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3
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三)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月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 公司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第五條 公司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六條 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七條 公司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條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條 本公司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 公司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二條 公司當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三條 員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2篇 x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宏圖電源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第三條、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第四條、公司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第五條、公司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第六條、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第七條、公司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第八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九條、本公司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公司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二條、公司當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三條、員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3篇 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宏圖電源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 、公司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第五條 、公司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六條 、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七條 、公司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條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條 、本公司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 、公司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二條 、公司當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三條 、員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4篇 xx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公司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第五條、公司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六條、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七條、公司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條、本公司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公司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二條、公司當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三條、員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