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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報告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04 07:04:52 查看人數:90

      事故報告制度

      第1篇 事故報告制度

      1 目的

      為了嚴格事故管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處理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各類事故的管理。

      3 引用法規

      《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 年、《工傷保險管理條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等。

      4 事故分類

      4.1 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火災,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4.2 爆炸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爆炸,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4.3 設備事故: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電訊、儀器(表)、容器、運輸設備、管道等設備及建(構)筑物等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4.4 生產事故:由于指揮錯誤、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造成停產、減產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4.5 交通事故:車輛、船舶在行駛、航運過程中,由于違反交通、航運規則或因機械故障等造成車輛、船舶損壞、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4.6 質量事故:指產品質量(包括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事故。

      4.7 人身事故:除上述事故外,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與工作有關的人身傷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5 事故等級劃分

      為了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的性質劃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特大事故、惡性未遂事故。

      5.1 小事故(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下同)

      (1) 一次輕傷1-2 人;

      (2) 直接經濟損失1 萬元以下/次;

      (3) 嚴重違章作業,違反操作規程,引起超溫、超壓、超負荷,誤送水、電、汽及嚴重的跑料,經及時處理不使事故擴大的。

      (4) 由于操作處理不當,造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或液體泄漏,已達到火災、爆炸

      和中毒的危險,經及時處理未造成事故的。

      5.2 一般事故

      (1) 一次輕傷3-5 人;

      (2) 直接經濟損失1-3 萬元以下;

      (3) 一次事故造成一個生產裝置停產、影響日產量50%以上,或二個生產裝置停產、影響日產量25%以上。

      (4) 一次操作失誤造成合格產品受污染在50 噸以上者。

      5.3 大事故

      (1) 一次輕傷在6-10 人;

      (2) 重傷1-2 人;

      (3) 直接經濟損失3-5 萬元以下;

      (4) 一次事故造成生產裝置停產,影響日產量1 天以上,或2 個裝置停產、影響日產量均在50%以上。

      5.4 重大事故

      (1) 一次輕傷10 人以上;

      (2) 重傷3-10 人;

      (3) 死亡1-2 人;

      (4) 直接經濟損失10-50 萬元。

      5.5 特大事故

      (1) 一次重傷10 人以上;

      (2) 死亡3 人以上;

      (3) 直接經濟損失50 萬元以上。

      5.6 未遂事故

      (1) 由于偶然的情況沒有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

      (2) 由于違章作業或誤操作,或偶然的原因未引起事故,亦未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但是事故發生了,則后果不堪設想。

      6 事故管理職能部門及職責分工

      6.1 生產(工藝)事故由生產部負責管理:

      6.2 產品質量事故由質管部負責管理。

      6.3 交通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管理。

      6.5 設備事故由生產部負責管理。

      6.6 火災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管理。

      6.7 人身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管理。

      6.8 各職能部門應按分類管理的要求調查、處理、存檔。

      6.9 安全科負責全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和上報工作,各職能部門應及時將調查研究、處理情況報送安全科。

      7 事故報告

      7.1 各部門在安全生產方面發生各類大、小事故,都應及時向安全科報告,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事故責任人要及時寫出書面檢查交安全科。

      7.2 微小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向當班班長報告,班長應及時向科長報告。

      7.3 一般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通知當班班長或科長,在了解事故概況后,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在查清事故原因后,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

      7.4 發生火災事故時,應首先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請求援助;接著向部門領導及公司領導報告,并積極組織進行滅火救災。

      7.5 重大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向科長報告,科長應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在報告的同時,應迅速組織人員趕赴現場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

      7.6 凡是發生重特大以上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科長,科長應及時向公司主管部門和公司領導報告,公司領導和主管部門應迅速組織搶救,采取正確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盡可能減少事故損失。在搶救中要特別注意保護好現場,同時快速向主管部門匯報,特殊情況,可越級上報。

      7.7 重特大事故必須在2小時內將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傷亡情況、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及損失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督部門、總工會、檢察院;破壞性事故應迅速報公安部門;中毒事故應報衛生部門。

      7.8 凡發生重傷事故,在報告期內死亡,按死亡事故上報;超過報告期死亡,不再補報死亡,年底不予更正。

      8 事故調查

      8.1 發生小事故,由科室或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主管部門派人員參加,三天內將調查報告交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

      8.2 發生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時,由公司各主管部門牽頭,安全部門參加,迅速進行調查,一星期內寫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呈報公司領導,交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決定。

      8.3 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相關部門配合市經貿委、勞動局、總工會、市檢察院、衛生局等部門人員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向上級部門或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做出處理決定。

      8.4 惡性未遂事故,由車間組織調查處理,將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防范措施,報主管部門或主管領導批準。

      8.5 外來施工單位發生的事故,由施工單位組織調查、處理。

      8.6 外單位職工在我公司參加生產勞動、施工、生活服務等無償勞動并由我公司負責指揮作業發生的事故,由我公司負責調查、處理、涉及財產損失和工傷人員的工傷管理、工傷醫療、生活補助等,由雙方安全、人事、工會等部門共同協商處理。

      8.7 事故調查組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8.7.1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8.7.2 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8.7.3 具有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品德。

      8.8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8.8.1 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

      8.8.2 確定事故責任者;

      8.8.3 提出事故處理意見、防范措施和建議;

      8.8.4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8.8.5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 的單位、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9 事故處理

      9.1 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肇事者和責任者不受到處理不放過。

      9.2 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至于造成事故的,由公司主管部門或者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3 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內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4 對下列人員必須嚴肅處理:

      9.4.1 對工作不負責任,不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9.4.2 對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的項目不按期實施,又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9.4.3 因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經勸阻不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9.4.4 因忽視勞動條件,削減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9.4.5 因設備長期失修、帶病運轉,又不采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9.4.6 發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復發生的主要責任者。

      9.4.7 處分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10.工傷事故處理

      10.1 工傷范圍

      1) 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

      2) 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3) 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4) 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毒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5) 在生產工作中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6) 因履行崗位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7) 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8) 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9) 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救治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10) 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1)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10.2 工傷處理

      1) 由單位統一安排傷員到醫院治療,治療方案和治療時間按醫院執行,工傷修養期間應憑本人申請和治療證明,經勞動人事部門和主管部門批準后休息。

      2)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裝假肢、假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

      3)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2/3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 對搶險救災、見義勇為負傷的職工,除按規定報銷各項費用外,工傷休息期間按因公出差處理。

      5) 工作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的工資、獎金待遇,按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6) 工傷所需的各項費用必須經主管部門的核實后,由公司領導核批報銷。

      11 事故統計

      11.1 事故統計范圍

      11.1.1 職工范圍:本公司以各種勞動合同形式招聘或雇傭的員工等。

      11.1.2 事故范圍

      11.1.2.1 職工在生產區域、工作場所,從事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11.1.2.2 職工雖不在勞動工作崗位,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作業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11.1.2.3 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因有毒物質,短期內大量侵入人體,使職工立即中斷工作關系,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11.2 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范圍

      11.2.1 人身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喪葬及撫恤費用;補助及救濟費用;歇工工資。

      11.2.2 善后處理費用: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罰款及賠償費用。

      11.2.3 財產損失價值: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11.3 間接經濟損失統計范圍

      11.3.1 停工、停產損失價值。

      11.3.2 工作損失價值。

      11.3.3 處理環境污染的價值。

      11.3.4 補充新職工的培訓費用。

      11.3.5 其它損失費用。

      12.本制度由安全科編制、解釋。

      第2篇 某高校實驗室事故分析報告制度

      高校實驗室事故分析報告制度

      一、實驗室是教學、科研和科技開發的重要基地,同時也是容易發生事故的場所,稍有不慎,便會引發意想不到的事故。所以,廣大師生應時刻提高警惕,不可有絲毫麻痹大意,切實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二、事故多種多樣,應區分儀器設備損壞、爆炸、火災、被盜、污染、中毒、人身意外傷害等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防護和補救措施。

      三、事故發生后,應在采取力所能及的補救措施的同時,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報告室、院部領導。如屬現場人員解決不了的事故,應趕緊撥打求救電話(火警:119;救護:120;報警:110)并及時報告公安處,請求幫助處理。

      四、事故發生后,不管事故大小,當事人應盡快把事故的起因和后果以書面的形式(緊急情況可用電話及時報告,之后再補書面材料)報告給公安處、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和院部有關領導。對隱瞞不報或縮小、擴大事故真象者,應予從嚴處理。

      五、事故發生后,由實驗室主任寫出事故分析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經院(部)領導簽字認可后報送公安處、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和校主管領導,最終由審計、財務、公安。設備管理等部門按校有關規定及領導指示予以處理。事故特別重大的,要送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環保事故與環保糾紛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及時掌握環保事故與環保糾紛情況,加強環境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環保事故:是指2天內連續排放污染物超標(指1項指標超過國家標準5倍以上);1 天內連續排放污染物嚴重超標(指1項指標超過國家標準5倍以上);因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因排放污染物超標造成當地群眾發生中毒事件。污染糾紛:是指因排放污染物超標造成與當地政府和人群的糾紛,造成企業正常生產受到影響。

      第三條 環保事故與環保糾紛報告分為速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二類。速報從發現環保事故與糾紛后起,一小時以內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后立即上報。

      第四條 速報可通過電話、傳真、派人直接報告等形式報告質量安全環保處。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報告應采取適當的方式,避免在當地群眾中造成影響。

      第五條 速報的內容包括:環保事故與環保糾紛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情況等初步情況。經廠環保部門確認后,再報告撫順石化分公司及環保局。

      第六條 處理結果報告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采取的應急措施、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第4篇 事故報告處置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強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研究分析事故發生規律,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減少企業財產損失,保證職工生命安全,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有關規定,結合礦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報告程序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安全員、班組長、跟班管理人員等)要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安全信息值班室。調度室值班電話:3。

      2.不論礦井還是地面只要發生傷亡事故,現場人員必須及時將事故情況(事故時間、地點、經過、傷亡情況、采取措施)上報礦調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不及時或處置不當,造成事故擴大者,要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3.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傷、涉險事故、傷亡等重大事故報告后,要立即報告集團公司總調度,然后逐級上報。傷亡事故報告應當按規定的時間進行上報。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隊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初步原因分析等。

      4.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及時匯報有關單位。由安監處組織,分管領導參加,相關人員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事故單位必須設法保護好現場,并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分析的準備工作,對故意破壞現場,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的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與工作有關)的匯報,由事故責任人匯報到本單位負責人及值班人員做好記錄,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到調度室,安監處組織分析處理。

      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與工作有關)的匯報時間執行相關規定,超出時間固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徑路線不符的,相關手續不全以及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一律不予辦理工傷審批。

      二、事故處置

      1.輕傷、重傷事故,由安監處組織,生產、調度、保衛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發生二、三級非傷亡事故,由礦調度室組織生產、機電、通風、地測、安監處等部門參加進行事故調查。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煤業公司安監部。

      3.凡發生重傷以上事故、一般非傷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根據事故調查權限由煤業公司等上級單位組織事故調查分析。

      三、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

      四、事故調查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歷、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

      2.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五、事故調查組權利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調閱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拒絕、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六、事故分析

      事故調查結束后進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程序,具體執行以下規定:

      (一)基本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原則;

      2.依法辦事、規范處罰原則

      3. 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

      4.科學分析、超前防范原則。

      (二)事故調查分析步驟

      1.整理和閱讀內容進行分析。

      2.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

      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

      (三)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發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如:誤操作、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物的不安全狀態,如:機械、物質、環境等方面的事故隱患等。

      (四)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間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現紕漏,或沒有有效預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事故發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擴大的因素,包括:

      1.設計、技術、管理機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勞動組織不合理;

      3.未經培訓或教育培訓不夠,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

      4.沒有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對現場工作缺乏應有的檢查、指導或指導錯誤;

      6. 對事故隱患沒有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方面。

      (五)事故責任分析

      1.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者。

      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的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

      2.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礦(廠)級領導。其中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者、重要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

      七、事故責任追究及處罰

      1.依據煤業公司《安全獎懲條例》及礦相關規定處理。

      2.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從事處理,給予主要領導行政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3.凡發生輕傷及以上事故、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涉險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不再規定時間進行上報的,拖延2小時以上、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上者,對事故單位處罰3000元、5000元、10000元,同時視具體情況追究、處罰單位人責任和現場責任人200-1000元。推遲24小時以上的后果自負。

      八、其它要求

      1.以上處罰由安監處按標準進行落實,罰款納入礦安全基金。

      2.對于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由安監處負責跟蹤落實。

      九、事故統計

      1.傷亡事故由礦安監處負責建立臺賬,按規定統計上報。

      2.非傷亡事故是指由礦調度室負責建立臺賬,按事故類型匯總后報礦安監處統計上報。并按規定統計、分析、找出事故發生規律,采取得力措施杜絕事故發生。

      十、工傷證件辦理

      1.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企業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因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主觀因素影響,致使作業人員損傷或某些器官喪失正常機能,造成工作中斷的一切事故。符合以上條件者均可申報工傷。

      2.職工負傷申報工傷時,需經醫院診斷確定,可辦理工傷審批。工傷證件辦理由事故基層單位填寫2人及以上的現場人員證明后,交安監處統一辦理。辦理工傷證件時必須有事故追查分析報告,醫院診斷證明和有關證件。

      3.工傷證件必須在發生事故當月辦理,下旬發生的事故可推到下月辦理,但必須在15日內辦理完畢。否則,責任自負。

      4.職工在企業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發生工傷,事故單位必須按程序向礦調度室和安監處進行匯報,否則責任自負。

      十一、附事故等級分類說明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重傷事故和輕傷事故按國家和上級相關文件規定進行核定。

      (六)一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8h以上或采區停工3晝夜以上的;

      2.瓦斯煤塵燃燒、爆炸的;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t(含50t)的;

      4. 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的;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的;

      6.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的;

      7.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

      8.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以上;

      9.巷道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以上的。

      (七)二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區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t(含10t);

      4. 因水災使采區停產的;

      5.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的;

      6.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

      7.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

      8.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

      (八) 三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凡所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30min-2h或使采區停工2-8h的;

      2.通風不良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的;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范圍不大的井下發火;

      5.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的;

      6.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

      7.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以下;

      8.巷道冒頂長度5m以下。

      第5篇 事故統計報告處理制度

      一、發生事故要做到及時、逐級上報、并立即保護好現場,組織搶險、核實等工作。

      二、單位安全總負責人、主管負責人、各科室負責人要在第一時間內報告總負責人,總負責人負責逐級報告,并做好現場各項工作的處理。

      三、事故處理要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逐級進行責任認定,并按責任大小給予經濟、行政處罰,觸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責任。

      四、發生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按《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道路運輸管理部門。

      五、事故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1事故原因沒有調查清楚不放過;2事故責任者沒進行嚴肅處理不放過;3事故單位的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4沒有制定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不放過)。

      第6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和調查處理制度

      1.目的:

      保證事故處理的真實性,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2.內容:

      2.1發生在本礦的各類安全事故,現場人有責任及時匯報,并視事故大小按規定逐級上報。隱瞞不報,對責任人加重處罰。

      2.2安全事故一旦發生,應保護好現場,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損失擴大,如有傷者應及時送醫院救治。

      2.3建立事故檔案,按規定進行調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2.4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事故本人和全公司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

      2.5對事故中受到傷害的人員要主動關心他們,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合理地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化解各種矛盾。

      2.6對違反規章制度,盲目指揮、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必須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罰,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7篇 礦山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一、工傷事故的分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較大事故事故:指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6、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報

      1、發生工傷事故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員,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工段長(作業隊長)、廠(坑、采區、隊)長或車間主任等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立即轉報至礦(公司)生產安全部門和主管礦長(經理)。

      2、發生傷亡事故的礦山企業應立即按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報告事故情況。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各類特大事故發生后,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6小時以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局調度中心;一次死亡39人各類重大事故發生后,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在12小時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局電鍍中心;一次死亡1-2人各類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后,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在24小時內逐級報告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掌握師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分清事故責任,提出隊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情況和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2、發生傷亡事故的單位,首先要組織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的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或有詳細記錄。隊事故現場的處理,必須經過當地勞動、公安、工會等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3、按照事故類型分級進行處理

      (1)輕傷事故,由車間主任指定生產、安全技術人員進行調查,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分報礦長或礦級有關領導。

      (2)重傷事故,由企業主要領導組織企業生產、技術、安全的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3)發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按照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4、事故發生后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要認真落實事故的四部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不放過;隊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沒有嚴格審查、處理部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指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

      (1)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的技術而引起的事故;

      (3)破壞性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調查的程序: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與分工;調查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前生產情況及事故經過;進行必要的技術鑒定和試驗;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責任分析;提出事故責任人處理意見;填寫調查報告書;結案存檔。

      7、通過事故調查,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班次、時、分)和具體地點;

      (2)受傷的人數、受傷部位、性質和程度;

      (3)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構筑物、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物質、材料、貨物、環境、氣象等),與被傷害人直接接觸造成傷害的危險物記憶事故類別;

      (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經濟損失;

      (5)事故發生時,受傷害人的作業名稱及其工作內容、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及其分工、相互間聯系和聯絡、作業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工作參數(如壓力)、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常反映和征兆、發現異常現象的判斷和處理;

      (6)受傷害人和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坑長、區長、隊長、車間主任、工段長、班組長、安全員、有關業務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工齡、本工種工齡、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無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情況;有無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護管理辦法等;

      (8)施工、檢修有無安全注意事項、工程項目安排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施工設計方案中有無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檢修是否有計劃安排、有無技術交底等。

      (9)事故現場的圖紙和照片。

      8、 事故發生后,所在單位必須做到:

      (1)盡一切可能搶救人員和財產,制止事故發展和擴大;

      (2)重傷及以上是否要認真保護事故現場,不得認為破壞和隨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級有關部門許可前,不得恢復現場。

      四、分析事故原因

      發生工傷事故后首先要分析發生事故的。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很復雜,涉及面很廣,總的來說是由于人為的、技術的、物質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體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

      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常識,不懂操作技術知識和缺乏識別事故隱患征兆的能力;

      3、身體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處于過度疲勞、思想不集中的狀態下工作;

      4、工作環境惡劣、勞動條件差(如邊坡不穩、未處理浮石,撬幫問頂不夠、巷道缺乏有效支護、通風不良等);

      5、作業方法不安全、勞動組織不合理;

      6、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制度不健全;

      7、防護、保險、信號等安全裝置缺乏或失靈;

      8、設備及其附件陳舊、破損、處于不安全狀態運轉;

      9、個體防衛用品缺乏和使用不當;

      10、安全檢查制度不嚴,對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問題整改不力;

      11、其它原因。如由于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監測手段所限,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然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五、事故責任分析:

      在查清工傷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對事故發生的責任者在以教育為主的同時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有必然因果關系的)、主要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情節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處分意見確定后,向上一級部門呈報,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1、確定事故責任的原因: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2) 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施工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施工或形成嚴重后果的,由工藝條件和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4)因施工、檢修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無針對性、可靠性而發生的施工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組織者負責;

      (5)因官僚主義錯誤決定、瞎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揮者負責;

      (6)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

      (7)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項工作的人員和生產組織者負責;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操作安全致使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8)指派無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9)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和設備部門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有拆除者或決定拆除者負責,缺少安全防護設施而發生的事故有生產組織者負責;

      (10)對已發生的重大事故隱患,車間(坑區、采區)能夠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車間(坑區、采區)主管領導負責;車間(坑區、采區)無力解決但已呈報有關部門,仍未能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貽誤部門領導負責。

      2、凡是發生下述工傷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1)工人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及時培訓就上崗操作,因而發生工傷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造成工傷事故的;

      (3)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齊、不潔造成工傷事故的;

      (4)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造成工傷事故的;

      (5)在施工、檢修項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情況下就下令造成工傷及事故的;

      (6)對事故熟視無睹,不認真采取措施,造成重復發生同類傷亡事故的;

      (7)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工傷事故的;

      (8)由于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 由于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造成工傷事故的;

      (3)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工傷事故的;

      (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造成工傷事故的;

      (5)超越各種警示標志造成工傷事故的;不執行操作證、操作牌、操作票造成工傷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象、弄虛作假,甚至嫁禍與他人的;

      (3)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

      (4)發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5)違反已制定制度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6)事故發生后,故意破壞現場或改動現場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檔與統計

      1、事故發生后,有關避免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發生事故地位制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經過批準后這起事故可以結案。

      2、結案后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部門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 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4)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材料;

      (5)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6)物證、人證調查材料;

      (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11)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12)有關本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3、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應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運用科學統計方法進行事故統計,建立詳細的事故統計分析檔案資料。

      第8篇 監督檢測工作質量責任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1、工程監督、檢測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工作質量責任事故處理:

      (1)工程參建各方主體提供的技術資料、檢測報告、試驗報告、原始記錄丟失,造成不良影響的;

      (2)由于人員、檢測儀器設備、檢測條件不符合要求或由于檢測方法錯誤,造成數據差錯而導致檢測結論錯誤的;

      (3)在監督、檢測過程中由于不按操作規程操作而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的;

      (4)在監督、檢測過程中發生人員傷亡的;

      (5)在監督、檢測工作過程中因疏漏部分結構異常情況、未及時發現質量(安全)隱患或缺陷,造成受監項目發生安全質量事故的。

      2、事故發生后,在場人員有責任采取積極措施,防止事態的發展,以保護國家財產和人身安全。

      3、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事故責任人如實填寫事故報告,科室負責人核查后,報總工程師。總工程師根據事故的性質召集有關方面的人員進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確定性質作出適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告站長。

      4、對確認的責任事故,應追究責任,并根據經濟損失的程度和影響的大小,按規定給予事故責任人經濟和行政處罰。

      第9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目的: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調查和處理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特制定本制度。

      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職責:各部門負責人負責事故發生后立即向總經理;總經理負責上報主管部門和安監局及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救;其他相關責任人負責協助事故調查。

      控制要求:

      1、 傷亡事故發生后,由現場負責人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

      2、 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安監局;同時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的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不得遲報、謊報、漏報、或者瞞報;對出現新的情況的應當補報。

      4、事故發生后應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相關的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的證據;需要移動的現場物件,應當做出標記,留影像資料。

      5、事故發生后公司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6、公司應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事故整改和預防措施,按時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向全體從業人員通報事故原因、事故教訓。

      第10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子公司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

      3.事故分類

      3.1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三十個工作以內,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包括急性工業中毒,食物中毒、火災、交通事故等,下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

      3.2較大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或某些器官較重的損傷,需要休息三十個工作日以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因其他原因造成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4特別重大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因其他原因造成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事故報告

      4.1事故報告內容

      4.1.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4.1.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4.1.3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1.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1.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4.1.6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4.2當發生安全事故,應由事故現場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在即刻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原因等報告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主任,并由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主任報告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

      4.3發生一般事故,應在24小時內填寫《事故報告書》交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4較大事故在一周內填寫《事故報告書》傳真或者以郵件方式報告中國區行政部備案。

      4.5重大事故必須4小時內(夜間發生事故應在第二天上班后一小時內)以書面或電話報告集團總部,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一小時以內報告給公司高級副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

      4.6特大事故必須1小時內報告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報告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十分鐘內報告給公司高級副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

      4.7事故單位領導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4.8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1發生安全事故時,部門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一定標志,并照相留檔。

      5.2重大事故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較大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經過事故調查后方可進行,因生產需要必須及時清理的,責任部門要做好現場的基本調查,并拍照留影。

      6.事故調查

      6.1發生一般事故,由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會同安全管理人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事故調查表》在24小時內報安全管理部門。

      6.2發生較大事故,由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會同安全管理委員會的人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事故調查表》,在24小時內報安全管理部門,48小時內報送中國區行政部。

      6.3發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由總經理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其它相關部門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中國區總部派員參與。

      6.4發生死亡事故,具體操作可按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有關規定執行。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部門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情況追究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報送有關部門,并在《事故登記表》上填寫相關記錄。

      8.事故管理

      8.1安全管理部門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安全管理部門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

      9.記錄表單

      9.1工傷事故報告書

      9.2事故登記表

      9.3事故調查表

      9.4消防事故報告書

      第11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統計制度

      1、生產安全事故包括職工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災爆炸事故等。

      2、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及分包單位。

      3、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項目部領導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

      (2)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時間、地點、原因、傷亡人員情況等。

      4、事故調查處理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排險,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記,不得借口恢復生產擅自清理現場掩蓋真相。

      (2)輕傷、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人或指定人員組織安全、生產、技術、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死亡及以上事故按上級部門事故調查組要求參與調查。

      (4)對于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責任人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5)事故調查組必須到現場進行勘察,對事故現場勘察要及時、全面、客觀。調查組通過充分調查,應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處理。

      (7)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漏報、遲報等情況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5、事故統計

      (1)事故統計上報按上級部門有關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的要求進行統計上報。

      (2)事故檔案主要內容: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事故調查報告書、現場勘察資料、物證人證材料、醫療部門的診斷結論、結案申請報告、受處理人員的材料、有關部門的結案批復等。

      (3)加強事故檔案的管理,事故檔案由安全部門保存。

      第12篇 藥品藥械質量事故處理報告追究管理制度

      藥品、藥械質量事故處理報告、追究管理制度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一.質量事故是指藥品管理使用過程中,因藥品質量問題導致危及人體健康的責任事故。質量事故按其性質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質量事故

      1、違規購進使用假劣藥品,造成嚴重后果。

      2、未嚴格執行質量驗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藥品如柜(架)。

      3、使用藥品出現差錯或其他質量問題,并嚴重威脅人身安全或已造成醫療事故的。

      三、一般質量事故

      1、違反進貨程序購進藥品,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保管、養護不當,致使藥品質量發生變化的。

      四、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序、時限

      1、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在12小時內上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

      2、應認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內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書面匯報。

      3、一般質量事故應認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時處理。

      五、發生事故后,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補救措施。

      六、處理事故時,應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原則,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藥械質量責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藥械質量責任事故即是指藥械使用單位因采購、保管養護、設備等原因而導致產生的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行為。

      二、藥械的采購程序符合藥械采購管理制度的,其購進的藥械屬于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藥械使用單位應積極主動地協助市局稽查科追查相關企業或生產廠家的責任。

      三、藥械的采購程序不符合藥械采購管理制度的,其購進的藥械屬于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藥械采購主管領導及其采購人員應負主要責任。因之而受到處罰的,主管領導及采購人員應按照其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因養護保管不當而導致假劣藥品和醫療藥械并未按照有關規定報請銷毀,依然存放于藥房的,應追究主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由此而受處罰的,應根據相關人員的責任,責令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五、因設備缺乏而導致的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并未按照有關規定請銷毀,依然存放于藥房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由此而受處罰的,應根據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責令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六、因上述問題而觸犯刑律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事故報告制度(十二篇)

      1 目的為了嚴格事故管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處理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2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各類事故的管理。3 引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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