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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隱患報告獎勵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30 07:04:46 查看人數:42

      安全隱患報告獎勵制度

      第1篇 安全隱患報告獎勵制度

      1﹑目的:規定事故隱患分類﹑報告﹑獎勵方法

      2﹑范圍:全體員工

      3﹑責任者:安全部

      4﹑程序:

      4.1 事故隱患分類

      4.1.1. 一類:干部違章指揮﹑職工違章操作,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及時按要求填寫操作記錄的現象。

      4.1.2. 二類:職工情緒低落﹑思想波動較大﹑工作消極﹑身體狀況較差等現象。

      4.1.3. 三類:滅火器材﹑勞保用品得不到及時保養,違反消防﹑勞動保護規定的現象。

      4.1.4. 四類:機械﹑電氣設備帶病工作﹑各類保護裝置失效的現象。

      4.1.5. 五類:原輔材料﹑危險品亂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暢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現象。

      4.1.6. 六類:樓梯。作業平臺等作業場所因種種原因造成操作人員作業時,安全得不到保證的現象。

      4.1.7. 七類:發現有關生產技術﹑安全操作規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4.2報告程序

      4.2.1發現隱患一般采用一級報一級的方法,即職工報車間﹑部門領導,車間報部,職能部門報安全部。

      4.2.2上一級接到下一級事故隱患報告,在24小時內必須作出書面整改指示,或作出解釋,如超出時間或解釋理由不充分,報告人可越級上報。

      4.3報告形式

      4.3.1報告一般采用書面,特殊情況可采用口頭報告,報告送安全部備案,以供備查。

      4.3.2在書面報告中,報告人要把隱患地點﹑事故隱患內容﹑擬采取措施建議﹑報告人姓名﹑報告時間等寫清楚,一試二份,一份交上級部門,一份備案。

      4.4獎勵

      4.4.1. 報告隱患的數量和質量可作為工資提升和年終評先進的重要依據。

      4.4.2. 1—4類事故隱患發現報告一起獎勵報告人10-50元,5—7類事故隱患發現報告一起獎勵報告人20-50元。

      4.4.3. 發現其它事故隱患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獎勵。

      4.4.4. 獎勵采用現金兌現,由職能部門申報,生產付總經理簽字生效。

      4.4.5. 車間(部門)對下屬上報的事故隱患,不整改或不上報的責任人按情節嚴重予以經濟處罰。

      4.4.6. 對發掘事故隱患不力,發生事故的車間(部門)承擔事故損失的10-50%。

      4.4.7. 發現了事故隱患因車間(部門)不及時整改,報告人也沒繼續上報的,發生事故車間(部門)承擔的損失按考核標準執行,責任人再嚴重處理,報告人不承擔責任。

      4.4.8. 對報告人特別是越級上報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經查實報總經理處理。

      第2篇 安全隱患分類報告制度

      為全面落實安全隱患排查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廠安全管理,促進我廠的平安穩定,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結合我廠實際,制定本制度。

      1、事故隱患分類

      一類:違章指揮﹑員工違章操作,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及時按要求填寫操作記錄的現象。

      二類:滅火器材﹑(特種)勞保用品得不到及時保養,違反消防﹑(特種)勞保用品使用規定的現象。

      三類:機械﹑電氣設備帶病工作﹑各類保護裝置失效的現象。

      四類:物品亂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暢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現象。

      2、報告程序:

      發現隱患一般采用一級報一級的方法,即修理工報班組負責人,班組報告工段負責人。

      3、報告形式:

      報告一般采用書面,特殊情況可采用口頭報告。

      在書面報告中,報告人要把隱患地點﹑事故隱患內容﹑擬采取措施建議﹑報告人姓名﹑報告時間等寫清楚。

      4.獎勵 :

      (1)、報告隱患的數量和質量可作為年終評先進的重要依據。1-2類事故隱患發現報告一起獎勵報告人50-100元,3-4類事故隱患發現報告一起獎勵報告人200-500元。

      發現其它事故隱患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獎勵。

      第3篇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

      為消除煤炭生產過程中的各類事故隱患,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防止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特制定碩嘉灣露天煤礦的《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第一條 露天礦組織對本單位生產作業區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和報告,各段應根據本制度制定各崗位專責人員的檢查制,明確檢查項目、時間、周期及其它相關規定。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第二條 安全隱患是指在生產現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1、露天礦按安全隱患的種類分為:防洪防排水、運輸、爆破、火災、邊坡和其它。

      2、按照隱患的嚴重程度由各單位填寫隱患排查登記表(見附表)并按時治理隱患;對嚴重程度較大的隱患,按要求填寫隱患排查登記表,并逐級上報。

      第三條 露天礦礦長對煤礦生產作業區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全面負責;安全副礦長配合礦長工作,現場管理人員及各施工隊負責人都應根據各自的職責范圍,對生產設備、設施、現場環境等方面的安全隱患進行檢查和報告,并按隱患整改方案進行隱患治理。

      第四條 露天礦安全副礦長是生產區內安全負責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各級人員檢查范圍及重點:

      1、各段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應在每日上班后進行現場巡視檢查,主要了解和檢查設備運行或檢修情況、規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貫徹情況、現場安全防火情況;下班前向交接班班長交代有關注意事項及相關要求。

      2、礦領導按職責分工每天要在生產調度室了解設備運行、檢修及主要生產情況,并隨時深入生產現場進行檢查和巡視。

      3、礦長每月組織一次各職能科室、安監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隱患排查,對查出的一般隱患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查出的重大隱患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整改作業范圍,組織實施和自檢驗收,并在自檢報告上簽字。

      4、各職能科室要堅持日常和定期檢查,及時掌握生產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和生產設備運行情況,對安全隱患研究治理措施并對重大安全隱患進行逐級匯報。

      第六條 安全隱患的治理。安全隱患的治理要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礦長對隱患的整改負全面責任;分管礦長組織分管范圍內的單位、班組安全隱患的整改,做到項目、資金、時間、責任四落實。

      第七條 隱患等級劃分:

      a級:事故隱患較嚴重,解決難度大,礦解決不了,需報董事會解決的。

      b級:事故隱患較嚴重,解決較困難,施工單位解決不了,需由礦解決的。

      c級:事故隱患簡單,由施工單位單位自行解決的。

      第八條 露天礦堅持“不安全絕不生產”的原則,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作業場所,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無措施的將不得生產。發現重大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并逐級報告,隱患消除前不得生產。

      第九條 因安全隱患整改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在安全隱患排查責任內確認事故責任者,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4篇 安全隱患處理報告制度

      安全隱患處理應根據隱患的嚴重程度以及隱患的應急程度,分別采

      用與其相適應的處理手段和處理方法:

      1、一般安全問題

      可采取口頭指出或簽發安全工作指令的辦法,要求承包人加強安全管理和教育或限期整改進行處理,預防問題擴大或加深。

      2、嚴重安全隱患

      (1)、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或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召開,承包人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參加的現場監理會議,要求承包人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根據承包人對安全隱患的控制狀況,可邀請業主參加)。

      (2)、簽發安全工作指令要求承包人限時整改、復查、消項。

      (3)、必要時簽發工程暫時停工指令要求承包人進行整改,整改后再恢復施工。

      (4)、承包人應立即進行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調查,分析原因,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形成處理方案,并報監理工程師。

      (5)安全事故隱患處理完畢,承包人應組織人員檢查驗收,寫出安全隱患處理報告并存檔,同時報監理工程師。

      (6)發現嚴重安全隱患,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5篇 安全隱患報告和舉報制度

      為充分調動企業員工、社會群體發揮對安全生產的監督作用和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逐步形成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促進企業狠抓安全管理,從源頭上杜絕事故隱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安全獎勵的一般規定。

      二、 安全隱患:

      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到企業生產發展、車輛安全運行、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各種不安全因素。

      三、隱患報告和舉報內容

      1、隱患報告內容: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的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2、隱患舉報內容:隱患的現狀、存在隱患的地點、發現時間。

      3、對安全隱患的舉報公司應嚴格實行登記管理,對舉報的各種安全隱患公司均應立即派專人進行調查、核實,確認后要立即落實措施進行整改,在公司職權范圍以外的隱患事項公司應制定防范措施,并應以書面形式報告主管部門。

      四、獎勵和懲罰

      1、對在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防止或挽救安全事故發生、隱患報告和舉報的有功人員,要給予榮譽表彰和物質獎勵(100-500元/次)。

      2、 對提出安全重大合理化建議、及時制止違章避免重大險肇事故或人身傷害事故、消除重大安全隱患、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的職工或單位,經安全部門調查屬實并簽認,均可以報公司請功或一次性重點獎勵500-3000元/次。并在年終評先、提職時予以此職工優先考慮。

      對明知存在安全隱患而視若無睹的各級人員,一經查實,無論隱患大小,公司均作開除處理。

      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以舉報為名干擾正常工作的,公司將追究舉報人責任,情節輕微的給予停班學習,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事故隱患舉報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受理舉報的機構和人員必須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向外泄露舉報人的任何信息,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和復印件,不得將舉報情況透露給被舉報人或有可能對舉報人長生不利后果的人員,受理人員因泄露舉報信息造成后果的公司將給予100-500元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做辭退處理。

      第6篇 學校安全隱患排查危房報告制度

      1. 按國家有關規定,每月應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2. 檢查重點:地基塌沉、滑坡、急劇下沉或基礎發生嚴重不均勻沉陷而且還在發展,墻、柱出現嚴重傾斜和裂縫而且還在繼續發展;內外墻縱橫開裂而且還在發展;墻根大量風化、混凝土有裂縫等等。

      3. 分工負責:后勤主任要定期檢查各個課室,學校各辦公室、班級的負責人也要經常檢查,做好維護工作,要保證屋面無雜物、地面平整,門窗、墻面無破損,無亂畫亂抹的痕跡。

      3、有計劃地搞好校舍的維修和改造工作。值班人員要經常檢查,發現危房及時報告有關領導并做好修理改造工作。

      4. 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5. 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并予以封存、任何人不得私自啟用

      6. 學校不得將現有場所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和經營。

      7. 學校在校內護欄、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采取防護措施。

      8. 后勤主任負責校舍的管理和維修。校舍維修安排在暑假或寒假進行(特殊情況的要及時整改)。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

      第7篇 安全隱患治理及報告制度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有效地控制和事故隱患,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生產及員工生命安全,確保裝置穩定、高效、安全運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企業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存儲過程中安全裝備、安全設施不完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實或違反國家、行業、企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程、標準、規定,有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第三條 事故隱患的分級

      事故隱患共分為a、b、c三級。按可能造成的傷亡程度或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對應的a、b、c級事故隱患分別是:

      a級: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屬國家級重大隱患)。

      b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1-9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傷亡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事故隱患。

      c級: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重傷事故或3人以上的輕傷事故,或50萬元以下的事故隱患。

      按事故隱患的解決難易對應的a、b、c級事故隱患分別是:

      a級:是指難度大,本公司解決不了,需由煤化公司或集團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是指難度較大,部門之間協調解決不了,需由公司解決的隱患。

      c級:是指部門之間協調可以解決的隱患。

      第四條 公司總經理對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總工程師負責重大及以上(a、b級)安全隱患的排查及整改措施的編制;各分管副總經理負責分管范圍內的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工作;各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安全隱患(a、b、c級)排查與管理;安全監察部和各職能部門安全負責人負責安全隱患(a、b、c級)排查與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各級行政一把手對本單位的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各級技術負責人負責安全隱患的排查與整改措施的編制。

      第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要做到項目、資金、措施、時間、人員和責任六落實。治理資金應及時報批,從安全費用或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安全隱患排查及報告程序

      第六條 甲醇生產準備部每月20日前由總工程師組織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并提出事故隱患分級意見。每月22日前將本月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隱患處理情況及以前安全隱患處理進度以匯總單形式上報安監部。安監部每月25日前將a、b級隱患上報煤化公司。

      第七條 對難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有關事故隱患評估的規定及時組織評估,并編制事故隱患評估報告書。

      評估報告書應當包括事故隱患的類別、等級、影響范圍和程序以及對事故隱患的監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議等內容。

      第八條 經評估屬于重特大隱患的,應當根據評估報告書制定重特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治理期限和目標;

      2、治理措施;

      3、責任機構和人員、經費和人員保障;

      4、應急救援預案。

      第九條 公司各部門發現重特大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并在10內將評估報告書和治理方案報安全監察部。

      三、重大隱患排查及報告主要內容

      第十條 應設置而未設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如通風、照明、防塵、防毒、防輻射、噴淋沖洗、防寒保暖、防暑降溫、空氣凈化、噪音消除、減震等設施。

      第十一條 系統裝置中未實現勞動安全技術措施,如安全防護裝置、保險裝置、聯鎖裝置、泄壓防爆裝置、限位自動裝置、滅火裝置、防雷擊、防靜電、防觸電設施等。

      第十二條 系統裝置中未實現安全技術措施,如搶險救災的工程設施及器具、警示標志、監測報警儀器、通訊聯絡器材、回收裝置。

      第十三條 機電設備、電氣運行與檢修不符合有關規程、規范。

      第十四條 需現場制作的設備不符合有關規程、規范。

      第十五條 運輸交通不符合有關規程、規范。如信號標志、交通道路、車輛管理等。

      第十六條 物資存儲達不到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如倉庫管理、儲罐區管理、氣(液)瓶存儲管理等。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存儲、運輸、使用和處置廢棄過程不符合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八條 系統設計、安裝不規范,不符合化工建筑安裝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九條 防火與防爆、動火與用火、消防管理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要求。

      第二十條 生產、工藝操作不符合相關規程、規定、標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第二十一條 特殊作業未達到相關規程要求,未制定安全措施和履行審批程序,如氣體置換、焊接作業、設備內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空作業、起重吊裝、斷路作業、動土作業等。

      第二十二條 對重大危險源監控不力、未做到檢查、辨識、登記建檔,對重大危險源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實施有效監控。

      第二十三條 未編制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等。

      第二十四條 其它有可能導致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潛在問題和情況。

      四、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整理

      第二十五條 對所排查的事故隱患,必須編制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其中:

      a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報煤化公司總工程師審核,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查;

      b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職能部(室)負責編制,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審查;

      c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車間技術人員編制,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審查。

      第二十六條 事故隱患治理必須嚴格按編制的治理方案(措施)組織實施,其中:

      a級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總經理組織實施,集團公司、煤化公司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負責技術指導;

      b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由生產經營單位行政分管副職負責組織實施,專業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副職技術指導;

      c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車間主任組織實施,主管部門負責人負責技術指導。

      第二十七條 a級事故隱患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專業公司的,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負責治理;涉及專業公司內兩個及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的,由專業公司分管領導負責治理。

      第二十八條 對排查出的事故及治理方案(措施),所在部(室)、車間應及時告知受隱患威脅的有關部(室)、車間和所有人員。

      第二十九條 部(室)、車間對重特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時,應當采取嚴密的防范、監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無法保證生產安全的,安全環保部應當責令停止作業。

      五、監 督

      第三十條 對事故隱患的治理實行過程監督,責任明確到人。安全監察部負責對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全面監督。

      第三十一條 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必須組織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消除。其中:

      a級事故隱患由集團公司或委托專業公司組織驗收;

      b級事故隱患由公司組織驗收;

      c級事故隱患由職能業務部(室)組織驗收。

      第三十二條 實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舉報制度,接受任何部(室)、車間和個人舉報監督,舉報電話:

      六、資料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料實行檔案化管理。

      公司職能部門,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臺帳、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事故隱患治理驗收記錄進行管理;

      安全監察部負責對事故隱患治理過程跟蹤監督臺帳進行管理;

      事故隱患排查基礎表、跟蹤監督臺帳、事故隱患治理驗收表詳見附表1、2、3。

      第三十四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料保存期限為:a級事故隱患管理資料保存3年、b級事故隱患管理資料保存2年、c級事故隱患管理資料保存1年。

      七、責任追究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對重特大事故隱患應當排查未排查的,對隱患排查負責人及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第三十六條 對排查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對事故隱患整改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第三十七條 對重特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稱或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給予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第三十八條 公司每季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一次考核。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料管理等工作規范的單位,給予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獎勵,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獎勵。

      對事故隱患排查不細、治理不力、履行監督職責不到位、資料管理混亂的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罰款上繳公司計劃財務部,獎勵資金從安全獎勵資金中列支。

      八、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凡公司下發的《事故隱患排查情況的通報》,一律按急件處理,必須在收到后3天內貫徹到與事故隱患治理相關的所有人員。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各職能部室、車間。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本公司安全監察部,如與上級規定相抵觸則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第8篇 重大安全隱患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1、監理機構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監理通知書的形式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反饋,情況嚴重的,應由駐地高監簽發工程暫停令,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2、施工單位對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機構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3、如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應及時、如實按照事故的級別及國家規定立即向公司及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報告;

      4、事故發生后,嚴禁隱瞞不報,所上報的一切事故由公司有關領導協同上級有關部門一同調查,按程序進行處理。

      5、在實施事故處理過程中,監理機構要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同時要全過程跟蹤,并做好相應的記錄,各類相關資料,應及時整理歸檔。

      第9篇 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排查、治理煤礦安全生產隱患,預防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煤礦生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煤礦。

      第三條煤礦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礦長對本礦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負全面責任,各分管副礦長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負責。

      第四條公司安全監察處等業務處室對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工作負有監督檢查和查處的職責。

      第五條煤礦應制定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明確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責任。

      第二章隱患排查

      第六條公司每月對各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1次,對高瓦斯、容易自燃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礦井每月排查2次;煤礦每周對本礦安全生產隱患全面排查1次;各煤礦科、隊、班組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隨時進行隱患排查。

      第七條公司每月召開一次礦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會議;煤礦每周召開一次隱患排查辦公會議。

      第三章隱患治理

      第八條煤礦應建立健全隱患登記建檔和重大隱患掛牌整改制度。

      第九條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實行分級管理。一般隱患由礦長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隱患由礦長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時間、定人員、定資金、定措施、定標準的“五定”原則進行停產整改。

      第十條對確認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煤礦由公司下達停產整頓(停止作業)處理決定書。決定書應包括系列內容:

      (一)下達停產整頓(停止作業)指令,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

      (二)按照《公司煤礦安全隱患處罰辦法》,對礦井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三)視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一般隱患要下達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書。

      第十一條煤礦自接到停產整頓(停止作業)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必須立即按照要求實施停產整頓(停止作業)。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停產期間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方案,并上報公司。

      停產整頓期間,煤礦要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十二條所有隱患都要按照“零閉合”管理原則,逐級落實整改責任,確保整改實效。重大隱患整改完畢后由煤礦組織驗收,安全礦長簽字后報公司安全監察處備案。重大隱患整改完成,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自檢,自檢合格后由煤礦向公司提出書面恢復生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整改內容、自檢結果,并由煤礦礦長和安全礦長簽署驗收意見。

      第十三條公司收到煤礦恢復生產申請,由安全監察處組織驗收合格,向煤礦下達準予生產(作業)指令后,煤礦方可恢復生產(作業)。

      第四章隱患報告

      第十四條發現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時,煤礦調度室必須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報告,同時對口匯報給平頂山裕隆公司的業務處室。

      第十五條每月25日前,煤礦要將本期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書面報告公司。書面報告要有煤礦主要負責人簽字。報告包括隱患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結果。

      第五章罰則

      第十六條對遲報、瞞報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按規定限期整改隱患或不落實整改措施、不執行上級煤炭監管部門和公司停產整頓指令而擅自組織生產的,按照《煤礦安全隱患處罰辦法》進行處罰,并根據情節輕重,給與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解釋權歸本公司。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0篇 安全隱患排查報告制度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發展,作為一名長期工作在地方安全監管一線的工作者,深深感覺到一些傳統的老辦法已不能適應當今現實工作的需要,其中之一就是在各地推行多年的隱患整改百分比管理方式,它在實際工作中的作用可以說弊多利少。

      弊表現在:第一,各基層單位出于自身利害關系的考慮,常常不敢、也不可能如實上報本單位的安全隱患情況,少報、小報、虛報、瞞報的現象司空見慣,目的是不讓未完成整改的百分比影響政績(成績),使上級無從追究責任并在考核中扣分。第二,由于下級報喜不報憂,使得上一級政府或部門很難及時掌握和了解下屬單位安全生產的真實情況,特別是隱患存在的情況,這勢必造成在部署總體工作時,無法將所屬單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隱患問題考慮和納入到計劃中,造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上的盲目性,無法在全局上對隱患整改和問題的解決進行指導協調。這樣,隱患(尤其是重大隱患)就會長期存在,久而久之,養患成災。

      為使“關口前移、超前預防”的工作思路落實下去,改變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疲于事后處理的不利局面,彌補隱患整改百分比管理方式的嚴重不足,筆者認為,亟待建立一種安全隱患報告(備案)制度。具體做法是:

      1.改變目前以隱患整改的百分比為考核硬指標的做法,鼓勵各地、各單位及時如實上報安全隱患情況,并把它作為一種制度來執行。

      2.把安全隱患報告(備案)列入安全責任狀考核當中,做出嚴格規定,對不如實評估和上報本地本單位安全隱患情況的單位,一經查實或群眾舉報證實,就參照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予以嚴肅處理。

      3.建立安全隱患舉報制度,要求各級政府、部門和企業把安全隱患報告(備案)當作安全生產的長效工作來對待。通過年度檢查,把各類安全隱患分類排隊,評估、認定之后制定隱患檔案,并對重大安全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制定出應急處理預案。

      4.各級政府和生產經營單位應樹立安全生產主體意識,對本地本單位安全隱患情況應了如指掌,按照輕、重、緩、急來制定短期和長期的整改計劃,建立起隱患整改工作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機制。

      建立安全隱患報告(備案)制度,不僅有利于如實掌握各地、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隱患情況,而且有利于企業單位確立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整改的主體地位,有利于依法對重大安全隱患進行監控和整改。

      第11篇 安全隱患治理報告制度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有效地控制和事故隱患,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生產及員工生命安全,確保裝置穩定、高效、安全運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企業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存儲過程中安全裝備、安全設施不完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實或違反國家、行業、企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程、標準、規定,有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第三條 事故隱患的分級

      事故隱患共分為a、b、c三級。按可能造成的傷亡程度或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對應的a、b、c級事故隱患分別是:

      a級: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屬國家級重大隱患)。

      b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1-9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傷亡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事故隱患。

      c級: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重傷事故或3人以上的輕傷事故,或50萬元以下的事故隱患。

      按事故隱患的解決難易對應的a、b、c級事故隱患分別是:

      a級:是指難度大,本公司解決不了,需由煤化公司或集團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是指難度較大,部門之間協調解決不了,需由公司解決的隱患。

      c級:是指部門之間協調可以解決的隱患。

      第四條 公司總經理對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總工程師負責重大及以上(a、b級)安全隱患的排查及整改措施的編制;各分管副總經理負責分管范圍內的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工作;各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安全隱患(a、b、c級)排查與管理;安全監察部和各職能部門安全負責人負責安全隱患(a、b、c級)排查與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各級行政一把手對本單位的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各級技術負責人負責安全隱患的排查與整改措施的編制。

      第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要做到項目、資金、措施、時間、人員和責任六落實。治理資金應及時報批,從安全費用或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安全隱患排查及報告程序

      第六條 甲醇生產準備部每月20日前由總工程師組織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并提出事故隱患分級意見。每月22日前將本月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隱患處理情況及以前安全隱患處理進度以匯總單形式上報安監部。安監部每月25日前將a、b級隱患上報煤化公司。

      第七條 對難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有關事故隱患評估的規定及時組織評估,并編制事故隱患評估報告書。

      評估報告書應當包括事故隱患的類別、等級、影響范圍和程序以及對事故隱患的監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議等內容。

      第八條 經評估屬于重特大隱患的,應當根據評估報告書制定重特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治理期限和目標;

      2、治理措施;

      3、責任機構和人員、經費和人員保障;

      4、應急救援預案。

      第九條 公司各部門發現重特大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并在10內將評估報告書和治理方案報安全監察部。

      三、重大隱患排查及報告主要內容

      第十條 應設置而未設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如通風、照明、防塵、防毒、防輻射、噴淋沖洗、防寒保暖、防暑降溫、空氣凈化、噪音消除、減震等設施。

      第十一條 系統裝置中未實現勞動安全技術措施,如安全防護裝置、保險裝置、聯鎖裝置、泄壓防爆裝置、限位自動裝置、滅火裝置、防雷擊、防靜電、防觸電設施等。

      第十二條 系統裝置中未實現安全技術措施,如搶險救災的工程設施及器具、警示標志、監測報警儀器、通訊聯絡器材、回收裝置。

      第十三條 機電設備、電氣運行與檢修不符合有關規程、規范。

      第十四條 需現場制作的設備不符合有關規程、規范。

      第十五條 運輸交通不符合有關規程、規范。如信號標志、交通道路、車輛管理等。

      第十六條 物資存儲達不到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如倉庫管理、儲罐區管理、氣(液)瓶存儲管理等。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存儲、運輸、使用和處置廢棄過程不符合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八條 系統設計、安裝不規范,不符合化工建筑安裝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九條 防火與防爆、動火與用火、消防管理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要求。

      第二十條 生產、工藝操作不符合相關規程、規定、標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第二十一條 特殊作業未達到相關規程要求,未制定安全措施和履行審批程序,如氣體置換、焊接作業、設備內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空作業、起重吊裝、斷路作業、動土作業等。

      第二十二條 對重大危險源監控不力、未做到檢查、辨識、登記建檔,對重大危險源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實施有效監控。

      第二十三條 未編制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等。

      第二十四條 其它有可能導致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潛在問題和情況。

      四、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整理

      第二十五條 對所排查的事故隱患,必須編制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其中:

      a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報煤化公司總工程師審核,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查;

      b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職能部(室)負責編制,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審查;

      c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車間技術人員編制,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審查。

      第二十六條 事故隱患治理必須嚴格按編制的治理方案(措施)組織實施,其中:

      a級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總經理組織實施,集團公司、煤化公司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負責技術指導;

      b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由生產經營單位行政分管副職負責組織實施,專業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副職技術指導;

      c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車間主任組織實施,主管部門負責人負責技術指導。

      第二十七條 a級事故隱患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專業公司的,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負責治理;涉及專業公司內兩個及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的,由專業公司分管領導負責治理。

      第二十八條 對排查出的事故及治理方案(措施),所在部(室)、車間應及時告知受隱患威脅的有關部(室)、車間和所有人員。

      第二十九條 部(室)、車間對重特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時,應當采取嚴密的防范、監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無法保證生產安全的,安全環保部應當責令停止作業。

      五、監 督

      第三十條 對事故隱患的治理實行過程監督,責任明確到人。安全監察部負責對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全面監督。

      第三十一條 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必須組織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消除。其中:

      a級事故隱患由集團公司或委托專業公司組織驗收;

      b級事故隱患由公司組織驗收;

      c級事故隱患由職能業務部(室)組織驗收。

      第三十二條 實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舉報制度,接受任何部(室)、車間和個人舉報監督,舉報電話:

      六、資料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料實行檔案化管理。

      公司職能部門,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臺帳、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事故隱患治理驗收記錄進行管理;

      安全監察部負責對事故隱患治理過程跟蹤監督臺帳進行管理;

      事故隱患排查基礎表、跟蹤監督臺帳、事故隱患治理驗收表詳見附表1、2、3。

      第三十四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料保存期限為:a級事故隱患管理資料保存3年、b級事故隱患管理資料保存2年、c級事故隱患管理資料保存1年。

      七、責任追究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對重特大事故隱患應當排查未排查的,對隱患排查負責人及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第三十六條 對排查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對事故隱患整改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第三十七條 對重特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稱或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給予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第三十八條 公司每季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一次考核。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料管理等工作規范的單位,給予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獎勵,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獎勵。

      對事故隱患排查不細、治理不力、履行監督職責不到位、資料管理混亂的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罰款上繳公司計劃財務部,獎勵資金從安全獎勵資金中列支。

      八、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凡公司下發的《事故隱患排查情況的通報》,一律按急件處理,必須在收到后3天內貫徹到與事故隱患治理相關的所有人員。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各職能部室、車間。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本公司安全監察部,如與上級規定相抵觸則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第12篇 學校安全隱患報告制度

      一、學校選用責任心強、觀測力敏銳的同志擔任安全隱患監測員。監測人員要對本校的安全定時監測,善于發現教學設施安全隱患,及時準確報告鄉中心小學、縣教育局。

      二、監測員發現隱患后及時報告學校主管領導,特別是教學樓設施、照明設施、體育器材設施、操場、宿舍、廁所、排水溝等部位重點監控。一經發現立即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進行排除安全隱患,確保師生人身及財產安全。

      三、建立安全隱患報告機制,學校設立舉報電話(辦公電話),公開校長手機號碼,24小時開機。鼓勵師生、家長對學校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報告。

      四、對學校存在安全隱患,隱瞞不報或不及時上報的,并采取自救措施,造成事故的,要依照事故追究制度追究相關當時人員責任。

      安全隱患報告獎勵制度(十二篇)

      1﹑目的:規定事故隱患分類﹑報告﹑獎勵方法2﹑范圍:全體員工3﹑責任者:安全部4﹑程序:4.1 事故隱患分類4.1.1. 一類:干部違章指揮﹑職工違章操作,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及時按要求填寫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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