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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公司計算機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13 21:10:02 查看人數:86

      企業公司計算機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企業公司計算機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計算機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涉及的電腦設備,包括電腦室電腦設備及由電腦室負責安裝在其它部門或單位的電腦設備。

      一)病毒防護

      要求

      裝有軟驅的微機一律不得入網;

      對于聯網的計算機,任何人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不得向計算機網絡拷入軟件或文檔;

      對于尚未聯網計算機,其軟件的安裝由電腦室負責;

      任何微機需安裝軟件時,由相關專業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經經理同意后,由電腦室負責安裝;

      所有微機不得安裝游戲軟件;

      數據的備份由相關專業負責人管理,備份用的軟盤由專業負責人提供;

      軟盤在使用前,必須確保無病毒;

      使用人在離開前應退出系統并關機;

      任何人未經保管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電腦。

      監管措施

      由電腦室指定專人負責電腦部管轄范圍內所有微機的病毒檢測和清理工作;

      由電腦室起草防病毒作業計劃(含檢測周期、時間、方式、工具及責任人),報電腦經理批準后實施;

      由各專業負責人和電腦室的專人,根據上述作業計劃按時(每周最少一次)進行檢測工作,并填寫檢測記錄;

      由電腦經理負責對防病毒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二)硬件保護及保養

      要求

      除電腦室負責硬件維護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隨意拆卸所使用的微機或相關的電腦設備;

      硬件維護人員在拆卸微機時,必須采取必要的防靜電措施;

      硬件維護人員在作業完成后或準備離去時,必須將所拆卸的設備復原;

      要求各專業負責人認真落實所轄微機及配套設備的使用和保養責任;

      要求各專業負責人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所用的微機及外設始終處于整潔和良好的狀態;

      所有帶鎖的微機,在使用完畢或離去前必須上鎖;

      對于關鍵的電腦設備應配備必要的斷電繼電保護電源。

      監管措施

      各單位所轄微機的使用、清洗和保養工作,由相應專業負責人負責;

      各專業負責人必須經常檢查所轄微機及外設的狀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三)獎懲辦法

      由于電腦設備已逐步成為我們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因此,電腦部決定將電腦的管理納入對各專業負責人的考核范圍,并將嚴格實行。

      從本文公布之日起

      凡是發現:

      電腦感染病毒;

      私自安裝和使用未經許可的軟件(含游戲);

      微機具有密碼功能卻未使用;

      離開微機卻未退出系統或關機;

      擅自使用他人微機或外設造成不良影響;

      沒有及時檢查或清潔電腦及相關外設。

      電腦部根據實際情況追究當事人及其直接領導的責任。

      凡發現由于:

      違章作業;

      保管不當;

      擅自安裝、使用硬件和電氣裝置。

      造成硬件的損壞或丟失的,其損失由當事人如數賠償。

      電腦部將根據檢查的結果,按季度對認真執行本制度的專業負責人和系統維護人員進行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公布)。

      第2篇 企業公司管理制度范例

      企業(公司)管理制度范例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行政事務管理,理順公司內部關系,使各項管理標準化、制度化,提高辦事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行政事務包括檔案管理、印鑒管理、公文打印管理、辦公及勞保用品管理、庫房管理、報刊及郵發管理等。

      (二)檔案管理

      第三條 歸檔范圍:

      公司的規劃、年度計劃、統計資料、科學技術、財務審計、勞動工資、經營情況、人事檔案、會議記錄、決議、決定、委任書、協議、合同、項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檔案管理要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保證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密級檔案必須保證安全。

      第五條 檔案的借閱與索取:

      1.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借閱非密級檔案可通過檔案管理人員辦理借閱手續,直接提檔;

      2.公司其他人員需借閱檔案時,要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并辦理借閱手續;

      3.借閱檔案必須愛護,保持整潔,嚴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嚴禁擅自翻印、抄錄、轉借、遺失,如確屬工作需要摘錄和復制,凡屬密級檔案,必須由總經理批準方可摘錄和復制,一般內部檔原因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準方可摘錄和復制。

      第六條 檔案的銷毀:

      1.任何組織或個人非經允許無權隨意銷毀公司檔案材料;

      2.若按規定需要銷毀時,凡屬密級檔案須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銷毀,一般內部檔案,須經公司辦公室主任批準后方可銷毀。

      3.經批準銷毀的公司檔案。檔案人員要認真填寫、編制銷毀清單,由專人監督銷毀。 (三)印鑒管理

      第七條 公司印鑒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負責保管。

      第八條 公司印鑒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總經理簽字許可后管理印鑒人方可蓋章,如違反此項規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責任人員負責。

      第九條 公司所有需要蓋印鑒的介紹信、說明及對外開出的任何公文,應統一編號登記,以備查詢,存檔。

      第十條 公司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時,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簽字批條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回來必須向公司匯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交回。

      第十一條 蓋章后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準人負責。

      (四)公文打印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公文的打印工作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

      第十三條 各部室打印的公文或其他資料須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交電腦部打印,按價計費。

      第十四條 公司各部、室所有打印公文、文件,必須一式三份,交總經理辦公室留底存檔。

      (五)辦公及勞保用品的管理

      第十五條 辦公用品的購發:

      1.每月月底前,各部、室負責人將該部門所需要的辦公用品制定計劃提交總經理辦公室;

      2.總經理辦公室指定專人制定每月辦公用品計劃及預算;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負責將辦公用品購回,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有計劃的分發給各個部、室。由部室主任簽字領回;

      3.除正常配給的辦公用品外,若還需用其它用品的須經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準方可領用;

      4.公司新聘工作人員的辦公用品,辦公室根據部室負責人提供的名單和用品清單,負責為其配齊,以保證新聘人員的正常工作;

      5.負責購發辦公用品的人員要做到辦公用品齊全、品種對路、量足質優、庫存合理、開支適當、用品保管好;

      6.負責購發辦公用品的人員要建立帳本,辦好入庫、出庫手續。出庫一定要由領取人員簽字;

      7.辦公室用品管理一定要做到文明、清潔、注意安全、防火、防盜、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不允許非工作人員進入庫房。

      第十六條 勞保用品的購發:

      勞保用品的配給,由總經理辦公室根據各部、室的實際工作需要統一購買、統一發放。

      (六)庫房管理

      第十七條 庫房物資的存放必須按分類、品種、規格、型號分別建立帳卡。

      第十八條 采購人員購入的物品必須附有合格證及入庫單,收票時要當面點清數目,檢查包裝是否完好,如發現短缺或損壞,應立即拆包清點數目,如發現實物與入庫單數量、規格不符時,庫房保管員應向交貨人提出并通知有關負責人。

      第十九條 物資入庫后,應當日填寫帳卡。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出入庫手續,物資出庫必須填寫出庫單,經公司辦公室主任批準后方可出庫。

      第二十一條 庫房物資一般不可外借,特殊情況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批準,辦理外借手續。

      第二十二條 嚴格管理帳單資料,所有帳冊、帳單要填寫整潔、清楚、計算準確,不得隨意涂改。

      第二十三條 庫房內嚴禁吸煙,禁止無關工作人員入內,庫內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做到防火、防盜、防潮。

      (七)報刊及郵發管理

      第二十四條 報刊管理人員每半年按照公司的要求作出訂閱報刊計劃及預算,負責辦理有關訂閱手續。

      第二十五條 報刊管理人員每日負責將報刊取回并進行處理、分類、登記,并分別送到有關部門。有關部門處理后,一周內交回辦公室由報刊管理人員統一保管、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隨意將報刊挪作他用,若需處理,需經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準。

      (八)附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為各部室郵發信件、郵件。

      (一)私人信件,一律實行自費,貼足郵票,交辦公室或自己送往郵局。

      (二)所有公發信件、郵件一律不封口,由收發員登記,統一封口,負責寄發;

      (三)控制各類掛號信凡因公需掛號者,須經各部室主任批準,總經理辦公室登記后方可郵發。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或隨著公司的發展有些條款不適應工作需要的,各部門可提出修改意見交總經理辦公室研究并提請總經理批復。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室。

      第三十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3篇 中國化工集團公司企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5

      第十一章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范 圍

      第229條配置在生產設備,設施,廠房上起保障人員安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沖淋裝置,洗眼器,防塵裝置,安全護欄,平臺,鋼梯,護籠等)和設備安全的所有附屬裝置(安全閥,限位器,聯鎖裝置,報警裝置,防雷裝置等)總稱為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加強管理并定期檢驗和校驗,保證靈敏好用.

      第230條 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用品,稱為防護用品,均屬加強管理的范圍.

      第二節 安全裝置的維護管理

      第231條 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并落實到人.

      第232條 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第233條 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234條 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第三節 防護器具選用與保管

      第235條 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第236條 各種防護器具都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或鉛封.

      第237條 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第四節 管理分工

      第238條 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第239條 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均由電氣部門負責管理.

      第240條 凡屬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儀表部門負責管理.

      第241條 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其他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均由防火部門負責管理.

      第242條 凡在作業過程中佩帶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與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施工組織

      第243條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請企業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

      (一)凡在廠區及已建工程區域內進行動火,入罐,動土,斷路(占道)等施工,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許可證.

      (二)所有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爆破,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批準后方可開工.

      第244條 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工長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經安全措施交底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員工有權拒絕施工.

      第245條有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給建筑安裝隊施工的工程項目,工作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發包單位要有專人檢查其安全工作.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

      第246條 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熟知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督.

      第247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動火作業,設備內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斷路作業,動土作業及設備,電器檢修等,分別按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及廠有關安全規程執行.

      第二節 施工現場管理

      第248條 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建設施及機具,材料如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要求.

      第249條 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看守,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第250條 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持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第251條 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防凍,防煤氣中毒;雨季和臺風來到之前應對排水系統,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雪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52條 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253條 施工現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質.

      第254條 施工現場要按規定設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

      第4篇 公司企業員工教育培訓制度

      企業(公司)員工教育培訓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開發人力資源,樹立公司良好的企業形象,提高員工素質,不斷為各崗位培養和輸送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以實現公司戰略目標,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教育培訓體系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新員工崗前統一教育培訓;

      2.員工在崗教育培訓。

      二、崗前培訓

      第三條 新錄用員工報到后應接受人力資源部組織的崗前培訓,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培訓結果將作為今后定職定級的參考。

      第四條 崗前培訓的目的:

      1.使新員工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經營目標、各項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盡早融合到員工隊伍中去,順利開始其職業生涯;

      2.使新員工盡早掌握工作要領和工作程序、方法,達到工作質量標準,完成崗位職責,創造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和個人收入的條件;

      第五條 崗前培訓的內容:

      1.講解公司歷史、現狀、經營范圍、特色和奮斗目標;

      2.講解公司組織機構設置、介紹各部門人員;

      3.講解各項辦公流程,組織學習各項規章制度;

      4.介紹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輔導使用辦公設備;

      5.解答疑問;

      6.組織撰寫心得體會及工作意向。

      第六條 專業技術性要求較強的崗位,由部門經理根據需要另行組織崗前專業培訓。培訓計劃及結果報行政部備案。

      三、在崗培訓

      第七條 在崗培訓的目的:

      1.提高、完善和充產員工各項技能,使其具備多方面的才干和更高水平的工作能力,為工作輪換和橫向調整以及日后的晉升創造條件;

      2.減少工作中失誤、工傷事故和災害的發生,降低失誤造成的損失,保障員工人身安全;

      3.減少員工工作中的消耗和浪費,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4.提高員工的工作熱情和合作精神,建立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氣氛。

      四、附則

      第八條 本條例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20**年11月22日起實施。

      第5篇 企業公司員工宿舍管理制度

      企業集團員工宿舍管理制度

      為使員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潔衛生,整齊的環境及公共秩序,使員工獲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訂本制度。

      一、員工申請住宿條件

      1、員工于轄區內無適當住所者,可以申請住宿。

      2、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傳染病者。

      (2)有不良嗜好者。

      3、不得攜眷住宿。

      4、需遵守本公約。

      二、本公司提供員工宿舍系現住人尚在本公司服務為條件,倘若員工離職,(包括自動辭職,受免職、解職、退休、資遣等)時,對房屋的使用權終止,屆時該員工應于離職日起三天內,遷離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補償費或搬家費用。

      三、宿舍統由行政部管理,由宿舍內職位最高者或年資長者擔任宿舍舍監,其工作任務如下:

      1、總理一切內務,分配清掃,保持整潔,維持秩序,負責管理水電,煤氣,門戶。

      2、監督輪值人員維護環境清潔及門窗的關閉(尤其夜晚及臺風)。

      3、備置員工資料(如血型、緊急聯絡人……)

      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通知主管及管理部門:

      (1)違反宿舍管理規則,情節重大者。

      (2)留宿親友者。

      (3)宿舍內有不法行為或外來災害時。

      (4)員工身體不適應負責照顧,病情重大者應通知其親友及主管并送醫院。

      四、員工對所居住宿舍,應盡管理人責任,不得隨意改造或變更房舍。

      五、員工不得將宿舍之一部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若經發覺,即停止其居住權利,并由其承擔相應責任。

      六、行政部需經常視察宿舍,員工不得拒絕,并聽從有關指示。

      七、有關宿舍現有的器具設備(如電視、煤氣爐、玻璃、衛浴設備、門窗、床鋪等)本公司以完好狀態交與員工使用,如有疏于管理或惡意破壞,酌情由現住人員負擔該項修理費或賠償費,并視情節輕重論處。

      八、住宿員工(含出差員工)應遵守下列規則:

      1、服從舍監管理、派遣與監督。

      2、禁止私自接配電線及裝接電器。

      3、室內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險及違禁物品。

      4、個人棉被、墊被起床后須疊齊。

      5、煙蒂不得丟棄地上,煙灰缸及其易燃物品不得放置寢室。

      6、換洗衣物不得堆積室內,其余衣、鞋必須收入柜內。

      7、電視、收音機的使用,聲音不得放大,以免妨礙他人安寧。

      8、寢后不得有影響他人睡眠行為。

      9、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或親友,如外人拜訪應登記姓名、關系及進出時間。

      10、夜間最遲應于24時前返回宿舍(注意關閉門窗),否則應向舍監報告。

      11、貴重物品應避免攜入,遺失由各自負責。

      12、不得于墻壁、櫥柜上隨意張貼字畫或釘物品。

      13、污穢、廢物、垃圾等應集中于指定場所傾倒。

      14、各房間的清潔由住宿人輪流清潔整理。

      15、對水、電、煤氣的使用,應遵照下列規定:

      ①水、電不得浪費,隨手關燈及水龍頭。

      ②煤氣使用后務必關閉,輪值人員于睡前應巡視一遍。

      ③沐浴的水、電、煤氣用畢即關閉,浴畢應清理浴池。

      16、不得于床上抽煙。

      17、員工不得于宿舍或辦公室內聚餐、喝酒、賭博、打麻將或其他不良或不當行為。

      九、住宿人員需排輪值人員,負責公共地區的清潔,物品的修繕,水、電、煤氣、門窗等的巡視,管理及其他聯絡事項。

      十、住宿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取消其住宿權利(退宿)并呈報管理部議處:

      1、不服從舍監或所長的監督、指揮者。

      2、在宿舍賭博(打麻將)斗毆、及酗酒。

      3、蓄意破壞公用物品或設施等。

      4、擅自于宿舍內接待異性客人或留宿外人者。

      5、經常妨礙宿舍安寧、屢戒不改者。

      6、有偷竊行為者。

      十一、員工住宿應向警察單位辦理流動戶口登記。

      第6篇 公司企業衛生間管理制度

      公司(企業)衛生間管理制度

      衛生間管理是企業管理水平和員工文明素質的綜合體現,為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創造一個干凈、衛生的生活環境,特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男、女宿舍樓衛生間管理由專人負責,其它區域衛生間管理由所在單位責任人負責。

      二、衛生間必須保證設施完好,標志醒目,上下水道暢通,無跑、冒、滴、漏現象,如有損壞要及時維修。

      三、訂時打掃,全天保潔,通風良好,做到各種設施干凈無污垢,地面無積水、無痰跡、無異味、無蠅蛆和煙頭,一處不合格罰款10元。

      四、衛生潔具做到清潔,無水跡、無浮塵、無頭發、無銹斑、無異味,墻面四角保持干燥,無蛛網,地面無腳印、無雜物,一處不合格罰款10元。

      五、便后及時沖洗,做到手紙入簍,當天清理,便池內嚴禁丟棄報紙和雜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違者發現一次罰款20元。

      六、衛生間墻壁上嚴禁亂寫亂畫,對故意損壞衛生設施者,將根據情節輕重罰款50―100元。

      第7篇 現代企業制度與公司治理學習體會

      “現代企業制度與公司治理”的學習體會

      淺談現代企業制度與公司治理

      通過一周緊張而有秩序的學習,聆聽老師深入淺出的授課,使自己的思維豁然開朗,受益非淺。下面結合公司的發展實際,淺談一下在“現代企業制度與公司治理”方面的體會。

      一、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

      公司通過切實履行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權、職責,形成了各司其職、協調運轉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過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約束和規范了員工的行為。

      1 、 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執行機構(經理層)作為法人治理結構確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經營者之間的權力、責任和利益關系,并在不斷發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項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項經營活動、每個工作環節員工的行為規范有規可循,每個崗位的職責、義務、獎懲都有明確的規定,制度的執行情況嚴格與獎懲、升遷等掛鉤。

      2、經營中的重大問題由董事會充分討論民主決策;經理層由股東組成,確保了投資者的 利益;監事會列席董事會,從不同角度審查、監督董事會的各項決策活動和對經理層的經營活動,形成了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并通過管理創新,使各項制度得到了不斷完善和提高 。

      3、通過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重視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系協調,包括對經理層與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者的制約,避免了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二、管理創新、激勵作用是企業長盛不衰的法寶。

      現代的競爭,資源不是優勢,錢不是優勢,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組織結構、企業的文化和價值觀念,公司制勝必須發揮激勵的作用。

      1、沒有創新的工作是沒 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創新精神的干部不是優秀的干部 。公司從實際出發制定了管理創新獎勵實施辦法,把“超越自我、創新求優”確定為公司核心價值觀。

      2、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為目標,圍繞主價值鏈再造,進行了機構改革,人員精簡。把“做強 做大,打造一流企業”確立為公司的共同愿景。

      3、將“嚴格自律表里如一,身體力行爭當表率,關心厚愛嚴暖結合,全員同心共創佳績”作為領導干部的行為準則,將“設計師、仆人、教練”作為領導者的角色。企業領導者成為企業文化的代表。

      4、將 薪酬、目標、培訓、工作設計、職業生涯、員工參與等作為重要的激勵因素,通過實施績效考核,促進了工作質量的提高。

      總之,作為企業管理的實踐者,在經濟體制轉軌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必須體察到企業改革和管理創新的脈搏,了解國際管理發展趨勢,找到現實差距與當代管理“接口”的途徑,把握管理創新可行和適度的進程,努力創造推進管理創新的必要條件,使企業管理“更上一層樓”。

      第8篇 企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 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 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并簽名蓋章后,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并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并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后,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 梯

      第三十條 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 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 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 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 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后,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并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

      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后,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并送交安委辦。

      2.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并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準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9篇 公司企業消防工作制度

      公司(企業)消防工作制度

      為了切實加強zz公司的消防工作,減少火災隱患和消滅災害性事故,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據《消防法》的規定,結合zz公司的工作特點,制定如下安全消防制度:

      一、成立zz公司防火領導小組,由zz公司安全保衛部部長趙江任組長,組員由安全保衛部人員兼任。在消防工作中切實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二、定期組織學習,提高認識。通過學習《消防法》,使公司各部門同志認識到預防火災的重要性以及發生火災所產生的不良后果。

      三、切實做到“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各部門要積極開展自查與協查相結合的工作方法。領導小組要定期檢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和苗頭并限期整改。

      四、在重點防火部位于財務部、采購部、技術部、營銷部、倉庫和走廊內要各放置1―2具滅火器,并做好保養。消防栓的水龍帶要定期晾曬。

      五、安全保衛部要會同公司副總定期對公司各部門員工進行消防及火災自救培訓,使之做到“三懂”、“三會”,并對突發事件能及時、妥善處理。

      六、安全保衛部要會同各部門消防小組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和老化過期的要及時更換。

      七、要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各部門嚴禁在消防通道、樓梯和走廊內堆放雜物。

      八、各部門工作人員要按規定使用辦公電器,禁止超負荷用電,特別是熱水器和空調的使用,下班后要正常關閉。

      第10篇 企業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危險化學品的分類

      常用的危險化學品按照其主要危險特性分為8類: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放射性物品。

      2、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入庫和貯存

      由專人根據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量作購買計劃,報技術科主管審核,總經理(廠長)批準后可購買。

      入庫時應對危險化學品進行檢查,保證包裝完整、數量準確、標識清晰、符合要求,藥品性質不清時嚴禁入庫。驗收合格后由保管簽字接收并將藥品存放于庫房內,上帳登記。

      貯存時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資料》中'儲運注意事項'中的要求將危險化學品與禁忌物分開存放,嚴格控制與'避免接觸的條件'進行接觸。

      危險化學品應設專柜分類隔離貯存,并做好標識。

      毒害品:應放于陰涼干燥、通風良好處,遠離火種、熱源,保持容器密封。

      強酸類:應放于陰涼干燥、通風良好處,堿類、金屬粉末、鹵素等分開存放。

      強堿類:應放于陰涼干燥、通風良好處,注意防潮和雨淋,應與易燃或可燃物及酸類分開存放,使用時應戴好防護用品。

      易燃易爆品:應放于陰涼干燥、通風良好處,遠離火種、熱源,避免陽光直射,應與氧化劑、強酸、強堿等分開存放。

      應盡量控制和減少危險化學品的庫存量。

      危險化學品貯存時,應于禁忌物分開存放,并采取防揮發、防泄漏、防潮、防火、防爆炸及通風等預防措施;庫房或實驗室中應備有滅火器等消防安全器材。

      有毒、特別是劇毒的化學品應鎖在專門的毒品柜中,要由專人負責保管,雙人雙鎖管理,使用時填寫使用記錄。

      對于作廢的藥品,同樣保證標識的清晰,由保管負責聯系廠家回收,不能回收的藥品,收集好隔離存放,做好標識,定期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對于無標簽或標簽掉的藥品和試劑需要經過鑒定,貼上標簽后方可使用,無法鑒定的藥品和試劑按危險廢棄物處理,嚴禁使用不明內容物的藥品或試劑。

      3、檢查、領用

      庫房保管負責每月檢查所有化學品的存放、標識、使用等情況,填寫檢查記錄。在貯存期內,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標識不清、滲漏等情況,應及時整改。

      藥品的領取由保管具體負責,領用人領取藥品后填寫領用記錄并簽字。

      4、各類危險化學藥品的使用:

      在化驗室中,暫時不用的危險化學品應存放于固定存放點;

      保證與禁忌物分開存放并保證與'避免接觸的條件'不接觸;

      并做好防揮發、防泄露、防火等安全措施;

      有毒的化學品,要由專人負責保管,對藥品的使用及領取作詳細記錄;

      使用腐蝕性化學品時要注意個人的防護;

      禁止口嘗、直接鼻嗅、手直接接觸的方法鑒別化學藥品或危險物質。

      用移液管、吸管吸取有毒或腐蝕性液體時,嚴禁用嘴直接吸。

      藥品在器皿中加熱時,必須放置平穩,瓶口或管口禁止對著人;在移動沸騰的液體時,應放置在隔熱石棉網上,輕拿輕放。

      不能把濃酸、濃堿等氧化劑和有機物質放在一起,否則會引起爆炸和燃燒。

      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品時,應在通風櫥內進行,遠離熱源、火源,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加熱揮發,須采用水浴加熱,嚴禁用明火,并在通風櫥內進行(電源開關、電源插頭等須在通風櫥外)。

      對于無標簽的藥品需要經過鑒定,貼上標簽后方可使用,無法鑒定的藥品和試劑按危險物處理,嚴禁使用不明內容物的藥品。

      使用藥品時,藥品瓶應輕拿輕放,避免碰撞以致打碎藥瓶。

      第11篇 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所屬企業財務人員調配管理規定

      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之“所屬企業財務人員調配及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據總公司集團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則和精神,結合總公司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總公司財務本部代表總公司對11系統各所屬企業(以下簡稱所屬企業)行財務領導和管理權,為所屬企業財務部門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同時對各專業公司(不括有獨立人事管理權的專業公司,下同)財務人員及外派的各級財務人員有直接調配權考核管理權,對其它公司各級財務負責人有建議任免權。

      第二章財會機構設置

      第三條 各所屬企業必須設立獨立的財會部門,直屬該企業總經理領導,同時接受總司財務本部的業務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 各所屬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行業特點和業務規模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財公部門的人員編制,選配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爸勝任相應崗位工作的人員從事

      本企業的財會工作。專業公司財務人員的編制和配備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

      第三章財務人員調配

      第五條 專業公司的財務經理(主管)和財務人員均由總公司財務本部直接選派和調遣。經總公司財務本部同意,也可由專業公司自行推薦財務人員,但必須通過財務本部的業務考核并轉人事本部按總公司人員招聘程序辦理。

      第六條 專業公司下屬企業的財務人員由專業公司總經理聘任,報財務本部備案。

      第七條 各子公司及下屬企業、參股公司可以采取擇優錄用的方法自行在當地聘任財務負責人及財務人員。各子公司聘任的財務負責人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備案。

      第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總公司財務本部有權通過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駐財務負責人。

      第九條 財務本部征求各用人單位意見后,有權調動所屬各級財務人員,所屬各級財務人員應服從財務本部的工作安排,聽從工作調動,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絕,兩次以上不服從工作安排者,財務本部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或提請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條 總公司財務本部對外派的各級財務人員采取定期輪換制,聘任期為1一2年(試用人員除外),以鍛煉財會專業隊伍、提高他們全面和多項的工作技能和適應能力。

      第十一條 決定派出的各級財務人員人選要經財務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見后,由財務本部總經理簽署派任決定,經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本部和人事本部共同下達任職通知書。

      第十二條 總公司財務本部派駐各企業的各級財務人員,仍隸屬總公司財務本部管理和考評。

      第十三條 總公司財務本部人員和派出的各級財務人員的檔案及任聘手續,由總公司人事本部管理。

      第四章財務主管及各級財務負責人職責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分行業的會計制度、財務制度及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本企業完善的財務核算體系,健全本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核算制度,設置崗位,安排人員,明確分工,實施本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和財務管理、監督工作。

      第十五條 貫徹執行總公司下達的各項任務和計劃指標、利潤指標,并保證完成,一切圍繞經濟效益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按照總公司財務本部要求,制定本企業財務制度和年度的財務計劃、預算(收人和支出),按規定做好各期報表的編制上報工作,真實、及時、準確地向總公司財務本部呈報財務報表和資料。

      第十七條 執行國家各項稅收政策,保證企業依法納稅。

      第十八條 對企業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要堅決抵制,對違紀和不執行總公司規定的行為要及時向總公司財務本部匯報。

      第十九條 接受總公司財務本部的領導,做好財務分析,特別是所在企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分析,加強財務管理,向財務本部和所在企業提供有價值的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條 加強對所在企業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鍛煉,努力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并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切實履行當家理財的職責,做好領導的參謀和助手。

      第五章會計交接

      第二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應將經辦事項結清,并編制移交清冊,列明各項移交內容、交接日期等。交接雙方及監交人應簽章。移交清冊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二十三條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經理(主管)監交。財務經理(主管)辦理交接手續,屬總公司派譴的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財務管理處派員監交;不屬總公司派譴的由該公司總經理監交。

      第六章考評辦法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務人員必須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做好本職工作,對違反國家各項政策法令、財經紀律、財務制度和規定及本企業內部財務制度,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侵害企業權益,給企業造成損失者,財務本部將提請人事本部按總公司相關制度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五條 為全面衡量各級財務人員的實際業績,總公司財務本部將根據總公司的考核辦法通過定期考核其日常工作和派專人檢查組對各級財務人員的德、才、勤、績實行全面考評。同時認真聽取用人部門經理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考評結果,將決定各級財務人員的晉升、降職、獎罰和續聘??偣矩攧毡静繉⒃谟萌朔矫娼⒁惶卓茖W嚴謹的激勵約束機制,表揚和鼓勵先進者,鞭策和幫助落后者,懲罰和辭退不稱職者,建立競爭機制,樹立競爭意識,為11公司培養一支品行端正、技術熟練、作風過硬、善于管理的財會專業隊伍。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12篇 公司企業人事檔案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人事檔案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人事檔案的管理和利用,為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依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集團公司員工檔案實行分級管理

      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引進的員工的檔案一律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統一管理。

      (一)原始檔案:員工入司時隨轉的人事檔案材料,員工轉正后調入公司管理。

      (二)新建檔案:員工入司以后的任職情況、培訓情況、工資調整、學歷、職稱變化、歷年考核等情況及員工基本情況復印件備查材料。

      (三)電子檔案:員工的姓名、年齡、婚姻狀況、身份證號、家庭住址、戶籍所在地、畢業學校、學歷、專業、職稱、工作經歷、崗位、職務、合同期限等情況通過電子信息系統的形式所形成的記錄。

      經集團人力資源中心授權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引進的員工的檔案由各分(子)公司人資科管理。

      第三條 人事檔案由各公司、部門總經理分管或指導,該公司、部門人事負責人具體負責操作和管理,并對檔案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全權負責對各公司、部門人事檔案的監督考核。

      二、人事檔案的建立

      第四條 新建人事檔案收集范圍

      由人力資源部門直接形成的材料:

      (一)各種履歷表、登記表、面試評價表、個人經歷材料及求職原始材料。求職原始材料包括:報名登記表、照片、面試記錄、身份證和畢業證復印件、肝功能、乙肝兩對半和胸透檢驗單(要求員工在進公司之前須到公司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且出具的體檢證明須真實有效)等材料。

      (二)職務任免申請表、行政職務任免材料、晉升技術職稱(學位等)審批材料。

      (三)工資調整審批表。

      (四)鑒定書、鑒定表以及其它各種鑒定材料。

      (五)考核、考勤或其它類材料。

      (六)有關培訓學習經歷及成績、學歷情況等材料。

      (七)各種處分、處罰材料和通報批評等材料。

      (八)有關接收、調配、解聘等情況記錄材料。

      (九)各種重要的個人申請、承諾、聘用合同(協議)、保險等材料。

      (十)各種崗位責任書、競聘、施政方案等。

      通過其它渠道形成的材料:

      (一)各類組織成員或代表以及各種先進模范或受獎勵材料。

      (二)參加各級人大或各類協會代表大會材料。

      (三)業務考績材料、技術方面的貢獻材料及各項論文著作篇目等。

      (四)出國審批表及在外期間鑒定材料。

      (五)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類體檢材料、工傷證明材料。

      (六)在原工作單位形成的有關檔案材料。

      (七)在部隊或學校等機關單位形成的有關檔案材料。

      (八)重要的社會關系、親屬關系的記錄材料。

      (九)對違紀、違法事件的申訴、申報以及處理情況記錄等。

      第五條 人事檔案歸檔材料要求

      歸檔材料應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是已經處理完畢,而不是懸而未決或沒有最后審定和處理意見的文件。

      (二)材料必須以個人為對象。對反映多人有關情況的材料,應當分別制成以個人為單位或反映本人情況的材料,方可歸入個人檔案。

      (三)凡歸檔材料必須具有憑證性標記,如個人簽字或加蓋個人印章、單位公章等;對屬于歸檔范圍但手續不完備的材料,應先將手續補齊,并在辦理完備后再行歸檔。

      (四)檔案內容必須實事求是,不能帶有虛構、想象、夸張的成份;人物傳記、寫人物事跡的報告文學、個人回憶錄都不得歸檔。

      (五)檔案內容應當完整,對頭尾不清、來源時間不明的材料,要盡可能查清注明;涉及個人重大問題的材料,如需查清,應轉交相關部門處理后,方能歸檔。確定材料能否歸檔時,應針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同時,還應對檔案中應當具備而缺少的材料予以登記,并有計劃地進行收集補充。

      應妥善處理不應歸檔的材料:

      (一)經過鑒別,凡應轉往有關單位保存或處理的材料,應填制《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此指干部或重要人員檔案)。

      (二)接收單位清點核對后,應按程序辦理接收手續。

      (三)凡屬退還本人的材料、證章等,應開列詳細清單,證明材料(物品)名稱及份(件)數,經批準后退還本人,并由本人在接收人處簽字或加蓋個人印章。

      (四)對不直接退還本人的材料,可經批準后給予銷毀,并應對其本人說明。

      (五)銷毀人事檔案履行一定審批手續,任何個人都不得擅自銷毀。

      第六條 人事檔案的整理要求:

      (一)應遵循完整、真實、精練、實用的原則。

      (二)應做到認真鑒別、分類準確、編排有序、目錄清楚、裝訂整齊。

      (三)人事檔案的保管范圍與人員管理應相一致。

      (四)材料增減時應進行重新整理。

      (五)人事檔案原件作為正本,對于機密性較高的人事檔案,可根據工作需要和人員管理情況建立副本。

      第七條 人事檔案的建立

      (一)集團公司總部新進員工由人力資源中心按要求收集整理求職人員原始求職材料,并對于員工在崗位工作期間形成的各類檔案資料須及時予以補充完善。

      (二)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授權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直接按人事檔案建檔要求,經該公司人事負責人審核后建立并逐步完善各員工的人事檔案。分(子)公司人資科于每月的5日前將員工電子文檔花名冊上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

      (三)員工所在部門人事助理建立本部門員工基礎檔案,并對員工在職期間相關個人信息資料(身份證號、聯系方式、家庭住址、戶籍地、學歷、職稱、崗位)的變更情況的記錄于每月5日前以電子文檔上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

      第八條 人事檔案的編號

      (一)人事檔案編號構成:檔案代碼+四位數字,按順序編號。

      (二)各分(子)公司、部門人事檔案代碼取正式名稱前三個字的漢語拼音第一個字母(大寫),如采購管理中心,其人事檔案編號為cgg。

      (三)員工辭職后的檔案編號繼續保留,不重復使用。

      (四)同一部門員工的檔案要求放在一起,每10名員工的人事檔案存放在同一個檔案袋內,調動或辭職抽出后不添加新的員工檔案,若檔案袋中員工檔案已抽完,此空檔案袋繼續保留。抽出檔案后應該在檔案袋上予以標明。

      第九條 人事檔案建立的

      具體程序

      (一)集團人力資源中心以及各分(子)公司人事部門對材料進行鑒別,看其是否符合歸檔的要求。

      (二)按照材料的屬性、內容確定其歸檔的具體順序。

      (三))在檔案袋目錄上登記材料名稱及其相關的內容。

      (四)將新的材料存入檔案。

      第十條 員工在職期間形成的培訓、獎懲(考核)、晉升等材料的收集、整理與歸檔。

      (一)大學生、聘用人員、科級(含)以上管理人員在職期間所形成的新檔案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門每半年整理一次,后備管理干部的材料由其所在公司、部門每月收集整理一次,統一交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存檔。

      (二)其他員工在職期間所形成的培訓、獎懲考核、晉升等人員在職期間所形成的新檔案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門按季度定期收集、整理,并要求歸檔。

      三、 人事檔案的轉遞

      第十一條 人事檔案轉遞的具體程序

      (一)人事負責人依據人力資源調配通知單或調令取出應轉走的員工檔案材料。

      (二)在檔案袋的人員編號及姓名后注明抽出的時間、原因(調動、辭職辭退和開除、自離、晉升等)及轉入地點。

      (三)填寫《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

      (四)將《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放入員工檔案一起,并將檔案袋密封后轉往相應公司、部門。

      (五)收檔公司、部門在收到檔案,核對無誤后,必須在《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的回執單上簽字蓋章,且及時反饋到轉出公司、部門。

      第十二條 人事檔案材料在轉遞過程中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按要求裝袋密封交接,并在封口處加蓋公章,且不能由員工本人帶走,攜帶人員嚴禁私自拆封偷閱檔案。

      第十三條 員工晉升科級(含)以上級別,轉正后一月內由所在公司、部門按轉檔程序和要求將檔案提交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科級管理干部被免職后,其檔案材料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按照轉檔程序和要求轉往相應公司、部門。

      第十四條 員工離職后由其所在公司、部門一月之內將其檔案抽出,裝訂成冊存檔,并妥善保管二年。銷毀時須填寫《檔案銷毀申請單》,經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核準后予以銷毀。

      四、人事檔案的查詢、借閱

      第十五條 檔案查詢和借閱應按程序辦理

      (一)檔案的查詢應先申請,說明查詢的對象、理由和范圍,所在公司、部門人事負責人批準后,方可登記查閱。不得隨意讓人查閱員工檔案。

      (二)外借員工檔案須經所在公司、部門總經理批準,并辦理借檔登記。最長借閱期限為一星期。若需延長,需辦理續借手續。

      (三)各公司、部門、個人需要出具人事檔案證明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門開具介紹信,說明理由,再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或所在公司人事部按規定予以辦理。

      (四)人力資源中心或各公司、部門內部查閱、借檔和出具證明也應按照程序進行。

      五、人事檔案的保管

      第十六條 人事檔案保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的原則。

      第十七條 人事檔案管理必須由專人負責,定期檢查核對,確保檔案完整、準確。

      第十八條 人事檔案存放必須配備專門設備,不得與其它檔案混放一起。

      第十九條 人事檔案存放應做到安全、保密、防火、防潮、防盜。

      第二十條 任何人不得擅自將人事檔案材料帶到公共場合。

      六、考核辦法

      第二十一條 凡出現以下情況,將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扣除所在公司、部門人事負責人績效獎金20-50元/次:

      (一)人事檔案不全的。

      (二)檔案交接不清致使員工檔案丟失的。

      (三)不遵守人事檔案保密制度的。

      (四)不履行正當手續將人事檔案帶出檔案保管場所的。

      企業公司計算機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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