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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20 18:36:06 查看人數:89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第1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93號令要求編制本制度。

      一、 事故分類:

      1、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三、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2、事故的簡要經過;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已經采取的措施;

      5、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四、事故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五、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六、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2篇 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范本

      為了強化生產管理,減少生產事故,提高生產效率,特定生產事故管理制度。

      1、生產事故范圍及劃分標準:

      凡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工藝操作或違反技術操作規程指揮失誤而發生的,造成燒結機、環冷機、高爐修風等停機4小時以上的事故,統稱生產事故,生產事故可劃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三類,即臺機組停4至8小時為小事故,8至36小時為一般事故,36小時以上為重大事故。

      2、發生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

      2.1、發生生產事故后,崗位工人或控制要及時匯報調度,調度長要立即到現場落實并組織人員處理,同時由調度員配合匯報工作,及時向廠領導匯報,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必須在15分鐘以內向廠領導匯報,小事故不超過1小時。

      2.2、發生事故后,小事故由大班長或車間組織進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責任者提出改進措施、處理結果,責任單位形成事故分析報告書,上報生產副廠長,一般事故由調度組織進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責任者,提出改進措施、處理結果,并由當班值班長寫出事故分析報告書,交生產副廠長審核,于次日向廠長上報,發生重大事故由副廠長組織進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責任者,提出改進措施、處理結果,并及時向廠長、以及集團有關部門匯報。

      2.3、生產事故的報告要實事求是,不得隱瞞或延誤。

      2.4、建立生產事故臺賬,臺賬內容等同于事故分析報告,由綜合統計員填寫并負責保管。

      2.5、如對生產設備及皮帶造成損害的責任故障,廠部要視損害程度,對車間進行考核,車間要按一定比例落實到責任人,月末要根據事故報告書中的處理意見,由技術科負責考核。

      第3篇 施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加強對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預防或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的發生。

      2、發生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上報上級領導和安全職能部門,

      并保護好事故發生現場和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及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對于重傷死亡事故,必須以最快速度上報公司,公司須在事故發生后的1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3、直管項目發生輕傷事故的,勞務公司和直管項目部共同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非直管項目發生輕傷事故的,由所在單位安全職能部門會同其它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部。

      4、重傷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處理結果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5、死亡事故由上級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集公司有關部門配合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6、事故調查的主要內容是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重傷、重大事故還要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7、事故調查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廣大群眾不受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8、傷亡事故發生后,隱滿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集團公司將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開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團公司

      第4篇 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加強對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 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預防或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的發生。

      2、 事故發生后,應按照事故的等級劃分;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1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1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較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100人(含)以上重傷的,或造成1億元(含)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3、 發生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上報上級領導和安全職能部門,并保護好事故發生現場和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及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對于重傷死亡事故,必須以最快的速度上報公司,公司須在事故發生后的半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4、 直管項目發生輕傷事故的,勞務公司和直管項目部共同對事故進行檢查處理;非直管項目發生輕傷事故的,由所在單位安全職能部門同其它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部。

      5、 重傷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處理結果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6、 死亡事故由上級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集團公司有關部門配合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7、 事故調查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廣大群眾不受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8、 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 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集團公司將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23年5月15日

      第5篇 生產安全事故設備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和設備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經《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條款認定的因工傷亡事故。設備事故是指在施工生產過程中所發生機械傾覆、損壞事故。

      第三條 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員工發生傷亡或發生設備事故后,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快速方式將事故情況報告給集團公司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根據事故的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程度向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匯報,必要時同時用快報方式在規定時以便主管領導在1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五條 發生傷亡、設備事故后,事故單位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防止事態擴大。確認發生死亡事故要在半小時內向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同時做好續報工作。

      第六條 項目部、直屬公司、集團公司對已發生的傷亡和設備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準確的調查分析,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1、輕傷事故:由直屬公司、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集團公司視情況派員參加,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定出防范措施報集團公司備案。

      2、重傷和較大設備事故,由集團公司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直屬公司、項目部對責任人寫出處理意見、寫出書面事故報告,于事故發生后規定時間內報集團公司。集團公司于事故發生后l0日內報上級主管部門。

      3、死亡和重大設備事故:集團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組織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內容:現場堪驗、拍照或錄像、畫出現場平面圖,收集事故資料和當事人及現場有關人員的證言、證物,索取有關生產、技術人員相關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見。直屬公司、項目經理部于事故發生后3日內寫出書面事故報告。集團公司召開專題會議綜合分析原因、劃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研究處理意見,寫出書面報告于事故發生后7日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條 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程序待批準后方可清理現場。

      1、輕傷事故的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直屬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2、重傷和設備較大事故的現場清理,由公司經理或項目部經理報集團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3、死亡和重大設備事故的現場清理,由集團公司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于發生事故單位的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1、真實客觀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4、接受事故教訓,進行針對性教育,糾正管理上的不足。

      第九條 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經濟處罰:按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2、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玩忽職守、違犯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

      2、扣壓、拖延執行'事故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3、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教育、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安排有職業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安排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面造成事故的。

      7、因使用的設備、設施、器材、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沒有檢查就使用造成事故的。

      8、因生產現場環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9、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10、有意或無意拆、改、損壞安全防護設施造成事故的。

      第6篇 項目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項目部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一、公司實行三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即:公司級、項目部級、班組級。

      1、班組負責輕微事故的報告及處理。

      2、項目部負責一般事故的報告及處理。

      3、公司負責重大事故的報告及處理。

      二、事故劃分: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

      1、班組負責輕微事故的報告及處理。

      2、項目部負責一般事故的報告及處理。

      3、公司負責重大事故的報告及處理。

      三、公司級重大事故的報告及處理

      1、發生重大事故時,發現人應立即報告項目部經理或公司主管領導,并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2、重大事故發生后,公司行政主管部門、工程管理部(或配合相關方)負責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現場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對事故原因和應急響應情況進行分析、評價,形成《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3、重大事故處理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有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程序進行事故分析,確定事故性質,查清事故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報公司總經理批準,上報有關安全生產、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善后處理組要及時做好善后事宜。重大事故發生后的復工日期,由市區安全生產、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4、公司對發生重大事故的項目部或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并處以2000-20000元的罰款。

      5、對有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公司將有關責任人員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五、項目部級一般事故的報告及處理

      1、發生一般事故時,發現人應立即報告項目部經理,并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2、一般事故發生后,項目部經理或公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立即趕到現場采取有效措施,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事故分析,確定事故責任,查找事故原因,制定糾正、預防措施,提出處理意見,書面報告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公司主管領導。一般事故發生后的復工日期,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公司主管領導決定。

      3、公司對發生一般事故的項目部或責任人員進行通報批評,并處以1000元-5000元的罰款。

      六、班組級輕微事故的報告及處理

      1、工程施工現場發生輕微事故時,施工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同時報告工長和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或項目部經理。

      2、輕微事故發生后,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或項目部經理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事故分析,確定事故責任,查找事故原因,制定糾正、預防措施,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公司工程管理部。

      3、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或項目部經理負責召開會議,宣布糾正、預防措施和事故處理意見,事故責任人要在會上進行檢討。項目部工程現場施工人員要吸取事故教訓,并學習相關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規定,以提高職業健康安全防護和環境保護意識。

      第7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項目部或分公司領導報告,項目部或分公司應在2小時內報告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

      3、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公司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輕傷、重傷事故,由項目部或分公司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公司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生事故的項目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門或者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8篇 工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1)安全事故是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按嚴重程度,安全事故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為重大傷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為特大傷亡事故)。

      (2)輕傷事故要當天報施工班長、安全員和工地負責人,填寫“工傷事故月報表”上報分公司,分公司匯總每月上報總公司。

      (3)重傷和死亡事故要立即上報總公司及當地安全監督部門。

      二、事故現場處置制度

      (1)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傷亡事故調查、分析制度

      (1)企業應在發生事故之日起15日內,對事故調查完畢,做出結論,特大事故,最遲不超過一個月。凡沒有報告書者,不能結案。

      (2)發生事故,除積極搶救傷員外,必須立即保護好事故現場,不得擅自變動現場的人證物證及旁證材料。

      (3)工地要積極配合調查者進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實提供所有的調查材料。

      (4)事故的調查、分析、取證工作必須在安全專業部門直接參與下進行。

      四、傷亡事故的處理制度

      (1)因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負全部或主要責任。

      (2)對參加施工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未經特殊工種培訓考核取證而造成事故的,應分別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

      (3)對無安全技術措施或未進行明確安全技術交底而造成事故的,應分別追究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全部或主要責任。

      (4)重大傷亡事故必須在有關安全部門(或組成調查組)進行充分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才能逐一作出事故責任的判斷,并明確直責任者、領導責任者及要主責任人。

      (5)企業必須從事故中吸取教訓,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加強職業健康安全貫標、安全技術設施的配置,落實安全責任制,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五、施工現場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度

      1、總則

      (1)為及時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事故危急救援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工地現場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有坍塌、火災、中毒、爆炸、物體打擊、高空墜落、機械傷害、觸電等,應急預案的人力、物資、技術準備主要針對這幾類事故。

      (3)應急預案應立足于安全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項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當地社會資源的救助。

      2、應急組織

      1)組織機構

      (1)應急領導小組:項目經理為該小組組長,主管安全生產的項目副經理、技術負責人為副組長。

      (2)現場搶救組:項目部安全部負責人為組長,安全部全體人員為現場搶救組成員。

      (3)醫療救治組:項目部醫務室負責人為組長,醫療室全體人員為醫療救治組成員。

      (4)后勤服務組:項目部后勤部負責人為組長,后勤部全體人員為后勤服務組成員。

      (5)保安組:項目部保安部負責人為組長,全體保安員為組長。

      應急組織的分工及人數應根據事故現場需要靈活調配。

      (1)應急組織小組職責:建筑工地發生安全事故時,負責指揮工地搶救工作,向各搶救小組下達搶救指令任務,協調各組之間的搶救工作,隨時掌握各組最新動態并做出最新決策,第一時間向110、119、120、企業求援指揮部、當地政府安監部門、公安部門求援或報告災情。平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輪流值班,值班者必須住在工地現場,手機24小時開通,發生緊急事故時,在項目部應急組長抵達工地前,值班者即為臨時求援組長。

      (2)現場搶救組職責:采取緊急措施,盡一切可能搶救傷員及被困人員,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3)醫療救治組職責:對搶救出的傷員,視情況采取急救處置措施,盡快送醫療搶救。

      (4)后勤服務組職責:負責交通車輛的調配,緊急救援物資的征集及人員的餐飲供應。

      (5)保安組職責:負責工地的安全保衛,支援其他搶救組的工作,保護現場。

      3、救援器材

      應急領導小組應配備下列救援器材:

      (1)醫療器材:擔架、氧氣袋、塑料袋、小藥箱。

      (2)搶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備工具即基本滿足使用。

      (3)照明器材:手電筒、應急燈、36v以下安全線路、燈具。

      (4)通訊器材:電話、手機、對講機、報警器。

      (5)交通工具:工地常備一輛值班面包車,該車輪值班時不應跑長途。

      (6)滅火器材:滅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緊急情況下集中使用。

      4、現場急救步驟

      現場急救一般遵循下述四個步驟:

      (1)當出現事故后,迅速將傷者脫離危險區,若是觸電事故,必須先切斷電源;若為機械設備事故,必須先停止機械設備運轉。

      (2)初步檢查傷員,判斷其神志、呼吸是否有問題,視情況采取有效的止血、防止休克、包扎傷口、固保存好斷離的器官或組織、預防感染、止痛等措施。

      (3)施救同時請人呼叫救護車,并繼續施救到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接替為止。

      (4)迅速上報上級有關領導和部門,以便采取更有效的救護措施。

      5、應急知識培訓

      應急小組成員在項目安全教育時必須附帶接受緊急救援培訓。

      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傷員急救常識、滅火器材使用常識、各類重大事故搶險常識等。務必使應急小組成員在發生重大事故時以較熟練地履行搶救職責。

      6、通信聯絡

      項目部必須將110項目部應急領導小組成員的手機號碼、企業應急領導組織成員手機號碼、當地安全監督部門電話號碼,明示于工地顯要位置。工地搶險指揮及保安員應熟知這些號碼。

      7、事故報告

      工地發生安全事故后,企業、項目部除立即組織搶救傷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事故現場,做好善后工作外,還應按下列規定報告有關部門:

      (1)輕傷事故:應由項目部在24小時內報告企業領導、生產辦公室和企業工會。

      (2)重傷事故:企業應在接到項目部報告后24小時內報告上有主管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工會組織。

      (3)重傷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企業應在接到項目部報告后4小時內報告上級主管單位、安全監督部門、工會組織和人民檢察機關,填報〈事故快報表〉,企業工程部負責安全生產的領導接到項目部報告后4小時內應到達現場。

      (4)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別重大事故:企業應立即報告當地市級人民政府,同時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會組織、人民檢察機關和監督部門,在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委托人)應在接到項目部報告后4小時內到達現場。

      (5)急性中毒、中暑事故:應同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

      (6)易燃物品爆炸和火災事故:應同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員工受傷后,輕傷的送工地現場醫務室醫治,重傷、中毒的送醫療救治。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的,企業應在8小時內通知勞動行政部門處理。

      第9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范本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工傷事故的情況,研究事故發生的規律性,采取有效的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報告

      1、發生輕傷事故后,應由負傷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等立即報告工地負責人(車間主任),并由工地負責人(車間主任)在當日下班前報告企業負責人和安全部門。

      2、發生重任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并保護好現場。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親自或責成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

      3、發生死亡事故后(即四級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并保護好現場。企業負責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主管部門應在24小時內報企業主管部委和建設部。發生重死亡事故(即一、二、三級事故)也照此辦理。

      二、事故調查處理

      1、發生事故的單位要各級組織搶救傷者,想方設法醫療,使之盡快恢復身體健康。

      2、要保護好事故現場,對事故現場必須做好圍擋和標志,派專人看護,使被廠址的物件、碎片、殘留物、致傷人的位置保護原樣,不準移動和沖刷擦試。

      3、事故發生后,企業要立即成立3-5人的事故調查小組,按“四不放過”原則,一是勘察事故現場,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作業程序,操作時的動作或位置、致傷物體,并拍攝事故現場。二是對發生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本工種工齡、接受教育情況和發生事故原因,對證人的口述材料要認真考證其真實程度,并責成寫出書面材料,簽字蓋章。三是查清單位規章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及措施的實施情況。

      在找出原因、分清責任、吸取教訓、采取措施的基礎上要根據《只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六條,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按其性質分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和破壞性事故,及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結合企業內部制定的安全生產管理獎懲實施細則,按應負的責任大小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理,分別給予事故單位和個人予以罰款、行政警告、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觸及刑律的上報人民檢察院處理。

      第10篇 建筑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加強對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 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預防或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的發生。

      2、 事故發生后,應按照事故的等級劃分;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1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1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較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100人(含)以上重傷的,或造成1億元(含)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3、 發生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上報上級領導和安全職能部門,并保護好事故發生現場和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及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對于重傷死亡事故,必須以最快的速度上報公司,公司須在事故發生后的半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4、 直管項目發生輕傷事故的,勞務公司和直管項目部共同對事故進行檢查處理;非直管項目發生輕傷事故的,由所在單位安全職能部門同其它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部。

      5、 重傷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處理結果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6、 死亡事故由上級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集團公司有關部門配合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7、 事故調查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廣大群眾不受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8、 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 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集團公司將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23年5月15日

      第11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8

      建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八)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對公司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及時、準確地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制訂并采取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本公司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工傷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的適用本制度。

      事故的類別

      第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五大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職工傷亡事故,按事故嚴重程度,分為四類:

      一、輕傷事故: 指職工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仍按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執行。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事故的報告

      第五條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電話、電報或其他快速方法將事故簡況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市建設局、市勞動局、市安監局(站)及有關部門。

      報告事故簡況,力求準確。對謊報工傷事故者,一經查出,要嚴肅處理。

      第六條發生傷亡事故后,項目負責人及公司負責人在接到事故報告的第一時間內,必須緊急啟動二級(公司、項目部)應急救援預案,根據應急救援預案的部署,及時進行事故現場的救援與處理,防止事故的擴大和蔓延及發生二次傷害事故,把事故的性質和各類損失降底到最小程度。

      事故的調查

      第七條項目部、分公司、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一、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調查,分公司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到公司。

      二、重傷事故:由分公司負責人組織調查組(包括工會、質安、技術等負責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10天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建筑安監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勞動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2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

      四、《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因故不能按期填報時,事故單位應申明理由,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及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填報。

      第八條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為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做出標記,標明數據,并畫出事故的現場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批準程序方可清理現場。

      一、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分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二、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分公司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三、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批準。

      事故的處理

      第十條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表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一、真實、客觀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經濟處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扣壓、拖延執行'勞動安全監察指令書'、'安全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三、設計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和安全規定,致使設計本身有缺陷或工藝不合理而造成事故的。

      四、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五、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六、分配有職業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設備、設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八、因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九、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十、因不按規定沒有依法為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施工人員意外傷害工傷保險的責任人。

      第十三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要同本人見面,要及時宣布,并歸入懲處者本人檔案。

      第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如受懲者不服,有權向上級領導機關申訴。

      第十五條為了正確地記述、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狀況,掌握事故發展趨勢,判斷和確定問題范圍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放矢地做好事故預測、預防工作,各單位應準確、及時的將'事故統計報表'報公司。

      '事故統計報表'不能按時報出的,必須申明理由。

      第十六條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需按下列規定批準后方可結案。

      一、輕傷事故由分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公司批準結案。

      二、重傷事故由分公司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公司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三、死亡事

      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呈報市勞動局及上級主管部門,市政府批準結案。

      四、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呈報市勞動局,市政府呈省政府結案。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12篇 建筑二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統計制度

      建筑分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統計制度

      1、生產安全事故包括職工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災爆炸事故等。

      2、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及分包單位。

      3、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項目部領導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

      (2)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時間、地點、原因、傷亡人員情況等。

      4、事故調查處理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排險,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記,不得借口恢復生產擅自清理現場掩蓋真相。

      (2)輕傷、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或指定人員組織安全、生產、技術、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死亡及以上事故按上級部門事故調查組要求參與調查。

      (4)對于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責任人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5)事故調查組必須到現場進行勘察,對事故現場勘察要及時、全面、客觀。調查組通過充分調查,應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處理。

      (7)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漏報、遲報等情況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5、事故統計

      (1)事故統計上報按上級部門有關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的要求進行統計上報。

      (2)事故檔案主要內容: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事故調查報告書、現場勘察資料、物證人證材料、醫療部門的診斷結論、結案申請報告、受處理人員的材料、有關部門的結案批復等。

      (3)加強事故檔案的管理,事故檔案由安全部門保存。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十二篇)

      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93號令要求編制本制度。一、 事故分類:1、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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