需治療需要,請醫生再次確認后簽上姓名和日期。

      (2)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3)對審核發現的不規范處方,應及時告知相關醫生,修改處方并再次簽上姓名和日期。

      (4)藥師應及時記錄處方差錯,并登記處理結果。

      (5)每季度公布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結果,通報不合理處方并提出質量改進建議。

      第3篇 a醫院處方評價制度

      切實加強處方管理,建立和完善醫療機構處方評價制度,提高處方質量,規范

      醫療行為,促進合理用藥,確保醫療安全,根據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試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和《浙江省病歷書寫規范(試行)》、《浙江省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指導方案(試行)》等有關規定、規范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評價內容

      除上述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處方管理要求外,將下列內容列入處方評價范圍:一是處方藥品用量。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

      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二是抗菌素的規范使用。對照衛生部指導原則和有關管理規范的規定,對合理、規范使用抗菌素(抗感染藥物)

      作出評價。三是貴重藥品用法用量。對照患者的臨床診斷,對價格昂貴的藥品使用的合理性進行分析評價。四是處方藥品費用。重點對大處方進行合理性分析評價。

      二、評價方法

      結合醫院日常醫療質量檢查工作,由考核職能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所有科室的處方質量尤其是處方用藥的合理性進行考核、評價,并通報結果。各科室內部開展經常性的處方評價

      活動。醫院每個月進行一次有針對性的處方評價活動,并在內部通報評價結果和落實整改措施。同時運用his查詢系統對處方進行經常性的監測,指定專人定期對處方情況進行數據

      分析,排查異常情況,及時上報處理。

      三、處方評價標準

      醫務人員所開具處方凡存在下列問題之一者,為不合格處方:

      (一)印制格式

      1、前記中“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室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欄目有缺項。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前記除以上必須欄目外

      ,必須的“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等有缺項。

      2、正文無rp或r標示。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正文無病情及診斷;

      3、后記中“醫師簽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等欄目有缺項;

      4、處方用紙顏色不符合《處方管理辦法(試行)》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的要求。

      (二)處方書寫

      1、醫師未簽全名,或只有專用簽章沒有簽名;

      2、處方后記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中無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簽名,或調劑、復核非雙人簽名;

      3、兒科處方嬰幼兒年齡未寫日、月齡;

      4、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

      5、用不規范的中文或英文書寫或縮寫或代號;

      6、藥品劑量、單位書寫不正確或不清楚;

      7、需進行皮試的,處方上未注明;

      8、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未劃斜線;

      9、字跡難以辨認,或修改處缺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0、其他項目書寫有缺項。

      (三)合理用藥

      1、藥品的適應證有與臨床主要診斷不符合的;

      2、藥品間有配伍禁忌;

      3、單張處方超過五種藥品;

      4、藥品超劑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簽名;

      5、普通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適當延長用藥天數未加說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用量超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

      》要求。

      6、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及開具權限不符合《浙江省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指導方案(試行)》要求;

      7、貴重藥品使用無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四)其它

      1、非本醫療機構注冊醫師開具的處方;

      2、藥學部門無簽名式樣及專用簽章備案記錄醫師開具的處方,或醫師的簽名和專用簽章與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不一致的處方。

      四、考核與獎懲

      (一)醫院把處方的合理性納入醫師及其科室目標考核和獎懲范疇,制定切實可行的評價方法和指標,把處方的合理性與獎金發放、評先評優結合起來,做到獎罰分明,使因病施

      治、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成為廣大醫務人員的自覺行動。

      (二)對不合格處方書寫醫師,按其違規程度等根據《醫院質量管理標準》給予批評、限期整改、暫停處方權以及吊銷處方權等相應處理;同時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違反麻醉

      藥品、精神藥品使用規定的,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4篇 x大學醫院處方制度

      某大學醫院處方制度

      1、凡在我院有處方權的醫師必須有簽字式樣留存藥劑科,否則不予發藥。新畢業或新調入的醫師處方權可由科主任提出,院長批準登記備案;

      2、藥劑科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處方有錯誤應通知醫師更改后配發。凡處方不合規定者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

      3、有關毒、麻、限劇藥處方,遵照“毒、麻、限劇藥管理制度”的規定及國家有關管理麻醉藥品的規定辦理;

      4、一般處方以三日量為限,對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況可酌情適當延長。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須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醫師不得為本人及家屬開處方;

      5、處方規定用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醫師必須在涂改處簽字。一般用中文、拉丁文或英文書寫,某一種制劑只能用一種文字書寫,包括用法。急診處方應在左上角蓋“急診”二字圖章。或寫“急診”二字;

      6、藥品及藥劑名稱,使用劑量,應以中國藥典及衛生部(省、市、區衛生局)頒發的藥品標準為準。如醫療需要,必須超過劑量時,醫師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沒有規定之藥品可采用通用量;

      7、處方上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碼書寫。藥品用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以片、丸、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含量;

      8、一般處方保存5年,到期登記后由院長、副院長批準銷毀;

      9、對違犯規定,亂開處方,濫用藥品的情況,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情節嚴重者應報告院長、業務副院長或主管部門檢查處理;

      10、藥劑師(士)有權監督醫師科學用藥,合理用藥。

      第5篇 五四人民醫院處方管理制度

      第四人民醫院處方管理制度(試行)

      根據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特制定我院處方管理制度(試行)。

      處方是由執業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文件。

      經注冊的執業醫師,由科主任提出意見,經院醫務科審核、同意后取得處方權并留簽名字樣在藥劑科備案。試用期(實習)的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有處方權的醫師簽名后處方才有效。

      醫師應根據醫療需要,診療規范及藥品說明書的藥理作用、適應癥、用法用量、禁忌癥、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合理用藥。

      開具、配發麻醉、精神藥品,醫用毒藥,放射性藥品處方的醫師和藥師,要嚴格遵守麻醉、精神藥,毒藥、放射性藥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處方當天有效。延期應由醫師簽名確認,麻醉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為淡綠色,普通處方為白色。

      處方格式含前記;科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住院號(或地址電話)、臨床診斷、日期;正文: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后記:藥品金額、醫師簽名、藥師調配、核對發藥簽名。

      處方患者的姓名應與病歷相一致。處方應字跡清楚,易十辨認。醫師若須修改處方,須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日期。處方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應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

      每張處方用量一般不超過7天,急診處方不超過3天。特殊情況:慢性病、老年病,處方用量可延長(14天),但醫師須注明理由。每張處方的藥品一般不超過5種,處方藥品的用量以藥品說明書的常用量使用,特殊需要超劑量時,醫師應注明原因并簽名。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藥師)應按操作規程調配處方。認真審核、準確調配處方藥品,正確書寫標簽、用法、發藥時間、對患者進行用藥交待或指導。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的調配工作。藥師在調配處方時應檢查前記、正文、后記是否清晰,完整和合法。

      藥師應對處方用藥的適宜性進行審核。包括: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是否相符,過敏試驗,用法用量,給藥途徑,是否潛在藥物作用和配伍禁忌。若發現處方存在安全性問題時(超劑量、藥物濫用、用藥失誤),應告知醫師,待修正簽名后才能配發:

      藥師在調配處方時要做到“四查十對”,防止差錯。對不規范處方和不能確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配。

      處方作為醫療文件,應保存備查。普通、急診、兒科處方保存l年;毒藥、精神藥處方保存2年;麻醉處方保存3年。期滿后辦理手續,備案銷毀。

      醫師處方權,由科主任提出意見,經醫務科審查,報業務院長批準,辦理手續,并將字樣留于藥劑科及門診部。新畢業及進修醫師(士)一般工作3個月以上,根據實際情況,亦可照此辦理。

      藥劑人員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處方有錯誤應通知醫師更改后配發。凡不合規 定處方,藥劑人員有權拒絕調配及發藥。

      有關毒、麻、限劇藥品處方,遵照毒、麻、限劇藥品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管理 麻醉藥品的規定執行。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或從事臨床工作5~7年以上的醫師(士),經院長批準,可授予麻醉藥處方權。

      處方項目必須填寫齊全,用藥正確,醫師簽全名配方,發藥劃價都要簽名或蓋 章,對項目不全,字跡潦草,簽名不清者,藥劑人員有權拒絕發藥。

      一般處方藥品以3日用量為限,對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況可酌情增加。處方當日 有效,過期須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調配。

      醫師不得為自己開處方。

      處方由藥房嚴格把關,藥劑人員按處方分類、分級權限對照簽字圖樣卡片嚴格 執行,不準超越權限范圍使用,對無處方權的處方或不合格的處方應拒發藥并予登記。

      藥房每月對全院處方進行抽查并做出分析,對重大錯方和大方及偽方應及時匯 報,及時解決。

      處方一般用鋼筆、毛筆書寫,使用藍黑墨水,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涂改 須醫師在涂改處簽字,一般用中文或拉丁文書寫。急診處方須在左上角蓋“急”字圖章。

      藥品及制劑名稱、使用劑量,應以中國藥典及衛生部、省廳頒發的藥品標準為 準。如因醫療需要必須超過劑量時,醫師必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對于國家未規定 的藥品名稱,可用通用名。

      處方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碼書寫,用量以克(g)、毫克(mg)、毫升 (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丸、膠囊劑,以片、丸、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 單位,并注明容量和(或)劑量;合劑要標明數量和單位;溶液必須注明含量濃度,以瓶為 單位,標明數量。

      一般處方保存1年,毒、麻藥品處方保存3年,麻醉處方保存5年,到期請示院長銷毀。

      第6篇 某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

      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

      為了進一步落實《處方管理辦法》,規范醫院各類處方,特建立《蕭山區中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對不合理用藥行為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時,提高處方醫師的執行能力。并由醫療業務科、藥劑科組織處方評檢查小組對中、西藥處方進行定期考核,并予以通報公示。

      一、制度

      (一)為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醫療業務科、藥劑科每月對醫院門診處方進行評價,并列為醫療質量考核內容之一;

      (二) 存在下列問題者為一般缺陷處方,每張扣20元:

      1.處方一般項目缺項或地址不詳者;

      2.藥品劑型、規格、用法、用量書寫欠準確、規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3.處方書寫字跡難以辨認,或修改處缺簽名或加蓋簽章;

      4.處方前記診斷欄只寫“待查”、“咨詢”“體檢”等不明確術語;

      5.單張處方超過五種藥品或針對性不強的“大包圍”用藥;

      6.藥品超劑量(不可拆零藥品除外)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簽名。普通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適當延長處方用藥天數未加說明;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超過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未逐日開具,每張處方超過1日常用量;鹽酸哌替啶和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超過一次常用量;

      7.藥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劑型與給藥途徑不合理、藥品劑量與用法不準確(與常用劑量相比給藥劑量不足或劑量過大、給藥間隔時間不合理等);

      (三) 存在下列問題者為嚴重缺陷處方,每張扣50元:

      1.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未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藥品的適應證與臨床主要診斷明顯不符合;

      3.有重復給藥現象;

      4.存在有害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5.選藥不合理,存在用藥禁忌;

      6.抗感染藥物濫用;

      7.麻醉藥品處方書寫存在錯誤。

      (四)違反《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將取消該醫師處方權。

      (五) 通報公示方式:由醫療業務科、藥劑科匯總每月的不合理處方包括藥劑科日常登記和集中評價的不合理處方,經核實無誤后,將結果公布于《醫務簡訊》上,由醫療業務科按規定進行處罰。

      二、《蕭山區中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第7篇 市民醫院處方制度6

      人民醫院處方制度6

      (一)醫師、醫士處方權,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和市衛生行政部注冊后,并可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長批準,經醫務科登記備案,并將本人之簽字或印模留樣于藥劑科。

      (二)藥劑科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處方有錯誤應通知醫師更改后配發。凡處方不合規定者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

      (三)有關毒、麻、限劇藥處方,遵照“毒、限劇藥管理制度”的規定及國家有關管理麻醉藥品規定辦理。

      (四)一般處方以三日量為限,對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況可酌情適當延長。處方當日有效,超過期限須經醫師更改日期,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醫師不得為本人及其家屬開處方。

      (五)處方內容應包括以下幾薦:醫院全利潤留成,門診或住院號,處方編號,年、月、日,科別,病員姓名,性別,年齡,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及數量,用藥方法,醫師簽字,配方人簽字,檢查發藥人簽字,藥價。

      (六)處方一般用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醫師必須在涂改處簽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書寫。急診處方應在左上角蓋“急”字圖章。

      (七)藥品及制劑名稱,使用劑量,應以中國藥典及衛生部(省、市、區衛生廳局)頒發的藥品標準為準。如醫療需要,必須超過劑量時,醫師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未有規定之藥品可采用通用名。

      (八)處方上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碼書寫。藥品用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以片、丸、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含量。

      (九)一般處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記后由院長副院長批準銷毀。

      (十)對違反規定,亂開處方,濫用藥品的情況,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情節嚴重者應報告院長、業務副院長或主管部門檢查處理。

      (十一)藥劑師(藥劑士)有權監督醫生科學用藥,合理用藥。

      第8篇 c市人民醫院處方制度

      市人民醫院處方制度

      一、經注冊的本院執業醫師具有開具處方的處方權。試用期的醫師,須經本院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二、進修的執業醫師和助理執業醫師,在進修3個月后由科主任根據能力情況提出申請,報醫務科批準,登記備案。并將本人之簽字式樣通知相關科室。

      三、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學用毒化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四、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天。

      五、處方一般不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

      六、處方書寫規則:

      (一)每張處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二)處方字跡應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三)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

      (四)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五)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每張處方用藥不得超過5種。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藥品的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公制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沖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霜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注明含量;飲片以劑為單位。

      八、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按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包裝;向患者交付處方藥品時,應當對患者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

      九、非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調配工作。

      十、處方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留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戒毒藥品處方保留2年,麻醉藥品處方保留3年。違反《處方管理規定》者承擔法律責任。

      十一、每月進行處方督查,對違反規定亂開、濫用藥物等不合格處方,給予處罰,限期改正。

      第9篇 附二醫院藥品調配處方管理制度

      第三醫院藥品調配及處方管理制度

      1.藥房必須憑本單位執業醫師的處方調配、使用藥品。

      2.藥劑科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處方調配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或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3.處方須經處方審核人員審核簽字后方可調配和發放。

      4.處方審核人員收到處方后,應對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科別、藥品劑量、配伍禁忌及處方醫師簽章等內容進行認真審核。

      5.藥劑人員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6.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等。

      7.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留存備查。

      第10篇 附二醫院處方調配審核管理制度

      第二醫院處方調配及審核管理制度

      一、處方調劑人員必須經專業或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二、審方人員應由具有藥師或主管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三、審方人員收到處方后,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處方醫師簽章,如有藥品名稱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就向顧客說明情況,經處方醫師更正重新簽章方可配方,否則拒絕調劑。

      四、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藥品的調節器具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規定,凡不合乎規定者不得調配。

      六、單劑處方中藥的調劑必須每味藥戥稱,多劑處方必須堅持四戥分稱,以保證計量準確。

      七、凡需特殊處理的飲片應按規定處理,需另包的飲片應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后,調配及核對人均應簽章,再投藥給顧客。

      九、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貼數,同時向顧客說明需要特殊處理藥物或另外的“藥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處方藥中的粉針,大容量注射劑,小容量注射劑和麻醉中藥,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必須憑處方銷售,并做好記錄,處方留存二年備查。

      第11篇 附五醫院處方制度4

      第五醫院處方制度(四)

      1、處方權限規定

      (1)取得職業醫師資格,注冊在本院執業的醫師處方權和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進修醫師處方權,由科主任提出意見,經醫務科審查,報業務院長批準,醫務科辦理發放處方權手續,并將字樣留于藥劑科及醫務科。

      (2)執業助理醫師、實習醫師必須在帶教醫師指導下開具處方,其處方由帶教醫師審簽后才能生效。

      (3)麻醉藥品處方應由主治醫師以上醫師或經院領導批準授予麻醉藥品處方權的醫師簽署方為有效。急救時,值班醫師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藥品注射劑,用后由具有麻醉藥品處方權的醫師補簽處方。

      (4)處方必須由醫師本人書寫,嚴禁先簽好空白處方由他人臨時填寫藥品、數量等。任何人不得模仿醫師在處方上簽字。各級醫師不得為自己及其親屬開方取藥。

      (5)藥劑師有權監督醫師合理用藥,對不合格的處方、大處方、濫用藥品,藥房有權拒絕發藥。

      2、處方書寫規定

      (1)處方原則上用中文(必要時可用英文),以藍黑墨水或黑色墨水書寫。要求字跡清晰,項目書寫完全,藥品、劑型、劑量、單位、用法書寫正確,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時,醫師應在處方修改處簽全名并注明修改時間。處方一律按實足'歲'或'月'填寫。

      (2)藥品名稱、劑量單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為準。藥典未收載者,可參照其他有關資料,寫常用名稱。劑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碼書寫。如因醫療需要,劑量超過藥典規定時,醫師須在劑量旁重加簽字,方可調配。

      (3)藥品用法應寫明沖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靜脈注射及每次劑量和每日用藥次數。外用藥品應寫明用法及用藥部位。

      (4)西藥處方每一藥品均需另起一行。麻醉藥、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于普通藥,內服藥與外用藥不得開用一張處方。

      (5)每張處方僅限1人。嚴禁以甲病人名字給乙病人開方取藥。

      (6)急診處方應在處方右上方注明'急'字,藥房應立即給予配發。

      (7)處方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生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不得超過3天。

      3、處方限量規定

      處方用量一般不得超過3天,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4、處方保管規定

      (1)每日處方按普通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限用藥品分別裝訂,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2)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戒毒藥品處方保存2年,麻醉藥品處方保存3年。

      5、處方檢查規定

      每月由門診部、藥劑科組織相關人員對全院的處方書寫及合理用藥進行檢查,對不合格處方和大處方進行全院通報,并與當月的工資掛鉤,對一個月內反復出現大處方者視情節給予停止處方權一季度的處罰。

      第12篇 五一醫院處方管理制度

      第五醫院處方管理制度

      根據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特制定我院處方管理制度(試行)。

      一.處方是由執業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文件。

      二.經注冊的執業醫師,由科主任提出意見,經院醫務科審核、批準后取得處方權并留簽名字樣在藥劑科備案。試用期(實習)的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有處方權的醫師簽名后處方才有效。

      三.醫師應根據醫療需要,診療規范及藥品說明書的藥理作用、適應癥、用法用量、禁忌癥、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合理用藥。

      四.開具、配發麻醉、精神藥品,醫用毒藥,放射性藥品處方的醫師和藥師,要嚴格遵守麻醉、精神藥,毒藥、放射性藥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五. 處方當天有效。延期應由醫師簽名確認,麻醉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為淡綠色,普通處方為白色。

      六.處方格式含前記:科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歷號、地址或電話、疾病名稱/癥狀、日期;正文: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后記:藥品金額、醫師簽名、藥師調配、核對發藥簽名。

      七.處方患者的姓名應與病歷相一致。處方應字跡清楚,易于辨認。醫師若須修改處方,須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日期。處方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應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

      八.每張處方用量一般不超過7天,急診處方不超過3天。特殊情況:慢性病、老年病,處方用量可延長(14天),但醫師須注明理由。每張處方的藥品一般不超過5種,處方藥品的用量以藥品說明書的常用量使用,特殊需要超劑量時,醫師應注明原因并簽名。

      九.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藥師)應按操作規程調配處方。認真審核、準確調配處方藥品,正確書寫標簽、用法、發藥時對患者進行用藥交待或指導。

      十.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的調配工作。藥師在調配處方時應檢查前記、正文、后記是否清晰,完整和合法性。

      十一.藥師應對處方用藥的適宜性進行審核。包括: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是否相符,過敏試驗,用法用量,給藥途徑,是否潛在藥物作用和配伍禁忌。若發現處方存在安全性問題時(超劑量、藥物濫用、用藥失誤),應告知醫師,待修正簽名后才能配發。

      十二. 藥師在調配處方時要做到“四查十對”,防止差錯。對不規范處方和不能確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配。

      十三.處方作為醫療文件,應保存備查。普通、急診、兒科、毒藥、精神藥處方保存2年;麻醉處方保存3年。期滿后辦理手續,備案銷毀。

      附三醫院處方管理制度(十二篇)

      第三醫院處方管理制度1.處方的含義:處方是由執業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文件。它是調配、發藥的書面依據,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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