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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井安全設施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6-25 07:00:05 查看人數:13

      礦井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第1篇 礦井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第1條 礦井提升運輸安全設施的日常使用和維護管理、定期檢測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 2條 各單位所使用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由礦統一加工制作,或者指定廠家加工制作,不得私自加工制作。安裝安全設施前,必須提前向運輸專業提出安裝申請,并由機運科驗收,安裝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3條 機運科建立各地點的安全設施設備使用臺帳,專人管理,明確責任。要對井下各地點的安全設施進行不定期的現場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督促整改。

      第4條 各單位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各類安全設施,必須掛牌管理,明確使用單位和維修負責人;定期進行檢查、試驗、維護,并做好檢查記錄。對檢查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要求或損壞的安全設施不得繼續使用,單位必須立即組織更換或處理,不得拖延。

      第5條 凡是違反提升運輸安全設施使用管理制度的一律按嚴違處罰。

      第2篇 礦井重大安全隱患排查上報制度

      1、礦井重大安全隱患排查由公司安全監察部牽頭,生產、技術、機電各部門配合,每周組織一次礦井安全生產大檢查,一般安全隱患落實部門負責處理,安監部負責督查,重大安全隱患必須報礦長、公司總經理召開安全辦公會議落實處理,同時上報區煤炭局。

      2 、公司所屬井下班組長,現場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必須撤出所有人員,將險情報現場管理人員(帶班隊長、安檢員、帶班領導)。

      3、帶班隊長、安檢員、帶班領導,現場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必須責令停工、停機、停產,撤出現場所有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將險情報生產技術部、安監部。

      4、公司員工發現礦井各生產系統、采掘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立即報公司安監部,由安監部牽頭,生產、技術、機電各部門配合,現場檢查識辨,并對報告人員進行獎勵。

      5、安監部負責礦井重大安全隱患統計上報工作。

      第3篇 礦井綜合防塵安全技術制度

      (1)礦并主要運輸道,采區回風道,膠帶斜井,膠帶運輸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掘進巷道,溜煤眼翻車機,輸送機轉載點等處均要設置防塵管路,膠帶巷和膠帶斜井管路每隔50m設一個三通閥門,其他管路每隔100m設一個三通口。

      (2)并下所有運煤轉載點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采區進、回風巷,主要進風大巷及進風斜井都必須安裝凈化水幕,水幕應封閉全斷面,靈敏可靠,霧化好,使用正常。

      (3)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機必須有內外噴霧裝置(原無內噴霧的除外),霧化程度好,能覆蓋滾筒并堅持正常使用。實行放炮作業的采掘面,必須采用濕式打眼和放炮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灑水和沖洗巷幫(特殊情況不灑水要經礦務局批準)掘進工作面還要實行放炮噴霧。

      (4)厚煤層及中厚煤層必須逢采必注,不注不采(分層開采的厚煤層第一分層必須注水,其他分層實行防火灌漿或灌水的可以不注水),特別情況經礦務局批準可以不注水,薄煤層也要實行注水,要符合礦務局的統一規定。

      (5)不定期沖刷積塵,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沖刷一次積塵,采區內巷道沖刷積塵周期由各礦總工程師決定,并要有沖刷巷道制度,落實到人大巷刷白、沖刷粉塵都要有記錄可查,并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用手捏成團,經振動不飛揚不在此限)

      (6)隔爆設施安裝的地點、數量、水量、安裝的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7)防塵制度健全,配有足夠的防塵專業人員符合礦務局的有關規定);各種記錄、圖紙、臺賬齊全,記錄準確。

      (8)按規定進行礦井粉塵的分析、化驗、測定工作。每一礦井必須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并有符合國家關于粉塵測定的全塵和呼吸性粉塵測定儀。

      第4篇 礦井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

      一、全礦職工必須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

      二、安全風險抵押金由安通科統一管理。

      三、對“三違”屢教不改,嚴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管理人員不嚴格履行職責釀成安全事故者等扣除安全風險抵押金。

      四、年終沒有違章現象的人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加倍返還。

      五、安全風險抵押金暫定為每年60元,每年的元月份開支時從每人的工資中扣出。

      第5篇 礦井大巷機車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為切實加強礦井大巷機車運輸安全技術管理,改善運輸安全環境,規范機車行車秩序,保證運輸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電機車的安全性能必須符合以下要求,否則不得投入使用:

      1、司機室必須有牢固的頂棚,并且不得妨礙司機操作和視線。

      2、有警鈴(嗽叭)、前后燈,并能正常使用。

      3、撤砂裝置完整有效,制動裝置靈活可靠,制動距離符合安全規程規定,電瓶托輥轉動靈活,電瓶穩固推銷齊全完整。

      4、電氣性能良好,符合防爆要求,車燈照度符合要求。

      5、列車有紅尾燈。

      6、機車每年出井大(中)修一次,年審合格。

      第二條:行駛機車的軌道及設施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現生產水平軌道型號不得小于15kg/m,新延深水平不得低于22-24kg/m。

      2、道岔必須符合標準,安裝正規搬道器,禁止使用牛必道岔。

      3、軌道和道岔質量達到合格品,運輸隊每周應對軌道和巷道情況檢查一遍。

      4、巷道轉彎處,乘人上下車地段,坡度較大地段,車場、風門處、巷道口、巷道狹窄地段,應設鮮明警標,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

      第三條:行車調度及信號符合以下要求:

      1、凡一條巷道行駛兩臺及以上機車或一個水平行駛三臺及以上機車時,應設運輸調度站。配置燈光信號指揮系統,信號系統應有防止機車在同一區段碰頭,追尾和兩臺機車同時進入一個車場調車作業的閉鎖功能。

      2、凡不設運輸調度站的水平,應嚴格劃分各臺機車的行駛區間,共用區間應設列車占道的閉鎖信號。因特殊情況進入其它機車行駛區間時,必須經調度室批準,并與對方機車直接聯系,取得同意后才能進入。

      3、同一水平運輸調度站與各裝載點,中部車場,終端車場間應設置不經人工轉接的電話通訊。

      4、現設運輸調度站,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于實現時,必須裝設燈光閉鎖信號,制度專門的運行方案和安全措施,在保證機車與機車間實現對口聯系的基礎上,嚴格貫徹執行。

      第四條:機車的行車秩序必須對以下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1、每條運輸線路上行駛機車的臺數,礦車牽引數量,錯車地點,行駛最大速度。

      2、各臺機車的行駛區間,停車地點,各車場停車線和頂車極限。

      3、各車場的調車方式及裝、調、頂車秩序。行車秩序由礦機電部門根據現場情況制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執行。

      第五條:行車作業過程中司機除認真執行操作規程外,還必須做到:

      1、嚴格按照燈光信號系統指示和跟車員信號指揮開停。

      2、除車場(或處理事故)以外,不得進行頂車作業。

      3、雙控機車,不得在靠礦車一端司機室進行操作。

      4、在調車過程中,不得脫鉤頂車。

      5、嚴禁司機站在巷道中在車外操縱機車。

      6、在行車期間,嚴禁司機將身體任務部分伸出車外,凡接近風門處、巷道口、行人較多地段,彎道處和進入車場前必須減速、鳴鈴報警。

      第六條:行車過程中跟車員除認真執行操作規程外,還必須做到:

      1、嚴格按運輸調度員的行車指令或信號指揮機車司機發、停車。

      2、無運輸調度站和燈光信號系統時,負責與井底車場或其它區段機車跟車員的聯系。

      3、跟車時,必須站在列車最后一輛礦車上。(當掛人車時,應在人車內乘座,并隨時注意到車運行情況。)

      4、頂車作業時,不得在列車上指揮開車,嚴禁用木棒或其它物件頂車。

      5、不得在列車靠機頭前三個礦車范圍內掛材料設備車。

      6、嚴格執行大型材料、設備運送管理制度。

      第6篇 礦井安全儀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二用儀、光學瓦斯機、自救器和爆破器等安全儀器必須設專人負責發放和維護工作,并定期檢查和測試其性能,檢查和測試結果要有記錄,以保證儀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條 安全儀器要集中統一管理,實行上架編號、便攜儀要專人專用,下井前憑發放牌領取,上井后必須交回,嚴禁越班使用。

      第三條 便攜儀及光學瓦斯機、風表、粉塵測定儀每年送集團公司計量檢定站或市計量站檢定,便攜儀每周對儀器的零點、精度和報警值進行一次調校,并認真按規定格式填寫便攜儀和光學瓦斯機的調校記錄。

      第四條 安全儀器的攜帶和使用,要嚴格按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損壞,發現隨意損壞或越班使用,要進行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7篇 礦井頂板安全管理制度

      1、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編制工作面頂板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作業規程必須報礦有關科室和礦總工程師審批后方可執行。

      2、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工作面禁止采掘作業。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回柱后頂板不垮落、懸頂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采掘作業,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3、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嚴禁在控頂區內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4、加強掘進工作面的頂板管理工作。要求嚴格執行敲幫問頂、一炮三檢,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連鎖。對掘進巷道貫通要把好七關,作好防止透水、防有害氣體超限、防通風系統混亂、防止放炮崩透著火、防崩壞設備、防貫通傷人、防止冒頂等工作。當兩個掘進工作面相距20米時,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實行單工作面掘進。

      4、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5、采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工作面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6、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溝、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7、采用分層垮落法開采時,必須向采空區注水或注漿。注水或注漿的具體要求,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8、采掘工作面必須堅持頂板動態監測和頂板離層監測,并且有組織、領導、分析柳,構。

      9、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前探梁。嚴禁空頂作業,嚴格執行敲幫問頂。

      10、采用錨網、錨噴等支護時,錨桿必須做拉拔試驗,必須對頂板離層進行監測,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試驗記錄。

      11、生產技術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記錄、總結、匯報分析頂板活動規律、制定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

      第8篇 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獎懲制度

      一、對安全質量標準化百分考核得分90分(不含90分)以上,實現安全無事故,完成生產任務;安全質量標準化得分在90分(不含90分)以上的單位,各科室按采掘修隊班組獎勵。獎勵標準在500-4000元,就高不就低,但不重復獎勵。

      二、各單位質量標準化百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的,分管采掘、巷修隊的科室按1500元處罰,分管其它班組科室按1000元處罰。

      三、質量標準化驗收時應參加人員不參加的,罰科室及隊領導50元;不按標準驗收弄虛作假的,對參檢人員各罰50元;參檢人員不簽字的(有異議現場復檢),罰20元。

      四、質量標準化檢查時,各單位不認真檢查的,對單位罰款500-1000元,負責人罰款50元,各檢查小組人員不服從指揮,不遵守紀律的每人次罰款20元。

      第9篇 礦井安全調度制度

      一、安全調度室是全礦安全生產的中心,全礦安全工作的參謀部,在安全礦長的領導下,對全礦安全實行24小時不間斷的調度指揮,及時掌握全礦的安全情況。

      二、調度人員在值班期間,根據調度會和安全礦長的有關指令對全礦的安全工作行使礦長指揮權,各級人員必須服從命令。

      三、調度人員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的規定要求,隨時掌握安全生產當中的動態情況,認真組織,積極協調,嚴格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四、安全工作人員必須深入現場,做到情況明,行動快,辦事準,指揮靈,傳達領導指示及時,不安全隱患反映迅速。

      五、安全生產調度會按時召開,研究解決存在的各種不安全隱患,及時傳達礦的有關規定。

      六、(1)請示與匯報是一項嚴肅的工作紀律,從基層崗位操作人員到礦值班調度人員必須嚴肅認真執行。

      (2)及時準確地向上級有關領導報出每日調度日報和旬報,不允許有拖報、漏報、誤報和偽報現象發生。

      (3)對于關鍵性的事故匯報必須及時匯報領導,特殊情況不超過二十分鐘,匯報時作到三清,即事故發生時間清,事故地點清,事故影響范圍清。

      (4)對正在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隱患,有權進行停產處理,并及時報告礦生產調度室和安全調度室,并在現場督促有關單位進行處理,作到處理不完不走,現場交接班。

      (5)收集井下各工作點安全情況,并做好記錄。

      七、(1)調度人員在安全副礦長和安全科長的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對下達的指示和命令要堅決貫徹執行。

      (2)一切有關安全的調度命令,都要通過安全調度室下達,值班調度員是當班安全生產的全權負責人,當生產與安全之間發生意見分歧時,堅決執行“安全第一”的方針。

      (3)發生事故要及時向安全調度室匯報,并進行登記。

      八、(1)交班者要將本班安全情況交接清楚,遺留問題交由接班人處理。

      (2)認真聽取井下安全監察員、基層安全監察員、瓦斯員、各隊長上井后匯報,并向下一班詳細安排需解決的問題。

      (3)做好“三違”事故統計及事故調查記錄。

      (4)定期抽查各單位班前會。

      (5)做好上級有關部門的通知記錄,并向領導及時匯報。

      (6)安全調度統計人員做好牌板,圖標、臺帳、報表等管理工作,每日每班及時填報,要準確無誤地填寫臺帳,已備查存。

      第10篇 礦井下電焊氣割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減少井下電焊、氣割作業的次數和作業時間,規范井下特殊作業秩序,確保井下電焊、氣割作業安全,防止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焊、氣割)作業引發安全事故,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結合我礦井下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礦所屬井下所有區域已及井口房的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焊、氣割)作業,約束對象為礦屬及礦建項目部所有井下職工(含勞務工、協作工)。

      3 術語和定義

      4 分工與職責

      為了規范井下電焊、氣割作業,減少和縮短電焊、氣割作業次數和時間,確保井下電焊、氣割作業安全,礦成立電焊、氣割作業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 生產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總工程師

      成 員:各副總師、各科隊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考核辦公司,負責日常的檢查、管理、考核工作。辦公室設在礦通風科(隊),通風科(隊)長兼辦公室主任。

      5 管理內容與方法

      5.1 原則上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等工作。如特殊情況必須在井下電焊、氣割的,必須按要求編制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電焊、氣割作業安全技術措施》一式三份,一份送交礦調度室,一份由施工單位留存,一份現場作業完成簽字確認后交通風科(隊)備案留存。

      5.2 各單位每月允許的電焊、氣割次數規定如下:礦直屬采掘一線隊伍和運轉隊每月不超過3次,通風隊、提升隊、膠輪車隊和機電隊等輔助區隊每月不超過2次;礦建施工項目部所屬的掘進隊伍每月不超3次,輔助區隊每月不超過2次;中煤電氣、十處、五處、洗選中心等每月不超過2次,一建安裝處安裝工程期間按照施工工期每月不超過30次,非安裝工程期間每月不超過2次。

      5.3 為有效控制井下施焊作業,使施工單位從主觀上減少施焊次數,將能在地面焊接的工程不在井下焊接,各單位每月電焊、氣割總次數超過規定次數后,超出規定的電焊、氣割作業按照2000元/次進行處罰,若月底罰款未繳清將由經營科在工資總額中扣除。

      5.4 電焊、氣割作業分電焊和氣割兩種類型,分別使用不同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批,嚴禁混用。若同一地點同時進行電焊和氣割作業,可統一編制一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批,且統計為一次電焊、氣割作業。

      5.5 井下所有的電焊、氣割作業只能在檢修班進行(安裝工程期間除外),且每班最多允許有2個地點進行電焊、氣割作業。生產班若出現影響安全生產必須進行電焊、氣割作業的特殊情況時,可在瓦檢員、安檢員到達現場后且經分管礦領導同意并報調度室備案后,由調度室通知帶班礦領導到達現場統一協調安排進行電焊、氣割作業,且必須補簽措施。

      6 監督與考核

      6.1 電焊、氣割作業安全技術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統一格式和要求進行編寫。

      6.2 違反本制度進行電焊、氣割作業時,一經發現,要立即停止作業,并參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6.3 違反電焊、氣割安全措施處罰標準:

      6.3.1 井下需電焊、氣割施工作業時,未審批電焊、氣割作業措施私自作業的給予責任單位10000元/次罰款,并給予責任單位負責人500元/次罰款。

      6.3.2 井下電焊、氣割作業時,私自修改電焊、氣割作業時間、作業地點的視為無措施施工,給予責任單位10000元/次罰款,責任單位負責人500元/次罰款。

      6.3.3 施焊現場安全設施不到位的,包括(2個8kg滅火器、引到施焊現場的消防水管、便攜式瓦檢儀),缺一項給予責任單位500元罰款。

      6.3.4 氣焊工、電焊工未隨身攜帶審批措施,電焊、氣割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遵照《葫蘆素煤礦各工種崗位不安全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6.3.5 電焊、氣割作業時,作業負責人未在現場監督作業的,給予作業負責人300元罰款.

      6.3.6 電焊、氣割作業時,未向調度室進行三匯報,或匯報不及時,無記錄給予責任單位2000元罰款;

      6.3.7 電焊、氣割結束后,必須留有留守人員,檢查現場無遺留火種及其它安全隱患,未指派留守人員或留守時間小于1小時的給予責任單位2000元罰款,留守人員未堅守崗位給予責任人200元罰款。

      6.3.8 井下施工單位私藏氣瓶、電焊機等電焊、氣割設備的,以及電焊、氣割作業完成后設備未在一個班內升井的,每次給予責任單位1000元罰款。

      6.3.9 井下生產班時發生設備損壞、管路撞壞等意外事故影響安全生產,急需電焊、氣割作業時,必須向調度室匯報清楚,施工單位在征得分管礦領導同意并報調度室備案,由調度室統一協調安排組織作業,但必須在當天補簽措施,且本次施焊計入規定的審批次數范圍內。

      6.3.10 施工單位1天之內未將措施貫徹及現場操作記錄交回通風隊技術組存檔,形成閉環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次。

      6.3.11 施工單位每月電焊、氣割次數超過本制度規定,超過的次數按照2000元/次進行考核,且電焊、氣割次數一旦超過本制度規定次數,下次審批電氣焊措施前必須先繳清罰款,否則不予審批。

      7 相關記錄

      8 附件

      8.1 井下電焊、氣割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流程圖

      8.2 井下電焊、氣割作業流程圖

      8.3 葫蘆素煤礦井下電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范本

      8.4 葫蘆素煤礦井下氣割作業安全技術措施范本

      第11篇 礦井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保障礦井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及指令,結合本 礦礦井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2條煤礦技術工作是礦井安全生產最重要的工作,全體工程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認真遵照執行。

      第3條 礦總工程師是礦全面技術工作的總負責人。礦總工程師審定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由分管生產處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4條 礦的生產技術、機電運輸、通風安全、地質測量、基本建設等管理職能機構必須做好生產技術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加強生產技術管理過程的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制定或完善本部門生產技術業務管理人員的職責范圍,工作質量標準,并認真檢查考核。

      第5條 礦必須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切實加強和改善煤礦質量標準化工作,文明生產管理工作,責任到人,措施到位,對口負責,嚴格考核、標準要嚴、獎罰分明。建立健全質量標準化和文明生產管理的工作機制和考核機制。

      第6條 礦必須建立和完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制度。生產技術工作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采掘生產計劃、采掘布局、采掘接續、開拓延深及重點工程,單產單進與采掘機械化水平、支護工作與頂板管理、礦井設計與規程措施管理、質量標準化管理與文明生產、巷修工作與失修狀態、安全重點與安全管理。每季必須進行一次生產、技術工作安排和總結。

      第7條生產、技術管理必須堅持安全高效、合理集中,以風定產、系統配套的原則,必須堅持技術進步、工藝先進、設計先行、施工嚴謹的原則。嚴禁不按設計、審批、施工程序運作管理。

      第8條建立健全生產技術信息統計和分析制度。生產技術、機電運輸、通風安全、地質測量部門要加強生產技術管理運行過程的統計分析,建立和完善生產、技術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庫、報表制度。

      第12篇 某煤礦井下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檢漏繼電器管理細則:

      1、凡井下1140v、660v、380v供電網絡必須設置漏電繼電器。

      2、檢漏繼電器下井前,試驗組應按規定內容進行檢查、檢修及模擬整定調試。

      3、安裝時,應在正常負荷下進行整定調試。

      4、值班人員每天進行一次接地試驗,并填寫記錄。用電話向電管組匯報。

      5、每月上旬按規定方法對檢漏繼電器進行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在試驗前,必須按規定檢查瓦斯,且在瓦斯不超限時,方可進行試驗),并填寫記錄,報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科。

      6、運行中的檢漏繼電器不準任意拆除或停用。

      7、若必須停用時、通知調度室,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過流保護管理細則:

      l、所有帶有過流保護的電氣設備,下井前必須對過流保護裝置進行試驗。

      2、設備安裝時,必須有供電設計,由使用單位按設計整定,電管組負責監督,檢查。

      3、負荷(設備容量)變化時,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在批準申請時,按需要確定過流保護整定值,由設備管理單位調整保護整定值。

      4、非專職人員,不準隨便調整整定值。

      5、40kw以上電機必須使用電機綜保。嚴禁用銅、鐵、鋁線代替保險絲。

      三、保護接地管理細則:

      1、所有必須接地的電氣設備,其接地極都要和接地網聯接。

      2、井下變壓器禁止中性點接地,禁止由地面中心點接地的變壓器向井下供電。

      3、有值班人員的機電峒室和有專職司機的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每班必須進行一次表面檢查,其它電氣設備和保護接地,由維修人員每周一次的表面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將檢查的問題記入記錄表,并向有關領導匯報。

      4、電管組每季對井下總接網的接地電阻進行一次測定,要采用安全火花型測量儀表(zc-18安全火花型接地搖表),并將測定的數據記入記錄表內。如有不合格的地方,設備使用單位及時處理,直到合理。

      四、煤電鉆綜保、照明信號綜保管理細則:

      1、凡井下使用煤電鉆、照明信號裝置必須使用相應的綜合保護裝置。

      2、煤電鉆、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下井前,機修廠應按規定內容進行檢查、檢修及模擬整定調試。

      3、安裝時,應按規定安裝接地裝置,并進行整定、調試、試驗。

      4、值班人員每班進行一次保護試驗,并填寫記錄。用電話向電管組匯報。

      5、使用單位要認真落實煤電鉆、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使用、維護責任制,機電負責人要經常對煤電鉆、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按排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6、機電科定期對煤電鉆、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使用單位處理、并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7、運行中的煤電鉆綜保、照明信號綜保不準任意拆除或停用綜保單元,否則按違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皮帶機綜保管理細則:

      1、凡我礦在用皮帶機必須按規定安裝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

      2、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下井前,試驗組應按規定內容進行檢查、檢修及調試。

      3、安裝時,應按規定安裝、試驗,確保保護裝置可靠使用。

      4、使用單位要認真落實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使用、維護責任制。機電負責人要經常對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按排處理。

      6、機電科定期對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使用單位處理、并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7、運行中的皮帶機信號綜保不準任意拆除或停用,否則按違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電氣設備接火的規定:

      (1)凡井下660v、380v電氣設備接電,必須認真填寫電氣設備接電申請單,嚴格按照電管組批準方案執。

      (2)新工作面及固定電氣設備安裝,必須按供電網絡設計圖領用電氣設備。

      (3)接電申請單由使用單位提出,交電管組審批備案,辦理接電手續。礦調度室按接電手續安排接電時間。待使用單位電氣設備安裝完畢后,電管組專職人員到現場對電氣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確認供電線路符合設計要求,接線工藝符合標誰,電氣設備無失爆后,再辦理送電手續。并由礦調度室據此安排檢查工作面瓦斯不超限時,方能通知供電單位送電。

      (4)各供用電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機電科下發的供電系統圖接線。對違犯單位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操作人員處以30元罰款,且必須停產整改。

      礦井安全設施管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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