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勞動規章制度-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一)勞動規章制度對員工具有約束效力成立的條件
從《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規章制度都具有勞動法律意義上的規章制度,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所規定的事項的制度才是勞動規章制度,也只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才能對員工具有約束力。
一個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約束員工,這要從三個方面來加以衡量:
1、要看規章制度的內容是否合法。即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等相違背。
2、要看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對經過了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還要注意保留相關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
3、要看規章制度是否已經向員工公示告知。在向員工公示和告知時,還要注意保留已公示和告知的證據。
(二)用人單位在制定和公示勞動規章制度時常見的問題
勞動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法律”,無疑是由用人單位所掌握管理的。然而,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和管理中卻存在以下常見的問題:
1、未經平等協商程序確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制定應該經過平等協商程序,即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然后由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經過平等協商確定。由此可見,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不應該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的行為。在實踐中,很多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未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這樣的規章制度實際上沒有法律效力。一些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然已經通過平等協商程序,但由于未保留書面記錄作證據,結果在發生爭議糾紛時也很容易遭到仲裁和司法機構的質疑。
2、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規章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在法律法規保護的主體條件上,勞動規章的內容、標準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例如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這只是一個最高限定,并不是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長,只要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就是合法的。單位制定勞動規章時,涉及到試用期問題時,就不能籠統的規定6個月的試用期,更不能讓員工先試用后再簽勞動合同。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由于用人單位對試用期的約定無法找到法律法規和政策作依據,也就是不能提供出可以被仲裁、司法機構采信的證據,就必然會得到敗訴的結果。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但是,不少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都是處于秘密狀態,鎖在人力資源部管理工作者的抽屜里,只有到員工違反了規章制度的規定時,才拿出來告知員工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對于這種現象,只要勞動者提出異議,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就無法產生法律效力。一些單位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勞動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當,導致證據材料沒有保留,無法向仲裁庭或法庭舉證,同樣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給用人單位帶來的法律風險
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包括內容違法、制定程序違法、公示程序違法。不合法的勞動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在仲裁或訴訟中不能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規章制度必須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個條件,才可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不合法的勞動規章制度,在仲裁或訴訟中不能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2、要承擔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規章制度舉證的技巧和方法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公示,有一個舉證責任的問題。那么,怎樣來做好勞動規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的證據保留工作呢這里提一些建議供大家參考:
1、勞動規章制度制定和修改應嚴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協商的相關書面證據。
從法律規定看,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為: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公示告知。為此,用人單位在制定和修改規章制度時,必須進行平等協商程序,并務必要留好記錄,保存好相關證據,如會議紀要、討論情況和經過、張貼公告的記錄等。因為一旦勞資雙方在勞動規章制度效力問題上發生爭議,用人單位需要舉證證明其規章制度是經過平等協商程序且曾向勞動者公示、告知,如果用人單位不事先保留相應證據,就無法證明相應的內容。
2、嚴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規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時選擇易于舉證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書面證據。
規章制度是否向勞動者公示直接決定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勝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規章制度只有向勞動者公示才對勞動者產生約束力。司法實踐中勞動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規章制度的內容為由主張規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單位也往往無法提供已經公示的證據,很多單位本應該勝訴的案件最終敗訴問題往往就出在這里,員工的違紀行為本已經達到了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但是員工稱不知道有這個制度,單位也無法證明曾向員工公示的證據,最終導致案件敗訴。
規章制度如何公示才更有利于今后在仲裁庭或法庭舉證
規章制度公示與告知的方法與技巧:
(1)員工手冊發放(要有員工簽領確認);
(2)內部培訓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訓時間、地點、參會人員、培訓內容、與會人員簽到);
(3)勞動合同約定法;
(4)考試法(開卷或閉卷,保留試卷);
(5)傳閱法(保留員工簽名);
(6)入職登記表聲明條款(保存有員工簽名的登記表);
(7)意見征詢法(保留員工意見的簽名和書面資料)。
盡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
(1)網站公布;
(2)電子郵件告知;
(3)公告欄,宣傳欄張貼。
從舉證角度考慮,不推薦網站公布法、電子郵件通知法、公告欄張貼法,因為這三種公示方式都不易于舉證。
3、對于已經存在的勞動規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從內容和程序兩個方面加以補正。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進行修訂或刪除,甚至推倒重來,并重新履行法定程序,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第2篇 工會開展企事業單位勞動規章制度評估活動實施方案
開展企事業單位勞動規章制度評估活動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規范企事業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企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建設,持續推動企務公開民主管理融入企事業單位管理制度之中,全面促進企事業單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經市企務公開暨集體合同勞動合同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在全市開展企事業單位勞動規章制度評估活動,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強化企務公開民主管理建設,堅持以人為本,依法建立和完善企業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民主權利和勞動報酬權益,履行勞動義務,實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雙贏目標。
二、目標任務
全市企事業單位要依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就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建立勞動規章制度。
2023年內全市所有國有企業、規模以上非公有企業都要對本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梳理一遍,該廢止的應及時廢止,該完善的應及時完善,該補充的應及時增補;其他非公企業也要按照要求認真研究、制定、完善企業勞動規章制度,力爭年內有85%的企業達到評估要求。
三、基本原則
各企事業單位要根據現有的涉及職工利益的勞動規章制度從內容、程序上進行逐條梳理,重點要把握好三個原則:
一是法律原則。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是人性化原則。要以維護職工的體面勞動和素質的全面提升為出發點,要結合本單位自身的生產經營和職工的需要具有針對性,要維護職工的尊重需求和進取精神為出發點強化激勵,突出褒獎。
三是規范化原則。企業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程序要規范,條款要明確、具體、合理、有可操作性;要注意用詞的準確性和規范性;要考慮制度與制度間的配套性。
四、方法步驟
評估考核工作采取企事業單位自查、征求意見、修訂完善、公開公示的方法進行自我評估;各縣區、各系統、產業企務公開暨集體合同勞動合同工作領導小組對所屬單位進行評估考核;市領導小組對全市各類企事業單位進行評估抽查。
1、自查階段(5月—6月)。一方面要摸清規章制度底數,另一方面各企事業單位要根據現有規章制度開展五看五查。即:一看規章制度內容是否合法,查找是否存在違法制度及條款;二看規章制度是否完善,查找是否存在制度及條款缺失;三看規章制度制訂程序是否履行集體協商、職代會審議、廠務公開等規范程序,查找是否在民主程序上違法;四看規章制度是否能起到調動保障職工享有法定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科學合理配置、提高企業管理效能,查找是否存在制度、條款可操作性不強問題;五看規章制度是否得到有力執行,查找是否存在有章不循、無章可依現象。
2、征求意見階段(7月—8月)。各企事業單位在自查基礎上,針對規章制度合法性、合理性、履行民主程序、可操作性等問題,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征求職工意見。
3、修訂完善階段(9月-10月上旬)。在上述兩個階段基礎上,各企事業單位要對需要修改的規章制度進行完善或定立新的相關勞動規章制度,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充分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4、公開、公示階段(10月下旬)。各企事業單位要將職代會審議通過或協商確定的規章制度以一定形式進行公開、公示。
5、評估考核階段(11月)。各縣區領導小組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評估考核,并將評估考核的情況及評估考核登記表報市領導小組,市領導小組將對各縣區部分單位進行抽查。市直屬企業直接向市領導小組申報,由市領導小組組織互查和抽查。
五、有關要求
1、各級領導小組要高度重視企事業規章勞動規章制度評估活動,把評估活動擺上重要日程,做為重要工作來抓,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整合資源,統籌安排。要認真做好本級的申報推薦和評估工作,助推規范企事業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努力實現企事業單位勞資互利和諧。
2、要加強宣傳。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網絡等多種媒體,宣傳開展企事業勞動規章制度評估活動的重要作用,引導企業和職工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時發現、總結、樹立先進典型,擴大社會影響。
3、各級領導小組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了解新情況,分析新問題,結合新形勢,研究新舉措,深化企事業單位勞動規章制度規范化效果。
秦皇島市企務公開暨集體合同勞動合同工作領導小組
2023年5月20日
第3篇 勞動用工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管理和員工行為,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勞資關系,推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和全體員工。
第三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等義務。
第四條 企業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提供勞動安全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享有生產經營決策、勞動用工、工資獎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等權利。
第二章 對員工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行為準則
1、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熱愛企業,樂于奉獻,恪守職責,自覺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時刻維護企業的利益,樹立企業的良好形象;
3、勤奮工作,扎實履職,雷厲風行,精益求精;
4、團結同事,互相幫助,同心協力,共同完成企業的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5、積極學習,愛崗敬業,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第六條 員工職責
1、牢固樹立“質量就是生命”(“顧客就是上帝”)的理念,嚴格貫徹執行產品質量體系(商業職業道德),并落實到生產經營的每個環節,促進產品(服務)質量穩步提高;
2、嚴格遵守產品工藝規程和工藝規程,保守企業生產經營信息、產品工藝與技術研發等商業秘密;
3、愛護企業公共設施,節約使用水、電、氣和辦公用品,養成節能減耗為榮、奢侈浪費為恥的良好風尚;
4、自覺接受安全衛生教育,切實提高安全衛生意識,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錯誤指揮,每個員工有權予以抵制;
5、每個員工要保持個人良好儀表儀容,保持生產、經營、服務、辦公等工作場所整潔,營造優美工作環境;
6、明確自身工作崗位職責,具備崗位基本文化與技能要求。
7、嚴格遵守企業的勞動紀律,自覺服從企業的管理,以主人翁的姿態從事企業的生產和工作活動。
第三章 招聘錄用
第七條 招錄工作由企業主管人力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企業根據崗位需求,確定招錄員工的具體條件、數量等,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招聘洽談會等途徑,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布,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第八條 企業在招錄員工時,對應聘員工實行平等的原則,不因民族、種族、地域、性別、年齡、宗教信仰、身體狀況、婚姻等狀況不同而受歧視。凡被招用的應聘者必須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應聘者必須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和就業條件,具備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應聘時應持居民身份證、畢業證、就業登記證等有效證明。
第十條 企業對應聘者如實填寫的表格等信息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經筆試和面試后,從符合招錄條件的對象中擇優錄用,并及時通知應聘者。
第四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部門為新招用的員工建立個人檔案時(含按規定提取的檔案材料),員工必須如實填寫員工登記表,×日內出具以下相關證明的原件并提交復印件:①身份證和近期免冠×寸照片×張;②家庭住址和電話號碼;③學歷證書;④就業登記證;⑤健康體檢表;⑥職業資格證書;⑦發生意外或疾病時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企業一經發現員工提交資料嚴重失實,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企業招用的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天(法律規定30日內)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簽字蓋章,在××天(法律規定30日內)辦理錄用登記手續,并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員工本人一份。員工不愿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及時終止勞動關系。
第十三條 對錄用的員工,企業按規定建立員工名冊。職工名冊內容有:序號、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參加工作時間、用工起始時間、戶籍地址及現住址、用工方式、崗位工種、合同類型、合同起止日期、解除或終止合同日期、解除或終止合同原因、備注等欄目。
第十四條 企業自用工之日起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對新招用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天(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天(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天(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計為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第十五條 試用期內企業對新招員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工作能力、身體健康等情況進行進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試用期屆滿前組織實施,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 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僅限于服務期約定和競爭限制約定)等。變更勞動合同,均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企業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提前30日(法律規定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法律規定30天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企業書面提前30日(法律規定30日)通知員工。
第十九條 員工提前××日(法律規定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員工本人原因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
競業限制,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①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企業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本企業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事先與工會協商確定,工會認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要求糾正的,企業應研究工會意見,并及時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二條 企業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在員工辦理完畢證件、資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續之日起15天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出具《終止(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單》。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二十三條 企業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手續后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企業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六個月的,發給半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最低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高不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第二十四條 企業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每周7天,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周不超過56小時。對特殊崗位的員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制(須經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并經市、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超過36小時。
第二十六條 加班加點采取協商的原則,企業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加班加點前,由部門主管匯總加班加點申請表,并于當日下班前×小時交上級部門主管審批。未經報備核準,員工不得私自加班加點,違者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部門將加班申請表原件存檔并進行工時統計,隨時稽查核實部門加班情況,對超時加班情況加強監控,及時報告并備案。
第二十八條 企業建立勞動考勤制度,記載員工出勤情況,每月×日與員工核對并簽字確認,且保存×年(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九條 員工因公外出,無法考勤時,需由部門主管補簽證明,并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及修正考勤記錄。
第三十條 員工必須在企業規定的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和曠工。在工作時間內,未經批準不得會見親友或擅離工作崗位。
第六章 休息休假
第三十一條 企業確保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二條 假期規定
1、法定假(共11天)
元旦春節清明節五一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薪資
2、部分職工法定假日。① “三八”婦女節女職工放假半天;② “五四”青年節28周歲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企業群團組織可開展公益休閑等活動;若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不能安排休息時,按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如遇公休日不另補假。
3、帶薪年假。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可申請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休假期限為:
工齡滿1年不滿*年滿*年不滿20年20年以上
天數5天10天15天
4、婚假。
項目標準條件備注
一般3天男22周歲,女20周歲結婚
晚婚12天男25周歲,女23周歲結婚一方符合,一方享受;雙方晚婚,雙方享受。
薪資有薪
5、喪假。員工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時,有薪假1-3天。
6、產假。
項目標準簡要內容薪資
產假
一般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有薪
難產105天難產增加15天
多胞胎90+15天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有薪
流產假3個月內20-30天流產假應有醫院證明
3-7個月50天
護理假7天晚育的,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7、醫療期。企業實行醫療期制度。員工因病(除打架斗毆外)確需停工治療,應憑醫院證明,可按國家規定享受醫療期;若醫療期累計超過其法定年休假標準的,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試用期內員工在醫療期內,試用期中止,待醫療期結束后,延續計算。
實際工作年限在本單位工作年限醫療期月數病休時間計算
*年以下5年以下3個月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年以上6個月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年以上5年以下6個月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年9個月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0-15年12個月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5-20年18個月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0年以上24個月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8、探親假。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與配偶、父母分居兩地,符合《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條件、享受探親假。
9、工傷假。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依據部門主管簽證及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企業依法提供工傷醫療和工傷保險等待遇。
10、事假。職工因故請事假(無薪),須事先書面請假,由部門主管核準,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全年事假不得超過××天。
11、緊急假:員工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應請同事、家屬、親友、聯系人以電話或當面報告部門主管,由部門主管代為辦理申請給假。
除特殊規定外,各種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假期必須連續使用,不得分次使用。
第七章 勞動報酬
第三十三條 企業嚴格執行最低工資規定,員工提供正常勞動工資不低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四條 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具體工資結構由企業行政和工會以工資集體協商形式決定。
第三十五條 企業以現金形式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員工工資;本月工資于次月*日前支付,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支付。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的工資在×日(法律規定5日內)內一次性結清。
第三十七條 工作日安排員工延長勞動時間的,按員工××××××(如計件單價)工資的150%支付加點工資;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原則上安排調休,×個月內(法律規定6 個月)不能調休的,按2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含綜合計算工時)安排加班的,按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三十八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企業按員工本人××××××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第三十九條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傷停工醫療停止勞動,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按照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最低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因企業原因造成停工停產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月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前款規定標準支付生活費。
第四十條 因員工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要求員工賠償,其賠償額從員工當月工資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額按員工工資的××%(不超過20%)后,發放的工資不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依法從員工工資中代扣或減發不屬于克扣工資:
(1)員工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員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約定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4)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中載明應由員工承擔的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等;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四十二條 企業實行績效管理制度,設立月度獎、季度獎和年終獎。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具體負責績效考核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對員工每月、每季、年度出勤天數、工作態度、工作業績等進行綜合考評后,計核績效獎金。
第四十三條 對依法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其月度獎、季度獎和年終獎等支付周期未滿的工資,企業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第八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安全衛生工作負總責,各部門具體分工抓落實。企業定期召開安全衛生工作會議,分析安全衛生工作形勢,解決企業安全衛生工作重大問題,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程的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企業要依法保證安全生產的有效投入,不斷改善勞動作業環境,確保設施設備達到國家安全規定標準。要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并嚴格貫徹落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方案,定期組織演練。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三級”培訓制度,切實提高員工安全生產經營和按規操作的自覺性。
第四十六條 加強職業衛生健康教育,提高員工職業病等防護知識;改善勞動衛生設備設施條件,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促進員工身心健康。
第四十七條 定期組織安全衛生檢查,及時整治各類事故隱患。切實加強安全源頭管理,設立危險場所設備警示標志,落實專人負責制度。
第四十八條 各部門要做好崗中檢查、崗后自查工作,建立登記、建檔、監督制度。在發生火災、觸電、毒氣泄露等時,應立即向上級報告,并撥打火警119和急救120電話。
第四十九條 企業食堂要按照食品衛生法律規定,定期清洗消毒,嚴防食品霉爛變質,防止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十條 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企業在1個月之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醫療期內依法支付醫療費和生活費等相關待遇,傷殘評定等級后,依法支付相關待遇。
第五十一條 員工發生傷亡事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事故的,企業按《工傷保險條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五十二條 企業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費用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擔。
第五十三條 企業及時為員工提供工作需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對從事高溫和繁重體力勞動等工作的員工實行一定的補貼制度;定期組織員工進行體檢,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企業將不定期的舉行如春游、運動會、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等活動來豐富員工的業余生活,增加企業的凝聚力。
第十章 培訓管理規定
第五十五條 企業實行崗前培訓、職業培訓、轉崗培訓和專項技術培訓等制度,促進員工綜合技能素質的不斷提升,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轉。
第五十六條 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對新招用的員工于報到當日組織崗前培訓,具體內容有企業簡介、勞動合同與員工守則、工作注意事項、安全衛生、品質觀念、行為規范等教育,使新招用的員工基本了解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輔助功能等情況。
第五十七條 為滿足崗位需求,提高員工適應工作的能力,企業開展職業培訓。主要內容有管理技巧、溝通藝術、操作技能、供銷采購、技術研發等。
第五十八條 對新任崗位調(轉)崗的員工,企業采取分類、分崗等形式,進行有序轉崗培訓,促進員工工作技能的提高,盡快適用新崗位要求。
第五十九條 企業對專門管理、技術等人員經過組織、人力資源等部門篩選后,對選送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員工,企業與其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按照尚未履行月數(或按年)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章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六十條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六十一條 本企業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六十二條 企業文件資料等分為a、aa、aaa三個等級,實行專人負責管理。建立文件、資料登記、借用、保密等制度,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aaa級文件資料等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中;借用文件資料等須經××××批準;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企業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資料等。
第六十三條 不得私自拷貝、復印、摘錄文件資料等,更不得向外傳播。確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經××××批準,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對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資料等,應按規定返回管理部門或根據要求進行銷毀。
第六十四條 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按規定移交給企業××××,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六十五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和負有保密義務員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未經企業許可,任何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產品和項目。
第六十六條 對于利用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企業,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協議訂立合同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章 女職工及未成年工保護
第六十七條 企業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八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不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九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企業不安排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企業不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院有關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它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企業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七十條 已婚女職工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每天可為嬰兒哺乳1小時(包括人工喂養)。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第七十一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企業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七十二條 本企業禁止使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
第七十三條 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員工屬未成年工,企業安排未成年工上崗前免費提供身體檢查。并持《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等相關資料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用工備案。
第七十四條 未成年工上崗前,企業專門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教育、培訓等。
第七十五條 對未成年工上崗的勞動安排,根據其健康檢查的結果而定;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它勞動。
第七十六條 對未滿期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員工企業不安排其從事礦山下井、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七十七條 企業嚴禁安排未成年工進行加班加點工作。
第十三章 獎勵與懲戒
第七十八條 為增強員工責任感,激發員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生產經營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獎勵分為表揚、嘉獎、記功、晉職,發放一次性獎金。
第七十九條 員工思想品德優良,關心企業,遵規守紀,服從安排,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評為優秀員工的,企業給予通報表揚外,一次性獎勵××-××元。
第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嘉獎,一次性獎勵××--×××元:
①在企業的各種技能業務競賽中名列前三名的;
②生產工作中,一次性為企業節約資金×-×萬元;
③對外活動中,為企業一次性挽回經濟損失×萬元以上者;
④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效提高企業生產管理水平的;
⑤提出并實施小革新、小創造、小發明等,有效改進生產工藝和品質的;
⑥為維護企業聲譽,樹立企業形象受到傷害的。
第八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視情另給予記功、晉職,一次性獎勵×××--×××元:
①提出生產經營、技術改進、管理制度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產生效益,貢獻較大的;
②為企業節約能源、降低成本、優化環境等,節約成本×萬元的,創造效益×萬元;
③為保護公共財產,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有突出表現,使國家和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④為維護企業生產工作秩序,見義勇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給予記功或晉升,一次性獎勵×××--××××元:
①管理有方,業務拓展有相當成效的;
②在產品開發、工藝工裝、技術改造、勞動保護等方面有發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和顯著成績的;
③遇有災害,挺身而出,處置得當,協助完成任務確有貢獻或雖未完成任務但卻已盡力的;
④舉報違規或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使企業免受重大損失的;
⑤追討客戶呆帳有特殊成效的;
⑥搶修緊急工程建設中表現優良的;
⑦維護企業安全衛生,制止重大事故苗頭的;
⑧在銷售與顧客服務上有特殊成效的;
⑨對企業核心秘密技術資料管理有方,有效防止泄密,成績突出的;
⑩對公共關系有特殊具體表現提升企業聲譽的。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功或頒發獎金或晉級,一次性獎勵×××--××××元:
①主管業務有重大改革,提出具體方案經施行確具突出成效的;
②管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參與重大研究發展工作,致企業獲得巨額經濟效益的;
③在管理、采購、儲運、儲備物資等工作,能準確適質、適量、適時供應急需,節省××萬元成本的;
④消除事故隱患或重大苗頭,使企業免遭嚴重損失的;
⑤搶救重大災害,使企業免遭重大損害或人員傷亡的;
⑥具有其它特殊功績,成為企業表率的。
第八十四條 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實施表揚、嘉獎、記功、晉職和發放一次性獎金工作。具體操作程序為:對符合的對象,征求職工意見,經企業工會討論通過后,報××批準。
第八十五條 為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工作秩序,嚴肅紀律,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戒制度。分為:警告(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記小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解除勞動關系五種。(降級、撤職僅限于本企業的管理人員,同時下調薪酬待遇)。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經查證確實的,予以口頭或書面警告:
①因個人疏忽導致設備損壞或不合格產品,情節較輕的;
②參加企業各類活動,無故遲到、早退、缺席的;
③延誤、怠慢工作,情節較輕的;
④工作場所物品堆放異常零亂,影響工作效率的;
⑤損壞或浪費物料,情節較輕的;
⑥利用職責之便,謀取非法利益,情節較輕的;
⑦工作時間內隨意串門、聊天者;
⑧違反本企業規則、規章、命令、公告,情節輕微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經查明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予以記小過,對管理人員予以降級處理:
⑴不服從部門主管正常管理,無故不按時完成工作生產任務的;
⑵因注意力不集中導致設備受損,產品質量下降,檢驗不符合要求的;
⑶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其他員工工作的;
⑷身為主管,對發生的重大事件,未盡管理及監督職責的;
⑸對同仁惡意攻擊、誣告或偽證而制造事端的;
⑹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串崗、聊天的;
⑺對部門主管不滿或對企業有關事宜處理不滿,不按規定程序向有關部門陳述,隨意辱罵或侮辱同事和主管的;
⑻執行警衛勤務時,在警衛室內打瞌睡、看電視、看報紙、聽收音機等,甚至擅離職守的;
⑼非設備故障或原料不足等原因,故意降低生產標準,情節尚輕的;
⑽不按規定生產工藝、標準工作,擅自更改操作標準的;
⑾未經核準擅自攜帶公物出企業的;
⑿因個人原因失誤造成企業損失,且知情不報,企圖蒙混過關的;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經查明屬實的,可以給予記大過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處理,對管理人員予以降級直至撤職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處理:
⑴擅離職守、嚴重失職,致使企業蒙受損害者;
⑵私自攜帶危險品、易燃易爆等物品進入企業工作場所,不聽勸告阻的;
⑶遺失企業經營之重要、機密文件和工具的;
⑷撕毀企業公文、公告等;
⑸擅自變更工作規程,致使企業蒙受損失;
⑹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不聽從的;
⑺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使企業發生安全事件,蒙受損失的;
⑻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品者,或代人、托人辦理銷售、修理私物的;
⑼造謠生事,散播謠言,產生嚴重后果,使企業受損失的;
⑽工作中飲酒或酒后滋事;
⑾借故請事假、病假,到他處工作或未經許可在外兼職的;
⑿遇突發事故,借機逃避,或提供偽證,謊報事實和記載不實記錄,企圖逃避和轉嫁責任的;
⒀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企業的設備、場所、會議室、辦公室等,且不聽制止,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
⒁委托或代人偽造出勤記錄,以欺詐領取薪資或加班費的;
⒂負責操作或維護企業設備時,因疏于檢查或管理不善導致設備損壞,情節嚴重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起可扣發績效獎金××至××元,對單位管理人員可同時作降職、撤職處理。
(1)委托他人或代人考勤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x分鐘以上)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聊天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它人設備的;
(6)未經允許私自帶外人到工作場所逗留的;
(7)私自攜帶危險物品進入企業的;
(8)在禁煙區內吸煙的;
(9)違反企業規定攜帶公物出企業的;
(10)有與上述情形相當的。
第九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及以后每次記過1次,第三次起可合并扣發績效獎金××至××元;一個月內被記過x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x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對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單位管理人員作降職、撤職處理,直至解除勞動關系。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秩序和員工工作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工作時間打牌、下棋、上網聊天等;
(4)故意泄漏企業內部的管理文件、帳本等;
(5)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氣灶的;
(6)有與上述情形相當的。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對負有管理責任的管理人員可施行降級直至撤職處理并解除勞動關系。
(1)連續曠工x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x日的;
(2)提供與招錄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證明等;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x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x元以上的;
(5)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經查為屬實,書面告知員工相關理由后,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解除勞動關系:
①訂立勞動合同時,作虛假意思表示或提供虛假信息等,使本企業誤信而遭受損害的;
②上班時間內在禁止吸煙的場所抽煙,對本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損害金額達x萬元以上);
③對企業負責人及其家屬和各級業務主管或員工等,存有恐嚇、強暴、壓迫或重大侮辱行為的;
④故意損耗設備、工具、原料、產品或其它企業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術上、經營上的秘密,致本企業蒙受損害的;
⑤連續曠工×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日以上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⑦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九十三條 對員工的違紀處理,由違紀員工所在的部門主管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提交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并征求工會意見后,再由人力資源部門提交 ××審批。經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門向違紀員工送達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包括員工違紀事實、違紀證據、處理原因、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等五項內容。整個處理過程不得超過*日。
對職工的處理均以一定形式記錄在案,個別典型的違紀案件,可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處理結果,以教育他人。
第九十四條 員工對企業處理不服的,享有申訴權利。通常申訴程序為:向人力資源部門申辯事實與理由,由人力資源部門牽頭,組織企業工會、申訴人所在部門等進行調處。
第九十五條 本規章制度中,員工三次嘉獎相等于一次小功,三次小功相等于一次大功;三次小警告相等于一次小過,三次小過相等于一次大過。員工受到記大過的,單位有權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
第十四章 勞動爭議
第九十六條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員工代表、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九十七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九十八條 本規章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九十九條 本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商協議)有抵觸的,以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商協議)為準。
第一百條 本規章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一百零一條 本規章制度已由員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討論和審議(或通過),并張榜公布。本企業向每位員工發放《企業勞動用工規章制度手冊》,以此作為已向員工公示的證明。
第4篇 勞動保健站規章制度
勞動保健站規章制度
1、在街道勞動保障所的領導下,開展宣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和咨詢服務工作。
2、負責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掌握就業、失業人員就業狀況,并及時更新信息,建立基礎臺賬,實行動態管理。
3、收集、發布就業信息,開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了解、掌握培訓需求,收集、發布培訓信息,掌握有培訓意向人員的信息并及時上報,組織推薦轄區就業困難人員到公益性崗位就業。
4、做好就業援助對象的日常動態管理工作,受理就業援助申請,建立管理臺賬和及時更新信息庫,做好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申報工作,為就業援助對象提供各種再就業援助服務。
5、配合市、區勞動監察部門對轄區內的用人單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及時采集和維護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工資支付、勞動標準、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6、負責指導本轄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簽訂旅行情況報告備案工作,協助做好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
7、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社會保險擴面工作,督促本轄區應參保企業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理本轄區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等參保、續保手續;為轄區內服務對象查詢社會保險參保情況,做好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申報工作。
8、做好本轄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了解本轄區內退休人員基本情況,并建立基本信息庫,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聯系卡,指導建立退休人員自管組織,開展日常文體娛樂、定期走訪慰問、醫療保健等方面活動;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各類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和體檢預約。
9、完成街道勞動保障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5篇 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協議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員工工號: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_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合同。
1、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2、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的規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乙方知悉的規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費用;
3、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終止;
4、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5、乙方應在本合同簽字后七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勞資、財務、后勤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有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并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6、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合同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元。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與甲方簽訂了、的,仍應遵守原合同的約定;
7、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后5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勞動合同在內的相關證明。乙方應于勞動合同解除后15日內到甲方辦理相關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8、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9、本合同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6篇 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協議書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簽定時間: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民法典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本職工作、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健康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面試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民法典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個月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公司考勤和辭職等有關制度。
第二十四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并向全體職工公布。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員工手冊,職工閱后簽字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的解釋與修改權歸行政部。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啟用。
甲方:________ 蓋章: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蓋章: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
第7篇 y院勞動生活部規章制度
一、部門簡介
院勞動生活部是連接學生,食堂,后勤與物業等學院相關部門的紐帶。通過成立生活管理專業委員會、深入廣大同學日常生活以及廣泛的收集全院學生的意見及建議等方式對與學生息息相關的餐飲、住宿、洗浴、校園內購物和教學區生活等多方面進行組織協調監督與管理,經常向學院相關部門反映學生的心聲向同學們反饋學院的相關信息。此外,本部門還負責勤工儉學制度的落實與實施,同時,健全學院的勞動衛生制度,確保同學們能夠生活在衛生舒適的校園之中,并對全院性大掃除及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維護。
二、部門編制
1、 本部設立部長一名,兼做生活管理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
2、 本部另設生活管理專業委員會負責人3名,勤工助學組負責人2名,宣傳組負責人1名;
3、 生活管理專業委員會下設干事( )名,勤工助學組干事( )名,宣傳組干事( )名;
4、 本部專設文書1名,負責記錄各項會議記錄,管理本部門的檔案等相關工作。
三、考核制度
i. 紀律
1、 本部例會及各項臨時會議必須準時到,遲到三次或無故不到一次者即視為自動退出;
2、 學生會集體活動、勞動或其他任務時,必須準時到,遲到三次或無故不到一次者視為自動退出;
3、 上課或晚自習及團日活動時,若學生會有活動需離開,必須向老師或班級考勤負責人說明情況待允許后在離開;
4、 平時不得打著學生會有活動的幌子請私假、曠課或逃課等違紀事項,一經查出,學生會立即除名并嚴格按《學生手冊》處理;
5、 不喝酒、不吸煙、不賭博、不聚眾鬧事,一經查出從嚴處理;
6、 嚴格遵守學院的《學生手冊》相關管理規定,如有違紀,立即除名并從嚴處理;
7、 值班要做到準時到,不遲到,不早退,不善自離崗,如有發現,遲到兩次,除名,曠職一次,除名;
8、 值班時要認真填寫值班記錄,不得代簽,不得慌填,如有發現從嚴處治;
9、 值班時,不允許帶同學來辦公室聚會,打鬧,媳戲等,如有發現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10、 值班后,要認真做好值班室衛生,然后關閉窗戶,關燈,電扇等鎖門方可離去;
11、 個人形象及其它:在校期間,不準奇裝異服,要做到樸素大方,儀表整潔;
12、 在校期間,不準濃狀艷抹,不佩戴奇異的手飾品,不染個性的怪發等;要注意男女文明交往;
13、 要禮貌待人,團結他人,互幫互助;要積極的對待工作,及時的發現并糾正工作中的錯誤與不足,支持好人好事,反對不良風氣;
14、 身為學生干部,必須樹立較強的主人翁意識并且在生活學習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
15、 注意維持學生會的聲譽,團結統一,服從學生會的管理與領導,完成各項交給的任務;
16、 要協調好工作和學習的時間,不掛科。若有掛科取消學生會職位;
17、 認真領會學生會的“十大必須”。
因諸多原因,本部以上規章制度并未完善。
第8篇 最新-公司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聘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聘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聘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聘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8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9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條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1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2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被勞動教養的;
(5)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6)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7)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
第14條 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5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16條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7條 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18條 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7:3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19條 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第9篇 公司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聘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聘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聘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聘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8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9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條?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1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2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4)被勞動教養的;(5)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6)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7)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
第14條? 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5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16條?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7條? 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18條? 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7:3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19條 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第10篇 公司勞動規章制度范本
第1條為規范公司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等權利。
第一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4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全體管理人員及計時制工人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打卡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每月底統計匯總考勤后交由員工簽字確認;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4)計件制工人考勤可由部門管理人員用考勤表負責登記,員工簽字確認后于工資結算日一起送交財務科審核;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并附上相關證明,在情勢緊急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爾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7)請病假必須有醫師診斷證明,請病假期限審批權限規定:病假兩日內報請部門主管同意;病假三日以上五日以內報請廠長同意;請病假五日以上報請總經理同意;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三十天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準,辭職獲準后,憑人事行政部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5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證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的正常調動和合理的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話、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公司,維護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經理或主管許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6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報告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通暢,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二章獎勵與懲罰
第7條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足為其他員工做出楷模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彰、嘉獎、記功、晉升、發獎金五種。
第8條有下列情形者將予以晉升,并發給獎金元。
(1)組織管理能力強、技術特有者。
(2)開發新客戶,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者。
(3)致使公司利潤增加確有突出貢獻者。
(4)累計記功三次,及有其他應予以升級之特殊貢獻者。
第9條有下列情形者將予以記功,并發給獎金元。
(1)主動檢舉不法行為者。
(2)遇到意外事件或災害時奮不顧身、減少公司損失者。
(3)對公司經營管理提出建設性意見并證明行之有效者。
(4)勇于負責,妥善處理緊急事宜者。
(5)節約公司原材料和財物,愛護公物,為公司增加收益有具體事例者。
(6)品行良好,能自覺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和紀律,服從上級指示模范者。
(7)嘉獎三次,及有其他應予以記功者。
第10條有下列情形者將予以嘉獎,并發給獎金元。
(1)品行端正、工作認真、克盡所職,有具體事例者。
(2)能主動舉報偷閑、怠工等不良現象或維護公司利益者,并有具體事例者。
(3)能主動排除同事糾紛,關心他人生活,搞好團結者。
(4)在社會上遵守公德,見義勇為或經常從事社會公益者。
(5)表彰三次,及其他應予以嘉獎,并有具體事例者。
第11條有下列情形者將予以表彰,并發給獎金元。
(1)對不安全因素、質量事故高度警惕者。
(2)能主動維護環境衛生,保護公司綠化者。
(3)能主動幫助同事,并熱心教導其技術操作者。
(4)其他應予以表彰,并有具體事例者。
第12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紀廠規,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13條員工有下列輕度違規違紀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次,并罰款至元;每警告次記過次;一個月內被記過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次以上的,屬嚴重違紀予以辭退: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分鐘以上)的;
(3)不戴廠證或不穿廠服進入廠區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或上班干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7)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私自動用公司辦公設備、車輛或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10)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1)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的;
(12)攜帶危險物品入廠內的;
(13)在禁煙區吸煙的;
(14)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違反公司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6)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內,與別人閑聊、打鬧嬉戲、大聲喧嘩的;
(17)工作時間打瞌睡的;
(18)對客戶的態度惡劣的;
(19)在計算機上玩游戲或瀏覽無關網站的;
(20)私自啟用他人電腦或翻動他人物品的;
(21)不按照規定對未打卡考勤進行說明的;
(22)個人物品、辦公桌面文件或辦公用品擺放凌亂的;
(23)偽造病假、事假事由的;
(24)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14條員工有下列中度違規違紀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每次記過次,并罰款至***元;一個月內被記過*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次以上的,屬嚴重違紀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合法調動、主管的合理指導或工作安排的;
(2)無理取鬧或滋事生非,影響公司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公司利益受損的;
(4)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5)未經允許擅自將公司內部文件、賬本給公司外的人閱讀的;
(6)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油爐的;
(7)私自調換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8)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的;
(9)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15條員工有下列嚴重違規違紀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扣罰金額元,罰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月工資的20%,并予以辭退:
(1)無故連續曠工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公司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占或損壞公司或同事財物,造成公司或同事經濟損失元以上的;
(5)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元以上的;
(6)在異性宿舍與異性員工同宿的;
(7)打架斗毆或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的;
(8)玩忽職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經濟損失元以上),且拒不認錯的;
(9)偽造公司文件、公函或利用公司名義對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名譽和經濟受到損失的;
(10)觸犯國家法律,被國家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行政拘留的;
(11)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16條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員工不主動繳納的,公司則從員工的工資、獎金、津貼或經濟補償金等各種收入中進行適當的扣除,不夠扣除的,公司仍有權就剩余部分向員工追償。員工認為公司處罰不當,可以向總經理或工會提起書面申訴。
第三章保密和競業限制
第17條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18條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19條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20條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21條任何員工不得刺探、過問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22條嚴格遵守公司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23條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
第24條員工發現公司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過失泄露商業秘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第25條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公司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26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保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從《保密協議》的規定。
第27條未經公司同意,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
第28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從離開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公司向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企業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從《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員工離開公司前一年從公司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
第四章宿舍與食堂管理
第29條宿舍內嚴禁私接電源和使用電爐、煤油爐。
第30條保持宿舍清潔衛生,不得亂丟果皮雜物,不得亂倒飯菜,不得往樓下倒水、拋物。
第31條未經宿舍管理人員批準,不得私自調換床位,不準留宿外人。
第32條上班前要自覺關燈、關風扇,用水后要自覺關水龍頭。
第33條晚上時前必須回到宿舍,并且按規定及時熄燈。不準在宿舍喝酒、吵架、打架、賭博;嚴禁與異性同宿。
第34條伙房作業人員必須講究衛生,衣著整潔,不隨地吐痰,經常清潔伙房地面、墻壁、炊具、餐具,將米、肉、菜認真清洗干凈。
第35條伙房作業人員盛飯盛菜必須一視同仁,憑卡供應,盡量公平均勻。
第36條憑公司飯卡用餐,非本公司員工,非經公司領導特別批準,一律不準在公司食堂用餐。
第37條遵守秩序,文明就餐,自覺排隊,不得插隊擁擠,不得吵鬧喧嘩。嚴禁非伙房人員擅自進入伙房打飯、盛菜。必須在食堂內用餐,不得將飯菜端出食堂以外地方用餐。
第38條愛護公物,講究衛生,不得故意損壞餐桌、炊具、餐具,不隨地吐痰,不亂倒飯菜。
第39條嚴禁在伙房、食堂內吸煙、喝酒、嬉戲、吵架、打架。
第五章附則
第40條本規章制度是與員工勞動合同相配套的補充規定。
第41條本規章制度已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42條本規章制度未盡事宜時,通過通告的形式另行補充或更新。
第43條本規章制度自年月日施行。
全體員工閱讀后認可并保證遵守(簽名)
第11篇 勞動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這其中要雙方都要有合法權益,同時公司與員工間也要有勞動的規章制度。以下是勞動規章制度范本,僅供參考。
目錄
一、總則
二、員工招聘與錄用管理
三、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
四、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五、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六、員工培訓
七、勞動定額管理
八、勞動用工(合同)管理
九、勞動紀律
十、獎懲
十一、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員工。(勞務派遣員工規章制度另行規定)
第三條員工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公司有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合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聘與錄用管理
第五條公司招用勞動者時,需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新員工報到時需提供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及前工作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公司人力資源部驗原件留復印件;無相關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員工應提供相關證明。
第七條接到公司的錄取通知后,新員工即可與人力資源部聯系體檢事宜,最晚要在正式上班的第一天領取體檢表格并在一周內到指定醫院體檢;體檢結果不合格的,公司將隨時決定終止錄用,因個人故意拖延體檢時間或隱瞞體檢不合格結果的,一經發現,公司有權隨時終止錄用。
第八條新員工報到時應交3張1寸照片及身份證原件,用于辦理工作證、醫療保險病歷本、開工資帳戶。
第九條體檢等錄用條件符合后,企業予以錄用。錄用后員工應在10個工作日內調檔,調檔同時轉入社保關系;檔案調入公司的員工可簽訂勞動合同,合同開始時間從用工之日起計算,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期限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未經公司同意員工不得做兼職工作。
第十條公司不得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得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三章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
第十一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含員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公司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津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
第十三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月基本工資÷21.75天,小時工資=月基本工資÷174小時。
第十四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在六個月內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五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十六條公司每月10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2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七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十八條員工病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但病假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十九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等,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6)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7)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8)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二十一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二十二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公司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二十三條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按實施方案執行。
第二十四條員工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第二十五條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工會和員工協商后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1小時,最長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二十六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負責人安排或經本人申請,填寫《安排加班表》或《申請加班表》后,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經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查備案;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二十七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法定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節1天、端午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第二十八條員工的其他假期: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十年者5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5天。
(2)婚假:員工結婚,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予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男職工配偶產假期間給予看護假3天。對晚育的,延長女職工產假三十天,給予男職工護理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給予探親假。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6)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為3至24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員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第五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二十九條公司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公司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條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安全主任)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三十二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員工培訓
第三十三條公司錄用新員工,應在一周內對新錄用人員開展有關公司制度、安全、崗位技能及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公司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三十五條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雙方另行約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和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員工不用支付培訓費用;員工無過錯而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不用支付培訓費用。
第三十六條勞動合同對培訓費用的支付沒有約定時,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支付培訓費用,具體支付辦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
第七章勞動定額管理
第三十七條公司采用科學的測算方法合理確定勞動定額標準。
第三十八條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崗位,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有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職工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
第三十九條公司確定或變更勞動定額標準需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通過后實行。
第八章勞動用工(合同)管理
第四十條公司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勞動用工管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2篇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范本通用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健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后,可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下一個工資發放日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五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
第二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自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重違反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賬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________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________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6、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7、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重違反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