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采取積極預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制訂本制度:
1、嚴格執行國務院第75 號令《企業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的條款。
2、傷亡事故發生后,保護好現場, 積極搶救傷者,立即書面上報公司安全科。
3、公司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發生。
4、對事故的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5、對事故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損失大小給予不同的處理,對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或虛報的單位,要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第2篇 工傷事故報告和統計制度
第1條、公司所屬食堂、浴室、休息室、更衣室以及倒班宿舍、臨時休息室等場所發生傷亡事故,凡由于管理不善或安全防護設施不健全而造成的職工傷亡事故,都作為職工傷亡事故來報告和進行統計。
第2條、職工乘坐本公司交通工具在外執行任務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不論交通部門是否報告統計,都作為職工傷亡事故來報告和進行統計。
第3條、凡公司租賃的各種運輸車輛和聘任的司機,在執行公司的任務時發生傷亡事故,也按本公司職工傷亡事故來報告和進行統計。
第4條、停薪留職職工和已離退休的人員,又被聘用工作,若發生傷亡事故,在哪個企業就由哪個企業進行報告和統計。
第5條、公司職工因違反勞動紀律而發生傷亡事故,凡在勞動過程中,或雖不在勞動過程中,但與企業設備有關的,都應報告統計。
第6條、職工負傷后,在30天以內死亡的(因醫療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均按死亡事故來報告和進行統計;超過30天死亡的,不再進行補報和統計。
第7條、企業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因病導致受傷、死亡,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和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的調查,確認系本人疾病造成的,則不按因工傷亡事故來報告和進行統計。
第8條、分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凡獨立核算的分包單位發生傷亡事故,由分包單位負責報告和統計;不是獨立核算的分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報告和統計。
第9條、凡涉及兩個以上建筑企業交叉作業時發生的傷亡事故,由事故主要責任方負責報告和統計。若主要責任分不清的,暫由各企業自行統計各自的傷亡人數,但要注明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說明與哪一次事故為同一事故。
第3篇 建筑集團公司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處理制度
建設集團公司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處理制度
一、工傷事故及其分類
1、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凡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稱為傷亡事故。
2、工傷事故按傷害情況分為重大事故、輕傷、重傷和死亡四類。具體劃分按gb641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執行。
二、工傷事故的報告
1、工傷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盡可能保護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三、事故調查和分析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最大努力積極協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須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范措施的建議。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四、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干部職工公開宣布。并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必須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第4篇 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處理制度
一、工傷事故及其分類
1、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凡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稱為傷亡事故。
2、工傷事故按傷害情況分為重大事故、輕傷、重傷和死亡四類。具體劃分按gb641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執行。
二、工傷事故的報告
1、工傷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盡可能保護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第5篇 工傷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
1、為規范項目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業主、我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項目安全管理人員或項目主管領導,根據事故的大小,由項目主管領導決定,按有關規定和上報時效逐級上報。為杜絕事故虛假傳播,其他任何人不得越級上報項目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但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可以立即報火警119,對于傷員的救治可以報120進行救治。
3、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和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杜絕衍生事故的發生,并安排專人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導致人員傷亡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4、各應急救援小組必須24小時待命,聽從項目經理的統一調動。完成份內的工作。
5、事故發生后,所有現場人員應聽從項目部的指揮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6、服從上級的事故處理決定,對于項目部權限內的事故處理要在充分尊重事實的基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7、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安質部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8、事故處理結案后,安質部要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生產安全事故檔案應包含下列內容:
①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②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年統計表;
③事故快報表;
④事故調查筆錄;
⑤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鑒定等資料;
⑥事故調查報告;
⑦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⑧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⑨安全生產監察局、安全監督站對事故處理的批復。
⑩其他有關的資料。
9、未盡事宜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業主、我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
10、本制度由安質部負責解釋。
第6篇 施工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
工程施工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
1、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依據:國務院(1991)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建設部(1993)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1994)96號《建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建設部(1994)4號《建設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項目部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由項目經理審批后實施。
3、安全事故發生后,施工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排除險情、采取應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護好現場。
4、項目負責人必須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將事故情況用多種方法報公司經理,項目經理部在12小時內將事故報表和事故報告書上報公司。
5、發生的安全事故,必須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遲報、隱瞞篡改事實、破壞現場。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項目部職權范圍內處理的事故按'四不放過'。項目部無權處理的事故,必須認真配合上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其它未盡事宜按公司有關制定執行。
第7篇 工傷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二、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項目負責人指令性的工作、指令性的時間、指令性的地點所發生的勞動過程中的人生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三、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四、傷亡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公司安全保衛科和公司經理。
五、傷亡事故發生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時光擴大。
六、事故發生后,應當按事故級別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七、對事故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拖延不作處理。
八、對積極及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擴大的有功人員應給予獎勵;對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員,應根據事故大小、性質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以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8篇 工傷事故報告處理、報告、統計結案制度
1、凡發生在企業施工生產中,由于生產區域和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及操作方法的錯誤,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致使負傷人員在立即工作中中斷達一天以上(或致死)的一切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應迅速層層如實上報到主管部門,不準隱瞞或拖延上報,組織對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的75號令及勞動部關于對《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與處理規定的條文解釋》。
2、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除用事故快報立即層層上報上管部門外,事故所在工地負責人應當負責保護事故現場,不準破壞與偽造事故現場,直至上級主管部門檢查允許后,才準動現場,對受傷人員應積極搶救。
3、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輕傷事故由工地有關人員進行分析處理,并填寫工傷事故處理表上報公司。重傷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技術、安全、保衛等部門及工地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死亡事故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授權企業組織調查處理、重傷、死亡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和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與火災事故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并根據事故性質于應負責的責任和態度,提出處理意見,報上級審批后執行。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并如實反映與提供,不得拒絕與隱瞞情節、偽造假情況及資料,否則應給予批評或紀律處分。
5、輕傷、重傷事故受傷人員復工后,應由工地填寫工傷事故復工報告單上報公司及公司主管安全部門各一份。
6、各級基層單位應建立事故檔案資料與臺帳,由隱瞞事故及情節,應追究從嚴處理。
第9篇 工傷事故處理及報告制度
一、施工現場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最先發現人或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
報告程序:輕傷事故報告質安部,同時填寫事故報告表,于兩天內報告項目經理;重傷、死亡以上的事故,由項目經理報告集團公司經理和安全部門,將事故概況(發生的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和職稱、傷害程度、簡要經過和原因)填寫事故快報,呈報集團公司。
二、項目經理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即報告集團公司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三、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必須保護好現場,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任何人或部門不得隱瞞、虛報或拖延不報。
四、輕傷事故由集團公司安全部門或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五、重傷、死亡事故由集團公司及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勞動、公安部門。
六、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七、重大死亡事故,必須按照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公安、監察部門、工會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八、事故調查的人員,必須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專長并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九、事故調查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人,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十、事故調查組(成員)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的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十一、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報上級勞動部門和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可超過事故處理工作的期限。任何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十二、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十三、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或者集團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負責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對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有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對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于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公布處理結果。
十七、集團公司主管部門負責執行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組織防范措施的落實以及做好善后處理的各項工作,及時通報。
第10篇 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
1、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依據:國務院(1991)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建設部(1993)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1994)96號《建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建設部(1994)4號《建設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項目部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由項目經理審批后實施。
3、安全事故發生后,施工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排除險情、采取應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護好現場。
4、項目負責人必須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將事故情況用多種方法報公司經理,項目經理部在12小時內將事故報表和事故報告書上報公司。
5、發生的安全事故,必須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遲報、隱瞞篡改事實、破壞現場。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項目部職權范圍內處理的事故按“四不放過”。項目部無權處理的事故,必須認真配合上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其它未盡事宜按公司有關制定執行。
第11篇 工傷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企業如發生工傷事故,必須立即登記和報告,由負傷人或最先發現人報告企業領導。
1、凡發生工傷事故,必須填定《工人職員傷危事故登記書》以備查證。
2、發生死亡事故時,領導必須立即獎事故概況《包括作傷亡人數、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分析報告企事業主管部門與當地勞動部門逐級轉到上級有關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也應盡快用《工職工傷亡事故登記書》。
4、凡發生多人死亡事故時,必須填寫《因工死亡事故快報》企業領導應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方法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并逐級轉報到中央勞動人事部門。
5、組織處理善后工作,接報三不過原則對全體員工進行教育。
第12篇 職工工傷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節、發生事故及時報告
1、發生傷記事故后,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事故的人應立即報告領導。受傷人員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一事故,要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并應及時上報。
2、發生重傷和重大事故,必須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死忘人數、發生事故時間、地點、原因等),用快速的辦法分別報告公司質安部。
3、對于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三不放過”原則進行。
第二節、發生事故后要迅速搶救傷員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1、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不要驚慌,要有組織、有指揮,首先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同時,為了事故調查分析需要,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和排險,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要做出標記,要求現場各種物件的位置、顏色、形狀及其物理、化學性質等盡可能保持事故結束時的原來狀態。必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為或自然因素的破壞。
2、清理事故現場應在調查組確認取證完畢,方可進行。不得借口恢復生產,擅自清理現場。
3、每個在建工程必須于每月的2號之前向公司質安部報送職工傷亡事故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