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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燃、易爆、劇毒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4-24 07:00:03 查看人數:17

      易燃、易爆、劇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易燃、易爆、劇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存放,要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專用地點。嚴禁混放。庫房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

      (2)對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批準、檢查、驗收及領取手續,要有嚴格的出入庫制度。

      (3)對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作人員,要進行崗前培訓和業務學習。

      2、劇毒物品的管理

      (1)儲存保管劇毒物品必須有專用庫房或保險柜。保管人員要堅持原則,手續健全,帳物相符。庫房堅固防盜、通風干燥,必須備有特殊防火器材。

      (2)劇毒物品須經使用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后方可領用。在領取過程中要由學校保衛處、實驗實訓中心及使用單位三方簽字。在使用過程中,使用人要對劇毒品負全責。

      (3)對于劇毒品殘留液的處理,均按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并設專人負責監督執行情況。

      3、各類氣體鋼瓶的管理

      各類氣體鋼瓶要分開存放保管,必須避免爆曬或強烈震動,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及腐蝕性物品隔離。存放地點應設置明顯的嚴禁煙火標志,要將使用規定貼在室內或室外明顯處,警示有關人員遵守。在使用時,要區分不同的化學性質。要設專人負責,及時發現可能出現的問題。并將防范措施具體化。

      4、使用易燃、易爆、劇毒品的單位,必須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環境的物質。

      5、對易燃、易爆、劇毒品的出入庫必須有精確的計量和記載,嚴加保管。剩、廢、耗的數量必須詳細記錄,用剩物品按數量及時退庫,任何人不得將此類物品帶出實驗室。

      6、對于違反管理規定,造成人身安全,污染環境等危害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2篇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劇毒、放射、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由總務處歸口統一管理并選配責任心強,工作認真并具有業務能力的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嚴格落實治安崗位責任制。

      二、儲存室符合防火、防爆、防盜、防泄漏等安全管理要求;保管人員須經過消防安全及有關專業知識培訓。

      三、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室內存放。實行雙人雙鎖制度。

      四、危險物品的購買、領用必須有專人審批,限量發放。對其領、用、剩、廢、耗的數量必須詳細記錄,用乘數量及時退庫。嚴禁任何人私自將危險物品帶出保管室或實驗室。

      五、學校一般不得購買劇毒藥品,因實驗所需必須購買的須經教育主管部門嚴格審批,并按以上程序嚴格管理。

      六、危險品的進貨量及儲存量需要嚴格控制,出入庫須有精確計量和記載,儲存必須貼有標簽。

      第3篇 工業企業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工業公司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貯存、領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單位裝運、貯存領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

      3、術語

      3.1燃燒材料

      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能立即起火燃燒,且火源移走后仍繼續燃燒的材料。

      3.2易燃液體

      閃點小于或等于45℃的液體。

      3.3可燃液體

      閃點大于45℃的液體。

      3.4閃點

      液體揮發出的蒸氣與空氣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最低溫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

      4、易燃易爆品危險性分類

      (1) 閃點≤28℃的液體為甲類, 28℃<閃點≤60℃的液體和易燃危險固體為乙類,閃點≥60℃的可燃液體和可燃固體為丙類。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1.1甲類

      a.石油醚(60-90)―閃點-21.7℃;

      b.石油醚(90-120)―閃點-21.7℃;

      c.苯―閃點4.44℃;

      d.工業甲醇―閃點11℃;

      e.異丙醇―閃點11.67℃;

      f.無水甲醇―閃點12℃;

      g.二氯乙烷―閃點13℃;

      h.丙酮―20℃。

      4.1.2乙類

      a.乙酸酐―閃點49.4℃;

      b.鋁粉―粉塵爆炸濃度范圍為35--301g/m3。

      4.1.3丙類

      a.三氟化硼乙醚―閃點63.9℃

      b.二乙醇胺―閃點146℃

      c.間苯二甲酰氯―閃點280℃

      4.2對于各類物品,應根據其易燃易爆危險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強管理。

      4.3甲、乙兩類物品是本公司生產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點,對于其運輸、裝卸過程及儲存現場應按《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5、裝卸運輸要求

      5.1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進行嚴密檢查,發現容器和包裝物損壞、不牢固或滲漏時,必須進行重裝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裝運。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裝運。

      5.3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5.4受陽光照射后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止陽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燒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裝運過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載工具,應徹底清除遺留物。

      5.7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庫區的汽車,應按庫區要求安裝汽車排氣管火星熄火器。

      5.8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不得同時載客。

      5.9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翻滾、拖拉、重壓、傾倒。

      5.10嚴禁隨身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將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運。

      5.11到外地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門辦理運輸許可證。

      6、貯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應該分類貯存在專門地點,不得與其它物資混合貯存。

      6.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和場地,應保持陰涼、通風、干燥、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不準架設臨時性電路,工作結束或下班,應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6.3對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存放。

      6.4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

      6.5受陽光照射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溫的地方,必要時,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6.6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進行檢查,并有檢查記錄,防止自燃爆炸。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裝、容器應完好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必須有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檢查制度、物品保管領用制度、防火規定等,做到各種原始記錄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應配備品種數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點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語和“嚴禁煙火”的標志。

      6.11不準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附近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特殊情況,須經經營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6.12氫氣瓶、乙炔氣瓶嚴禁與氧氣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作業地點的距離不小于10米。

      7、領用要求

      7.1申請領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寫明物品的名稱、牌號、規格、數量及技術要求,辦理領用手續,妥善管理。

      7.2各單位應嚴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現場存放總量,試驗、研究用料每種數量不得超過10kg;生產用料每種數量不得超過200kg,現場存放應符合本制度第6條有關要求。

      8、火災撲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保管、領用人員應了解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特征,掌握相應的撲救常識,學會使用滅火器材。

      8.2對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災,應根據物品的火災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撲救方法和滅火器材進行撲救。

      8.2.1金屬鉀、鈉、鈣、鎂、鈦、鋁粉及電石等各種忌水的物質不能用水滅火。

      8.2.2比水輕、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須采用泡沫滅火,若不夠時可用噴霧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水滅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4溶于水

      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5對粉塵狀固體著火,不能用密集水流滅火,應該用二氧化碳、氮氣或霧水滅火,鋁粉用細砂滅火。

      8.2.6對于其它固體物質著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滅火劑滅火。

      8.2.7撲救氣體火災時,首先要切斷、堵塞氣體來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氣滅火。滅火時人要站在上風處。

      9、廢物處理

      9.1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易燃易爆產物及報廢物品應妥善處理,不得隨便傾倒、拋棄。

      9.2需要公司集中處理的易燃易爆廢物由經營部會同產生廢物的單位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0、獎懲

      10.l各單位應每月進行撿查。保管人應經常進行檢查。經營部不定期進行檢查。

      10.2對于違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視情節和損失程度進行處罰。

      11、動火規定

      11.1易燃、易爆工房嚴禁煙火,不準使用電爐和其它明火熱源。生產用電爐應有準用證。

      11.2易燃、易爆工房進行生產期間,工房內嚴禁進行施焊或動用明火。

      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進行明火作業時,首先由生產單位的安全員自查,確認符合動火條件時,向公司經營部提出申請,經經營部有關人員現場檢查后辦理動火手續。

      11.4焊工和其他動火人員在作業前要熟悉現場環境,如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業。

      1.1焊工和其他作業人員在未接到動火證前不準作業,現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權拒絕作業。

      第4篇 學校易燃易爆劇毒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1、管理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的工作人員必須具備高度的責任心,作風嚴謹,工作踏實,嚴于職守,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2、管理人員必須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建立詳細帳冊,包括總帳、明細帳、領用審批單、領用記錄冊。

      3、管理人員必須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按規定分門別類存放,并在存放處貼上標簽,注明“危險”字樣。

      4、任何領用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者,必須持有分管領導簽字的審批單,并辦理登記領用物品名稱、數量、用途、領用人簽字等手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領用手續。

      5、管理人員對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必須做好防塵、防潮、防腐蝕、防暴曬等各項工作,嚴格做好預防事故工作,避免因管理疏忽而產生不良后果。

      6、管理人員要做好易燃易爆、劇毒藥品、化學藥品存放室的防盜、防火工作,保持存放室內整潔。要按規定在存放室內配備防盜、防火設施,照明線路應定期檢查,保證安全,消除隱患。

      7、閑雜人員不得進入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存放室內,未經管理人員準許,領用人不得進入存放室。

      8、管理人員要具備保密意識,不得隨意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的名稱、數量、性能告知他人。

      9、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存放室20米內不得持有明火、吸煙,不得在存放室50米范圍內進行電焊、電割等有明火火花、帶電作業。

      10、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自然失效,需要報廢,管理人員必須事先提出請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查驗、確認可以報廢時,由主管領導 字,做好帳冊登記,方可報廢。

      11、對因保管不慎、管理不當,造成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丟失、損壞,管理人員應立即向主管部門、保衛處報告,不得延誤時機。

      12、對因工作不慎、管理不當,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員,要追究其責任。

      第5篇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本制度規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貯存、領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單位裝運、貯存領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

      3術語

      3.1燃燒材料

      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能立即起火燃燒,且火源移走后仍繼續燃燒的材料。

      3.2易燃液體

      閃點小于或等于45℃的液體。

      3.3可燃液體

      閃點大于45℃的液體。

      3.4閃點

      液體揮發出的蒸氣與空氣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最低溫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

      4易燃易爆品危險性分類

      (1)閃點≤28℃的液體為甲類,28℃<閃點≤60℃的液體和易燃危險固體為乙類,閃點≥60℃的可燃液體和可燃固體為丙類。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1.1甲類

      a.石油醚(60-90)—閃點-21.7℃;

      b.石油醚(90-120)—閃點-21.7℃;

      c.苯—閃點4.44℃;

      d.工業甲醇—閃點11℃;

      e.異丙醇—閃點11.67℃;

      f.無水甲醇—閃點12℃;

      g.二氯乙烷—閃點13℃;

      h.丙酮—20℃。

      4.1.2乙類

      a.乙酸酐—閃點49.4℃;

      b.鋁粉—粉塵爆炸濃度范圍為35--301g/m3。

      4.1.3丙類

      a.三氟化硼乙醚—閃點63.9℃

      b.二乙醇胺—閃點146℃

      c.間苯二甲酰氯—閃點280℃

      4.2對于各類物品,應根據其易燃易爆危險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強管理。

      4.3甲、乙兩類物品是本公司生產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點,對于其運輸、裝卸過程及儲存現場應按《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5裝卸運輸要求

      5.1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進行嚴密檢查,發現容器和包裝物損壞、不牢固或滲漏時,必須進行重裝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裝運。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裝運。

      5.3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5.4受陽光照射后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止陽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燒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裝運過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載工具,應徹底清除遺留物。

      5.7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庫區的汽車,應按庫區要求安裝汽車排氣管火星熄火器。

      5.8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不得同時載客。

      5.9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翻滾、拖拉、重壓、傾倒。

      5.10嚴禁隨身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將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運。

      5.11到外地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門辦理運輸許可證。

      6貯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應該分類貯存在專門地點,不得與其它物資混合貯存。

      6.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和場地,應保持陰涼、通風、干燥、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不準架設臨時性電路,工作結束或下班,應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6.3對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存放。

      6.4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

      6.5受陽光照射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溫的地方,必要時,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6.6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進行檢查,并有檢查記錄,防止自燃爆炸。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裝、容器應完好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必須有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檢查制度、物品保管領用制度、防火規定等,做到各種原始記錄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應配備品種數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點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語和“嚴禁煙火”

      的標志。

      6.11不準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附近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特殊情況,須經經營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6.12氫氣瓶、乙炔氣瓶嚴禁與氧氣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作業地點的距離不小于10米。

      7領用要求

      7.1申請領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寫明物品的名稱、牌號、規格、數量及技術要求,辦理領用手續,妥善管理。

      7.2各單位應嚴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現場存放總量,試驗、研究用料每種數量不得超過10kg;生產用料每種數量不得超過200kg,現場存放應符合本制度第6條有關要求。

      8火災撲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保管、領用人員應了解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特征,掌握相應的撲救常識,學會使用滅火器材。

      8.2對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災,應根據物品的火災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撲救方法和滅火器材進行撲救。

      8.2.1金屬鉀、鈉、鈣、鎂、鈦、鋁粉及電石等各種忌水的物質不能用水滅火。

      8.2.2比水輕、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須采用泡沫滅火,若不夠時可用噴霧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水滅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4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5對粉塵狀固體著火,不能用密集水流滅火,應該用二氧化碳、氮氣或霧水滅火,鋁粉用細砂滅火。

      8.2.6對于其它固體物質著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滅火劑滅火。

      8.2.7撲救氣體火災時,首先要切斷、堵塞氣體來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氣滅火。滅火時人要站在上風處。

      9廢物處理

      9.1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易燃易爆產物及報廢物品應妥善處理,不得隨便傾倒、拋棄。

      9.2需要公司集中處理的易燃易爆廢物由經營部會同產生廢物的單位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0獎懲

      10.l各單位應每月進行撿查。保管人應經常進行檢查。經營部不定期進行檢查。

      10.2對于違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視情節和損失程度進行處罰。

      11動火規定

      11.1易燃、易爆工房嚴禁煙火,不準使用電爐和其它明火熱源。生產用電爐應有準用證。

      11.2易燃、易爆工房進行生產期間,工房內嚴禁進行施焊或動用明火。

      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進行明火作業時,首先由生產單位的安全員自查,確認符合動火條件時,向公司經營部提出申請,經經營部有關人員現場檢查后辦理動火手續。

      11.4焊工和其他動火人員在作業前要熟悉現場環境,如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業。焊工和其他作業人員在未接到動火證前不準作業,現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權拒絕作業。

      第6篇 柏西一中實驗室藥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e一中實驗室藥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實驗室藥品由專人負責,藥品按規定擺放整齊,每個藥品柜有標簽,標明藥品名稱及數量。

      二、藥品領用須經負責人同意,填寫領用單。一般情況下只允許實驗教師領取,其他人員領用需經教務處批準方可填單領用。

      三、每年藥品購買由藥品負責人報計劃,教務處審批,總務處購買,再由藥品負責人驗收入庫。

      四、藥品管理每年盤點一次,購進藥品與耗用明確,報教務處備案。

      五、藥品室需設立危毒藥品專柜,須上兩把鎖,由兩位實驗教師分別管理其中一把鑰匙。取用藥品,需兩位老師同時在場。

      第7篇 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制度

      第一條為減少靜電危害,保證安全生產,特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全廠對易燃、可燃液體的裝卸、輸送、調合、采樣、檢尺、測溫及設備清洗等,易燃、可燃液體貯罐(槽)車、汽車罐(槽)車,鶴管以及設備、管線等,防止人體帶靜電作業。

      本制度不適用于雷電及雜散電流的防護,固體、氣體、粉塵的防靜電。

      第三條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體的靜電危害,必須消除靜電引燃的條件:

      1、 有靜電電荷的產生。

      2、 有是以產生引燃性放電的靜電電荷的積聚。

      3、 有合適的火花間隙,使積聚的電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電;

      4、 在火花間隙中必須有可燃性液體的蒸氣-空氣的混合物。

      第四條 根據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對貯存易燃、可燃液體的分類,如下表所列。

      進入貯罐和槽車對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其電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歐姆.米者不受本規定約束。

      表1

      分類

      特性

      0

      15℃時的蒸氣壓力(絕)大于101kpa(1、0atm)的液體

      0類以外閃點28℃以下的液體

      a

      b

      閃點28-45℃的液體

      閃點45-60℃的液體

      a

      b

      閃點60-120℃的液體

      閃點120℃以上的液體

      第五條甲、乙類液體進入貯罐和槽車時,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當入口管浸沒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類液體含水、含雜質以及兩種以上油品混送時的初流速亦不得超過1米/秒。

      甲、乙類液體經過添加抗靜電劑,專門靜電消除器,報警儀同時具備的流速可按6米/秒。

      當液體輸送管線上裝有過濾器時,甲、乙類液體輸送自過濾器至裝料之間應有30秒的緩和時間,如滿足不了緩和時間,可配置緩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靜電措施。流速的限制見下表。

      進油管

      緩和器

      尺寸

      mm

      流量

      m3/h

      流速

      m/s

      尺寸

      mm

      流量

      m3/h

      流速

      m/s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13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六條貯罐裝入易燃,可燃液體時,必須做到:

      1、嚴禁從貯罐上部注入甲、乙類液體。

      2、罐內液體必須進行充分脫水后,方可進料。

      3、禁止對裝過汽油等高揮發性產品的油罐切換注入低揮發性油品。

      4、在貯罐變更注入油品時,必須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置換后測定空氣中的油體濃度,使之符合安全規定范圍。

      5、對于難以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的桶、槽等容器,必須嚴格控制流速和靜電接地。

      第七條 油品調和的規定:

      1、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油品的調合。

      2、丙類油品的調合,其中有一個單體組分屬于甲、乙類油品時,也不準用壓縮空氣進行調合。

      3、丙a類油品用壓縮空氣調合時,必須控制風壓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調合溫度應控制在低于該油品閃點20℃。

      第八條 甲、乙類液體的檢尺、測溫、采樣規定:

      1、液體進入貯罐,給一定的靜電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采樣作業,但浮頂罐浮船(盤)已接觸油面或裝有檢尺、檢尺井的貯罐,不受上述靜置時間的限制。

      2、不準使用兩種不同材質(指導電性能不同的材質,如金屬器具和尼龍繩索)的檢尺、測溫、采樣工具進行作業。

      3、凡是用金屬材質制成的測溫盒和采樣器,必須使用導電性材質的繩索,并與罐體進行可靠接地。

      表 3

      電導率

      儲油設備容積m3

      <10

      10-50

      51-500

      >5000

      靜 置 時 間min

      >10-6

      10-12-10-6

      10-14-10-12

      <10-14

      1

      2

      4

      10

      1

      3

      5

      15

      1

      10

      60

      12

      2

      30

      120

      240

      4、對固定頂油罐或浮頂油罐在未浮起之前,進行液體測溫和測樣時,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5、鐵路罐(槽)車和汽罐(槽)車的檢尺和測溫,必須在裝完且靜置2分鐘后進行。

      6、工作人員在檢尺、測溫和采樣前,必須消除人體所帶靜電。

      7、貯罐在收油過程中,會聚積大量靜電荷,應逐步采用自動檢尺,測溫和采樣設備。

      第九條 鐵路罐(槽)車裝卸規定:

      1、液體裝車鶴管應逐步采用液下密閉裝車設施。

      2、鐵路罐(槽)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 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 秒

      d-輸油管徑,米。

      3、鶴管應插入罐(槽)車底部,距罐(槽)車底部不大于200毫米為宜。

      第十條 汽車罐(槽)車裝卸規定。

      1、汽車罐(槽)車在進行裝卸作業之前,必須將車體接地。

      2、裝卸操作完畢,要經過表3規定的靜置時間,才能進行提升鶴管,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3、汽車罐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d≤0.5

      第十一條 小型容器盛裝易燃液體規定:

      1、不宜使用絕緣材料的桶盛裝易燃液體。

      2、禁止用絕緣體吊掛容器盛裝易燃液體。

      3、金屬制桶盛裝易燃液體前,桶體、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須接地。

      4、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導電膠管(電阻值<10歐姆)。

      第十二條 為防止人體帶靜電產生電擊或放電,可引起可燃性物質著火,爆炸等事故的發生,必須消除人體靜電。

      第十三條 為使人體所帶靜電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區爆炸危險場所新建裝置一定按規范要求設計、施工、驗收。宜將地面做成導電性地面,其電阻率應在10歐姆左右為宜。

      貯罐梯子進門處,應在已接地的金屬扶欄上留出1米長的裸金屬面,做為手握接地體。

      第十四條 防止人體帶電,著裝時注意:

      1、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穿宜產生靜電的服裝和鞋靴。

      2、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脫衣服、鞋靴、不準梳頭。

      3、除雨天在積水場所進行作業時穿著橡膠雨衣和高腰膠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險場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車時,必須穿著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雨衣,導電膠靴。

      第十五條 清洗設備、器具的幾不準:

      1、不準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進行設備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體噴洗溶器時,壓力不得大于0.981mpa。

      3、不準使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管線的清掃。

      4、采樣器的清洗,必須用所要采樣的同類油品進行清洗,清洗用過的和剩余的樣品不準倒回罐內。

      5、在易燃、易爆場所不準使用化纖材質制作的拖布、抹布來拖擦物體和地面。

      6、不準在一個容器內同時采用人工和機械兩種方法清洗。

      bsp; 第十六條 接地是防靜電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將設備管道等金屬導體與大地進行電氣上的連接,使金屬導體上的靜電泄入大地,使與大地接近同電位,但必須做到:

      1、在“接地連接”的各導體之間,接觸應牢固可靠,確保電氣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連結系統有斷裂點,在從事恢復性工作前,應確保斷裂點周圍的環境內沒有易燃、易爆物質。

      3、在對接地連接系統的維護工作中,應重點檢查螺栓緊固接點,及時更換腐蝕了的墊片。

      4、靜電接地系統的電阻值應符合本制度的規定。

      5、每年應對各固定設備的接地電阻進行一次測量,并建立測量數據檔案,如果被測設備電阻值不符合規定,立即檢修。

      6、在能產生靜電的場合,移動設備(工具)的接地線裝拆工作應該:

      ① 在操作或移動之前,將接地線裝設好。

      ② 當操作完了,必須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拆除接地線。

      ③ 裝拆接地線的連接點位置應離開易燃、易爆危險部位,也不應在裝卸作業的下風向。

      7、如對設備、管道等進行局部檢修,會造成有關物體靜點連接回路斷路時,應事先做好臨時性接地,檢修后應及時復原,并重新測定接地電阻值。

      第十七條 下列場所或情況,必須做靜電接地:

      1、易燃、易爆危險場所。

      2、生產裝置上所帶有的靜電會危害生產或人體遭受靜電電擊時。

      第十八條 下列情況不需要另做靜電接地:

      1、當金屬導體已與防雷保護、電氣保護接地系統有可靠聯接時,就不要另做靜電接地。

      2、當金屬導體間有緊密的機械連接,在任何情況下,金屬接觸面都有足夠的靜電導電性時,可不另做靜電跨接。

      第十九條 靜電接地連接系統總泄漏電阻值應不大于10歐姆,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100歐姆。

      靜電接地連接系統的金屬(包括帶電金屬體本身)已與其它用途的接地網共用時,接地的電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來確定。

      第二十條 接地連接必須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連接的支、干線與接地等處,應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緊固法相連接;

      2、在設備或管道的金屬體的一定位置上設有專用的接地連端板,在“端板”與接地支線之間,加撓性跨線用螺栓堅固法連接。

      3、對移動式設備及工具類可應用電池夾頭,鱷式夾鉗、專用連接夾頭,碟形螺栓等連接器械與接地支、干線相連接。

      4、設備、管道用金屬法蘭連接時,其接觸電阻不大于10歐姆,可以認為接觸面之間的足夠的靜電導電通性,在一般情況下,可不另裝跨接線。

      5、接地對象不是金屬體時,應在接地物上裝設緊密結合的金屬體再進行接地,此種“間接接地處”要避免受機械振動、摩擦和拉壓等損害。

      第二十一條 設備、管道上靜電接地連接點位置的選擇;

      1、不受外力傷害。

      2、便于檢查維修。

      3、便于與接地干線相連。

      4、不妨礙操作。

      5、不易形成和積聚危險性混合物的地方。

      對設置供接地用的接地連端

      板的要求:

      1、設備外殼(包括設備支座、耳座)裸露而預留出的金屬表面。

      2、設備、管道上的金屬螺栓連接部位。

      3、焊于設備、管道外殼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質應與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應不小于40×3毫米,設備有保溫層,該端板應伸出保溫層外60毫米。

      第二十二條 對接地干線和接地體的具體要求:

      1、裝置區的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作為靜電接地的干線使用,而設備、管道的靜電接地線不得利用電氣設備專用的零線。

      2、當沒有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利用時,應專門設計和安裝靜電接地干線和接地體。

      3、靜電接地干線在裝置內應呈環狀布置,不同標高的接地干線之間應有兩處相連,每一裝置區(包括裝卸棧臺)的相對側的適當位置最少各設一組獨立的接地體,并與干線相連接。

      4、靜電接地干線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得與一類防雷保護的接地板共用,其間距應符合防雷規范。

      5、立設備及室外管道的接地點,應根據需要設置接地體。

      6、接地干線和接地體所用材料可按表4選擇。

      7、雷電引流線不得用于靜電接地。

      第二十三條 對接地支線和跨接線的選擇:

      表 4

      名稱

      地上mm

      地下mm

      室內

      室內

      扁鋼

      25×4

      40×4

      40×4

      園鋼

      φ8

      φ10

      φ16

      角鋼

      50×50×5

      鋼管

      dg50

      1、“接地支線”和“跨接線”應使用有足夠機械強度,且能耐腐蝕的金屬導體。

      2、固定設備的接地支線可選用截面不小于∮6毫米的圓鋼,截面不大于12×4毫米的扁鋼或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銅芯電線。大型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小于10毫米的銅芯軟絞線或橡套銅芯電纜

      。一般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銅芯電線作接地連線。

      3、振動和頻繁移動的器件,應選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可撓銅芯絞線作接地連線。

      第二十四條 罐、塔等固定設備接地時,應考慮如下情況:

      1、如罐塔等固定設備的金屬殼體已作防雷接地,則此設備可不要另做靜電的接地連接。

      2、罐、塔等孤立設備的金屬體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礎上,或有一部分埋設于地下,當其接地電阻小于100歐姆時,不要再為防靜電而另作接地體。

      3、在裝置區的靜電接地干線,應設專用接地體或將靜電接地線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極上(一類防雷設施除外)。

      4、罐、塔等設備原則上要求在多個部位上進行重復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應裝在物料進出口附近。

      5、貯存易燃液體的浮動式金屬罐頂,應用撓性跨接線與罐體相接,不應少于兩處,跨接線須選用截面不小于25毫米。

      6、凡使用稱重式計量儀表的貯罐、上罐及伸入罐內的管位均應用金屬導管,并安裝牢固,罐內鐘罩應做接地連接。

      7、貯罐的采樣點應與罐體相跨接,在取樣操作臺上設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樣器導電繩索、檢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在操作口的上風向,可在操作口兩側各設一處,以便操作前根據風向決定風向點。

      8、貯罐等內壁需涂漆時,應涂比所裝介質電導率大的漆。

      第二十五條 對管網系統的接地要求:

      1、裝置區內的管道可通過與工藝設備的金屬外殼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條件。

      2、管網內的泵、過濾器、緩沖器等應設置接地連接點。

      3、管網在進出裝置區或室外直線管道每隔100米左右處,應與接地干線或專設的接地體連接。

      4、在平行金屬管道的可利用管架上焊接連接端板,進行靜電撓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進行跨接接地。

      5、型鋼管架可做為接地連接系統的導體使用,可在上邊焊接端板或鉆孔(∮11)以便跨接連線。

      6、跨接連線選用多股6毫米25×4扁鋼、長度為管間距加適當裕度不小于100毫米,屏蔽線選多股10毫米裸銅軟絞線,跨接螺栓為m10。

      7、工藝管道與伴熱管間除利用綁扎用金屬絲作跨接外,伴熱管進汽口及回水口應與工藝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屬管已裝設陰極保護的區段,不應再作靜電接地。

      第二十六條 裝卸棧臺接地系統:

      1、易燃、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區的管道、設備支架、建構筑物的金屬體和鐵路鋼軌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接地。

      2、鐵路鋼軌的軌端跨接和接地連線應參照鐵道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移動設備也要實施接地措施:

      1、用于儲運易燃、可燃液體的中、小型移動設備均應實施防靜電接地。

      2、鐵路罐(槽)車和鐵路鋼軌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接地,各個鐵路罐(槽)車應按有關規定定期測試接地良好狀況。

      3、汽車罐(槽)車車體應設有接地連接端板、該端板和罐(槽)體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同時,汽車罐(槽)車不宜采用金屬鏈條接地線,而采用140200歐姆的導電拖地帶。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有關標準不符時,可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8篇 有毒、易燃、易爆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保障員工不受傷害的同時也保障公司的財產,特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入化學品時應先到公安部門領取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及公路運行通行證,做到憑證購買、購入的物品應有安全標簽。

      3、本制度適用于公司使用的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劑、有毒物、腐蝕品的儲存、領用和使用及外理的要求。所使用的鹽酸、硫酸、硝酸等以及廢水、廢酸處理均應執行本制度。

      4、上述物品管理的人員應具備較強的責任心、經培訓考核,并熟知危險物品的特殊性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

      5、庫房根據性質需要,配備相應的安全器具,防毒、防腐、防火的防護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設施,在沒有應急照明電源的情況下、不準夜間工作。

      6、庫房內禁止煙火。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危險物品儲藏室。

      7、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規程及相關的安全規程、危及人身和財產的均有權立即制止其工作。

      8、上述物品應執行集中統一保管,需用時必須辦理領用登記,使用完后立即交回倉庫,嚴禁擅自將上述物品外借。

      儲 存

      1、制定化學品入庫驗收制度,嚴格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有無完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做到無產地、無銘牌、無檢驗合格證的化學品不得入庫。

      2、易燃、易爆物品。在領料時,任何人員不得將煙火帶入。

      3、嚴格控制化學品的發放手續,認真核實發放化學品的名稱、用途和簽名。做到無登記或缺少手續的不發放。

      4、應經常對化學品和容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測。

      5、對化學品分類放置,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劇毒物品不能與其他危險物品同存一室,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室。危險化學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室時,應保持一定距離。

      6、劇毒、放射性藥品應單獨存放,實行兩人、兩把鎖、兩本帳管理。

      7、保管人員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8、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9、庫房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10、保持包裝上完整的安全標簽,掛、貼明顯的標志。

      11、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在露天下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12、腐蝕性物品鹽酸、硫酸、硝酸,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露,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使 用

      1、 使用化學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并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2、 在使用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應掛、貼作業場所標簽,確保員工辨別安全標簽。

      3、 購入的進口化學品應有中文國標和英文標簽。

      4、 購進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核對包裝(或容器)上的安全標簽。安全標簽若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后應補貼。

      5、 對酸性腐蝕品、堿性腐蝕品。如鹽酸、硫酸、硝酸、堿等物品都應穿橡膠水鞋和帶耐酸、耐堿的橡膠手套。

      6、 高錳酸鉀的使用要實施無碰撞和隔熱措施,以防后患。

      7、 購進的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他容器時,應標明內容,對于危險化學品,轉移或分裝后的容器上也應張貼安全標簽。

      8、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安全標簽。

      9、 采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制度和作業時間。

      10、采取其他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

      11、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和隔離、密封等。

      12、公司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設有急救措施,并提供應急處理方法。

      13、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采用顏色、標簽、標牌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

      10、公司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的衛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經常對使用化學品的場所進行檢查。

      11、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倉庫和使用場所飲食。

      12、存放物品的區域內和使用場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13、鍍鋅車間根據使用需要,規定危險物品(鹽酸、硫酸、硝酸、強堿)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14、裝卸運輸人員,應按其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處 理

      1、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做他用。

      2、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統一收回管理。

      3、由鍍鋅車間負責人通知倉儲部,倉儲部負責聯系環保部門對有毒、有害物品進行回收處理。質量部的廢棄試劑交由倉儲部一并進行處理。

      4、為了有效地保護環境,減少污染,任何個人都不得將有毒、有害廢水任意排放。

      5、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當事人,視情況輕重追究其責任。

      第9篇 住宅車庫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小區車庫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是指:油漆、香蕉水、汽油、柴油、稀納水、酒精、石蠟、氧氣、乙炔等物品,應禁止進入車庫內存放。

      2.車庫內不準使用沒有安全防護措施的電器設備。

      3.易燃易爆物品如需入庫,必須先到安管部申請登記,經檢查符合安全標準備案批準后,在指定地點存放,并上報主管領導。

      4.對已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應定期嚴格檢查,并在倉庫外顯要位置設立危險標志。

      5.在車庫的顯要位置應放置專用滅火器材。

      6.車庫內嚴禁吸煙,未經批準嚴禁使用明火,嚴禁火種入庫。

      7.車庫通道要保持一定距離,不準在通道上停車堵塞通道。

      8.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車庫。

      第10篇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圍

      為確保員工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害,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災害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規定了化學危險物品的分類、采購、運輸、儲存、發放和使用的安全技術要求和管轄范圍等內容。

      2?引用規定

      2.1?gbj 16-87消防條例

      2.2?國發(1987)14號化學危險品管理條例

      2.3?gbj 74-84石油庫設計規范

      2.4?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3?定義

      本制度采用以下定義:

      3.1生產需用的化學危險物品是指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體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3.2易燃物品:指閃點在61攝氏度以下的液體對熱撞擊磨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點燃,燃燒迅速的固體物品,統稱為易燃物品。

      3.3 ?易爆物品:指在外界作用下,易發生劇烈化學反應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壓力急劇上升,對周圍的環境造成破壞的物品。

      3.4 ?有毒物品:指進入人體肌膚,達到一定的能量和體液組織發生生物化學反應或生物物理反應,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功能,引起病理狀態,甚至危及生命統稱毒害物品。

      4?職責

      4.1管理、使用部門必須各負其責,采購處對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安全負責,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采購。

      4.2?采購處對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運輸安全負責。

      4.3 ?各相應使用部門對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負責。

      4.4 ?安全設備處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負有監督指導責任。

      5?管理內容

      5.1?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使用:

      5.1.1?化學危險物品相關人員(如采購員、保管員、管理員等)應認真學習有關理化知識,熟知、掌握各類化學危險物品的性能和采購、運輸、保管、使用中的安全規定。

      5.1.2?凡需進入庫房的各種油料,按照規定要求存放,對不包裝、不符合要求、有滲漏現象的要拒收。強化化學危險物品存放和領用中安全運行控制措施,保障不出任何災害性事故。

      5.1.3?化學危險物品存放場所必須履行出入登記手續,無關人員不準進入。

      5.1.4?從事化學危險物品的人員必須執行國家《消防條例》生產工藝及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1.5?在危險品庫周圍安全距離內不準放任何可燃物料,嚴禁煙火,明火作業。特殊情況須經武裝保衛處、安全設備處同意后方可作業。進入盛裝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內作業,必須執行危險作業審批規定。

      5.1.6?嚴禁在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區,作業區用餐和飲水。

      5.1.7?作業后剩余的有毒有害物品,必須如數回收妥善保管。

      5.1.8?庫房如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報告,充分使用現場消防設備進行滅火,嚴禁用水滅火。

      5.2?化學危險物品運輸安全要求:

      5.2.1?運輸用的車輛,必須是經上級主管安全部門核定的車輛。

      5.2.2?駕駛車輛的駕駛員必須具備化學危險物品運輸的專業知識及駕駛技術熟練的合格人員擔任。

      5.2.3?運輸過程中,必須執行有關運載化學危險物品的規定。

      5.2.4?運輸過程中,物品應捆綁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5.3?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5.3.1?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庫內,高溫季節應控制庫存量;汽油、酒精等均應存放入危險品庫,辨明物品名稱、數量,并分類存放;

      5.3.2?庫房所有電源設備,應按設計規范,采用防爆、密封型設備,應備有停電時所用照明用具,不準使用明火燈。

      5.3.3?庫區內禁止吸煙,嚴禁攜帶火種。庫房周圍禁止使用明火。庫房內應備有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庫內應通風良好,高溫季節適時用冷水噴淋;

      5.3.4?開桶或移位應輕放,嚴禁撞擊,啟閉油罐(桶)的入孔,桶蓋測量液面和取樣作業時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所用器皿或工具應符合安全要求;用料部門應有專管員,技術員指定堆放地點,若有余量應及時辦理手續。在進行上述作業時,操作人員應戴口罩,站在上風口,避免中毒。

      5.3.5?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庫房,須符合gbj 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庫房區域須設立完整的防火和防毒用具,要有明顯的“禁止煙火”及安全標志,

      5.3.6?消防通訊設施必須完備。

      6?相關文件

      6.1?《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獎懲制度》

      6.2?《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

      6.3?《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11篇 學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要指定工作責任心強、具備一定保管知識的專人負責管理。要嚴格安全措施,嚴格危險物品存放、使用審批制度

      學校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實驗室管理員負責管理。

      (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登記、交接、檢查、出入庫、領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帳目,帳目要日清月結,做到帳物相符。

      (三)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要指定工作責任心強、具備一定保管知識的專人負責管理。要嚴格安全措施,嚴格危險物品存放、使用審批制度。

      (四)除實驗室等教學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場所外,教室、宿舍、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場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

      (五)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根據物化特性分類存放,嚴禁混存。

      (六)地下室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高層建筑 嚴禁使用和存放瓶裝液化石油氣。

      (七)危險物品存放地點嚴禁閑人進入,保管人員工作結束離開前要進行安全檢查。

      (八)易燃易爆、劇毒品、強酸等易發生重大傷害事故的化學危險品,要嚴防發生丟失、被盜和其它事故。一旦發現危險品有丟失、被盜現象,應立即向校長或分管副校長報告,要立即追查落實,并按有關規定嚴格整頓處理。

      (九)學校應制訂危險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出現緊急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初級中學

      2023年9月1日

      第12篇 有毒易燃易爆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保障員工不受傷害的同時也保障公司的財產,特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入化學品時應先到公安部門領取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及公路運行通行證,做到憑證購買、購入的物品應有安全標簽。

      3、本制度適用于公司使用的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劑、有毒物、腐蝕品的儲存、領用和使用及外理的要求。所使用的鹽酸、硫酸、硝酸等以及廢水、廢酸處理均應執行本制度。

      4、上述物品管理的人員應具備較強的責任心、經培訓考核,并熟知危險物品的特殊性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

      5、庫房根據性質需要,配備相應的安全器具,防毒、防腐、防火的防護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設施,在沒有應急照明電源的情況下、不準夜間工作。

      6、庫房內禁止煙火。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危險物品儲藏室。

      7、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規程及相關的安全規程、危及人身和財產的均有權立即制止其工作。

      8、上述物品應執行集中統一保管,需用時必須辦理領用登記,使用完后立即交回倉庫,嚴禁擅自將上述物品外借。

      儲存

      1、制定化學品入庫驗收制度,嚴格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有無完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做到無產地、無銘牌、無檢驗合格證的化學品不得入庫。

      2、易燃、易爆物品。在領料時,任何人員不得將煙火帶入。

      3、嚴格控制化學品的發放手續,認真核實發放化學品的名稱、用途和簽名。做到無登記或缺少手續的不發放。

      4、應經常對化學品和容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測。

      5、對化學品分類放置,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劇毒物品不能與其他危險物品同存一室,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室。危險化學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室時,應保持一定距離。

      6、劇毒、放射性藥品應單獨存放,實行兩人、兩把鎖、兩本帳管理。

      7、保管人員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8、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9、庫房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10、保持包裝上完整的安全標簽,掛、貼明顯的標志。

      11、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在露天下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12、腐蝕性物品鹽酸、硫酸、硝酸,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露,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使 用

      1、 使用化學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并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2、 在使用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應掛、貼作業場所標簽,確保員工辨別安全標簽。

      3、 購入的進口化學品應有中文國標和英文標簽。

      4、 購進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核對包裝(或容器)上的安全標簽。安全標簽若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后應補貼。

      5、 對酸性腐蝕品、堿性腐蝕品。如鹽酸、硫酸、硝酸、堿等物品都應穿橡膠水鞋和帶耐酸、耐堿的橡膠手套。

      6、 高錳酸鉀的使用要實施無碰撞和隔熱措施,以防后患。

      7、 購進的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他容器時,應標明內容,對于危險化學品,轉移或分裝后的容器上也應張貼安全標簽。

      8、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安全標簽。

      9、 采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制度和作業時間。

      10、采取其他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

      11、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和隔離、密封等。

      12、公司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設有急救措施,并提供應急處理方法。

      13、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采用顏色、標簽、標牌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

      10、公司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的衛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經常對使用化學品的場所進行檢查。

      11、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倉庫和使用場所飲食。

      12、存放物品的區域內和使用場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13、鍍鋅車間根據使用需要,規定危險物品(鹽酸、硫酸、硝酸、強堿)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14、裝卸運輸人員,應按其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處理

      1、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做他用。

      2、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統一收回管理。

      3、由鍍鋅車間負責人通知倉儲部,倉儲部負責聯系環保部門對有毒、有害物品進行回收處理。質量部的廢棄試劑交由倉儲部一并進行處理。

      4、為了有效地保護環境,減少污染,任何個人都不得將有毒、有害廢水任意排放。

      5、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當事人,視情況輕重追究其責任。

      易燃、易爆、劇毒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1、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1)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存放,要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專用地點。嚴禁混放。庫房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2)對易燃、易爆危險品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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