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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7-28 07:00:06 查看人數:14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制度

      第1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制度

      及時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規律,認真吸取教訓,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為了故分類:

      (一)在生產操作中,因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由于誤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損失,為生產事故。

      (二)生產裝置、動力機械、電氣儀表、輸送設備、管道、建筑物、構筑物等發生故障損壞,造成損失或減產,為設備事故。

      (三)產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質量標準,基建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機電設備檢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裝不良等造成經濟損失為質量事故。

      (四)發生著火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火災事故。

      (五)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爆炸事故。

      (六)違反交通運輸規則,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為交通事故。

      (七)在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致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為工作事故。

      (八)各級管理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惡果的事故為管理工作事故。

      二、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一)重大事故:

      造成直接損失達10000元以上事故;或經濟損失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事故(火災、爆炸等),造成人身肢體殘廢的事故,均屬重大事故。

      (二)一般事故:

      造成直接損失費達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負傷休三個月以內的事故,屬于一般事故。

      (三)微小事故:

      直接損失費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屬于微小事故。

      (四)職工的傷亡事故劃分按國家或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火災事故等級劃分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事故損失計算按公司有關規定標準計算。

      三、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

      (一)各類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分管領導主管并做出處理意見上報,而各職能部

      門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的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

      生產、技術事故,由生產部負責;

      設備事故由設備部負責;

      火災、交通事故,由總經理辦公室、生產部負責;

      產品質量事故由質檢部負責;

      事故的賠償罰款工作,由財務部負責;

      事故責任者的紀律處分,由公司決定,綜合管理中心負責執行。

      (二)凡發生事故,應立即向所在部門的領導報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應立即向公司領導自上而下報告。

      (三)事故單位負責人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起動應急救援預案,實施必要的補救措施

      (四)發生事故的部門,應認真填寫“事故報告單”,按規定的時間上報有關部室和分管領導。報告上交時間:一般事故不超過一天,重大事故不超過兩天。

      (五)發生重大事故,由責任部寫出“重大事故調查報告書”按規定逐級上報。(六)不論事故大小,事故單位負責人應在事故應急處理后,立即召開事故分析討論會,本著“三不放過”原則,對事故調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進行教育,吸取教訓,制定出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重大事故由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司簽署意見后,上報有關部門。一般事故由車間或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批準。微小事故由車間部門處理,報生產部備案。

      (七)事故發生后查不出責任人時,由事故單位專責人擔負一半責任。無專責人時,由單位領導負擔一半責任。

      (八)發生事故后,視事故責任人對錯誤的認識態度及表現予以不同處理。對能主動承認錯誤,虛心檢討,領導批準,可以從輕處理,對隱蔽事故情節,推卸責任,嫁禍于人者,加重處分。

      (九)對事故責任者給予制裁,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十)公司建立事故檔案,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十一)發生事故,各生產車間和各部門負責人不得隱瞞,并對事故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

      (十二)各單位負責人要及時解決和向上反映各類事故的隱患和苗頭,若不予解決,或拖拉、遷就,有關人員將對后果負責。

      第2篇 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

      1、有關法律、法規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2、公路施工企業生產安全報告程序和內容

      (1)報告程序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 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勞動部門、工會。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2)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1.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目的與任務

      (1)弄清事故發生經過。

      (2)找出事故原因。

      (3)吸取事故教訓,教育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

      (4)宏觀研究事故規律。

      (5)為修正安全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強化安全管理提供依據。

      (6)分清事故責任。

      (7)有針對性地采取安全措施,恢復、建立生產經營單位的正常生產秩序。

      2.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程序

      盡可能進行詳細調查分析。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程序包括:事故現場處理與勘察,物證搜集,事故事實資料的搜集,證人材料的搜集,事故現場攝影與現場事故圖的繪制,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分析,填寫事故報表,事故結案材料歸檔。

      3、生產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傷亡事故分析可借助于有關專業技術知識來進行。如建筑物及支架等倒塌、機械設備損壞等,可根據工程力學理論進行分析;火災、爆炸事故可根據物質的燃燒和爆炸機理及爆炸力學進行分析;人為失誤可根據人機工程學和心理學等進行分析。由于上述各種分析手段具有各自獨立的體系,在分析傷亡事故時可參閱有關專業書籍或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除了以上專業技術手段之外,還有系統安全分析方法。這些方法對分析事故發生過程的各種邏輯關系,查明事故原因是非常有用的。這些方法主要包括:魚刺圖分析法;事件樹分析法;故障樹分析等。

      三、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

      全面的生產安全事故后的處理工作應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

      1、事故原因分析。通過原因分析,確定造成事故的直接、間接管理缺陷和技術原因。以此來確定相關人員對事故發生所應負的責任,制定事故預防措施。

      2、教育事故責任者和從業人員。通過事故慘痛教訓和對事故原因的分析、對相關責任人處理決定以及重申相關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使事故責任者和從業人員從事故中真正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3.事故預防措施。事故預防措施針對事故原因而制定。事故原因分析準確了,所制定的預防措施也就能夠切實可行。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主要應該包括從人、物、環境等三方面所采取的預防措施,或管理措施、技術措施等內容,如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進工藝流程、產品結構,生產作業場所的改善等。

      4.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根據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進行事故責任分析并處理事故責任者的目的在于分清責任,做出處理,使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廣大從業人員從中吸取教訓,改進工作,預防事故重復發生。因此,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必須嚴格依據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的法規或規章制度進行,公之于眾,并將處理情況在傷亡事故報告書中作明確交待。

      第3篇 酒店康樂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為了加強賓館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和控制,在全面掌控工傷事故的同時,及時有效應對及控制人身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賓館正常經營秩序,保證賓客及全體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和《北京市賓館飯店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要求,結合賓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報告及處理組織機構及各自職責

      1. 康樂部事故報告及處理領導機構

      組長:xxx

      成員:xxx? xxx? xxx? xxx? xxx

      職責: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報告和處理工作的總體指揮協調工作。組織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把人員傷亡及事故損失程度控制在最低限度。監督事故原因調查分析工作,及時審閱事故報告,按規定時間上報有關監察部門。依據事故產生原因及后果,組織對事故的總結及對事故責任人和所在部門的處理工作。

      2. 康樂部事故應急指揮救援機構

      組長:xxx

      成員:xxx? xxx? xxx? xxx? xxx

      職責:根據賓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安保部及事故發生部門救援小組人員,實施事故應急救援,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及傷亡程度。組織警衛隊負責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協助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內容及程序

      1.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內容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部門)、時間、地點、事故(傷亡)情況、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報告人姓名、電話等。

      2. 一般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一般工傷事故發生后,工傷者或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部門安全生產負責人。

      (一)部門安全負責人接到工傷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賓館安全生產辦公室。

      (二)安全生產辦公室接到工傷事故報告后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進行事故調查,并根據調查情況,寫出事故分析結論上報賓館領導審閱,同時提出工傷審核意見,報人事部辦理工傷申報事宜。人事部在未得到安全生產辦公室審核意見前不得辦理工傷申報手續。

      (三)安全生產辦公室每月統計各部門工傷事故情況匯總上報賓館領導并備案。

      3. 傷亡事故報告程序

      (一) 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立即逐級報告賓館領導或安全生產辦公室。

      (二) 安全生產辦公室根據賓館領導指示,立即向國管局和海淀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特種設備事故應向海淀區特種設備檢查科報告。

      (三) 按程序啟動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四) 協助國管局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事故調查人員對安全事故進行調查,確定事故安全責任。

      三、 組織搶救的措施

      按照賓館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程序,實施救援工作。各部門分工負責,對事故現場人員及財產進行搶救,減少事故損失,降低事故影響。

      (一) 事故處置組負責事故各類信息的采集、分析、匯總,提交分析報告供領導決策參考。督促檢查事故信息報送工作,保證事故應急系統的暢通。

      (二) 醫療救護組負責事故現場受傷人員的緊急醫療救治工作,在急救中心醫護人員到來之前,對傷者實施止血、包扎、固定等應急搶救。同時負責指導搶救現場受傷人員等組織協調工作。

      (三) 工程搶險組負責事故現場供電系統、機械設備及事故現場周邊設施設備的控制、救險、隔離和防護等工作,防止事故擴大或蔓延。

      (四) 物資保障組負責事故現場救援車輛、物資、器械、防護用品及傷重人員的緊急運送,應急救援及相關資金儲備,搶險救護器材急購等工作。

      四、 事故現場保護

      由安保部及保安人員組成安全警戒組負責對事故現場及周邊的安全警戒、區域封閉、隔離疏散無關人員和保護事故現場等工作。未經事故調查人員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事故現場或變動現場的人證、物證和旁證材料。

      五、 生產事故的調查

      (一)一般工傷事故自發生之日起七日內,應結束事故調查并做出事故結論,事故結論書送交賓館領導審閱。

      (二)傷亡事故自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結束事故調查并做出事故結論,事故結論書由事故調查人員送達賓館領導簽收。

      (三)發生事故部門人員應配合事故調查人員進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實提供所需的調查材料。

      (四)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取證工作必須在海淀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相關人員的直接參與下進行。

      (五)通過事故調查分析查清事故發生經過,找出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吸取事故教訓,提出預防措施。

      六、 事故總結及責任人的處理

      (一)依據傷亡事故調查人員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賓館及國管局負責對事故的處理。

      (二)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管局或賓館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相關規定,依據《北京友誼賓館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條款,對賓館或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

      1. 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2. 調查、處理傷亡事故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

      3. 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內完成,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不得超過60天。事故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4. 故處理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⑴ 應結合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

      ⑵ 凡因錯誤指揮、未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安全管理混亂、發包(出租)合同中沒有安全管理內容、設施設備未按時檢修或設備隱患未及時消除、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符合規定要求、未按規定提取安全措施經費、新(改、擴)建項目未與主體工程“五同時”等造成事故的,應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⑶ 凡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違反勞動紀律或發現危急情況不報告又未采取必要措施、不按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等導致傷亡事故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⑷ 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一般采用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方法,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并觸犯法律的,則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 事故處理應嚴格執行“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是北京xx賓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附件之一,解釋權在賓館安全生產辦公室。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加強對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 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預防或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的發生。

      2、 事故發生后,應按照事故的等級劃分;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1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1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較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100人(含)以上重傷的,或造成1億元(含)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3、 發生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上報上級領導和安全職能部門,并保護好事故發生現場和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及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對于重傷死亡事故,必須以最快的速度上報公司,公司須在事故發生后的半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4、 直管項目發生輕傷事故的,勞務公司和直管項目部共同對事故進行檢查處理;非直管項目發生輕傷事故的,由所在單位安全職能部門同其它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部。

      5、 重傷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處理結果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6、 死亡事故由上級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集團公司有關部門配合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7、 事故調查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廣大群眾不受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8、 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 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集團公司將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23年5月15日

      第5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統計制度

      1、生產安全事故包括職工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災爆炸事故等。

      2、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及分包單位。

      3、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項目部領導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

      (2)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時間、地點、原因、傷亡人員情況等。

      4、事故調查處理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排險,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記,不得借口恢復生產擅自清理現場掩蓋真相。

      (2)輕傷、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或指定人員組織安全、生產、技術、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死亡及以上事故按上級部門事故調查組要求參與調查。

      (4)對于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責任人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5)事故調查組必須到現場進行勘察,對事故現場勘察要及時、全面、客觀。調查組通過充分調查,應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處理。

      (7)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漏報、遲報等情況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5、事故統計

      (1)事故統計上報按上級部門有關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的要求進行統計上報。

      (2)事故檔案主要內容: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事故調查報告書、現場勘察資料、物證人證材料、醫療部門的診斷結論、結案申請報告、受處理人員的材料、有關部門的結案批復等。

      (3)加強事故檔案的管理,事故檔案由安全部門保存。

      第6篇 燃氣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一、總則

      (一)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制度。

      (三)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四)事故級別的劃分

      1.一般事故:指輕傷事故(損失工作日1天以上10天以下)、經濟損失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無次生災害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重傷事故(損失工作日10天以上)、多人事故(一次輕傷3人以上含3人)、經濟損失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無次生災害的事故。

      3.惡性事故:指死亡事故、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發生著火、爆炸事故,或造成停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

      (五)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人員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履行事故調查處理的相關工作職責。

      (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七)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二、事故報告、搶險、施救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三)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有下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行為:

      1.報告事故時間超過規定時限;

      2.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

      3.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4.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

      (四)事故發生后,公司總經理或值班經理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組織搶險、施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公司應當立即采取搶救措施,不得延誤治療時間。

      公司承擔事故救援、險情處置、善后處理和調查處理等必要費用。

      (五)事故發生后,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圖并詳實標注和全面記錄,采取攝影、攝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六)公司任何部門與人員應當積極支持、配合事故搶險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事故搶險救援中可能發生更大危險或者造成更大損失的,搶險救援現場主要指揮人員在聽取專家意見后,可以決定暫停或者終止搶險救援。

      三、事故調查處理

      (一)針對事故,公司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總經理或者總經理委托人擔任。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包括安全管理人員、部門管理人員、技術管理人員、工會組織人員,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事故調查組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二)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類別、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三)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

      (四)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經過、類別、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情況;

      2.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3.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事故責任的認定;

      5.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責任可以分為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前述各類責任從重到輕可以分為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一般責任。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五)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責任認定、對責任者處理建議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作出結論性意見。

      公司根據事故調查結論,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公司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落實,并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附則

      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

      第7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發生在站場內人員傷害及火災事故,無論等級大小,事故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向車站站長或副站長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可直接撥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當地交警隊、當地消防隊、安監局報告。

      二、車站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在1小時內如實向局領導、當地安全監督管理局、衛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隊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三、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和事故現場情況、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已經采取的措施,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還應當補報。

      四、事故經調查程序,查清事故發生原因,性質及責任明確后,應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車站應根據責任人行為性質及后果嚴重性,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后果嚴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責任訴訟。行政責任追究按照《貴州省雷山汽車站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雷山汽車站站務人員安全管理獎懲辦法》有關規定,視其情節程度,給予警告、記過、撤職、開除留用、開除等行政處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8篇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類

      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是指公司內營運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一般安全事故、較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統計、報告

      (一)凡發生道路運輸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并立即向交警、保險公司、120報告,同時立即向企業有關負責人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故意拖延不報,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負有安全管理職能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運管所、交警、安監、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報告,并根據事故大小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未及時報告企業或隱瞞事故的,對責任人停班學習,直至解聘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三)事故發生后,企業根據事故大小積極開展救援工作,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小,并由安全領導小組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出事故原因后安全技術科寫出事故報告,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事故調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四)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三、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二)事故調查處理

      1、公司第二責任人主要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安全技術科主要實施,事故調查處理必須全面掌握:死者火化安葬、賠償調解、傷員救治、善后處理補償調解、財產賠償、保險索賠等工作,并組織好人員做好善后工作,與交警部門密切配合,保證整個事故平穩、有序、完善地得到處理,力爭杜絕社會影響,降低企業經濟損失。

      2、有關職能部門根據事故現場查勘情況和事故經過、車檢報告等資料分析事故原因,定出整改措施和處理辦法。

      3、按照事故原因分析圖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科學的分析,主要從以下內容分析:

      (1)駕駛員違章因素:無證駕駛、開帶病車、疏忽大意、強行超車、占線行駛、超時疲勞駕駛等。

      (2)氣候因素:洪水、大霧、暴風、塌方、滑坡、泥石流等。

      (3)道路因素:陡坡、急彎、路滑、路面不平、擺攤堆物、路面狹窄等。

      (4)機械因素:制動、轉向、傳動、輪胎、燈光、雨刮等。

      (5)行人及非機動車因素:違章搭載乘車、搶機動車道、行人橫穿等。

      4、事故發生后要認真進行案例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后,要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和教育有關責任人,吸取教訓,杜絕同類事故發生。

      5、事故發生后,應收集相關資料:事故原因分析資料、切實可行的措施、駕駛員寫的事故經過和檢查、對相關人員的處罰和處罰憑證等,嚴格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相應處理,建立事故“四不放過”處理檔案,上報相關上級和主管部門。每起事故認真登記,處理情況認真記錄,建立事故處理臺帳。

      6、對發生的事故無死人情況的,由安全部門處理,報公司備案;發生的事故有死人情況的,必須召開現場會,公司要派人參加,共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增添防范措施。

      7、公司如發生各類交通事故,從事故發生地、現場施救、調解賠償、終結必須要有登記,對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索賠終結書、財產索賠依據、傷員的治療病歷、發票、出院證明等有關重要資料必須做好復印備份工作,建立事故檔案,同時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汲取教訓,按公司的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保證杜絕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8、肇事駕駛員除接受交警部門的處理外,還必須根據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情況,寫出詳細客觀的事故經過,作出深刻的檢查。

      9、經調查、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制定出整改措施 ,確保人員、措施、時間、資金“四落實”。

      10、根據調查情況及事故認定書,按照事故大小和責任劃分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按相關法律、法規、企業管理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第9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調查處理制度

      1.目的:

      保證事故處理的真實性,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2.內容:

      2.1發生在本礦的各類安全事故,現場人有責任及時匯報,并視事故大小按規定逐級上報。隱瞞不報,對責任人加重處罰。

      2.2安全事故一旦發生,應保護好現場,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損失擴大,如有傷者應及時送醫院救治。

      2.3建立事故檔案,按規定進行調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2.4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事故本人和全公司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

      2.5對事故中受到傷害的人員要主動關心他們,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合理地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化解各種矛盾。

      2.6對違反規章制度,盲目指揮、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必須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罰,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10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嚴格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現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

      第一條? 凡發生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必須按照《條例》規定的時限、要求逐級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要求或指令上述單位、部門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二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首先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縣兩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確保24小時暢通。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消防部門應當在向政府報告的同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要對信息要素進行審核,對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關地區和單位跟蹤、查核,并及時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和處理情況進行跟蹤調度,及時續報,直至事故搶救工作結束。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等單位的事故信息溝通機制,在事故接報后,做到及時通知和反饋。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事故線索舉報制度。經對舉報核查,確屬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必須立即開展調查處理,并可以對舉報人給予一定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在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信息時,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要求,做到客觀、準確、全面。除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機構外,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對事故原因、事故性質作出定論或推論,更不得擅自向社會公眾披露。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一)關于事故調查授權

      第八條? 本市范圍內發生的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授權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市屬、駐揚生產經營單位以及未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市政府派出機構管轄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重傷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報告必須及時上報至實施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年內重復發生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委托,應當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九條? 死亡5人以下或者重傷2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下的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傷2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的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條? 在本市轄區內,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域內,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派相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事故發生地在本市管轄范圍內,但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屬本市管轄范圍的,由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向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出《事故協查函》。對《事故協查函》未答復或明示不派人參加的,不影響對事故的調查。

      (二)關于事故調查組

      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工作由事故調查組統一領導和組織,在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下開展工作,事故調查組所有人員應當服從調查組統一分工和安排。

      第十二條? 根據事故等級不同,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或由被授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事故調查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工會等部門派人組成。根據事故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可以通知其他相關部門參加,接到通知的部門應當派人參加。事故調查均應以書面形式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是否參加,由人民檢察院自行決定。

      第十三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出現《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除按照《條例》應當追究相關責任外,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勒令其停止參與調查,并要求派出單位及時更換人員。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應當回避的,應當主動要求退出事故調查;不主動退出的,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讓其停止參與調查,并要求派出單位及時更換人員。

      (三)關于開展事故調查和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切實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查明事故發生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

      第十五條? 為確保事故調查順利進行,事故調查組可以根據需要提請相關部門予以協助,相關部門應當配合。對干預或者阻擾事故調查并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單位或人員,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事故基本情況調查清楚后,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相關人員根據事故調查組形成的意見撰寫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事故調查組應當召開會議,就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充分討論,并由事故調查組成員最終簽字確認。

      三、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

      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由被授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附上專門請示,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其中,對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的批復,由市政府辦公室請示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代表市政府作出。政府批復主送被授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抄送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

      第十八條? 對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形成的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提交市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政府批復直接批至有關部門,抄送事故發生單位。

      第十九條? 政府批復對事故調查報告中關于事故性質、事故責任以及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等內容進行審查確認,依法決定應由人民政府決定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同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察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有關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或處分決定后應當在15日內將相關法律文書抄送給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監察部門。

      第二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按照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同時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建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公布制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代表政府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以及調查處理情況,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調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有關部門依據政府批復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向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提起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意見適用于全市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意見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意見中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辦理。國家、省對事故調查處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11篇 建筑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一、事故報告

      1. 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項目安全人員或相應工地(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h內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 外埠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 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2h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形式)報公司安全部門和主管經理。公司安全部門在事故發生后24h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安全監督局、市(區)安監站、派出所。外埠項目部發生上報公司級事故后,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應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4. 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項目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二、事故現場處置

      1. 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 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 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處理

      1. 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 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 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 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項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 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第12篇 生產安全事故設備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和設備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經《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條款認定的因工傷亡事故。設備事故是指在施工生產過程中所發生機械傾覆、損壞事故。

      第三條 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員工發生傷亡或發生設備事故后,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快速方式將事故情況報告給集團公司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根據事故的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程度向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匯報,必要時同時用快報方式在規定時以便主管領導在1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五條 發生傷亡、設備事故后,事故單位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防止事態擴大。確認發生死亡事故要在半小時內向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同時做好續報工作。

      第六條 項目部、直屬公司、集團公司對已發生的傷亡和設備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準確的調查分析,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1、輕傷事故:由直屬公司、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集團公司視情況派員參加,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定出防范措施報集團公司備案。

      2、重傷和較大設備事故,由集團公司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直屬公司、項目部對責任人寫出處理意見、寫出書面事故報告,于事故發生后規定時間內報集團公司。集團公司于事故發生后l0日內報上級主管部門。

      3、死亡和重大設備事故:集團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組織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內容:現場堪驗、拍照或錄像、畫出現場平面圖,收集事故資料和當事人及現場有關人員的證言、證物,索取有關生產、技術人員相關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見。直屬公司、項目經理部于事故發生后3日內寫出書面事故報告。集團公司召開專題會議綜合分析原因、劃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研究處理意見,寫出書面報告于事故發生后7日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條 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程序待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1、輕傷事故的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直屬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2、重傷和設備較大事故的現場清理,由公司經理或項目部經理報集團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3、死亡和重大設備事故的現場清理,由集團公司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于發生事故單位的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1、真實客觀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4、接受事故教訓,進行針對性教育,糾正管理上的不足。

      第九條 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經濟處罰:按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2、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玩忽職守、違犯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

      2、扣壓、拖延執行'事故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3、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教育、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安排有職業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安排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面造成事故的。

      7、因使用的設備、設施、器材、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沒有檢查就使用造成事故的。

      8、因生產現場環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9、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10、有意或無意拆、改、損壞安全防護設施造成事故的。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制度(十二篇)

      及時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規律,認真吸取教訓,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一、事為了故分類:(一)在生產操作中,因違反工藝規程、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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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或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2適用范圍本制度規定了焦化廠各類事故的管理職責、事故分類、事故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