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防塵防毒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機構與管理:
工廠辦公室主管職業衛生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
(1)加強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力度,對有毒、有害崗位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對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治理改善環境,消除危害。
(2)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工廠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
(3)工廠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配合政府疾病控制中心對從事有毒有害職工每年定期進行體檢,及時將體檢存在問題反饋并通知體檢者本人,并根據政府疾病控制中心鑒定意見調整安排其相應工作。
三、勞動用工及職業健康檢查管理
工廠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職工,并對新招聘員工進行上崗前健康體檢。工廠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四、作業場所管理
(1)工廠應經常性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與防護,對重點有毒有害崗位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督促職工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必須配戴防護用具。
(2)工廠應加強對工藝設備的管理,對易產生泄漏的設備、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跑、冒、滴、漏,以減少職業危害。
(3)對有毒有害崗位定期進行有害物質檢測,并公布檢測數據,接受職工監督。
(4)工廠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5)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6)工廠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正確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技能,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五、職業病診斷與管理
(1)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工廠和當事人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按法定程序取得
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2)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依照國家和工廠有關規定執行。
(3)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同意其到醫院進行觀察治療,按醫院出具證明享受待遇。
六、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1)各級領導和職工都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和預防措施。
(2)工廠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工廠的各種規章制度。
七、防塵、防毒管理
(1)在生產過程中,防塵防毒設施必須與生產設施一起運行。
(2)未經主管部門報請生產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防塵防毒設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3)因防塵防毒設施不完好,造成生產或人身傷亡事故,追究有關部門的責任。
(4)嚴格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管理,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5)一切有粉塵的作業,必須積極采用濕法操作和隔離操作,減少與塵毒物質的接觸機會。
(6)一切有塵毒的崗位或作業點,必須加強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管理,并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換氣。
(7)采用清潔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密閉化控制。以無毒、低毒工藝與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藝和物料。
第2篇 危險作業管理和職業衛生制度
目的
1.1. 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環節。為了加強對生產過程中的危險作業的管理,防止觸電、火災、爆炸、高處墜落、中毒等重大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和財產安全,嚴格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和建立健全有關審批手續,根據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適用范圍
2.1. 各部門。
危險作業審批
3.1. 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審批手續。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經有關部門現場檢查,符合作業條件,由公司指定人員審批后方可作業。
3.2. 審批危險作業應重點把好安全防護技術措施關。防護措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方面的法規、規范、標準和校頒布的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制度的要求;
3.3. 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審批手續,必須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執行部門應有負責人在現場指揮,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作業,并立即通知安全環境部。并將處理情況補填申請表;
3.4. 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沒有妨礙從事本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具有本作業所需要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經驗,嚴禁酒后作業。
危險作業范圍
4.1. 高處作業(特別是高處交叉作業):凡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2米以上的,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在高處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4.2. 在有觸電危險的環境作業或帶電作業。
4.3. 在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4. 進行爆破或有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5. 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鋼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4.6. 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4.7. 大件吊裝作業。
4.8. 其它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
4.9. 重量超過50t以上,產品發運及發運過程中的相關作業。
4.10. 有塌方、坍塌危險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業。
職業衛生
5.1. 危險作業中,執行部門應指派作業監護人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監護。
5.2. 危險作業人員要穿戴好防護用品,用具要完好無損,符合安全要求。
5.3. 危險作業區要清理整潔,通道暢通,要有明顯標志和告示。
5.4. 作業前,要仔細認真地對作業環境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作業完成后,必須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
5.5. 生產車間和倉庫設置通風設施,使作業場所氣體濃度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
5.6. 在生產現場設置沖淋設施和洗手池。
5.7. 職工上崗前進行體檢,工作期限定期進行體檢,不安排有禁總癥人員從事相關危險,有害作業,建立職工健康檔案,據健康情況進行調整工種。
5.8. 按勞保用品配備標準,進行勞保用品的發放,并檢查督促其正確穿戴,生產區域內嚴禁穿短褲、裙子、高跟鞋、拖鞋及帶鐵釘鞋,嚴禁赤膊上崗。
5.9. 接觸有毒物質職工喝水,進食前必須洗手、洗臉,工作后淋浴更衣,注意個人衛生。
5.10. 在教育培訓中,對生產中涉及的危險有害物質的危害有害性中毒后的處理方法,作為重要內容,進行培訓、考核。
5.11. 作業場所定期進行空氣監測。
5.12. 不斷改進工藝、設備、使毒物濃厚、噪音、粉塵有效降低。
附則
6.1. 對違反規定的危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2. 危險作業應作為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重點,安全環境部和有關人員要切實做好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
6.3. 本規定至公布日開始實施。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3篇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職業病管理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職業病管理制度
1.定期收集職業衛生基礎資料,掌握本轄區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分布與監測,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病發病、急性職業中毒事故的發生等相關工作的基本情況和動態變化。
2.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職業衛生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職業病危害和防護知識咨詢、教育和培訓,提高勞動者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3.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及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并告知勞動者本人及用人單位。
4.建立轄區職業衛生檔案目錄,統一編號,實施計算機管理;定期檢查核對檔案的內容,記錄變動情況。
5.督促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并定期對檔案進行檢查指導。
第4篇 水泥廠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水泥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據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 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管辦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安管辦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5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6會同人力資源部門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資源部門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職責
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安管辦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 預防措施
7.2.1.1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7.2.1.2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7.2.1.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7.2.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7.2.2.1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7.2.2.2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7.2.2.3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7.2.2.4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7.2.2.5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7.2.2.6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7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2.2.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7.2.2.9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
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7.2.2.10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 職業衛生管理
7.2.3.1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7.2.3.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7.2.3.3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管辦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7.2.3.4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7.2.3.5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7.2.3.6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7.2.3.7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第5篇 石化公司職業衛生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產主管經理為首,行政部、生產部、醫務室、總工會和各子公司生產廠相關領導組成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各子公司、部門、車間設立以主管領導為主的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部門的安全員為職業衛生的專(兼)職監督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和培訓,使職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并掌握職業衛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項,杜絕和減少職業性危害。
四、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采用新工藝,選用新設備,改善工作條件,杜絕“跑、冒、滴、漏”,實行清潔化生產,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
五、經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定期請由依法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其結果定期向職工公布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 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患者的工作。
2)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3)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
4) 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5) 當定期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
6)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安全生產,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化集團公司所屬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總部監督、企業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第四條 企業職業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企業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與考核負責。
第五條 職業衛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hs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執行hse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規定做好職業衛生有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第七條 企業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第二章 機構與管理
第八條 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衛生工作。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環保局領導下,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負責指導職業衛生工作,企業應有領導分管職業衛生工作,各企業的安全(環保)部門是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主管機構。
第十條 在將醫療衛生機構交地方的過程中,企業現有的職業病防治專職技術服務機構應予以保留。
第十一條 企業內部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負責各級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建立職業衛生工作例會制度。制定計劃,研究工作,布置任務,通報企業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
第十三條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能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的有關待遇。
第十四條 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職業病診療康復傷殘費、塵毒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治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企業年度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十五條 企業工會、人事、勞資、生產、技術和設備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衛生責任條款,協助作好職業衛生工作。
第三章 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
第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應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序,企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有關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報批。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和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企業應同時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檔案。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達標,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并持續改進。
第二十條 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準確提供有關情況,并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氮氣窒息等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未經主管部門允許,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業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企業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賬。
第二十二條 企業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三條 對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企業安全隱患治理計劃,按《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規定》(中國石化安[2004]166號)和《事故隱患限期整改責任制》(中國石化安[2002]250號)執行,并由各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整改。
第四章 勞動用工及職業健康檢查管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企業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企業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企業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企業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企業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人事部門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及職防部門鑒定意見安排其相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企業應根據職防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并進行觀察。
第三十條 企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三十一條 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二條 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勞動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條 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由職防部門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并通知體檢者本人。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第五章 作業場所管理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匯報,并向員工公布。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對工藝設備的管理,對易產生泄漏的設備、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跑、冒、滴、漏。企業在生產活動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三十七條 企業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三十八條 企業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第三十九條 企業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第四十條 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第四十一條 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防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第四十二條 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第四十三條 對承擔檢維修的特殊工種(放射、電焊、高空作業等)人員,必要時需組織檢維修前體檢,發現健康狀況不適者,應立即通知不得從事該項工作,避免職業傷害。
第四十四條 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企業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職防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第四十五條 做好檢維修后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后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運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章 職業病診斷與管理
第四十七條 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由企業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企業和當事人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企業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要按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等報告。
第四十九條 企業應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由職防部門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后,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同時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章 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二條 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應定期研究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都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第五十三條 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結合生產實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習,舉辦專題培訓班和學習講座,提高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條 企業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及中國石化的規章制度,樹立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意識。班組每季度在安全活動中安排一次職業衛生知識學習活動,并做好記錄。
第五十五條 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并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第五十六條 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五十七條 企業要做好生產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和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企業對外來施工人員和長期雇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對放射線、噪聲、硫化氫、氫氟酸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管理,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各企業應按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 銷售企業由油品銷售事業部參照本規定,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第6篇 職業衛生投入保障制度崗位責任制
一、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職業危害防治系統,列入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項目內:
1、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系統支出;
3、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4、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5、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系統支出;
二、為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必須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主要在通風設備、瓦斯監測、礦井防治水、礦井防滅火及綜合防塵方面的支出。
三、計劃下達后,資產類由供應公司集中負責采購,物資計劃科催貨,費用類、工程方面主要由企管部門負責。
四、根據上級文件要求、每年度下達的計劃、具體項目,分輕重緩急做到合理安排。
第7篇 煤礦職業衛生規章制度
業衛生責任制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強職業衛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推動煤礦安全生產特制定如下職業衛生責任制度:
一、成立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
由礦長任組長;安全生產副礦長副組長;成員由勞動人事、安全、生產、技術、通防、企管、供應、財務、工會、醫院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主要負責職業衛生日常事務和工作指導、協調,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科。
二、管理職責
職業衛生工作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相關部門相互協作,分工負責。各部門主要管理職責如下:
1、領導小組辦公室:
①主要負責對各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參與職業衛生檢查、監督和考核。
②具體負責組織召開職業衛生會議,對職業衛生工作進行定期檢查、考核與獎勵及相關制度的制定與實施,并定期上報有關資料。
③負責制定和完善職業衛生與健康管理責任制度、管理辦公會議制度、目標管理制度、管理考核獎罰制度。
2、安監站:
①主要負責監督檢查職業衛生、安全健康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②負責職業危害事故隱患排查、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及對職業衛生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③做好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有毒有害等因素的監測評價和資料的檔案建立。
④負責制定及完善職業危害事故隱患排查制度、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制度、職業危害監督檢查制度。
⑤參與對職業衛生工作進行定期檢查、考核、獎罰和相關制度的實施。
3、人力資源科:
①負責組織煤礦作業場所接塵作業人員、有毒有害場所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教育培訓工作,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管理。
②依據健康監護的資料和勞動者的申請履行職業病的診斷與認定工作中的相關職責。對被診斷為職業病的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和崗位調換。及時向地方政府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職業病待遇的認定。
③對勞動者上崗前、更換崗位時履行職業危害告知義務,制定職業衛生培訓計劃,并建立相關培訓檔案。
④參與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參與職業危害監測設備、防護設施、個人(勞動者)防護用品的使用管理。
⑤建立職業衛生健康監護檔案。
⑥負責制定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培訓制度。
4、生產、技術、通防科:
①負責井下粉塵濃度的測試、建立觀測點、定期監測。
②對主要生產工藝流程的產塵點進行監控,并制定降塵措施。
③把職業衛生工作納入標準化檢查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管理。
5、企管科:
①負責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防治設施“三同時”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嚴格執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三同時”的規定,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涉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②嚴格執行職業衛生與健康投資計劃,保證新增或更新職業危害防治系統、設施設備的添置,需要投入的具體項目做到輕重緩急、合理安排。
③負責制定及完善職業衛生與健康的投資計劃、職業衛生與健康工作標準化檢查標準的制定、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防治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6、供應科:
①主要負責職業衛生投入保障,保證新增或更新職業危害防治系統、設施設備的添置。
②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改善作業場所勞動條件等計劃的實施。根據每年度提出的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計劃、需要投入的具體項目分輕重緩急做到合理安排。
7、財審部門:
①負責建立穩定的職業衛生投入資金渠道,對公司提出的職業衛生投入項目積極落實資金,確保職業衛生資金投入及時到位,做到職業衛生投入實行專款專用。
②負責制定職業衛生與健康的資金管理制度。
8、區隊:
①負責在職業危害作業場所設置醒目的職業衛生、職業危害告知公告;參與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參與職業衛生工作的考核獎罰;依法組織員工代表對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督查;及時糾正侵犯員工享有職業衛生保障的行為;對職業衛生工作提出建議和改進意見;對員工(勞動者)反映的職業衛生問題積極與行政領導溝通和協調,以維護員工的合法權力和企業的發展。
②負責制定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告知制度。
9、醫院:
①負責職業危害事故、職業病統計資料和匯總報告、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職業病管理(包括職業病人的治療管理)、職業衛生健康監護、職業危害事故應急醫療救護工作。
②依據職業衛生健康監護資料、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等監測資料的結果,及時提出職業衛生工作意見或改進建議,提交領導小組辦公室。
③做好職業衛生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前的準備工作;建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④做好職業危害事故、職業病統計資料的匯總報告。依法向上級疾病控制、衛生監督部門如實申報職業危害項目、職業危害事故。
⑤負責制定:職業危害事故醫療救援制度(預案)、職業危害監督檢查制度、職業病病人住院管理制度、職業危害及職業病統計報告制度。
要正確處理好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工作的關系,充分認識職業衛生工作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職業衛生工作。要把職業衛生工作納入標準化檢查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管理,控制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努力降低、減少各種職業病的發病率和死亡率,確保安全生產和廣大員工的職業健康。
要根據本單位部門的職責要求,正確履行本部門的工作職責,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工作管理制度,相互協作,主動配合,落實專兼人員,確保職業衛生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節職業衛生目標管理制度
一、目標:加強職業衛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障員工健康。
二、目標分解:
1、針對職業危害的各種影響因素,將其分解到不同職能部門進行監測和管理,各部門制定并落實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規劃措施和管理制度,將考核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做到指標分解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
2、各單位分別將職業危害因素的各項考核結果進行匯總,報辦公會討論進行獎罰。
三、目標管理強調以目標為中心,通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目標分解過程,充分發揮自我管理、自我控制和自我激勵的作用,實現企業職業衛生的良性循環和整體目標。職業目標管理示意圖
第三節職業衛生辦公會議制度
一、每月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健康工作辦公會議,及時學習和貫徹上級有關職業衛生健康的管理方針、政策。
二、職業衛生健康辦公會議由分管職業衛生管理工作的副礦長長主持,副總以上領導參加,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
三、職業衛生健康辦公會議前必須做好充分準備,會議要抓住重點,講究實效。
四、職業衛生健康辦公會議,要研究分析當前本礦在職業衛生健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并落實到有關部門、人員。
五、要認真做好職業衛生與健康辦公會議記錄,存檔備案,并下發會議紀要。
六、要認真落實職業衛生與健康工作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對沒有落實的單位,追究該單位黨政負責人的責任。
七、每季度初召開由各單位職業衛生負責人和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職業衛生辦公會議,對各單位每月匯總的考核結果進行討論,根據各基層單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的表現給予獎罰。
八、每年初要召開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各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年度職業衛生辦公會議,對上一年度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總結,對在職業衛生工作表現較好的單位根據其貢獻給予獎勵;對于表現較差的單位,給予批評和處罰。
九、年度會議要在總結上一年度職業衛生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本年度職業衛生管理目標,并將目標進行層層分解。在分解過程中,廣泛征求員工意見,并對目標分解的不足之處進行修改,在此基礎上,制定本年度職業衛生工作分解計劃。
第四節職業衛生投入保障制度
一、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職業危害防治系統,列入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項目內:
1、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系統與抽放系統支出;
3、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系統支出;
二、為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必須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主要在通風設備、瓦斯監測、礦井防治水、礦井防滅火及綜合防塵方面的支出。
三、計劃下達后,資產類由供應公司集中負責采購,費用類、工程方面主要由企管部門負責。
四、根據上級文件要求、每年度下達的計劃、具體項目,分輕重緩急做到合理安排。
第五節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制度
一、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是安全教育培訓系統工程,同時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必須納入企業安全培訓計劃,建立健全培訓教育長效機制。
二、堅持辦班授課與開展講座相結合,把預防措施、保健知識、操作技能、創新工藝、現場管理、崗位責任、制度紀律、安全文化作為講座內容,集知識性、趣味性、科學性融為一體,每年不得少于2次。
三、培訓內容:包括職業衛生及職業危害防治知識;《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塵肺病防治條件》、《煤礦安全規程》、《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本崗位安全責任制、崗位責任制、職業衛生和安全文化知識、急救互救知識;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等各項內容。
四、職業衛生培訓對象:企業新工人、轉崗工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監管人員、特殊作業人員,從事井下現場施工接觸粉塵、有害氣體及與危害人身健康的場所的工作人員。
五、教育培訓形式:利用辦班、講座、班前班后會、自學與集中輔導進行講授,同時利用信息網絡、黑板報、廣播電視廣泛宣傳職業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積極開展職業衛生知識競賽活動,在員工中開展職業衛生調查問卷,采取多層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訓方法進行教育培訓,使職業衛生、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深入人心,成為員工遵章守紀、自保互保的自覺行動。
第六節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防治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護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施工生產單位。
二、術語和定義
建設項目――是指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
職業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三同時――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管理職責
1、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2、企管科是建設項目職業危害控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項目“三同時”各項管理工作。
3、安全監察站是職業衛生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進行監督和檢查。
4、各施工生產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個人衛生防護用品。
5、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獲得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和康復的權利。
四、一般規定
1、對可能產生一般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必須落實建設項目職業危害設施“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的衛生審核,設計階段應當進行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竣工驗收時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防護設施的衛生驗收。
2、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3、礦屬施工生產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和培訓。
4、礦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對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和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合同制工人、農民合同工應當在解除合同前進行職業病健康檢查。
5、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與禁忌相關的有害作業。
6、嚴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7、施工生產單位必須采取綜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揚塵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
第七節職業危害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一、按照“企業負責、國家監督”的原則,對職業危害事故隱患進行排查。
二、礦長對事故隱患排查全面負責;礦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對礦長負責,負責組織分管范圍的事故隱患排查;各業務部門實施本責任范圍的事故隱患排查。事故隱患排查每月進行一次,匯總到安監站,月底將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反饋到安監站,并記錄在隱患排查表內。
三、礦井職業危害事故隱患系指在煤礦生產現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1、事故隱患按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礦解決不了,必須由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區隊解決不了,必須由礦解決的隱患。
c級:區隊、業務部門職責范圍可以解決的隱患。
2、事故隱患按種類分:通風、瓦斯、煤塵、火災、頂板、機電、運輸、放炮、水害以及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高溫等。
四、礦在日常檢查的基礎上,每月必須組織一次礦井事故隱患等級的確定。按級別和類別逐級上報。事故隱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須每次都報,直到隱患整改完成。
五、事故隱患的整改要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礦長全面負責,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組織各業務部門進行事故隱患的整改,做到項目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時間落實、責任落實。治理標準達到規程規定和有關標準要求。
六、安全監察部門負責事故隱患的綜合管理,監督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事故隱患的統計和報告。
七、事故隱患排查必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于存在事故隱患的作業場所,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無措施的不準生產。
八、因事故隱患整改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應在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內確認事故責任者。
第八節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一、目的和范圍
1、根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為防止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并在一旦發生事故時,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擴大和迅速搶救受災遇險人員,控制礦井潛在的事故隱患可能造成的影響,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礦井潛在事故和緊急情況的處理。
二、事故匯報
1、生產現場發生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礦調度室接報后應及時向礦值班領導和礦長匯報。并通知安監、生產和醫療等部門。
2、接到重傷以上和一級非傷亡事故報告后,在兩小時內,礦調度室必須向公司調度室匯報,安監站必須向公司安監部匯報。
3、事故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類別、傷害程度、損壞程度以及事故簡要經過,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斷等。
4、事故報告要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對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一經查清,除責成補報外,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5、凡工作范圍內的人身傷害,無論是否構成工傷級別,均應立即報告調度室和安監站,并在24小時內到安監站登記。超過期限的按照故意遲報、瞞報處理。
三、應急救援
1、井下發生緊急情況時,發現人應當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事故發生地點、性質及遇險人員情況。礦調度室值班人員接到電話后,立即向值班礦長匯報,并根據災害情況實施搶救措施或起動相應的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2、在發生重大災害事故后,必須立即成立救災指揮部,救災指揮部設在調度室,礦長
任總指揮;處理事故時,應在災區附近選擇安全地點設立基地,基地指揮由指揮部選派具有救護知識的人員擔任;基地設有通往指揮部和災區的電話,并有必要的救護裝備及器材。
3、各職能部門和區隊主要負責人要在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好本部門人員積極參加救災工作。
4、應急救援的指導原則和措施:
4.1災害處理的指導原則和處理措施
⑴任何地點發現火災、透水、沼氣或煤塵爆炸、冒頂、提升運輸等事故時,都必須及時匯報調度室和通知附近工作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⑵礦調度室值班人員迅速通知和引導災區及受威脅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并清點人數,同時通知下列有關單位和領導:礦救護隊、礦醫院、礦長、總工、黨委書記、各分管副礦長、副總工、公司調度室、安監站、人力資源科、礦燈房、通防科(工區)、生產科、技術科、機電科、運輸工區、保衛科、供應科、工會等有關單位,采取防治事故的措施。
⑶對火災、沼氣或煤塵爆炸事故,員工自救除正確使用自救器外,還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充分利用峒室或獨頭巷道作為避難場所,創造自救條件;避災時,應在避難所前留有衣物、礦燈等明顯標志,以便搶救時發現,要保持冷靜,避免不必要的體力消耗,借以延長時間待救,并可間斷地敲擊鐵器、巖石等發出呼救信號。對小范圍的片幫、冒頂、運輸傷人事故,應立即采取措施自救和互救,最大限度降低傷情。
⑷發生各種大災害事故的針對性處理措施基本要求如下:
ⅰ發生火災時:
①應設法查明火災性質、地點和范圍。
②發現火災,應切斷災區電源,盡量采取措施直接滅火。電器設備著火,應設法切斷災區電源,然后迅速將其撲滅在初始狀態,防止災情擴大。若火勢較大或老空區煤層自燃無法直接滅火時,應采取隔絕滅火法封閉火區,并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爆炸。
③根據已控制的火區地點和范圍,確定井下通風制度,其中在井口、井底車場范圍內,可考慮反風或使用風流短路等措施;在井下其它地點一般要保持事故前的風流方向;在進風的下山巷道,必須有防止由火災造成風流倒轉的措施;有沼氣涌出的采掘工作面要正常通風,必要時可考慮調節風量。
④無論是采用正常通風或增減風量、反風、風流短路、隔絕風流以及停止主扇等都必須有利于防止災害擴大、抑制火勢,不致使危及井下人員的安全,不使瓦斯積聚、煤塵飛揚,防止爆炸發生。
⑤封閉火區時,必須在保證安全情況下,盡量縮小火區范圍,建立臨時或永久密閉墻,如有瓦斯爆炸危險時,應先用沙土設置防爆墻(厚度不小于5米),然后封閉進風側、建立永久密閉墻;待火區氣體沒有爆炸危險時,再密閉回風側。
ⅱ礦井主要大巷及采區皮帶發生火災時處理的基本原則是:
①若主要進風巷道,則可以優先考慮全礦井性反風的方法,其次再考慮風流短路法。
②若火災發生于進風巷,火源之后有與回風巷通道時,則應用短路法,直接將煙霧排到回風道,同時采取調壓法控風。
③若火災發生于進風、且為下行通風巷道,如果發火點有通回風巷通道,則可以采用上風側短路法;否則應控制火風壓,則可以采用下風側短路法。
④若火災發生于進風、且為上行通風巷道,則可以采用下風側短路法與控制火風壓相結合的方法控制風流。
⑤若火災發生于回風、且為平巷或上行通風巷道,則一方面防止其下風側與進風相連的旁側分支風流逆轉而使煙流流入進風流中,另一方面采取措施控制火風壓。
⑥若火災發生于回風巷,應盡可能將其回風流中的所有障礙物都清除,以保證暢通的排煙路線。
ⅲ礦井發生瓦斯、煤塵爆炸時:
①除全力以赴搶救遇難人員外,同時切斷電源,組織救護隊探明事故的地點和范圍,發現火源立即撲滅,防止二次爆炸。
②對充滿沼氣巷道要引入回風道排出,受災范圍內及排放瓦斯路線區段采取停電和撤人措施。
③處理事故時嚴禁使用災區的電話和電氣設備。
④處于回風側人員,應佩帶好自救器,盡快撤到新鮮風流中。
ⅳ礦井發生透水、潰砂(漿)事故時:
①要撤出災區和下方受威脅的作業人員。
②針對具體情況進行堵截(阻),防止二次透水事故。
ⅴ發生冒頂事故時:
①積極恢復冒頂區域的正常通風,如一時不能恢復,可利用管路向被埋人員輸送新鮮空氣。
②處理時必須堅持由外向里,先易后難,并加強支護,防止二次冒頂,必要時掘巷救人。
4.2救護組織和有關人員
職責
ⅰ礦成立以礦長、總工程師為首的救護指揮部。
ⅱ有關人員職責如下:
⑴礦長和總工程師:是處理災害事故的全權指揮者,礦長任總指揮,總工程師任副總指揮,公司經理、公司總工程師和(公司)礦山救護隊隊長協助礦長,井下基地指揮由指揮部派出具有救護知識的人員擔任,制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的作戰計劃。
⑵各副礦長:根據營救遇險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負責組織處理事故所必須的人員待命,保證調集救災必需的設備器材和嚴格控制入井人員,簽發搶救事故專用的特別許可證。
⑶礦副總工程師:根據指揮部命令,負責指揮某一方面的救災工作。
⑷礦山救護隊隊長:是指揮部成員,領導礦山救護隊和輔助救護隊,根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作戰計劃所規定的任務,完成對災區遇難人員的營救和事故處理。
⑸礦黨委書記:在救災和事故處理過程中,組織黨委部門,做好員工穩定思想和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⑹礦安監站站長:根據批準的事故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對搶救工作和入井人員的控制實行有效的監督工作。
⑺通防科(區長)長:根據指揮部的命令,負責改變礦井通風制度,監測主扇的工作狀況和組織完成必要的通風工程,并執行與通風有關的其它措施。
⑻礦調度室主任:負責迅速召集人員,根據救災指揮部命令組織協調搶險救災工作。
⑼生產、技術(副)科長:根據指揮部命令,負責提供災區及救護所需要的生產技術資料,并執行生產技術方面有關措施和指定工作。負責準備好必要的圖紙和資料,并根據總工程師的命令完成測量打鉆任務。
⑽有關采掘區隊長、班長:負責查明在本區域或工作面的人數,聽從調度室的指令,并采取措施將他們有組織帶領撤退到安全地點或地面,將現場所掌握的事故性質、范圍和發生原因等情況詳細報告礦調度室,并隨時接受指揮部的命令,完成有關的搶救任務。
⑾礦值班調度員:負責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礦山救護隊、礦長、總工程師和其他有關領導,及時向下傳達作戰指揮部的命令,通知有關人員到調度室報到待命,隨時統計和掌握入井人數和井下各采掘區隊人數。
⑿人力資源科和礦燈房負責人:根據下井考勤和燈牌號碼查清在井下的人數和姓名,并迅速報告調度室,立即準備足夠的礦燈供救災人員使用,嚴格控制礦燈的發放,對不持有特別許可證的人員不得發給礦燈。
⒀供應科科長:及時準備好必要的搶救器材,并根據礦指揮部命令迅速發運救災地點。供應科必須備足處理各種災害事故的物資,井下非常倉庫器材按標準配備。
⒁機電科科長:根據指揮部的命令,負責改變礦井主扇工作制度并掌握礦井停送電工作和完成其它有關任務。
⒂運搬工區區長:按指揮部命令,迅速調集井下車輛,保證救災人員和器材及時運送到事故地點,滿足救災需要。
⒃醫院院長:負責組織對傷員的救護和組織藥品供應。
⒄保衛科負責突發事故時的秩序維護工作。
5、在消除了事故危害后,由救災總指揮下令解除緊急狀態,各單位按礦統一部署組織恢復生產工作。
四、培訓、演習及記錄管理
1、已審批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和事故應急救援制度應向員工傳達貫徹,并熟悉避災路線。
2、特殊崗位人員(救護隊員、危險品管理員等)應在學習后組織相應的訓練。
3、《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和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如有修改補充還應組織員工重新學習。
4、在條件可行時應進行事故應急救援演習,演習后要進行適應性和可行性評審,并做好評審記錄;對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
5、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緊急事件發生后的記錄管理,調度室負責緊急事故發生后的指揮記錄管理。
第8篇 職業病衛生防治管理制度
1?總則
1.1?目的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印發《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內所有員工。
1.3?定義
1.3.1?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1.3.2?職業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解除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類危害。
1.3.3?有害作業:是指在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1.3.4?職業禁忌癥:是指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1.4?組織機構
集團公司成立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
組長:集團公司分管安全副總裁
副組長:安監部部長
成員:職能部門及所屬各單位負責人
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監部,辦公室主任由安監部副部長擔任。
1.5?職責分工
1.5.1?安監部
1.5.1.1?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訂集團公司職業危害崗位員工體檢標準,并監督貫徹執行。
1.5.1.2?協助安全副總裁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1.5.1.3?參與編制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規劃。
1.5.1.4?制定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計劃并監督實施。
1.5.1.5?制定全集團公司職業健康體檢計劃。
1.5.1.6?建立職業衛生防治健康檔案。
1.5.1.7?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1.5.2?人力資源部
1.5.2.1?聯系并確定職業健康體檢衛生機構以及職業病診治醫院。
1.5.2.2?編制體檢費用、職業病診治費用計劃并組織實施。
1.5.2.3?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崗位,安排修養。
1.5.2.4?組織職業病防治培訓。
1.5.3?工會
1.5.3.1?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1.5.4?各單位
1.5.4.1?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1.5.4.2?依法對員工健康承擔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健康權益,按規定組織本單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工作。
1.5.4.3?制定本單位職業病衛生防治管理規定。
1.5.4.4?建立本單位職業病衛生防治臺賬。
1.5.4.5?制定本單位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2?員工依法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2.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2.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2.4?要求本單位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2.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2.7?參與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職業病預防
3.1?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
3.1.1?工作場所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3.1.2?有防護職業病危害相適應的設施。
3.1.3?施工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3.1.4?有配套的更衣間等衛生設施。
3.1.5?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3.1.6?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3.1.7?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3.2?各單位若存在新增職業病危害因素,應當每年一次如實向公司安監部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項目,并接受集團公司安監部監督檢查。
3.3?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必須執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3.4?職業病危害嚴重崗位的防護設施,應當經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審查,各單位必須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后方可作業。
第9篇 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1、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各單位應當制定本制度。
2、職業病是指單位的員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發的疾病。
3、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4、員工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5、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6、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7、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員工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8、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9、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10、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第10篇 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及考核獎罰制度
一、監督檢查
1、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是安全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必須納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
2、每月礦安全大檢查由礦領導組織,副總、有關科室和安全監察部門參加。每旬專業系統專項安全大檢查,由分管領導組織專業科室和安全監察部門參加。
3、每次安全大檢查、動態檢查和巡回檢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規程”、規章制度、有關標準的規定,認真做好準備工作,檢查要盯住現場,抓住重點,檢查內容要包括:
⑴檢查執行黨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法令、規程、條例的貫徹落實情況。
⑵檢查規程、施工措施的編制審批、現場兌現和各項規章制度貫徹落實情況。
⑶檢查安技措資金使用和工程進度情況。
⑷檢查安全培訓、安全教育和持證上崗情況。
⑸檢查各級領導干部和員工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⑹檢查生產設備和設施、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個人勞動防護的安全狀況和使用情況。
⑺檢查工作現場安全環境、塵毒危害的治理情況。重點檢查井下“一通三防”的裝備、管理和措施落實情況。
⑻檢查中發現現場有威脅員工生命健康的作業環境、設施,應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⑼建設項目“三同時”落實情況。
二、獎懲制度
1、各級干部下井、反“三違”、查隱患制度,按礦相關規定執行。
2、下井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必須及時督促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必須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定措施、定責任人,并做好跟蹤復查工作。
3、對及時制止“三違”行為,并進行批評教育的,消除現場職業危害因素的人員給予100-1000元的獎勵。
4、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作業現場,要掛“黃牌”警告或“紅牌”停頭、停面進行停產整改整頓。
5、對施工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直接危及現場人員人身安全的,要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并及時向安監站及調度室匯報。整改隱患時,安監人員要進行現場監督、監護,盯住不放,直到危險排除,達到安全為止。
6、對采掘工作面實行盯頭包面跟班檢查,及時檢查隱患,盯住現場整改。
7、安全檢查后,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按“四定”原則“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落實處理”跟蹤復查。并按有關部門“處罰細則”予以處罰。
8、安全檢查結果以安全信息書面的形式予以通報。全年實現職業衛生健康目標,對職業衛生領導小組成員及相關人員進行獎勵。
第11篇 職業衛生職工職業衛生培訓管理制度
職業衛生職工職業衛生培訓管理制度
一、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職業衛生培訓由取得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機構進行。
二、對作業人員上崗前及在崗期間定期進行職業衛生培訓。
三、培訓內容主要包括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職業衛生常識、職業病防護措施和職業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職業衛生培訓時間,初訓不少于6個學時,復訓不少于3個學時。
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工作計劃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保護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規范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礦業安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2023年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工作計劃。
1、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工作必須成立防治管理小組,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
2、建立健全完善防塵系統。
3、健全完善噪聲防治系統。
4、健全完善有毒有害氣體防治系統。
5、健全完善高溫防治系統。
6、健全完善健康監護制度。
7、健立建全職業衛生培訓管理體系。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內容
1、由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工作,監測人員應當經資質認證合格的培訓機構培訓,持證上崗。不具備監測能力的項目,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支撐機構進行監測。
2、有與監測能力相適應的監測設備和條件,并實施經常性維護、檢修,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所用監測計量器具按照規定進行周期檢定。
3、評價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技術支撐機構進行。檢測、評價報告交煤礦企業存放職業衛生檔案。煤礦企業應當及時向作業人員公布檢測、評價結果,并報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
第12篇 職業衛生培訓制度范本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更好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職業病發生,制定以下制度。
1、由行政部對職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職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職工正確使用預防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防護用品。
2、定期對職工進行防毒知識的培訓,掌握相關的醫療衛生常識,增加自我保護意識。
3、對接觸化學物品的人員進行化救知識的培訓,包括化救物品的放置及使用。
4、結合本企業特點,開展健康促進教育活動,請有關專家上門授課及開展咨詢活動,使職工人人知曉預防,控制疾病的重要性,從而提高生活的質量。
5、對參加培訓職工,在培訓結束時,對所學培訓內容應進行考核,其成績歸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