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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五篇)

      發布時間:2024-01-30 07:48:11 查看人數:25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第1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項目部或分公司領導報告,項目部或分公司應在2小時內報告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

      3、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公司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輕傷、重傷事故,由項目部或分公司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公司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生事故的項目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門或者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怎么寫

      第一章 總則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報告處理監督管理,加強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有效地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海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的概念及分類

      第一條、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被定義為公司重大事故:

      (1)對設備、產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

      (2)造成設備停機、生產停滯24小時以上(含24小時)的;

      (3)造成人身傷害后,人員因休假而影響22.5個工作日以上(含22.5個工作日)的;

      (4)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死亡的。

      第三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被定義為公司較大事故:

      (1)對設備、產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2)造成設備停機、生產停滯24小時以內的;

      (3)造成人身傷害后,人員因休假而影響10個工作日以上,22.5個工作日以下的。

      第四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被定義為公司一般事故:

      (1)對設備、產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下的;

      (2)造成設備停機、生產停滯8小時以內的;

      (3)造成人身傷害后,人員因休假而影響10個工作日以下的。

      事故已經發生,正在進行,并且損失在不斷擴大的稱為持續性事故,如失火、化學品泄漏等;

      事故瞬間發生,已造成損失,但是損失不再繼續擴大的稱為非持續性事故,如人員觸電,設備突發故障等。

      第三章 事故報告規定

      第五條、對于公司重大事故和持續性事故:

      (一)、事故發生后,事發部門當班的領導是事故的第一指揮人,對突發事件的現場搶救負有指揮責任。

      主管領導趕到現場后,第一指揮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介紹現場情況并移交指揮權。

      (二)、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發部門負責人報告。

      對于持續性事故。

      如果事故發生在夜間或部門負責人不在的情況下,發生事故崗位應立即向值班經理報警,并電話通知部門負責人。

      (三)、事發后,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接到報警后,在20分鐘內趕往事故地點,并在5分鐘內向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報告。

      (四)、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并對本單位各類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防止事故擴大或者引發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五)、如果事故需要內部救援,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應在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向安全主管部門報警,要求其盡快通知有關部門組成臨時事故搶救小組進行搶救。

      安全主管部門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通知相關部門事故情況,并請求救援。

      各部門負責人接警后,在5分鐘內集合本部門事故求援小組,向小組成員說明事故情況、救援注意事項等,并記錄小組成員名單,帶領本部門救援小組帶上救護和防護裝備趕往事故現場。

      (六)、如果事故情況需要外部救援,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應在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撥打緊急求救電話(如1

      19、120等)尋求外部援助。

      報警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報警時要沉著冷靜,正確簡潔;2、講清事故發生單位名稱,事發時間,事發地詳細地址;3、講清事故性質,目前的狀態,影響程度,是否有人員傷亡;

      4、報警單位,報警人的具體聯系方式;

      5、現場指揮人員要指派專人在路口、公司門口等地迎接外部救援人員到來。

      6、對于公司重大事故,當事部門應當在事發后12小時之內,將事故后的死亡人員、受傷人員名單、人數、傷勢情況報安全保衛部、人力資源部,辦理工傷手續以及死者的善后處理事宜。

      7、對于公司重大事故,若一次發生人員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1~9人受重傷或一次造成100萬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公司負責人應在1小時以內向海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六條、對于公司一般事故和非持續性事故:

      (一)、對于非持續性事故,事發后當事部門負責人應當在事發24小時之內,將事故經過、損失程度等情況報安全保衛部。

      安全保衛部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

      (二)、對于公司一般事故,事發后當事部門應當在事發24小時之內,將事故后的受傷人員名單、人數、傷勢情況報安保部及人力資源部,辦理工傷手續。

      第四章、事故調查規定

      第七條、非持續性事故發生后,安保部應當根據事故情況,組織有關部門的人員負責維持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

      任何人不得干擾事故調查及善后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八條、持續性事故發生后,安保部首先應當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

      在對事故進行了有效控制后,安全保衛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的人員負責維持現場秩序,并對事故進行調查。

      第九條、安保部為事故調查的牽頭部門,負責組成事故調查小組,組織實施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小組組長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擔任,成員可以包括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動力公司、行政部、生產部,以及事故發生的當事部門等。

      第十條、事故調查小組成員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小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小組任何成員不得接受任何媒體的采訪或咨詢,不得擅自向社會各界發布有關事故前后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原因、經過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二)認定事故性質,確認是否存在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行為;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后,安保部應責成當事部門對事故傷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初步調查核實后,擬制事故調查報告。

      當事部門應當在事發后24小時之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安保部。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類別、事故發生簡要經過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事故報告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的責任認定,以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應當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八)事故報告部門、報告人、批準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

      )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小組應當對當事部門的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充分討論、修改,并達成一致意見。

      意見不一致的,根據多數成員單位的意見做出結論,但必須在事故調查報告中說明。

      事故調查小組最終將修改后的事故調查報告呈報公司總經理。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在安保部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小組認定事故屬于自然災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調查小組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指派有關部門調查。

      第五章 事故處理規定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報告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由安保部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安保部按照公司總經理的批復,參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依照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和獎懲條例,對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及其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員工予以處分、經濟處罰或辭退;

      對事故發生后迅速做出反應,積極搶險,挽回公司經濟損失的人員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十七條、安保部負責制定事故的處理結果和監督事后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事故調查小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或公安機關處理。

      安保部應當掌握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事故發生部門收到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調查小組規定的期限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應當向安保部報告,經安保部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正常生產。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給于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2)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3)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4)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做偽證的。

      第二十一條、事故發生部門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由安保部對相關負責人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國家法律、公司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或法律制裁。

      安保部 2023年8月8日

      第3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子公司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

      3.事故分類

      3.1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三十個工作以內,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包括急性工業中毒,食物中毒、火災、交通事故等,下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

      3.2較大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或某些器官較重的損傷,需要休息三十個工作日以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因其他原因造成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4特別重大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因其他原因造成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事故報告

      4.1事故報告內容

      4.1.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4.1.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4.1.3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1.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1.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4.1.6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4.2當發生安全事故,應由事故現場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在即刻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原因等報告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主任,并由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主任報告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

      4.3發生一般事故,應在24小時內填寫《事故報告書》交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4較大事故在一周內填寫《事故報告書》傳真或者以郵件方式報告中國區行政部備案。

      4.5重大事故必須4小時內(夜間發生事故應在第二天上班后一小時內)以書面或電話報告集團總部,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一小時以內報告給公司高級副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

      4.6特大事故必須1小時內報告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報告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十分鐘內報告給公司高級副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

      4.7事故單位領導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4.8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1發生安全事故時,部門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一定標志,并照相留檔。

      5.2重大事故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較大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經過事故調查后方可進行,因生產需要必須及時清理的,責任部門要做好現場的基本調查,并拍照留影。

      6.事故調查

      6.1發生一般事故,由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會同安全管理人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事故調查表》在24小時內報安全管理部門。

      6.2發生較大事故,由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會同安全管理委員會的人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事故調查表》,在24小時內報安全管理部門,48小時內報送中國區行政部。

      6.3發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由總經理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其它相關部門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中國區總部派員參與。

      6.4發生死亡事故,具體操作可按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有關規定執行。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部門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情況追究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報送有關部門,并在《事故登記表》上填寫相關記錄。

      8.事故管理

      8.1安全管理部門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安全管理部門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

      9.記錄表單

      9.1工傷事故報告書

      9.2事故登記表

      9.3事故調查表

      9.4消防事故報告書

      第4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施工組織設計與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編審制度

      1、施工企業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編制有針對性的、詳細的施工安全設計文件,以及指導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活動,保證工程施工順利進行。

      2、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在開工前與施工組織設計同時進行,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人員和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人員必須密切配合,互相溝通。施工安全技術由項目主管安全技術的負責人編制,并報各機構主管安全的領導批準實施。對特殊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的措施編制,各項目部,各施工單位要有設計依據、有計算、有詳圖、有文字要求,特別對結構復雜,危險性大,特性較多的特殊工程,編制單項的安全措施。如:爆破、大型吊裝、沉箱、水下鉆孔樁、挖孔樁,各種特殊架設作業,高層腳手架、井架和拆除工程。。

      3、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根據不同的工程、不同的施工方法和不同的施工人員、不同的機械設備、材料、施工方法等,編制不同的施工措施。

      4、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根據施工變化情況及時進行修改,修訂后上報審批。

      5、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主要內容:

      ⑴腳手架:搭設和拆除方法,以及工藝要求、挑梁、吊架、吊籃等的設計計算,安全技術措施。

      ⑵垂直運輸設施:自制龍門架的設計計算,及其它垂直運輸設備的基礎,安裝拆除,拉接要求,施工步驟以及地垅支撐安全技術措施。

      ⑶電力保護:尤其是高壓線路防護的技術措施,低壓線路的架設方案,施工照明的安全技術措施。

      ⑷基坑防護:根據基坑、基槽、地下室挖土方的深度和土壤種類,選擇土方開挖方法,同時確定設邊坡的坡度或采用固壁支撐時,要確定是采用連續支撐,還是不連續支撐,以防止土方塌方。

      ⑸大型臨時操作平臺、梁板、現澆板支撐的設計及計算、搭設及拆除的安全技術措施。

      ⑹環境防護:主要是指施工過程中對周圍建筑物,居民和行人的安全防護。

      ⑺冬季防凍、防滑,夏季防暑、防雨、防雷擊的安全技術措施。

      ⑻臨邊、“四口”防護以及交叉作業的隔離安全措施。

      ⑼易燃、易爆、有毒及其它有害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5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8

      建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八)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對公司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及時、準確地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制訂并采取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本公司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工傷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的適用本制度。

      事故的類別

      第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五大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職工傷亡事故,按事故嚴重程度,分為四類:

      一、輕傷事故: 指職工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仍按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執行。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事故的報告

      第五條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電話、電報或其他快速方法將事故簡況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市建設局、市勞動局、市安監局(站)及有關部門。

      報告事故簡況,力求準確。對謊報工傷事故者,一經查出,要嚴肅處理。

      第六條發生傷亡事故后,項目負責人及公司負責人在接到事故報告的第一時間內,必須緊急啟動二級(公司、項目部)應急救援預案,根據應急救援預案的部署,及時進行事故現場的救援與處理,防止事故的擴大和蔓延及發生二次傷害事故,把事故的性質和各類損失降底到最小程度。

      事故的調查

      第七條項目部、分公司、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一、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調查,分公司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到公司。

      二、重傷事故:由分公司負責人組織調查組(包括工會、質安、技術等負責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10天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建筑安監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勞動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2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

      四、《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因故不能按期填報時,事故單位應申明理由,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及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填報。

      第八條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為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做出標記,標明數據,并畫出事故的現場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批準程序方可清理現場。

      一、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分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二、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分公司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三、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批準。

      事故的處理

      第十條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表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一、真實、客觀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經濟處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扣壓、拖延執行'勞動安全監察指令書'、'安全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三、設計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和安全規定,致使設計本身有缺陷或工藝不合理而造成事故的。

      四、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五、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六、分配有職業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設備、設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八、因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九、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十、因不按規定沒有依法為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施工人員意外傷害工傷保險的責任人。

      第十三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要同本人見面,要及時宣布,并歸入懲處者本人檔案。

      第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如受懲者不服,有權向上級領導機關申訴。

      第十五條為了正確地記述、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狀況,掌握事故發展趨勢,判斷和確定問題范圍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放矢地做好事故預測、預防工作,各單位應準確、及時的將'事故統計報表'報公司。

      '事故統計報表'不能按時報出的,必須申明理由。

      第十六條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需按下列規定批準后方可結案。

      一、輕傷事故由分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公司批準結案。

      二、重傷事故由分公司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公司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三、死亡事

      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呈報市勞動局及上級主管部門,市政府批準結案。

      四、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呈報市勞動局,市政府呈省政府結案。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五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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