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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責任追究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7-28 17:12:01 查看人數:80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責任追究制度

      第1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管理責任,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責任,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條例》、《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和《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試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類型及認定辦法

      (一)傷亡事故

      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以下三類: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劃分為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三類。

      1、一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停工8小時以上,或采區停工3晝夜以上;

      (2)瓦斯、煤塵燃燒或爆炸;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4)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6)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24小時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10)礦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及以上;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13)地面車間供電中斷7天以上或地面中斷供電2天以上;

      (14)主扇風機和分區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

      (15)提升設備的斷繩、猴車故障、過卷,大型物墜入井筒;

      (16)猴車故障8小時以上;

      (17)運輸設備撞車、追尾造成設備嚴重損壞,斜井跑車,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18)3千伏級及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誤送電;

      (19)壓風機故障、風包和風管爆炸或著火;

      (20)主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21)基建施工企業造成全礦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22)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2、二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小時以上,但不足8小時或采區停工8小時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區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4)采區或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8小時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達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萬元;

      (9)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0萬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11)全礦井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車間供電中斷4小時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電中斷30分鐘以上至2條;

      (12)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通風的扇通風)停風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

      (13)猴車故障達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

      (14)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他非傷亡事故。

      3、三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分鐘至2小時或使采區停工2小時至8小時;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運,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及以上;

      (3)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通風的扇風機)停風10分鐘以下;

      (4)因水災迫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3米以下;

      (7)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

      (9)乘人猴車故障1小時以上,但不足4小時;

      (10)地面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地面供電中斷10—30分鐘;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0.5—2萬元;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0.1—2萬元;

      (13)因設備故障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及以上或產量損失200噸及以上;

      (14)未列入礦井一、二級非傷亡事故范圍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4、礦井地面非傷亡事故劃分,比照《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試行)》中地面生產經營單位非傷亡事故相關劃分標準。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節和危害程度分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質惡劣,情節與歷史上所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相似,一旦發生將會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憑僥幸才未釀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頂、片幫埋、堵人超過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員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以上或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瓦斯積聚仍進行爆破作業;

      (4)有害氣體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內有人員工作或行走同時開動車輛,或斜井跑車事故;

      (6)運人車輛行駛中顛覆礦車事故;

      (7)猴車故障致摔人事故;

      (8)提升設備過卷0.5米以上,造成有人受傷,蹲罐未造成后果;

      (9)猴車在運行過程中遇到撞人的物體;

      (10)運輸皮帶電纜冒煙或著火未造成嚴重后果;

      (11)3千伏級以下的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點事故;

      (12)壓風設備、管路爆炸事故;

      (13)火工品爆炸或丟失事故;

      (14)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沖事故;

      (15)上級認為應由上級調查處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節與歷史上所發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發生將會造成人員傷亡,只是因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頂板冒落、掉頂或片幫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險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險些崩人事故;

      (4)皮帶或刮板運輸機刮人、擠人、鉸人、物料頂人事故;

      (5)人身觸電或電弧燒人事故;

      (6)運輸設備、車輛刮、挫、撞、軋人事故;

      (7)人員高處墜落或墜物險些砸人事故;

      (8)機組錨鏈斷裂崩人或大鏈彈人事故;

      (9)設備檢修時誤動作傷人事故;

      (10)水或煤水沖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調查小組認定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匯報

      1、事故發生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責令停止作業,安排現場人員救護傷者,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相關物體時,必須做好標記,以利于現場勘察。‘

      2、現場事故發生或接到事故發生信息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親自或安排專人將事故情況(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性質、影響范圍、人員傷害程度及數量等)向礦調度室匯報。自發生事故10分鐘內事故單位未向調度室匯報的,視為故意隱瞞事故。

      3、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調度室接到匯報后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安排運輸隊準備好運送人的設備,保證運輸暢通;同時通知礦醫院做好接診工作,并及時通知相關科室值班人員做好應急準備;礦值班領導根據傷情匯報給礦長或總經理。

      4、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和總公司有關文件規定的其它事故,礦值班領導根據事故情況安排救護工作并決定向礦長、安全礦長匯報,礦長或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相當于30分鐘內報告總公司調度室、公司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傷亡事故,應立即上報總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報的生產安全事故,可以用電話直接上報,隨后補報文字報告。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續報。

      6、需要向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匯報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執行。

      7、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8、事故有關的業務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須立即到礦調度室參與事故處理工作,并根據調度室安排指定專人到現場察看情況,協助事故事故單位處理工作并及時掌握現場真實情況;

      9、如職工發生人身傷害后向本單位匯報,而事故單位未按事故匯報程序向礦調度室匯報的,側視事故單位故意隱瞞工傷,同時誰造成信息阻斷的要承擔醫療費用的60%,由行政科核算時在個人工資中扣除。

      10、如職工個人發生人身傷害(施工地點單人作業的)而沒有在第一時間(原則上10分鐘以內)匯報給調度室或本區對的,視為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承擔醫療費用的80%,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11、由于職工人身傷害原因無法進行信息溝通,周圍知情人員出現不匯報、不組織救援等不作為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2、職工受傷后私自離礦,且又無礦內人員能證明其在礦工作時受傷,一切后果均由該職工個人承擔;若有礦內職工能證明其在礦內因工作受傷,且經查實的,則視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本人承擔全部已發生醫療費用,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三、現場急救程序

      1、事故發生后,立即在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的指揮下,首先解救傷員脫離現場危險區,同時發出呼救。并由受過訓練的人員實行自救互救,進行心臟復蘇、簡單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運傷員等。

      2、井口急救醫生接到呼救后,攜帶所需醫療用品到達指定地點進行現場診斷、急救,初步判斷傷情。對傷情較重和危機生命的傷員,應及時報告礦醫院或者上級醫院,派醫生下井協助搶救,并在密切監護下安全護送升井。要求礦醫院指定與之相適應的救護應急預案。

      3、傷員送至礦醫院后,應加強急救措施,確切判斷傷情程度,在傷情穩定時可轉送醫院。傷員不宜轉送時,請求上級醫院前來協助搶救。

      4、在急救過程中礦醫院要做好救護記錄,在傷員轉送醫院時,應由醫生護送,或由了解情況的工人護送,并由上級醫院陳述搶救經過。

      5、根據事故等級,由礦長或調度室立即啟動相應級別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四、現場自救基本原則

      搶救傷員必須遵守“三先三后”原則,即:

      1、對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傷員必須先復蘇后搬運;

      2、對出血傷員必須先止血后搬運;

      3、對骨折的傷員必須先固定后搬運;

      五、人身傷害事故治療程序

      1、調度室通知礦醫院值班醫務人員,并把了解到的傷員傷情進行簡要說明,由礦醫院確定治療地點。

      2、傷員到達治療地點,經過醫務人員檢查后,如需到其它醫院做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時,由礦醫院醫務人員通知調度室派車到指定地點,由事故責任單位值班人員通知值班隊長、隊長或黨支部書記陪同。

      3、重傷員治療由礦醫院院長與其它醫院聯系,安排治療事宜,并指定醫務人員陪護。

      4、礦醫院根據受害人情況,輕微傷于接診后12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輕傷及以上事故于接診后24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事故當事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4小時內將事故報告送安全科,在醫院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4小時內到安全科辦理相關手續。

      5、傷員私自到非指定醫院治療的,或未經礦領導同意安排到非指定醫院治療的,按隱瞞工傷處理。

      6、工傷人員工傷治療結束后,必須在一周內將自己工傷治療證明交安全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礦醫院出具證明交行政科,行政科可會同有關人員根據工傷人員恢復情況確定是否準許其上班,不經行政科同意,工傷人員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職責

      1、安全科負責組織對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提供事故報告,并統計上報,建立各類事故臺賬。

      2、生產科、技術科負責組織對頂板,“一通三防”、水災、井下爆破等非專業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類型、級別、事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3、機電運輸科負責組織對機電運輸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4、保衛科負責對地面爆破、地面火災事故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5、調度室負責組織對其它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現事故責任劃分

      各采區多個隊伍同時施工的地點,各隊施工措施要統一會簽,一個區隊同時施工的地點不得超過四個,施工期間各隊跟班隊干要相互協調,杜絕事故發生。

      1、零星工程作業的區隊在其它區隊的施工區域內施工時,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進行會簽并送區域所有施工區隊貫徹;零星工程施工隊伍一并貫徹主體工程措施相關內容。

      2、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3、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4、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施工時出現其它事故,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經研究確定各自承擔責任大小。

      八、事故調查

      (一)成立事故調查組

      發生傷亡和非傷亡事故,由礦成立事故調查組。分管礦領導主持,業務科室組織,相關科室人員及責任單位參加,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交事故報告。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由責任單位進行追查,并于1天內提出事故報告交安全科。

      1、頂板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采掘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安全科、行政科、調度室、監察科、工會、團委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2、機電運輸事故調查組

      組 長:機電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機電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機電科、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察科、工會、團委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機電副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機電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3、“一通三防”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通防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技術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4、水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通防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技術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5、爆破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地面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安全科、行政科、調度室、監察科、工會、等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井下爆破由總工程師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調查由地面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技術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衛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6、地面火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地面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相關礦領導,保衛科、安全科、行政科、后勤科、供銷科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地面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保衛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7、其他事故由調度室負責組織,礦領導和相關科室及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參加。

      (二)事故調查程序

      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和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調度室通知相應事故調查組組長級成員,事故調查組組長及成員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趕赴現場調查分析,并與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發生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值班礦長安排人員到現場調查分析,并由責任單位于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業務科室配合調查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單位、地點、時間、傷害人員、姓名、人數;

      (2)事故當班班前會內容,作業程序,操作時動作或位置;

      (3)施工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貫徹措施情況;

      (4)當事人材料;

      事故發生后,安全科與責任單位要盡快搜集與事故有關的相關材料(對證人口述要做好記錄和考證)。

      2、由行政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職務、工齡,本工種工齡、用工形式、技術狀況及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培訓情況。

      3、由機電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質量,有關設計、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

      (2)設備、設施的操作規程,操作設備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及規章制度等;

      (3)事故地點(設備地點)工作環境及個人防護措施等。

      4、由技術科負責搜集提交的資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藝、放頂情況;

      (2)事故當班瓦斯檢查、記錄、匯報情況,支柱、支架質量情況;

      (3)巷道質量情況;

      (4)施工工藝及掘進支護等情況;

      (5)地質、水文地質情況,有關設計資料及技術要求;

      (6)繪制事故現場圖(標明受傷者及相關人員設備設施位置)。

      5、行政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經調度室同意對現場進行錄像。

      6、由礦醫院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傷者和相關人員的健康狀況;

      (2)事故后對受傷者致傷害程度的鑒定及搶救情況。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發生后,經醫院及相關部門初步鑒定屬重傷或二級以上非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對應的調查組進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照有關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責任、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于24小時內提交礦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后執行。輕傷事故由安全科組織相關科室進行追查,于24小時內提交事故報告,并按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報礦黨政聯席會通過執行。

      2、經礦黨政聯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對應調查組負責下發事故通報。

      十、事故報告、統計及歸檔

      對事故分析追查完畢,經黨政聯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與公司業務相對應的科室于24小時內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應部室報告,報告要附有對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傷病人員登記表、事故現場示意圖、事故現場照片、醫院對傷害人員傷害程度鑒定、物證、人證材料、直接、間接損失材料等。

      安全科對事故報告進行匯總存檔,并根據事故報告建立工傷事故臺賬和非傷亡事故臺賬,調度室、技術科、機電科根據業務范圍分別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安全科建立的非傷亡事故臺賬要包括調度室、技術科、機電科等三個科室所有非傷亡事故臺賬的內容、

      十一、責任追究與處罰

      出現以下情形的,給予事故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的同時,根據事故性質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直至撤職處分。(上級有文件規定的按上級文件執行)

      1、出現事故后現場負責人不積極履行匯報、搶救(搶險)義務的,罰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訓;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響或阻礙事故調查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責任;故意隱瞞工傷(事故)或放任事態發展導致事故擴大的,單位負責人不及時匯報事故情況的。或不按程序匯報、治療的,延誤治療時機或造成其它糾紛的,罰單位負責人、書記、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單位故意隱瞞工傷的(事故)的。罰單位負責人、書記、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

      2、傷者故意隱瞞工傷的罰款5000元,知情者(證明人)罰款2500元。

      3、隱瞞工傷的除按隱瞞工傷處罰外,根據所隱瞞工傷的類別或登記,按照《煤礦安全獎罰制度》對應條款一并處罰。

      4、相關業務科室或單位負責人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則上必須在30分鐘內到礦。凡因通訊不暢造成聯系不到本人的,輕者罰款400元,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5、礦相關部門值班人員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規定及時履行職責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300元。導致事故擴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部門負責人行政責任。

      6、事故調查過程中,不如實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虛假信息者,罰款1000-5000元。。

      7、事故追究分析、報告、統計不符合規定的,對業務主管部門責任人罰款3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行政責任。

      8、工傷人員治療結束后必須將自己工傷治療期間的病歷交礦醫院妥善保管。否則罰工傷人員500元。

      9、不經行政科同意,擅自安排工傷人員上班的,罰責任單位隊長、書記1000元。

      十二、其它

      凡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者,醫療終結需由醫院出劇痊愈證明,出院后需到礦培訓辦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合格能適應工作的方可上崗作業。

      第2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程序描述了嘉興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時間上報和調查處理程序,以及分析處理方法和原則,明確了公司各部門、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事件處理的職責。

      2. 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嘉興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及燃氣事故的上報、調查處理規定。

      3. 編制參考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國務院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質總局

      《嘉興市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嘉興建委

      《嘉興市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燃氣行業安全生產事故信心報告的通知》嘉建委城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gb644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 gb6442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 gb6721

      4. 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責任事故: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管理規定。違反有關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國家頒布的各種有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非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的事故,或由于當前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難以預料的事故。

      本程序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5. 職責:

      5.1 總經理/分管安全副總經理

      1) 成立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設立應急網絡,應對事故和突發事件;

      2) 保證足夠的人力、物力和應急資源且有效投入;

      3) 根據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上報事故;

      4) 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事故的應急搶險工作。

      5.2 安全質監部

      1) 事故的歸口管理,建立事故事件的臺賬,對事故事件進行歸檔;

      2) 組織對輕微(具體定義見附件6)調查和處理;

      3) 如現場需要進行交通管制的,應聯絡交管部門進行交通管制;

      4) 發布事故案例,實施事故案例教育。

      5.3 其他各部門、員工

      1) 發現事故立即向本部門主管、安全質監部經理及公司領導報告;

      2) 配合事故的調查;

      3) 若事故現場有人員傷亡、火災等還應立即撥打119、110、112。

      6. 詳細描述

      6.1 基本要求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部門、所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任何部門、所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本規定的調查處理。

      6.2 事故的分類與報告

      6.2.1 事故的分類與等級劃分

      事故的分類見附件6。

      6.2.2 事故報告

      事故發生部門在事故發生后一方面采取措施進行初期事故控制,防止事態擴大,一方面立即上報部門主管;部門主管了解情況后立即上報安全質監部經理或者公司領導。

      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在接到事故報告后,除了應立即組織搶救之外,還應立即向市建委園林市政局及嘉興市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質量安全部報告(電話快報);1小時內以書面的形式報送至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有關部門(由安全質監部填寫書面事故快報)。如有人員傷亡、特種設備事故其他相關部門。

      輕微事故發生單位立即報告安全質監部,安全質監部負責組織對事故調查處理和記錄;若為燃氣事故,還應報告嘉興園林市政局及嘉興市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質量安全部。

      6.2.3 事故狀態報告

      1) 安全質監部負責匯總事故事件的狀態報表(見附件3:qr29003《事故統計表》;

      2) 客戶服務部每月1號,將上月燃氣用戶事故狀態表報送安全質監部,安全質監部根據事故情況,對公司進行安全績效的考核(見附件3:qr29003《事故統計表》)

      3) 工程技術部每月1號,將上月工程項目事故狀態表報送安全質監部,安全質監部根據事故情況,對公司進行安全績效的考核(見附件3:qr29003《事故統計表》)。

      6.3 事故的應急救援

      事故發生后,應立即按照不同類別事故的救護程序展開救護活動,必要時啟動《公司應急預案》,具體見附件6。

      7. 事故調查處理

      事故發生后,及時組織事調查小組,收集事故相關材料、證據,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政府部門成立調查小組時,積極配合協助調查小組展開調查。

      7.1 事故調查

      7.1.1 成立調查小組

      1) 事故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上級部門介入調查的,公司應組織人員配合政府行政部門的調查小組調查處理。

      7.1.2 事故現場管理

      事故發生后,應首先積極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件不得破壞或移動,為搶救傷者需移動有關的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并進行拍照。

      7.1.3 事故資料收集

      7.1.3.1 工傷事故

      1) 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 工齡、本工種工齡;

      3) 受害人和肇事者受安全教育情況;

      4) 出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開始工作時間、工作內容;

      5) 受害人和肇事者過去的事故記錄(如有);

      6) 事故發生前設備、設施、物件等的性能和狀況;

      7) 有關設計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

      8) 個人防護設施的情況;

      9) 事故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情況。

      7.1.3.2 設備設施事故

      1) 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 設備設施的名稱、價格、型號、使用年限、安全狀況、操作人員;

      3) 操作人員開始工作的時間、工作內容;

      4) 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情況。

      7.1.3.3 燃氣事故

      1) 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 巡檢、安檢、維護負責人;

      3) 用戶基本情況;

      4) 如是管線事故,則需要提供管線工程資料及材質。

      7.1.4 收集證人材料:

      及時找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詢問調查,并做好“事故/事件調查詢問筆錄”(見附錄3)。

      7.1.5 現場拍照

      1) 事故現場殘骸細節照片,如有傷亡,也應拍照;

      2) 可能被清除或被踐踏的痕跡;

      3) 事故現場全貌。

      7.1.6 事故分析

      7.1.6.1 目的:

      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擬訂改進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7.1.6.2 事故分析步驟:

      1) 查閱事故調查材料;

      2) 按以下七種內容進行分析:

      ? 受傷/受損部位;

      ? 受傷/受損性質;

      ? 起因物/事;

      ? 致害物;

      ? 受害/受損方式;

      ? 不安全狀態;

      ? 不安全行為

      ? 管理因素。

      3) 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 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5) 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7.2 事故處理

      1) 事故的處理必須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完畢10天內,《事故調查報告》(見附錄2);

      2) 因責任人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勞動紀律,不認真履行工作責任,造成事故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處罰、公司內部行政記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建議,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批準執行;觸犯《安全生產法》、《刑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3 糾正/預防措施

      安全質監部根據事故調查情況提出預防和改進措施,并撰寫《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含事故調查記錄、事故概況、事故損失清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結論、糾正、預防措施和相關責任人的處分建議。《事故調查報告》經安全質監部審核,事故調查小組組長批準后,由總經理簽發。

      安全質監部負責對糾正/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復查,并將整改情況的記錄附于事故記錄進行歸檔。

      7.4 理賠

      對于燃氣事故涉及理陪的項目,由安全質監部處理,管線所、客戶服務部、辦公室等相關部門協助

      對于工傷事故參照《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8. 事故的歸檔

      1) 由事故調查組負責整理事故的資料檔案,移交安全質監部存檔。

      2) 事故處理結案后,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表》、《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詢問筆錄》;

      ? 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 技術鑒定或試驗報告(如有必要時);

      ? 物證、人證材料;

      ? 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 醫療部門診斷書;

      ? 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 有關事故的通報等文件。

      9. 記錄

      事故記錄由安全質監部歸檔,并于第二年年初將資料移交檔案室。

      第3篇 建筑二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統計制度

      建筑分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統計制度

      1、生產安全事故包括職工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災爆炸事故等。

      2、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及分包單位。

      3、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項目部領導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

      (2)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時間、地點、原因、傷亡人員情況等。

      4、事故調查處理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排險,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記,不得借口恢復生產擅自清理現場掩蓋真相。

      (2)輕傷、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或指定人員組織安全、生產、技術、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死亡及以上事故按上級部門事故調查組要求參與調查。

      (4)對于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責任人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5)事故調查組必須到現場進行勘察,對事故現場勘察要及時、全面、客觀。調查組通過充分調查,應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處理。

      (7)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漏報、遲報等情況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5、事故統計

      (1)事故統計上報按上級部門有關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的要求進行統計上報。

      (2)事故檔案主要內容: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事故調查報告書、現場勘察資料、物證人證材料、醫療部門的診斷結論、結案申請報告、受處理人員的材料、有關部門的結案批復等。

      (3)加強事故檔案的管理,事故檔案由安全部門保存。

      第4篇 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加強對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 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預防或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的發生。

      2、 事故發生后,應按照事故的等級劃分;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1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1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較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100人(含)以上重傷的,或造成1億元(含)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3、 發生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上報上級領導和安全職能部門,并保護好事故發生現場和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及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對于重傷死亡事故,必須以最快的速度上報公司,公司須在事故發生后的半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4、 直管項目發生輕傷事故的,勞務公司和直管項目部共同對事故進行檢查處理;非直管項目發生輕傷事故的,由所在單位安全職能部門同其它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部。

      5、 重傷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處理結果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6、 死亡事故由上級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集團公司有關部門配合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7、 事故調查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廣大群眾不受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8、 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 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集團公司將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23年5月15日

      第5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了企業避免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依照建筑法和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制定施工現場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以便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事故。

      一、事故報告制度

      1.未發生事故前,上險率達到100%。

      2. 單位發生輕傷事故、應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人事部門或公司安委會。

      3. 單位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負責人、公司人事部門或安全部,發生火災應立即打119 電話報警,并報告以上部門。

      4. 公司負責人、公司人事部門、安全部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報告后,應由公司人事部和安委會立即報告市勞動局、市公安局、社會保險局、市總工會。

      5. 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組織人員保護事故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二、事故調查制度

      1、積極配合調查組趕赴現場幫助組織搶救,并迅速組織調查工作。

      2、協助調查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采取措施和建議,并接受調查 組對事故單位負責人的處理建議。

      4、寫出事故報告。

      三、事故處理制度

      在處理事故時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即:事故發生后:

      (1)原因不查清不放過;

      (2)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

      (3)負責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

      (4)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負責人不查處不放過。

      (5)發生事故后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四、傷亡事故統計制度傷亡事故統計是國家對傷亡事故的發生進行控制的一項措施。

      1、它及時反映國家行業及企業安全生產狀態和形勢,便于掌握事故發生的規律 擬定改進措施,杜絕和預防傷亡事故的發生。

      2、通過統計數字可以比較各單位、各地區的安全工作情況,分析安全工作形勢, 為制定安全管理法規提供依據。

      3、事故積累的資料不僅是安全教育的寶貴材料,也為生產、設計、科研、施工清 除隱患,保證安全生產,促進技術進步,提供基礎資料。

      第6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及處理工作,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北京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認定若干規定》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分類

      1.記錄事故

      ⑴職工受傷,但傷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滿一個工作日的事故。

      ⑵已發生的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未遂事故。

      2.輕傷及輕傷事故

      ⑴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失,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

      ⑵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3.重傷及重傷事故

      ⑴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⑵《重傷范圍》中規定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作為重傷事故處理:

      ①經醫師診斷已成國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②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③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1/3以上的;

      ④嚴重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⑤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傷害包括:大拇指軋斷一節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任何兩只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殘廢可能的;

      ⑦腳部傷害包括: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殘廢可能的;

      ⑧內部傷害。如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⑨凡不在上述范圍以內的傷害,經鑒定為較重的。

      ⑶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

      第四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⑴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⑵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⑶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⑷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五條事故的報告程序:

      ⒈記錄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班(組)長上報工地專職安全員報告,專職安全員上報項目經理報告。

      2.輕傷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班(組)長上報工地專職安全員,工地專職安全員向項目經理報告,項目經理立即上報總經理、副總經理(主管生產安全)、工程部。

      3.未遂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工地專職安全員,專職安全員立即報告項目經理,項目經理上報公司領導和工程部公司領導。

      4.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上報工地專職安全員或其他項目管理人員,接到報告的項目管理人員立即上報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立即上報總經理、副總經理(主管生產安全)、工程部。總經理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上報告縣建委、安全生產監督局等有關部門。

      若發生的是火災、爆炸、食物中毒、治安事件等緊急情況,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撥打119、110、120等急救電話。

      第六條現場處理:

      ⑴事故發生后,應救護受傷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

      ⑵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

      ⑶為搶救受傷害者需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第七條事故調查:

      ⒈記錄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項目部成立調查組開展調查,在事故發生后5日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上報工程部備案。

      2.輕傷、未遂事故:由總經理指定人員組織工程部、技術質量部、企管部、工會等有關人員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在事故發生后10日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并將調查結果向總經理報告。《事故調查報告》由工程部備案。

      3.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由當地建委、安全生產監督局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項目經理部應提供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件及相關證人。

      ⑴描述事故經過的書面材料;

      ⑵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⑶分包方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分包合同、安全生產協議書;

      ⑷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⑸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⑹受傷者的個人資料(參加安全教育培訓的資料、特種作業操作證、安全技術交底、受傷者的個人信息等);

      第八條事故處理

      ⒈記錄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項目部按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2.輕傷、未遂事故:公司領導班子按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3.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按政府部門批文進行處理。

      第九條項目部負責落實《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工程部督促檢查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事故處理結案后,工程部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對事故的處理決定等。

      第十一條本制度如與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北京市地方法規不符,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北京市地方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第7篇 汽車站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報告制度

      為全面貫徹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今第493號)精神,加強改進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工作,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及事故報告內容,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調整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報告的通知》(安檢總調度[2007]120號),《關于加強重大事故 信息報告呀作的通知》(安檢總辦[200了1123號)和《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50號),的文件有關部門規定,結合我站實際,制定安全生產事故調度統計報告制度。

      一、對全縣長途客運的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調度快報制度。

      二、祁連汽車站對各客運車輛實行安全檢查制度。如事故發生后,要求司助。人員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于30分針內向六源汽車站報告,2小時內,汽車站以《和產安全事故快報表》報祁連縣運管所事故統計員,對事故情況暫時不清楚的,可先報送亨故概況,并及時跟蹤或有新情況續報,不得瞞報、虛報。

      三、祁連汽車站加強值班工作,切實做到值守應急崗位每天24小時正崗值班不間斷,加強對值班人員的培訓,提高應急處置和信息編寫能力。

      四、保證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晝夜通訊暢通,確保應

      急狀態下人員集合迅速,信息快速傳遞。

      五、加強基礎工作·,建立各客運車輛安全基礎資料數據庫掌握各動人員的基本‘隋況。

      六、祁連縣汽車站接到特大事故報告后,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要帶領有關部門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并即向上級部門報告。

      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

      第8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維護企業的利益,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類與等級

      1. 火災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火災事

      故分為:重大火災事故、, 特大火災事故。

      重大火災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傷10人以上(含10人);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

      特大火災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傷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

      2. 因工傷亡事故: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因工傷亡事故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重大傷亡事故、特大傷亡事故。

      輕傷事故:受傷者損失一個工作日以內的傷害事故。

      (1)重傷事故:按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執行。

      (2)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3)重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重傷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

      (4)特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重傷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 交通事故:指造成車輛損壞、人身傷亡或貨物損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分為: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傷3-10人;財產損失3-6萬元。

      (2)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傷11人以上(含11人);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含5人);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含6萬元)的事故。

      4. 設備事故:生產裝置、動力設備、電氣、管道等發生故障、損壞造成經濟損失或停產的事故。

      二. 事故報告和事故調查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當事人或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部門負責人匯報,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向廠(公司)領導匯報,并及時組織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調查組經過充分的調查取證,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在調查過程中,被調查的有關人員應如實提供證據、證言,不得拒絕。事故單位應盡可能地為事故調查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3、事故檔案由安全管理部門統一保管,包括事故現場檢查紀律、旁證材料、影像資料、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材料、儀表記錄、調查材料、會議記錄、登記表及事故報告書等。

      4、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確保該制度的有效執行。

      三、 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防止類似事故發生。凡屬責任事故,均要追究責任。

      2、事故責任者的認定應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對照本廠(公司)安全責任制進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責任時,則分清主次輕重,分別予以追究。

      3、凡是違章操作,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制和勞動紀律,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本人或他人輕傷,根據情況輕重,分別給予責任者罰款或紀律處分。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門職工輕傷或重傷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部門負責人(包括安全員、班組長)扣發獎金、罰款和紀律處分:

      (1)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職工不會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規程;

      (2)違章指揮,強迫職工違章作業;

      (3)設備有缺陷,作業環境不安全,安全裝置不齊全;

      (4)對已發現的隱患既沒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又不上報予以及時解決。

      5、凡是發布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指示、決定和規章制度,無視安全部門的警告,未及時消除隱患或管理混亂而釀成重大或重大以上傷亡事故的,追究廠領導者的責任。

      6、對于重大以上事故的責任者或其他有關人員,如果有毀滅、偽造證據,破壞、偽造現場,干擾調查工作或者嫁禍于人的,利用職權隱瞞事故、虛報情況或故意拖延不報的,對如實反映事故情況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從重處罰。

      第9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置制度

      一、事故發生后,村(居委)負責人、分管安全領導、安全員必須立即趕赴現場,依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時限第一時間向黨政辦或安監所報清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二、事故發生后,村(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

      三、當上級部門人員到達后,要協助上級部門人員開展事故現場調查、勘查,繪制事故現場示意圖,詢問有關知情人員,搜集有關人證、物證、書證。

      四、組織對失蹤人員的搜救工作,并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五、情況緊急時,村(居)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區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區安監局報告。

      第10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調查處理制度

      1.目的:

      保證事故處理的真實性,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2.內容:

      2.1發生在本礦的各類安全事故,現場人有責任及時匯報,并視事故大小按規定逐級上報。隱瞞不報,對責任人加重處罰。

      2.2安全事故一旦發生,應保護好現場,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損失擴大,如有傷者應及時送醫院救治。

      2.3建立事故檔案,按規定進行調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2.4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事故本人和全公司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

      2.5對事故中受到傷害的人員要主動關心他們,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合理地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化解各種矛盾。

      2.6對違反規章制度,盲目指揮、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必須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罰,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11篇 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二

      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2)

      1、操作者發現在生產中發生事故,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并保護好現場,不得隱瞞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業主要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2、企業負責人、值班人員、安全員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對發生或有可能發生危急情況的,迅速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企業負責人對發生需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以公司名義報告安監等有關部門。

      4、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并詳細說明。

      5、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或安監部門同意。

      6、發生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經安監部門同意,由企業領導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劃分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并對干部職工進行教育。

      7、企業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8、發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并按照事故的性質和造成的損失危害程度,根據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9、發生事故,必須按照企業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10、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事故,視情況按規定追究責任,并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11、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安監部門。

      12、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1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等資料。

      1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第12篇 燃氣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一、總則

      (一)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制度。

      (三)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四)事故級別的劃分

      1.一般事故:指輕傷事故(損失工作日1天以上10天以下)、經濟損失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無次生災害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重傷事故(損失工作日10天以上)、多人事故(一次輕傷3人以上含3人)、經濟損失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無次生災害的事故。

      3.惡性事故:指死亡事故、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發生著火、爆炸事故,或造成停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

      (五)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人員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履行事故調查處理的相關工作職責。

      (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七)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二、事故報告、搶險、施救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三)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有下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行為:

      1.報告事故時間超過規定時限;

      2.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

      3.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4.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

      (四)事故發生后,公司總經理或值班經理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組織搶險、施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公司應當立即采取搶救措施,不得延誤治療時間。

      公司承擔事故救援、險情處置、善后處理和調查處理等必要費用。

      (五)事故發生后,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圖并詳實標注和全面記錄,采取攝影、攝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六)公司任何部門與人員應當積極支持、配合事故搶險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事故搶險救援中可能發生更大危險或者造成更大損失的,搶險救援現場主要指揮人員在聽取專家意見后,可以決定暫停或者終止搶險救援。

      三、事故調查處理

      (一)針對事故,公司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總經理或者總經理委托人擔任。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包括安全管理人員、部門管理人員、技術管理人員、工會組織人員,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事故調查組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二)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類別、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三)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

      (四)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經過、類別、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情況;

      2.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3.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事故責任的認定;

      5.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責任可以分為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前述各類責任從重到輕可以分為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一般責任。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五)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責任認定、對責任者處理建議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作出結論性意見。

      公司根據事故調查結論,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公司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落實,并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附則

      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責任追究制度(十二篇)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管理責任,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責任,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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