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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五篇)

      發布時間:2024-07-29 17:12:01 查看人數:54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第1篇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子公司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

      3.事故分類

      3.1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三十個工作以內,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包括急性工業中毒,食物中毒、火災、交通事故等,下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

      3.2較大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或某些器官較重的損傷,需要休息三十個工作日以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因其他原因造成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4特別重大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因其他原因造成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事故報告

      4.1事故報告內容

      4.1.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4.1.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4.1.3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1.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1.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4.1.6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4.2當發生安全事故,應由事故現場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在即刻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原因等報告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主任,并由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主任報告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

      4.3發生一般事故,應在24小時內填寫《事故報告書》交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4較大事故在一周內填寫《事故報告書》傳真或者以郵件方式報告中國區行政部備案。

      4.5重大事故必須4小時內(夜間發生事故應在第二天上班后一小時內)以書面或電話報告集團總部,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一小時以內報告給公司高級副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

      4.6特大事故必須1小時內報告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報告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十分鐘內報告給公司高級副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

      4.7事故單位領導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4.8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1發生安全事故時,部門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一定標志,并照相留檔。

      5.2重大事故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較大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經過事故調查后方可進行,因生產需要必須及時清理的,責任部門要做好現場的基本調查,并拍照留影。

      6.事故調查

      6.1發生一般事故,由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會同安全管理人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事故調查表》在24小時內報安全管理部門。

      6.2發生較大事故,由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會同安全管理委員會的人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事故調查表》,在24小時內報安全管理部門,48小時內報送中國區行政部。

      6.3發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由總經理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其它相關部門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中國區總部派員參與。

      6.4發生死亡事故,具體操作可按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有關規定執行。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部門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情況追究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報送有關部門,并在《事故登記表》上填寫相關記錄。

      8.事故管理

      8.1安全管理部門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安全管理部門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

      9.記錄表單

      9.1工傷事故報告書

      第2篇 z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為保證企業對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及時調查處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職工傷亡事故是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職工從事生產或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職工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 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傷亡事故;與企業的生產、工傷有關,在生產區域內(生產現場、生活區域)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企業發生各種傷害或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第二條 職工傷亡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1、輕傷事故:因傷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的事故;

      2、重傷事故:根據勞動部制定的《重傷事故范圍》所列的各種重傷傷亡事故。

      3、傷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

      4、重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第三條 傷亡事故報告程序

      企業發生職工因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最先發現人或施工負責人必須按下列程序立即報告:

      1、輕傷事故:項目經理必須會同安全員調查事故原因,擬訂改進措施,填寫“事故登記表”,在4小時內報項目部,項目部每月3日前匯總上報公司辦公室。

      2、重傷或重傷以上事故:負傷人員或者當事人應立即逐級上報項目部經理。項目部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傷害程度、事故經過、發生原因)用電話或者其他快速方法報總經理、生產副經理和工程部,填寫《傷亡事故報告書》,24小時內報當地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

      第四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企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第五條 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程序

      1、單位發生員工重傷以上事故,項目部經理應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或為防止事故繼續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負責人應組織現場人員查清現場情況,做出標志說明數據,給出現場示意圖。

      2、發生重大傷亡以上事故后,公司各級負責人、部門和現場職工必須積極配合調查小組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測繪、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生產、設備工藝的資料和醫療對傷亡者診斷情況的資料。

      3、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 輕傷事故現場的清理,由項目部經理批準。

      * 重傷事故、重大事故現場的清理,由公司所在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批準或施工現場所在地安全生產監察部門。

      * 特大傷亡事故現場的處理,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批準。

      * 傷亡事故的調查:對于公司發生的傷亡事故,由公司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4、調查小組對傷亡事故必須從思想、生產、設備、制度、管理等方面進行細致的調查,找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要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調查勘察,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

      5、事故立案管理:發生重傷或死亡的重事故必須進行立案,其內容包括:對現場進行勘察,繪制勘察圖,拍攝照片,召開事故分析會議,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注明與會人員的職務或與事故的關系,事故處理結果,雙方達成書面協議等。

      第六條 單位和因工傷亡事故后,對有關人員或公司負責人對工傷事故隱瞞、虛報或故意拖延不報及故意破壞現場、偽造證據等阻礙調查小組工作的行為,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七條 出現死亡事故,公司行政領導及勞動部門、工會應協助做好家屬安撫和事故賠償工作。

      第3篇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項目部或分公司領導報告,項目部或分公司應在2小時內報告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

      3、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公司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輕傷、重傷事故,由項目部或分公司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公司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生事故的項目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門或者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4篇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精神,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強化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的通知》(安委辦[2012]1號)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鼓勵員工及時報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提高廣大員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和監督意識,預防和避免事故的發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人身傷亡或經濟損失的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各成員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舉報。

      第四條?成員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舉報登記、處理、答復、統計和報告制度。

      第二章?? 事故隱患報告

      第五條?崗位員工應嚴格執行巡檢制度,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向隱患所在基層單位(班組或部門)逐級報告發現的事故隱患,重大、緊急事故隱患應同時報告企業安全管理部門。

      第六條?報告一般采用書面形式,特殊情況可采用口頭報告。

      第七條?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隱患地點﹑內容﹑措施建議、報告人姓名﹑報告時間等。

      第八條?基層單位收到事故隱患報告后,必須立即進行整改或在24小時內做出解釋,如超出時間或解釋理由不充分,報告人可越級上報。

      第九條?基層單位應及時受理、核實并消除員工所報告的事故隱患。

      基層單位對無法整改的隱患,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時向相關部門或上級報告,確保隱患得到及時、徹底的整改。

      第十條?事故隱患所在單位拒不受理員工事故隱患報告,或超出合理時間拖延事故隱患整改時,發現事故隱患的員工應向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章? 舉報受理和核查。

      第十一條?任何員工均有權對非本崗位負責的安全隱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進行舉報。

      第十二條?成員企業應設立事故隱患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建立健全舉報管理網絡,并將企業受理舉報的方式對外公布。

      公布xxx公司辦公地點為xxx辦公室、公開舉報電話xxxxxx。

      第十三條?舉報人可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面談和舉報箱等方式舉報事故隱患。鼓勵舉報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實姓名、工作單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訊方式,以備查詢和回復意見。對不愿公開自己姓名、單位和地址的舉報人,尊重其意愿。

      對舉報人借舉報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安監部主要職責

      (一)?督促成員企業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并監督其執行;

      (二)?負責查處上級交辦或股份公司受理的舉報事項,并按規定回復舉報人。

      第十五條?成員企業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查處本企業受理的和xxx公司交辦的舉報事項,并按規定回復舉報人;

      (二)?負責本企業舉報受理獎勵的發放;

      (三)?按月統計事故隱患舉報情況,并向xxx公司報告。

      第十六條?成員企業應安排專人負責受理舉報工作。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要講究文明禮貌,做到熱情和藹,耐心細致,正確疏導,認真負責。

      第十七條?受理舉報應當及時記錄、編號,按照相關規定填寫《舉報登記表》。

      受理面談舉報,應當將舉報情況寫成筆錄,向舉報人宣讀或者交舉報人閱讀,經確認無誤后,由舉報人簽名。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

      受理書面和電子郵件舉報,應及時拆閱或下載,并認真做好登記。

      第十八條?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接受舉報后,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xxx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5篇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統計報告

      (一) 發生重傷事故后,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或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應當立即用最快的速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

      (二) 發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職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鎮安監站和區安監局、公安、監察、工會等部門。

      (三) 發生傷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報、虛報、瞞報或故意拖延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阻礙和干預企業執行報告。

      (四) 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應積極搶救傷員和財產,保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受傷人員和國家財產,防止事故擴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時,必須無條件提供。同時對事故現場必須做好標識、記錄、拍照或攝像。死亡事故的現場需經事故調查組同意后方可進行清理。

      二、 事故調查:

      (一)1至2人的重傷事故,由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鎮綜治辦、安監站負責組織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鎮綜治辦、鎮安監站會同區安監局、公安、監察、工會組織調查,企業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

      (三)事故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必要時,也可以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與發生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者,應予以回避。

      (四)事故調查組應查明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建議。

      (五)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并分送到發生事故的企業和調查組成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事故發生的經過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2、 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事故的性質及認定依據;

      3、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及處理意見;

      4、 事故的教訓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 其他需要報告的問題;

      6、 事故調查工作應當于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內完成,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60天。

      7、 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應給事故調查組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或干預事故調查工作。

      三、 事故處理:

      (一)、企業發生死亡事故,企業分管領導、企業主管部門、安監站、企業負責人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協助企業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并指導和協助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二)、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三)、企業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處理作業、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或事故發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破壞事故現場及擅離職守逃匿的,將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企業發生特重大傷亡事故,按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五篇)

      1.目的為加強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子公司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3.事故分類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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