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1、公司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并按規定向上級安監部門及時報告這方面有關情況。
2、生產礦井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要配置滿足需要的現場救援設施,并按規定向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及時報告設施配置與管理情況。
3、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現場人員要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單位領導要立即向礦井調度室、礦井領導匯報,礦井調度室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全監察部及公司值班領導匯報。
4、發生事故后,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措施的擬定與實施要隨時向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請示匯報,并接受該部的指導。
5、對在事故中遭受職業危害的人員,要及時了解掌握其具體情況,并組織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6、公司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調查并形成事故分析報告。
7、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單位,公司要根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結果全公司通報。
8、各礦井要建立職業危害事故臺賬,事故調查的報告有關資料要存檔保存,同時報安全監察管理部。
9、如發生重大職業病事故,公司要及時向地方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集團公司總部和集團公司新疆分公司上報重大職業病事故情況以及處理結果。
第2篇 職業危害事故的處置及報告制度
1 目的本制度旨在規范本企業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有關事宜。
2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xxxx公司。
3 職責 :
3.1 公司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 并按規定向上級安監部門及時報告這方面有關情況。
3.2 生產單位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要配置滿足需要的現場救援設施,并按規定向 安全環保管理部及時報告設施配置與管理情況。
3.3 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現場人員要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單位領導要立即向安全環保管理部或公 司值班領導匯報。
3.4 發生事故后,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措施的擬定與 實施要隨時向安全環保管理部請示匯報,并接受該部的指導。
3.5 對在事故中遭受職業危害的人員,要及時了解掌握其具體情況,并組織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3.6 公司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調查并形成事故分析報告。
3.7 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單位,公司要根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定,對有關 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結果全公司通報。
3.8 各單位要建立職業危害事故臺賬,事故調查的報告有關資料要存檔保存,同時報安全環保與能源 管理部。
3.9 如發生重大職業病事故以及處理結果,公司要及時向縣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上報。
本制度解釋歸安全管理主管部門,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4. 本制度解釋歸安全管理主管部門,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3篇 職業病和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職業病危害事故,認真吸取教訓,積極采取預防措施,保證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結合我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和工作中發生的人生傷害、急性中毒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中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事故,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包括:
(一)從事生產或工作時發生的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
(二) 在生產、工作時間或區域內,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
(三) 在生產區域內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四) 其他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條 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報告、統計與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四條 處屬各單位發生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后,均應立即上報,各項目負責人應對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五條 發生輕傷事故、輕微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由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等,立即報告班組長或安全員,由班組長或安全員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發生重傷事故、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處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處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局主管部門。
發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處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處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局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第六條 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如因組織搶救需要變動現場時,必須事先做出標記、拍照、錄像或者繪制事故現場圖并詳細說明。事故現場必須經過事故調查組勘查完畢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三章 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七條 事故發生后,應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立即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九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以下簡稱《調查報告書》),《調查報告書》應包括本條前三款的內容。
第十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及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并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據,不得阻礙和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后,按下列權限和程序組織調查和處理:
1、一次輕傷1至2人的事故,由項目部負責人或其他指定人員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的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并向處結案。一次輕傷3人以上的事故,由單位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處審批、結案。
2、一次重傷1至2人的事故,由項目部負責人、處主管領導和處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處審批結案,并報局備案。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由處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會同事故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局審批結案。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處會同事故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聯合調查報告。重大死亡事故,由局派員參加調查。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另有規定的,按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4、事故調查結束后,除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外,還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二十日內提出,按照第十一條(二)款的規定審批結案。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三十日內提出,重大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四十日內提出。然后,由處向當地勞動部門寫出文件形式的“事故調查處理請示報告”,同時,把聯合調查組的調查報告和《調查報告書》作為請示報告的福建一并報當地勞動部門。
5、地方勞動部門對“事故調查處理請示報告”批復后,處再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寫出“事故結案請示報告”,同時把勞動部門的批復、罰款憑證、聯合調查報告和《調查報告書》作為結案請示報告的附件一并報局。
第十二條 處應將局審批后的結案請示報告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 事故處理工作一般應在六十日內結案,如出現反常情況,可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如重大死亡事故,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處理。處理內容包括:
(一) 執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并將處分存入處分人的檔案;
(二)組織防范措施的實施;
(三)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四)公開事故的批復建議和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的,應按照二功勞發(89)字第095號《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對違反勞動安全規定經濟處罰實施辦法》和二公辦發(90)第192號《關于強化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照職工管理權限和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批準。對事故情節嚴重、觸犯刑法事故責任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事故統計
第十六條 各項目部應安排專門人員負責事故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
第十七條 各項目部必須對事故的報告、統計與調查處理的正確性和時限性負責。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經指正后仍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部負責人和直接人員給與行政處分,并責成補報。
第十八條 各項目部必須建立健全事故檔案管理制度和臺帳。事故檔案應制定專人負責管理,并作為永久卷保管。事故檔案管理必須做到資料完整,真實可靠。
第十九條 事故統計的對象是由企業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等。
附則
第二十條 發生特大事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處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4篇 職業危害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公司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并按規定向上級安監部門及時報告這方面有關情況。
2、生產礦井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要配置滿足需要的現場救援設施,并按規定向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及時報告設施配置與管理情況。
3、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現場人員要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單位領導要立即向礦井調度室、礦井領導匯報,礦井調度室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全監察部及公司值班領導匯報。
4、發生事故后,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措施的擬定與實施要隨時向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請示匯報,并接受該部的指導。
5、對在事故中遭受職業危害的人員,要及時了解掌握其具體情況,并組織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6、公司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調查并形成事故分析報告。
7、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單位,公司要根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結果全公司通報。
8、各礦井要建立職業危害事故臺賬,事故調查的報告有關資料要存檔保存,同時報安全監察管理部。
9、如發生重大職業病事故,公司要及時向地方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集團公司總部和集團公司新疆分公司上報重大職業病事故情況以及處理結果。
第5篇 靈新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處置報告制度
1 總 則
1.1 為了規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減輕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1.2 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1.2.1 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1.2.2 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1.2.3 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1.3 安全管理科協助神寧集團公司對本礦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1.4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的主要內容是:
1.4.1 依法采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
1.4.2 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1.4.3 組織事故調查;
1.4.4 依法對事故責任人進行查處;
1.4.5 結案存檔。
1.5 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迅速、有效、科學、公正。
2 事故報告
2.1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各單位應當立即向安全管理科和礦有關部門報告。
2.2 安全管理科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實施緊急報告:
2.2.1 特大和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向神寧集團公司報告;
2.2.2 一般事故,應當于6小時內向神寧集團安全監察局報告。
2.2.3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2.2.4 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情況,由神寧集團公司統一對外公布。
2.2.5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3 事故處理
3.1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各單位應當根據情況立即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3.1.1 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1.2 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3.1.3 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3.1.4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3.1.5 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3.1.6 配合神寧集團公司進行調查,按照集團公司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3.1.7 落實集團公司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3.2 安全管理科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根據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2.1 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3.2.2 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3.2.3 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3.2.4 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
3.3 事故發生后,各單位應當協助公安、安全生產部門、工會等有關部門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3.4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3.4.1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3.4.2 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4.3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3.5 進行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
3.6 分析事故責任;
3.7 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3.8 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
3.9 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4 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時,有權向用人單位、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5 安全管理科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決定和實施對發生事故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有關改進措施建議。
6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布處理結果。
7 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礦屬單位不采取職業病危害預防措施而導致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安全管理科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型企業本質安全型10分考核;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管理科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處五型企業本質安全型5分考核。
8.1 未按規定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8.2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8.3 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8.4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觀察的。
第6篇 職業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為了規范我單位職業危害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即使有效地控制職業危害事故,減輕職業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定。
一、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放射事故的分類及調查處理按照衛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規定》執行。
二、單位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一般危害事故應于2小時內向單位勞資科、安監站、調度室報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單位人力資源部、安全部、總調度室報告。單位安排專人負責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及衛生部門報告。
三、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的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五、對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單位應當根據情況立即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一)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三)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四)對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五)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監督生產部門,按照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七)落實衛生行政部門及安全監督生產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對夠不成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事故,單位工作人員應及時向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報告,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詳細記錄,即使組織相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處理。
七、對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資料要妥善保管。
第7篇 職業病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職業病危害事故,認真吸取教訓,積極采取預防措施,保證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結合我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和工作中發生的人生傷害、急性中毒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中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事故,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包括:
(一)從事生產或工作時發生的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
(二) 在生產、工作時間或區域內,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
(三) 在生產區域內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四) 其他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條 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報告、統計與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四條 處屬各單位發生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后,均應立即上報,各項目負責人應對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五條 發生輕傷事故、輕微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由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等,立即報告班組長或安全員,由班組長或安全員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發生重傷事故、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處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處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局主管部門。
發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處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處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局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第六條 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如因組織搶救需要變動現場時,必須事先做出標記、拍照、錄像或者繪制事故現場圖并詳細說明。事故現場必須經過事故調查組勘查完畢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三章 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七條 事故發生后,應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立即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九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以下簡稱《調查報告書》),《調查報告書》應包括本條前三款的內容。
第十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及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并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據,不得阻礙和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后,按下列權限和程序組織調查和處理:
1、一次輕傷1至2人的事故,由項目部負責人或其他指定人員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的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并向處結案。一次輕傷3人以上的事故,由單位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處審批、結案。
2、一次重傷1至2人的事故,由項目部負責人、處主管領導和處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處審批結案,并報局備案。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由處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會同事故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局審批結案。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處會同事故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聯合調查報告。重大死亡事故,由局派員參加調查。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另有規定的,按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4、事故調查結束后,除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外,還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二十日內提出,按照第十一條(二)款的規定審批結案。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三十日內提出,重大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四十日內提出。然后,由處向當地勞動部門寫出文件形式的“事故調查處理請示報告”,同時,把聯合調查組的調查報告和《調查報告書》作為請示報告的福建一并報當地勞動部門。
5、地方勞動部門對“事故調查處理請示報告”批復后,處再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寫出“事故結案請示報告”,同時把勞動部門的批復、罰款憑證、聯合調查報告和《調查報告書》作為結案請示報告的附件一并報局。
第十二條 處應將局審批后的結案請示報告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 事故處理工作一般應在六十日內結案,如出現反常情況,可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如重大死亡事故,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處理。處理內容包括:
(一) 執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并將處分存入處分人的檔案;
(二)組織防范措施的實施;
(三)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四)公開事故的批復建議和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的,應按照二功勞發(89)字第095號《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對違反勞動安全規定經濟處罰實施辦法》和二公辦發(90)第192號《關于強化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照職工管理權限和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批準。對事故情節嚴重、觸犯刑法事故責任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事故統計
第十六條 各項目部應安排專門人員負責事故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
第十七條 各項目部必須對事故的報告、統計與調查處理的正確性和時限性負責。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經指正后仍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部負責人和直接人員給與行政處分,并責成補報。
第十八條 各項目部必須建立健全事故檔案管理制度和臺帳。事故檔案應制定專人負責管理,并作為永久卷保管。事故檔案管理必須做到資料完整,真實可靠。
第十九條 事故統計的對象是由企業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等。
附則
第二十條 發生特大事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處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8篇 職業危害事故處置報告制度
1 目的本制度旨在規范本企業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有關事宜。
2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公司。
3 職責 :
3.1 公司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 并按規定向上級安監部門及時報告這方面有關情況。
3.2 生產單位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要配置滿足需要的現場救援設施,并按規定向 安全環保管理部及時報告設施配置與管理情況。
3.3 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現場人員要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單位領導要立即向安全環保管理部或公 司值班領導匯報。
3.4 發生事故后,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措施的擬定與 實施要隨時向安全環保管理部請示匯報,并接受該部的指導。
3.5 對在事故中遭受職業危害的人員,要及時了解掌握其具體情況,并組織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3.6 公司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調查并形成事故分析報告。
3.7 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單位,公司要根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定,對有關 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結果全公司通報。
3.8 各單位要建立職業危害事故臺賬,事故調查的報告有關資料要存檔保存,同時報安全環保與能源 管理部。
3.9 如發生重大職業病事故以及處理結果,公司要及時向縣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上報。
本制度解釋歸安全管理主管部門,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4. 本制度解釋歸安全管理主管部門,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9篇 靈新煤礦職業危害事故的處置及報告制度
1 總? 則
1.1 為了規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減輕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1.2 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1.2.1 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1.2.2 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1.2.3 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1.3 安全管理科協助神寧集團公司對本礦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1.4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的主要內容是:
1.4.1 依法采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
1.4.2 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1.4.3 組織事故調查;
1.4.4 依法對事故責任人進行查處;
1.4.5 結案存檔。
1.5 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迅速、有效、科學、公正。
2 事故報告
2.1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各單位應當立即向安全管理科和礦有關部門報告。
2.2 安全管理科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實施緊急報告:
2.2.1 特大和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向神寧集團公司報告;
2.2.2 一般事故,應當于6小時內向神寧集團安全監察局報告。
2.2.3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2.2.4 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情況,由神寧集團公司統一對外公布。
2.2.5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3 事故處理
3.1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各單位應當根據情況立即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3.1.1 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1.2 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3.1.3 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3.1.4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10篇 職業危害事故處置報告制度范本
為了規范我單位職業危害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即使有效地控制職業危害事故,減輕職業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定。
一、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放射事故的分類及調查處理按照衛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規定》執行。
二、單位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一般危害事故應于2小時內向單位勞資科、安監站、調度室報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單位人力資源部、安全部、總調度室報告。單位安排專人負責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及衛生部門報告。
三、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的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五、對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單位應當根據情況立即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一)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三)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四)對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五)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監督生產部門,按照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七)落實衛生行政部門及安全監督生產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對夠不成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事故,單位工作人員應及時向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報告,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詳細記錄,即使組織相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處理。
七、對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資料要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