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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統計報告登記調查處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05 14:54:02 查看人數:51

      事故統計報告登記調查處理制度

      第1篇 事故統計報告登記調查處理制度

      一、為了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重復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二、凡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街道辦和安監、公安、工會等部門。

      三、發生傷亡、重傷事故現場負責人應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

      四、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門會同事故發生地的安監局、公安、檢察院、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五、傷亡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書面調查報告書。

      六、如一次事故牽涉到二個單位,并對事故的分析和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時,由有關部門仲裁。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八、凡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總公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若違反本制度,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長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及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資料和調查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天,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十一、對傷者或死亡家屬做好慰問撫恤工作。

      第2篇 事故統計報告處理制度

      一、發生事故要做到及時、逐級上報、并立即保護好現場,組織搶險、核實等工作。

      二、單位安全總負責人、主管負責人、各科室負責人要在第一時間內報告總負責人,總負責人負責逐級報告,并做好現場各項工作的處理。

      三、事故處理要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逐級進行責任認定,并按責任大小給予經濟、行政處罰,觸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責任。

      四、發生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按《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道路運輸管理部門。

      五、事故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1事故原因沒有調查清楚不放過;2事故責任者沒進行嚴肅處理不放過;3事故單位的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4沒有制定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不放過)。

      第3篇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類

      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是指公司內營運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一般安全事故、較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統計、報告

      (一)凡發生道路運輸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并立即向交警、保險公司、120報告,同時立即向企業有關負責人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故意拖延不報,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負有安全管理職能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運管所、交警、安監、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報告,并根據事故大小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未及時報告企業或隱瞞事故的,對責任人停班學習,直至解聘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三)事故發生后,企業根據事故大小積極開展救援工作,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小,并由安全領導小組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出事故原因后安全技術科寫出事故報告,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事故調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四)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三、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二)事故調查處理

      1、公司第二責任人主要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安全技術科主要實施,事故調查處理必須全面掌握:死者火化安葬、賠償調解、傷員救治、善后處理補償調解、財產賠償、保險索賠等工作,并組織好人員做好善后工作,與交警部門密切配合,保證整個事故平穩、有序、完善地得到處理,力爭杜絕社會影響,降低企業經濟損失。

      2、有關職能部門根據事故現場查勘情況和事故經過、車檢報告等資料分析事故原因,定出整改措施和處理辦法。

      3、按照事故原因分析圖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科學的分析,主要從以下內容分析:

      (1)駕駛員違章因素:無證駕駛、開帶病車、疏忽大意、強行超車、占線行駛、超時疲勞駕駛等。

      (2)氣候因素:洪水、大霧、暴風、塌方、滑坡、泥石流等。

      (3)道路因素:陡坡、急彎、路滑、路面不平、擺攤堆物、路面狹窄等。

      (4)機械因素:制動、轉向、傳動、輪胎、燈光、雨刮等。

      (5)行人及非機動車因素:違章搭載乘車、搶機動車道、行人橫穿等。

      4、事故發生后要認真進行案例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后,要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和教育有關責任人,吸取教訓,杜絕同類事故發生。

      5、事故發生后,應收集相關資料:事故原因分析資料、切實可行的措施、駕駛員寫的事故經過和檢查、對相關人員的處罰和處罰憑證等,嚴格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相應處理,建立事故“四不放過”處理檔案,上報相關上級和主管部門。每起事故認真登記,處理情況認真記錄,建立事故處理臺帳。

      6、對發生的事故無死人情況的,由安全部門處理,報公司備案;發生的事故有死人情況的,必須召開現場會,公司要派人參加,共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增添防范措施。

      7、公司如發生各類交通事故,從事故發生地、現場施救、調解賠償、終結必須要有登記,對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索賠終結書、財產索賠依據、傷員的治療病歷、發票、出院證明等有關重要資料必須做好復印備份工作,建立事故檔案,同時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汲取教訓,按公司的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保證杜絕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8、肇事駕駛員除接受交警部門的處理外,還必須根據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情況,寫出詳細客觀的事故經過,作出深刻的檢查。

      9、經調查、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制定出整改措施 ,確保人員、措施、時間、資金“四落實”。

      10、根據調查情況及事故認定書,按照事故大小和責任劃分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按相關法律、法規、企業管理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第4篇 安全事故統計報告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部門各類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政府系統值班工作和緊急突發事件(故)及時上報的通知》要求,結合交通部門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事故報告。凡發生死亡1人以上,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傷亡事故,以及特別緊急、重大突發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經濟損失30萬以上或群傷事故,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嚴重泄漏、燃燒、爆炸和人員傷亡事故,事故責任單位必須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及已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區(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并在4小時內形成正式的事故快報。

      1、道路運輸事故:市級運輸企業負責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處值班室報告;區(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交管所向交管處值班室報告。

      2、水上運輸事故:市級航運企業分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務處(海事局)值班室報告;區(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海事處向海事局報告。 3、公路橋梁施工和養護作業事故:市級路橋和養護企業、收費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處值班室報告;區(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公路所向公路處值班室報告。

      4、交通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區(市)縣交通局和市級交通生產企業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 凡發生重特大傷亡責任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一般傷亡責任事故、危化品運輸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報告后在向局領導和有關處(室)報告事故的同時,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廳值班室、市安監局值班室報告,交管處、公路處、航務處(海事局)負責分別向省運管局、公路局、航務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在電話報告的同時,及時以書面形式傳真報送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第三條 安全事故的統計。安全事故的統計時間為上年的12月26日至當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當月的25日。市交通局負責統計省、市級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單位安全事故,區(市)縣交通局負責統計在本地注冊的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單位安全事故。 1、道路運輸事故統計:按照交通部制訂的《公路運輸企業責任行車事故統計報告辦法》的要求,區(市)縣交通局和市級道路運輸企業在每月5日前填報省交通廳統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運輸企業行車事故 (月、季、年)報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監督處,安監處匯總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別報送省運管局、局規劃處,并將《安全指標對比分析表》報局長、分管安全副局長等有關局領導。 2、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統計: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由區(市)縣海事處和市級航運企業統計,并在每月5日前上報市航務處(海事局),航務處(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報送局安監處,安監處在每月10日前報送市安監局。 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市級道橋施工和養護企業、收費公路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由公路處負責統計,并在每月5日前匯總交安監處;其它市級交通企事業單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監督處報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表》,經安監處匯總后報局領導和市安監局等相關部門。區(市)縣級交通企事業單位職工傷亡事故由區(市)縣交通局負責統計,并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條 安全事故檔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區(市)縣交通局分別建立道路運輸安全、水上運輸安全、企事業職工傷亡事故檔案專卷,落實專人負責保管。檔案內容包括:上級領導對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處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復、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快報和應急救援處置報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決定、企事業單位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每月各類事故統計報表等。安監處、交管處、公路處、海事局對各類違章受到執法部門依法嚴厲查處的單位和從業人員,應分別建立劣跡檔案,并在**交通安全公示網等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五條 本制度經**市交通局修訂后,從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5篇 事故統計、分析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礦井安全管理工作已形成系統化、規范化,對生產事故以及人身事故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要及時進行追查,分析、統計、處理。

      2、生產事故或人身事故發生后,職能部室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取證,掌握第一手資料,由專業礦長、安全礦長負責組織事故地點的隊長、班組長、工人、調度室人員、安監部人員進行事故追查,查找事故原因,追查事故責任者。

      3、對事故進行認真分析,吸取經驗教訓,以避免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人身事故要有事故報告,處理意見,對事故處理結果在大屏幕公布。

      4、對事故責任者及其相關領導,給予連帶式的處罰,重大事故的處理報告上報公司。安監部對事故進行統計,并保留存檔。

      第6篇 事故統計和報告管理制度

      一、為建立健全高效敏捷的信息反饋機制,及時了解掌握園區安全生產動態情況,采取相應對策,處置已發生的和可能發生的各類險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包括:

      1、導致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傷3人以上(含3人)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2、已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險情。

      3、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其他突發性事件。

      4、可能導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險情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隱患。

      5、園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遇到的需要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執法的重要事項。

      6、其他涉及安全生產的重要事項。

      三、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報告處置程序:

      1、園區行政部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報告后,應迅速作出相應處置,并立即上報街道安監辦。

      2、園區內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園區安委會及其應急救援隊伍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疏散相關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3、園區行政部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檔案,認真填寫并上報《園區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月報表》。

      4、園區安委會應轄區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從中摸索事故發生規律,制定防范措施,并認賓貫徹執行,以遏制和杜絕重傷以上事故的發生。

      四、報送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信息必須情況準確、要素齊備,既要報發生的情況,也要報發生情況后采取的措施;特別緊急的可先電話報告,再盡快補報書面材料。

      五、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后,各相關企業要及時續報相關處置情況。

      六、對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事項信息,凡因瞞報、漏報、遲報而延誤時機,嚴重影響安全生產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將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

      第7篇 事故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接受事故教訓,依據上級有關文件及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3條 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及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事 故 報 告

      第4條 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調度室、安全信息中心匯報。

      1、輕傷事故:負傷者必須在8小時內親自向安全科匯報,并到礦醫院就診,嚴禁私自外出就診,否則礦不予認可工傷,并嚴肅處理,本人承擔一切后果。需住院治療的由事故單位負責人報告安全科、調度室和礦值班領導。

      2、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直接報告調度室,由調度室立即報告主管礦長和其他礦級領導、有關科室。

      3、礦長在接到重傷以上和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事故報告后,立即向山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魯西監察分局、濟寧市、微山縣主管部門及縣有關領導報告。(最遲不超過24小時)

      第5條 礦長和有關人員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規定立即如實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6條 調度室建立報告記錄薄,值班調度員必須在記錄薄上記清所報告的人員、時間并簽名存檔。

      1、發生事故的單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性質、事故類別、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

      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有效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報告人。

      第三章 事 故 調 查

      第7條 發生輕傷、重傷事故,按系統由其分管領導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并拿出處理意見,報礦集體研究。機電設備、提升運輸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機電的領導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的領導配合;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的事故分析,由總工程師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的領導配合;頂板、火藥放炮等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安全的領導全面負責。

      第8條 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立即報上級主管部門并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進行分析調查。

      第9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責任者;

      (三)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10條 在調查分析事故時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每起事故性質和原因做出結論,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并提出處理意見。同時追究聯保、互保和管理人員的連帶責任。

      第11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事 故 處 理

      第12條 職工傷亡事故按其性質分為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和破壞性事故。

      1、責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人員的違章和瀆職行為而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過程中,超出所能預料的事故;

      3、破壞性事故:是指行為人為達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13條 凡責任事故,應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過程,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

      第14條 輕傷、重傷事故:礦組織事故調查確認性質后,經工傷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情,依據傷情和性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給予處理,并下發通報。事故通報所制定的措施作為今后安全管理的一項內容嚴格執行。

      第15條 重傷以上事故:礦按照云南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炭工業局局事故調查組下達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嚴格落實相關人員的處理;對有關人員的處分存入受處分人員檔案。

      第16條 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180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第五章 事 故 統 計

      第17條 嚴格按照云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煤礦傷亡事故報告及統計》要求,全面做好統計、上報工作。

      第18條 統計范圍:礦井建設生產過程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單位發生的事故。

      第19條 統計內容:生產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起數、傷亡人數、傷亡程度、事故類別、事故原因、直接經濟損失等。

      第20條 統計報表報送程序及時間要求按照上級有關文件進行填寫上報。

      第21條 調度室、安全科和礦屬各單位都必須建立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登記表及事故分析記錄本。

      第22條 礦屬各單位發生事故后,必須在3日內派人到安全科辦理工傷手續,各單位辦理工傷手續時必須攜帶礦醫院給傷者出據的診斷證明。

      第8篇 事故統計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

      為及時報告和統計安全生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車公司駕駛員的行車安全生產事故,以及消防事故的報告和統計適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安全生產事故、駕駛員傷亡事故是指駕駛員在出租汽車營運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火災事故等。

      三、出租汽車公司按其職能對事故進行分類管理,按規定建立檔案,對事故進行統計、上報。

      四、事故分類:

      (一)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凡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傷3至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折款達3萬元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傷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及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折款6萬元及以上的事故。

      (二)傷亡事故

      一般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一次重傷9人以下的事故,或輕傷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次重傷10人以上的事故。

      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三)火災事故

      按一次火災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受災戶數和財物直接損失金額,火災劃分為:

      一般火災:死亡2人及以下;或重傷19人及以下;或死亡、重傷9人及以下;或受災29戶及以下;或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下(不含30萬元)。

      重大火災: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傷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傷10人及以上;或受災30戶及以上;或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及以上。

      特大火災: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傷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傷20人及以上;或受災50戶及以上;或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及以上。

      五、事故報告

      凡發生一般交通事故、傷亡事故、火災事故,駕駛員(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公司或交通管理部門,公司有關人員應立即到達現場了解情況,做好善后處理工作,2小時內報告公司相關領導和職能部門,并于12小時內將事故概況(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址、類別、傷亡情況,簡要經過、事故原因等)書面上報相關職能部門。火災發生時應立即撥打119報警。

      六、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傷亡事故、火災事故時,事故單位及有關領導、主管部門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按《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制度》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救援和處置。

      七、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報告的有關人員,按相關規定處理。

      八、調查處理

      1、對一般交通事故,出租汽車公司按制度進行備案統計,并做出書面處理意見,在公司安全工作會議上進行通報。

      2、對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出租汽車公司必須按制度上報,并成立公司事故調查組,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3、對發生責任事故的人員,出租汽車公司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9篇 工傷事故統計調查報告制度

      1. 施工現場發生工傷事故,必須及時上報總公司領導及安全處。(輕傷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 小時,重傷以上不得超過1小時)。

      2. 輕傷事故公司組織施工隊進行調查并書面報總公司存檔備查。

      3. 重傷以上事故,總公司組織有關處(室)調查處理,施工隊要保護好事故現場,不得隨意變動。

      4. 凡發生工傷事故,必須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分清責任、吸取教訓、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5. 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調查處理,必須接受有關部門的經濟處罰,認真填寫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第10篇 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1、目的:為保證因工傷亡事故能夠迅速上報統計及調查處理,吸取教訓,避免同類事故的發生。

      2、內容及適用范圍

      2.1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因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調查及處理的有關要求。

      2.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所有土建、安裝、裝飾及道橋施工等單位。

      3、事故報告

      3.1工程項目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工程項目經理。

      3.2工程項目經理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要迅速趕到事故現場,指揮搶救受傷人員,對受傷者的傷害部位做出判斷,有選擇的地送專業醫院搶救,同時向公司安全部報告,分包工程的項目經理應同時向總包單位報告。

      3.3事故發生后,工程項目應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保護事故現場。

      3.4報告內容

      a)事故發生單位名稱、時間、地點

      b)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情程度、傷亡者姓名

      c)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d)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3.5工程項目發生傷亡事故后,應用最快方式上報公司安全部門。

      3.6發生重傷事故、重在傷亡事故,特大傷亡事故由公司安全部在24小時內報市政府、勞動局、公安局、總工會、市建委。

      第11篇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統計報告

      (一) 發生重傷事故后,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或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應當立即用最快的速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

      (二) 發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職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鎮安監站和區安監局、公安、監察、工會等部門。

      (三) 發生傷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報、虛報、瞞報或故意拖延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阻礙和干預企業執行報告。

      (四) 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應積極搶救傷員和財產,保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受傷人員和國家財產,防止事故擴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時,必須無條件提供。同時對事故現場必須做好標識、記錄、拍照或攝像。死亡事故的現場需經事故調查組同意后方可進行清理。

      二、 事故調查:

      (一)1至2人的重傷事故,由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鎮綜治辦、安監站負責組織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鎮綜治辦、鎮安監站會同區安監局、公安、監察、工會組織調查,企業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

      (三)事故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必要時,也可以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與發生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者,應予以回避。

      (四)事故調查組應查明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建議。

      (五)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并分送到發生事故的企業和調查組成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事故發生的經過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2、 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事故的性質及認定依據;

      3、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及處理意見;

      4、 事故的教訓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 其他需要報告的問題;

      6、 事故調查工作應當于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內完成,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60天。

      7、 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應給事故調查組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或干預事故調查工作。

      三、 事故處理:

      (一)、企業發生死亡事故,企業分管領導、企業主管部門、安監站、企業負責人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協助企業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并指導和協助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二)、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三)、企業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處理作業、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或事故發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破壞事故現場及擅離職守逃匿的,將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企業發生特重大傷亡事故,按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12篇 事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接受事故教訓,依據上級有關文件及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3條? 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及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事 故 報 告

      第4條? 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調度室、安全信息中心匯報。

      1、輕傷事故:負傷者必須在8小時內親自向安全科匯報,并到礦醫院就診,嚴禁私自外出就診,否則礦不予認可工傷,并嚴肅處理,本人承擔一切后果。需住院治療的由事故單位負責人報告安全科、調度室和礦值班領導。

      2、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直接報告調度室,由調度室立即報告主管礦長和其他礦級領導、有關科室。

      3、礦長在接到重傷以上和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事故報告后,立即向山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魯西監察分局、濟寧市、微山縣主管部門及縣有關領導報告。(最遲不超過24小時)

      第5條? 礦長和有關人員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規定立即如實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6條? 調度室建立報告記錄薄,值班調度員必須在記錄薄上記清所報告的人員、時間并簽名存檔。

      1、發生事故的單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性質、事故類別、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

      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有效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報告人。

      第三章? 事 故 調 查

      第7條? 發生輕傷、重傷事故,按系統由其分管領導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并拿出處理意見,報礦集體研究。機電設備、提升運輸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機電的領導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的領導配合;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的事故分析,由總工程師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的領導配合;頂板、火藥放炮等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安全的領導全面負責。

      第8條? 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立即報上級主管部門并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進行分析調查。

      事故統計報告登記調查處理制度(十二篇)

      一、為了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重復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定。二、凡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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