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施工作業票、工作票管理制度
1、總則
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是安全施工管理的一項主要措施,也是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以保障安全生產,避免事故發生的最后一道安全管理防線,是現場班組基礎的安全管理。為使安全票能有效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使作業人員進行標準化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2、凡進行松變電施工作業以及其他危險、重要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制度。
3、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編審執行程序:
3.1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必須經同級安全審核,并由本級第一安全員簽發。
3.2填寫好的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必須經同級安全員審核,并由本級第一安全員簽發。
3.3每日工作前,必須由現場負責人向參加本項工作的全體人員逐條、逐項宣讀。
3.4現場施工時,必須按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分工、注意事項、安全措施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必須通知現場工作負責人,經批準后方可變更安全工作票內容。現場工作負責人要對其施工現場施工人員正確執行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安全措施執行人對所執行的安全措施負主要責任。
3.5更換工作內容必須重新填寫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如果工作內容等不變,每票最長使用時間也不得超過五天。
4、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編寫內容
4.1 工作內容
4.1.1工作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工作項目、工作地點等三部分,填寫工作項目以附錄中規定的工作項目名稱為準。
4.1.2工作內容的填寫必須詳細、具體、標準。
4.1.3每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僅限定一種工作內容。
4.2 每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上必須填寫工作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
4.3工作負責人要針對工作項目、現場的具體情況,參照附錄中的安全注意事項,認真填寫工作的 安全注意事項。
4.4審核與簽發人若有何安全注意事項請填寫于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補充措施上。
4.5人員分工:
每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中必須有明確的人員分工。
4.6每張安全施工作業中(工作)票中必須要有填寫人、審核人、簽發人的簽字,否則視為廢票。
5、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填寫后由專職安全員進行現場檢查,工作任務完成后由項目部回收。工作票必須妥善保存,工程竣工后交公司存檔。
6、在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使用中,若發現下列行為時,屬于違章行為,要對工作負責人進行處罰;凡因違章使用安全票發生事故時,追究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6.1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填寫、審核、簽發未按規定由有關人員填寫;
6.2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未經審核或簽發而使用;
6.3工作內容不變,一張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使用超過五日者;
6.4現場使用復印的安全票的(不包括有關規定中規定的一式幾份的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
6.5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中的項目未按規定填寫的;
6.6工作負責人在每天工作前未向全體工作人員宣讀或未帶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
6.7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上所寫的項目(如人員分工、工作內容、現場布置)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
6.8現場工作人員對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安全注意事項不清。
7、各級領導、工作負責人及作業人員要提高對安全施工作業(工作)票的正確認識,認真執行安全工作票制度。
第2篇 施工安全不良行為記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場主體施工安全信用檔案管理制度,規范不良行為的記錄公示與處理活動,增強市場主體的守法與誠信意識,維護市場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主體包括:
(一)在本市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起重機械拆裝等相關單位。
(二)在本市執業的建筑師、勘察設計工程師、建造師(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
(三)在本市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相關單位負責人及從業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包括:
(一)發生建筑施工安全責任事故;
(二)違反國家、省、市有關建筑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三)影響建筑施工安全的行為;
(四)妨礙或干擾安全監督管理的行為;
(五)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行為。
不良行為的類別和表現形式按《不良行為認定標準》(附件一)確定。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為的認定、記錄、公示與處理等綜合管理工作。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淄政發[2009]9號文界定的監管范圍,負責管轄區域內不良行為的認定、處理、上報工作。
第五條 市及區縣(高新區)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受市及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不良行為的認定、記錄工作。
第六條 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為的記錄、公示與處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不良行為的記錄
第七條 認定、記錄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建筑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應采用下列文書予以認定和記錄:
(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二)不良行為認定書;
(三)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八條 認定、記錄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認定、記錄規則:
(一)一份不良行為認定、記錄文書只對一個建筑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二)企業因不良行為被記錄的,對企業和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應分別記錄;
(三)個人因不良行為被記錄,其所在單位有管理過失的,應對單位追加記錄。
第九條 不良行為認定文書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達當事人:
(一)直接送達。由當事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簽收,個人不良行為認定文書可由其所在單位一并簽收;
(二)郵寄送達。以掛號回執注明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公告送達。以在淄博建筑信息網刊載之日起的第7日為送達日期;
(四)留置送達。對拒不簽收的,可題注見證人到場并簽名執法人員在不良行為認定文書上注明情況后將文書留置現場即視為送達。
(五)采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
第十條 當事人對不良行為認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不良行為認定文書之日起3日內,向認定部門提出書面申辯,認定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答復當事人。當事人無異議者,將不良行為錄入其信用檔案系統,并在淄博建筑管理信息網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6個月。公示期滿,將不良行為記入當事人信用檔案。
第十一條 不良行為的記錄應使用不良行為記錄文書,依據《不良行為認定標準》分別對企業或相關人員按發生不良行為的次數進行記錄。《不良行為認定標準》未作規定的不良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記錄。
第十二條 區縣建筑市場稽查機構應于每月22日將建筑市場違法稽查情況報區縣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市建筑市場稽查機構應于每月5日、20日將建筑市場違法稽查情況報市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
區縣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于每月25日前,將本月建筑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記錄情況加蓋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章后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報電子郵件。郵件地址
第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3個月為一個統計周期,對同類當事人的不良行為累計次數進行排序,排序結果在淄博建筑信息網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月。并對上一年度相關當事人的不良行為進行統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年。
第三章 不良行為的處理
第十四條 每被記錄1次不良行為的建筑市場主體,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對施工企業可暫緩其資質升級或資質增項,監理企業暫緩其資質升級,在招投標時對施工、監理企業的社會信譽分予以相應扣減,外地施工、監理企業在下一年度申請進淄施工(監理)備案手續時,不予備案。
第十五條 在一個統計周期內,對累計記錄2次及以上不良行為的施工單位、設備拆裝單位,視為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上報并建議省建管局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天;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 在一個統計周期內,對累計記錄2次及以上不良行為的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予以暫扣其資格證書6個月,情節嚴重的建議發證機關予以吊銷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在一個統計周期內,對累計記錄2次及以上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對相關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二)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暫停受理其執業資質(資格)申請業務,暫停在淄博市場承接業務或執業3個月至12個月。
第十八條 因不良行為被公示的建筑市場主體,其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須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不參加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其警示公示期相應延長。
第十九條 不良行為被記錄后,不影響對該行為的糾正、處罰及其他責任的追究。
第二十條 市及區縣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認真履行對不良行為的認定、記錄及處理職責,對故意推諉、拖拉,或者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行政過錯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淄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施工用電的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1)進行臨時用電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必須分部分項且按進度進行,不準一次性完成全部工程交底工作。
(2)設有監護人的場所,必須在作業前對全體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3)對電氣設備的試驗、檢測、調試前、檢修前及檢修后的通電試驗前,必須進行技術交底。
(4)對電氣設備的定期維修前,檢查后的整改前,必須進行技術交底。
(5)交底項目必須齊全,包括使用的勞動保護用品及工具,有關法規內容,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內容和保證工程質量的要求,以及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和注意事項等。
(6)填寫交底記錄要層清晰,交底人,被交底人及交底負責人必須分別簽字,并準確注明交底時間。
第4篇 輸變電工程安全施工作業票管理規定
一、目的
施工作業票是針對某一施工單元的施工力量組織、危險點分析和預控、施工責任落實而編制的現場施工作業許可文件,是安全施工的基礎和保證,是施工前的最后一道技術保證措施,是施工作業指導書有關要求和措施的具體體現,也是班組建設的重要內容。為強化輸變電工程施工班組作業工作基礎,嚴格作業票的編制執行與考核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管理辦法編制依據
1、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2、現行施工工作票管理制度。
三、安全施工作業票編制原則
1、施工作業票是施工作業指導書有關要求和措施的具體體現;除執行安全施工專項方案以外的施工作業,均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輸變電工程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作業項目(包括但不限于)見附錄一;
2、對于附錄一以外的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危險作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審批后執行;
3、安全施工作業票必須針對施工的特點指出危險點和控制環境與對策、根據人員和機械(機具)配備提出保證安全的措施,針對工業衛生、環境條件,提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標準,提出出現危險及緊急情況時的針對性預防及應急措施,并應有對質量控制的要求。輸變電工程安全施工作業票的格式見附錄二;
4、涉及已交運行單位管理的變電站、線路和設備的有關施工作業,必需執行運行單位規定,按運行單位對作業票的要求進行。
四、安全施工作業票的編制
1、企業安全質量管理部門(或具體施工項目部)按照“安全施工作業票(格式)”(見附錄二),根據安全質量控制、危險源、危險點辨識、環境因數及控制措施的常規要求,編制輸變電工程各施工工序的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基本內容,履行相應的審核批準程序后下發施工項目部(班組),作為班組填寫作業票的依據;
2、輸變電工程施工項目(見附錄一)和其他應當按照作業票組織施工的項目必需編制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
3、企業(或項目部)下發給班組的作業票通用版本中,對安全、質量、環境因素分析和預控措施(通用條款)可在作業票上直接打印,施工班組根據每個作業點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對特殊危險源、危險點、特殊環境因素和特殊質量要求進行辨識,列出預防預控措施、特殊施工補充事項、預想及異常處置等;填寫上述補充注意事項時,必須手寫;
4、輸變電工程安全施工作業票,由施工負責人填寫,必要時可在作業票后附圖,經施工隊技術員和安全員審查,由施工隊長簽發、報監理審查備案,由編制人交底后執行;
5、施工隊長、工作負責人、技術員、安全員應按規程認真履行職責、落實安全責任和現場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工作過程中的安全、質量;
6、施工任務一欄,必須將工作的具體內容,地點填寫清楚,且只能填寫一項工作內容,作業票應按格式認真填寫,不得有空項,施工任務、計劃日期、控制措施等必須填寫準確清晰;
7、作業票必須用黑色鋼筆或水筆逐項填寫,票面應清楚整潔,不得任意涂改、字跡潦草;
8、作業票編號方式:作業票填寫日期+施工隊+流水號。
五、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實施
1、分項工程的首票(分項工程中具備重復、連續的施工作業工序或作業點,在本分項工程中的第一次施工所開具的安全施工作業票),由項目部審核票面填寫是否正確、合格,并對現場情況進行核查,確認符合安全質量環境的要求后才能進行施工;以后相同工序、相同內容的安全施工作業票可由施工隊長簽發后實施。但項目部要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作業票)為依據,以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為準則,經常檢查現場班組實施情況,質量控制、安全措施是否規范落實到位,并對作業票票面進行抽檢、審核;
2、作業票編制中,在明確安全質量注意事項、“三交”(任務、技術、安全)和環境因素的同時,還應針對現場環境特點深入分析危險點、危險源,明確特殊情況處置原則和方式;
3、對于相同施工項目的重復施工,隊長或施工負責人要根據人員、機械、環境等條件的不同,完善安全等措施,填寫作業票;
4、作業內容、地點、人員不變時,每票最長施工時間不得超過五天,當作業內容、地點、人員變化或停工后重新開工,必須更換作業票;
5、作業票一式兩份,一份應始終保存在工作地點,由施工負責人收執,作為現場進行工作的依據,一份由班組收執存底;
6、一個施工負責人只能承擔一張作業票的施工組織,不準一個工作負責人在同一時間擔任兩張及兩張以上作業票的施工負責人,工作班成員不準在同一時間段內參加兩張及以上的作業票的工作;
7、作業過程中需對安全措施進行變更,必須經隊長和項目部同意,及時補充和修改;
8、施工負責人要組織全體班組成員進行交底,針對工作內容、人員分工、現場安全措施以及應注意的事項和危險點,進行全面的交任務、交技術、交安全,全體參加施工的人員(含勞務分包人員)簽字認可;
9、實際參加工作人員名單及人數必須與作業票上保持一致;
10、禁止施工人員無票作業或任意擴大施工作業范圍。無措施和未交底嚴禁施工;
11、工作終結后的作業票由施工隊集中交項目部統一回收、保管,做到有據可查,便于進行檢查。
六、作業票的考核
1、項目部定期對各施工隊的安全施工作業票進行考核;
2、對安全質量環境作業票的考核內容主要有:作業票覆蓋率、票面合格率、作業票有效率、作業票回收上交率等;
3、作業票合格率計算辦法:
月合格率= ×100%
4、作業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票:
(1)工作任務、內容填寫不明確或遺漏;
(2)使用藍/黑色鋼筆或水筆以外的筆填寫,字跡潦草或票面模糊不清,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有多處涂改;微機打印作業票有錯、漏字、被涂改;
(3)安全措施不正確、不具體、不完善;手寫作業票非關鍵字涂改超過兩處;手寫作業票涂改處簽發人未蓋章;微機打印作業票有涂改;
(4)安全措施比安全規程的要求降低;擴大作業票使用范圍;工作地點與作業票內容不符;
(5)簽發人員不具備資格,代簽名、沒有簽名或未簽全名;
(6)一個工作負責人手中辦有兩張及以上作業票,或工作班成員在同一時間參加兩張及以上作業票的工作;
(7)工作負責人變更,未經原作業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辦理變更手續;
(8)作業票中所填工作班人員與現場工作人員不符;
5、每月不合格的作業票項目部應及時通知班組重新填票正確,并組織隊長和工作負責人重新學習作業票管理制度;
6、作業票覆蓋率:作業票覆蓋率為100%,每缺一項扣5%;無票作業扣100%;
7、作業票有效率:作業票有效率為100%,作業票超過票面規定的時間,每超1天扣5%;
8、作業票回收上交率:作業票回收上交率為100%,每缺1票扣5%;
9、對作業票覆蓋率、票面合格率、作業票有效率、作業票回收上交率達不到100%的班組,罰款100-1000元。
七、其他
1、業主項目部、監理項目部有責任對安全施工作業票的編制、執行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管控;
2、安全施工作業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執行情況,將作為班組建設考核評比和今后各級各類安全檢查的重點。
第5篇 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施工方案審核制度
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施工方案審核制度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2、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3、監理項目部應當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臨時用電方案。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6篇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獎勵與懲罰制度
1、獎勵辦法:
1)關心消防工作,積極投入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規,制止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表現突出。
3)及時了解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發生的。
4)積極撲救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表現突出的。
5)對查明火災原因有突出貢獻的。
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
7)對以上在消防工作中有先進事跡的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2、懲罰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1)施工人員不按防火制度規定進行施工。
2)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的。
3)值班人員擅離職守或失職的。
4)不按規定添置消防器材、設備的責任人。
5)故意損壞消防器材的。
第7篇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經費保障制度
1、公司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專戶,公司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專戶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管理。
2、每項新開工工程,在項目承包合同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約定安全生產資金的總造價的百分比
3、每次甲方轉款后一周內,計財部按合同約定之比例將安全生產資金劃入安全生產專項資金賬戶
4、項目部對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5、公司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支出由公司安全總監批準,項目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支出由該項目部安全員批準。
6、對安全生產違章者給于經濟處罰,罰款數額由公司安全總監核定,罰款的收入,應如數上繳公司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專戶統一調走使用。
7、項目部安全生產資金幅度工程結束的結余,因金額上繳公司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專戶,不得挪用。
8、公司對于安全生產工作成績優異的項目部班組,個人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不得使用公司安全生產專項資金。
第8篇 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制度
工人進場后必須認真做好三級安全教育。
進場前教育培訓安全員進行。使進場工人了解黨和國家的生產方針政策和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和施工現場安全紀律,使工人樹立安全生產責任感和自覺性,規范自身行為。遵章守紀,遵守勞動紀律。
現場教育由項目經理、項目安全員進行。新工人進場,必須先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后安排上崗,教育的內容包括各工種的操作規程,規章制度,講解現場作業環境、勞動保護用品的正常使用方法、防護設施、安全裝置的性能、文明施工、綜合治理、消防、計劃生育等規定。
崗位教育由各班組長進行,使工人進一步了解本工程特點,本工種操作規程,安全技術要求,安全注意事項。
每天上班前,針對當天的作業項目和施工特點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及技術交底。
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潛在的不安全因素和行為,隨時進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建筑安全知識教育。
分項工程施工和特殊部位作業前,項目部要組織操作人員系統的進行書面及口頭技術交底。
在開展各種安全教育的同時,經常選用典型事故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在施工過程中;項目技術員同安全技術員對工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必須是書面進行,并履行簽字手續。
第9篇 施工現場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1. 工程項目明確施工用電管理人員、電氣工程技術人員和各分包單位的電氣負責人。
2. 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含5臺)以上或設備容量50kw(含50kw)以上者,必須編制臨時用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3. 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安裝后,必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 對現場臨時用電工程至少每周一次大檢查,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定人、定措施、定時間進行解決和整改。
5. 電工作業應由二人以上配合進行,并按規定穿絕緣鞋,帶絕緣手套,使用絕緣工具。
6. 電工維修工作記錄和電工值班記錄,工程拆除后統一歸檔。
7. 現場用電必須三項五線制,使用五芯電纜。
8. 固定設備應有專用開關箱,必須一機一閘一保一箱一鎖。
9. 各配電箱電流和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作合理配合,有分級分段保護的功能。
第10篇 施工機械設備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在機械設備、工器具壽命的全過程中,通過采取多種形式的技術措施、組織措施,消除一切使機械設備、工器具遭到損壞,使人身健康和安全受到威脅,使環境遭到污染的因素,以保障工程施工安全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我項目部機械設備、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項目部機械設備、起重機械(工器具)的安全管理(包括外租機械設備及工器具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 機械管理員歸口管理
3.2 安全員負責施工機械設備、工器具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3 各施工隊負責實施。
4、 工作內容:
4.1機械管理員、工具員也是機械工器具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具有糾正違章,停止機械不安全作業,責令整改和處罰的權力。
4.2項目部必須有機械設備、工器具安全目標,施工安全體系中必須建立機械設備、工器具安全保證體系,明確各級機械設備、工器具安全職責。
4.3凡采購的機械設備、工器具必須是專業生產廠生產的合格產品,并具有相應的產品質量證明資料、文件。
4.4工程開工前,由機械管理員、工具員編制機械設備、工器具人員培訓計劃,對機械設備、工器具人員進行機械安全培訓教育。
4.5工程開工前,由技術科在施工措施或作業指導書中明確機械設備、工器具安全注意事項,在安全技術交底過程中應同時對機械設備、工器具安全進行交底,安全作業工作票中也應體現機械設備、工器具安全。
4.6機械設備、工器具投入使用前及使用過程中必須按公司《機械設備管理制度》及《工器具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嚴格檢查,并填寫相應檢查記錄,只有檢查合格者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者應退場更換,以確保機械設備、工器具在施工使用全過程中處于完好狀態、安全保護裝置、附件齊全有效。
4.7對起重機械設備、工器具,還必須按公司《機械設備、工器具安全用具檢查和試驗的有關規定》進行送檢,只有具有有效的合格證和準用證的機械設備、工器具方可投入使用,對起重機應驗證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8所有投入使用的機械設備、工器具設備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9堅持“養修并重、預防為主”的原則,施工隊必須嚴格按要求對機械設備、工器具進行定期保養、及時送修,確保機械設備、工器具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態。
4.9.1 機械管理員、工具員根據機械設備、工器具使用情況,按保養間隔編制季度機械設備、工器具保養計劃,并落實完成。
4.9.2機械設備、工器具保養分為:例行保養、一級保養、二級保養、三級保養、轉移前保養、停放保養。各級保養內容按公司《機械設備管理制度》及《工器具管理辦法》中的要求進行。
4.9.3除上述保養內容外,所有機械設備、工器具在投入使用前和工程完工,機械設備、工器具入庫前還應集中進行一次保養、檢查、維修,對不能使用且無法修復的機械設備、工器具必須進行報廢處理,消除安全隱患。
4.9.4機械管理員、工具員應根據機械設備、工器具設備實際情況編制年度大、項修計劃并落實執行。
4.9.5對機械設備、工器具在使用過程中的突發故障,機械設備、工器具使用單位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修理,嚴禁帶病運行。
4.10中型以上的機械設備、工器具設備應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的三定制度,小型機械設備、工器具設備實行班、組長負責制。
4.11堅持機械設備、工器具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和操作證審驗制度。
4.11.1 機械設備、工器具設備操作人員應選擇工作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員擔任。
4.11.2 機械設備、工器具操作必須是參加過培訓、學習、考試且考試成績合格并在人力資源部備案的人員方可取證上崗。
4.11.3 機械設備、工器具操作證每兩年審驗一次,國家相關部門的證件按相關部門規定審驗,凡審驗不合格或逾期未審驗者不得繼續操作機械設備、工器具設備。
4.11.4 機械設備、工器具操作人員在操作機械設備、工器具設備時必須嚴格按安全操作技術規程的規定操作機械設備、工器具設備,服從現場人員指揮。但對于不符合安全操作規程的指揮,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
4.11.5 項目部應根據施工要求編制項目部施工機械人員登記表,并收集機械隊伍資質和人員資格證件等有關資料。
4.12 機械設備、工器具設備在使用中應做到“不超負荷使用、不帶病使用、不盲目使用、不違章使用”。
4.13 機械設備、工器具設備在必須超負荷作業,應經過精確計算和編制應急安全措施,但動載不得超過10%的額定負荷,靜載不得超過25%,雙機抬吊的機械不應超過該機80%額定負荷,還必須編制詳細的作業指導書和安全保證措施,總工程師批準,進行專項安全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全員簽字)后,方可實施,作業時,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和安監,機械管理人員必須到施工現場指揮和監控實施。
4.14機械設備、工器具安全監督、檢查
4.14.1 機械管理員、工具員應按公司《機械設備管理制度》及《工器具管理辦法》中的要求開展日檢點、經常檢查及一般檢查等各項檢查工作,對發現有違反崗位紀律、機械運轉異常或保養不良、事故隱患、記錄不全等情況,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或排除,并做好記錄。
4.14.2 機械管理員、工具員在每次經常檢查及一般檢查完成后,應開展一次機械設備、工器具安全例會,及時總結經驗,并就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4.15 現場暫時不用的施工機械設備、工器具設備(包括封存、報停等)必須進行檢查、鑒定,按公司《機械設備管理制度》、《工器具管理辦法》及《操作規程》中的要求進行保管,防止損壞及丟失。
4.16 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工器具設備應按公司《機械設備管理制度》及《工器具管理辦法》中的要求進行標識,對主要機械設備、工器具設備應在機械設備、工器具明顯部位掛牌,標明責任人姓名、簡要崗位責任制及安全操作規程。
4.17 凡由施工機械原因引起的機械損失、人員傷亡或其它災害造成的機械損失,均定為機械設備事故,要按“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分析,并按公司《機械設備事故管理制度》的規定處理。
4.18 保持機械,工具和工作場所的整齊清潔,從事危險作業的區域應有明顯標志和安全措施。
第11篇 建立安全施工專項方案編制制度
施工單位應當對下列危險性較大工程編制安全施工專項方案,必要時,還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和審查。審查會由駐地辦召集,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1)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2)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3)樁基礎、擋墻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4)橋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
5)水上工程中的施工作業;
6)水下工程中的施工作業;
7)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碼頭的加固與拆除;
8)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第12篇 中建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中建六局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局屬各單位必須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綜合整治和基礎管理工作,強化對現場不安全因素和現場實物狀態的過程監控,堅持“四全”(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管理,使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二、各類施工現場的圍墻、大門、臨建和標牌等必須執行股份公司 ci 標準及地方有關規定,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施工現場應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要求的勞動場所、作業條件、生活環境和安全防護用具等。
三、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必須張掛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危險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安全裝置、設施等必須用安全色涂刷警示標記。
四、現場內主要運輸通道必須進行砼路面硬化處理,現場作業場地也應做硬化或綠化處理,減少現場揚塵。
五、現場內道路、作業場地、腳手架、垂直運輸設備基礎、架料、材料、大型構件和大型模板存放場地等的排水設施要形成網絡,保證排水暢通。
六、施工現場內各類機具、架料和施工材料應按現場平面布置圖放置,堆碼整齊,帳物相符,并設置標識牌。砂、石料場周邊要設 50cm高實體圍檔,上面應進行苫蓋。
七、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消防通道,并保持暢通無阻,現場消防設施(消防栓、水龍帶、滅火器等)應齊全有效,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高層建筑要配置專用的消防管道和器具,并隨層設置消防閥門。消防管道的主干管直徑不小于 65mm,并應設加壓泵和泵房。
八、施工現場生活區、辦公區、加工區和施工作業區應分區設置,各區域應設置導向牌。施工區域內必須設置安全通道,并設立明顯標志,安全通道應滿足人員緊急疏散的要求。臨近施工區域的人行通道必須搭設防護棚,在施工區域外的公共人行道搭設防護棚,還應符合施工現場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牌,確保行人安全。
九、施工區域內禁止住人。當施工現場暫設用房作為倉庫使用時,應對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做出嚴格的規定。
十、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按規定佩戴安全帽,佩帶身份識別標志(胸卡或工作卡等)。
十一、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的各項防護性能指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不得使用三無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