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企業公司出差管理制度
公司出差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規范出差人員管理,搞好成本控制,本著“勵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出差制度》適用于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當日無法返回者的管理。
三、管理職責
綜合管理部負責出差人員的統一管理。
1.總經理負責部長以上(含)出差人員的審批;
2.各部門主管副總經理負責部長以下出差人員的審批。
3.財務部負責經批準后的出差費用預付與報銷結算。
四、出差申請辦理程序
1.出差人員事先填寫《員工出差申請單》(也可以計劃形式提出),說明出差事項、日期、交通工具安排。
2.部長(含)以上人員的出差由總經理審核批準,部長以下人員的出差由各部門主管副總審核批準,簽字后的《員工出差申請單》交辦綜合管理部備存。
3.因時間緊急,來不及辦理出差申請者,應由先口頭報告出差審批領導,出差返回公司后補辦申請手續。
五、出差費用領報規則
1.差旅費申領
1)出差人員須于出差前1天,預算差旅所需費用,填寫借款憑證。
2)交總經理簽字,財務經理核實。
3)到出納處借款。
2.差旅費報銷
1)出差人員返回后一星期內必須報賬(特殊情況除外)。
2)報銷時須將有關單據在《憑證粘貼簽》上粘貼齊備,并在每張單據的背面注明消費事項。
3)交部門主管(部長)和總經理簽字。
4)財務部審核后,到出納處報銷。
3.有預支差旅費而逾期未報銷者,出納有權催促,逾一個工資期者,出納應從其工資中扣還借支之差旅費。
4.出差期間由本公司或有關單位提供出差交通工具、交通費或住宿費;出差者不得再申報相應費用。
5.出差中途除因病或遭意外災害或因實際需要由主管指示延期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長差期,否則除不予報銷差旅費外,并依情節輕重論處。
六、差旅費計算標準
1.出差人員的差旅費用,除往返目的地的交通費用,憑票據實報實銷外,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費用采取限額控制,伙食費補貼采取包干制,市區交通費報銷為:部長級(含)以上人員可以坐出租車憑票報銷,一般人員只能坐公交車憑票報銷。
2.部門副經理(含)以下人員到出差目的地的交通工具以硬臥、客車、輪船為主,嚴格控制軟臥和高等客倉,未經總經理批準不得乘坐飛機。800公里或(8小時)以上乘火車者享受硬臥,不坐硬臥而坐硬座者,可享受車票全額的50%的額外補貼,800公里(8小時)以下只能乘硬坐,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經分管領導批示,方可執行
3.招待客戶所發生各項費用在3000元(含)以下的,須事先征得分管副總同意,憑有效發票申請報銷。招待費用超過3000元以上的,須事先征得總經理的同意,憑有效發票申請報銷。
4.差旅費按一般管理人員(包括車間班組長)、部長(包括車間主任、廠長、工程師)、副總經理及以上人員三個級別標準申領,凡與高階層人員一同出差者,差旅費可參照高階層人員標準申領。
5.出差人員所達目的地的車費、住宿費、市區交通費在標準與要求范圍內憑正規票據實報實銷,超過標準部分自負;伙食費補貼按標準包干報銷。
城市級別 階層 沿海特區、直轄市、省會城市 地市級城市
縣(區)級城市
伙食費 住宿費
伙食費 住宿費
伙食費 住宿費
注:(1)沿海特區指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廣州、海南、寧波、溫州、大連、青島。(2)出差打的費用按實際情況可予報銷。
七、當日往返出差費用計算標準
1.包括在公司所在地外勤任務。
2.當日往返出差除交通費用按票據實報實銷外,如是逾越公司用餐時間可報誤餐費每餐20元。
3.公司派出參加培訓學習、支援等公務的員工,按照30元/天的標準報銷工作餐費。但若其費用已由公司或有關單位支付者,不得再申請報銷。
4.在公司所在地外勤任務時,一律以公交車代步,不得乘計程車,否則費用自理。除非特殊情況,但要經部長查實,經總經理特批。
5.如果兩人(同性)一同出差,提倡同吃同住,盡量節約開支。
八、出差承包費日期計算標準
1.差旅承包費按實際出差日數申報,從本地出發上午12點以前離開按一天計算;中午12點以后離開按半天計算,返回本地中午12點以前到達按半天計算;中午12點以后到達按一天計算。
2.出差的路線和時間如果與申請路線和時間發生變化,必須提前告訴部門主管,否則繞道產生的費用和時間不予計算。
九、出差外勤紀律
1.員工出差應本著節約原則,維護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保持良好職業素質,與客戶約見、商談準備充分,秉公辦事,不得徇私、受賄、索賄、謀取私利,違者按章從嚴處罰。
2.出差期間,員工應遵守國家法律和治安管理條例,并潔身自愛,違法者后果自負,公司概不負責。
3.員工出差在外,行事應謹慎,凡由本人原因造成的意外災害事故,公司不予任何經濟補償。
七、附則
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制定、修改、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十一、附件:
出差申請表
第2篇 正規企業公司人事考核規章制度
正規的公司都有自己嚴格的人事考核、人事升遷制度,并不是那一天老板今天高興就會隨意讓員工升職或者加薪,職員的考核以及升遷都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各級職員之考績,除副經理級以上依公司章程辦理外,其他職員分為期中考績及期末考績二種,期中及期末考績之平均數為年度考績。
第二條 本公司考核各級職員成績之記錄,作為升職、升級、調遷、退職、核薪及發放年終獎金之重要依據。
第三條 各級職員之考核成績記錄,均由人事主管秘存,公司除副總經理以上,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閱。
期中及期末
第四條 期中及期末考核系各級主管對所屬職員平日之工作、能力、品德、學識、服務精神隨時作嚴正之考核,并記錄于期中及期末考績表內,以為年度考績計算資料。
第五條 本公司各級職員期中考績應于當年七月一日以前完成,期末考績應予翌年元月一日以前完成之。
第六條 凡有下列事績之一者,得視其原因、動機、影響程度報請升職、記大功、記功、嘉獎、晉級之獎勵,并列入考績記錄。(例如:對公司業務有特殊貢獻者、技術上突出貢獻者)
第七條 凡有下列事實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報請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降級等處罰,并列入考績記錄。(例如:行為不檢者、讓公司蒙受損失者)
第八條 人事部門應于每年元月十五日前將各級職員之勤惰及獎懲資料填妥送請總考。
第九條 本辦法呈經董事長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基層職員晉升制度
(一)晉升的目的
1、規范基層管理人才的培養、選拔和任用制度,推動基層管理人才水平不斷提高;
2、建立基層管理人員晉升通道,激勵基層員工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以卓越的現場管理推動企業的發展;
3、樹立基層員工學習的標桿,不斷牽引廣大員工終生學習,不斷改進,保持公司的持續發展。
(二)晉升的原則
1、各部門必須本著“開發人才、儲備人才”的觀念去培養和開發員工;
2、晉升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3、晉升必須堅持以工作業績、工作能力為準繩,杜絕論資排輩;
(三)晉升的資格
無論何種晉升通道,員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具有晉晉升的資格:
1.由工人晉升為拉長,必須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工作積極主動、表現優異、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由拉長晉升為班長,必須在公司拉長崗位上工作滿兩年以上;
2.晉升為拉長的人員在最近一年內的考核中不得出現d及以下的等級;晉升為班長的人員在最近兩年內的考核中至少有50%以上是良好,且不得出現d及以下的等級;
3.必須要有良好的工作態度和作風,符合拉長、班長的崗位要求;
(四)任用原則
1.原則上員工初次晉升為拉長及以上崗位均為臨時負責人;
2.臨時負責人的任期(考察期)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任期滿后,由其上級領導根據其任期期間的工作業績等,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填寫《基層員工轉正申請表》,報相關領導審批,批準后,報人力資源部核準發文,據此調整薪資。
3.對于考察期間不能按時達到既定目標,崗位工作沒有任何起色的,工作表現欠佳的臨時負責人,免去其臨時負責人的職務。
第3篇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公司制度若干法律問題之探討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公司制度若干法律問題之探討
[關鍵詞]外商投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制度改革開放以來,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我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在我國的國民經濟體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又稱“三資企業”,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簡稱。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是指我國制定的調整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和經營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外資企業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中外合作企業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為有限責任公司。[3]很顯然,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一般組織形式。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按照法律分類,外商投資企業法屬于我國公司法規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果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是管轄國內所有公司的一般法,那么外商投資企業法則屬于解決具有涉外投資因素的公司制度的特別法。
[4]基于這一特別法所設立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注冊資本的含義、股權轉讓的條件、公司的權力機構等諸多方面,與按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存在實質性區別。[5]因此筆者認為,基于外商投資企業法所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并非一種規范的有限責任公司,尤其是以中外合作形式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出資方式和利潤分配方式更有別于一般的公司。
在我國引進外資的實踐中,因上述公司制度本身的缺陷而導致的糾紛屢屢發生。本文將結合筆者在審批外商投資企業的實踐中所接觸到的實際情況和案例,剖析與此類具有涉外投資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相關的法律問題,與大家共同探討。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權力機構及其運作機制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依照該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也就是說,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誰擁有的股權比例大,其所代表的表決權就大。
但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所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則一律不設股東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6]再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各投資方委派董事的人數并不完全取決于其出資的比例,投資方之間可以協商方式確定各自委派董事的人數。
[7]董事會在行使表決權時,每一董事的投票權是平等的,完全依賴表決事項獲得多少名董事的支持,與出資比例無必然關系。雖然在實踐中存在大股東侵害小股東利益的現象,但從現代公司制度的本質上看,公司是資本的融合,股東權利的大小應直接與資本的多少成正比。
因此,由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順理成章的。而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恰在此重要問題上與現代公司的基本制度不一致,由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此而引發了一系列值得深思的問題。
筆者曾經接觸到這樣一家中外合資企業。美國一公司(以下簡稱外方)與國內某企業(以下簡稱中方)共同投資設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均為100萬美元,中外雙方的出資額分別占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30%和70,顯然,外方是合資企業的大股東。
但合資企業的董事長卻是由中方委派的,董事會由3名董事組成:外方1名,中方2名。合資企業生產銷售體外生化試劑,屬高科技項目,在國內外均有較大的市場份額,合資企業自成立起連年盈利。
然而,作為小股東的中方目睹合資企業的產品暢銷,向工商管理部門謊稱其為生化試劑產品商標的權利人,同時又注冊了一有限責任公司,并由合資公司的董事長任該企業法人,生產、銷售與合資公司相同的產品,從而損害了合資公司的合法權益。合資企業的外方董事知道上述情況后,數次致函董事長,強烈要求召開董事會會議予以處理。
然而,中方利用我國《公司法》和《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明顯缺陷,以董事會會議并非“必須”召開為由,拒不召開董事會會議。萬般無奈之下,外方向外商投訴中心投訴,后達成和解協議,中方向外方賠禮道歉,收回侵權產品,并賠償損失。
上述事件中產生的糾紛遲遲得不到解決的主要緣故,從公司制度方面分析,主要在于合資企業不設立依照投資比例大小決定表決權的股東會;我國《公司法》及《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均缺乏召開董事會會議的程序規定;《公司法》與《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對董事長的職權方面的規定,均不明確,且有很大差異;而現行《民事訴訟法》對于董事長及投資一方的非法行為,無法提供相應的有效的訴訟程序上的保護。第一,根據外商投資法律法規,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一律不設股東會,只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行使股東會和董事會的雙重職權,因此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權力要明顯大于《公司法》中規定的董事會的權力。[8]董 事會成員不按投資比例而由合資各方協商確定。
上述案例中,盡管外方擁有70%的股權,但僅指派1名董事,且董事長由中方委派。因此,外方無法通過董事會的表決制度來維護其大股東的利益及合資企業自身的利益。
第二,現有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會議召開程序的規定存在明顯缺陷。我國《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5條則規定:“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
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而《公司法》第48條則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以及決定是否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職權屬于董事長;只有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才由董事長委托他人代行此項職權;而董事長“不履行”職務的情形,在法律法規中卻未作規定。
因此,在我國引進外資的實踐中,通常由于董事長不負有必須召開董事會會議或臨時會議的義務,他可以利用職權,拖延甚至否決由合營他方所委派的董事提出的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提議。法律法規僅僅規定“不能履行”時董事長應采取的措施,卻未規定“不履行”時董事長應承擔的個人責任或其他董事可采取的補救措施,董事們對董事長的不作為毫無辦法。
這樣,公司內部的矛盾通常演變為無法克服的合作方之間的爭議,并最終可能導致合營企業的解散。第三,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未規定其具體的職權。
因此,在實踐中對于董事長究竟應承擔何種法定職權,理解不同,人們習慣地認為董事長相當于國內企業的第一把手,應行使第一把手的職權。這種理解無疑有悖于國際慣例,也與外商的理解不同。
[9]我國《公司法》第114條規定,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倍豆痉ā返?20條則規定:“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雖然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職權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和程序上的。第四,雖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及其法律責任在我國的《公司法》和外商投資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但實踐中這些管理人員因觸犯上述法律法規而遭到懲罰的卻非常罕見。
筆者認為,其主要原因是:無論是《公司法》還是有關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對于由誰來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必須履行何種法定程序后方可起訴;如果董事長觸犯公司章程時,由誰代表公司對董事長起訴;假如公司董事會集體違反了公司章程所規定的義務,或者董事、總經理具有嚴重失職行為而董事會不予追究,股東在何種條件下以何種方式行使權利等一系列重大的維護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的事項,均未作具體規定。
二、中外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公司資產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對注冊資本有不同的規定。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而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出資。”《外資法實施細則》也有類似的直接規定。
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7條卻明確規定:“合作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贝颂幩^的“合作條件”是指貨幣,實物或者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
[10]上述“合作條件”被視同為投資投入合作企業,作為公司的資產?!吨型夂献鹘洜I企業法》提出合作條件這種投資方式,可以避免對實物和工業產權等投資進行作價的困難和麻煩以及有關爭端的產生。
[11]這種投資方式,的確更為靈活、自由。但正是這種靈活性,導致實踐中容易產生爭議,并且在爭議發生后難以公平合理解決。
下面,筆者將結合實際,對此加以評析。
(一)不作價的合作條件的性質一直以來,當中外投資者擬成立合作企業時,中方通常向合作公司提供房屋或場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外方(包括港、澳、臺投資者)以現金或實物作為投資或合作條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通常約定以外方所提供的現金或實物作價作為該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
這種投資結構集中體現在餐飲、娛樂以及房地產等行業。前不久,筆者就審批了這樣一家中外合作娛樂有限公司。
合作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均為260萬美元。其中,中方提供8000平方米房屋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外方以美元現匯出資260萬美元。
從上述情形可以得出這樣一種結論:似乎合作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來自外方,而提供了8000平方米房屋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的中方分文未出。由此引起人們思考下述重要的法律問題:在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中,不作價的合作條件的性質是什么?眾所周知,土地使用權可以評估作價。
但實踐中,合作雙方通常約定不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價值的評估,其目的只是為了使交易更為靈活、簡便,并不表明不作價的土地使用權是毫無價值的。因此,這種不作價提供的合作條件與另一方的現金投資之間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價值比例關系,正是基于這種內在的價值比例關系,提供合作條件的合作方和提供現金投資的合作方才能在合作合同中對收益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作出雙方均能接受的約定。
大多數合作合同往往僅規定以投入現金一方的資金作為合作公司的注冊資本,顯然,它是有悖于公司制度的根本原則的。上述案例中,在審批部門簽發的批準證書以及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上,確實只能表明提供現金出資一方的出資額,而提供房屋使用權的一方的出資額為“零”。
這極易使人產生合作公司注冊資本僅由現金出資一方提供的誤解。
第4篇 中國化工集團公司企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5
第十一章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范 圍
第229條配置在生產設備,設施,廠房上起保障人員安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沖淋裝置,洗眼器,防塵裝置,安全護欄,平臺,鋼梯,護籠等)和設備安全的所有附屬裝置(安全閥,限位器,聯鎖裝置,報警裝置,防雷裝置等)總稱為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加強管理并定期檢驗和校驗,保證靈敏好用.
第230條 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用品,稱為防護用品,均屬加強管理的范圍.
第二節 安全裝置的維護管理
第231條 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并落實到人.
第232條 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第233條 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234條 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第三節 防護器具選用與保管
第235條 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第236條 各種防護器具都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或鉛封.
第237條 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第四節 管理分工
第238條 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第239條 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均由電氣部門負責管理.
第240條 凡屬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儀表部門負責管理.
第241條 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其他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均由防火部門負責管理.
第242條 凡在作業過程中佩帶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與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施工組織
第243條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請企業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
(一)凡在廠區及已建工程區域內進行動火,入罐,動土,斷路(占道)等施工,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許可證.
(二)所有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爆破,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批準后方可開工.
第244條 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工長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經安全措施交底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員工有權拒絕施工.
第245條有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給建筑安裝隊施工的工程項目,工作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發包單位要有專人檢查其安全工作.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
第246條 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熟知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督.
第247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動火作業,設備內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斷路作業,動土作業及設備,電器檢修等,分別按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及廠有關安全規程執行.
第二節 施工現場管理
第248條 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建設施及機具,材料如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要求.
第249條 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看守,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第250條 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持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第251條 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防凍,防煤氣中毒;雨季和臺風來到之前應對排水系統,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雪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52條 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253條 施工現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質.
第254條 施工現場要按規定設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
第5篇 公司企業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制度
公司(企業)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對各級領導干部的監督,加強領導班子思想政治作風建設,根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關于“建立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領導班子內部監督是指班子內部成員之間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發現一般性問題或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后,互相進行政治、紀律、作風等方面的監督、勸誡和幫助,以維護領導班子的整體形象,保證領導班子順利履行上級組織賦予的各項職責。
第三條 領導班子內部監督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對領導干部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以批評與自我批評為有力武器,堅持和健全組織生活、廉政制度等各項黨內生活制度,分清是非,團結同志,克服缺點,改進工作,提高整體素質。
第四條 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公開、平等的方式進行,不準以監督為名,進行竊聽、盯梢、錄音錄像等活動。
第二章 監督內容
第五條 是否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領導機關的各項決策、決議、指示;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是否與黨中央保持一致:是否認真負責、全力以赴地做好分管工作。
第六條 是否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制度。特別是重大決策、干部任免、重要建設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是否經會議研究,實行了表決制,是否有不經集體研究個人擅自決策的現象。
第七條 能否與班子其他成員合作共事,互相補臺,有無各自為陣的現象。
第八條 能否正確地運用人民賦予的權力,有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等現象。
第九條 是否插手工程項目、大型采購等重大經濟活動中的具體工作。在重大經濟活動中,是否有參與暗箱操作的現象。
第十條 是否有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的現象。
第十一條 能否嚴格遵守黨的各項組織、廉政紀律,履行黨員應盡的義務。
第十二條 能否在八小時內外,及社交圈、生活圈內始終保持公仆形象,講黨性,講原則,講正氣,不做有損領導干部形象的事,不說有損領導干部形象的話。
第三章 監督方式及其他
第十三條 民主生活會。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向其他成員提出批評、勸誡、建議,并接受對自己的批評、勸誡、建議。
第十四條 黨內生活會。在黨內生活會上向其他成員提出勸誡。
第十五條 談心。通過互相談心,提醒他人應注意的事項。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會。及時召開領導班子會議,針對存在問題,進行自查,如有無介紹工程隊,參與經營活動,干預項目審批,傍大款,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程發包承包、土地批租出租、股票上市、撥款貸款,為外商和個體私營企業主的經濟訴訟案說情等問題;在住房裝修和婚喪嫁娶、生病住院以及逢年過節等人情往來中,有無違紀或有損領導干部形象的行為。通過回顧、反思,達到對班子成員進行警示教育的目的。
第十七條 向上級反映。領導班子成員發現主要負責人或其他成員有重要問題,不便當面批評或雖經勸誡但無效果的,可向上級黨委(黨組)或紀檢、組織、監察部門反映。
第十八條 主要負責人勸誡。班子主要負責人要對班子其他成員嚴格要求,經常檢查他們遵守紀律和制度的情況,特別是檢查他們遵守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收入申報制度、收受禮品登記制度、廉政制度以及配偶子女不得經商辦企業等有關規定的情況。主要負責人發現班子其他成員存在某方面的問題,可對其談話勸誡;班子成員之間發現問題,可報告主要負責人處理,也可直接與之談話勸誡。
第十九條 研究群眾意見。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每年一次直接向群眾征求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意見。群眾意見經匯總后,在領導班子內共同研究整改方案,班子成員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條 重大工作事項匯報。領導班子要及時召開會議,聽取分管領導就某一重大事項的工作匯報。
第二十一條 凡屬違法和嚴重違紀的,按有關法律和紀律規定處理。但本人在領導班子內部監督時的積極態度可作為從輕處理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 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監督的情況一般應向班子主要負責人報告。年終,領導班子應以適當方式向上級黨委匯總報告一次本班子內部監督情況。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企業公司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企業集團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一、辦公用品分類
辦公用品分為消耗品、管制消耗品及管制品三類,分別如下:
消耗品:鉛筆、刀片、膠水、膠水、大頭針、回形針、口取紙、復寫紙、便條紙、信紙、圓珠筆、釘書釘等;
管制消耗品:簽字筆、白板筆、筆記本、修正液、直尺等;
管制品:剪刀、釘書器、計算器、印泥、名片等。
二、預算報批
1、行政部根據公司辦公用品需求的實際情況,制定年度辦公用品預算,經財務部審核后,報董事長批準,由行政經理根據批準的預算采購辦公用品。
2、每月28日前由各部門提出辦公用品領用計劃,交行政部統一采購,次月5日前發放。但請領管制性文具不以上述時間為限。
3、每人每月辦公用品領用不得超過30元。
三、辦公用品的請購
1、當消耗品接近最低庫存限額,即接近辦公用品庫存最低限額時,由保管人員填寫《辦公用品采購申請單》,由 簽字,交采購人員采購。
2、當管制品需要購買時,由使用人填寫《辦公用品采購申請單》,由簽字,交行政部門采購人員采購。
3、當公共用品(如復印機零部件、裝訂機等)需要購買時,由行政部填寫《辦公用品采購申請單》,由 簽字,交采購人員采購。
四、辦公用品的采購
1、采購人員本著《貨比三家,物美價廉》的原則進行采購。
2、采購完畢的辦公用品需填寫《辦公用品入庫單》(一式兩聯),同保管人員進行交接。
3、采購人員負責編寫大件辦公用品的編號(單價元以上)。
4、采購人員每次采購后填寫電子版《采購清單》,每月匯總交行政部負責人審查。
五、辦公用品的保存
1、物品在倉庫內按材料主次、出入頻繁程度進行合理排放,不得混雜堆放,并按《先進先出》原則發放。
2、物品在倉庫內做好防水、防潮、防火措施。
3、每月20日定期盤點庫存并填寫《庫存盤點表》。
六、辦公用品的領用
1、個人領取辦公用品,應填《寫辦公用品領用單》并由簽字。保管人員應以辦公用品領用單發放辦公用品,若為圓珠筆、膠水等以舊換新者,可直接換取,無需主管簽字。
2、保管人員應另辦理《辦公用品個人領料登記卡》,使每個人領用的辦公用品一目了然。無具體使用人的,使用部門的部門領導為使用人;無具體使用部門的,則行政部為使用人。
3、各種原因離開公司的職員,應在行政部監督下將剩余的辦公用品退回,并填寫《離職人員辦公用品退回清單》。
第7篇 企業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
企業(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
1、定期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與教育。
2、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3、生產場所按規定要求配備滅火器、應急燈,確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4、生產、生活場所有各自的防火分區和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設有疏散標志。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兩層以上(含兩層)不準設置防盜窗,疏散門向外開啟。
6、生產車間存放?;反娣帕坎坏贸^l天的使用量,禁止禁忌物混合堆放。
7、嚴禁在生產場所動用明火和吸煙。
8、生產場所嚴禁使用電爐。
第8篇 小企業公司管理制度一
中小型企業 內設部門管理制度【1】
管理制度是現代管理科學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各類現代企業能卓有成效地進行企業管理,并使其組織與管理體系有效低運行,其關鍵在于有一個現代的、嚴格的管理制度約束企業行為。一個現代的管理制度必須具備明確、清晰和科學的“責、權、利”原則,并對組織中的所有成員具有約束性。
如何使自己的企業成為一個經濟效益高,并有發展前景的現代性企業,其必須具有人才優勢,管理優勢;有人才也就有科技優勢,有管理優勢才會有人才,人才必須用先進的管理方法進行管理,用科學的管理制度進行約束,只這樣,企業才能成為一個現代的、規范的并有發展前途的企業。
隨著21世紀世界科技、經濟和管理等的高速發展,加之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后,世界經濟與管理的發展帶來的各種各樣問題,總結我國中小型企業的經濟發展和管理的特點,結合近年來的管理實際經驗,制定了本制度。本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管理水平與經濟效益。本制度適合于從原材料采購、生產到銷售與售后服務的全過程。作為公司的綱領性文件,所有職能部門和員工必須嚴格貫徹執行。
總 則
一 為了強化對內設部門的管理,確保公司的有序運作和穩定健康的發展,特制訂本規定.
二 本規定中所稱內設部門,指公司內所設置的具有管理職能的管理部門、負責產品銷售的業務部門和產品的生產部門及質量檢驗部門等。
三 內設部門應職能明確,體現集約、精干和高效的原則。
四 公司董事會負責內設部門及其人員的編制設置。
五 具有管理職能的各個部門,受總經理的管理和制約。
部門的設立和撤并
六 公司部門的建立、分設、合并以及撤銷,由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
各部門的職責與權限
七 總經理職責與權限
1.執行董事會決議,主持公司全面工作,貫徹執行董事會決定的各項重大方針和政策。
2.組織指揮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長的委托權限內,以法人代表的身份代表公司簽署協議、合同、合約和處理有關事宜。
3.決定公司的組織體制和人事編制,決定副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經理的任免、報酬和獎懲,建立健全公司統一高效的組織體系和工作體系。具有經營權和人事任免調配權;具有對公司職工獎懲、升降級、加減薪、擇優錄用、解聘和辭退的職權。
4.具有擬定公司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及利潤分配方案的職權。審批并簽批資金的使用和使用。
5.注重市場信息研究,掌握市場動態,不斷提高產品的市場占有率。
6.對公司的全面質量管理負責,履行公司在公司質量管理體系中的職責和權限。
7.堅持人本管理,加強民主管理,充分調動職工參加企業經營管理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8.注重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建立嶄新的現代企業文化,培育積極向上的企業精神,完善企業經營機制。
9.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財經紀律,加強成本核算,搞好增收節支和開源節流工作。正確處理效率和效益的關系,保證現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10.加強職工培訓工作,全面提高職工素質,努力把企業建設成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實體。
八 副總經理職責與權限
1、對總經理負責,協助總經理抓好全面工作。
2、熟悉和掌握公司經營狀況,及時向總經理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和意見,當好總經理的參謀和助手。
3、主持制定公司規章制度和生產經營計劃,做好組織實施與協調工作。
4、協助總經理實施質量第一的方針,保障質量目標的順利實施,確保公司質量體系的有效運行,用好質量管理體系中規定的職責和權限。
5、負責對公司所屬各部門工作的檢查、督促和指導及對各部門負責人的考評工作。
6、加強經營管理,努力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7、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資源。
8、做好職工培訓工作。
9、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及時處理好突發事件和隨機出現的各種問題。
九 辦公室職責與權限
1.負責處理公司的行政管理和日常事務,當好領導的參謀,協助領導搞好各部門之間的綜合協調,加強對各項工作的督促和檢查,建立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促進公司各項工作的規范化管理。
2.負責公司的公文、資料、信息和宣傳報導工作;溝通內外聯系,保證上情下達和下情上報;負責各項規章制度、文件及其它文字資料的制定、撰寫及發布等事務。
3.負責公司來往文電的處理和文書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對會議、文件和決定的事項進行催辦、查辦和落實。
4.加強對外聯絡,拓展公關業務,促進公司與社會各界的廣泛合作和友好往來,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5.加強公司的勞動人事、職工福利、職工培訓、干部考評及檔案管理工作。
6.負責對公司內食堂、浴池、宿舍、圖書室、娛樂室、車輛和其他公共設施的管理工作。
7.組織各類文娛和體育活動,活躍職工業余文化生活。
8.做好領導臨時交辦的工作。
十 技術質檢部職責和權限
1.負責規定產品標識,檢驗人員負責對檢驗狀態進行標識和監控。
2.負責明確產品的可追溯性要求,當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時,組織對其進行追溯與處理。
3.負責采購物資、原材料、在制品以及成品等各類物品的檢驗和試驗。
4.負責不合格品的判定,組織相關部門對不合格品進行處理,并跟蹤記錄處理結果。
5.負責針對產品質量問題,組織制定相應的糾正、預防和改進措施,并分別進行跟蹤驗證。
6.負責對公司的產品、項目或合同的實現過程進行策劃。
7.負責新產品的設計、開發和驗證,完成并保存相關記錄和文件。
8.負責明確采購物資的技術要求及分類,負責對供方提供的樣品進行檢測和定級。
9.負責對顧客提供的資料和技術要求的使用和保管。
10.負責編制相應的工藝規程,負責編制特殊過程和關鍵工序的作業指導書。
11.深入生產一線,及時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
12.履行公司質量管理規定的職責,做好技術服務和職工技術培訓工作。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一 營銷部職責與權限
1.了解所采購物料的性能和要求,保證采購品的質量。
2.負責制訂采購計劃,按計劃執行原材料或其它物品的采購。
3.負責組織對供方的選擇和定期評價,建立和更新《合格供方名錄》。
4.負責對顧客要求的識別,確保顧客要求明確。組織對產品要求的評審,負責與顧客的溝通和聯絡;做好顧客信息反饋工作,保存好和顧客洽談的有關記錄。
6.負責將合格產品送交顧客試用,并提交'顧客確認報告'。
7.負責組織對特殊合同的評審。
8.負責組織、協調產品的服務工作,組織對銷售人員的培訓,組織對顧客滿意度的調查,定期評定服務質量。組織處理顧客投訴。
9.負責進行市場調研和分析,做好市場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及時反映市場動態。
10.努力開拓新市場,保證產品的暢銷,擴大市場的占有份額。
11.負責做好貨款回收和債務清理工作。
1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二 生產部職責與權限
1.根據公司確定的經營目標和經營特色,制定年度生產計劃,上報公司領導審議。進一步制定具體的月度生產計劃及短期生產作業計劃,合理進行作業分配。
2.努力提高生產質量,定期培訓職工,提高職工業務素質。按照iso9001:2000標準,責任落實到人,加強各道工序的質量管理。
3、與財務部門協作,互通信息,掌握生產成本的變動情況,并制定和實施相應的對策;處理好效率和效益的關系。
4、合理安排生產,保持生產均衡,保證上下工序間銜接合理。生產報表必須準確及時。注意節約用水、用電和各種生產資料。
5.及時向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反饋生產情況。
6.對公司設備管理負責,建立設備臺賬;編制公司設備維修計劃;負責編寫設備的操作規程;負責對設備的維修,確保設備處于最佳運行狀態。
7.負責確保作業現場基礎設施適用,檢查安全和文明生產情況。
8.負責按包裝作業指導書要求進行包裝作業,使用適宜的搬運工具和方法進行進出貨。
9.負責對庫房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10.負責組織對不合格品的返工和返修工作。
11.組織車間對不同檢驗狀態產品進行分區擺放,并負責檢查產品標識和檢驗狀態標識的維護情況。
12.定期檢查操作人員執行操作規程情況以及工作環境的保持情況。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三 財務部職責與權限
1.負責公司日常的財務核算,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資金的使用要經過總經理的簽批,以總經理的簽批字據為依據。嚴格資金的進賬和出賬管理,并認真細致地做好賬表管理工作。
2.根據公司資金運作情況,合理調配資金,確保公司資金正常運轉。
3.搜集公司經營活動情況以及資金動態、營業收入和費用開支的資料,并進行分析,提出建議,定期向總經理報告。
4.嚴格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
5.做好原材料進出賬務及成本處理工作、各產品的成本計算、損益決算工作和預估成本等工作。
6.編制經營報告資料;建立單元成本、標準成本、效率獎金核算以及年度預算資料匯總工作。
7.協助供銷部進行債權和債務的處理工作。
8.完成領導交給的其它工作。
小公司員工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公司員工主人翁責任感,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利益,避免發生事故,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作為公司基本準則,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三條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紀律
第四條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物,團結協作,完成各項任務。
第五條凡各單位(職能部門、分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經分管副總簽字后到企管處審核、備案,報經有關領導批準下發。
第六條勞動紀律
(一)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班前班后點名的考勤制度。
(二)上下班須按時點名,不得早退、遲到。
第七條請假制度
(一)員工有事須向有關領導請假。
(二)請假須寫請假條,禁止以其它方式請假。重病、意外事故等,須持相關證明事后補假。
(三)員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指有直接血統關系或婚姻關系的父母、夫妻、子女)喪事,準假三天,工資予以編制。
(四)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育齡婦女,休產假期為十八個月,任何人不得私自縮短產假假期或以其它理由、形式請長假休產假。
1、休產假時,須持有效診斷證明,到工會領取《產假申請表》,經所在單位、人力資源處簽章后,交工會備案。
2、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休假人員,須及時按月度交納個人應交保險費,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3、休產假超過規定期限的人員,須提出書面申請(產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即續假最長時間為半年),經工會研究決定后方可續假,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4、復工時,須到工會領取《產假復工申請表》,經工會簽章后,交人力資源處待工。
5、人力資源處組織已被接收的復工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復工人員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五)請病假三天以上者須持醫生證明,請病假三個月以上者,復工須持醫生健康證明。
(六)批假權限(停工權限同請假,請假簽字須逐級批準)
1、員工請假三天(含三天)以下者,由各部門主管(車間主任)簽字批準;
2、員工請假三天以上七天(含七天)以內者,部門經理(分公司經理)簽字批準;
3、員工請假七天至三個月(含三個月)者,由分管副總簽字批準;
4、員工請假三個月以上者,由總經理簽字批準。
(七)凡請假時間較長,所得工資不足以扣除個人應交養老保險費者,須到人力資源處辦理保險費預交或補交手續,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第八條工作紀律
(一)上班時間,無部門負責人(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準的出門證不得出廠。
(二)因事晚來,須提前將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準的證明交門衛。
(三)車間主任、副處長級及以上人員出入廠區,須由本人到門崗簽字。
(四)工作時間須做到“五不準”。
1、不準睡崗、脫崗、串崗;2、不準吃零食;3、不準打鬧、閑聊;4、不準干私活;5、不準自行組織文體活動。
第九條組織紀律
(一)全體員工須無條件服從組織分配,上級對下級負責,下級對上級負責。
(二)員工享有“六項權利”:
1、有了解所從事工作中潛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權利;
2、有對危害生命安全的行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
3、有獲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勞動條件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的權利;
4、有遇到生命安全侵害時緊急避險的權利;
5、有對班前不講安全拒絕上崗的權利;
6、有違章指揮拒絕作業的權利。
第十條生產紀律
(一)須認真保質保量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
(二)須認真如實填寫原始記錄,不準弄虛作假、隨意涂改。
(三)須嚴格執行工藝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安全、消防、保衛
第十一條安全、消防、保衛工作遵照每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質量
第十二條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等遵照質量體系運行的有關文件執行。
第五章來客管理
第十三條對來公司聯系業務(工作)者,門衛首先與其業務部門電話聯系,經同意后填寫《來客登記》,并辦理貴賓證后方可進入辦公區。
第十四條外來人員進入一般生產區,須經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外來人員進入特殊生產區,須經授權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
第十五條員工上班時間不準會客,確有特殊情況者,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會客。
第六章標志牌管理
第十六條員工標志牌由企管處統一管理,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制造、更改。
第十七條如標志牌丟失補辦,須交費10元。
第十八條全體員工出入廠區須佩戴標志牌。
第十九條不準借(借給)他人標志牌。
第七章獎勵
第二十條防止和排除事故有功或在搶險、防盜等方面,不顧個人安危,使公司利益免受損失者。
第二十一條努力鉆研業務技術,在工作中有發明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且獲得較好效果者。
第二十二條愛護公共財產,堵塞漏洞,節約資金等方面有顯著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通過各種形式勇于同違反本制度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大膽揭發壞人壞事者。
第八章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紀”分為輕微違紀、一般違紀、嚴重違紀三種。
第二十五條“違紀”處理方式分別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單位處分、公司處分四種。
(一)口頭警告:視情況給予口頭警告,違紀者如能認清錯誤,當場改正,不再進行任何書面處分。
(二)書面警告:查獲的輕微違紀者,如認錯態度不好,又不能誠心改正錯誤則以書面形式下到所屬單位,由單位負責人進行教育,不做任何罰款處理,單位須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
(三)單位處分:一般違紀,相關單位查獲后,全權由違紀者所屬單位自行處理,視情況教育、罰款,并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
(四)公司處分:嚴重違紀,公司須罰款處理。
(五)凡一個月內第二次違紀者,給予該違紀雙倍罰款。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總經辦負責修改并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有公司總經理簽名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年月日開始施行。以前公司公布的制度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9篇 企業公司食堂員工用餐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食堂員工用餐管理制度
一、就餐人員范圍
1.公司所有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臨時安排人員。
2.經領導批準在本企業工作的臨時人員。
二、就餐地點的劃分
1.煉鐵廠的員工在廠內售飯點用餐。
2.鐵廠主任級以上領導在指定小餐廳就餐。
3.辦公樓機關人員在公司二樓餐廳就餐。
4.機關主任級以上領導在指定小餐廳就餐。
5.總經理、行政副總隨時抽檢員工用餐情況。
三、就餐次數限定
1.公司食堂售餐實行每日三餐制即:早、中、晚餐。
2.經公司領導批準人員可享受免費用餐或有償就餐。
3.臨時加班、開會、臨時外來事務接待,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行政部統一安排。
四、就餐時間安排
1.早餐:06:40――08:30
2.午餐:12:00――13:00
3.晚餐:17:40――18:40
4.招待用餐時間不限定。
五、就餐手續辦理
1.公司員工憑本人ic卡刷卡就餐。
2.臨時安裝人員、應聘人員等非公司正式員工就餐,須本部門領導開具證明,到行政部辦公室,由行政部經理統一開具紙質餐
第10篇 公司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確保公司所屬礦山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制訂。
第二條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主任委員,主管生產副總經理為副主任委員,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委員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并設立安全部為專職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公司運營部要對公司所屬礦山生產部門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同時在生產過程中進行不定期檢查,對有嚴重隱患無法及時排除的要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領導并總經理,必要時要采取停產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條各部門在職工上崗前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公司各部門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如爆破作業等。
第七條公司對各選廠廠長、坑長、工段長、部門經理以上公司領導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條公司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九條公司鼓勵技術人員和廣大職工在生產實踐中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十條公司所屬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一條公司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開工生產。對已經在進行生產的,要進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必許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三條各生產車間或作業面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各生產車間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在進入生產現場入口處醒目地樹立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各生產車間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十六條各生產車間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各生產車間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八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災;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
第二十一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各生產車間廠長、主管副總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公司總經理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負總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定期向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公司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四條公司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公司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公司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機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生產管理部匯報公司領導后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七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八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九條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各生產車間落實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安全保衛部參與督促檢查。
第三十條公司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充分與所屬地政府和醫療機構合作。
第三十一條公司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分配給各生產車間。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會同財務部共同管理費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各生產車間要無條件接受政府安全生產堅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三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公司任何礦山生產車間,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機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根據要求各礦山生產車間要立即處理。
第三十四條如發生礦山事故,公司各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和無條件地參與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如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公司負責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如發生重大礦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八條礦山事故發生后,應當盡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F場危險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四十二條公司對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搶險救護,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公司將給予精神和物資獎勵。
第四十三條公司每年年底組織全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員工評比。評比結果作為發放獎金和其他獎勵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悖的,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并將隨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經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由本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負責解釋。
第11篇 企業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公章是公司在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公務活動、行使職權的重要標志。為加強公司公章管理,確保公章的正確使用,減少亂用、誤用等不規范使用給企業帶來的損失和不良影響,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公章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法人印章的保管及使用。
三、管理職責
1.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公司行政公章保管及經批準后的公章使用、登記。
2.公司采購部負責合同專用章的保管使用。
3.公司財務部負責財務專用章和經授權的法人印章的保管使用。
4.行政公章管理員的具體職責如下:
1)負責公章的保管。
2)負責設立公章使用登記臺賬。
3)負責公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4)負責制定所保管公章的使用程序。
四、具體規定:
1.公章類別
我公司的公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公章、合同章、財務專用章、法人章。
2.章的保管
1)行政公章一枚由綜合管理部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2)合同章一枚,由采購部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財務章、法人章由公司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未經董事長/總經理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公章。
4.公章的使用由各保管人員設立使用登記臺賬,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
5.行政公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攜帶公章外出,必須經總經理批準,并視情況由公章保管人攜章隨同。合同專用章由采購部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如需外借經總經理批準。
6.公章使用,任何人員使用公章必須填制《公章使用申請表》。行政公章在對外聯絡(包括青山企業系統內上行文)時,由使用部門部長申請、綜合管理部部長審核、總經理批準后使用。內部發文需要使用行政公章的,綜合管理部部長簽字即可用章;合同專用章經申請部門部長批準,分管副總簽字后,方可用章。財務章經申請部門部長批準,總經理簽字后,方可用章。財務部使用財務章只需簽到財務部長即可。法人印章使用必須經本人同意或經授權人簽字方可使用。公章管理人員應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因使用公章不當造成損失的,應追究其相應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所有對外報送的文件、資料需要加蓋行政公章的,必須經總經理簽字后才可用章。
7.公章管理人員如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公章,由重新確定的公章管理人員另行辦理接收公章手續,不得私自轉交他人。
8.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各種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并蓋行政公章時,由綜合管理部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后辦理并做好登記。
9.任何公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公章。
10.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綜合管理部部長審批后,方可蓋章。
11.印章要及時維護、確保公章清晰、端正。
12.公章如有不慎丟失,保管人員及時向綜合管理部長報告,并備案。
五、附則
《公章管理制度》由綜合管理部制定和解釋,由公章保管部門負責實施。
六、附件
附表:公章使用申請表
第12篇 公司企業員工培訓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員工培訓管理制度
一、員工培訓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劃第三條的有關規定制訂。
第二條 員工培訓的宗旨與目的。
(1)加強人事管理,提高員工的素質。
(2)使員工認識本公司對社會所負的使命,并激發其求知欲、創造心,使其不斷努力充實自己。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的培訓分為不定期教育訓練與定期教育培訓兩種。
第四條 本公司所屬員工必須接受本辦法所定的制度。
第二章 不定期培訓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培訓由各部門主管對所屬員工經常實施。
第六條 各部門主管應擬定培訓計劃,并按計劃切實推行。
第七條 各部門主管經常督導所屬員工以增進其處理業務能力,充實其處理業務時應具備的知識,必要時要指定所屬員工閱讀與業務有關的專業書籍。
第八條 各部門主管應經常利用*,以專題研討報告或個別教育等方式實施培訓。
第三章 定期培訓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定期培訓每年兩次分為上半期(3月、4月)及下半期(11月、12月)舉行,視其實際情況分別辦理。
第十條 各部門由主管擬定培訓計劃,會同培訓部安排日程并邀請各單位干部或聘請專家講課。
第十一條 不定期培訓依其性質、內容分為初級班(普通員工)及高級班(主管及以上干部),但視其實際情況可合并舉辦。
第十二條 高級干部培訓分為專修班及研修班,由總經理視必要時隨時培訓,其培訓的課程、進度另定。
第十三條 普通班其培訓內容包括一般實務(公務概況、公司各種規章、各部門職責、事務處理程序等)、精神教育以及新員工的基本教育。
第十四條 普通技術班其培訓內容應包括一般實務外,并重視技術管理,專修計算機的各種知識。
第十五條 高級班以其培訓內容為主管必修的知識與技能。
第十六條 高級技術班培訓內容為法律法規,了解設計,嚴格督導,切實配合工作進度,控制資材,節省用料,提高技術水準等研修課題。
第十七條 各級培訓的課程、進度另定。
第十八條 各部門主管實施培訓的成果作為平時考績考核記錄,以作年終考績的資料,成績特優的員工,可選派赴國外實習或考察。
第十九條 凡培訓人員接培訓通知時,除因重大疾病或重大事故經該單位主管出具證明申請免予培訓外,應在指定時間內向主管單位報到。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培訓除另有規定外,一律在總公司內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在培訓期間,除提供飲食補貼外,不給其他津貼。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準后實施。
二、在職員工培訓制度
第一章 目 的
第一條 為提高本公司從業人員素質,充實其知識與技能,以增進工作質量及績效,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凡本公司所屬從業人員的在職培訓及其有關作業事項均依本辦法。
第三章 工作職責劃分
第三條 培訓部。
(1)全公司共同性培訓課程的舉辦。
(2)全公司年度、月份培訓課程的擬定、呈報。
(3)培訓制度的制訂及修改。
(4)全公司在職教育培訓實施成果及改善對策呈報。
(5)共同性培訓教材的編撰與修改。
(6)培訓計劃的審議。
(7)培訓實施情況的督導、追蹤、考核。
(8)外聘講師。
(9)全公司外派培訓人員的審核與辦理。
(10)外派受訓人員所攜書籍、資料與書面報告的管理。
(11)其他有關人才發展方案的研擬與執行。
(12)各項培訓計劃費用預算的擬定。
第四條 各部門。
(1)全年度培訓計劃匯總、呈報。
(2)專業培訓規范制訂及修改,講師或助教人選的推薦。
(3)內部專業培訓課程的舉辦及成果匯報。
(4)專業培訓教材的編撰與修改。
(5)培訓后的督導與追蹤,以確保培訓成果。
第四章 培訓規范制訂
第五條 培訓部應召集各有關部門共同制訂“從業人員在職培訓規范”,提供訓練實施的依據。
(1)各部門的工作職務分類。
(2)各職務的培訓課程及時數。
(3)各培訓課程的教學大綱。
第六條 各部門組織機能變動或引進新技術使生產條件等變化時,培訓部即應配合實際需要修改培訓規范。
第五章 培訓計劃的擬訂
第七條 各部門依培訓規范及配合實際需要,擬訂“在職培訓計劃表”,經培訓部審核,作為訓練實施之依據。
第八條 培訓部位應就各部所提出的培訓計劃匯編“年度培訓計劃匯總表”,呈報人力資源部核簽。
第九條 各項培訓課程主辦單位應填寫“在職培訓實施計劃表”,呈報人力資源部核簽后,通知有關部門及人員參加培訓。
第十條 臨時培訓課程,亦需填寫“在職培訓實施計劃表”,呈報人力資源部核簽后實施。
第六章 培訓實施
第十一條 培訓主辦部門應依“在職培訓實施計劃表”按期實施并負責該項培訓的全部事宜,如培訓場地安排、教材分發、教具借調,通知講師及受訓單位等。
第十二條 如有補充教材,講師應于開課前一周將講義原稿送培訓部統一印刷,以便上課時發給學員。
第十三條 各項培訓結束時,應舉行考試,由主辦部門或講師負責監考,考試題目分3~4種,由講師在開課前送交主辦部門。
第十四條 各項在職培訓實施時,參加受訓學員應簽到,培訓部應了解上課狀況。
第十五條 受訓人員應準時出席,因故不能參加者應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六條 培訓部應定期召開檢查會以評估各項培訓課程實施成果,并記錄,送交各有關單位。
第十七條 各項培訓考試缺席者,事后一律補考;不補考者,一律以零分計算。
第十八條 培訓考試成績,供考核及升遷參考。
第七章 培訓成績報告
第十九條 每項培訓結束后一周內,講師應將學員的成績評定出來,填入“在職培訓測驗成績表”,連同試卷送人力資源部門,以建立個人完善的培訓資料。
第二十條 主辦單位應于每項培訓辦理結束后一周內填報“在職培訓結報表”及“講師鐘點費用申請表”,連同“成績表”及“學員意見調查表”,報培訓部門,憑此支付各項費用及歸檔。
第二十一條 如需支付教材編撰費用時,主辦部門應填寫“在職培訓教材編撰費用申請表”,送相關部門核簽后憑此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對所屬人員應填寫“從業人員在職培訓表”。
第二十三條 每三個月,各部門應填寫“在職培訓實施結果報告”,報送人力資源與培訓單位,以了解該部門最近在職培訓實施狀況。
第八章 評 估
第二十四條 每項培訓辦理結束時,主辦部門應視實際需要分發“在職培訓學員意見調查表”,供學員填寫后與考試試卷一并收回,并匯總學員意見,作為以后再舉辦類似培訓參考。
第二十五條 培訓部應對各部評估培訓的成效,定期分發“培訓成效調查表”,供各單位主管填寫后匯總意見,形成書面報告后,分送各部門及有關人員作為再舉辦類似培訓的參考。
第九章 外派培訓
第二十六條 因工作或升遷等任職新工作前的需要,各部門推薦有關人員送培訓部審議后,呈總經理核準后外派培訓,并依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出差手續。
第二十七條 外派培訓人員返回后,應將培訓的書籍、教材及資格證件等有關資料送培訓部歸檔保管,其培訓成績亦記錄在培訓資歷表。
第二十八條 外派培訓人員應將培訓所學知識整理成冊,作為內部培訓教材,并舉辦培訓班,擔任講師培訓有關人員。
第二十九條 報銷培訓費時,培訓部應審核其外派培訓的資料是否繳回,并于報銷單據上簽注,如未經審核,會計部門不應予以付款。
第三十條 本條款適用于參加公司外的培訓,對因升遷、儲備需要,于任職前可集中委托外協部辦理培訓,但每年以兩次為限。
三、新進員工培訓制度
第一條 新員工的培訓,除人事管理規則及員工教育實施辦法另有規定外,均依本制度實施。
第二條 本制度所謂新員工系指臨時職員、試用人員、臨時雇用人員及其他認為應接受培訓的員工。
第三條 本
培訓的宗旨與目的。
(1)為新員工明了企業機構組織系統,進而了解本公司組織概況、各部門分管事務、經營方針及人事管理規章,使之能恪遵章則,完成本職工作。
(2)使新員工深切體會本公司遠大的抱負,激發其求知欲、創造心,不斷充實自己,努力向上,借以奠定公司基礎。
第四條 本培訓根據新進員工每批報到人數的多少另行確定培訓時間,經核準后即可依照本制度實施。
第五條 新進員工經培訓后,視其能力給予調派適當職務,但依實際需要得先行調派職務者容后始補訓。
第六條 凡經指定接受培訓的人員,除有特殊情況事先經人事主管簽報核準得予請假或免訓者外,一律不得故意回避或不到,否則將從嚴論處。
第七條 培訓課程的內容除以公司組織、各種管理章則、各部門掌管的事務及營業方針等一般摹本實務教育外,精神教育同時配合實施。
第八條 培訓課程的編排及時間,得依實際需要另行制訂。
第九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核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四、各類管理人員培訓制度
第一章 高層管理人員培訓
第一條 本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必須有創新和開拓的思想觀念,為此應做到以下兩點。
(1)從舊觀念的羈絆中解脫出來,勇于創新。
(2)解除過去經驗的束縛,接受新思想、新觀念,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第二條 凡高層管理人員應具有下列意識。
(1)引進新產品或改良原有產品。
(2)掌握新的生產方法,了解公司經營的新技術。
(3)努力開拓新市場、新領域。
第三條 每位高層管理人員必須隨時培養自身素質,要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
(1)身為高層管理者的責任心、使命感。
(2)獨立經營的態度。
(3)嚴謹的生活態度。
(4)誠實、守信的經營方針。
(5)熱忱服務社會的高尚品質。
第四條 凡本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須以企業經營效益的提高為目的,培養創造利潤的思想觀念。
第五條 高層管理人員應隨時進行市場調查研究,以推進營銷活動,促進效益的提高。
第六條 營銷研究的基本步驟。
(1)確定研究主題,決定研究的目標。
(2)決定所需要資料及資料來源。
(3)選擇調查樣本。
(4)實地搜集資料。
(5)整理、分析所收集的資料。
(6)進行總結并寫出報告。
第二章 中層管理人員培訓
第七條 對中層管理人員進行教育培訓的基本目標。
(1)明確公司的經營目標和經營方針。
(2)培養相應的領導能力和管理才能。
(3)使其具有良好的協調、溝通能力。
第八條 凡本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應堅持以下標準。
(1)是否為下屬的工作、晉升提供了足夠的支持和機會。
(2)是否適當地分派了工作,使下屬有公平感。
(3)所訂的計劃,是否得到了下屬的理解和衷心的支持。
(4)是否信守向下屬許下的諾言。
(5)是否在發布命令、進行指導時,做了妥善的考慮。
第九條 中層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相關工作的知識。
(2)掌握本公司的管理方法。
(3)熟練掌握教育培訓技術。
(4)努力培養作為領導者應具備的人格。
第十條 中層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能力。
(1)計劃能力。
①明確工作的目的和方針。
②掌握有關事實。
③以科學有效的方式從事調查。
④擬定實施方案。
(2)組織能力。
①分析具體的工作目標和方針。
②分析并決策職務內容。
③設置機構,制訂組織圖表。
④選任下屬人員。
(3)控制能力。
①制訂執行的客觀標準和規范。
②嚴格實施標準,及時向上級反饋。
第十一條 中層管理人員應采用下列指示的方法。
(1)口頭指示。
①條理清楚切合主題。
②明確指明實行的時間、期限、場所等。
③保證對下屬傳達的明確性。
④指出實行時應注意之處,并指明困難所在。
⑤耐心回答下屬的提問。
(2)書面指示。
①明確目標,逐條列舉要點。
②提前指示應注意的問題。
③必要時,以口頭命令補充。
④核查命令是否已被下屬接受。
第十二條 中層管理人員貫徹指示的要求。
(1)整理指示內容。
(2)嚴格遵循貫徹程序。
(3)確認下屬已徹底理解指示。
(4)使下屬樂于接受指示,并改進他們的工作態度,提高工作積極性。
第十三條 中層管理人員人際關系的處理要求。
(1)善于同其他管理人員合作,彼此協助。
(2)樂于接受批評、建議。
(3)彼此交換信息、情報,不越權行事。
(4)對上級與下屬的關系處理,應以工作效果為原則,不得將個人情緒帶到工作中來。
第十四條 中層管理人員接見下屬的要求。
(1)選擇適當的場所,以親切的態度使下屬放松。
(2)涉及私人問題時,確保為下屬保密,使其減少顧慮。
(3)留心傾聽,適當詢問,使下屬無所不談。
(4)應注意不要輕易承諾。
第十五條 中層管理人員為維持正常的工作關系應注意的事項。
(1)認識到人是有差異的,尊重下屬的人格。
(2)把握工作人員的共同心理和需要。
(3)公平對待下屬,不偏不倚。
(4)培養下屬的工作積極性,重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并且保留他們的正確意見。
(5)妥善解決下屬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六條 中層管理人員配置人力時應注意的事項。
(1)根據每位員工的知識、能力安排合適的職位,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2)給下屬以適當的鼓勵,使其在工作中具有成就感,形成良好的開端,增強工作的積極性。
(3)有效地實施培訓,增強下屬的工作能力。
第十七條 中層管理人員對待下屬時應注意的事項。
(1)不要對下屬抱有成見和偏見。
(2)不以個人偏好衡量別人。
(3)冷靜觀察實際工作情況,不要使下屬產生受人監視的感覺。
(4)利用日常的接觸、面談、調查,多方面了解下屬,嚴守下屬的秘密,公私分明。
第十八條 中層管理人員發揮下屬積極性應注意的事項。
(1)適時對員工加以稱贊,即使是細微行為也不要忽視,同時不可以忽視默默無聞、踏實肯干的下屬。
(2)授予下屬權責后,不要做不必要的干涉,同時盡可能以商量的口氣而不是下命令的方式分派工作。
(3)鼓勵下屬提出自己的見解,并誠心接受,尊重下屬的意見。
(4)鼓勵并尊重下屬的研究、發明,培養其創造性。
(5)使下屬充分認識到所從事工作的重要性,使之產生榮譽感。
第十九條 中層管理人員批評下屬時應注意的事項。
(1)要選擇合適的時間,要冷靜、避免沖動。
(2)在適當的場所,最好是無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
(3)適可而止,不可無端地諷刺、一味指責。
(4)不要拐彎抹角,要舉出事實。
(5)寓激勵于批評中。
第二十條 中層管理人員培養后備人選時應注意的事項。
(1)考察后備人選的判斷力。
(2)考察后備人選的獨立行動能力。
(3)培養后備人選的協調、溝通能力。
(4)培養后備人選的分析能力。
(5)提高代理人的責任感和工作積極性。
第三章 基層管理人員培訓
第二十一條 基層管理人員與公司內部各級的關系。
(1)
和上級的關系――輔助上級。
(2)和下級的關系――指揮、監督下屬。
(3)橫向關系――與各部門同事互助協作。
第二十二條 基層管理人員的基本責任。
(1)按預定工作進度、程序組織生產。
(2)保證產品的質量。
(3)降低生產成本。
第二十三條 基層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職責。
(1)向新員工解釋公司有關政策、傳授工作技術,指導新員工工作。
(2)培訓下屬,使其有晉升機會。
(3)培訓后補人員。
(4)其他教育培訓職責。
第二十四條 基層管理人員處理人際關系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對下關系:進行家庭調查,舉行聚會、郊游,為下屬排憂解難。
(2)對上關系:反映員工意見,聽取上級要求,報告自己的建議和看法。
(3)橫向關系:與其他部門的同事通力合作。
(4)積極開展對外活動,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公共關系。
第二十五條 基層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的能力。
(1)領導能力,管理能力。
(2)組織協調能力。
(3)豐富的想象力、敏銳的觀察力。
(4)豐富的知識和熟練的工作技能。
第二十六條 基層管理人員教育培訓的種類。
(1)后備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2)培訓發展計劃。
(3)再培訓計劃。
(4)調職、晉升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考核管理基層人員教育培訓時應注意的事項。
(1)出勤率。
(2)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3)產品的質量。
(4)原材料的節約情況。
(5)加班費用的控制。
第二十八條 高層管理人員和中層管理人員須授予基層管理人員合理的權力,并且進行必要的教育培訓。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凡公司管理人員(含高層、中層、基層)的教育培訓均按本制度執行。
五、外部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規范外部培訓管理,提高外部培訓效果。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外派培訓和外聘講師到廠培訓。
第三條 權責。
(1)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外部培訓的計劃及各單位外部培訓申請的審核與組織管理。
(2)各單位提出外部培訓需求,在核準后參加或實施外部培訓。
第四條 內容。
(1)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