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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12 20:26:08 查看人數:52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圍

      為確保員工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害,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災害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規定了化學危險物品的分類、采購、運輸、儲存、發放和使用的安全技術要求和管轄范圍等內容。

      2?引用規定

      2.1?gbj 16-87消防條例

      2.2?國發(1987)14號化學危險品管理條例

      2.3?gbj 74-84石油庫設計規范

      2.4?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3?定義

      本制度采用以下定義:

      3.1生產需用的化學危險物品是指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體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3.2易燃物品:指閃點在61攝氏度以下的液體對熱撞擊磨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點燃,燃燒迅速的固體物品,統稱為易燃物品。

      3.3 ?易爆物品:指在外界作用下,易發生劇烈化學反應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壓力急劇上升,對周圍的環境造成破壞的物品。

      3.4 ?有毒物品:指進入人體肌膚,達到一定的能量和體液組織發生生物化學反應或生物物理反應,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功能,引起病理狀態,甚至危及生命統稱毒害物品。

      4?職責

      4.1管理、使用部門必須各負其責,采購處對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安全負責,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采購。

      4.2?采購處對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運輸安全負責。

      4.3 ?各相應使用部門對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負責。

      4.4 ?安全設備處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負有監督指導責任。

      5?管理內容

      5.1?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使用:

      5.1.1?化學危險物品相關人員(如采購員、保管員、管理員等)應認真學習有關理化知識,熟知、掌握各類化學危險物品的性能和采購、運輸、保管、使用中的安全規定。

      5.1.2?凡需進入庫房的各種油料,按照規定要求存放,對不包裝、不符合要求、有滲漏現象的要拒收。強化化學危險物品存放和領用中安全運行控制措施,保障不出任何災害性事故。

      5.1.3?化學危險物品存放場所必須履行出入登記手續,無關人員不準進入。

      5.1.4?從事化學危險物品的人員必須執行國家《消防條例》生產工藝及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1.5?在危險品庫周圍安全距離內不準放任何可燃物料,嚴禁煙火,明火作業。特殊情況須經武裝保衛處、安全設備處同意后方可作業。進入盛裝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內作業,必須執行危險作業審批規定。

      5.1.6?嚴禁在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區,作業區用餐和飲水。

      5.1.7?作業后剩余的有毒有害物品,必須如數回收妥善保管。

      5.1.8?庫房如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報告,充分使用現場消防設備進行滅火,嚴禁用水滅火。

      5.2?化學危險物品運輸安全要求:

      5.2.1?運輸用的車輛,必須是經上級主管安全部門核定的車輛。

      5.2.2?駕駛車輛的駕駛員必須具備化學危險物品運輸的專業知識及駕駛技術熟練的合格人員擔任。

      5.2.3?運輸過程中,必須執行有關運載化學危險物品的規定。

      5.2.4?運輸過程中,物品應捆綁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5.3?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5.3.1?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庫內,高溫季節應控制庫存量;汽油、酒精等均應存放入危險品庫,辨明物品名稱、數量,并分類存放;

      5.3.2?庫房所有電源設備,應按設計規范,采用防爆、密封型設備,應備有停電時所用照明用具,不準使用明火燈。

      5.3.3?庫區內禁止吸煙,嚴禁攜帶火種。庫房周圍禁止使用明火。庫房內應備有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庫內應通風良好,高溫季節適時用冷水噴淋;

      5.3.4?開桶或移位應輕放,嚴禁撞擊,啟閉油罐(桶)的入孔,桶蓋測量液面和取樣作業時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所用器皿或工具應符合安全要求;用料部門應有專管員,技術員指定堆放地點,若有余量應及時辦理手續。在進行上述作業時,操作人員應戴口罩,站在上風口,避免中毒。

      5.3.5?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庫房,須符合gbj 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庫房區域須設立完整的防火和防毒用具,要有明顯的“禁止煙火”及安全標志,

      5.3.6?消防通訊設施必須完備。

      6?相關文件

      6.1?《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獎懲制度》

      6.2?《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

      6.3?《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2篇 工業企業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工業公司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貯存、領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單位裝運、貯存領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

      3、術語

      3.1燃燒材料

      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能立即起火燃燒,且火源移走后仍繼續燃燒的材料。

      3.2易燃液體

      閃點小于或等于45℃的液體。

      3.3可燃液體

      閃點大于45℃的液體。

      3.4閃點

      液體揮發出的蒸氣與空氣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最低溫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

      4、易燃易爆品危險性分類

      (1) 閃點≤28℃的液體為甲類, 28℃<閃點≤60℃的液體和易燃危險固體為乙類,閃點≥60℃的可燃液體和可燃固體為丙類。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1.1甲類

      a.石油醚(60-90)―閃點-21.7℃;

      b.石油醚(90-120)―閃點-21.7℃;

      c.苯―閃點4.44℃;

      d.工業甲醇―閃點11℃;

      e.異丙醇―閃點11.67℃;

      f.無水甲醇―閃點12℃;

      g.二氯乙烷―閃點13℃;

      h.丙酮―20℃。

      4.1.2乙類

      a.乙酸酐―閃點49.4℃;

      b.鋁粉―粉塵爆炸濃度范圍為35--301g/m3。

      4.1.3丙類

      a.三氟化硼乙醚―閃點63.9℃

      b.二乙醇胺―閃點146℃

      c.間苯二甲酰氯―閃點280℃

      4.2對于各類物品,應根據其易燃易爆危險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強管理。

      4.3甲、乙兩類物品是本公司生產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點,對于其運輸、裝卸過程及儲存現場應按《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5、裝卸運輸要求

      5.1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進行嚴密檢查,發現容器和包裝物損壞、不牢固或滲漏時,必須進行重裝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裝運。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裝運。

      5.3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5.4受陽光照射后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止陽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燒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裝運過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載工具,應徹底清除遺留物。

      5.7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庫區的汽車,應按庫區要求安裝汽車排氣管火星熄火器。

      5.8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不得同時載客。

      5.9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翻滾、拖拉、重壓、傾倒。

      5.10嚴禁隨身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將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運。

      5.11到外地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門辦理運輸許可證。

      6、貯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應該分類貯存在專門地點,不得與其它物資混合貯存。

      6.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和場地,應保持陰涼、通風、干燥、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不準架設臨時性電路,工作結束或下班,應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6.3對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存放。

      6.4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

      6.5受陽光照射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溫的地方,必要時,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6.6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進行檢查,并有檢查記錄,防止自燃爆炸。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裝、容器應完好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必須有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檢查制度、物品保管領用制度、防火規定等,做到各種原始記錄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應配備品種數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點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語和“嚴禁煙火”的標志。

      6.11不準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附近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特殊情況,須經經營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6.12氫氣瓶、乙炔氣瓶嚴禁與氧氣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作業地點的距離不小于10米。

      7、領用要求

      7.1申請領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寫明物品的名稱、牌號、規格、數量及技術要求,辦理領用手續,妥善管理。

      7.2各單位應嚴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現場存放總量,試驗、研究用料每種數量不得超過10kg;生產用料每種數量不得超過200kg,現場存放應符合本制度第6條有關要求。

      8、火災撲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保管、領用人員應了解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特征,掌握相應的撲救常識,學會使用滅火器材。

      8.2對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災,應根據物品的火災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撲救方法和滅火器材進行撲救。

      8.2.1金屬鉀、鈉、鈣、鎂、鈦、鋁粉及電石等各種忌水的物質不能用水滅火。

      8.2.2比水輕、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須采用泡沫滅火,若不夠時可用噴霧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水滅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4溶于水

      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5對粉塵狀固體著火,不能用密集水流滅火,應該用二氧化碳、氮氣或霧水滅火,鋁粉用細砂滅火。

      8.2.6對于其它固體物質著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滅火劑滅火。

      8.2.7撲救氣體火災時,首先要切斷、堵塞氣體來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氣滅火。滅火時人要站在上風處。

      9、廢物處理

      9.1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易燃易爆產物及報廢物品應妥善處理,不得隨便傾倒、拋棄。

      9.2需要公司集中處理的易燃易爆廢物由經營部會同產生廢物的單位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0、獎懲

      10.l各單位應每月進行撿查。保管人應經常進行檢查。經營部不定期進行檢查。

      10.2對于違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視情節和損失程度進行處罰。

      11、動火規定

      11.1易燃、易爆工房嚴禁煙火,不準使用電爐和其它明火熱源。生產用電爐應有準用證。

      11.2易燃、易爆工房進行生產期間,工房內嚴禁進行施焊或動用明火。

      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進行明火作業時,首先由生產單位的安全員自查,確認符合動火條件時,向公司經營部提出申請,經經營部有關人員現場檢查后辦理動火手續。

      11.4焊工和其他動火人員在作業前要熟悉現場環境,如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業。

      1.1焊工和其他作業人員在未接到動火證前不準作業,現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權拒絕作業。

      第3篇 易燃易爆危險點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分公司易燃易爆危險點的定點與分級原則、管理及巡回檢查等有關方面的要求,其目的是為了規范易燃易爆危險點的安全生產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分公司易燃易爆危險點的安全生產管理。

      2 術語與定義

      易燃易爆危險點:在研制、生產、試驗、貯存和使用過程中,易發生火災與爆炸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場所。

      3 基本內容與要求

      3.1 易燃易爆危險點管理程序

      a) 定點分級;

      b) 掛危險點標志牌,明確責任人;

      c) 編制檢查表,規定檢查周期和內容;

      d) 各級檢查責任人按檢查表內容進行巡回檢查;

      e) 資料歸檔。

      3.2 易燃易爆危險點定點原則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定為易燃易爆危險點:

      a) 高壓管道、壓力容器、儲罐區(儲罐)等場所;

      b) 存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

      c) 其他可能發生易燃易爆事故的場所。

      3.3 易燃易爆危險點分級原則

      根據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程度不同,將危險點劃分為ⅰ、ⅱ、ⅲ三級。

      3.3.1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ⅰ級危險點:

      a) gb18218中規定的易燃易爆重大危險源場所、設施;

      b) 10人及以上的危險作業場所;

      c) 可能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場所;

      d) 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事故的場所。

      3.3.2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ⅱ級危險點:

      a) 可能造成1人或2人死亡或者造成3人及以上重傷事故的場所;

      b) 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至500萬元事故的場所。

      3.3.3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ⅲ級危險點:

      a) 可能造成3人以下重傷事故的場所;

      b) 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至100萬元事故的場所。

      3.4 易燃易爆危險點的確定

      3.4.1 公司技安環保部組織專家按照確定易燃易爆危險點及劃分等級,確定各級責任人名單,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以文件形式下發實施,子公司易燃易爆危險點報公司備案。

      3.4.2 易燃易爆危險點的撤銷或等級變更,應重新評審確認與批準。

      3.5 易燃易爆危險點的管理

      3.5.1 易燃易爆危險點執行危險品定量管理,不應超定量存放和(或)使用危險品。

      3.5.2 易燃易爆危險點執行定崗、定員管理,危險點的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3.5.3 因工作需要進入危險作業場所的人員,應嚴格執行定員管理。

      3.5.4 各級責任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巡回檢查周期進行檢查、簽字。

      3.5.5 易燃易爆危險點應按照科工安字[2008]560號《國防科技工業易燃易爆危險點視頻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安裝監控系統,監控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個月。

      3.5.6 易燃易爆危險點應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3.6 易燃易爆危險點標志

      3.6.1 易燃易爆危險點處應設置安全標志牌和易燃易爆危險點責任標志牌,二者配掛在一起。

      3.6.2 安全標志牌的名稱、圖形符號、種類、設置的范圍和地點、尺寸及設置的高度等,應符合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的規定。

      3.6.3 易燃易爆危險點責任標志牌尺寸為700mm×600mm,標明危險點名稱、編號、級別、危險性類別和各級檢查責任人。

      3.7 易燃易爆危險點檢查責任分工及檢查周期

      3.7.1 一級危險點由崗位責任人、作業點負責人、分公司主管領導、分公司負責人、公司分管領導和總經理檢查。

      3.7.2 二級危險點由崗位責任人、作業點負責人、分公司主管領導、分公司負責人、和公司分管領導檢查。

      3.7.3 三級危險點由崗位責任人、作業點負責人和分公司主管領導、分公司負責人檢查。

      3.7.4 崗位責任人每日班前、班中、下班時檢查(日查)。

      3.7.5 作業點負責人每周檢查一次(周查)。

      3.7.6 責任單位技安員每周檢查一次(周查)。

      3.7.7 分公司主管領導對本單位的危險點每周至少檢查一次(周查)。

      3.7.8 分公司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點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月查)。

      3.7.9 公司分管領導對一級、二級危險點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季度查)。

      3.7.10 公司總經理對一級危險點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年查)。

      3.7.11 公司分管領導技安部門對危險點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月查)。

      3.8 人員要求

      3.8.1 崗位責任人要求

      3.8.1.1 掌握危險點部位所有設備、設施性能和生產、使用、貯存物質的危險性質。

      3.8.1.2 熟悉生產工藝和安全操作規程,能及時發現和排除各類事故隱患。

      3.8.2 檢查責任人要求

      3.8.2.1 檢查責任人必須由相應級別領導擔任,當責任人因故不能履行檢查責任時,必須委托相應級別人員代替。

      3.8.2.2 了解危險點部位設備、設施性能和工藝要求,以及使用、貯存物質的危險性質和安全技術條件狀況及檢查內容要求。

      3.9 檢查整改

      3.9.1 各級檢查責任人必須按規定的檢查周期和檢查內容履行檢查職責,將檢查情況記入《易燃易爆危險點檢查記錄本》。

      3.9.2 各級檢查責任人對發現的問題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組織和監督整改。

      3.9.3 各級檢查責任人對本級不能解決的問題要采取臨時措施,并書面向上一級檢查責任人或相關部門報告。

      3.10 考核

      3.10.1 各級責任人未按規定進行檢查的,罰款100元/次。

      3.10.2 易燃易爆危險點管理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隱患整改不及時的,依照《安全生產考核制度》有關規定考核。

      第4篇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在化學實驗中,經常使用各種化學藥品和儀器設備,以及水、電、煤氣,還會經常遇到高溫、低溫、高壓、真空、高電壓、高頻和帶有輻射源的實驗條件和儀器,若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護知識,會造成生命和財產的巨大損失。因此實驗室必須按'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要求,建立健全以室主要負責人為主的各級安全責任人的安全責任制和各種安全制度,加強安全管理。

      一、重要規定:

      (一)穿著規定:

      1、進入實驗室,必須按規定穿戴必要的工作服。

      2、進行危害物質、揮發性有機溶機、特定化學物質或其它環保署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等化學藥品操作實驗或研究,必須要穿戴防護具(防護口罩、防護手套、防護眼鏡)。

      3、進行實驗中,嚴禁戴隱形眼鏡。(防止化學藥劑濺入眼鏡而腐蝕眼睛)

      4、需將長發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且在處理藥品之所有過程中需穿著鞋子。

      5、操作高溫之實驗,必須戴防高溫手套。

      (二)飲食規定:

      1、避免在實驗室吃喝食物且使用化學藥品后需先洗凈雙手方能進食。

      2、嚴禁在實驗室內吃口香糖。

      3、食物禁止儲藏在儲有化學藥品之冰箱或儲藏柜。

      (三)藥品領用、存儲及操作相關規定:

      1、操作危險性化學藥品請務必遵守操作守則或遵照老師操作流程或進行實驗;勿自行更換實驗流程。

      2、領取藥品時,該確認容器上標示中文名稱是否為需要的實驗用藥品。

      3、領取藥品時,請看清楚藥品危害標示和圖樣;是否有危害。

      4、使用揮發性有機溶劑、強酸強堿性、高腐蝕性、有毒性之藥品請必定要在特殊排煙柜及桌上型抽煙管下進行操作。

      5、有機溶劑,固體化學藥品,酸、堿化合物均需分開存放,揮發性之化學藥品更必需放置于具抽氣裝置之藥品柜。

      6、高揮發性或易于氧化之化學藥品必需存放于冰箱或冰柜之中。

      7、避免獨自一人在實驗室做危險實驗。

      8、若須進行無人監督之實驗,其實驗裝置對于防火、防爆、防水災都須有相當的考慮,且讓實驗室燈開著,并在門上留下緊急處理時聯絡人電話及可能造成之災害。

      9、做危險性實驗時必須經實驗室主任批準,有兩人以上在場方可進行,節假日和夜間嚴禁做危險性實驗。

      10、做有危害性氣體的實驗必須在通風櫥里進行。

      11、做放射性、激光等對人體危害較重的實驗,應制定嚴格安全措施,做好個人防護。

      12、請將廢棄藥液或過期藥液或廢棄物必須依照分類標示清楚,藥品使用后之廢(液)棄物嚴禁倒入水槽或水溝,應例入專用收集容器中回收。

      (四)用電安全相關規定:

      1、實驗室內的電氣設備的安裝和使用管理,必須符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大功率實驗設備用電必須使用專線,嚴禁與照明線共用,謹防因超負荷用電著火。

      2、實驗室用電容量的確定要兼顧事業發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余量。但不準亂拉亂接電線。

      3、實驗室內的用電線路和配電盤、板、箱、柜等裝置及線路系統中的各種開關、插座、插頭等均應經常保持完好可用狀態,熔斷裝置所用的熔絲必須與線路允許的容量相匹配,嚴禁用其他導線替代。室內照明器具都要經常保持穩固可用狀態。

      4、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氣體或粉體的建筑內,所用電器線路和用電裝置均應按相關規定使用防爆電氣線路和裝置。

      5、對實驗室內可能產生靜電的部位、裝置要心中有數,要有明確標記和警示,對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預防措施。

      6、實驗室內所用的高壓、高頻設備要定期檢修,要有可靠的防護措施。凡設備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須接地;定期檢查線路,測量接地電阻。自行設計、制做對已有電氣裝置進行自動控制的設備,在使用前必須經實驗室與設備處技術安全辦公室組織的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自行設計、制做的設備或裝置,其中的電氣線路部分,也應請專業人員查驗無誤后再投入使用。

      7、實驗室內不得使用明火取暖,嚴禁抽煙。必須使用明火實驗的場所,須經批準后,才能使用。

      8、手上有水或潮濕請勿接觸電器用品或電器設備;嚴禁使用水槽旁的電器插座(防止漏電或感電)。

      9、實驗室內的專業人員必須掌握本室的儀器、設備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

      10. 機械設備應裝設防護設備或其它防護罩。

      11、電器插座請勿接太多插頭,以免電荷負荷不了,引起電器火災。

      12、如電器設備無接地設施,請勿使用,以免產生感電或觸電。

      (五)壓力容器安全規定

      1、氣瓶應專瓶專用,不能隨意改裝其它種類的氣體;

      2、氣瓶應存放在陰涼、干燥、遠離熱源的地方,易燃氣體氣瓶與明火距離不小于 5 米;氫氣瓶最好隔離;

      3、氣瓶搬運要輕要穩,放置要牢靠;

      4、各種氣壓表一般不得混用;

      5、氧氣瓶嚴禁油污,注意手、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

      6、氣瓶內氣體不可用盡,以防倒灌;

      7、開啟氣門時應站在氣壓表的一側,不準將頭或身體對準氣瓶總閥,以防萬一閥門或氣壓表沖出傷人。

      8、搬運應確知護蓋鎖緊后才進行。

      9、容器吊起搬運不得用電磁鐵、吊鏈、繩子等直接吊運。

      10、廠內移動盡量使用手推車,務求安穩直立。

      11、以手移動容器,應直立移動,不可臥倒滾運。

      12、用時應加固定,容器外表顏色應保持顯明容易辨認。

      13、確認容器之用途無誤時方得使用。

      14、每月檢查管路是否漏氣。

      15、查壓力表是否正常。

      (六)環境衛生

      1、各實驗室應注重環境衛生,并須保持整潔。

      2、為減少塵埃飛揚,灑掃工作應于工作時間外進行。

      3、有蓋垃圾桶應常清除消毒以保環境清潔。

      4、垃圾清除及處理,必須合乎衛生要求應按指定處所傾倒,不得任意傾倒堆積影響環境衛生。

      5、凡有毒性或易燃之垃圾廢物,均應特別處理,以防火災或有害人體健康。

      6、窗面及照明器具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

      7、保持所有走廊、樓梯通行無阻。

      8、油類或化學物溢滿地面或工作臺時應立即擦拭沖洗干凈。

      9、養成使用人員有隨時拾撿地上雜物之良好習慣,以確保實習場所清潔。

      10、垃圾或廢物不得堆積于操作地區或辦公室內。

      11、工業消防用水,應與飲用水分別由不同放于一定處所。

      12、盥洗室、廁所、水溝等應經常保持清潔。

      二、安全防護

      (一)防火

      1、防止煤氣管、煤氣燈漏氣,使用煤氣后一定要把閥門關好;

      2、乙醚、酒精、丙酮、二硫化碳、苯等有機溶劑易燃,實驗室不得存放過多,切不可倒入下水道,以免集聚引起火災;

      3、金屬鈉、鉀、鋁粉、電石、黃磷以及金屬氫化物要注意使用和存放,尤其不宜與水直接接觸;

      4、萬一著火,應冷靜判斷情況,采取適當措施滅火;可根據不同情況,選用水、沙、泡沫、co2 或 ccl4 滅火器滅火。

      (二)防爆(化學藥品的爆炸分為支鏈爆炸和熱爆炸)

      1、氫、乙烯、乙炔、苯、乙醇、乙醚、丙酮、乙酸乙酯、一氧化碳、水煤氣和氨氣等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至爆炸極限,一旦有一熱源誘發,極易發生支鏈爆炸;

      2、過氧化物、高氯酸鹽、疊氮鉛、乙炔銅、三硝基甲苯等易爆物質,受震或受熱可能發生熱爆炸。

      (三)防爆措施

      1、對于防止支鏈爆炸,主要是防止可燃性氣體或蒸氣散失在室內空氣中,保持室內通風良好。當大量使用可燃性氣體時,應嚴禁使用明火和可能產生電火花的電器;

      2、對于預防熱爆炸,強氧化劑和強還原劑必須分開存放,使用時輕拿輕放,遠離熱源。

      (四)防灼傷除了高溫以外,液氮、強酸、強堿、強氧化劑、溴、磷、鈉、鉀、苯酚、醋酸等物質都會灼傷皮膚;應注意不要讓皮膚與之接觸,尤其防止濺入眼中。

      (五)防輻射

      1、化學實驗室的輻射,主要是指 x-ray, 長期反復接受x-ray照射,會導致疲倦,記憶力減退,頭痛,白血球降低等。

      2、防護的方法就是避免身體各部位(尤其是頭部)直接受到x-ray照射,操作時需要屏蔽和縮時,屏蔽物常用鉛、鉛玻璃等。

      3、“三廢”處理

      1、廢氣。產生少量有毒氣體的實驗應在通風櫥內進行。通過排風設備將少量毒氣排到室外;產生大量有毒氣體的實驗必須具備吸收或處理裝置。

      2、廢渣少量有毒的廢渣應埋于地下固定地點。

      3、廢液。對于廢酸液,可先用耐酸塑料網紗或玻璃纖維過濾,然后加堿中和,調ph值至6-8后可排出,少量廢渣埋于地下;對于劇毒廢液,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消除毒害作用后再進行處理;實驗室內大量使用冷凝用水,無污染可直接排放;洗刷用,污染不大,可排入下水道;酸、堿、鹽水溶液用后均倒入酸、堿鹽污水桶、經中和后排入下水道;有機溶劑回收于有機污桶內,采用蒸餾、精餾等分離辦法回收;重金屬離子(包括 )沉淀法等集中處理;

      (六)實驗室傷害的預處理

      1、普通傷口:以生理食鹽水清洗傷口,以膠布固定。

      2、燒燙(灼)傷:以冷水沖洗15至30分鐘至散熱止痛→以生理食鹽水擦拭(勿以藥膏、牙膏、醬油涂抹或以紗布蓋住)→緊急送至醫院。(注意事項:水泡不可自行刺破)

      3、化學藥物灼傷:以大量清水沖洗→以消毒紗布或消毒過布塊覆蓋傷口→緊急送至醫院處理。

      蒙自縣第三中學

      2023年6月

      第5篇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貯存、領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單位裝運、貯存領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

      3.術語

      3.1燃燒材料

      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能立即起火燃燒,且火源移走后仍繼續燃燒的材料。

      3.2易燃液體

      閃點小于或等于45℃的液體。

      3.3可燃液體

      閃點大于45℃的液體。

      3.4閃點

      液體揮發出的蒸氣與空氣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最低溫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如煤粉)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

      4.易燃易爆品危險性分類

      閃點≤28℃的液體為甲類, 28℃<閃點≤60℃的液體和易燃危險固體為乙類,閃點≥60℃的可燃液體和可燃固體為丙類。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2對于各類物品,應根據其易燃易爆危險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強管理。

      4.3化學品、工業氣瓶等物品是本公司生產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點,對于其運輸、裝卸過程及儲存現場應按《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5.裝卸運輸要求

      5.1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進行嚴密檢查,發現容器和包裝物損壞、不牢固或滲漏時,必須進行重裝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裝運。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裝運。

      5.3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5.4受陽光照射后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止陽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燒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裝運過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載工具,應徹底清除遺留物。

      5.7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庫區的汽車,應按庫區要求安裝汽車排氣管火星熄火器。

      5.8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不得同時載客。

      5.9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翻滾、拖拉、重壓、傾倒。

      5.10嚴禁隨身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將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運。

      5.11到外地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門辦理運輸許可證。

      6.貯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應該分類貯存在專門地點,不得與其它物資混合貯存。

      6.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和場地,應保持陰涼、通風、干燥、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不準架設臨時性電路,工作結束或下班,應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6.3對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存放。

      6.4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

      6.5受陽光照射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溫的地方,必要時,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6.6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進行檢查,并有檢查記錄,防止自燃爆炸。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裝、容器應完好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必須有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檢查制度、物品保管領用制度、防火規定等,做到各種原始記錄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應配備品種數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點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語和“嚴禁煙火”的標志。

      6.11不準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附近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特殊情況,須經生產技術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6.12氫氣瓶、乙炔氣瓶嚴禁與氧氣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作業地點的距離不小于10米。

      7.領用要求

      7.1申請領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寫明物品的名稱、牌號、規格、數量及技術要求,辦理領用手續,妥善管理。

      7.2各單位應嚴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現場存放總量,試驗、研究用料每種數量不得超過10kg;生產用料每種數量不得超過200kg,現場存放應符合本制度第6條有關要求。

      8.火災撲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保管、領用人員應了解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特征,掌握相應的撲救常識,學會使用滅火器材。

      8.2對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災,應根據物品的火災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撲救方法和滅火器材進行撲救。

      8.2.1金屬鉀、鈉、鈣、鎂、鈦、鋁粉及電石等各種忌水的物質不能用水滅火。

      8.2.2比水輕、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須采用泡沫滅火,若不夠時可用噴霧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水滅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4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5對粉塵狀固體著火,不能用密集水流滅火,應該用二氧化碳、氮氣或霧水滅火,鋁粉用細砂滅火。

      8.2.6對于其它固體物質著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滅火劑滅火。

      8.2.7撲救氣體火災時,首先要切斷、堵塞氣體來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氣滅火。滅火時人要站在上風處。

      9.廢物處理

      9.1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易燃易爆產物及報廢物品應妥善處理,不得隨便傾倒、拋棄。

      9.2需要公司集中處理的易燃易爆廢物由生產技術部會同產生廢物的單位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0.獎懲

      10.l各單位應每月進行撿查。保管人應經常進行檢查。采購部不定期進行檢查。

      10.2對于違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視情節和損失程度進行處罰。

      11.動火規定:

      11.1易燃、易爆工房嚴禁煙火,不準使用電爐和其它明火熱源。生產用電爐應有準用證。

      11.2易燃、易爆工房進行生產期間,工房內嚴禁進行施焊或動用明火。

      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進行明火作業時,首先由生產單位的兼職安全員自查,確認符合動火條件時,向公司生產技術部提出申請,經生產技術部有關人員現場檢查后辦理動火手續。

      11.4焊工和其他動火人員在作業前要熟悉現場環境,如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業。

      11.5焊工和其他作業人員在未接到動火證前不準作業,現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權拒絕作業。

      第6篇 學校易燃易爆劇毒藥品安全制度

      1、管理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的工作人員必須具備高度的責任心,作風嚴謹,工作踏實,嚴于職守,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2、管理人員必須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建立詳細帳冊,包括總帳、明細帳、領用審批單、領用記錄冊。

      3、管理人員必須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按規定分門別類存放,并在存放處貼上標簽,注明“危險”字樣。

      4、任何領用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者,必須持有分管領導簽字的審批單,并辦理登記領用物品名稱、數量、用途、領用人簽字等手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領用手續。

      5、管理人員對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必須做好防塵、防潮、防腐蝕、防暴曬等各項工作,嚴格做好預防事故工作,避免因管理疏忽而產生不良后果。

      6、管理人員要做好易燃易爆、劇毒藥品、化學藥品存放室的防盜、防火工作,保持存放室內整潔。要按規定在存放室內配備防盜、防火設施,照明線路應定期檢查,保證安全,消除隱患。

      7、閑雜人員不得進入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存放室內,未經管理人員準許,領用人不得進入存放室。

      8、管理人員要具備保密意識,不得隨意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的名稱、數量、性能告知他人。

      9、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存放室20米內不得持有明火、吸煙,不得在存放室50米范圍內進行電焊、電割等有明火火花、帶電作業。

      10、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自然失效,需要報廢,管理人員必須事先提出請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查驗、確認可以報廢時,由主管領導 字,做好帳冊登記,方可報廢。

      11、對因保管不慎、管理不當,造成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丟失、損壞,管理人員應立即向主管部門、保衛處報告,不得延誤時機。

      12、對因工作不慎、管理不當,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員,要追究其責任。

      第7篇 易燃易爆倉庫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

      1.易燃易爆倉庫應通風良好。

      倉庫周圍應有圍墻并裝置大門。

      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2. 倉庫工作人員必須了解所管物品的安全知識。

      嚴禁煙火,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等帶入庫內。

      3. 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分別存放在專用倉庫中,不得隨意亂放。

      存放電石應注意防潮。

      4.庫內不得同時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和其它物品,亦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數量。

      5.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對過期變質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及時處理。

      6. 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

      收發物品要有嚴格的登記手續。

      7. 必須配備充分、完好、適用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顯方便的地方。

      8. 倉庫內的電機、電氣設備,必須按設計規范采用密閉防爆型設備。

      要定期檢查,確保安全可靠,倉庫人員不得拆卸。

      9.報警系統必須良好,并定期檢查,確保有效。

      10.運送易燃、易爆物品時,蓋要擰緊,容器要豎直放穩。

      運送人員禁止吸煙,沿途須距離火種5米以外。

      運送電石時,先要把桶蓋松開放出氣體,中途注意防潮,雨天不準裝運電石。

      11.壓力氣瓶的存放、使用和運輸,必須遵守國家頒布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第8篇 學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要指定工作責任心強、具備一定保管知識的專人負責管理。要嚴格安全措施,嚴格危險物品存放、使用審批制度

      學校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實驗室管理員負責管理。

      (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登記、交接、檢查、出入庫、領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帳目,帳目要日清月結,做到帳物相符。

      (三)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要指定工作責任心強、具備一定保管知識的專人負責管理。要嚴格安全措施,嚴格危險物品存放、使用審批制度。

      (四)除實驗室等教學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場所外,教室、宿舍、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場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

      (五)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根據物化特性分類存放,嚴禁混存。

      (六)地下室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高層建筑 嚴禁使用和存放瓶裝液化石油氣。

      (七)危險物品存放地點嚴禁閑人進入,保管人員工作結束離開前要進行安全檢查。

      (八)易燃易爆、劇毒品、強酸等易發生重大傷害事故的化學危險品,要嚴防發生丟失、被盜和其它事故。一旦發現危險品有丟失、被盜現象,應立即向校長或分管副校長報告,要立即追查落實,并按有關規定嚴格整頓處理。

      (九)學校應制訂危險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出現緊急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初級中學

      2023年9月1日

      第9篇 住宅車庫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小區車庫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是指:油漆、香蕉水、汽油、柴油、稀納水、酒精、石蠟、氧氣、乙炔等物品,應禁止進入車庫內存放。

      2.車庫內不準使用沒有安全防護措施的電器設備。

      3.易燃易爆物品如需入庫,必須先到安管部申請登記,經檢查符合安全標準備案批準后,在指定地點存放,并上報主管領導。

      4.對已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應定期嚴格檢查,并在倉庫外顯要位置設立危險標志。

      5.在車庫的顯要位置應放置專用滅火器材。

      6.車庫內嚴禁吸煙,未經批準嚴禁使用明火,嚴禁火種入庫。

      7.車庫通道要保持一定距離,不準在通道上停車堵塞通道。

      8.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車庫。

      第10篇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加油站屬于經營儲存汽油、柴油等易燃液體的易燃易爆場所。為了確保加油站的安全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1、有關消防要求管理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符合gb50016-2006中4.2的要求。

      站內的汽油、柴油等基本屬于罐裝(散裝)露天埋地設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級要求略。主要應注意與周邊環境的安全間距及相互影響等客觀因素。注意易燃易爆容器的檢查檢修,防止易燃易爆場所的易燃液體的泄漏、爆炸極限的形成等。油品的的管理如接卸、量油、加油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避免因為違反操作規程而造成人為的火災爆炸事故。

      2 、庫房內部管理

      桶裝汽油、煤油、柴油以及機油等等低、中、高閃點液體以及可燃液體等應儲存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內。儲藏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庫房,應冬暖夏涼、干燥、易于通風、密封和避光。

      根據各類商品的不同性質、庫房條件、滅火方法等進行嚴格的分區分類,分庫存放。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電源,無產生火花的條件。 除按規定分類貯存外,還應專庫儲藏。

      3 環境衛生條件管理

      庫房周圍應無雜草和易燃物。 庫房內經常打掃,地面無漏撒商品,保持地面與貨垛清潔衛生。

      4 溫濕度條件管理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一般溫度控制在25℃以下;相對濕度一般控制在 ≤75%。庫房內設溫濕度表(重點庫可設自記溫濕度計),按規定時間觀測和記錄。

      根據商品的不同性質,采取密封、通風和庫內吸潮相結合的溫濕度管理辦法,嚴格控制并保持庫房內的溫濕度

      5入庫驗收管理

      入庫商品必須符合產品標準,并附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檢驗合格證。進口產品還應有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以及其他說明;保管方應驗收商品的生產工廠、生產日期(批號)、內外標志、容器、內外包裝、襯墊等,驗后作出驗收記錄;驗收應在庫房外安全地點或驗收室進行;每種商品拆箱驗收2~5箱(免檢商品除外),發現問題,擴大驗收比例。驗后將商品包裝復原,并做標記;驗收商品質量(感官);凡外標志不全,包裝不符合規定的不得簽收入庫或暫存觀察室。如包裝破漏需整好后再行入庫。驗收完畢,合格的做好入庫單及驗收記錄,并轉存貨方。

      6安全檢查和質量檢查管理

      每天對庫房內外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貨垛牢固程度和異常現象等;根據商品性質,定期進行以感官為主的在庫質量檢查,每種商品抽查1~2件,主要檢查商品自身變化,商品容器、封口、包裝和襯墊等在儲藏期間的變化。

      7 安全操作

      作業人員應穿工作服,戴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各項操作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現場應遠離熱源與火源‘操作易燃液體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釘鞋。大桶不得直接在水泥地面滾動。出入庫汽車要戴好防護罩,排氣管不得直接對準庫房門;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庫房內不準分、改裝,開箱、開桶、驗收和質量檢查等需在庫房外進行。

      第11篇 酒店化學與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化學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使用化學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安全要求:

      (1)化學危險品的使用要求

      a、公司凡在新、改、擴建工程中需用的化學危險品(外包裝上都有明顯標志),都必須控制采購總量,原則上當天用多少購多少。

      b、對當天未使用完的上述物品(包括氧氣瓶等危險品器材),都必須存放到專用的場地,不得留存在施工和無關場所。

      (2)日用危險品的使用要求

      a、公司對餐飲所用的卡式爐液化氣罐(固體酒精)和客房使用的火柴,也必須控制采購總量。原則上液化氣罐(固體酒精)的周轉容量為一周(7天),火柴為兩周(14天)。

      b、使用部門要以當天的用量為準,原則上用多少領多少。

      2、化學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場地的安全要求

      (1)化學危險物品存放的安全要求

      a、存放施工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設立在偏離主樓群、人員往來較少、并相對獨立的地方。

      b、存放地必須用阻燃、輕質的建筑材料建造,并要具備干燥、陰涼、通風、防曬、防潮、防高溫等條件。

      c、存放地的照明必須是防爆型的燈具,并備有消防滅火器材。

      d、存放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要分門別類、區別性質,科學合理儲存。

      e、存放地內嚴格執行'四禁''二不準'即:存放地內'嚴禁吸煙、嚴禁明火取暖、嚴禁住宿和辦公、嚴禁無關人員入內',以及化學危險物品'不準超量存放、不準混雜存放'。

      f、每次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每天下班時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2)日用危險品存放的安全要求

      a、存放日用危險品的場地必須隔離主樓群,隔離施工危險物品存放地,并與其他日用物料存放地保持一定的距離。

      b、存放場地必須具備陰涼、通風、抗高溫的條件。

      c、除火柴要放置在專用的鐵箱內,對卡式爐的乙烷氣罐(固體酒精)也應設置專用鐵箱予以儲存。

      d、存放場地的照明必須為防爆燈(或白熾燈),電器開關必須安裝在場外,并配備滅火器材。

      e、存放場地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f、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

      3、化學危險品的管理

      (1)化學危險物品的保管人員,必須經過消防部門專業培訓、并持有上崗證書。

      (2)化學危險物品的發放必須建立和健全登記制度:發放時間、貨名、數量以及經手人員發放簽收等。

      (3)保管人員應定期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發放情況進行核對,做到賬物相符。

      (4)物上發現異常,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和保安部報告,并必須查明原因。

      (5)對存放場地進行設備檢修時,必須將危險物品搬離,如需動用明火,還必須會同保安部門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6)對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部門和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消防法規和安全生產的規定。進行操作。

      (7)日用危險品的管理

      a、對卡式爐的乙烷氣罐(固體酒精)和火柴的保管人員,應相對固定。

      b、保管人員要定期盤核日用危險物品的庫存量,并及時與物品采購員取得溝通,共同掌握和控制好存放的數量。

      c、需對存放場地進行設備檢修時,必須將危險物品搬離,如需動用明火,還必須會同保安部門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d、對使用上述危險物品的部門,必須遵循防火規范和要求。

      第12篇 學校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實驗室管理員負責管理。

      (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登記、交接、檢查、出入庫、領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帳目,帳目要日清月結,做到帳物相符。

      (三)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要指定工作責任心強、具備一定保管知識的專人負責管理。要嚴格安全措施,嚴格危險物品存放、使用審批制度。

      (四)除實驗室等教學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場所外,教室、宿舍、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場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

      (五)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根據物化特性分類存放,嚴禁混存。

      (六)地下室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高層建筑嚴禁使用和存放瓶裝液化石油氣。

      (七)危險物品存放地點嚴禁閑人進入,保管人員工作結束離開前要進行安全檢查。

      (八)易燃易爆、劇毒品、強酸等易發生重大傷害事故的化學危險品,要嚴防發生丟失、被盜和其它事故。一旦發現危險品有丟失、被盜現象,應立即向校長或分管副校長報告,要立即追查落實,并按有關規定嚴格整頓處理。

      (九)學校應制訂危險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出現緊急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1?目的和范圍為確保員工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害,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災害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規定了化學危險物品的分類、采購、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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