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對發生的事故,無論大小或未遂,一律按事故分析的原則,組織有關人員召開事故分析會,事故追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
2、事故發生后,所在班組及有關人員立即將事故過程記錄在案交區隊負責人。區隊負責人根據事故記錄內容,上報安監科,然后召集有關部門負責人、技術人員進行事故分析。
3、通過事故分析會,分析事故的造成原因及劃清責任,采取措施。人為造成事故者,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給予處罰。屬技術性事故或設備陳舊原因造成的事故,立即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
4、對事故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整個事故過程的分析結果,責任單位人員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交安監科,并存入檔案。
5、對事故要根據分析情況制定出相應的防范措施,查找造成事故的因素,認真總結經驗,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
6、通過事故分析會,讓違章作業人員,事故責任人員,和廣大干部職工受到教育,使事故責任人員認識到事故的危害性,使全體員工通過分析找出自己在工作中的缺點和不足。
7、事故處理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則及“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嚴格按照扎煤公司有關規定進行,特殊時期加重處罰。
第2篇 安全事故報告責任追究制度
1.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2.事故報告。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向項目負責人報告,指揮(項目)部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等單位(部門)報告。
3.事故報告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理。
5.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各級接到報告后,按照分級負責調查處理原則和應急預囊要求,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7.事故發生后,項目部和現場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拍照、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8.事故責任人逃匿的,應當報告公安部機關迅速追捕歸案。
9.事故的調查處理。事故的調查處理各級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職工和事故責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過,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事故責任人不處理不放過)原則進行。
10.發生各類生產安全事故,要按照各級項目管理單位應負的責任、安全逐級負責制和崗位責任制,根據事故等級和責任大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工傷事故報告制度范本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
2.項目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接傷亡事故報告后,迅速趕到事故現場,指揮搶救受傷人員,同時對現場的安全狀況作出快速反應,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在保護現場的前提下,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3.及時對受傷者的傷害部位、性質作出判斷,在就地搶救的同時,聯系最近的醫院,迅速有選擇地送專業醫院搶救。對事故現場作緊急處置,控制事故的同時,用最快的方式盡可能準確地向分公司(或公司)主管部門報告,分公司要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
4.重大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報告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5.公司領導和主管部門接到分公司或項目負責人事故報告后,根據情況,并立即派主管領導或專業人員趕赴現場協助處理事故。
6.事故報告內容:(事故快報表附后)
6.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類別;
6.2.傷亡人員情況、人數;
6.3.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及原因的初步判斷;
6.4.事故現場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況;
6.5.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6.6.死亡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報送公司。
7.構成總、分包關系的施工現場,分包單位發生事故后,必須按照上述程序報告,不得不報或瞞報。
第4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發生在站場內人員傷害及火災事故,無論等級大小,事故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向車站站長或副站長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可直接撥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當地交警隊、當地消防隊、安監局報告。
二、車站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在1小時內如實向局領導、當地安全監督管理局、衛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隊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三、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和事故現場情況、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已經采取的措施,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還應當補報。
四、事故經調查程序,查清事故發生原因,性質及責任明確后,應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車站應根據責任人行為性質及后果嚴重性,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后果嚴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責任訴訟。行政責任追究按照《貴州省雷山汽車站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雷山汽車站站務人員安全管理獎懲辦法》有關規定,視其情節程度,給予警告、記過、撤職、開除留用、開除等行政處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5篇 工地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特制訂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4、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5、安全科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總經理,并請示上報市、區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
6、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時,安全科會同總經理應立即趕赴現場,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7、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總經理必須協同事故調查小組調查并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8、公司安全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計、報告傷亡事故。
9、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視情節輕重,罰款金額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篇 公路改造項目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一、成立重大事故應急領導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二、設立搶險車
三、于當地人民醫院建立綠色通道,聯系電話 。
四、配備急救藥品,并保證使用狀態完好。
五、一旦發生險情和事件,應立即停止作業,值班人員在向應急領導組匯報的同時馬上組織人員疏散和搶救受傷人員。值班電話:。
六、應急領導組接到報告后,立即組織搶險救護。
七、迅速查明原因,即時清理,疏散人員,馬上設立警戒線,做到指揮到位,搶救到位及時,在搶救時注意觀察周圍環境動態,以免再次發生傷害。
八、在接到報告的同時,立即于當地醫院聯系,聯系電話:120,如發生在高速公路上直接撥打求救電話:96565
九、成立事故調查處理組,對事故責任進行調查、追糾處理。
第7篇 運輸企業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積極預防、妥善處理道路運輸安全事故,保護公司、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發生道路運輸安全后,現場有關人員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同時應當立即報告本公司主要負責人。
第二條 事故發生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條 發生道路運輸安全死亡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四條 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財產損失金額、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公司、報告人及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 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應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應將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單位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 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部門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制定整改措施。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后,公司或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5、每起事故處理結束后,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第8篇 事故分析處理報告制度
為加強企業安全管理,一旦事故發生后,能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吸取教訓,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無論是人身傷亡事故或非人身傷亡事故。)負傷者或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匯報礦調度或礦領導。
2、調度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匯報安監站、總工和礦長。
3、礦長接到事故報告后,對于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以及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匯報局調度和局領導。
4、對于輕傷事故,安監站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匯報安監局。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或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后,礦長必須立即組織人員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每月底(或次月初),安監站必須將當月發生的事故進行統計上報安監局。
7、對于不負責任不按規定上報而造成事故的擴大,礦將給予處以200元罰款。
二、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
1、對于輕傷,重傷事故和非人身傷亡事故,由礦長或安監站組織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人員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對于死亡、重大死亡和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安監站要會同上級調查組進行調查。
3、礦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部門、區隊了解有關情況和資料,任何部門、區隊或個人不得拒絕,不得阻礙、干涉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4、事故調查結束后,由安監站召集礦領導、調查組人員、當事人及其部門負責人召開事故分析會。
5、事故分析會議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進行嚴肅處理,分析事故原因,落實事故責任,提出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吸取教訓,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第9篇 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事件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事件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是我國職業健康危害的一項重要制度,為進一步規范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定本制度:
一、 傷亡事故分類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和標準,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傷亡事故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傷害程度分類。輕傷是指損失工作日一個以上(含一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重傷是指損失工作日為105個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的 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日;
2、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輕傷事故是指只有只有輕傷的事故;重傷事故是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二、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組織在進行傷亡事故報告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進行報告和處理。
三、職業危害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1、職業危害報告的辦法
職業危害報告必須按照國家現行職業危害范圍內所列舉的病種(危害部曾于1988年修訂頒發了《職業危害報告辦法》)進行報告。職業危害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即,企業上報當地危害監督部門,由危害監督機構統一匯總上報。
四、 職業危害處理
1、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危害后,本公司應根據職業危害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療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自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
2、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3、患有職業危害的職工變動單位時,其職業危害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調處理,雙方商妥后方可辦理調轉手續,并將其健康檔案、職業診斷證明及職業危害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
4、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情況報告所在地的勞動危害職業危害防治機構備案;
第10篇 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制度
1、發生工傷事故,必須嚴格執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得到處理和領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防范措施和隱患沒有消除不放過。
2、發生輕傷事故,工地要組織人員按四不放過處理整改,并于當天上報分公司。
3、發生重傷事故工地,應立即組織搶救,并立即上報分公司,保護好現場,施工隊組人員調查,上報分公司,分公司在12小時內上報總公司。
4、發生重大作傷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工地應立即組織搶救,并立即上報分公司,并保護好現場。分公司立即上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檢察院、總工會等上級組織等候處理,必要時召開事故現場會。
5、各種事故均必須填寫傷亡事故記錄表,重大事故必須在20天內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并上報。
6、對事故責任者根據責任輕重損失大小,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7、對因工負傷的職工和死者的家屬要親切關懷,給予慰問,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8、工傷事故發生后應做好工傷事故檔案資料保管工作。
9、對事故要分明責任,嚴肅處理。
第11篇 膠印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規范企業安全事故的報告及調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護員工的生命財產和企業的財產安全,切實做好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1、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后,現場人員必須利用一切條件和技術對傷員進行現場救護并送往離現場最近的醫院,同時,立即將事故情況向所在單位的領導、企業安監部、企業分管領導報告;設法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現場,等待有關部門現場勘察。
2、發生設備事故后,現場人員要在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持系統其它設備的正常運行,同時及時向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安監部報告;當設備事故的發生危及人身安全時,現場人員可緊急停止系統設備運行,撤離現場,然后向有關部門、領導報告。
3、發生交通、失火、失盜等事故,現場人員必須盡可能地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然后向所在的部門的負責人、安全管理小組以及分管領導報告。
4、根據《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發生惡性誤操作事故、一般及以上設備或電網事故、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時,在事故發生后的24小時內及時以電話或傳真方式上報企業安全管理小組。
5、企業各部門發生任何事故、故障、異常情況,都必須在事發的兩個小時內向企業安全管理小組匯報。
二、安全事故調查制度
1、一般輕傷事故、惡性誤操作事故、一般及以上設備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的調查由分管安全副職組織事故處理小組按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并填寫《工傷事故登記表》或《設備事故報告》交企業安全管理小組;事故調查過程中,允許事故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在場陳述事故發生的情況,參與調查分析;事故處理結果由事故處理小組討論,按有關制度執行。
2、重傷或死亡事故、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由企業或上級有關部門組成的調查組調查。
3、造成設備損壞、公私財物受損,經濟損失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事故、障礙、事件,由所在部門組織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將處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到企業安全管理小組;經濟損失在100元以上的,由企業組織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4、事故調查的任務
(1)了解發生事故的具體時間(年、月、日、時、分)、具體地點,檢查現場,尋找確定事故原因的痕跡和物證以及進一步展開調查的線索,做好詳細記錄,必要時進行現場拍照,并繪制事故現場圖。
(2)了解受傷人數、傷害部位、醫療部門對受傷情況的診斷報告、設備損壞的部位和程度、對生產造成的影響、經濟損失的情況。
(3)調查事故的原因。
(4)向事故當事人、在場人員和相關人員了解事故前生產、設備運行情況,受害人和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分工及操作方法等;了解事故設備有無缺陷、防護裝置情況,操作是否正常,發生事故時的搶救措施。
(5)了解受害人以及事故直接相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工齡、受過何種安全教育和技術訓練等)。
(6)索取與事故有關的生產和設備等資料。
(7)提出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報告。
(8)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處理原則,召開事故分析會。
(9)做出有關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10)填寫事故報告單報送有關部門。
(11)事故處理的有關資料及通報發各單位學習,以便吸取教訓。
三、安全事故處理制度
1、安全事故處理要貫徹“安全第一,以人為本”的方針和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在處理事故時,要把保護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當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時,要首先救治傷員,然后才保護財產;處理正在發生的事故時,要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采取措施,設法防止事故擴大。
2、事故發生后,企業要快速組成事故調查小組,及時投入事故調查。
3、對事故的調查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吸取教訓,做好防護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4、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和《安全生產獎懲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2篇 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一、鍋爐發生事故后,除了防止事故擴大或搶救人員采取必要措施以外,一定要保護好現場,以備調查分析。
二、事故發生后,要立即將事故的情況逐級上報有關部門,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要及時匯報集團公司安監局和總調度室,以便協同做好搶救工作。
三、在事故調查匯報過程中,在場的有關人員要將事故的細節認真詳細匯報清楚,任何人不得隱瞞,更不準弄虛作假無理取鬧。
四、上級部門組織的事故分析會,有關人員必須參加,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辭,切實做到“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責任者處罰不落實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五、各輔機設備發生的一般事故,隊長、安監人員、技術人員要組織分析,找出原因制定改進措施,將處理結果上報中心安全經理,并存入設備事故檔案。
六、發生一般人身輕傷事故,中心組織分析處理,處理結果上報公司分管安全領導。
七、因工作不負責,造成較大損失和事故的責任者,將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八、上級有關部門和領導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盡快落實整改,并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