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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4-16 17:30:02 查看人數:80

      運輸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第1篇 運輸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1、編制與實施安全運輸(行車、提升)的技術組織計劃,應用系統工程理論解決運輸薄弱環節。

      2、編制與實施線路、設備的檢修計劃及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從技術上把住安全關。

      3、修訂與貫徹各工種的操作規程在現場監督兌現,糾正違章作業,使規程落到實處。

      4、貫徹執行質量標準,組織開展質量標準化活動,從技術上解決質量、隱患問題,并參加工程驗收。

      5、建立設備技術檔案,進行各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試驗、測定工作,提出結論性的技術結果報告;參與設備選型、改造和鑒定。

      6、開展安全技術培訓、技術講座,交流推廣安全新技術。

      7、參與事故分析,制訂技術防范措施。

      第2篇 食品運輸、貯存及銷售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運輸、貯存及銷售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經營者應當加強食品貯存、運輸及銷售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運輸

      用于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二、食品貯存

      1.食品入庫前必須做好檢查和驗收工作,對發現有發霉、變質、腐爛、不潔的食品和原料,不得入庫。

      2.食品入庫后應分類、分架、隔墻隔地存放。食品不得與非食品混放。

      3.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低溫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

      4.定期檢查庫存食品,防止食品過期、變質、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登記造冊。

      5.食品倉庫應設置防鼠、防蠅、防潮、防霉、通風設施,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干燥和整潔。

      6.加強入庫人員管理。非倉庫管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食品倉庫。

      第3篇 化學危險品運輸車輛停放及停車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 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 、法規 ,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在本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裝載、道路運輸、運輸途中停車、運輸完成清洗回場、停車以及停車管理等活動的駕駛員、押運員和停車場管理人員都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非法停放在沒有停放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資質的停車場。

      第四條? 進入公司專用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進入停車場停放的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持道路運輸證、質監部門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等相關證件,已到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部門備案。憑備案信息卡進入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

      2、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規定懸掛標志和標志燈。

      運輸劇毒、爆炸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須在車輛或者罐體的尾部安裝告示牌,標明化學品的名稱、種類、罐體容積、最大載質量、施救方法、企業聯系電話;在車身兩側和尾部噴涂'毒'、'爆'字樣;在車輛或者罐體的尾部和兩側粘貼反光帶,標示車輛或者罐體的輪廓。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罐車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對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罐車推廣使用han阻隔防爆技術。

      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超載報警器和行駛記錄儀。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到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隨意停放。臨時停車不準靠近明火、高溫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點。

      2、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分別設置易燃易爆區、低毒區和一般化學品停放區,做到分類停放。嚴禁將化學品性質或者撲救方法相抵觸的車輛停放在同一區域內。

      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應對進入車輛、人員進行嚴格檢查,經檢查合格、登記后方可準予導入相應停車區域內。停車場管理人員應進行24小時巡查,遇突發情況應及時匯報并按照處置預案迅速處置。

      4、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到具備危險化學品清洗資質的單位清洗,嚴禁擅自清洗或者傾倒殘液。

      第六條 公司專用停車場必須接受以下相關部門的相關監督管理:

      1、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停車場的安全監督管理;

      2、公安局治安部門對停車場資質的審批和運輸安全規范的監督管理;

      第4篇 無軌膠輪車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般安全管理制度

      1、無軌膠輪車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獲得司機駕駛證,否則不允許駕駛膠輪車。

      2、膠輪車司機在啟動車輛前必須檢查車輛各部件,在確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后方可駕駛。 3、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尾燈,滅火器,嚴禁在沒有照明,紅尾燈的情況啟動車輛。 4、開車前必須按響喇叭,提醒其它人員,嚴禁在喇叭未鳴的情況下啟動車輛。 5、正常行駛時,不得背對前進方向行駛,確實無法做到時,必須有跟車工指揮。 6、在同一巷道中行駛的兩輛膠輪車之間的距離至少保持在50米以上。 7、車輛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并符合操作說明書的要求。 8、必須正確執行調度指令,保持運輸中的通訊聯絡,不得隨意關閉通訊裝置。 9、巷道中所有的信號標志與調度指令均為車輛安全行駛的依據,所有車輛的運行不得違反。 10、所有在井底車場行駛的膠輪車,其運行速度都不得超過5km/h。 (二)行車安全管理制度 1、膠輪車在巷道口、坡度段,噪聲大的地段或遇行人,以及前方有障礙物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速鳴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 2、膠輪車司機必須隨身攜帶數瓦儀,當瓦斯濃度超過1%時,應立即熄火停機,查明原因;待瓦斯濃度超過降到1%以下時,方可開車運行。 3、膠輪車載人時,所有乘員均需坐在客廂座位上,嚴禁坐在其它設備上。 4、上坡或者下坡應采用低擋緩慢行駛。 5、嚴禁用膠輪車頂拉其它物體。當行駛途中因故障停車,需用其它膠輪車拖車時,必須執行專項措施,并采用專用的拖車裝置。 6、膠輪車司機操作時應保持坐在駕駛椅上、目視前方、雙手握住方向盤(操作手把)的正確姿勢,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露出車外,嚴禁站在車下開車。 7、司機上崗后,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在車輛未停穩時離開司機室。司機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做好機車制動,依次做好工作制動、手閘制動、脫離離合器、柴油機怠速運轉、停機、鎖車等步驟。 8、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開車,開車前首先鳴笛示警,檢查確認周圍無人時,方可啟動。 9、司機停車離開駕駛室前,必須按規定釋放停車制動回路和方向盤控制回路的壓力,避免突然釋放。 (三)停車安全管理制度 1、在井下裝卸貨物時必須制動鎖車,但不熄滅車燈。 2、運輸途中除會讓車外,一般不容許停車,必須停車時應事先匯報調度或車隊,通知其它車輛并制動鎖車、亮燈,斜巷還需采取掩車措施。 3、停車時,要確保停在安全地段,并停靠在距人行側幫部20cm以外,確保行人通行暢通的地方。 4、停車時,應將車的駐車制動手柄拉到有效位置、換擋手柄處于空擋和柴油機停轉后司機才可離開駕駛室。

      5、若在上下坡停車時,一定要在輪胎后加楔墊楔住或把車輛開進煤柱中間位置。 6、在下坡、平路停車時,合理操作制動閥,確保能夠有效制動。 7、當司機進入或離開駕駛室時,不要把操縱閥桿當扶手。 (四)裝卸車安全管理規定 1、膠輪車在裝料運輸時,要確保貨物綁扎牢固,嚴禁超寬、超高、超載運輸,嚴禁人貨混裝。 2、膠輪車在裝卸材料或其它貨物時,必須制動鎖車,不得熄滅車燈。 3、在運送大件、重型設備材料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因素:裝載重量的均勻分布;裝卸地點的工作條件;運輸線路狀況;裝卸順序與安裝順序等。 4、運送大型設備(如液壓支架等)或車輛倒行,影響司機視線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5、裝大件物料時,應先在頂板施工兩根以上的專用起吊錨桿。用手動葫蘆進行起吊時,必須首先對起吊錨桿牢固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起吊。 6、卸大件物料時,應使用專用起吊錨桿,用手動葫蘆進行起吊。 7、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8、卸料地點距工作面需大于50m。 (五)車輛會車 1、必須在指定的會車硐室(地點)會車,非會車地點嚴禁會車; 2、車輛會車速度限制在5km/h內; 3、會車時車與車、車與兩幫的距離都不得少于0.5米; 4、膠輪車在指定地點內會車時,應遵守空車讓重車、下坡車讓上坡車的原則; 5、無會車硐室(地點)的巷道,禁止對面有行駛的車輛。 (六)收尾工作 工作結束后,清理車輛,做到整潔有序,將車開到指定地點,并做好記錄后方可離崗

      第5篇 液氨儲存、運輸、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集團下屬公司使用液氨的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特編制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下屬公司使用液氨的管理;

      本規定是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補充,除執行本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

      第二章 氨的理化性質對健康的危害及應急處理

      第三條 氨的理化性質

      一、標識

      1、中文名氨;氨氣(液氨) 英文名ammonia

      2、分子式nh3 相對分子質量17.03

      3、危險性類別 第2.3類有毒氣體

      4、理化性質

      熔點(℃) -77.7 沸點(℃) -33.5 液體相對密度(水=1)0.82(-79℃) 氣體相對密度(空氣=1)0.6 飽和蒸汽壓(kpa) 506.62 (4.7℃) 臨界溫度(℃) 132.5 臨界壓力(mpa) 11.40 溶解性易溶于水、乙醇、乙醚

      二、穩定性和反應活性

      穩定性 穩定

      聚合危害 不聚合

      避免接觸的禁忌物 鹵素、酰基氯、酸類、氯仿、強氧化劑

      燃燒(分解)產物 氧化氮、氨

      在高溫時會分解成氮和氫,有還原作用。在催化劑存在時可被氧化成一氧化氮

      三、主要組成與性狀

      主要成分 純 品

      外觀與性狀 無色有刺激性惡臭的氣體

      主要用途 用做制冷劑及制取銨鹽和氮肥

      液氨是無色的液體。是一種優良的溶劑。蒸發熱很大,在沸點時是每克1369.08焦(327卡)。儲于耐壓鋼瓶或鋼槽中。由氣態氨液化而得;

      四、爆炸特性與消防

      燃燒性 易燃

      閃點(℃) 無意義

      引燃溫度(℃) 651

      爆炸下限(%) 15.7 爆炸上限(%) 27.4

      最小點火能(mj) 至1000 mj也不發火(氫氣為0.02 mj)

      最大爆炸壓力(mpa) 0.580

      第四條 危險特性

      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熱能引起燃燒爆炸。與氟、氯等接觸會發生 劇 烈反應。若遇高熱,容器內壓增大,有開裂和爆炸的危險;

      第五條 滅火方法

      一、消防人員必須穿戴全身防火防毒服。切斷氣源。若不能立即切斷氣源,則不允許熄滅正在燃燒的氣體。噴水冷卻容器,可能的話將容器從火場移至空曠處;

      二、滅火劑:霧狀水、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第六條 健康危害

      一、侵入途徑 吸入

      二、健康危害 低濃度氨對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濃度可造成組織溶解壞死。輕度者出現流淚、咽痛、聲音嘶啞、咳嗽、咯痰等;眼結膜、鼻粘膜、咽部充血、水腫;胸部x線征象符合支氣管炎或支氣管周圍炎;

      中度中毒:上述癥狀加劇,出現呼吸困難、紫紺;胸部x線征象符合肺炎或間質性肺炎。嚴重者可發生中毒性肺水腫,或有呼吸窘迫綜合癥,患者劇烈咳嗽、咯大量粉紅色泡沫痰、呼吸窘迫、昏迷、休克等。可發生喉頭水腫或支氣管粘膜壞死脫落窒息。高濃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液氨或高濃度氨可致眼灼傷;液氨可致皮膚灼傷;

      第七條 急救措施

      一、 皮膚接觸 立即脫去被污染的衣著,應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徹底沖洗。就醫;

      二、眼睛接觸 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至少15分鐘。就醫;

      三、吸入 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給輸氧。如呼吸停止,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就醫;

      第八條 泄漏應急處理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并立即隔離150m ,嚴格限制出入。切斷火源。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自給正壓式呼吸器,穿防毒服。盡可能切斷泄漏源。合理通風,加速擴散。漏氣容器要妥善處理,廢棄或修復、檢驗后再用;

      第九條 儲運注意事項

      儲存于陰涼、干燥、通風、良好的倉間。遠離火種、熱源。防止陽光直射。應與鹵素(氟、氯、溴)、酸類等分開存放。罐儲時要有防火防爆技術措施。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驗收時要注意品名,槽車運輸時要灌裝適量,不可超壓超 量運輸。運輸按規定路線行駛。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城市的繁華市區應避免白天運輸;運輸氣瓶的車不得在繁華市區、重要機關附近停靠。在其他地區停靠時,司機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為及時導走汽車行駛時產生的靜電,可采用導電橡膠拖地帶按hg/t20675-1990《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的有關規定接于槽車上;

      第十條 防護措施

      一、車間衛生標準

      中國mac(mg/m3) 20(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 30(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摘自gbz2-200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二、依據gb5044-85《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中的規定氨為ⅳ級(輕度危害)

      三、檢測方法 納氏試劑比色法

      四、工程控制

      嚴加密閉,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風和全面通風,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設備

      五、呼吸系統防護

      空氣中濃度超標時,建議佩戴防氨專用防毒面具。緊急事態搶救或撤離時,必須佩戴空氣呼吸器

      六、眼睛防護 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

      七、身體防護 穿防靜電工作服

      八、手防護 戴橡膠手套

      九、其他 工作現場禁止吸煙進食和飲水。工作完畢,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十、環境資料

      該物質對環境有嚴重危害,應特別注意對地表水、土壤、大氣和飲用水的污染

      十一、廢棄 嚴禁私自處理。由當地有資質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十二、運輸信息

      包裝方法:鋼質氣瓶、槽車

      十三、法規信息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國務院令第344號,國務院2002年1月26日發布);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號);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1996〕勞部發423號)等法規,針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使用、生產、儲存、運輸、裝卸等方面均作了相應規定;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13690-92)將該物質劃為第2.3類有毒氣體;

      第三章 液氨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使用液氨裝置的總圖位置

      第十一條 液氨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一、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規定(簡稱建規)液氨屬于乙類火災危險性物質;

      二、按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規定(簡稱石化規)液氨屬于乙類火災危險性物質;

      三、滅火器的配置依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進行配置。氨屬于c類火災;

      1、火災危險等級的劃分:液氨儲罐區劃為嚴重危險級,低溫冷庫劃為中危險級,控制室(操作間)劃為嚴重危險級;

      2、滅火器的配置數量依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計算確定,并按規范規定選取;

      3、滅火劑的類型可選用噴射干粉滅火劑或二氧化碳滅火劑。滅火器的型式可選用手提式滅火器,或推車式滅火器,或二者并存;

      第十二條 使用液氨裝置的總圖位置

      一、 按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規定如下:

      企業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企業生產區防火間距離(m)

      相鄰工廠或設施居住區、公共福利設施、村莊 100

      相鄰工廠(圍墻) 50

      國家鐵路線(中心線) 45

      廠外企業鐵路線(中心線) 35

      國家或工業區鐵路編組站(鐵路中心線或建筑物) 45

      廠外公路(路邊) 20

      變配電站(圍墻) 50

      架空電力線路(中心線) 1.5倍塔桿高度

      ⅰ、ⅱ國際架空通信線路(中心線) 40

      通航江河海岸邊 20

      注:當相鄰設施為港區陸域、重要物品倉庫和堆場、軍事設施、機場等對石油化工企業的安全距離有特殊要求時,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在進行區域規劃時,應根據液氨及其相鄰的工廠或設施的特點和火災危險性,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合理布置;

      三、液氨的生產使用區,宜位于鄰近城鎮或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四、在山區丘陵地區,液氨的生產使用區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帶;

      五、公路和地區架空電力線路,嚴禁穿越液氨的生產使用區。區域排洪溝不宜通過廠區;

      六、液氨的生產使用設施(裝置)與居住區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按有關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結論確定。衛生防護距離范圍內不得建常年固定居住的房屋,并應綠化。(依據sh3024-1995《石油化工企業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3.0.5條);

      七、冷庫與其他建(構)筑物的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當地環保部門有關規定。(依據gb50072-2001《冷庫設計規范》 4.2.2條);

      第四章對使用液氨的廠房(倉庫)的規定

      第十三條 液氨的火災危險性為乙類。其廠房的設計應符合《建規》的有關要求;

      第十四條 液氨生產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液氨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十五條 液氨廠房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廠房內,當必須與本廠房貼鄰建造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燒體防爆墻隔開和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第十六條 液氨廠房內設置液氨中間倉庫時,其儲量不宜超過1晝夜的需要量。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分隔開;

      第十七條 液氨倉庫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液氨倉庫內嚴禁設置辦公室、休息室等,并不應貼鄰建造;

      第十八條 液氨廠房(倉庫)內不應設置鐵路線;

      第十九條 液氨的設備布置

      一、液氨設備的布置應便于操作、通風排毒和事故處理,同時必須留有足夠寬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

      二、使用液氨的設備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氨壓縮機,宜布置在敞開或半敞開式廠房內;

      三、氨壓縮機布置在半敞開式或封閉式廠房內時,其廠房的頂部應采取通風措施;

      四、為防止氨氣及噪聲對操作人員的危害,氨壓縮機的操作應設隔離操作室。氨壓縮機房的自動控制室或操作人員值班室應與機器間隔開,并應設固定密封觀察窗;

      五、氨壓縮機房的門應向外開啟,并采用手開門;

      六、氨壓縮機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環境。應設事故排風裝置,換氣次數不應小于8次/h.排風機應選用防爆型;

      七、氨壓縮機房室內的采暖溫度宜采取16℃。氨壓縮機房內嚴禁明火采暖。

      八、制冷設備的氨壓縮機房和設備間的布置應符合《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01中的有關規定;

      1、設備布置應符合工藝流程安全規程以及操作方便的要求,并需要有適當的空間,以便設備部件的拆卸和檢修。同時亦應考慮到盡可能布置緊湊,充分利用機房的空間,以節省建筑面積;

      2、機器間內主要操作通道的寬度應為1.5~2.5m,壓縮機突出部分到其他設備或分配站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5m,兩臺壓縮機突出部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m,并能有抽出曲軸的可能。非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0.8m。

      3、設備間內的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1.5m,非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0.8m;

      4、水泵和油處理設備不宜布置在機器間或設備間內;

      九、使用液氨的廠房(倉庫)的安全疏散:

      1、廠房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廠房的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廠房內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凈寬度等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有關規定;

      2、消防車道和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安全保護和自動控制

      第二十條 制冷設備的設計灌氨量應按gb50072-2001《冷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制冷設備的設計灌氨量 設備名稱灌氨量(體積百分比)

      冷凝器 15 氨液分離器 20 洗滌式油分離器 20 立式低壓循環貯液器 30~35 貯液器 70 臥式低壓循環貯液器25 中間冷卻器 30~50

      氨泵強制供液再冷卻器 100 上進下出式排管 25 空氣冷卻器 70

      上進下出式空氣冷卻器40~50 擱架式凍結設備 50 下進上出式排管 50~60 平板式蒸發器 50 下進上出式空氣冷卻器 60~70 管殼式蒸發器 80 重力供液排管 50~60

      注:1、 灌氨量的氨液密度按650kg/m3計算;

      2、 洗滌式油分離器、中間冷卻器和低壓循環貯液器的灌氨量,如有產品規定時,則按產品規定取值;

      第二十一條 制冷設備的安全保護和自動控制應按gb50072-2001《冷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氨壓縮機安全保護裝置應由氨壓縮機制造廠成套配置,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排氣壓力過高、吸氣壓力過低、油壓差不足和電動機負荷超載,螺桿式壓縮機應增設精濾油器前后壓差過大等停機保護裝置;

      2、吸氣、排氣、潤滑油系統和曲軸箱應設壓力表或真空壓力表;

      3、排氣管出口處應設止逆閥,螺桿式壓縮機吸氣管處應增設止逆閥;

      4、出水管應設斷水停機保護裝置;

      5、吸、排氣口及潤滑油系統應設溫度計及排氣溫度過高停機保護裝置,螺桿式壓縮機應增設油溫過高停機保護裝置;

      6、排氣側和吸氣側之間應有安全閥;

      7、應設事故緊急停機按鈕;

      二、冷凝器應設斷水及冷凝壓力超壓報警裝置、壓力表和安全閥;冷卻水出口、給水主管應設溫度計,蒸發式冷凝器應增設風機故障報警裝置。報警信號應引至控制室(操作間)

      三、氨泵應設置下列安全保護裝置:

      1、應設斷液自動停泵裝置;

      2、排液管上應設止逆閥;

      3、排液總管上應設旁通泄壓閥;

      4、排液管應設壓力表;

      四、所有設備、容器、加氨站集管及有管道與冷卻設備相連的(液體的、氣體的、融霜的)氨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氣體分離器的回氣管上,均應設壓力表或真空壓力表。

      五、氨壓力表和真空壓力表應采用氨專用的,其精度要求高壓側不應低于1.5級,低壓側不應低于2.5級,并宜帶飽和溫度刻度,其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壓力的1.5倍,不得大于工作壓力的3倍。距觀察地面2m時,其直徑不宜小于100mm,距觀察地面2~3m時,其直徑不宜小于160mm。壓力表的安裝高度距觀察地面不應超過3m;

      六、低壓循環貯液器、氨液分離器和中間冷卻器應設超高液位報警裝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裝置。低壓貯液器應設超高液位報警裝置。報警信號應引至控制室(操作間)。

      七、貯液器、中間冷卻器、氨液分離器、低壓循環貯液器、排液桶、集油器等均應設氨用液位指示器或防霜液位計(0℃以下的容器用防霜液位計),其設計壓力不應低于2.5mpa(表壓)。玻璃板(管)液位指示器兩端連接件應有自動關閉裝置,采用玻璃管應有防護設施;

      八、各種壓力容器(設備)應按產品標準要求設安全閥;

      九、安全閥應設置泄壓管。泄壓管出口應高于周圍50m內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防止雷擊、防止雨水、雜物進入泄壓管;

      十、氣體、液體、熱氨分配站的集管、中間冷卻器盤管進出口均應設溫度計以測氣體、液體的溫度;

      十一、設在室外的冷凝器、油分離器等設備,應有防止非操作人員進入的圍欄。貯液器設在室外時,應有遮陽棚;

      第6篇 夏季安全運輸管理制度

      夏季已經來臨,高溫、雷電、降水等對安全運輸影響較大,這一時期歷來是事故易發期和高發期,為了進一步加強夏季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遏制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確保我公司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穩定,現就加強夏季交通安全運輸防范措施如下:

      一、加強領導,嚴密部署

      夏季高溫、高濕、雷電、降水等天氣極易導致路滑、爆胎、中雷擊、觸電、高溫、道路塌方等事故發生,運輸單位管理人員一定要站在公司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切實加強夏季安全生產工作。一是道路運輸企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要針對夏季安全運輸工作做出專門安排部署,各負其責、分兵把守,抓實、抓細,抓好工作落實。二是各道路運輸企業單位要周密夏季安全運輸工作,主要負責人要親自安排部署,采取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方式,把安全責任、措施真正落實到每個環節,每個崗位和每個人員。三是結合“安全生產月”活動,進一步深入排查本企業單位內存在著各種隱患和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防范責任意識。

      二、突出重點,嚴格管理

      (一)要加強對本單位自用車輛和租用車輛監督檢查。認真貫徹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安全運輸、道路運輸的有關規定。主管安全第一負責人要檢查運輸車輛情況。對違反規定的車輛要堅決嚴肅處理,嚴肅追究車輛責任人的責任。

      (二)要加強夏季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夏季道路運輸和裝卸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教育,讓每位從業人員都熟悉和遵循夏季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嚴格執行運輸規定。

      (三)、道路運輸管理人員要加強運輸車輛車質、車況的安全檢查,嚴禁超載、超限,嚴禁性質相抵觸的物品混裝運輸,嚴禁客貨混裝運輸。加強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嚴防疲勞駕駛、酒后駕駛。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同時要加強巡檢,發現異常情況立即處置。

      (四)、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各道路運輸企業單位要針對夏季暴雨、洪水、雷電、高溫等惡劣氣候及汛期限道路交通和水上運輸的特點,加強重點路段、重點水域的安全檢查,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強對客貨運輸車輛安全狀況和安全配件(消防器材、逃生錘等)的檢查,防止車輛受高溫、雷電等不良天氣影響,發生自燃、爆燃事故。

      三、加強安全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單位定期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強化駕駛員遵章守紀和安全第一的意識,嚴格遵循單位的規章制度,使我公司能更好的提高服務質量,立足經濟市場。

      延安市寶塔區騰輝工貿有限責任公司

      2023年5月20日

      第7篇 氣瓶使用、運輸和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1.使用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后,方可使用。

      (2)禁止敲擊,不得猛烈碰撞、滾拋。

      (3)瓶閥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應用潔凈的溫水解凍。

      (4)氣瓶不得靠近熱源,氧氣瓶、可燃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5)使用氣瓶時,乙炔瓶與氧氣瓶的放置間距不得少于5米,并通風良好。

      (6)不得用電磁起重機搬運。

      (7)夏季要防日光曝曬。

      (8)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規定的剩余壓力。

      (9)氣瓶咀、瓶身要嚴加愛護,嚴禁沾染油脂。沾有油脂的工具嚴禁接觸氣瓶。

      (10)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11)氣瓶應嚴格專瓶專用,保護好漆色,并嚴禁擅自更改。

      (12)為避免摩擦生熱,發生爆炸,禁止快速開關氣閥。

      (13)在使用氣瓶過程中,操作人員必須做到三勤(勤檢查、勤觀察、勤控制)。

      (14)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5)氣瓶不用時(含作業結來后),要及時戴好瓶帽、防震圈;乙炔瓶和氧氣瓶放置的間距不得少于5米,且不能同放一室。

      (16)氣瓶立放時應有放倒措施,乙炔瓶不得倒放。

      (17)氣瓶定期進行檢驗,對氣瓶質量有懷疑時應及時送去進行技術檢驗。

      2.運輸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佩帶好瓶帽、防震圈,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2)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瓶閥端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五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3)裝運氣瓶的車輛應有“危險品”標志,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有毒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4)高溫季節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曝曬。

      (5)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同車運輸。

      (6)裝液化石油氣的氣瓶,運輸距離嚴禁超過50公里。

      (7)氣瓶提運人員,要嚴格遵守貯運規定,要認真負責,積極可靠,并相對穩定。到生產供應單位去提貨時,還應遵守對方單位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3.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滅火器材。

      (4)氣瓶放置應整齊,佩戴好氣瓶帽、防震圈。立放時,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過五層(乙炔瓶嚴禁橫放)。

      第8篇 車輛運輸監控平臺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一、負責為企業運輸車輛管理運行數據查詢服務。

      二、負責監控平臺設備運行狀態管理、維護和報修工作,登記設備運行記錄。

      三、負責監控車輛運行軌跡和運行狀態,對可疑車輛和地區按照運輸部門要求實施重點監控觀察。

      四、對車載終端設備進行定期檢查,保障全部設備完好;

      五、車輛管理員負責gps設備的維修檢測工作,登記維修檢測記錄。

      六、車輛管理人員要定時維護更新系統狀態,保持信息傳遞速度和顯示刷新速度。定期對計算機硬件進行維護處理。

      七、一旦監控中心發現裝有gps車載終端的車輛無法進行有效監控,監控人員及時填寫gps設備檢修單同時駕駛員或負責人安排車輛前去進行修理,駕駛員應及時對車載設備進行檢測修理,不得無故拖延。

      八、維修車間對gps車載終端建立檢修登記制度,并配合相關部門定期對進修的車輛進行檢測,確保設備完好。

      九、負責跟進所有的物流運單,包括供貨商出發的及各分公司之間調撥的運單,并第一時間發送商品貨運通告,通知收貨方。

      十、負責在物流系統中完成直運到貨信息的登錄工作。

      十一、負責跟進貨運過程中的每一個交接環節,必須確保貨暢其流。

      十二、負責確保商品按時供貨、準點到位。

      十三、負責確認發運商品是否安全、快捷、準點到達收貨方目的地。

      十四、負責處理貨運中出現的各種不良情況,記錄在案,并及時上報運輸主管處理。

      第9篇 某運輸公司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一、駕駛員要認真學習道路交通法規,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安全意識,按時參加各類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格執行行車規則。

      二、運營組要堅持每月二次的安全教育活動,及時傳達上級和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指示精神,認真總結安全行車的經驗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訓,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不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三、公司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進行分析教育,認真吸取他人的教訓,警示駕駛員要文明行車,嚴守規則,確保安全。

      四、駕駛員對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請假、缺席,負責人要嚴格考勤。

      六、對各類培訓教育要做好記錄,以便備查。

      第10篇 消防、運輸、儲存、防災等其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員工人身、公共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確保做好保障道路危險品的運輸安全,特制定本消防管理規章制度。

      1、工作必須貫徹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有專人負責,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做到層層落實到每一個員工。

      2、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必須配置符合規定的滅火消防器材。

      3、駕駛員及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必須參加消防安全學習培訓后,持證方能上崗從業。

      4、所有的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必須持有公安消防機關核發的準運證才能參加營運運輸,車輛裝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應按指定路線和規定的時間行駛。

      5、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車上人員嚴禁吸煙,車輛不得接近明火,高溫場所。

      6、發現險情時,首先應利用車載的消防器材進行早期施救,防止險情的蔓延,并迅速向消防部門報警。

      7、在遇到險情不能控制的緊急情況下,駕駛員必須采取果斷的有效的措施,應迅速將車輛駛離機關、學校、廠礦、橋梁、隧道、倉庫和人口稠密地區,以防止事態的擴展,造成更大的損失。

      8、駕駛員應不斷提高消防安全防火意識,在思想高度引起重視,做到警鐘長鳴。

      9、為了保障承運危險品貨物運輸的行車安全,做到萬無一失,我公司規定承運人員必須對承運的危險貨物有高度的責任感,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規,嚴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途中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并隨即把情況報告領導,不得隱瞞,確保貨物及車輛的安全。

      10、分類分倉存放化學危險物品,堆垛必須牢固可靠,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留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11、倉庫的設計要符合防火防爆的有關技術規范,并經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12、化學危險品倉庫應設置安全可靠的避雷裝置,并做定期檢查。

      13、嚴格操作規程。進入倉庫區內搬運時,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有關規章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14、遇水、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濕和低洼積水的地點存放。

      15、受陽光照曬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透風地點存放,夏季要設置冷卻水管或用噴水、放水、通風等措施降低庫內溫度。

      16、化學性質相抵觸和防護、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因為性質相抵的化學危險物品混存一起容易引起化學反應,發熱、燃燒或爆炸。

      17、化學危險物品著火后,要視其性質采取不同的撲救措施,儲存中要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分開存放,萬一失火便于撲救。

      18、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定期檢查,對包裝破損、容器泄漏、儲存過期等現象要及時處理。

      19、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對進入倉庫內的機動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20、應根據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并要求崗位職工能懂會用。

      第11篇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制度

      一、公司承運危險貨物貨物車輛,其車況必須達到一級技術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設置危險品運輸標志。其消防設施、安全生產工具配套齊全有效。劇毒品運輸必須用箱式貨車。

      二、承運車輛必須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營運證,方可參加營運。駕駛員應具有危險貨物運資格證并配備具有資質的押運員。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入戶及年審必須辦理保險,各項險種必須按規定保足保全。其中:第三責任險50萬元;承運人責任險按承運的不同品種標準投保。

      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按照交通管理部門要求,定期檢測、保養并確保年審合格。

      五、危險貨物運輸槽罐車車輛必須經質檢部門檢測合格,持有年檢記錄、罐檢報告及廠家生產圖紙。

      第12篇 運輸作業安全制度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規范運輸作業,保證公司物資運輸安全,降低公司運輸成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運作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公司運輸部的所有工作人員、公司涉及運輸作業的相關部門和人員、安全管理相關人員均需遵守本制度。

      第3條 本制度所稱運輸均由運輸部統一負責,運輸內容包括以下5個方面。

      1.從公司下屬工廠的倉庫到各地配送中心或大客戶的長途產成品直運運輸。

      2.各地配送中心之間的產品調撥運輸。

      3.從供應商處提取原材料、設備、備件、包裝材料、工具、耗材、辦公用品等物資到工廠倉庫的運輸。

      4.從港口、碼頭接收物資到倉庫的運輸。

      5.工廠生產車間到倉庫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運輸。

      6.從各配送中心到工廠的不合格品回收運輸。

      第4條 本制度所稱危險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資。危險物資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第5條 本制度所稱接運人員是指汽車司機、裝卸員、押運員、入庫管理員;運輸人員是指汽車司機和押運員;收貨單位包括公司的區域配送中心、倉庫直接送達的客戶、聯運中的中轉方。

      第2章 運輸準備和調度

      第6條 采購部、倉儲部、生產部、銷售部、配送中心要進行物資運輸,需提前2個工作日聯系運輸部調度員,并協助運輸部進行作業計劃。

      第7條 運輸部接到貨運通知和登記后,調度員要嚴明各種運輸單據,及時安排車輛進行運輸。

      第8條 調度員應當對下圖所列的4類情況非常熟悉。

      第9條 運輸主管和調度員根據貨運任務以及物資規格、數量、運輸要求等合理規劃線路,安排車輛、司機、押運人員。

      第10條 調度員不得派人情車和關系車,不得推諉延誤派車,不得甩派。否則,所造成的物資供應短缺等情況,概由調度員負責。

      第11條 如遇車輛緊張或任務增多時,調度員應當保證倉庫和配送中心的緊需物資、重點物資、大宗物資以及大客戶物資的運輸,其次按照運輸業務的輕重緩急安排運輸,確保公司生產和銷售正常運營。

      第12條 公司車輛不能滿足任務需求時,可安排社會車輛或者尋找第三方物流進行運輸,但必須注意滿足安全、準時等要求。

      第13條 如有長、大、重、超高物資,調度員需要提前按照規定向始發地公路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由國務院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式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14條 調度員在分配車輛和運輸人員時,應當注意長途運輸應派兩名司機輪換開車,以免因疲勞駕駛造成安全事故。

      第15條 安排好運輸的車輛和司機等之后,調度員需要填寫《運輸派車通知單》,通知單的具體形式和內容可以參考下表中的示例。

      運輸派車通知單

      第16條 司機和押運人員接到運輸任務后,應當及時作好出車準備。

      1.司機需及時檢查車輛情況,及時排除車輛故障。

      2.長途司機和押運人員需提前調整、安排好私人事務,方便出車。

      第3章 接運管理

      第17條 在供應商不安排送貨時,相關部門應當通知運輸部接運物資。確定接運后,運輸部應當與倉儲部、銷售部一起,與供應商協商確定合適、經濟的接運方式:到車站、碼頭提貨,到供應商處提貨,專用線到貨接運。

      第18條 公司內部產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物資的長距離運轉工作或者大件物資的搬運工作,也需要運輸部進行接運。物資的收貨和發貨部門均應提前作好計劃,提前通知運輸部進行接貨或送貨。

      第19條 接運時,接運人員應進行卸車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按運輸單據查對箱號和貨號。

      2.對施封袋、苫墊、鉛封等進行檢查。

      第20條 單據和外包裝確認無誤后,接運人員應當拆箱對物資進行檢驗。特別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對特殊貴重物資應當逐個檢驗。

      2.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是否有拆包或者破損痕跡。

      第21條 接運人員確認物資無誤后,方可進行裝貨工作,不得先裝貨,后查驗。

      第22條 接運人員和承運商或供應商辦理物資交接手續時,具體操作方式如下表所示。

      手續交接辦理方式示意表

      第23條 接運時,接運人員應做好現場交接工作,同時保留經雙方簽字的驗收記錄。

      第24條 接運工作完成后,押運員應當將做好的物資接運記錄交調度員存檔。

      第4章 發運管理

      第25條 發運運輸包括以下4種情況的運輸。

      1.從工廠倉庫到各地配送中心的運輸。

      2.從工廠倉庫直接運送批量物資到客戶手中的運輸。

      3.從倉庫到空海運港口辦理托運的運輸。

      4.從倉庫運到第三方物流等中轉方處的運輸。

      第26條 當配送中心需要從工廠倉庫調撥物資時,應提前作好調撥計劃送達倉儲部,由倉儲部安排出庫物資,并通知運輸部運貨。

      第27條 客戶訂單下達,且為由倉儲部直接送達客戶或運往空海運港口進行轉運的,應由倉儲部備貨,并提前通知運輸部運貨。

      第28條 對于長途運輸物資和貴重物資,應當予以辦理保險。辦理保險的時候要選擇合適的險種,交代清楚賠付的范圍,并按要求清晰地填寫保單。

      第29條 運輸部裝卸員、押運員應協助倉儲部出庫管理員進行備貨、理貨和清點活動。

      第30條 押運員、裝卸員要對備好的物資進行復核,根據提貨單仔細地檢驗貨別、品名、規格、數量、印鑒等,發現問題立刻和有關部門聯系。

      第31條 查驗無誤后方可由出庫管理員、押運員協助裝卸員進行裝貨作業。

      第32條 物資發運后,應立刻向客戶、配送中心、第三方物流等收貨單位通報到站時間、車號、件數、重量,以便做好接收物資的準備或者銜接工作。

      第5章 裝卸作業管理

      第33條 裝卸員工作前須合理穿戴防護用品,并認真檢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不準超負荷使用。

      第34條 裝卸時應做到輕裝輕放、重不壓輕、大不壓小、堆放平穩、捆扎牢固。

      第35條 人工搬運、裝卸物件應視物件輕重配備人員。當多人搬運同一物件時,要有專人指揮,并保持一定間隔、一律順肩、步調一致。

      第36條 堆放物件不可歪斜

      ,高度要適當,對易滑動件要用木塊墊塞。不準將物件堆放在安全道內。

      第37條 裝卸散裝物資時,車廂要嚴密整潔、裝足卸凈,防止混雜污染。

      第38條 用機動車輛裝運物資時,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如遇必須超高、超寬、超長裝運時,應按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要有可靠措施和明顯標志。

      第39條 裝車時,裝卸員要注意站立的位置。車輛行駛過程中,禁止押運人員站在物件和前攔板之間。車未停穩,任何人不得上下車。

      第40條 起吊裝箱件時,應先檢查箱體底腳是否牢固完好,按吊線標志掛在規定吊點,并經試吊確認穩妥后方能起吊,嚴禁工作人員站在吊物下面。

      第41條 使用卷揚機、鋼管滾動滑移物資時,要有專人指揮,路面要堅實平整,繩索套結要找準重心,保持直線行進,棱角快口部位應設墊襯,卸車或下坡時應加保險繩,物資前后和牽引鋼絲繩邊不準站人。

      第42條 嚴禁將易燃易爆類化學危險物品與其他物資混裝,同時,要輕搬輕放。搬運場地不準吸煙,車箱內不準坐人。

      第43條 對國家或部委已頒布包裝標準的物資,必須按照標準進行包裝;沒有包裝標準的物資按照交通部頒布的《水路、公路運輸包裝基本要求》執行。凡包裝不符合標準或要求以及包裝破損、異樣或者包裝內有明顯異響有礙運輸質量的物資均不得裝運。

      第6章 在途行車管理

      第44條 運輸人員在運輸過程中要認真負責,定時、定點檢查運輸的物資,發現異常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及時匯報調度員。

      第45條 在運輸過程中,運輸人員不得擅自改變行車路線或者違章運行。調度員應用gps定位導航系統隨時追蹤、了解車輛行駛信息。

      第46條 運輸中遇到重大自然災害時,運輸人員應當第一時間和運輸部聯系,如果通信中斷,需要服從當地政府的安排,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對于因不聽從指揮、擅自采取不適當措施而造成的損失,運輸人員要負擔部分損失并接受處罰。

      第47條 夜間行車應注意安全,不得長時間疲勞駕駛,長途運輸應定時進行輪換駕駛。

      第48條 運輸貴重物資、危險物資時,運輸人員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執行。

      1.運輸貴重物資途中不準停車,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停車時,需要采取保護、監護措施。

      2.運輸危險物資中途需要停車時,嚴禁吸煙或者靠近高溫明火場所。

      第49條 押運員應當作好運輸記錄,運輸任務完成后將運輸記錄上交調度員。運輸記錄應當包括4項內容。

      1.運輸途中的停車時間、次數、事由。

      2.運輸途中出現的機車故障、修理。

      3.運輸途中出現的物資損壞、修補。

      4.司機輪換等。

      第7章 交付作業管理

      第50條 汽車運輸到達后,根據收貨情況,除將普通到貨按流向卸入貨位外,對需要中轉的聯運物資,應當辦理倉儲和中轉作業。辦理方式涉及以下兩大類。

      1.對于需要中轉的公路聯運物資,應當辦理駁倉手續,填制“貨物駁運、拼裝、交移憑證”,分別移送到有關貨組。

      2.對于公路轉鐵路、公路轉水運、公路轉航空的物資,分別移送有關倉庫,辦理倉儲以及中轉作業。

      第51條 運輸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地點卸貨,如收貨單位有其他要求,應及時向調度員講明,以便重新調整安排。

      第52條 收貨單位應當憑《提貨單》進行提貨,押運員和司機應仔細檢查《提貨單》是否有誤,物資的名稱、數量、規格是否與運輸單據信息一致。憑證驗收通過后,方可允許收貨人員進行卸貨檢查。

      第53條 卸貨檢查完畢后,由對方的裝卸人員進行卸貨,卸貨過程中運輸人員應當嚴格看管物資,一同進行清點。

      第54條 卸貨完畢后辦理交接,運輸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收貨單位進行查點,如有污染、變質、短缺、盈余等問題應當填寫交貨記錄,并立即上報調度員和倉儲部等候調查處理。

      第55條 貨物移交后,運輸人員應要求收貨人員在交接單上簽字、蓋章,交接憑證由運輸人員帶回并上交調度員。

      第8章 附則

      第56條 本制度由運輸部制定,由總經辦審核批準。運輸部對本制度有解釋、修訂、廢除的權利。

      第57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開始執行

      運輸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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