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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規章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10 15:28:10 查看人數:93

      勞動規章制度

      第1篇 勞動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這其中要雙方都要有合法權益,同時公司與員工間也要有勞動的規章制度。以下是勞動規章制度范本,僅供參考。

      目錄

      一、總則

      二、員工招聘與錄用管理

      三、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

      四、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五、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六、員工培訓

      七、勞動定額管理

      八、勞動用工(合同)管理

      九、勞動紀律

      十、獎懲

      十一、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員工。(勞務派遣員工規章制度另行規定)

      第三條員工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公司有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合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聘與錄用管理

      第五條公司招用勞動者時,需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新員工報到時需提供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及前工作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公司人力資源部驗原件留復印件;無相關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員工應提供相關證明。

      第七條接到公司的錄取通知后,新員工即可與人力資源部聯系體檢事宜,最晚要在正式上班的第一天領取體檢表格并在一周內到指定醫院體檢;體檢結果不合格的,公司將隨時決定終止錄用,因個人故意拖延體檢時間或隱瞞體檢不合格結果的,一經發現,公司有權隨時終止錄用。

      第八條新員工報到時應交3張1寸照片及身份證原件,用于辦理工作證、醫療保險病歷本、開工資帳戶。

      第九條體檢等錄用條件符合后,企業予以錄用。錄用后員工應在10個工作日內調檔,調檔同時轉入社保關系;檔案調入公司的員工可簽訂勞動合同,合同開始時間從用工之日起計算,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期限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未經公司同意員工不得做兼職工作。

      第十條公司不得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得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三章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

      第十一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含員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公司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津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

      第十三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月基本工資÷21.75天,小時工資=月基本工資÷174小時。

      第十四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在六個月內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五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十六條公司每月10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2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七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十八條員工病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但病假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十九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等,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6)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7)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8)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二十一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二十二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公司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二十三條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按實施方案執行。

      第二十四條員工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第二十五條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工會和員工協商后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1小時,最長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二十六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負責人安排或經本人申請,填寫《安排加班表》或《申請加班表》后,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經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查備案;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二十七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法定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節1天、端午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第二十八條員工的其他假期: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十年者5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5天。

      (2)婚假:員工結婚,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予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男職工配偶產假期間給予看護假3天。對晚育的,延長女職工產假三十天,給予男職工護理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給予探親假。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6)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為3至24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員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第五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二十九條公司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公司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條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安全主任)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三十二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員工培訓

      第三十三條公司錄用新員工,應在一周內對新錄用人員開展有關公司制度、安全、崗位技能及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公司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三十五條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雙方另行約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和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員工不用支付培訓費用;員工無過錯而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不用支付培訓費用。

      第三十六條勞動合同對培訓費用的支付沒有約定時,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支付培訓費用,具體支付辦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

      第七章勞動定額管理

      第三十七條公司采用科學的測算方法合理確定勞動定額標準。

      第三十八條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崗位,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有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職工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

      第三十九條公司確定或變更勞動定額標準需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通過后實行。

      第八章勞動用工(合同)管理

      第四十條公司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勞動用工管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2篇 企業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5條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6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7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8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企業招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9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0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_____日 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12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條勞動關系自用工之_____日 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

      第14條企業對新招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3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5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企業自用工之_____日 起滿一年不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企業與職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16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17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提前30_____日 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0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1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職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業。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2條職工提前30_____日 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_____日 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24條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25條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_____日 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26條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7條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8條職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第29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_____日 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30條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31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32條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

      第33條安排職工加班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_____日 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4條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5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于次月15_____日 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_____日 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36條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工資;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37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經濟處罰的,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經濟處罰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總額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后余額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38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的經濟處罰;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39條企業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40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報部門經理或主管審批,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9)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第41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牌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企業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業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敢于同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42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企業;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二節獎勵與經濟處罰

      第43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44條職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企業,服從安排,成為職工楷模者,給予通報表揚。

      第45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_____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情,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46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口頭批評教育、書面告誡、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47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告誡1次,并經濟處罰___至____元:_____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在禁煙區吸煙的;

      (9)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0)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8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告誡1次,并經濟處罰____至____元;一個月內違規__次以上或一年內違規____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4)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5)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氣灶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_____日 ,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_____日 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企業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元以上的;

      (5)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元以上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0條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51條對職工的違紀處理,由違紀職工所在的車間主任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并提交人事部門,再由人事部門提交總經理室審批。經批準后,由人事部門向違紀職工送達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必須包括職工違紀事實、違紀證據、處理原因、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等五項內容。整個處理過程不得超過30_____日 。

      第52條職工對企業處理不服的,職工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章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53條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54條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55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56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57條嚴格遵守企業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企業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8條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

      第59條職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企業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60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61條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

      第62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職工從離開企業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企業按月向職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產品企業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職工離開企業前一年從企業獲得報酬總額的1/2按月支付,職工違約金為補償金的2倍。

      第五章附則

      第63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64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65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66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并與工會協商后確定,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67條本制度自___年___月________日 生效。

      第3篇 y院勞動生活部規章制度

      一、部門簡介

      院勞動生活部是連接學生,食堂,后勤與物業等學院相關部門的紐帶。通過成立生活管理專業委員會、深入廣大同學日常生活以及廣泛的收集全院學生的意見及建議等方式對與學生息息相關的餐飲、住宿、洗浴、校園內購物和教學區生活等多方面進行組織協調監督與管理,經常向學院相關部門反映學生的心聲向同學們反饋學院的相關信息。此外,本部門還負責勤工儉學制度的落實與實施,同時,健全學院的勞動衛生制度,確保同學們能夠生活在衛生舒適的校園之中,并對全院性大掃除及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維護。

      二、部門編制

      1、 本部設立部長一名,兼做生活管理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

      2、 本部另設生活管理專業委員會負責人3名,勤工助學組負責人2名,宣傳組負責人1名;

      3、 生活管理專業委員會下設干事( )名,勤工助學組干事( )名,宣傳組干事( )名;

      4、 本部專設文書1名,負責記錄各項會議記錄,管理本部門的檔案等相關工作。

      三、考核制度

      i. 紀律

      1、 本部例會及各項臨時會議必須準時到,遲到三次或無故不到一次者即視為自動退出;

      2、 學生會集體活動、勞動或其他任務時,必須準時到,遲到三次或無故不到一次者視為自動退出;

      3、 上課或晚自習及團日活動時,若學生會有活動需離開,必須向老師或班級考勤負責人說明情況待允許后在離開;

      4、 平時不得打著學生會有活動的幌子請私假、曠課或逃課等違紀事項,一經查出,學生會立即除名并嚴格按《學生手冊》處理;

      5、 不喝酒、不吸煙、不賭博、不聚眾鬧事,一經查出從嚴處理;

      6、 嚴格遵守學院的《學生手冊》相關管理規定,如有違紀,立即除名并從嚴處理;

      7、 值班要做到準時到,不遲到,不早退,不善自離崗,如有發現,遲到兩次,除名,曠職一次,除名;

      8、 值班時要認真填寫值班記錄,不得代簽,不得慌填,如有發現從嚴處治;

      9、 值班時,不允許帶同學來辦公室聚會,打鬧,媳戲等,如有發現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10、 值班后,要認真做好值班室衛生,然后關閉窗戶,關燈,電扇等鎖門方可離去;

      11、 個人形象及其它:在校期間,不準奇裝異服,要做到樸素大方,儀表整潔;

      12、 在校期間,不準濃狀艷抹,不佩戴奇異的手飾品,不染個性的怪發等;要注意男女文明交往;

      13、 要禮貌待人,團結他人,互幫互助;要積極的對待工作,及時的發現并糾正工作中的錯誤與不足,支持好人好事,反對不良風氣;

      14、 身為學生干部,必須樹立較強的主人翁意識并且在生活學習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

      15、 注意維持學生會的聲譽,團結統一,服從學生會的管理與領導,完成各項交給的任務;

      16、 要協調好工作和學習的時間,不掛科。若有掛科取消學生會職位;

      17、 認真領會學生會的“十大必須”。

      因諸多原因,本部以上規章制度并未完善。

      第4篇 機械工廠安全性評價標準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評價說明

      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評價檢查表

      序號

      評價內容

      評價說明

      應得分

      實得分

      備注

      1

      安全操作規程

      少一個工種扣2分,

      少一種制度扣1分,少三種制度扣10分

      16

      2

      安全檢查制

      3

      傷亡事故管理制

      4

      三同時評審制

      5

      安全生產獎懲制

      6

      合同(協議)安全監督制

      7

      勞保用品管理制

      8

      女職工未成年工保護制

      9

      危險設備管理制

      10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

      11

      臨時線審批制

      12

      動力管線管理制

      13

      危險作業審批制

      14

      手持電動工具管理制

      15

      電氣技術安全管理制

      16

      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制

      17

      勞動衛生管理制

      18

      有毒有害作業管理制

      19

      職業病報告處理制

      20

      防護設備管理制

      21

      保健津貼管理制

      1 設置目的

      安全生產法規是國家根據憲法的原則,用立法手段制定的,用以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國家財產不受損失。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同樣具有法律效力,規定人們在生產過程中的行為規則,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以及在什么情況下,必須怎樣做,不應該怎樣做。因此,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發展生產建立良好的生產環境和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的重要組織手段。

      2 項目內容

      本項目要求21項規章制度。

      2.1 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勞保用品生產管理規定》等,為貫徹上述法規而制定的。例如安全生產檢查制、生產經營承包租憑合同(協議)、安全監督制等。

      2.2 貫徹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規程、規范、標準。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工業企業防火基本措施》《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臨時線審批制》及企業制訂的安全生產制度等。

      2.3 貫徹國家勞動衛生規程。如《關于防止廠礦企業中矽塵危害的決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業企業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原機械電子工業部工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工業衛生監察規定等,為貫徹上述企業制訂的勞動衛生管理制、職業病處理制等。

      2.4 貫徹地方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必須建立的制度。見no.102表一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安全衛生評價檢查表。

      3 評價方法

      3.1 查證文件資料

      3.1.1 規章制度應由企管辦公室組織安技、設備動力、物資供應、職工醫院等部門制定,廠部頒布。

      3.1.2 制度文本 不得有原則錯誤和較大的遺漏,名稱和形式不強調統一。

      3.2 抽查考核

      將制度應用范圍、制度執行條件、如何執行制度作為試題,抽查有關人員對規章制度的熟悉和理解程度。例如以易燃易爆場所動火審批情況評價危險作業審批制時,可查焊接車間干部或工人“哪些地方屬動火管區”,“動火應辦什么手續、怎樣辦。”

      3.3 現場執行狀況

      3.3.1 自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無違章現象。

      3.3.2 查執行記錄21種制度不是單純評價安全管理部門,而是評價企業有關職能部門對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如評價危險作業審批制時,必須要查高處作業的審批記錄、禁火區動火審批記錄等。

      4 計分方法

      4.1 本指標應得分為16分,目標值21種。安全操作規程6分,少一種扣2分,扣完為止。其他規章制度文本齊全得10分,少一種扣1分,少三種制度文本扣10分,制度文本與執行情況有一處不符扣1分,累計五處不符扣10分。

      4.2 評價中應注意的問題

      4.2.1 評價過程中一定要糾正“安全工作就是企業安技管理部門的事”。如果企業的21種安全管理制度基本上都在安技管理部門執行(必須由安全管理部門執行的除外),有一種扣1分,有三種扣全分。

      4.2.2 如企業生產過程中確實不可能出現某項制度所約束的內容而未建立此制度,可不扣分。

      第5篇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民法典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

      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健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民法典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后,可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

      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下一個工資發放日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五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

      第二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自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重違反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賬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________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________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6、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7、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重違反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6篇 勞動規章制度-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一)勞動規章制度對員工具有約束效力成立的條件

      從《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規章制度都具有勞動法律意義上的規章制度,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所規定的事項的制度才是勞動規章制度,也只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才能對員工具有約束力。

      一個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約束員工,這要從三個方面來加以衡量:

      1、要看規章制度的內容是否合法。即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等相違背。

      2、要看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對經過了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還要注意保留相關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

      3、要看規章制度是否已經向員工公示告知。在向員工公示和告知時,還要注意保留已公示和告知的證據。

      (二)用人單位在制定和公示勞動規章制度時常見的問題

      勞動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法律”,無疑是由用人單位所掌握管理的。然而,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和管理中卻存在以下常見的問題:

      1、未經平等協商程序確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制定應該經過平等協商程序,即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然后由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經過平等協商確定。由此可見,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不應該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的行為。在實踐中,很多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未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這樣的規章制度實際上沒有法律效力。一些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然已經通過平等協商程序,但由于未保留書面記錄作證據,結果在發生爭議糾紛時也很容易遭到仲裁和司法機構的質疑。

      2、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規章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在法律法規保護的主體條件上,勞動規章的內容、標準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例如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這只是一個最高限定,并不是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長,只要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就是合法的。單位制定勞動規章時,涉及到試用期問題時,就不能籠統的規定6個月的試用期,更不能讓員工先試用后再簽勞動合同。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由于用人單位對試用期的約定無法找到法律法規和政策作依據,也就是不能提供出可以被仲裁、司法機構采信的證據,就必然會得到敗訴的結果。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但是,不少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都是處于秘密狀態,鎖在人力資源部管理工作者的抽屜里,只有到員工違反了規章制度的規定時,才拿出來告知員工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對于這種現象,只要勞動者提出異議,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就無法產生法律效力。一些單位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勞動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當,導致證據材料沒有保留,無法向仲裁庭或法庭舉證,同樣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給用人單位帶來的法律風險

      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包括內容違法、制定程序違法、公示程序違法。不合法的勞動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在仲裁或訴訟中不能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規章制度必須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個條件,才可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不合法的勞動規章制度,在仲裁或訴訟中不能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2、要承擔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規章制度舉證的技巧和方法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公示,有一個舉證責任的問題。那么,怎樣來做好勞動規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的證據保留工作呢這里提一些建議供大家參考:

      1、勞動規章制度制定和修改應嚴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協商的相關書面證據。

      從法律規定看,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為: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公示告知。為此,用人單位在制定和修改規章制度時,必須進行平等協商程序,并務必要留好記錄,保存好相關證據,如會議紀要、討論情況和經過、張貼公告的記錄等。因為一旦勞資雙方在勞動規章制度效力問題上發生爭議,用人單位需要舉證證明其規章制度是經過平等協商程序且曾向勞動者公示、告知,如果用人單位不事先保留相應證據,就無法證明相應的內容。

      2、嚴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規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時選擇易于舉證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書面證據。

      規章制度是否向勞動者公示直接決定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勝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規章制度只有向勞動者公示才對勞動者產生約束力。司法實踐中勞動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規章制度的內容為由主張規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單位也往往無法提供已經公示的證據,很多單位本應該勝訴的案件最終敗訴問題往往就出在這里,員工的違紀行為本已經達到了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但是員工稱不知道有這個制度,單位也無法證明曾向員工公示的證據,最終導致案件敗訴。

      規章制度如何公示才更有利于今后在仲裁庭或法庭舉證

      規章制度公示與告知的方法與技巧:

      (1)員工手冊發放(要有員工簽領確認);

      (2)內部培訓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訓時間、地點、參會人員、培訓內容、與會人員簽到);

      (3)勞動合同約定法;

      (4)考試法(開卷或閉卷,保留試卷);

      (5)傳閱法(保留員工簽名);

      (6)入職登記表聲明條款(保存有員工簽名的登記表);

      (7)意見征詢法(保留員工意見的簽名和書面資料)。

      盡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

      (1)網站公布;

      (2)電子郵件告知;

      (3)公告欄,宣傳欄張貼。

      從舉證角度考慮,不推薦網站公布法、電子郵件通知法、公告欄張貼法,因為這三種公示方式都不易于舉證。

      3、對于已經存在的勞動規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從內容和程序兩個方面加以補正。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進行修訂或刪除,甚至推倒重來,并重新履行法定程序,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第7篇 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解讀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解讀】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根據199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不得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度的直接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決定程序

      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關鍵是要保證制定出來的規章制度內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學性。規章制度的大多數內容與職工的權利密切相關,讓廣大職工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絕用人單位獨斷專行,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規章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關于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爭議。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是企業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這不僅僅是我國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圍內企業管理的一個趨勢。職工如何參與企業管理,在哪些事項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徑參與,我國的相關法律都作了規定。勞動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工會法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立法過程中,草案曾經規定:“規章制度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這樣規定曾經引起較大的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是用人單位的“單決權”。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時只要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就可以了,規定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如果意見不統一,勢必造成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久拖不決,用人單位的管理將無所事從。這樣規定,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實踐中無法操作。另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制度規章制度應當有勞動者參與,從國外的情況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很多都是是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決定的內容,屬于“共決權”。我國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屬于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企業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最后,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本法規定是針對所有企業的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強調通過平等協商確定,并不影響國有企業繼續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平等協商的內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規章制度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重大事項如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

      3.具體制定程序: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規章制度或者決定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所以,這個程序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第二步是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一般來說,企業建立了工會的,與企業工會協商確定;沒有建立工會的,與職工代表協商確定。這種程序,可以說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規章制度的異議程序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合理,符合社會道德。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違法,但不合理,不適當。如有的企業規章制度規定一頓吃飯只能幾分鐘吃完;一天只能上幾次廁所,一次只能幾分鐘等。這些雖然不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不合理。也應當有糾正機制。因此,本條規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規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要讓勞動者遵守執行,應當讓勞動者知道。因此,本條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關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種,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是在企業的告示欄張貼告示;有的用人單位是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發給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是向每個勞動者發放員工手冊。無論哪種方式,只要讓勞動者知道就可以。

      第8篇 公司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聘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聘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聘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聘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8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9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條?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1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2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4)被勞動教養的;(5)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6)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7)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

      第14條? 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5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16條?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7條? 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18條? 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7:3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19條 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第9篇 勞動保健站規章制度

      勞動保健站規章制度

      1、在街道勞動保障所的領導下,開展宣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和咨詢服務工作。

      2、負責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掌握就業、失業人員就業狀況,并及時更新信息,建立基礎臺賬,實行動態管理。

      3、收集、發布就業信息,開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了解、掌握培訓需求,收集、發布培訓信息,掌握有培訓意向人員的信息并及時上報,組織推薦轄區就業困難人員到公益性崗位就業。

      4、做好就業援助對象的日常動態管理工作,受理就業援助申請,建立管理臺賬和及時更新信息庫,做好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申報工作,為就業援助對象提供各種再就業援助服務。

      5、配合市、區勞動監察部門對轄區內的用人單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及時采集和維護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工資支付、勞動標準、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6、負責指導本轄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簽訂旅行情況報告備案工作,協助做好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

      7、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社會保險擴面工作,督促本轄區應參保企業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理本轄區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等參保、續保手續;為轄區內服務對象查詢社會保險參保情況,做好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申報工作。

      8、做好本轄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了解本轄區內退休人員基本情況,并建立基本信息庫,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聯系卡,指導建立退休人員自管組織,開展日常文體娛樂、定期走訪慰問、醫療保健等方面活動;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各類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和體檢預約。

      9、完成街道勞動保障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10篇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員工聘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及公司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招聘員工本著以用人所長容人所短追求業績鼓勵進步為宗旨;主要采取公開選拔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由股東會聘用;其他部門人員由總經理聘用,報股東會備案。

      第二章聘用及試用期

      第四條聘用員工應根據公司機構設置及業務發展需要,在定崗定職的基礎上編制用人計劃報股東會通過。

      第五條每位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應出示健康證并按要求在公司指定的醫院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拒絕檢查者或體檢結果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公司不予以錄用。

      第六條所以員工應該提供真實有效的員工資料,以旦又所變化(住址聯系電話)應及時至人事部更改。

      第七條員工在正式聘用之前,必須又相關期限的試用期。試用期滿,工作表現合格的,方可給予正式聘用。

      第八條凡不符公司錄用要求的,公司可解除聘用關系。在試用期內辭職者,須提前至少一星期向部門主管及人事部提出。

      第九條一般情況下公司不雇傭員工的親屬(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如公司員工與另一員工結婚,則人事部門可以調動任何一方的工作或予以解聘。

      第二章工作時間與考勤

      第十條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六,每天上午8.30-下午6.00(其中包括1小時的午餐,時間為12.00-1.00)店面按營業需要自行制定工作時間,并進行綜合工時制。

      第十一條員工在上班前應先在考勤機上打卡(或簽到),店面員工應在換上工作服后再打卡,下班時應先打卡后換工作服。嚴令禁止代替他人打卡或要求他人代為打卡。

      第十二條上班遲到十五分鐘支三十分鐘者,扣除一小時工資。上班遲到三十分鐘或二小時者,扣除半日工資;二小時以上者,按曠工論。上班遲到者應立即報告上級負責人,并講述遲到的原因。遇有惡劣天氣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而影響正常出勤時,按公司統一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下班時間前五分鐘至十五分鐘提前下班者,視為早退。早退者將被扣除一小時工資。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前下班者,均以曠工半日論,并扣除半日工資。

      第十四條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續假而擅離崗位的員工均以曠工論。遲到或早退累計三次者,將受到一次書面警告。

      第十五條店面員工在沒有得到部門經理以上級負責人批準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換班。如須換班須填寫換班申請單。否則,一律按曠工處理。

      第十六條店面安全管理部門的員工應在指定的范圍內堅持工作,直到有人接替才可離開崗位。沒有上級主管的批準,不可擅離職守。

      第十七條如需在工作時間外出,員工需填“外出申請單”,經上級主管簽字后并經人事部批準后,方可離開公司,返回公司也需打卡或簽到。

      第十八條若員工忘記打卡或簽到,必須及時向主管說明,在“遺忘/漏打卡申請表”上簽字并交給人事部,否則按曠工處理。店面員工一各月不得遺忘打卡超過二次,第三次將受到受到口頭警告處分。店面員工上下班走公司指定得通道,上班時需正確穿著制服并佩戴胸卡。

      第十九條公司除在試用期結束時對員工進行考核外,還將定期對員工得工作表現和發展進行評估的討論,其結果將作為員工職位和薪金調整的依據。

      第二十條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用書面形式報告公司是否希望續簽合同。

      第二十一條公司奉行機會均等的人事政策,為每位員工提供平等而合理的工作發展空間。公司會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公司的需要并結合個人愿望提升和調動員工的崗位。

      第五章辭職與解聘

      第二十二條員工可以因正當理由向公司提出辭職,但必須至少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公司會在一個星期內對其申請予以答復并按相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若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且符合公司辭退員工的標準,公司按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在員工離開公司前,應將公司的財產,工具,鑰匙,證件的所有有關公司的信息資料等交還所在部門負責人。否則,公司有權利不辦理相關的手續。

      第二十四條公司員工辭職程序如下:

      1辭職書(員工)2接受辭職書(部門經理/副經理以上)3審批4清辦離職事項(員工/相關部門)5準備資料/結帳(人力資源部)6簽發離職證明(總經理或店長)7離職(員工)

      第二十五條公司與員工解聘程序如下:

      1解聘報告(部門負責人)2商討/審批3簽發解雇書(總經理或店長)4清辦解聘事項(員工/相關部門)5準本資料/結帳(人力資源部)6解雇(員工)

      第六張工資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基本薪資政策是以最大可能激勵廣大員工努力工作,并使每一位為公司積極努力有效工作的員工,都能得到一份與其付出相適應的勞動報酬。定期參加行業性薪資調查,以確保公司薪資水平的合理性和競爭性,是保證公司的人力資源素質的基本手段。

      第二十七條員工的薪資是保密的,同事之間不要相互打聽詢問和泄漏,否則后果自負。

      第二十八條業績評估后為公司的工資檢討期。公司按員工的工作表現公司的營業狀況勞動市場的訊息物價指數以及其他因素,檢討指數以及其他因素,檢討薪資福利水平并做相應的調整。

      第二十九條公司于每月十五日發放上月工資。

      第三十條公司將按國家規定統一扣除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七章假期

      第三十一條一般情況下,員工在請假之前必須填寫申請單,注明請假類型及理則,得到部門主管和經理或店長核準后方可請假,并至少提前一天交到人事部。一切涉及假期的工資計算標準參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員工因私事必須親自處理需要請事假。員工應事先填寫事假單,經上級主管部門經理人事部和總經理或店長批準。事假作為無薪假。

      第三十三條員工因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修養時,必須持病例卡和正規醫院的疾病休假證明書,經人事部審核通過后,可申請病假。原則上,病假也須事前申請,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委托他人于二天上午10點以前通知部門主管或經理和人事部,并在病假發生的三天內將病例證明送至人事部,否則以事假處理并做書面警告。

      第八章培訓與發展

      第三十四條公司向員工提供滿足現職和適應將來工作需要的各種個人發展的培訓。培訓的范圍包括與工作相關的知識技能和管理方面的內容。以及與個人組織的要求相適應的更廣泛領域的培訓。

      第三十五條培訓的形式一般分為:公司內部培訓社會培訓。在不影響工作前提下,公司積極提倡和鼓勵員工在業余時間參加培訓。培訓是一項花費較大但并非立竿見影的工作,在公司著眼以付出金錢及心力的同時,也希望員工能做出相應的承諾。為此,我們會要求被培訓的員工與公司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的培訓期及金額等規定,將按培訓的實際內容而定。

      第三十六條為讓員工了解自己的工作業績和需要改進地方,員工應當定期對工作進行回顧,同時公司負責人也應當定期對屬下員工工作表現進行評估。若員工對評估結果持不同看法,應當將評估結果經過二級以上主管的審批,并以此作為員工加薪調職的直接依據。

      第三十七條每位員工應出色完成本職工作,同時又能積極參與公司的整體發展。由于員工的努力和合理化建議而給公司帶來了顯著經濟效益,公司會給予員工應有的獎勵的榮譽。

      第九章勞動保護

      第三十八條公司禁止對機器設備運輸工具保護設施安全裝置等物品進行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使用。

      1未經允許不得使用公司得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安全設施有故障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其上級負責人。

      2一旦發現所使用得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安全設施有故障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其上級負責人。

      3未經許可不得在安全裝置上添減儀器和零件。

      4從事特定工作的員工,必須按規定穿戴由公司配置的勞動的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加工機器和設備時,應嚴格遵循安全操作程序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預防火災是每個員工的義務。這不僅關系到自身和同事的安全,同時也關系到超市顧客的安全。為此:

      1緊急通道口應始終保持暢通,禁止設備材料或庫存商品堵塞通道口。

      2隨時提防消防設備及裝置的電路板短路。消防設備不能被物品堵塞堆壓。

      3員工應通曉發送更事故或火災時的應急疏散程序,并應參加有關的培訓。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準則適用與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十一條本準則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由公司總經理制定實施細則報公司股東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二)

      1、學習、了解、掌握上級的有關勞動和工資工作的政策、規定。

      2、及時準確地向領導和職工傳達、宣傳、解釋有關勞動和工資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的文件精神。

      3、按照要求做好工資改革工作,完成職工工資的晉級、進檔和因職務變動、轉正定級等帶來的工資變動工作。

      4、依據職工考勤,完成職工每月工資和其他福利的造冊及發放工作、獨子費的管理發放工作。

      5、完成職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收入所得稅等基數的變更審批、賬戶的管理審核、費用的代扣代繳、公積金的提取使用等工作。

      6、做好工資信息管理庫的完善、職工考勤表的備案、黨費的測算、工會費的測算、單職工房租的扣繳、勞務費的發放等工作。

      7、做好退休人員工資的管理工作。

      8、做好年度工資的預算工作。

      9、崗位工作所涉的資料注意保存留檔,做到賬卡齊全、準確無誤、及時入檔。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11篇 最新-公司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聘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聘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聘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聘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8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9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條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1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2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被勞動教養的;

      (5)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6)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7)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

      第14條 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5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16條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7條 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18條 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7:3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19條 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第12篇 職工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健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風險提示: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咨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閱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后,可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下一個工資發放日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風險提示:實踐中,發生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時,爭議焦點往往不是員工有沒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而是該秘密是不是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以及單位如何提供證據證明離職員工實施了侵權行為及侵權造成的損失。由于商業秘密侵權證據很難收集,或調查取證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導致單位對侵權行為束手無策。企業在制定規章的時候可以約定通過保密協議,據此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證明企業對商業秘密采取了保護措施,一旦發生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便于舉證,有利于企業借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維護合法的權益。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五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

      第二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自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重違反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賬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________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________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6、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7、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重違反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風險提示: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規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后果。

      勞動規章制度(十二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這其中要雙方都要有合法權益,同時公司與員工間也要有勞動的規章制度。以下是勞動規章制度范本,僅供參考。目錄一、總則二、員工招聘與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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