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度
1、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
2、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種養大戶、家庭農場應當具備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設施條件,落實質量安全制度,明確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加強自律管理;公開承諾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產、捕撈、采集食用農產品和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
4、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當組織生產管理人員和農戶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培訓,推行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和健康養殖,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監督。
5、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獸藥、農用薄膜等化工產品,防止對農產品產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落實包裝標識、追溯管理和召回處置等規定。
6、開展自檢或委托檢測機構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質量檢測,不得收購、銷售不合格農產品;自覺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農產品質量監督抽檢。
7、食用農產品入市須同時具備包裝標識或產地證明、檢測合格證明;認證農產品入市銷售時使用認證標識的,須按規定附具質量認證證書;依法需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附具檢疫合格標志、檢疫合格證明。
第2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 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設,是推動《農產品質 量安全法》實施,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促進農產品競爭力提升的重要手段。
二、 農業部門要推動農產品質量追溯制度的建立和實 施,按照從生產到銷售的每一個環節可相互追查的原則,逐步建立農產品生產、加工、運輸、儲藏、銷售等各個環節登記制度,為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創造條件。
三、農產品生產基地、加工企業、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 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檔案,記載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加強產品監測,并建立產品合格把關制度,完善不合格產品的處理措施。對產出的農產品要建立完善的質量追溯制度。
四、農產品進入批發市場、儲運各環節要有追溯記錄, 農產品銷售者在購進農產品時應當索要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并向農產品購買者出示有關農產品質量的證明。建立進銷臺賬和索票索證制度,實現農產品生產記錄可查、產品流向可追蹤、質量安全責任可追蹤的目標。
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要及時加強農產品質量監管,保障農產品從生產到流通全程可追溯
六、 逐步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信息平臺
第3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全面提高農產品的質量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保護產地環境,控制環境污染,使生產基地環境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標準要求。
二、認真執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加強農業投入品的管理,按照技術規范生產,保證生產過程符合無公害農產品技術規范。
三、規范化采收和安全貯運,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大農產品的檢測檢驗力度,確保銷售的產品符合無公害產品的標準。
五、做好基地和產品的認證,加強無公害農產品標識的加貼和管理。
六、健全記錄和檔案,建立完善的農產品追蹤服務體系。
七、實行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自檢,逐步推行產地產品檢測合格準入和準出制度。
第4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巡查制度
1、制訂實施年度巡查計劃,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巡查監督工作,督促生產經營者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2巡查范圍和內容包括農資經營門店的農業投入品經營狀況,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生產記錄情況、農業產地環境保護情況等;以農藥獸藥使用高峰期、農產品上市期為重點,加強對農產品生產基地、收儲運環節和農業產地污染源(點)的巡查監管。
3、對巡查發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嚴格督促整改;發現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應即時報告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同級食藥監、公安等部門,并積極協助查處。
4、建立監管巡查記錄,按要求記錄巡查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和結果。
5、督促指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安全使用農獸藥、化肥、農膜等投入品,推行綠色生產、清潔養殖,妥善處置農業廢棄物;協助開展被污染耕地修復治理。
第5篇 某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檢測室管理制度
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檢測室應當懸掛并嚴格執行抽樣檢測制度、農產品農藥殘留快速檢測流程、檢測室管理制度。
1、抽樣檢測制度
(1)按照年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方案,科學制定實施農產品檢測抽樣計劃。
(2)每次抽取樣品須由至少2名工作人員共同實施,嚴格按照相關規范進行抽樣,及時封存樣品,按照規定事項填寫抽樣、加蓋鄉鎮監管站公章并由抽檢工作人員、被抽檢單位或個人共同簽字確認。抽樣單一式三份、分別留存。
(3)抽樣完成后,抽檢人員應當及時將樣品送回檢測室,登記后交由檢測人員實施檢測,并在24小時內出具檢測結果。
(4)檢測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檢測規程進行檢測,填寫《快速檢測原始記錄表》,在表格右側粘貼欄內粘貼好對應的電腦數據打印紙,打印紙上應顯示檢測時間、標樣數據、樣品數據、操作者姓名等信息,并及時登記監測記錄。
(5)每月初將上月抽樣檢測結果匯總上報當地政府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產品上市、消費高峰期,應當每周匯總報送檢測結果。鼓勵建立信息平臺同步上傳監測數據。
(6)抽檢發現不合格農產品,應當在監測結果確認后24小時之內告知被抽檢單位或個人,并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2、農產品農藥殘留快速檢測流程
將樣品取樣部分切碎至1cm左右,混勻(葉菜取葉片,帶皮菜取表皮,其他樣品直接切碎)
稱取樣品(葉菜稱2克,非葉菜類取4克)
加入20ml緩沖液,震蕩1-2分鐘
靜置至樣品上層液體澄清
于比色皿中依次加入50ul酶、3ml緩沖液(空白直接加配制的緩沖溶液,樣品加上一步上清液)、50ul顯色劑,比色皿加蓋搖勻
在37℃-38℃下恒溫培養30分鐘
按照檢測順序,依次在裝有空白和樣品的比色皿中分別加入
50ul底物,搖勻后置于儀器中測定
3、檢測室管理制度
檢測室應當保持整潔、安靜,安裝防火、防盜設施,各種儀器、器皿、試劑標志清晰,不得存放與檢測無關的物品。
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檢測室,禁止在檢測室吸煙、進餐,不得在檢測室從事與檢測無關的活動。
(3)檢測人員工作時應當統一穿著工作服,檢測過程中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4)各類試劑應當分類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試劑應當專柜存放、專人保管。
(5)儀器設備、物品使用完畢后,應當清洗潔凈并歸還原處,保持良好狀態。
(6)下班時須切斷檢測室電源、水源,關閉好門窗。
第6篇 農產品質量 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一、指導思想:以農產品質量檢測檢驗體系建設為基礎,以市場準入為根本,以全面提高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為核心,從產地和市場兩個環節入手,對進入縣內市場的農產品,實行“從產地到餐桌”的全過程監測,基本實現主要農產品生產和銷售無公害,確保全縣人民吃上放心農產品。
二、實施原則:實施農產品市場準入按照全面規劃、分步實施、逐步推進、不斷完善的原則,從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入手,先易后難、先常規后特殊、先大家后個別、先示范后推廣,從蔬菜類、畜產品類開始,從批發市場、超市開始,逐步向全市農產品市場的農產品延伸。
三、工作目標:通過實施無公害農產品市場準入,推行農產品市場準入“三項制度”,建立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檢驗體系;加強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推行農產品生產、銷售記錄和標識管理制度,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推行先進的管理手段、引導規范經營;強化執法監督、建立農產品信用監督約束機制等主要內容,逐步實現我縣農產品市場檢測人員、速測儀器、檢測場所、檢測結果記錄公示、檢測結果網絡化管理的具體到位,營造廣大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自覺關心支持實施農產品市場準入工作的良好氛圍,最終實現農產品市場銷售的無公害化,并進一步向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發展。
(一)實行農產品市場準入“三項制度”
免檢制度。對獲得國家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食用農產品,并與基地種植相符的實行入市免檢制度,憑認證證書和專用標志直接進入市場銷售。
索證抽檢制度。對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的產品實行索證抽檢制度。
現場檢測制度。對來源于非認證基地的農產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認證的產品,實行現場檢測制度。
(二)加強農產品質量控制,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
1、實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身份編碼識別管理制度。按照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性編碼規則》要求,制定完善本轄區農產品產地編碼規則,隨時補充完善編碼,提高編碼的時效性和科學性。加快編碼的普及應用,逐步實現生產者在每批上市農產品上應標明產地編碼,以便追查農產品產地來源和生產者,并將產地編碼作為農產品追溯的重要依據,更好地為我市農產品順利進入各地市場服務。
2、推行標識管理。根據不同農產品的特點,逐步推行產品分級包裝上市和產地標識制度。對進行市場準入的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超市率先實行農產品標識掛牌銷售。標識牌要注明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產品質量等內容(標識牌的制作、發放由市場準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安排)。
3、實行農產品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按照從生產到銷售的每一個環節可相互追查的原則,生產基地建立農產品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儲藏(保鮮)到市場銷售的各個環節的記錄;經初級加工、有包裝的農產品,生產(加工)者應當在產品包裝物上標注其產品的加工單位和原生產基地;生產者在生產中要嚴格農業投入品合理使用規定,記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以及防疫、檢疫情況;逐步實現生產記錄可存儲、產品流通可追蹤、儲運信息可查詢,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及時有效的追溯發生問題的環節和責任。
(三)建立農產品信用監督約束機制
以執法部門監督為主,行業自我監督為輔,結合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形成全方位的監督網絡。通過消費者評選、同行業評比、監督部門評定等綜合評價的辦法,在全社會大力開展創建信用市場、信用企業、信用品牌活動,以充分發揮在農產品安全體系引導市場的功能與作用,逐步使農產品生產基地、經營企業自覺提高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積級推行“誠信、安全、健康消費”在重點市場、超市設立農產品安全誠信公示欄,定期向消費者提供農產品安全信息,提高消費者的知情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7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全員崗位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各項工作落到實處,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團結協作,舉全系統之力,確保不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現對我委已實施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的部分職能作進一步完善和調整,建立現行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全員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縣農業委員會總體監管職責
1、負責制定全縣農產品安全生產的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
2、負責制定并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3、擬定并組織實施農業產業的地方技術標準,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組織實施農業標準化生產示范區、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和產地準出示范基地建設。
4、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的產地認定以及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認證推薦與管理,組織實施農業品牌培育以及名牌農產品的認定與管理。
5、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和檢驗檢測體系等“六大體系”建設,組織和實施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的例行監測及監督抽查管理。
6、負責農業投入品市場管理以及農資合理使用,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許可與監督管理。
7、負責農業外來物種及轉基因生物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8、負責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依法統一發布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9、按照新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分工,配合開展市場農產品的質量監管等相關工作。
10、做好縣食安委安排的相關工作。
二、各科室和委屬各單位承擔的職責
承擔的共同責任是:切實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職責,分工不分家,團結協作,參加與其相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技術協調;優先把項目建設地點安排在獲得農產品“三品”證書的基地上;及時將農產品質量動態情況和信息反饋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不擅自發布未經核實和允許公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依法履行職責,主動接受基層和群眾監督,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
承擔的具體職責是:
1、農產品質量監管科(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村能源科):牽頭負責和協調全縣農產品質量建設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研究擬訂農產品質量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風險評估及預警,協調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農產品質量抽樣檢測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情況、信息的收集、整理、核實和發布;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工作;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配合開展國家、省、市組織的風險評估、專項監測、監督抽檢、例行監測和飛檢等相關工作;配合做好食安委安排的相關工作。
2、農業科:負責種植業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協調耕地質量保護、肥料、農藥、種子等工作,及時發布農情信息;具體負責種植業農產品質量的專項治理、農業投入品使用、農產品生產記錄建立等指導與服務;指導實施農業標準化生產示范區、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建設。
3、紀檢室: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行政效能監察。對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的失職、瀆職行為進行調查和責任追究。
4、辦公室:負責協調解決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為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工作提供基本的工作環境和必要的保障條件。負責協調農產品質量安全與相關部門單位的綜合事務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體系的機構建設和人員編制落實。負責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納入本系統工作目標績效考核。
5、財務管理科:負責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工作的經費保障及專項資金管理。
6、政策法規科: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負責組織起草農產品安全生產監管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協調、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行政執法工作;承辦農業行政許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訴事項;組織開展農資市場整治工作。
7、科技教育科:負責組織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技術的研究、引進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包括農業標準化技術在內的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的送科技下鄉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生產的技術指導、專業培訓;負責農業外來物種及轉基因生物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技術鑒定工作。
8、市場科:負責承擔培育、發展和保護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指導和組織 “三品”農產品的市場推介和展示展銷活動;做好農產品生產與市場的對接工作,確保品牌農產品的質量安全。
9、畜牧獸醫科:負責畜禽產品的質量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擬定并組織實施畜牧業重大技術措施;負責種畜禽、牧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監督管理。負責畜禽產品的質量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責動物防疫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計劃和方案;負責動物疫情管理工作、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等工作;負責動物防疫體系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10、生豬屠宰科:負責全縣生豬等畜禽屠宰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全縣生豬屠宰專項整治的信息收集、匯總和統計上報工作。
11、農業信息中心: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信息化建設工作;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和質量追溯平臺的建設、維護和更新工作;利用多種途徑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化培訓和指導工作;受委托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建設和安全監管工作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綜合宣傳和媒體信息報道等工作。
12、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站:承擔全縣農產品質量檢測任務,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縣農產品質量檢測制度;承擔配合部、省、市級相關抽檢任務;負責對全縣農業系統農產品質量監督速測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研究推廣新的檢測技術和方法,承擔或參與農業相關標準的制修訂;對檢測結果進行科學分析和研判,對區域性農產品藥物殘留等情況提出預警建議;參與相關事故調查處理。
負責“三品”申報、現場檢查、復查換證、年檢續展、內檢員培訓、標志監管等工作,開展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志農產品的申報與管理工作;牽頭組織擬訂各類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標準和技術規程,指導和監督 “三品”農產品的標準化生產;指導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和肥料。
13、縣農業執法大隊:負責全縣農資經營市場的規范化建設,建立和落實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實名銷售制度,切實做好農藥經營源頭監管;負責組織和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農藥及其他農業投入品的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負責查處農藥經營、使用等違法案件并監督農資經營戶建立臺帳;參與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參與有關執法監督和檢查工作;組織開展農業投入品等相關專項整治活動;負責縣本級農產品監督抽查的抽樣工作,參與監督抽查、專項質量抽查的抽樣工作。負責全縣相關專項整治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統計上報工作。
14、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負責動物防疫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實施畜禽產品藥殘與違禁物、生鮮牛乳中違禁物、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監督檢查和抽檢;承辦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生鮮牛乳中違禁物和飼料及添加劑的違法案件的調查與處理工作;負責養殖業(畜禽產品)監督抽查的抽樣工作;負責配合國家畜禽產品的相關監測工作。負責全縣相關專項整治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統計上報工作。
15、縣畜牧獸醫總站:負責畜禽產品質量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畜禽標準化生產技術培訓和推廣。制訂實施飼料標準,負責飼料技術指導和管理;開展重大畜禽疫情監測、防疫、消毒、撲滅等防治工作。
16、縣糧油作物栽培技術指導站:負責糧油農產品的安全生產工作。制訂和推廣全縣糧油作物生產標準和技術規程,組織開展糧油標準化生產的督查指導;研究推廣和普及無公害糧油生產技術;指導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和肥料。
17、縣蔬菜生產技術指導站:負責蔬菜、食用菌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和監督現代園區的標準化生產工作,確保現代園區、永久性蔬菜基地率先實行標準化生產及其產品的質量安全。擬定和推廣蔬菜質量安全生產標準和技術規程;研究推廣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指導生產者按標準、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和肥料。
18、縣植保植檢站:負責擬定、推廣、監督種植業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標準和技術規程,負責科學使用農藥、防治農作物病蟲草害等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推廣無公害農作物病蟲草鼠害防治技術;實施高毒高殘留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建立實名銷售臺帳制度,并監督相關基地、農資經銷點不超范圍經營或使用農藥;負責制定農藥施用間隔期技術方案,并督促落實;負責在新聞媒體、生產基地、農資經銷點等發布農藥禁限用公告以及低毒低殘留農藥推薦信息。
19、縣土壤肥料管理站:負責推廣無公害肥料及施用技術,制定安全優質農產品的生產耕地質量標準。負責全縣耕地質量監測和分析評價,對相關抽檢樣品肥料質量檢驗和肥效分析評價,對耕地質量問題提出修復整改意見和方案;組織指導實施測土配方施肥工程,制訂科學合理施肥計劃并組織實施,確保食用農產品生產的耕地質量安全。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責任人
1、縣農委主任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分管主任是分工范圍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2、各相關科室、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在分管范圍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其他工作人員是相關崗位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具體責任人。
3、各相關科室、單位要明確本單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人員的分工和責任,并將分工和責任落實情況分別形成紙質材料存檔備查。
四、績效考評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負責牽頭組織對各有關科室、單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績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農委對其年度綜合考評的參考依據。
五、責任追究
各相關單位和個人違反責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
1、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未按規定程序履行,造成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2、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危害和影響進一步擴大的;
3、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
4、連續兩次考評不合格的;
5、其他應追究行政責任的情形。
行政責任的追究由委紀檢監察室依法定程序進行追究。對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無正當理由不給予行政處分的,報請上級紀檢機關責令糾正,并由上級紀檢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
第8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自律檢測制度
1、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種養大戶、家庭農場應配備相應的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設立檢測室或委托鄉鎮監管站及其他合法檢測機構對所生產、收購、銷售的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測;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對農產品實施自檢或委托檢測。
2、檢測人員按抽樣和檢測規程,對采收入市的每批次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在農產品生產記錄中如實記載抽檢時間、人員和檢測結果;不得隱瞞、篡改、偽造檢測結果。
3、農產品經檢測合格后、附具檢測合格證明方可入市銷售,檢測不合格的應推遲上市或在鄉鎮監管站監督指導下實施無害化處置。
4、加強檢測室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門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測人員應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
第9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培訓制度
1、制訂實施年度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計劃和年度培訓方案,組織開展宣傳和培訓活動,建立培訓檔案。
2、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在農產品生產基地、交通要道、集鎮和農民集中場所,制作懸掛宣傳標牌,張貼宣傳標語。
3、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人員應當按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參加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4、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培訓,每年組織對村監督員、組協管員和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培訓40課時以上。
5、組織村監督員、組協管員和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參加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培訓。
第10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查制度
為切實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管控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規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凡本合作社成員從事水產品生產、加工、包裝、儲藏、運輸、經營活動,以及涉及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均應遵守本制度;
二、檢查組織
由合作社理事、監事組成,合作社自查小組,實行質量安全責任,建立職責明確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定期對水產品及生產管理進行自檢,務必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
三、監督檢查內容與措施
(一)定期對合作社成員水產生的產投入品、經營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合作社社員養殖過程中飼料、漁藥使用情況、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經營行為守法守信以、三項紀錄填寫情況及產地準出入制度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落實整改。
(二)定期向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情況,主動向各相關部門通報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管理,定期對本合作社產品進行送檢。
(三)督促合作社社員對每批次即將上市產品進行自檢、送檢,產品合格方準進入市場;
(四)定期對社員進行水產品質量安全培訓,向社員普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解讀工作部署和出臺的政策措施,增強社員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報道監管工作進展情況和政策落實情況;
(五)制定完善農產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職責,建立分工明確的應急處理責任制和預警機制,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分級及應急響應程序,做好技術儲備、應急物資、應急裝備等保障工作。
(六)信息公開。向社員及社會公布合作社日常農產質量安全檢查管理信息,每年向外公布合作社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紅黑戶名單”。暢通民眾農產品質量安全舉報、投訴途徑。
第11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自律檢測制度范本
1、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種養大戶、家庭農場應配備相應的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設立檢測室或委托鄉鎮監管站及其他合法檢測機構對所生產、收購、銷售的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測;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對農產品實施自檢或委托檢測。
2、檢測人員按抽樣和檢測規程,對采收入市的每批次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在農產品生產記錄中如實記載抽檢時間、人員和檢測結果;不得隱瞞、篡改、偽造檢測結果。
3、農產品經檢測合格后、附具檢測合格證明方可入市銷售,檢測不合格的應推遲上市或在鄉鎮監管站監督指導下實施無害化處置。
4、加強檢測室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門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測人員應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
第12篇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全員崗位責任制度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各項工作落到實處,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團結協作,舉全系統之力,確保不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現對我委已實施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的部分職能作進一步完善和調整,建立現行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全員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縣農業委員會總體監管職責
1、負責制定全縣農產品安全生產的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
2、負責制定并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3、擬定并組織實施農業產業的地方技術標準,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組織實施農業標準化生產示范區、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和產地準出示范基地建設。
4、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的產地認定以及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認證推薦與管理,組織實施農業品牌培育以及名牌農產品的認定與管理。
5、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和檢驗檢測體系等“六大體系”建設,組織和實施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的例行監測及監督抽查管理。
6、負責農業投入品市場管理以及農資合理使用,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許可與監督管理。
7、負責農業外來物種及轉基因生物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8、負責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依法統一發布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9、按照新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分工,配合開展市場農產品的質量監管等相關工作。
10、做好縣食安委安排的相關工作。
二、各科室和委屬各單位承擔的職責
承擔的共同責任是:切實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職責,分工不分家,團結協作,參加與其相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技術協調;優先把項目建設地點安排在獲得農產品“三品”證書的基地上;及時將農產品質量動態情況和信息反饋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不擅自發布未經核實和允許公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依法履行職責,主動接受基層和群眾監督,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
承擔的具體職責是:
1、農產品質量監管科(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村能源科):牽頭負責和協調全縣農產品質量建設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研究擬訂農產品質量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風險評估及預警,協調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農產品質量抽樣檢測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情況、信息的收集、整理、核實和發布;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工作;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配合開展國家、省、市組織的風險評估、專項監測、監督抽檢、例行監測和飛檢等相關工作;配合做好食安委安排的相關工作。
2、農業科:負責種植業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協調耕地質量保護、肥料、農藥、種子等工作,及時發布農情信息;具體負責種植業農產品質量的專項治理、農業投入品使用、農產品生產記錄建立等指導與服務;指導實施農業標準化生產示范區、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示范基地建設。
3、紀檢室: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行政效能監察。對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的失職、瀆職行為進行調查和責任追究。
4、辦公室:負責協調解決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為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工作提供基本的工作環境和必要的保障條件。負責協調農產品質量安全與相關部門單位的綜合事務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體系的機構建設和人員編制落實。負責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納入本系統工作目標績效考核。
5、財務管理科:負責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工作的經費保障及專項資金管理。
6、政策法規科: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負責組織起草農產品安全生產監管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協調、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行政執法工作;承辦農業行政許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訴事項;組織開展農資市場整治工作。
7、科技教育科:負責組織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技術的研究、引進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包括農業標準化技術在內的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的送科技下鄉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生產的技術指導、專業培訓;負責農業外來物種及轉基因生物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技術鑒定工作。
8、市場科:負責承擔培育、發展和保護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指導和組織 “三品”農產品的市場推介和展示展銷活動;做好農產品生產與市場的對接工作,確保品牌農產品的質量安全。
9、畜牧獸醫科:負責畜禽產品的質量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擬定并組織實施畜牧業重大技術措施;負責種畜禽、牧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監督管理。負責畜禽產品的質量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責動物防疫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計劃和方案;負責動物疫情管理工作、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等工作;負責動物防疫體系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10、生豬屠宰科:負責全縣生豬等畜禽屠宰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全縣生豬屠宰專項整治的信息收集、匯總和統計上報工作。
11、農業信息中心: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信息化建設工作;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和質量追溯平臺的建設、維護和更新工作;利用多種途徑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化培訓和指導工作;受委托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建設和安全監管工作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綜合宣傳和媒體信息報道等工作。
12、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站:承擔全縣農產品質量檢測任務,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縣農產品質量檢測制度;承擔配合部、省、市級相關抽檢任務;負責對全縣農業系統農產品質量監督速測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研究推廣新的檢測技術和方法,承擔或參與農業相關標準的制修訂;對檢測結果進行科學分析和研判,對區域性農產品藥物殘留等情況提出預警建議;參與相關事故調查處理。
負責“三品”申報、現場檢查、復查換證、年檢續展、內檢員培訓、標志監管等工作,開展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志農產品的申報與管理工作;牽頭組織擬訂各類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標準和技術規程,指導和監督 “三品”農產品的標準化生產;指導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和肥料。
13、縣農業執法大隊:負責全縣農資經營市場的規范化建設,建立和落實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實名銷售制度,切實做好農藥經營源頭監管;負責組織和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農藥及其他農業投入品的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負責查處農藥經營、使用等違法案件并監督農資經營戶建立臺帳;參與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參與有關執法監督和檢查工作;組織開展農業投入品等相關專項整治活動;負責縣本級農產品監督抽查的抽樣工作,參與監督抽查、專項質量抽查的抽樣工作。負責全縣相關專項整治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統計上報工作。
14、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負責動物防疫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實施畜禽產品藥殘與違禁物、生鮮牛乳中違禁物、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監督檢查和抽檢;承辦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生鮮牛乳中違禁物和飼料及添加劑的違法案件的調查與處理工作;負責養殖業(畜禽產品)監督抽查的抽樣工作;負責配合國家畜禽產品的相關監測工作。負責全縣相關專項整治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統計上報工作。
15、縣畜牧獸醫總站:負責畜禽產品質量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畜禽標準化生產技術培訓和推廣。制訂實施飼料標準,負責飼料技術指導和管理;開展重大畜禽疫情監測、防疫、消毒、撲滅等防治工作。
16、縣糧油作物栽培技術指導站:負責糧油農產品的安全生產工作。制訂和推廣全縣糧油作物生產標準和技術規程,組織開展糧油標準化生產的督查指導;研究推廣和普及無公害糧油生產技術;指導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和肥料。
17、縣蔬菜生產技術指導站:負責蔬菜、食用菌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和監督現代園區的標準化生產工作,確保現代園區、永久性蔬菜基地率先實行標準化生產及其產品的質量安全。擬定和推廣蔬菜質量安全生產標準和技術規程;研究推廣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指導生產者按標準、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和肥料。
18、縣植保植檢站:負責擬定、推廣、監督種植業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標準和技術規程,負責科學使用農藥、防治農作物病蟲草害等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推廣無公害農作物病蟲草鼠害防治技術;實施高毒高殘留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建立實名銷售臺帳制度,并監督相關基地、農資經銷點不超范圍經營或使用農藥;負責制定農藥施用間隔期技術方案,并督促落實;負責在新聞媒體、生產基地、農資經銷點等發布農藥禁限用公告以及低毒低殘留農藥推薦信息。
19、縣土壤肥料管理站:負責推廣無公害肥料及施用技術,制定安全優質農產品的生產耕地質量標準。負責全縣耕地質量監測和分析評價,對相關抽檢樣品肥料質量檢驗和肥效分析評價,對耕地質量問題提出修復整改意見和方案;組織指導實施測土配方施肥工程,制訂科學合理施肥計劃并組織實施,確保食用農產品生產的耕地質量安全。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責任人
1、縣農委主任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分管主任是分工范圍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2、各相關科室、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在分管范圍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其他工作人員是相關崗位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具體責任人。
3、各相關科室、單位要明確本單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人員的分工和責任,并將分工和責任落實情況分別形成紙質材料存檔備查。
四、績效考評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負責牽頭組織對各有關科室、單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績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農委對其年度綜合考評的參考依據。
五、責任追究
各相關單位和個人違反責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
1、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未按規定程序履行,造成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2、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危害和影響進一步擴大的;
3、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
4、連續兩次考評不合格的;
5、其他應追究行政責任的情形。
行政責任的追究由委紀檢監察室依法定程序進行追究。對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無正當理由不給予行政處分的,報請上級紀檢機關責令糾正,并由上級紀檢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