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作票管理制度工作許可人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本公司工作票管理的基本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光大環保能源(蘇州)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燒廠工作票的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dl408—199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公司變電所電氣部分)
電安生[1994]227號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國家電網安監[2005]83號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公司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試行)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工作票? the work ticket
工作票指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處理缺陷、試驗或安裝等工作時,為了能有效保證人身及設備安全,防止發生事故,而采取的一種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工作票包括:電氣一種工作票;電氣二種工作票;熱力機械工作票;一級明火作業票;二級明火作業票。
3.3工作許可人? the work approver
工作許可人由運行值長擔任。工作許可人應能夠正確執行和檢查安全措施。部門批準的工作許可人名單應書面公布,并報公司備案。
3.5熱力系統? the thermodynamic system
熱力系統指汽、水、油、煙、風、壓縮空氣及輸灰出渣系統等發電生產設備系統。
3.6危險源點分析票? the dangerous source analyzing list
危險源點分析票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處理缺陷、試驗或安裝等工作時,為能有效保證人身安全,針對現場的工作條件及環境,認真分析出威脅人身安全及設備安全的危險點,由此制定出預防措施,并填寫在“危險源點分析票”上,這是一項保證人身及設備安全措施。
3.7停電聯系單? the power off ticker
停電聯系單指熱力設備檢修需要值班人員做斷開電源安全措施時,因熱力檢修工作負責人不具備到配電室檢查安全措施的條件,將依據停電聯系單做為此項安全措施執行的憑證。
3.8送電聯系單? the power on ticker
送電聯系單指熱力設備檢修完成后,需要值班人員撤消安全措施或恢復送電,將依據送電聯系單做為恢復送電己執行的憑證。
3.9一級火票? the first class fire ticket
一級火票指在點火油庫圍墻內及其油系統;110kv變電所主變壓器本體和充油電氣設備大修時5m以內;電纜夾層、電纜豎井、電纜溝道;各種承壓設備;其它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開具的明火作業票。
3.10 二級火票? the second class fire ticket
二級火票指在汽輪發電機組油系統;變壓器本體,充油電氣設備的大修以外的使用明火;110kv變電站、各類倉庫;主控室、通訊機房、計算機房、檔案室以及所有重點防火部位進行明火作業時,開具的明火作業票。
4職責
4.2 工作票許可人的職責
4.2.1 應按dl408-1991和電安生[1994]227號文中有關規定執行。
4.2.2 確保檢修設備與運行設備已隔斷。
4.2.3 安全措施已完善和正確地執行。
4.2.4 對工作負責人正確說明哪些設備有壓力、高溫和有爆炸的危險、檢修設備帶電、停電部位及注意事項等。
4.4 生產運行部門的職責
4.4.1 督促檢查運行人員認真執行工作票管理規定。
4.4.2 完成本部門工作票的檢查、匯總、統計、分析、保存等工作。
4.4.3 督促檢查檢修人員認真執行工作票管理規定。
4.4.4 完成本部門工作票的檢查、匯總、統計、分析、保存等工作。
4.4.5 在主設備大修及公用系統的檢修時,組織制定安全措施。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工作票及危險源點分析票的填寫
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試驗或安裝工作,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填寫熱力工作票及危險源點分析票。
需要將生產設備、系統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由運行值班人員按電安生[1994]227號文規定采取斷開電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系的熱力系統,對檢修設備進行消壓、吹掃等任何一項安全措施的檢修工作。
需要運行值班售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設備運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在汽、水、燃油管道的法蘭盤、閥門、燃料系統、鍋爐煙道的人孔及檢查孔和防爆門、安全門、除氧器、熱交換器、汽包的水位計等處長時間停留時。
同一部門有兩個及兩個以上作業組在同一設備系統、同一安全措施范圍內(作業組之間安全措施范圍有交叉)進行檢修工作時,一般應由部門簽發一張總的工作票,并指定工作負責人中的一人兼做總的工作負責人。總的工作負責人負責統一辦理工作許可和工作終結手續,協調各作業組間工作的正確配合。各個工作負責人仍應對其工作范圍內的安全負責。
一個作業組在同一設備系統上上依次進行設備檢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開始前一同完成,應分別辦理工作票。
危險源點分析票與工作票同等對待。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消除缺陷、試驗或安裝等工作時要根據現場的工作條件及環境,認真分析出威脅人身安全及設備安全的危險點。如人身觸電、高空墜落、火災、燙傷、使用電動工具傷害,誤碰(操作)運行設備,不正確使用安全防護器具造成的人身傷害及工作結束后留下的隱患等。由此制定出預防措施,準確填寫“危險源分析票”。
整個機、爐大修時,工作票安全措施的填寫由生產運行部統一平衡。
在同一地方(地點)或同一檢修的設備上進行內容相同的工作時,持工作票的負責人可以同時兼任火票工作負責人。
在填寫工作票后,應填寫統一的工作票編號。
生產現場禁火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應同時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5.2工作票中安全措施的填寫
工作票中“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欄,應主要填寫以下內容:
要求運行人員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斷開電源、隔斷與運行設備熱力系統的聯系,對檢修設備消壓、吹掃等等。填寫時應具體寫明停電設備的名稱(包括應拉開的斷路器、隔離開關和熔斷器等),必須關閉和開啟的閥門(應寫明名稱和編號),并懸掛禁告牌;還應寫明按電安生[1994]227號文規定應加鎖的閥門。
要求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的措施。
為保證人生安全和設備安全,必須采取的防護措施。
防止檢修人員中毒、窒息、氣體爆燃等特殊安全措施。上述安全措施中,凡由檢修人員執行的,簽發工作票時應注明“檢修自理”。
工作票中“運行人員補充安全措施”一欄,應主要填寫以下內容:
由于運行和設備缺陷(如閥門不嚴等)需要擴大隔離范圍的措施。
運行值班人員需要采取的保障檢修現場人身安全和設備運行安全的運行措施。
補充工作票簽發人未提出的安全措施
提示檢修人員的安全注意事項。
無補充措施,應在本欄中填寫“無補充”,不得空白。
安全措施和補充安全措施應適當分項,并順序編號。如使用附頁,在附頁上必須寫明對應的工作票編號。
5.3執行安全措施的要求
工作許可人執行完一項安全措施后,在“措施執行情況欄”先寫明與措施對應的編號,再劃一個鉤(√)。
熱力設備檢修需要斷開電源時,應在已拉開的斷路器、隔離開關和檢修設備控制控制開關的操作手把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并取下操作隔斷器。
熱力設備檢修需要斷開電源時,應使用“停電聯系單”取代此項檢查。在“停電聯系單”上應寫入掛“禁告牌”的內容。
熱控檢修人員在所管轄的電氣二次接線回路上進行檢修工作時(如:壓力表、溫度表、流量表等二次接線裝置)應履行下列手續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檢修工作。
在非熱控管轄的二次端子排需要將熱控管轄的二次接線頭斷開時,由電氣專職負責履行工作票手續做好安全措施,熱控檢修按規定進行檢修工作。
熱控管轄的二次端子排需停電的,由電氣專職履行工作票手續(工作票上注明配合熱控工作)進行停電工作,雙方共同確認該回路電源斷開后,熱控檢修按規定進行檢修工作。
工作結束后,參照上述規定進行恢復。
熱力設備、系統檢修需加堵板時,應統一按以下要求執行:
油系統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員中毒的系統檢修時,除必須關嚴有關截門外,還應在法蘭上加裝堵板,并保證嚴密不漏。
汽、水、煙、油系統,公用排污、疏水系統檢修必須將應關閉的截門、閘板、檔板關嚴,加鎖,掛警告牌。如截門不嚴,必須關嚴前一道截門并加鎖、掛警告牌或采取經部門批準的其它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中凡涉及電動截門地操作完畢后應將電動截門的電源斷開。熱機控制元件的操作能源也應可靠地切斷。
5.4工作票的執行程序
5.4.2 接收工作票
值長應對電氣一種工作票,一級明火工作票,熱機主設備和主蒸汽、主給水系統的工作審批簽字。
當日消除缺陷的工作票應在開工前1h,送交運行值長處,次日開工的工作票一般應在開工前一天,送交運行值長處。運行值長對工作票內容進行審查,填寫必要的安全補充措施,確認無問題后記錄收到期工作票的時間,并在接票人處簽名。
審查發現問題應向工作負責人說明清楚,如安全措施有問題或遺漏,應重新填寫和簽發工作票。
運行值長在簽收工作票后,應在設備檢修工作票登記簿上登記。
5.4.3布置和執行安全措施
5.4.3.1 根據工作票計劃開工時間、安全措施內容、機組開停計劃和值長安排意見,由值長布置運行人員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重要措施應有值長監護執行。
5.4.3.2 安全措施中如需電氣值班員執行斷開電源措施的,值長應填寫“停電聯系單”送電氣值班員。電氣值班員依據“停電聯系單”執行斷開電源措施。措施執行完畢,填寫措施完成時間、執行人簽名后,將“停電聯系單”退給值長并做好記錄。
5.4.3.3 各專業安全措施全部執行完畢后應報告值長,經值長確認執行情況無誤后,通知工作票負責人辦理開工手續。
5.4.4 辦理工作票許可手續
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共同到施工現場,由工作票許可人向工作票負責人詳細交待安全措施實施情況、布置安全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對照工作票安全措施無誤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并記錄開工時間。工作許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負責人自持一份,作為得到檢修開工許可的憑證。工作負責人即可帶領工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5.4.5 檢修工作開始
5.4.5.1 檢修工作開始前,工作負責人應將分工情況、安全措施實施情況及安全注意事項向全體工作人員交待清楚后,方可下達開工命令。
5.4.5.2 在許可開工后不允許任何人單方面變動安全措施。如確需變動時,應先停止工作,經運行、檢修雙方認可同意后,方可變動安全措施,并應變動情況做好記錄。
5.4.6 工作監護
5.4.6.1 開工后,工作負責人應認真履行其安全職責,對特殊工作應按規定指派監護人。
5.4.6.2 工作負責人因故需要離開工作現場,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如工作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應經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上辦理工作負責人變更手續。
5.4.7 工作延期
5.4.7.1 工作任務不能按批準期限完成時,工作負責人應在批準期限前2h向工作許可人申明理由,辦理延期手續。
5.4.7.2 二日及以上的工作應在批準期限前一天辦理延期手續。
5.4.7.3 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如需再延期,應重新簽發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5.4.8 延期手續
5.4.8.1 延期時間在8h以內,由當值值長批準,并在工作票上簽字。
5.4.8.2 延期時間超過8h,由生產運行部門負責人或以上人員批準,經批準后在工作票上簽字。
5.4.9 檢修設備試運
5.4.9.1 對需要經過試運檢驗檢修質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間需要啟動檢修設備時,如不影響其他工作組安全措施時,工作負責人應在試運前將全體工作工作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然后將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許可人。
5.4.9.2 工作許可人認為可以進行試運行時,應將試運行設備檢修工作票有關安全措施撤除,確認檢修工作人員已撤出檢修現場后,聯系恢復送電,在確認不影響其他作業班組安全的情況下,進行試運。如需由值班人員運行送電操作時,值長填寫好“送電聯系單”,交值班員撤除安全措施及恢復送電。送電后,在聯系單上記下送電時間,執行人簽名后由值長通知主操作員“可以試運”。
5.4.9.3 試運后尚需工作時,工作許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會同工作負責人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員繼續進行工作。如需要由值班員斷開電源措施時,仍應有值長填寫“停電聯系單”交值班員停電,只有在收到已執行斷開電源措施后的“停電聯系單”,方可會同工作負責人。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5.4.9.4 如果試運行后檢修工作需要改變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圍時,應重新簽發新的工作票。
5.4.10 事故搶修工作
5.4.10.1 指生產主、輔設備等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立即恢復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寫工作票,但必須經值長同意,預計搶修時間超過4h的仍應填寫工作票;夜間如找不到工作票簽發人,可先開工。至第二天白班上班時搶修工作仍需繼續進行的則應辦理工作票手續。
5.4.10.2 對不填寫工作票的事故搶修工作,包括運行人員排除故障的工作,仍必須明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按電安生[1994]227號文規定做好安全措施、辦理工作許可、工作終結手續。工作許可人應將工作負責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開始和結束時間記入值班記錄。
5.4.10.3 在生產現場進行不填寫工作票的一切工作應根據當值值長的口頭命令或征得其同意后進行。若工作由非值班人員進行,在開工前還必須得到當值值長的允許。
5.4.11 工作終結
5.4.11.1 檢修工作完工后,工作負責人應全面檢查并組織清掃施工現場。
5.4.11.2 工作負責人持工作票會同工作許可人,共同到期檢修現場按照活完、料盡、場地清等質量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確認已符合設備正常運行條件時辦理終結手續,帶領工作人員撤離現場。
5.4.11.3 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上記錄終結時間,各方簽名后蓋上“已執行”印章各方留存一份。
5.4.11.4 設備、系統變更后,工作負責人應將檢修情況、設備變動情況以及運行人員應注意的事項向運行人員進行交待,并在設備變動記錄簿上登記清楚后方可離去。
5.4.11.5工作負責人應向工作簽發人匯報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關交回所持一份工作票。
5.4.11.6 每月底由生產運行部門和檢修隊安全員各自收回工作票分別進行檢查分析,并做出合格率評價報生產副總。已執行的工作票應由安全專責保存3個月備查。
5.4.11.7 電氣工作票辦理終結手續后,運行與電氣檢修雙方各留一份,分別存放。已結束的工作票,保存3個月。一種工作票雖辦理終結,因故措施不能拆除時,工作票暫存運行值,當措施拆除后,由運行值通知檢修將票取回。
5.5工作票不合標準
5.5.1 作票未填編號,未填工作人數。
5.5.2 工作票上的任務、地點與措施內容不相符合。
5.5.3 安全措施寫錯、不全、不清楚或不符合dl408-1991及電安生[1994]227號文的要求。
5.5.4 未按票面規定和填寫要求填寫、簽章以及主要項目漏填或填寫不全。
5.5.5 工作負責人在同一時間又是另一工作票的負責人。
5.5.6 要求拉開隔離開關或應開、關的閥門只填寫設備名稱而沒有設備系統編號(有雙重編號者)。
5.5.7 工作票超過計劃時間8h而未辦延期。
5.5.8 工作結束后未辦理竣工手續。
5.5.9 工作票不完整(丟失一份)或較嚴重損壞。
5.5.10 工作票簽發人、許可人、負責人未經領導批準的。
5.5.11 工作負責人不履行工作程序進行工作。(將工作票壓在運行崗位)
6檢查與考核
6.1 工作票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由專責安全員負責檢查與考核。
6.2 對于在工作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違反工作票管理規定,安全措施不落實,將按q/2004-2002規定進行考核。
第2篇 變電站電氣操作票工作票制度
一、操作票、工作票是保證電力安全生產,防止電氣誤操作、人身傷害事故的重要組織措施。應嚴格按照電力部門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工作規程》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二、使用過的操作票,下一值應綜合檢查評價,每月定期由安全員對“兩票”執行情況進行復核統計合格率,做到正確及時,對“兩票”執行評價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向上級反映并提出改進建議。
三、上級職能部門應認真督查和指導,進行復審與綜合分析,及時發現并提出整改意見和組織落實措施。對執行不力的,按照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四、操作票應填寫正確,字跡清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評價為“不合格”操作票:
1.操作票不是按事先編號順序使用(發予令的操作例外);
2.操作票在填寫時不是用藍色或黑色鋼筆,是用圓珠筆書寫;
3.一張操作票超過一個操作任務;
4.操作實際任務與步驟不符(其中包括操作票漏項,應列入操作票內容的操作未寫入票內及步驟顛倒等);
5.字跡潦草、票面模糊不清或對個別錯漏字修改遺補時涂改、使用修正液或用橡皮、指甲、小刀等擦、刮;
6.操作四步內不得蓋單步“不執行”小章或每張操作票使用單步“不執行”小章超過三次;
7.對遺漏操作項目在票上用補充記號進行補充或用調整記號對顛倒步驟進行調整;
8.未按統一命名、統一術語填寫或設備名稱編號不正確;
9.裝(拆)接地線的位置不確切或漏寫地線編號或地線編號顛倒;
10.操作時間漏填、錯填或未按“年、月、日、時、分”填寫;
11.操作票上各類人員未按實填寫齊全(包括由于審核手續不嚴,簽名人員不符合安全規程要求。沒有簽名或沒有簽全名。由他人代簽名);
12.操作中打“ü”不正確或漏打“ü”者;
13.操作票填寫完畢未在最后一項齊末處蓋“以下空白”章或使用圖章的名稱不正確;
14.已執行的操作票未蓋“已執行”章;
15.操作中發生異常情況停止繼續操作的操作票或具有“不執行”內容的操作票在“備注”欄內未作說明的(另外對作廢、不合格的操作票均應注明原因。若系調度追令作廢,可列入合格統計。若系值班員填寫中錯誤作廢,應屬不合格統計);
16.操作票編號后有缺頁(缺一頁計一張不合格,因故缺頁不統計在內,但需說明理由)。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評價為“執行不合格”操作票:
1.操作票未帶到操作現場或未按實際操作順序打“ü”的操作票。
2.先操作,后補填寫的操作票。
3.違反“六要八步”,操作、監護不當發生考核事故 ,統計事故或威脅人身安全和設備正常運行的已實施的操作票。
六、工作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
1.審票不嚴,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1)站使用的工作票種類與工作內容不符合者。
(2)工作任務內容填寫不明確或遺漏。
(3)不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字跡潦草、模糊不清,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在值班人員許可工作后填寫。
(4)工作票錯漏字需改正時字跡不清楚或使用符號不規范或一般涂改超過3個字。
(5)各類簽名人員不符《安規》要求;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未經有關部門審批者;沒有簽名或簽全名。
(6)安全措施填寫不正確,不具體、不完善(如拉開關和刀閘的名稱,編號不完善,可用簡稱,但必須是統一規定的操作術語,應裝接地線,應設遮欄或標示牌未注明確實地點或數量不足;值班員填寫的安全措施中接地線沒有注明編號)。
(7)由他人增添或變更工作票上的內容時,未經原工作票簽發人同意者。
(8)有關工作票提交值班員的有效時間未按《安規》有關精神辦理。
(9)變更工作班人員、工作負責人及擴大工作任務,未按《安規》有關精神辦理。
2.辦理工作票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1)值班員填寫的安全措施僅寫“同左”或安全措施比《安規》要求降低者。
(2)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和補充安全措施,未按照實際情況作扼要說明。
3.沒有辦理許可手續的工作票,或在工作票上雙方簽名不全。
4.未辦理工作票結束手續。
(1)工作結束時未按《安規》要求檢查設備狀況者。
(2)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未簽名,未填寫工作結束時間。
(3)工作票站裝的接地線已拆除,但未寫明拆接地線組數;值班負責人未簽名。
(4)未蓋“已執行”圖章。
5.每日收工未按《安規》指定的工作票交回值班員者。
6.一個工作負責人手中有一張以上的工作票,或一個工作班成員在同一時間內允許參加一張以上工作票的工作。
7.工作負責人長期變更或工作長期而未在工作票內簽注者。
8.工作票沒有編號,沒有填寫日期或其他不符《安規》要求的。
9.除上述規定外,違反《安規》及電力部門的其它相關規定也可認定作不合格考核。
10.工作票在保管期(一年)內遺失。
七、操作票、工作票至少應保存一年。
第3篇 檢修作業工作票制度
電氣設備檢修作業,實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按作業方式分為高壓設備停電作業和高壓設備帶電作業,結合南京地鐵實際情況暫不開展高壓設備帶電作業。
工作票是變電配電設備上進行檢修作業的書面依據,必須書寫清楚正確,不得任意涂改,各欄如寫不下均應另附白紙寫清,不得在邊緣或反面書寫。工作票一式二份。工作結束后由工作許可人或值班員和工作負責人共同簽字,方可認為工作結束,交回變電所保留三個月備查。
停電作業工作票(第一種工作票)適應于下列作業:
在高壓設備進行全部或部分停電的作業;
在二次回路和照明回路上進行作業,要求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
第二種工作票適應于下列作業:
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二次接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
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工作責任
工作票簽發人
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正確和完備的;
安排的作業項目是必須和可能的;
配備的工作領導人和作業組成員的人數和條件符合規定。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或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工作許可人
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來電的危險;
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很小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工作班成員
認真執行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并監督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第一種工作票需要向電力調度員要令,有效日期不得超過六個工作日,中間間斷不超過48小時,第二種工作票應向電力調度員報告,工作票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日,作業完畢應記入變電所日志中。
執行工作票時應做到:
發票人不得兼任作業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或值班員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
一張工作票只能發給一個工作負責人,一個工作負責人手中不應同時接受兩張工作票。
未經發票人同意不得改變工作票中的工作條件,若必須變更時經發票人同意并需要在工作票上簽字說明理由、時間、地點、內容并通知值班員。
事故搶修、情況緊急時可不開工作票,但應向電力調度員報告事故概況,聽從電力調度員指揮,在作業前必須做好安全措施,并將作業時間、地點、內容及批準人的姓名等記入變電所日志中。
其他工作用口頭或電話命令
口頭或電話命令,必須清楚正確,值班員應將發令人、負責人及工作任務詳細記入操作記錄薄中,并向發令人復誦核對一遍。
第4篇 工程項目安全施工作業票、工作票管理制度
1總則
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是安全施工管理的一項主要措施,也是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以保障安全生產,避免事故發生的最后一道安全管理防線,是現場班組基礎的安全管理。為使安全票能有效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使作業人員進行標準化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2凡進行松變電施工作業以及其他危險、重要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制度。
3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編審執行程序:
3.1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必須經同級安全審核,并由本級第一安全員簽發。
3.2填寫好的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必須經同級安全員審核,并由本級第一安全員簽發。
3.3每日工作前,必須由現場負責人向參加本項工作的全體人員逐條、逐項宣讀。
3.4現場施工時,必須按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分工、注意事項、安全措施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必須通知現場工作負責人,經批準后方可變更安全工作票內容。現場工作負責人要對其施工現場施工人員正確執行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安全措施執行人對所執行的安全措施負主要責任。
3.5更換工作內容必須重新填寫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如果工作內容等不變,每票最長使用時間也不得超過五天。
4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編寫內容
3.1工作內容
4.1.1工作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工作項目、工作地點等三部分,填寫工作項目以附錄中規定的工作項目名稱為準。
4.1.2工作內容的填寫必須詳細、具體、標準。
4.1.3每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僅限定一種工作內容。
4.2每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上必須填寫工作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
4.3工作負責人要針對工作項目、現場的具體情況,參照附錄中的安全注意事項,認真填寫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項。
4.4審核與簽發人若有何安全注意事項請填寫于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補充措施上。
4.5人員分工:
每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中必須有明確的人員分工。
4.6每張安全施工作業中(工作)票中必須要有填寫人、審核人、簽發人的簽字,否則視為廢票。
5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填寫后由專職安全員進行現場檢查,工作任務完成后由項目部回收。工作票必須妥善保存,工程竣工后交公司存檔。
6在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使用中,若發現下列行為時,屬于違章行為,要對工作負責人進行處罰;凡因違章使用安全票發生事故時,追究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6.1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填寫、審核、簽發未按規定由有關人員填寫;
6.2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未經審核或簽發而使用;
6.3工作內容不變,一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使用超過五日者;
6.4現場使用復印的安全票的(不包括有關規定中規定的一式幾份的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
6.5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中的項目未按規定填寫的;
6.6工作負責人在每天工作前未向全體工作人員宣讀或未帶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
6.7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上所寫的項目(如人員分工、工作內容、現場布置)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
6.8現場工作人員對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安全注意事項不清。
7各級領導、工作負責人及作業人員要提高對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正確認識,認真執行安全工作票制度。
第5篇 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
1? 目的
為了保證檢修或外委施工作業人員在熱力設備系統或熱控設備系統作業中有安全的工作條件和設備系統的安全運行,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工作票管理制度。
2? 引用標準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q/cdt101 0001—2004)
3?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工作票管理制度規定了在本廠進行熱力設備系統、熱控設備系統檢修或外委施工作業使用熱力機械第一種、第二種工作票、熱控工作票的使用范圍及工作票的使用、執行、填寫、管理等事項。
本工作票管理制度適用于本廠熱力機械第一種、第二種工作票、熱控工作票(部分條款同樣適應于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使用、執行和管理。
4? 工作票的使用
4.1? 工作票是在設備系統上工作的書面依據,在設備系統上(如熱機設備本體、熱控設備及汽、油、煤、風、煙、空氣、氫氣、灰、渣等管道系統)工作,以及重要的土建構架平臺、溝道等工作,均要使用工作票。
4.2? 本制度所指的工作票分為《大唐耒陽發電廠熱力機械第一種工作票》(aq—03)、《大唐耒陽發電廠熱力機械第二種工作票》(aq—04)、《大唐耒陽發電廠熱控工作票》(aq—05)、《大唐耒陽發電廠一級動火工作票》(aq—06)、《大唐耒陽發電廠二級動火工作票》(aq—07)。
4.2.1? 在下列情況下的熱力設備系統的檢修或施工作業使用《大唐耒陽發電廠熱力機械第一種工作票》
4.2.1.1? 需要將生產設備、系統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由運行值班人員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規定采取斷開電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系的熱力系統,對檢修設備進行消壓、吹掃等任何一項安全措施的檢修工作。
4.2.1.2? 需要運行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設備安全措施的工作。
4.2.2?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熱力機械第二種工作票
4.2.2.1? 不需將生產設備、系統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不需運行值班人員采取斷開電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系的熱力系統。
4.2.2.2? 不需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措施的。
4.2.2.3? 在設備、系統外殼上的維護工作,但不觸及設備的轉動或移動部分。
4.2.2.4? 有可能造成檢修人員中毒、窒息、氣體爆炸等,需要采取特殊措施的工作,不準使用該票。
4.2.3?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熱控工作票
4.2.3.1? 熱控人員在汽輪發電機組的熱控電源、通訊、測量、監視、調節、保護等系統及設備上的工作。
4.2.3.2? 在熱控電源、通訊、調節、保護以及聯鎖等系統及設備上的熱控工作票,需要當班值長批準,其他工作應根據當時具體情況,由值長或單元長批準。
4.2.3.3? 運行人員根據熱控實際工作的需要及《危險點分析及預控措施》,制定事故預案。有可能引起機組掉閘的工作,運行人員制定的事故預案,應經過值長審查批準。
4.3? 由當班運行人員進行的維護工作,皆不使用工作票,但要做好安全措施及危險點、源的分析與控制措施。
4.4? 機組大、小修時,可按設備系統簽發熱力機械第一種工作票,但要對系統中被檢修的設備、管道、閥門等名稱填寫明白。
5? 工作票編號規定
5.1? 工作票順序號編寫規定如下:
當月度該班簽發工作票數的順序號(用兩位阿拉伯數字編寫,從01至99)
月度編號(用兩位阿拉伯數字編寫,如某年6月,則編號為06,從01至12)
班組編號(用兩位阿拉伯數字編寫,由部門負責對班組進行編號)
部門編號(用兩個有代表性漢字的拼音字母的聲母編寫,汽機維修部編號:qj;鍋爐維修部編號:gl;電氣維修部編號:dq;熱控維修部編號:rk;燃料運輸部編號: ry)
工作票票種編號(用兩位阿拉伯數字編寫,電氣第一種工作票編號:01;電氣第二種工作票編號:02;熱力機械第一種工作票編號:03;熱力機械第二種工作票編號:04;熱控工作票編號:05;一級動火工作票編號:06;二級動火工作票編號:07)
注:班組編號中,由部門領導(含專工)簽發的工作票,編號為:00,班組的編號由01開始進行編號。工作票順序號的編號按月進行編號,新的一月開始,工作票順序號按以上規定重新進行編寫。
5.2? 工作票編號規定如下:
某運行專業,某月辦理某種工作票許可手續順序號(用兩位阿拉伯數字編寫,從001至999)
月度編號(用兩位阿拉伯數字編寫,如某年6月,則編號為06,從01至12)
運行專業編號(用兩個有代表性漢字的拼音字母的聲母編寫,汽機運行編號:jy;鍋爐運行編號:ly;電氣運行編號:dy;化學運行編號:hx;燃料運行編號:ry;燃料轉運編號:zy;燃油泵運行編號:yb;灰控編號:hk )
控制室編號(用第一個漢字的拼音字母的聲母編寫,一集控室編號:y;二集控室編號:e;網控編號:w;輸煤集控編號:s)。
工作票票種編號(用兩位阿拉伯數字編寫,電氣第一種工作票編號:01;電氣第二種工作票編號:02;熱力機械第一種工作票編號:03;熱力機械第二種工作票編號:04;熱控工作票編號:05;一級動火工作票編號:06;二級動火工作票編號:07)
注:工作票的編號按月進行編號,新的一月開始,工作票編號按以上規定重新進行編寫。
6? 工作票的填寫(熱力機械工作票第一、二種;熱控工作票)
6.1? 工作票由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值長(單元長)、工作許可人按工作票票面內容分別填寫 (按票面順序進行),一式兩份。
6.2? 工作票的填寫應按標準術語填寫(如設備系統名稱等)。標準術語系指《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行業的各種技術規程、規范中的規定的標準稱謂;《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第3.1至3.50條中所規定稱謂;本廠現場運行規程(含系統圖)和檢修工藝規程中所表述的設備系統名稱和編號;本廠對所屬部門、班組的標準稱呼。設備的雙重名稱:系指具有中文名稱和阿拉伯數字編號的設備,不具有阿拉伯數字編號的設備,可以只稱呼其名。
6.3? 工作票填寫時,應用鋼筆或園珠筆填寫,字跡工整清楚,票面整潔。如票面出現筆誤,應用“//”線將筆誤處劃掉并加蓋個人手章后繼續填寫或在筆誤的上方改正。不準用刀片刮改,不準在筆誤處涂改,每張工作票筆誤不得超過兩處。欄目一般不得有空白(工作票延期、工作負責人變更、檢修設備試運、備注欄除外),欄目無內容,欄中填“無” ,也不得填寫與欄目內容無關的內容,欄目應頂格填寫。
6.4? 工作票順序號、編號欄的填寫
工作票順序號(按本制度5.1執行)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按票種分別填寫工作票順序號;工作票編號(按本制度5.2執行)由工作票許可人填寫,按票種分別填寫工作票編號,并按票種分別登記在工作票登記本上。
6.5? 工作票其它各欄填寫規定
6.5.1? 工作負責人欄:填寫負責該項工作的人;有幾個工作班使用一份工作票時,該欄內只填寫總的工作負責人(一般由專業部長或專工擔任),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
6.5.2? 班組欄的填寫
填寫負責檢修(或施工)該項工作的部門和班組,如“鍋爐維修部本體班”,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
6.5.3? 工作班成員欄的填寫
填寫參加該項工作的工作班成員的姓名,不足10人的每個工作人員的姓名均填寫上;超過10人的,應填寫10個工作人員的姓名,最后一個姓名后添加“等”;使用民工的或屬外委施工項目的,應填寫明民工或外委施工作業人員人數。“共???? 人”填寫參加該項工作的所有人數,即工作負責人加上工作班成員,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
6.5.4? 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欄的填寫
填寫具體檢修(處理或消缺、搶修)工作任務及工作地點,要求完整、清楚,使用述語應合符本制度第6.2條的規定,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
6.5.5? 計劃工作期限欄的填寫
填寫該項檢修工作的計劃期限,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
6.5.6? 安全措施欄的填寫
按工作票中所列欄目填寫,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
6.5.6.1? 熱力機械第一種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欄的填寫
該欄有5項安全措施內容,均要求運行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設備安全的措施;欄目不夠填寫,可使用安全措施附頁;某項不需做措施,填“無”。
6.5.6.1.1? 安全措施的第1項為防止轉動機械(或動力設備)檢修中突然轉動的安全措施,分為必須斷開檢修該項設備系統中的相關轉動機械(或動力設備)的電動機電源和取下對應開關(或刀閘)的操作保險;斷開檢修該項設備系統中的相關轉動機械(或動力設備)的操作電源和取下相對應的操作開關保險(設備屬“dcs”等操作系統操作的,則要求將檢修該項設備系統中的相關轉動機械在“dcs”等操作中打 “禁操”),并在相對應的操作把手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措施的填寫分為“1.1、1.2、1.3、……”,第1.1條為停止某某設備運行,第1.2條為斷開某某設備動力電源和操作電源等,依此類推;停止一個設備運行,分別列為一條措施填寫,不得連在一起填寫停運兩個及以上設備;斷開一個設備的動力電源和操作電源等分別列為一條措施填寫,不得連在一起填寫斷開兩個及以上設備的動力電源和操作電源等措施。
6.5.6.1.2? 安全措施的第2項為開啟檢修該項設備系統中的相關閥門(或風門、閘板、擋板),使設備系統管道、容器內余水、余油、余壓(或燃燒室等煙、灰等)排放盡,并將溫度降至規程的規定值。設備系統圖中有雙重編號的應填寫閥門(或風門、閘板、擋板)名稱和編號。措施的填寫分為“2.1、2.2、2.3、……”;閥門(或風門、閘板、擋板)的開啟分系統分別列為一條措施填寫,不得不分系統連在一起填寫開啟相關閥門(或風門、閘板、擋板)。
6.5.6.1.3? 安全措施的第3項為關閉檢修該項設備系統中的相關閥門(或風門、閘板、擋板),使其與其相關的設備系統隔開,切斷風源、水源、氣源等,并在相對應的閥門(或風門、閘板、擋板)處掛上“禁止操作”的警告牌。措施的填寫分為“3.1、3.2、3.3、……”;閥門(或風門、閘板、擋板)的關閉分系統分別列為一條措施填寫,不得不分系統連在一起填寫關閉相關閥門(或風門、閘板、擋板)。
6.5.6.1.4? 安全措施的第4項為6.5.6.1.2、6.5.6.1.3中所列開啟、關閉閥門(或風門、閘板、擋板)屬于遠方電動操作的,將相對應的閥門(或風門、閘板、擋板)停電、加鎖,或將相對應的閥門(或風門、閘板、擋板)在“dcs”等操作系統中打 “禁操”。措施的填寫分為“4.1、4.2、4.3、……”;閥門(或風門、閘板、擋板)分系統分別列為一條措施填寫,不得不分系統連在一起填寫。
6.5.6.1.5? 安全措施的第5項為其他安全措施項,即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根據該項作業的需要,還需運行人員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在此項中填寫應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措施的填寫分為“5.1、5.2、5.3、……”。
6.5.6.1.6? 根據作業內容的危險分析,需要檢修(或外委施工)作業人員自己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則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在《大唐耒陽發電廠危險點控制措施票(檢修工作)》中填寫,危險點控制措施票中不要重復填寫工作票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6篇 發電廠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保證在動火作業中其作業人員的人身以及發電設備系統的設備安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根據本廠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以規范動火作業工作。
2引用標準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93)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q/cdt101 0001—2004)
3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3.1 本標準規定了動火工作票的管理制度;
3.2 本制度適用于本廠重點防火區的動火作業工作(含外委施工動火作業),各級領導、生產部門、公司管理人員、各崗位生產人員以及外委施工作業人員均應熟知本制度
4 動火工作票的使用
4.1本廠動火工作票分為《大唐**發電廠一級動火工作票》(aq—6)與《大唐耒陽發電廠二級動火工作票》(aq—07)。
4.2在本廠下列區域作業需動火時必須使用一級動火工作票。
4.2.1制氫站區及圍墻外30米以內。
4.2.2汽輪發電機氫氣系統及周圍25米以內。
4.2.3汽輪機油系統及周圍10米以內。
4.2.4燃油庫區及圍墻外40米以內。
4.2.5 蓄電池室。
4.2.6電纜夾層、電纜隧道。
4.2.6集控(含燃運)室、網控室、配電室、檔案室、通訊樓、煤粉倉。
4.2.7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
4.2.8變壓器區域內。
4.2.9鍋爐燃油系統區及燃油管路15米及以內。
4.2.10大修期間,氫管道10米以內。
4.3在本廠下列區域作業需動火時必須使用二級動火工作票。
4.3.1本廠一級動火區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的區域。
4.3.2制粉系統檢修時,當揮發份大于10%時。
5動火工作票的編號
動火工作票的編號按《大唐**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 “第5條” 的規定執行。
6動火工作票的填寫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按動火工作票的票面內容和要求參照《大唐耒陽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 “第6條”的規定執行。
7動火工作票的執行
7.1在本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進行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執行《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7.2各生產部門、公司以及外委單位施工作業中需在本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按本制度規定辦理一級或二級動火工作票。
7.3動火工作票的辦理:
7.3.1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按本廠公布的工作票簽發人等名單規定執行,簽發權限限于本部門所管轄的設備系統,其他人員無權簽發動火工作票。
7.3.2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根據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動火等級簽發動火工作票。
7.3.3簽發的動火工作票按動火等級首先進行動火工作審批。一級動火由當值值長、安環部部長、保衛部部長審核,由生產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二級動火由安環部消防專責、保衛部消防專責審核,由廠長助理、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設備部部長批準。
7.3.4動火工作審批后,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到運行辦理許可手續(一級動火,由當值值長辦理動火許可、二級動火由當班專業運行班長辦理動火許可),辦理許可手續前,應按票面所制訂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別做好安全措施,并簽名;由動火工作許可人安排測定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并按票面內容和要求做好記錄填寫。
7.4動火作業前要特別注意消除作業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災發生。
7.5動火作業中,作業現場必須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必要時應備消防車。
7.6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為48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參照執行);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每次動火前)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首次測量結果填寫在票面上,以后的測量結果應設副頁填寫,格式與票面一致。
7.7動火的現場監護:
7.7.1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員和動火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在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7.7.2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的專業副部長(或專工)、保衛部消防專責以及消防隊員必須始終在現場監護。
7.7.3二級動火時,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及消防隊員始終在現場進行動火監護。
7.7.4外委施工等在本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需進行動火作業,由本廠負責該外委施工項目的具體負責人,根據本制度規定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動火現場進行監護。
7.8動火作業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7.8.1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等應移至安全場所。
7.8.2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方法處理。
7.8.3盡可能地把動火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7.9凡遇有動火現場未(含動火處理點)清理好;安全措施不到位;露天作業遇有5級以上大風;消防等監護人員不在現場;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嚴禁或立即停止動火。
7.10動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動火執行人收執(另一份由許可人收執);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兩份工作票交回給簽發人。
7.11動火工作票不能代替檢修工作票,動火作業必須同時有該項作業的工作票。
7.12動火作業間斷及工作終結必須及時清理作業現場,不能留有任何火災隱患。
7.13動火作業結束或工作期限已到,必須及時辦理工作終結手續。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
7.14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擔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7.15下列人員應負《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所規定的安全責任: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各級審批人員、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消防監護人、動火執行人。
8動火工作票的管理
動火工作票的管理參照《大唐**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第8條”的規定執行。
9附則
9.1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9.2本制度解釋權屬安環部。
第7篇 小型發電站工作票制度
為了保證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訂本制度,供運行人員、檢修人員和有關工作人員遵照執行。
一、填用各類工作票的工作
(一)填用電氣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份停電者;
2、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二)填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已接地的外殼上工作;
2、控制盤、保護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3、二次結線回路上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4、轉動中的發電機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5、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上的電流。
(三)填用水力、水工機械工作票的工作為:
1、水輪機本體各部件,推力軸承、導軸軸承、掣動器、聯軸輪(靠背輪)和主閥的檢修;
2、調速器本體及油壓裝置系統,油泵、集水井水泵和高低壓氣機以及相應管道閘閥的檢修;
3、大壩、前池進水閘、沖沙閘、欄污柵及其相應機械部份的檢修;
4、起重行車、壓力管道噴漆等高空機械部份的清掃和檢修;
5、壓力管道內部(從人孔進去)的雜物清除和檢修;
6、主要油、水、氣系統設備、管道和閥門的檢修。
二、其他工作可用口頭或電話命令
三、工作票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一份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值班人員(工作許可人)收執,按值移交。
四、值班人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工作時間及完成時間記入操作記錄簿內。
五、事故搶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應記入操作記錄簿內。在開始工作前,須做好安全措施,并應指定專人監護。
六、業務協作單位來工作(施工、檢修)時,由我方簽發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七、需變更工作班中的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需變更工作負責人時,應由簽發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若擴大工作任務,必須由工作負責人通過工作許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項目。若須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者,必須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許可手續。
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
九、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應由公司書面公布。工作負責人和允許辦理工作票手續的值班員(工作許可人)應由生產部門領導批準書面公布。
十、其余相關內容遵照有關規程執行
第8篇 火力發電站工作票管理制度
1. 目的
制定并執行嚴格的工作票操作流程,規范本項目工作票管理,提高項目建設期間土建施工、設備安裝、設備調試和設備檢修的安全管理水平,減少因制度不完善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設備的損失,進一步提高作業的安全性和質量保障。
2. 適用范圍
2.1. 本制度規定了本項目工作票的填寫、審批、執行、檢查考核及管理要求。
2.2. 本制度適用于本項目一切主輔生產設備以及與生產設備有聯系的其它輔助系統上進行的檢修、消缺、維護、試驗、安裝和土建施工的工作票管理。
3. 引用標準及相關規定
3.1. 引用標準:
3.1.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3.1.2.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3.2. 相關規定:
南方電網公司頒布的《工作票技術規范》。
4. 專用術語定義
工作票是指為保證電力生產設備的檢修工作順利進行,保護和保障人身及設備安全而使用的一種具有嚴格執行流程和規范的、必須經過一定的審核和批準手續的、針對于檢修中應做的安全措施的文件。
5. 工作票的分類和使用范圍
5.1. 工作票的分類
5.1.1. 工作票分為:電氣第一種工作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熱力機械工作票;熱控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等。
5.1.2. 凡在運維公司代管區域內進行的工作,包括土建施工、設備安裝、調試等工作,必須按工作所涉及的專業辦理對應工作票。
5.2. 各種工作票使用范圍
5.2.1. 電氣第一種工作票
5.2.1.1. 高壓設備上工作需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5.2.1.2. 在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回路上工作,需要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5.2.2. 電氣第二種工作票
5.2.2.1. 帶電作業和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5.2.2.2. 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5.2.2.3. 二次接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
5.2.2.4. 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和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5.2.2.5. 非當值值班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電流。
5.2.3. 熱力機械工作票
5.2.3.1. 鍋爐本體、過熱器、各類泵的檢修和清掃。
5.2.3.2. 燃機各系統的檢修、清掃。
5.2.3.3. 風道、煙道的檢修和清掃。
5.2.3.4. 主要汽、水、油(包括燃油)管道和閥門的檢修。
5.2.3.5. 卸油、輸油、儲油系統及其所屬設備的檢修和清掃。
5.2.3.6. 汽輪機本體、各類泵、熱交換器、凝汽器的檢修和清掃。
5.2.3.7. 化學主要設備、各系統的管道、閥門、各類泵的檢修和清掃。
5.2.3.8. 生產場所、廠房、土建部分作業和起重設備的檢修。
5.2.4. 熱控工作票
5.2.4.1. 自動系統的各種調門、溫度調節、水位調節的檢修、試驗及維護。
5.2.4.2. 化學儀表的程控和總門的檢修、試驗及維護。
5.2.4.3. 各系統溫度元件調換。
5.2.4.4. 汽、水、油流量測量故障的處理。
5.2.4.5. 熱控總電源、汽源的檢修。
5.2.4.6. 機組和各系統的熱控保護檢修、試驗及維護。
5.2.4.7. 計算機系統有關輸入、輸出模件更換、檢修、組態、維護和試驗。
5.2.4.8. 熱工自動、保護、聯動表計、程控設備及系統上進行檢修、維護、試驗等工作。
5.2.5. 動火工作票
5.2.5.1. 凡在電力生產企業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5.2.5.2. 有關動火作業及動火工作票管理規定參見cmec項目部下發的《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并嚴格遵照執行。
6. 執行程序
6.1. cmec項目部各施工單位進行土建施工、設備安裝、設備調試、設備檢修工作時,若需要采取隔離措施,就必須申請工作票,并根據不同的設備,選擇正確的工作票種類。
事故搶修時或在夜間、節假日,遇有必須進行的臨時檢修工作,又找不到工作票簽發人時,可以不辦理工作票,但必須由值長同意,做好安全措施,設專人監護。應將發令者、發令內容和安全措施記錄在記錄簿中。
6.2. 工作票工作程序
6.2.1. 填寫工作票
6.2.1.1. 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或工作簽發人)用藍黑色鋼筆或圓珠筆填寫。
6.2.1.2. 在根據工作性質選取的相應種類的工作票上填寫工作負責人、工作內容、工作范圍、機組運行狀態、所在部門、班組。
6.2.1.3. 由工作負責人在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欄內填寫安全技術措施。措施較多時可加附頁,每項措施要對應寫明序號。
6.2.1.4. 安全措施填寫必須根據系統逐一進行隔離,不能漏項。填寫時應具體寫明必須停電的設備名稱,關閉或開啟的閥門,電源開關有編號的寫明編號,必須寫明電源開關拉至檢修位或試驗位置;電源開關和關閉的閥門必須填寫應懸掛的警告牌,警告牌必須寫明全稱和懸掛地點。
6.2.1.5. 400kv變電所單一間隔工作,在工作地點四周裝設遮攔;在電子間進行屏上設備工作時,用警示帶方式將相鄰的運行設備圍擋;在廠用母線室檢修開關柜內工作,應用警示帶將相鄰運行設備隔離。
6.2.1.6. 填寫工作票時應字跡清楚、工整,不得任意涂改。如果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畫兩道橫線,把修改的部分寫在橫線上部,漏字打“√”加上,每份工作票修改不得超過三處,每處不得超過三個字(一組數字算一個字),但關鍵詞如:姓名、時間、設備名稱、編號、開、關、拉、合等不允許修改,否則該份工作票作廢。
6.2.1.7. 工作票安全措施欄內空余部分,應在空余部分第一行寫上“以下空白”四字。
6.2.1.8. 安全措施較多的可使用安全措施附頁。
6.2.2. 將上述內容填寫無誤后,經工作票簽發人仔細審查核對后簽發。安全措施中凡由檢修人員執行的,簽發工作票時,應在對應措施后注明“檢修自理”。
6.2.3. 各分包單位完成工作票填寫后,報cmec項目部工程部對口專工進行審核批準后,方可報運維公司許可。
6.2.4. 工作票的許可
6.2.4.1. 工作許可人對照系統審查安全措施是否全面,審核工作內容、時間是否符合批準計劃工期;如果有需要補充的措施應認真全面在工作票上進行補充。
6.2.4.2. 根據現場實際,為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在“運行值班人員補充的安全措施”欄內,有針對性的提出具體補充安全措施。如無補充措施,可寫“無補充”字,不準空白。
6.2.4.3. 電氣第一種工作票中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應由工作許可人填寫,不能空白。必須寫明鄰近工作地點有觸電、誤登帶電設備,誤進帶電間隔,發生觸電危險的具體帶電部位和帶電設備名稱,提出補充安全措施和要求,如無帶電設備又無補充安全措施,可寫“無補充”。
6.2.4.4. 在審查和填寫措施之后工作許可人進行接票操作。
6.2.4.5. 值長負責安全措施的批準,在審核安全措施和補充安全措施之后進行批準操作。
6.2.4.6. 由工作許可人負責將工作票中安全措施和補充的安全措施全部執行,如果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有必要擴大措施時,請示值長同意,進行相關的擴充隔離措施操作;安全措施布置完后,在工作票內填寫安全措施,寫明對應序號,在序號后打執行“√”。
6.2.4.7. 工作票應有工作負責人親自辦理,在所有的措施完成后并經過工作負責人和許可人的共同現場檢查和認可,工作負責人應認真進行核對檢查。工作票中已執行的安全措施,既要與工作票中所要求的安全措施相符,又要與現場實際布置的安全措施相符。工作許可人應向工作負責人詳細交待安全措施的布置情況和安全注意事項,當鄰近有帶電設備時,應向工作負責人詳細交待帶電部位,雙方認為能夠滿足安全工作的要求時,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并填上開工時間。可以進行工作許可操作,從而進入檢修工作的實施環節。
6.2.4.8. 工作票的編號:工作票為r(d/k)****-**-***。 r字頭表示為熱機工作票,d字頭表示為電氣一次/二次工作票,k字頭表示為熱控工作票,****表示為年份,**-表示為月份,***-表示為票號,從001號開始,如r2022-11-001。
6.3. 檢修工作開始
6.3.1. 工作負責人辦理完工作許可手續后,隨身攜帶工作票并帶領工作班全體人員進入工作現場。
6.3.2. 開工前,工作負責人對參加工作的全體人員宣讀工作票內容;認真和詳細地交待工作地點、內容、時間,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等,明確鄰近運行設備和帶電設備,并組織班組人員針對工作任務,結合實際開展工作前的危險點分析,將危險點分析的內容填在工作票的背面;最后由班組所有人員簽字確認,以明確注意事項,明確鄰近運行設備和帶電設備。每個工作成員必須精力集中,認真聽講。工作負責人或安全員要向一部分成員提問,確認每個成員對工作任務、安全措施、帶電部位等確實了解清楚的基礎上,方可開工。
6.3.3. 工作開工后,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均不允許隨意變更接線方式和安全措施。如必須變動時,應取得工作許可人同意,并重新辦理許可手續。
6.3.4. 檢修工作有下列情況必須重新履行工作票手續。
6.3.4.1. 部分檢修設備將投入運行時。
6.3.4.2. 需要變更檢修項目或增設安全措施時。
6.3.5. 不準任意擴大工作票的工作內容,如改變工作內容不改變安全措施,工作負責人在得到工作票簽發人的同意并與工作許可人協商,經值長批準后,方可在工作票上增添內容,可不重新履行工作票手續。
6.3.6. 發現檢修人員違反安全工作規程或沒按工作票內容進行工作,應及時停止其工作,收回工作票,令檢修人員退出現場。
6.3.7. 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時,不得離開工作現場,如遇特殊情況必須離開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
6.4. 工作負責人的變更
6.4.1. 工作負責人的變更必須由原工作票簽發人同意。
6.4.2. 更換工作負責人后,先后兩個工作負責人必須對現場工作情況進行詳細的交代,清楚后,辦理工作負責人變更手續。
6.4.3. 工作票簽發人、新工作票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分別在工作票上簽字,并填寫變更時間,新工作負責人方可開始工作。
6.5. 檢修設備的試運
6.5.1. 對需要經過試運檢驗施工質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間需要啟動檢修設備時,如不影響其他工作班組安全措施范圍內的變動,工作負責人在試運前應將全體工作人員撤至安全地帶,然后將所持工作票交給工作許可人。
6.5.2. 工作許可人認為可以進行試運時,應將試運設備檢修工作票有關安全措施拆除,檢查工作人員確已撤出檢修現場后,聯系恢復送電,在確認不影響其他作業班組安全的情況下進行試運。
6.5.3. 試運后仍需要繼續進行檢修工作時,工作許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同工作負責人重新履行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方可帶領工作人員繼續進行工作。
6.5.4. 試運后需改變原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范圍時,應重新辦理工作票。
6.5.5. 所有轉動設備的電機、泵、風機、空壓機的檢修,均應試運。電動閥門檢修后在運行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應試運。
6.6. 檢修完成后恢復措施
6.6.1. 檢修工作完成之后,在工作票的備注欄內將修后的情況,是否更換了設施或備件等進行簡要注明。
6.6.2. 若有要求應在工作結束后對檢修設備進行驗收試驗,以檢查檢修工作的正確性。
6.6.3. 在恢復措施完成和試驗合格后由許可人對工作票進行驗收。
6.7. 有關工作票的其他要求
6.7.1. 嚴禁無票工作,所有現場值班人員有權制止無票工作。
6.7.2. 在生產現場禁火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必須填用動火工作票。
6.7.3. 各分包單位對本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工作票管理制度》和《安規》考試,考試合格并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批準,報cmec項目部審核后,對批準人員以書面的形式公布,將名單發放到運維公司和各分包單位。
6.7.4. 同一人不允許同時擔任兩張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
6.7.5. 填寫工作票應使用本電力生產企業規定的設備名稱、編號,凡有雙重編號的設備必須填寫雙重編號。
6.7.6. 安全措施(隔離措施)的填寫,應嚴格按規程的有關規定,填寫具體的要求,不得使用“停電”、“關閥門”、“掛標示牌”等籠統含糊簡單化的詞語,應詳細寫出哪些設備,采取哪些具體安全措施。對于應隔絕的一切汽源、水源、風源、油源及電源等,均應正確無誤,并按規定填寫應裝設的接地線、加設的圍欄、懸掛的標示牌,加鎖、加堵板,掛警告牌等措施。
6.7.7. 已裝設的接地線,應填上裝設的具體地點,接地線編號和接地線的組數(與操作票一致)。需要加裝絕緣隔板時,應將裝設的具體位置,隔板的編號填寫在“已裝接地線和已合接地刀閘”欄內,已設的遮攔,所掛標示牌要寫明地點和標示牌名稱。
6.8. 工作票辦票的時間要求
6.8.1. 電氣第一種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天送到運行值班處,電氣第二種工作票可在工作的當天交給運行值班員。
6.8.2. 對于不涉及運行方式而進行臨時消缺的電氣第一種工作票可當天出票。
6.8.3. 熱機工作票一般應在開工前一天送交運行值班人員,當日消缺的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小時送交運行值班人員。填寫“計劃工作時間”欄,指開始工作至工作終結交付驗收合格為止的時間,不包括停、送電操作時間。
6.9. 工作票的延期
6.9.1. 工作負責人對所擔任的工作任務確認不能按批準期限完成時(機組大、小修除外),當日工作應在批準期限的前一小時由工作負責人向值長申明延期理由,后辦理延期手續,影響機組出力的設備檢修延期應通過值長報上級調度員辦理。
6.9.2. 對于主要設備及系統的檢修,工期在兩日以上的工作需辦理延期手續時,應在批準期限的前一日辦理。
6.9.3. 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如需再延期,應重新辦理工作票,同時將原票終結。
6.9.4. 檢修設備如受調度管轄,值長還應向調度申請,在調度沒有批準之前,不可任意延長檢修工期。
6.10. 工作終結
6.10.1. 工作結束必須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工作人員退出工作地點,經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雙方到現場交待、驗收后,并在工作票上簽字,即為工作終結。工作負責人可帶全部人員撤離工作現場。
6.10.2. 檢修工作已結束,但在工作票未注銷之前,任何人不準將設備投入運行。
6.10.3. 檢修工作全部結束,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應在工作票上簽字進行工作終結。但是,工作票中安全措施未全部撤銷前,工作票仍按未結束執行。值長要將仍需保留的部分安全措施記錄在交接班本上,并作詳細交待。
6.10.4. 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全部撤銷后,工作票終結,在工作票的右上角處手寫“已結束”字樣。運行聯由運行人員保存,檢修聯交工作負責人保存,并在“工作票登記簿”上進行登記。作廢或未執行的工作票,要手寫“作廢”字樣,并寫明作廢原因。
6.10.5. 工作票終結后,工作許可人應立即向值長(班長)匯報,在得知與該設備相關的所有工作票全部終結后,根據工作票中所做安全措施及值長(班長)的命令進行恢復措施。
6.10.6. 對于工作許可人來說,只有當其手中的電氣第一種工作票上的全部接地線拆除,并認真填寫在工作票上,才為終結。對于不能拆除的接地線要注明原因,并記錄在運行記錄簿中,工作票上也應注明原因。
6.10.7. 凡主設備、重要輔機大小修或電氣設備、公用系統經過改進,在設備恢復備用前,檢修及試驗人員應向有關運行部門做書面交底,以備查閱。否則,工作許可人應拒絕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6.10.8. 檢修人員在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前,應注意恢復設備的明顯標志,電氣一次設備的雙重名稱及二次設備的名稱,復查核對熱機設備的閥門名稱、編號、旋轉方向、介質流動方向、管道色環等,有權拒絕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
6.10.9. 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等二次設備經過改進或定值變動后,有關負責人應進行詳細的書面交底。否則,工作許可人有權拒絕終結工作票。
7. 職責
7.1. 制度制訂負責人:由cmec項目部hse組長擔任,負責提交本制度的修訂意見和建議,并保證制度的有效性。
7.2. 制度執行人:本項目的所有員工都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各分包單位負責人監督本制度的執行,收集本制度的反饋意見,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上報cmec項目部hse組。
7.3. 工作票簽發人的安全責任
7.3.1. 工作票簽發人應認真審查工作票,審核工作的必要性。
7.3.2. 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內容是否必要,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7.3.3. 工作票中所必須隔離的措施是否齊備和清晰,設備名稱和編號是否正確。
7.3.4. 審查所指派的工作負責人是否能勝任此項工作,工作班成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7.3.5. 監督檢查現場工作安全措施是否足夠和完備。
7.4. 工作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7.4.1.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7.4.2. 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前向工作班人員交代工作范圍,工作內容及各項安全措施,并結合現場實際進行班前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
7.4.3. 檢查工作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規程和執行相關的安全措施,確保人身安全。
7.4.4.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與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7.4.5. 正確和安全的組織工作,對工作班成員給予必要的指導。
7.4.6. 審查工作班成員的變動是否合適負責。
7.5. 工作許可人的安全責任
7.5.1. 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7.5.2.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和正確的執行。
7.5.3. 檢查檢修的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可靠的隔斷。
7.5.4. 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7.5.5. 對工作負責人詳細說明哪些設備有壓力、高溫、爆炸危險、有電、有毒以及有關注意事項等。
7.5.6. 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有很小的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做詳細補充。
7.6. 值長應負的安全責任
7.6.1. 負責審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檢修工期是否與批準期限相符。
7.6.2. 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7.6.3. 負責監督工作票的執行程序是否嚴肅認真。
8. 檢查和評價
8.1. 運維公司組織對制度的執行情況,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和評價,每年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地總結。檢查和評價內容如下:
8.1.1. 運維公司安全管理人員隨時到現場嚴格檢查工作票的執行情況。
8.1.2. 工作票的檢查包括:票面、措施的執行、檢修工作期間、設備的試運、工作終結等全過程的檢查。
8.1.3. 各分包單位應對本單位的工作票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cmec項目部hse組對全部工作票有權進行檢查,每月項目hse組以及生產各部門對工作票的抽查應不低于20%,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給予糾正,提出改進和考核意見。
8.1.4. 運維公司每月應對全部已執行的工作票進行檢查、統計、分析和總結,對查出的問題進行考核;將工作票整理后于次月3日前交到cmec項目部hse組處。
8.1.5. 每月由項目hse組審核、統計工作票的執行情況及合格率,對于查出的問題進行通報和考核。
8.1.6. 工作票的合格率統計
工作票合格率= 合格工作票的張數 ×100%
已執行的工作票的總張數
8.1.7. 工作票合格率應嚴格按規定實事求是進行統計,并在總結、分析的基礎上,不斷改進,逐步提高。
8.1.8. 對工作票的統計情況及工作票的合格率,項目hse組每月在安全簡報上進行通報,從而促進工作票的管理水平,保證工作票的合格率達到99%以上。
8.1.9. 工作票應由項目hse組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一年后集中銷毀。
8.2. 工作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正確或不合格工作票:
8.2.1. 工作票無編號或重號、錯號。
8.2.2. 工作地點或工作任務填寫不明確或不正確。
8.2.3. 填寫工作任務時,設備有雙重編號而未填寫。
8.2.4. 安全措施與工作任務不相符,或無故擴大安全措施。
8.2.5. 設備編號有涂改或字跡不清,難以辨認。
8.2.6. 安全措施不全而未補充。
8.2.7. 主要安全措施未填寫。
8.2.8. 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未填寫、不完善、不正確。
8.2.9. 未填寫接地線的確切裝設地點、組數和編號。
8.2.10. 未注明裝設標示牌的地點或標示牌名稱錯誤、不寫標示牌的全稱、裝設錯誤。
8.2.11. 未按規定簽名、蓋章、打封線。
8.2.12. 運行人員在電氣一種票中未按票面要求填寫有關內容或填寫不合格。
8.2.13. 在工作票上亂寫亂畫,或將工作票丟失、損壞。
8.2.14. 按照規定應重新填寫工作票而未填寫。
8.2.15. 變更工作負責人或工作延期而未按規定辦理手續。
8.2.16.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不符合規定或超出批準范圍。
8.2.17. 工作票票種簽發錯誤。
8.2.18. 未按規定履行許可手續或開工前沒有共同去現場檢查。
8.2.19. 未按規定履行監護職責或開工后工作票負責人不在現場或不帶工作票。
8.2.20. 未按規定履行終結手續或結束工作票未檢查驗收、未拆除安全措施。
8.2.21. 執行中發生異常、故障和未遂等不安全現象。
8.2.22. 開工前不進行危險點分析,不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班組成員不簽字。
8.2.23. 不按工作票要求布置安全措施或布置安全措施不合格。
8.2.24. 現場安全措施不合格而許可工作票。
9. 反饋
9.1. 本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生與現場不相符或不全面等情況,應及時反饋至cmec項目部hse組,以便修改和補充。
9.2. 本制度如與《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抵觸的,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為準。
10. 附件
10.1. 電氣第一種工作票a3格式
10.2. 電氣第二種工作票格式
10.3. 熱機工作票a3格式
10.4. 熱控工作票a3格式
10.5. 工作票安全措施附頁
10.6. 停、送電命令卡
10.7. 工作票登記簿
所有工作票的檢修聯背面都要印刷危險點分析和安全交底內容表格。
第9篇 物業工程部工作票制度
物業工程部工作票制度
(十)1.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種:填用甲種工作票;
填用乙種工作票;
口頭或電話命令。
2. 填用甲種工作票的工作為: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3. 填用乙種工作票的工作為: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控制屏和低壓配電屏、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二次結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轉動中的發電機上的工作。
4. 其他工作用口頭或電話命令。
口頭或電話命令必須清楚正確,值班人員應將發令人、負責人及工作任務詳細記人操作記錄簿中,并向發令人復誦核對一遍。
5.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二份,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錯別字、漏字需修改時,應字跡清楚。
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值班員收執,按值移交。
值班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工作時間及完工時間記入操作記錄簿中。
6. 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
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
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完全措施應一次做完。
7. 事故搶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應記入操作記錄簿內。
在開始工作前必須做好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監護,即: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指示牌和裝設遮攔。
8. 甲、乙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檢修期為限。
9.需要變更工作班中的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
10.工作票簽發人由強電管理員擔任。
工作負責人和允許辦理工作票的值班員(工作許可人)由站長擔任。
11.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a)工作票簽發人:工作必要性;
工作是否安全;
工作票上所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b)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c)工作許可人: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負責檢查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做詳細補充。
d)工作班成員:認真執行安全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并監督安全規程及措施的實施。
第10篇 建筑公司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建筑公司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
1、凡有停電作業必須按正規程序辦理工作票、操作票。
2、嚴格按照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標準、工作票、操作票管理規范執行。
3、現場施工用氣管理、用水管理,通信管理嚴格執行工作票操作制度。
4、現場所用施工用氣應統一管理,并由專業班組運行、維護。
5、施工用水統一由項目部工程部負責管理。
6、各部門施工用水須提出書面申請報工程部,批準后方可用水,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亂接水源。
7、施工中如需切斷水源時,必須向項目部工程部提出申請,寫明地點、項目原因、開竣工時間、施工負責人等,待項目部批準,并采用臨時補救措施后方可施工,嚴禁任何單位施工造成現場停水的情況發生。
8、任何施工單位用電須書面申請報工程部,待批準后由專業施工班組統一安排接線。
9、現場通信統一由項目部辦公室管理。
第11篇 動火工作票制度范本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在動火作業中其作業人員的人身以及設備系統的安全,加強動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災 事故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動火工作票的執行程序、動火級別及其它要求,適用于本公司重點防火區的動火作業工作以及禁止明火區的動火管理工作。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需動火工作時,必須按照該制度執行動火工作票
第三條 動火工作票制度內容:
1、動火工作票僅限于嚴禁明火區域有動火時使用,凡不是必須在現場動火的,應拆下動火部件,移到安全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若同時伴有機械檢修任務則必須同時執行檢修工作票規定。幾個動火項目不能合辦一張動火工作票。
2、正在運轉的生產裝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劑等物體的容器、管線與設備,嚴禁進行動火工作。
3、在保證設備性能的前提下能夠利用螺栓等方法聯接的工作,就不要焊接,以減少動火機會。
4、現場動火,首先考慮必要隔離措施,將動火區圍起來,動火部位或設備應與生產系統切斷聯系,動火時有專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5、若涉及進入容器內部維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則必須兩個人配合工作,佩帶必要防護用品,禁止單人獨自進行。
6、一級動火要求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二級動火必須在72小時內完成,三級動火必須在120小時內完成。二級、三級在每天工作結束、人員離開現場前,必須認真檢查,消除火源。次日開工前,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認真檢查安全措施,以防運行方式改變,破壞原有的安全措施。
第四條 由于動火地點、動火作業對象不同,存在的火災危險程度也不一樣,因此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審批手續都應有所區別。為此,在保證安全動火的前提下,適當簡化執行動火工作票的程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及時消除設備缺陷及火災隱患。根據危害程度,分為“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級動火”危險級別依次降低。
1、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以下簡稱“四大”)的部位和場所如:主控室、油庫區、油罐、天然氣存儲區、配電室、電纜夾層(間、溝道)、變壓器、含易燃易爆氣體或粉塵的容器內等區域。凡在以上區域內從事電焊、氣焊、氣割、砂輪打磨、電鉆打眼、噴燈作業、沖擊作業等能夠產生火花的工作都屬于一級動火作業。從事動火作業必須辦理一級動火作業票。
2、二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較大,如:倉庫內部、油庫圍墻以外10米之內,天然氣管道、油管道10米以內、易燃易爆容器周圍5米以內、各部門油類存放區內。
3、三級動火區是指一、二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部位、場所,禁止明火區域。除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明火作業。
4、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油車停靠的區域;壓力容器管道未泄壓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可燃氣罐存放區域。
第五條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程序:
1、一級動火工作必須由動火單位的班長(如班長不在可由組長)提出申請,車間主任簽字確認,分廠安技科審核,安技處長和分公司總經理批準指定消防負責人后方可執行。
2、二級動火工作須由動火單位班長(如班長不在可由組長)提出申請,車間主任簽字確認,分廠安技科審核,安技處長批準指定消防負責人后方可執行。
3、三級動火工作須由動火單位班長(如班長不在可由組長)提出申請,車間主任簽字,分廠安技科和分廠廠長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六條 動火工作安全措施的制定
1、消除現場可燃物。
2、對電纜、電線、傳輸信號電纜、輸油管道等相關易燃易爆物體進行有效隔離遮擋,防止火焰熔渣、熱輻射危及這些部件的安全。
3、對盛裝可燃氣體的容器要使用空氣換置之后,必要時使用氣體濃度探測儀器測定容器內的氣體濃度,所測濃度必須低于該可然物氣體爆炸下限的10%,動火作業時間不能滯后于氣體取樣檢測30min,否則應重新檢測,重要的檢測取樣應保留至動火作業結束后。
4、容器內施工時要向密閉的容器內持續通風,防止作業人員發生缺氧窒息,但禁止向其中注入純氧氣。
5、防止觸電和高空墜落的安全措施等。
6、高空作業時要考慮火花對地上物體的影響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7、必須配備動火現場消防監護人員,并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滅火器材。
8、動火工作安全措施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專門制定。
9、動火作業間斷或完成后,工作負責人和消防監護人應仔細檢查現場,消除一切火源、余燼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確認無誤后,才允許終結工作票簽字確認。
第七條 動火工作票一式一份,由動火負責人隨身攜帶,動火負責人和消防監護人不允許離開工作現場,工作結束后動火工作票由車間保存三個月,動火工作票編號由分廠安技科統一編號,動火工作票終結當日內到安技科登記存檔半年。
######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第12篇 總承包項目安全施工工作票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總承包項目安全施工工作票管理的術語和定義、職責和內容與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廣東省電力設計研究院寶鋼湛江總承包項目安全生產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安監總辦〔2010〕139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指導意見》
aq/t 9006-2010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1號令 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電監安全〔2022〕39號 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
中能建發安質環〔2022〕37號 關于印發《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暫行辦法》通知
3 術語與定義
本規定采用gb/t 19000-2008/ iso9000:2005《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gb/t24001-2004/ iso14001:2004《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8001-2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規范》標準的定義。
4 職責
4.1 hse部
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 內容及要求
5.1 施工工作票制度
施工現場各施工承包商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遵守總承包項目部工作票管理規定,對下列作業過程必須辦理工作票(記錄格式見附錄a.1),并經施工項目部審批。
5.1.1 控制措施
5.1.1.1 安全施工作業票簽發人、工作現場負責人須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施工單位文件的形式公布。具體執行《總承包項目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5.1.1.2 在已編制并經審批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基礎上,《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電監安全〔2022〕39號)附錄f“安全施工作業票”規定的作業項目(具體內容見附錄b)及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在施工前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
a)各類起重機械達到額定負荷的90%及以上;
b)二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
c)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其附近作業。
d)施工電梯、大型起重機械(指起吊能力在30t及以上的)的組裝、拆除作業。起重機械的試吊作業。
e)起吊或吊運物體積龐大、施工環境復雜、危險性較大的吊運作業。
f)超載、超寬、超高、超長對象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如主變、發電機定子、凝汽器、汽包、除氧器水箱)的裝卸及運輸。
g)危險品必須起吊時。
h)變壓器吊罩、吊芯,發電機穿轉子。
i)特殊高處腳手架及大型腳手架的搭拆。
j)金屬升降塔及施工電梯的裝拆,大型起重機械拆裝、負荷試驗。
k)在易燃、易爆區域作業(如氧氣站、乙炔站、油庫、油區、煤粉倉、制氫站等)。
l)土石方爆破作業,導地線爆壓作業。
m)高壓帶電作業和臨近高壓帶電作業。
n)金屬容器內及封閉管道內進行電、火焊、防腐、接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作業。
o)鍋爐及其它壓力容器的水壓試驗、酸洗,電氣蓄電池室配酸作業,制氫、制氧設備投運作業。
p)爐膛內腳手架搭設、拆除作業。
q)在發電、受電運行區作業。
r)煙囪工程平臺試壓、扒桿試吊、外平臺安裝、操作平臺及井架拆除作業。
s)射線作業、有限空間作業
t)超過一定規模的深基坑作業
u)廠用電受電。
v)電氣設備耐壓試驗。
w)使用吊籠吊人上高空作業
*)其它國家認定的危險性作業。
5.1.1.3 安全施工作業票與安全施工措施不能互相代替。
5.1.1.4 安全施工作業票填報時,使用統一格式。
5.1.1.5 安全施工作業票填報除執行已編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外,應根據施工前的現場狀況、天氣變化等作必要的補充完善,要填寫所使用的機具和防護用具的數量及完好狀況、人員分工及其職責、施工起止時間、施工負責人、監護人,如夜間施工要標明燈具名稱、數量及布置點等內容。
5.1.1.6 需要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項目,在施工前,由施工作業單位技術人員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經施工項目部施工技術管理部門、安監部門審核,其中有關起重機械拆裝及負荷試驗的安全施工作業票應經施工機械管理部門審查,安全施工作業票由施工項目部項目副經理簽發。重要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作業票由專業工程師審核,按同樣程序經過審查和審批。
5.1.1.7 分包工程項目中的特殊作業、危險作業以及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項目,相關單項工程技術人員應監督協作單位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施工時,施工單位安全施工作業票編制及審批人員應親臨現場監督指導,相關專業部門派員現場監督。
5.1.1.8 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項目必須經安全交底才能施工,并由交底人負責填寫《安全施工交底記錄》。重要項目的安全施工作業票不論其是否涉及多個專業部門、多個作業班組均由專業工程師親自進行交底。必要時,交底會可請安全施工作業票審查、審批人參加。
5.1.1.9 經審批后的安全施工作業票,如填報項目發生變化,必須重新履行填報手續。
5.1.1.10 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填報審批手續,一般在施工前三天辦理,最遲應在施工前一天辦理完畢。
5.1.1.1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辦理的熱力機械作業票,第一、第二種工作票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要求辦理。
5.1.1.12 凡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項目,施工時均須指派監護人員進行監護。
5.1.1.13 安全監護的條件及職責
a)安全監護人員由施工負責人指派堅持原則、工作負責、有專業安全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安全監護人應佩有明顯標志;
b)安全監護人、施工負責人應和施工區域其它施工單位及有關部門聯系,協助搞好安全監護工作;
c)監護人首先督促做好施工前的交底工作;
d)監護人協助施工負責人檢查安全用具、安全設施、人員到崗和防護用具使用情況;
e)堅守工作崗位,密切注意現場施工人員的活動狀態,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并有權提出警告和批評,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通知施工負責人采取消除措施;如情況危及到施工人員安全和施工安全時有權先令其停止施工,并向上級報告,對違章人員有權提出處罰意見;
f)安全監護人暫離現場時,必須臨時委派有安全監護資格的人代理其工作,并向施工人員宣布后方可離開。
5.1.2 管理措施
5.1.2.1 從事上述危險作業項目的承包單位,必須在施工前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經內部有相應資質審批人員批準后方可實施,審批人員在批準前必須對照查看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安全措施不到位不能批準作業,并在作業過程中進行監督檢查。
5.1.3 安全施工作業票,均由施工作業單位技術人員填寫,施工項目部審核,總包項目施工部領導批準,經施工負責人認可簽字后方可執行。
5.1.3.1 施工項目部跨區域作業項目,安全作業票的審批,由第二方區域負責人簽字、總承包商施工部負責審批、hse部備案。
5.1.3.2 施工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中所列的預防及控制措施,如有變更必須經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5.1.3.3 安全施工作業票中應有明確指出危險、危害因素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并在作業前對所有參加此項作業人員進行交底簽字。
5.1.3.4 安全施工作業票中應有明確起始和終止日期,如果超出終止日期時需重新辦理簽批手續。
5.1.3.5 施工項目部應建立安全施工作業票管理制度和臺賬,責任明確,監督管理到位 。
5.1.3.6 跨區域安全施工作業票一式四份,審批后,施工項目部、總包施工部、hse管理部各保留一份。
5.1.3.7 在已送電,但未交電廠代管的區域進行作業時,安全施工作業票經審查批準后,由本單位電氣專業人員監護并做好隔離措施。
5.1.3.8 在已移交電廠代管的區域進行特殊危險作業時,根據施工狀況到電廠辦理工作票,并做好隔離措施。
5.1.3.9 對已投運的氫氣設備、管道等易燃、易爆區域進行檢修時,必須到電廠辦理動火作業票。
5.2 安全施工作業票具體管理細則
安全施工作業票是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為更好地達到安全施工目的,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的要求,特制訂本細則。
5.2.1 施工班組根據現場本階段的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參加人員技術狀況和精神狀態等情況,有針對性的提出安全施工要求。
5.2.2 安全施工作業票為一式叁份,存根聯留存由施工負責人攜帶,執行聯由施工項目部安監部留存,簽發聯由總包hse部留存。作業票到期工作內容不變(一般為五天)或工作結束后,應由施工負責人交回執行聯更換新票。
5.2.3 工作票應按格式認真填寫,不得有空項,填寫時字跡工整,措施得當。
5.2.4 安全施工作業票應由工程技術人員填寫,施工項目部審核,總包項目施工部領導批準,經施工負責人認可簽字后方可執行。
5.2.5 施工前填發人(工程技術人員)應向施工負責人交代清楚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指出的安全事項必須已在作業票中列出)。
5.2.6 每天施工內容必須由施工負責人向參加工作的全體人員逐條逐項宣讀安全施工作業票。工作人員必須認真理解并嚴格執行。
5.2.7 更換施工內容必須重新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如果工作內容不變,每票最長使用時間也不得超過五天,針對新問題,應及時補充和修改。
5.2.8 施工項目部要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作業票)為依據,以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為準則,經常性對工地班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監督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5.2.9 如發現沒有作業票或未帶到現場,以及未宣讀均視為無票作業,按項目部有關規定處理。對屢教不改的施工隊,按規定嚴肅處理。
5.2.10 安全施工作業票使用完工后,由施工技術員上交項目安監部門統一保管,并按規定時間按時上交,作為年終安全檢查、事故分析、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5.2.11 安全施工作業票還應體現施工作業危險點及預控措施。“人員分工”欄中必須明確現場安全監護人,未經簽字后的作業票一律視為無效。
5.3 監督檢查
施工項目部安全員應每天對現場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 并按要求處理。
總承包項目部應每天對現場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執行《總承包項目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并填寫《安全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